554】社論主筆:李順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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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歷史新局-工程教育認證 完成國際接軌

推動工程教育國際認證的中華工程教育學會(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Education Taiwan,簡稱IEET),今年620日代表我國在美國華府獲得「華盛頓協定」(Washington Accord)簽署會員的全數支持,由兩年前取得的準會員資格(Provisional Signatory)晋升為正式會員(Signatory)。此一工程教育及國際交流上的重大突破,為我國的高等教育及工程專業技術領域展開歷史新局。

我國工程教育向來具有很高的水準,但大學四年研修畢業的學歷,在國際社會上並未被其他國家認許(Recognition);所以欲於我國取得技師資格者,固然可以憑著考選部所要求的學歷或學分報考,卻因為未具備外國所承認的專業學歷而無法進入國際社會。我國專業技術人才除了學歷認許問題外,連在國內已經取得的技師資格,亦不能被他國認許。我國這些重要的專業人力資源若在學歷與專業資格都不能走出國門,侈談專業技術服務國際化的論調,無異是緣木求魚。

近年來,經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支持,我國由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陳振川前理事長等工程界先進所推動的亞太工程師制度,在兩年前於香港舉辦的APEC Engineer協調委員會議中經簽約國之同意,成為正式會員,自此我國技師只要經過國內新設的監督委員會審查通過,即可取得亞太工程師資格,敲開跨國執業的大門,這是對於工程技術服務國際化的具體進展。不過,在相關國際協定上,一貫要求教考用兼備的體制,也就是大學專業學歷、技師篩選考試以及專屬法令與專業團體等要符合「實質相當性」(Substantially Equivalence),所以,兩年前留待解決的學歷課題,總算在今年華盛頓協定的入會成功,獲得徹底的解決。

創立4年的中華工程教育學會,在魏哲和理事長及楊永斌秘書長(亦為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現任理事長)等工程及教育先進的全力衝刺下,不僅發揮國民外交實力破除外交困境,並且帶動國內各工程相關科系的國際認證風潮。IEET在短短四年間,從擬定符合國際水準的我國工程教育認證規範、準則,到93學年度(2004)起培訓認證委員、實際執行認證工作以來,國內已有2888系通過認證;今年申請認證的系所已達140系所,可見國內工程教育高等學府對於其校系是否能通過國際認證而具體展現其國際化的成效,極為重視。感謝一路走來,始終支持推動加入華盛頓協議的單位有教育部、國科會,以及工程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業同業公會等。教育部在IEET持續的重要進展下,亦鼓勵各科系只要通過具有客觀而獨立地位的IEET工程教育認證,可以不必再辦理年度評鑑,我國工程教育已然邁入國際認證的新世代。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以一個充滿活力的非營利、非官方之民間機構,承擔我國與國際工程教育認證組織的聯繫窗口重責,不僅成功將國內所有工程教育學歷、專業技術人才帶上國際舞台,並且將促進工程教育績效的實質提升,其成就殊為難得,且與全國技師的事業發展密切相關。本報作為技師社會一員,不僅感佩中華工程教育學會完成國際接軌,也願意配合同心協力,再創工程產學界的新世代。

 

 

 

 

更正啟示

本報第553期第一版「省土木技師公會拜訪民航局局長」,內文將張國政局長名字誤植,在此向張局長致歉並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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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國政局長與省公會代表全體合影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20週年慶祝茶會

歡迎各界長官、貴賓及技師先進蒞臨

   本會謹訂於民國96727日(星期五)上午10時正,假本會會本部暨中、南區辦公室,舉行創會20週年慶祝茶會(視訊連線);歡迎各

界長官、貴賓及技師先進,蒞臨同歡,共襄盛舉。聯絡電話:(028961-3968129分機曾秘書。

會本部//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12A3

中 區//台中市崇德路1629號B棟4樓之2

南 區//台南市林森路11494樓之8

    恭請                

蒞臨指導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理事長   林永裕   敬邀

                      全體理監事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新建工程對捷運隧道之影響與保護

林使樂技師

本文作者以自身的經驗,將目前緊鄰捷運都會區新建大樓工程所遭遇之問題,作實際案例的剖析。特別是當新建工程對捷運造成影響後之處置,有詳盡的介紹,非常值得在捷運附近施工之工程界先進參考與指教。

依據大眾捷運法,工地必須先行停工,待應變計劃核准後,方可繼續施工

因工作關係,筆者參與一新建大樓工程,該大樓位於台北地區一條已營運捷運隧道上方。該工地進行至樁基礎工程完成時,捷運局通知本案,依據其最近之監測資料顯示,隧道已產生變位,最大水平變位往基地方向偏移約10mm,垂直變位向下約15mm。這樣程度的變位若在一般工程應屬妨礙,但是卻已超過捷運局所訂定之允許值(9mm),依據大眾捷運法,工地必須先行停工,待應變計劃核准後,方可繼續施工。迄今,工地已按核可後之應變計劃執行,且地下室結構體也已完成。由於大台北地區捷運路網密布,往後在隧道上方拆除舊建物再蓋新建物之情形或有可能。該應變計畫由於成效尚獲肯定,因此想借此機會分享予各位工程先進,尚祈不吝指正。

大樓設計之初為減輕將來大樓受到捷運振動之影響,故採用樁基礎,且為避免施工時擾動隧道,故採全套管基樁

該大樓之地下室與捷運隧道之剖面關係(如附圖一),因該基地位於隧道上方,在設計之初為減輕將來大樓受到捷運振動之影響,故採用樁基礎,且為避免施工時擾動隧道,故採全套管基樁,並且在隧道外圍多設置一道預壘排樁,以減少將來開挖時對隧道之影響。這兩項工程完成後沒多久,捷運局即通知隧道變位超過允許值,但並未發生裂痕或漏水情事,且列車仍可正常運行。另捷運局下令停工時,連帶要求必須提出應變計劃,經核可後方能復工。據此,本案立即召集專家及專業承商著手研擬。為求慎重,捷運局還要求該計劃必須先通過專業學會之初審,捷運局再作複審。由於後續工程尚須進行開挖,為避免後續之開挖解壓再造成隧道之變位,本計劃決定加採低壓攪拌樁作地質改良,以增加土壤強度,希望藉地改壓力將土壤往基地外側預推,以控制開挖時產生之變位在允許值內。此外,為避免低壓攪拌樁的壓力會將土壤過度向隧道擠壓,因此於施作攪拌樁前,在已完成之排樁內側再加作一排鋼管微型樁,讓壓力係透過樁縫較均勻地傳達,避免急劇變位產生。

鋼管微型樁採鑽入式施工且將來不拔管,幾可說是無擾動之工法

本工程之鋼管微型樁是採用旋轉式油壓鑽機,以全套式無縫鋼管前端配合裝置三叉式鑽頭,藉由水洗鑽掘方式將套管緩緩鑽入地層內之預定深度後,再利用灌漿機將水泥漿液灌注到套管內,直至漿液填滿管逸流孔口為止,即完成一小口徑之固結樁體。由於採鑽入式施工且將來不拔管,幾可說是無擾動之工法。

低壓攪拌樁工法藉攪拌翼及低壓噴流的作用切削土壤,使形成一固結樁體。此外,為了要使土壤向外回推至設計量,攪拌樁分兩區施作

而低壓攪拌樁工法係使用底部及翼端裝置有噴嘴之攪拌頭,其攪拌翼連接於鑽機之鑽桿前端,在鑽入地層內至預定深度後,一面旋轉鑽桿,一面利用幫浦將水泥漿液灌注到地層內,藉攪拌翼及低壓噴流的作用切削土壤,使形成一固結樁體,藉此提昇土壤強度。另外,為避免施工之壓力造成過大變位,所以每日攪拌樁施作支數限縮在5根以內,藉以控制施工變位。為了要使土壤向外回推至設計量,攪拌樁並分兩區施作,先施作較遠離隧道之樁位,以形成一反作用力底座,則臨近隧道之攪拌樁因較難向後擠壓,較容易發揮向隧道側推的效果。

另外,雖然已採低擾動的工法,但因為停工前隧道已局部變位超過允許值,所以捷運局特要求復工後,隧道不得再往基地方向偏移,故須嚴密監控隧道變形以回饋現場施工進度及樁序調整。

增加監測頻率與密度,同時監測時間每日僅三小時,必需使用全自動全測站經緯儀及水準儀方能應付

不僅工區範圍內之隧道段要量測,更向前向後延伸十幾米以增加監測資訊。垂直及水平變位監測點為每間隔5m一處,由於監測時間只有每日捷運凌晨收班到開始營運的三個小時,且須測量幾十個點位,因此使用全自動全測站經緯儀及水準儀方能應付。此外,為研判隧道斷面的變化,每次尚須施作收斂點量測,在地質改良完成、開挖完成及地下結構體完成的三個時間點則另加隧道斷面測量。收斂點間距為每10m一處,收斂點斷面示意(如附圖二),其主要原理是利用斷面內三條線的長度變化來判斷剖面的變形程度。因為隧道直徑為六米,本來的量測方式是站在工作梯上,拉尺量測最高點至其餘兩點之長度。但是後來捷運公司認為不符合勞安規定,必須改用工作架,但由於隧道內的軌道平台寬度並不寬敞,若在隧道內使用移動式工作架來,並不是很便利;再加上有22KVA的高壓電線佈設於隧道邊側,有感電的危險,為安全起見,所以承商發展以超高壓絕緣伸縮棒架設收斂尺於隧道頂部之扣環作量測,解決了這一問題。

後續開挖原本經數值分析約會產生3~4mm的變位,實際變位則僅約2mm,實足證本案地質改良之成效。感謝專業顧問及承商的協力合作,雖然中間有些小插曲,復工工程仍得以推動完成,僅以此文再次感謝他們。

 

附圖一 大樓地下室與隧道剖面圖

 

附圖二   收斂點量測示意圖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談『鋼結構梁柱接頭之梁翼板銲道導銲板及

背墊板於銲接完成後之處理原則』

陳正平技師

梁翼板與柱翼板之接合銲道所使用之導銲板及背墊板,於銲接完成後均未切除,此種現象普徧發生在很多民間建築工程

筆者曾受公會指派參與鋼結構住宅大樓營建工程施工查核,由於該工程係屬民間工程,施工品質控管較鬆懈,檢查過程中發現鋼結構梁柱接頭處,梁翼板與柱翼板之接合銲道所使用之導銲板及背墊板,於銲接完成後均未切除(見圖一),且柱外側之鋼筋籠已綁紥完成,準備澆置外側鋼筋鋼骨混混凝土柱之混凝土,明顯並無切除導銲板及背墊板的打算,此種現象普徧發生在很多民間建築工程。

背墊板的存在亦會影響銲道根部瑕疵的非破壞檢測工作;導銲板的存在則會使銲道處之梁斷面有突然變化現象

梁翼板銲道之背墊板是用來墊於銲道開槽根部之下方,以防止銲接時開槽根部之銲液外流;導銲板則是在銲道二端將開槽之形狀延伸一段距離,以便使較容易產生銲接缺陷之起弧及收弧位置能避開設計銲道之範圍。但背墊板的存在類似於有一長度等於梁翼板寬,厚度等於背墊板的厚度之初始裂縫存在,在1994年美國南加州洛杉磯西北方SanFernando Valley之北嶺地震中,因為此種現象的存在而導致許多銲道破壞現象發生,背墊板的存在亦會影響銲道根部瑕疵的非破壞檢測工作;導銲板的存在則會使銲道處之梁斷面有突然變化現象,容易導致應力集中現象而有產生疲勞之疑慮。另外,在起弧板與收弧板範圍內之銲道品質通常較差,容易因應力集中現象而引起裂縫的產生。

承載張力為主之構件,於承受反復載重之情況下,亦可能產生疲勞現象而提早失敗

承載張力為主之構件,於承受反復載重之情況下,雖然構材所承受之最高應力縱使未超過降伏強度,亦可能產生疲勞現象而提早失敗。就完整之設計流程而言,承受疲勞載重之構材銲接接合,其銲道與母材皆須考慮疲勞載重之效應。但母材之疲勞強度比銲道高(包括開槽全滲透銲並磨平),因此承受疲勞載重之構材銲接接合真正需要考慮的是銲道之疲勞效應。切除接合處之銲接背墊板及導銲板並予磨平,以提升銲道品質及避免有斷面急劇的變化,是減低銲道發生疲勞效應之重要措施。但梁翼板銲道之背墊板及導銲板於銲接完成後切除並予磨平的作法,實務上有其困難度,此問題一直困擾著設計者與施工者。若不予切除,在長期地震反復載重下,恐會有疲勞之顧慮;若要將其切除並予磨平,則在現場施工條件不佳之情況下,若處理不當造成母材凹陷或刻痕,將適得其反,反而增加產生疲勞效應之可能性。

梁、柱接頭之塑性轉角平均可達3.4%弧度,可見配合採用減弱式梁柱接頭,不移除背墊板,韌性效果仍甚為良好

因一般建築鋼構架之梁柱接頭,大部份均採現場銲接梁翼板之施工方式,若切除背墊板除會造成母材產生銲蝕瑕疵外,銲道根部背剷及回銲均為仰銲動作,難度高施作不易。另外,因建築結構所承受之反復載重係屬低周期載重,考量利弊得失,建議以僅切除較容易施作之二側之導銲板並予磨平為原則,切除的方式可採先焰切再磨平順,整個過程須全程監管預熱;較難施作的背墊板則不予切除。另外,依據陳生金教授〔1〕以ASTM A572 Gr. 60 鋼材(Fy=414Mpa) ,及梁、柱之翼柱厚度均為50mm,並配合採用漸變斷面(梯形)切削法之減弱式梁柱接頭,梁翼板接柱翼板採全滲透開槽銲,於銲接完成後僅切除導銲板並予磨平,背墊板不移除,施作超厚鋼板減弱式梁柱接頭反復載重試驗研究,實驗成果顯示,梁、柱接頭之塑性轉角平均可達3.4%弧度,可見配合採用減弱式梁柱接頭,不移除背墊板,韌性效果仍甚為良好(超厚鋼板減弱式梁柱接頭試驗結果見表一)。近來亦有採背墊板加以開槽(背墊板開槽示意圖見圖二),使銲道根部降至母材外並增加全滲透開槽銲之厚度,此措施除可減少初始裂縫的寬度外,亦可彌補一部份背墊板不移除之缺陷,惟其成效尚無文獻資料可供參考。

【參考資料】

1〕“Experimental study of Jumbo Size Reduced Beam Section Connections Using High-Strength SteelSheng-Jin Chen and Chin-Te Tu , Journal of Structural Engineering ASCE / April 2004 

2〕“鋼結構建築耐震評估、補強及修復準則之研擬”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報告 ,民國9212月。

 

 

 

 

 

 

 

 

 

 

 

 

導銲板

 

背墊板

 

 

 

            圖一   梁柱接頭導銲板及背墊板未切除

 

 

 

 

 

 

 

 

 

 

 

 

 

 

 

 

 

 

 

 


               圖二 導銲板開槽示意圖  

 

 

表一 超厚鋼板減弱式梁柱接頭試驗結果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推動技師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札記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 施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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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因執業問題受懲戒之情事,從未間斷且越來越多,主管機關對發生事由時間無限上綱施以懲處之作法相當不合理,只有修法是斧底抽薪之最佳途徑,此為推動修正技師法之動機

自民國934義芳就任第十屆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至連任第十一屆今(96)年 5 月初止,期間技師前輩因執業問題受懲戒之情事,從未間斷且越來越多,每當或公會接獲技師來電,會務人員第一時間一定通知技師本人,安排時間與見面說明案由,同時亦通知紀律委員會務必協助技師,共同集思廣義來解決可能因受懲戒而受停止業務等之處分。其中備受爭議的莫過於營造業法通過前,受聘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技師),因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論發生事由時間的長短或有屬較輕微且對公益無重大影響者,主管機關皆以違反技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再以技師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予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此種對發生事由時間無限上綱施以懲處之作法相當不合理,令技師面臨停業及生計出問題等,思索欲根本解決此不合理之問題,只有修法是斧底抽薪之最佳途徑,遂於今(96)年58日著手草擬技師法修正條文,託請立委幫忙連署、提案,此為推動修正技師法之動機。

各方達成共識獲得大家共同支持才能通過,否則修法之路困難重重

草案之初,持續不斷奔走立法院,說明本案原由,並承蒙鄭運鵬、黃健庭立法委員同意為提案人,及協助連署方能順利跨過修法門檻。同時,也一直奔走工程會與吳主委澤成、相關承辦人不斷地溝通討論,明白主管機關的意見看法應予重視,此關係著修法的成敗。只有達成共識獲得大家共同支持才能通過,否則修法之路困難重重。此間,不斷努力不敢懈怠,順利地從提案通過程序委員會再進入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審查,在此要特別感謝桃園縣葉芳雄委員(召集委員)、嘉義市莊和子委員、彰化縣邱創進委員,其中葉委員及莊委員更放下在選區拼立委初選的重要工作,在科資委員會逐條熱烈討論審查通過,令人敬佩。事後經查614日科資委員會若不是這幾位委員的出席,恐怕無法成會,更不知何時才能通過修法?本法於 74日經總統公布實施,修正通過之內容重點,由向各位技師前輩報告如下:

1.  違反原技師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其中包括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予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惟思及技師違規情事或有屬較輕微且對公益無重大影響者,斷以停止業務之處罰過於嚴苛,故修正為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已增列有申誡之選項,授予懲戒委員依實際情節及違反情事斟酌對公益影響之程度,施以符合比例原則之裁量。

2.  技師法懲戒原無時效規定,然依「權力失效法理」,對於已逾相當時間之事由,應令懲戒權消滅,以符合法安定性之要求及督促相關機關落實職責,並保障技師之權益。

3. 緣上,增列第四十二條之ㄧ明訂技師自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技師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一定期間者,技師懲戒委員會應為免議之決議。其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者,三年。終止無時間限制皆可以懲處之惡法。

4. 第四十二條之ㄧ又明定本修正條文施行前應付懲戒者,亦適用一定期間追溯期免議規定。(亦即,此追溯期三年之規定,溯及民國92年營造業法實施前,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之技師,免受追溯期遙遙無期之不安)

5.  技師依規定免議,自免議之日起五年內再違反規定者,從重懲戒。

6.  原技師法第四十一條有關技師懲戒之規定,其中有關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事項,宜以行政罰之規定處罰。

7.  緣上,增列第四十二條之ㄧ技師執業執照應依第七條於有效期屆滿日之三個月前,申請換發執照,屆期未換發,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再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補辦,不從者得按次連續開罰。

未來希望立一部屬於土木人之法案-土木建設法,才能把土木人的春天找回來

此次,修法過程得以順利達成要感謝的人相當多,其中有鄭運鵬、黃健庭、葉芳雄、莊和子、邱創進及所有參與連署之立委,主管機關工程會吳澤成主委、相關承辦人員由於他們的公正、肯做、有擔當是本法通過之關鍵,北市公會理監事、主委、會員始終如一的支持是奮力前衝的最大動力,全國聯合會前副理事長呂震世、省公會前理事長余烈、常務理事周子劍、理事張錦峯及好友魏先生等在立法過程給於諸多的建議及指導。也要向大家報告,公會公職是一份榮譽、惟對會員有一份應盡的責任及義務,技師法修正通過對而言,乃是無比的榮譽,喜悅溢於言表,另外,由台北市公會草擬的土木建設法亦已出爐,未來希望立一部屬於土木人之法案,期盼與全國聯合會余理事長共同打拼土木建設法立法成功,把土木人的春天找回來,感謝大家的支持。茲就修正條文及增訂條文條列如下,以供讀者參考。

修正條文對照表:

原條文

96.7.4修正/增訂條文

第四十一條

技師違反本法者,依左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或申誡。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業務。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應予廢止執業執照。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其懲戒由技師懲戒委員會依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視情節輕重議定之。

第四十一條 

技師違反本法者,依左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條者,應予申誡。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業務。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應予廢止執業執照。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其懲戒由技師懲戒委員會依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視情節輕重議定之。

 

增訂條文:

第四十二條之一  (增訂條文)

自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技師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下列期間者,技師懲戒委員會應為免議之議決:

一、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二年。

二、有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三年。

三、有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之一者,五年。

前項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情形,自判決確定日起算。

懲戒之決議因覆審、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決議者,第一項期間自原決議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第一項免議之規定,於本條修正施行前應付懲戒者,亦適用之。

技師依規定免議,自免議之日起五年內再違反本法規定應予懲戒者,技師懲戒委員會應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從重懲戒。

第四十五條之一  (增訂條文)

技師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命其改善,屆期不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技師違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執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技師業務者,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定期命其補辦申請;屆期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