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2】社論主筆:拱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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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九壽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古蹟、景觀、樂生、共生

行政院衛生署主管的「樂生療養院」舊院區保存與台北市政府捷運局新莊機廠興建案(以下簡稱樂生案),皆位於同一工址,且由於樂生舊院區的拆遷一再延宕,與明年台灣總統大選候選人的產生時間碰在一起,種種時機的巧合,讓衝突的引爆點在前些日子瞬間爆發,鑑於社會大眾或是專業人士皆不易由坊間的一般報導,釐清事實真相與記取教訓,在此擬就工程專業的社會責任,基於規劃與專業立場,針對本案提出看法,期盼有助於「樂生案」的順利推展,並創造台灣國際形象、樂生院民、捷運新莊線沿線居民及工程師專業尊嚴與形象的多贏目標。

根據捷運局出版之捷運報導202期略以「捷運新莊機廠於民國80年規劃完成,並於83年提報行政院核定在案,基地面積約17.4公頃,為新莊蘆洲線通車營運必要之機廠。」再根據衛生署於2007323的新聞稿略以「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成立迄今已76年,為漢生病(癩病)之醫療養護專責機構。因房舍老舊曾於84年規劃重建,88年奉核在院區內右側處(不影響捷運工區)另遷建基地面積0.99公頃,「地上八層、地下一層」之醫療養護大樓。」

根據上述「樂生案」的兩個主管機關陳述,不難瞭解在本案的規劃成形階段,由於當時的時空背景、對於人權真正的關懷不夠細緻及對環境保護意識的不足,並未將「樂生療養院」舊院區視為具有文化保存價值的古蹟(此部分是文化古蹟主管機關之權責),工程主管機關捷運局才會在機廠用地取得不易的情況下,將新莊機廠規劃設置於樂生舊院區;而衛生署也才會在民國88年興建一棟不為部分樂生院民願意進駐的醫療養護大樓。因為部分樂生居民認為,原有舊院區與周遭環境較為融合的低矮建築,較有助於他們的出入與就醫。

事實上,新莊機廠用地有超過一半的面積是位於新莊斷層的斷層泥上(根據地調所的專家表示,新莊斷層並非活動斷層),而斷層泥的工程性質是相當不易掌握的,同時伴有位於新莊斷層泥之下來自林口台地的受壓水層,因此,要在上述地質環境不佳的工址興建機廠,須應用良好的工程科技,始能克竟全功。而工程規劃設計單位亦須將樂生舊院區規劃全部拆除,才能順利完工。

當樂生舊院區的保留聲浪,隨著環保意識的提昇及成為國際上注意的事件後(樂生舊院區大部分是日本殖民時期興建的),壓力瞬間成為工程主管機關及專業人員無法承受之「重」。因為,樂生老舊院區位於新莊斷層泥的地質條件,要在新莊機廠目前已施工一半的情況下,完全依樂生自救會的要求保留院區;猶如一位年長著又患有糖尿及高血壓,要求進行手術的醫生保證手術100%成功一樣,似乎可行性不高。

經由一連串的衝突與演變,保留樂生舊院區是共識,但誠如洪如江教授於相關會議所述,「必須對工程專業予以尊重與信賴,才能有解決問題之機會。雖然最後的決策方案不見得各方都滿意,但只要能接受即可。」工程專業人員對於保留部分院區所做的努力,本報除了給予肯定外,仍期盼工程專業單位多作溝通,化解樂生院民的疑慮與恐懼,更重要的是仍要提醒參與本案之工程人員,對於將來施工期間與完工維護階段樂生案推動期間,讓保留的樂生建物、住民、周遭環境及使用捷運的大眾在和諧且安全無慮的環境下「共生」,才是工程師真正從樂生案學習到將工程與環境永續共生的社會責任與專業。

省土木技師公會 拜訪民航局局長

﹝本報訊﹞9667上午9時,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林永裕、常務理事涂泰成、理事張錦峰、技師報社長陳錦芳及副社長黃科銘等,前往交通部民航局拜訪張國泰局長,為雙方今後合作機會作意見交流。

會中林理事長表示公會過去與民航局之業務較少接觸,但土木技師執業範圍包含機場一項,希望透過此次的簡報讓貴局對本會更加認識,建立未來合作的機會。民航局為機場之興建、管理、維護與營運,早期民航局與大型顧問公司關係較為密切(例:中華、中興、亞新),惟顧問公司其組成成員,也大都是土木技師為主,故今後本會對貴局之業務,亦希望能給予提供服務之機會,藉由公會眾多之成員,提供貴局辦理機場及多項相關工程之技術服務的需求。

張局長親切接待省土木技師公會代表,表示航站規劃設計與監造等較特殊,有一定規範與專門性,相關規範可提供公會作參考。未來舉辦相關航空工程研討會將邀請土木技師參加。會中雙方建立溝通管道並達成共識,為將來業務、服務之合作機會,踏出成功的一步。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以柔剋剛的哲學—防落石網系統

高正峰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防落石工程領域中,在歐洲例如瑞士、奧地利、法國及義大利等國家早已開發出新的防落石網系統,具有以柔剋剛的特性,且較有環保、永續的概念。該系統在國外已依科學方式通過全比例的試驗,對其整個系統消能的行為已有相當程度的瞭解。本文針對防落石網系統組成構件、基本原理、相關試驗要求與結果評估及產品特色有詳盡之介紹,希望透過本文的介紹能提供國內工程界多一項新的選擇。

以往的防落石工程多以鋼筋混凝土結構系統或剛性攔石格柵為主,其設計原理皆是以剛性系統來攔截自高處落下而累積龐大能量的落石,此類系統未能符合目前各界所提倡的環保、永續概念。防落石工程的領域中,在歐洲例如瑞士、奧地利、法國及義大利等國家早已開發出新的防落石網系統。這些新開發出來的產品遵循古時先人的智慧,具有以柔剋剛的特性,且較有環保、永續的概念。部份此類產品曾經在瑞士蘇黎世東南方WalenstadtLochezen標準試驗場做過現場全比例的試驗,透過試驗已確實證明該防落石網系統所能吸收能量的大小及各項性能。部份相關產品並獲得瑞士WSL (the Swiss Federal Institute for Forest, Snow and Landscape)之認證許可,推廣到全世界多年。

防落石網系統在世界各國早已被廣泛使用,以亞洲鄰近的國家日本、韓國、香港為例,都已有超過將近十年的歷史,目前也累積為數不少的案例;反觀台灣,該系統目前還無法被廣泛瞭解及使用。以台灣地狹人稠,地勢險峻的特色,以及民國88921大地震後,多數受地震影響的區域地質較不穩定、極易產生落石及崩塌的情況,該系統確實值得國內工程各界參考。

以下即以瑞士某廠商已通過國內臺灣營建研究院之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Evaluation System,簡稱為CETES)驗證的產品為例,對國外早已廣泛使用之防落石網系統作一簡介,期待對國內工程界有所幫助。

 

具有環保、永續概念的防落石網系統

1.防落石網系統組成構件

防落石網是由環狀高張力鋼網、連接環網、錨錠鋼索及消能緩衝環等所共同組成之攔阻自然邊坡上石塊掉落之系統裝置。其防制落石之機制乃藉由環狀高張力鋼纜、連接環網、立柱、錨錠鋼索及消能環所共同組成之攔阻落石裝置,應用於自然邊坡上石塊掉落之攔阻。其組成構件介紹如下(參考圖一)(1)立柱。(2)基座鈑。(3)錨錠鋼索:為用來固定整個系統。因為移動方向與落石撞擊方向相同。故落石直接撞擊時,並不會導致鋼索斷裂。(4)環形網元件:由每根直徑3.0mm4.0mm的高張力鋼線所組成,極限抗拉強度>1770N/mm2(5)環形網。(6)消能環:吸收撞擊能量且不會損壞系統本身。

 

(1)立柱

(2)基座鈑

(3)錨錠鋼索

(4)環形網元件

(5)環形網

(6)消能環

圖一 防落石網系統組成構件

2.基本原理

防落石網系統配置中僅有鋼立柱為該系統中唯一的剛性結構,立柱可讓柔性連接環形網垂直地張掛在適當的位置上。而這些環形網是吸收撞擊能量的第一項元件,環形網藉著變形來消弭落石撞擊之能量。

若衝擊能量超過連接環網之消能限制時,外力會被傳遞至特別銜接於環形網之支承繩索、側向錨錠繩索和主錨錠繩索之消能環上。此消能環裝置為第二項消能元件,它可吸收多餘之動能,其變形消能極限值即與主地錨體最大抗拉拔強度相當。

防落石網系統以柔性消能結構取代剛性阻攔結構,並以輕質結構體,配合特殊消能環阻尼裝置之系統設計,達到阻攔落石、取代傳統笨重攔石格柵之目的。

3.相關試驗要求

根據瑞士WSL之規定(Guideline for the approval of rockfall protection kits)因為落石防護網之功用需能完全阻止落石之衝擊運動故落石網之最大彈性、塑性變形量必須能符合規範值且能維持於承受落石衝擊後之仍保有的殘餘有效高度及有效攔阻面積俾能繼續攔阻接連而來發生的落石。

位於瑞士WalenstadtLochezen標準試驗場,其落石防護網安裝在離地面15 m高度,立柱底端固定在基座鈑的位置,立柱上端之主繩索固定於岩石面,立柱之仰角約30°;主錨錠索大約與水平面呈 40°傾斜。所測試的落石防護網系統包含四支立柱及三面環形網(參考圖二)

 

 

 

(本圖摘自Guideline for the approval of rockfall protection kits, WSL)

圖二 防落石網系統試驗之配置

 

WSL之規定,防落石網系統之組件共分為九種等級供工程師選擇,其吸收能量介於100kJ5,000kJ之間(台灣CETES驗證目前僅通過到3,000kJ),此處所指之能量即是指試驗能量。按照其所屬的能量等級,產品必須通過不同之分項試驗,而各分項試驗各有不同的要求。於分項試驗ac中,是使用實體來進行試驗,而於分項試驗d中,則是針對落石防護系統之組件及所提出之文件進行評估。

(1)採用小能量之初步試驗a(邊界斷面)

(2)採用50%能量之初步試驗b(中間斷面)

(3)採用100%能量之主試驗c(中間斷面)

(4)採用特別規範對落石防護系統之組件進行評估d

 

試驗分級

1

2

3

4

5

6

7

8

9

立柱長(m)

1.5

2.0

3.0

3.0

4.0

4.0

5.0

6.0

7.0

Part-test

(b)

(50 %)

能量(kJ)

50

125

250

375

500

750

1,000

1,500

2,500

測試塊質量(kg)

160

400

800

1,200

1,600

2,400

3,200

4,800

8,000

測試塊邊稜長 s(m)

0.41

0.56

0.70

0.80

0.88

1.01

1.11

1.27

1.51

Part-test

(c)

(100 %)

能量 (kJ)

100

250

500

750

1,000

1,500

2,000

3,000

5,000

測試塊質量 (kg)

320

800

1,600

2,400

3,200

4,800

6,400

9,600

16,000

測試塊邊稜長s(m)

0.52

0.70

0.88

1.01

1.11

1.27

1.40

1.60

1.90

最大緩衝距離 bs(m)

4.0

5.0

6.0

7.0

8.0

9.0

10.0

12.0

15.0

防護網最小高度 hn(m)

0.90

1.20

1.80

1.80

2.40

2.40

3.00

3.60

4.20

(本表翻譯自Guideline for the approval of rockfall protection kits, WSL)

4.試驗結果之評估

在試驗過程中必須針對以下項目進行測量及觀察:(1)立柱、環形網、支承索、消能環之變形情況。(2)測試塊最終高度(塑性變形量)(3)各元件之應力變化及受損狀況。

經過以測試塊模擬落石的試驗後,該產品被接受與否是由以下幾點結果判定:(1)防落石網系統必須能停止測試塊墜落運動。(2)不允許任何衝孔破壞(Puncture)發生。(3)測試後該系統無需進行任何非必要性之元件更換。

5.防落石網產品特色

防落石網產品最大特色是其產品性能已透過試驗達到全然的確認,設計者有充分的資料及數據提出適當的設計。在此將防落石網系統的特色與傳統防落石系統做一比較:

系統方式

防落石網

鋼柱、鋼索及輪胎之組合剛性格柵

R.C.擋土牆

行為驗証

透過現地試驗得知,吸收能量最多可達5,000kJ

 

不明。

也許可承受100 kJ以上之衝擊能量。當撞擊時 繩索可能立即斷裂。

不定。

視厚度、配筋量及牆的固定方式而定,也許可承受100 kJ以上之衝擊能量。

試驗

根據瑞士國家規範進行全尺度現地試驗。

無現地試驗佐証。

無現地試驗佐証。

 

可設計性

防護網型式可視個案需求而調整(如:落石大小、速度、反彈高度及頻率)

只有1種型式供使用,無法視個案需求而作任何調整,通常比較脆弱。

無法針對撞擊能量之大小作設計,理論上剛性混凝土牆沒有吸收能量之能力。

錨碇受力

由於具有消能環,因此錨碇所受之作用力很小且明確。

不知道錨碇所受之作用力大小,通常傳遞很大之作用力至基礎。

平行邊坡,且傳遞至基礎的彎矩很大,不容易設計。

安全性

由於其行為已很清楚,所以能確保其吸收能量之能力。高度能配合需要作調整。

通常實際之撞擊能量是會較柵欄能量吸收容量來得大,高度通常也不足。

當嚴重衝擊時牆體會損壞。

安裝

適用於各種地層狀況、邊坡坡度及地形。防護網是模組化構造且容易適應地形。使用輕型元件。可由經過訓練之當地專業承商施作。只需要鑽機,毋需要重型機具。

大多數是裝設在邊坡坡趾之混凝土牆上緣,動線容易,但不可能安裝在上邊坡鬆軟之地層中。

只能在邊坡坡趾施作混凝土牆。

維修

當遭遇嚴重撞擊後,可僅對部份組件進行維修至完全恢復原有之行為。

斷裂的繩索必須更換。若立柱出現彎曲情形,則更換作業較複雜,且基礎也可能需要修繕。

混凝土會部份剥落或牆體會損壞,修繕作業會很複雜。

6.結論

防落石網系統用以柔克剛的方式來應付因重力及速度而累積具高能量的落石,在國外已依科學方式通過全比例的試驗,對其整個系統消能的行為已有相當程度的瞭解。在規範方面,瑞士環境森林與地形管理局(SAEFL)及瑞士聯邦森林冰雪與地形保護研究院(WSL)也對防落石網綱要規範(Guideline for the approval of rockfall protection kits)及相關認可程序有明確的規定,在世界各國也已有許多案例可循,因此,在國內應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希望透過本文的介紹能提供國內工程界多一項新的選擇。

作者簡介:

學歷: 加拿大渥太華大學(University of Ottawa)工程管理碩士

現職: 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 研發工程師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淺談仲裁前置程序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一、前置程序的意義

在解決工程履約爭議之各種途徑中,除了調解、訴訟外,仲裁原本就是另一種可行的方法。仲裁制度具有迅速、經濟、秘密及專家判斷等優點,可快速有效解決爭端。但依仲裁法第1條規定,仲裁之提起,當事人間須訂有仲裁協議,亦即雙方須書面約定爭議發生時,均同意將該爭議提付仲裁。而所謂「前置程序」,係指當事人雙方於仲裁協議中,訂有提起仲裁前所須進行之程序。因此實務上常發生,是否應完全踐行仲裁協議中所定之前置程序,始得提起仲裁之爭議。個案中如有類此情形時,常會發生仲裁相對人以提起仲裁違反仲裁協議為理由,進行程序抗辯,以阻撓仲裁程序之審理。而提此主張之一造,通常係契約之草擬者且為被請求之一方,例如採購合約之業主。

二、提起仲裁前置程序之情形:

()第三人裁決

若當事人對發生契約爭議時,應先將爭議交由第三人進行裁決,若不服裁決,始得提請仲裁。此最常見於工程爭議中之工程司裁決。

()先經雙方協議

若當事人對發生契約爭議時,應先經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始得提起仲裁。

()完成索賠程序

約定在提起仲裁前,一方須提出請款資料及金額、繳納保固金及出具保固切結書等,完成請領工程款及保留款之前置程序,始得提起仲裁。

()業主決定

約定應先就疑義部分,提請業主解釋或決定,若仍不服該決定,始得提起仲裁。

()範圍或要件之限制

此類型之約定甚為多樣,例如,約定須為契約條款解釋之爭議;或必須於工程進行中、執行前提出等。

三、仲裁前置程序是否為提起仲裁之前提要件:

()肯定說:

「當事人於仲裁契約約定,一方於提付仲裁前,應先踐行前置程序,其目的乃賦予他方充分考量之機會,以權衡『接受求償』與『提付仲裁』間之利弊,並決定就何項爭議得提付仲裁之權利,故前置程序係本於雙方當事人之自由,為雙方合意有效之仲裁約款,有確定當事人間具體爭議之功能,進而過濾此等爭議是否適宜提付仲裁,當事人一方倘未依約履踐仲裁前置程序,則因當事人間就提付仲裁之爭議無法確定,且此等爭議原非當事人願以仲裁程序解決者,即非屬仲裁契約標的之爭議,自不得就此等爭議事項提出仲裁聲請。此種約定並不影響當事人仍得循訴訟程序請求救濟之權利,故無違反平等原則甚或公序良俗之可言。」(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1號民事判決)

()否定說

按仲裁制度乃當事人基於私權自治及處分自由之原則,本於程序選擇權以解決私權紛爭之重要機制。是當事人既得協議以仲裁解決爭議,為賦予他方充分考量之機會,以權衡『接受求償』與『提付仲裁』間之利弊,自亦得約定於提付仲裁前先踐行特定之前置程序,該本於雙方合意之前置程序,固屬有效之仲裁約款,並有確定當事人間具體爭議,進而過濾如透過訴訟外和解或第三人調解等簡便程序為磋商、斡旋,以避免進入仲裁程序,減省勞費支出之功能。惟當事人之一方若認已無和解或調解可能,無從以簡便程序解決爭議,或當事人約定最終僅得以仲裁解決爭議者,為避免因進入前置程序之拖延浪費,逕行提付仲裁,自未違反當初協議以仲裁解決爭議之初衷,亦與仲裁前置程序之本質無悖(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992號判決)

四、案例分析

某採購契約訂有如後之仲裁條款:「本工程進行中,乙方對本合約各項條款有疑義時,應在執行前向甲方提請解釋,如乙方對甲方的解釋不為認同時,乙方應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甲方提出異議。甲方在乙方提出解釋或異議之請求時,應在接到其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答覆之,如甲方未在上述限期答覆乙方即視同接受乙方之意見。乙方對甲方答覆異議之內容不能同意接受時,得送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爭議調處委員會調解或仲裁或訴訟方式辦理。」上述仲裁條款並未明確定義何謂「本工程進行中」,如工程已完工驗收,但尚未核發驗收證明書,是否仍得提起仲裁?且目前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一,廠商並無須踐行任何前置程序即得提請工程會調解,故如廠商未依該仲裁條款進行前置程序是否亦得提請仲裁?另機關於擬訂採購契約中之仲裁條款時,尚應考量合理答覆廠商之期間(即十日是否足夠)。以上爭點僅係筆者個人淺見,提供讀者擬訂仲裁條款參考。

 

玉來了

響應涂泰成技師對公會的期許及對陳錦芳技師的期許

王濱技師

閒來無事,看到了543期技師報上的兩篇高論,涂技師的讀者投書:「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的一些期許」及陳技師的專論「讀技師報541期『公會理監事選舉感言』一文有感的兩篇高論」,不免技癢,重燃提筆以讀者園地-我有話要說身份再次投稿,以嚮讀者!

首先,對涂技師非常客氣的以拋磚引玉的期待,講出對改選後省公會新理監事的新團隊的許多期許,尤其希望「專業多一些,政治少一點」以免公會被誤認為一個利益遊說團體,實在是一語中的,在大家都知道目前立法院生態一夫均可擋關,不讓法律通過情形下,建築師公會有兩夫在擋住,建築法第十三條豈是能輕易修改過關?況且當年修改建築法第十三條時筆者因兼具土木技師與建築師雙重身分,確想釐清土木與建築的專業分工,及預為土木法立法的順利故將建築物的統合權劃給建築師,但保留了專業工程的分工權給予專業技師,希望將來土木法立法時可依例將土木物的統合權劃給土木技師,其他專業部分保留給其必他專業技師,將執業範圍按分工原則予以做大,冀得多贏。今不思此途將有限範圍內費全力去爭取,忘了基本原則以專業分工來爭取結果事倍而功無!花了不少力氣精神仍在原地踏步一無進展,而使外界認為公會僅是一個利益遊說團隊,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實在可惜,故涂技師語重心長希望拋磚引玊尚祈先進指正,筆者以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創會會員身分將玉拋出,希望新團隊避重就輕,早日以全力促成土木法的訂立!爭取合理的多贏!

另看到陳技師暨律師的感言,並引用了著名的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函說明言論自由與誹謗的分野,確是對一向缺少法律概念的土木技師的警語,但是文中:「該文作者似應向該異議技師致歉才是」,但文中又提及:更令筆者訝異的是:「選委會的委員事實上都不瞭解正確的電腦測試應如何進行!」是這樣嗎?委員都不瞭解嗎?還是大多數委員都不瞭解?豈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是否陳技師亦似應向瞭解的委員致歉呢?事關專業,有望陳技師對我們作一肯定的解釋以釋疑,期許了陳技師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