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大師所望

二○○七年六月九日台北的小巨蛋,湧進萬人,聆聽來自日本的安藤忠雄建築師演講。這場萬人空巷的演講,安藤忠雄講述的是如何在現代科技下,尋找結合美學、環保與文化的建築,期待人類的建築與自然環境可以共存共榮。

全球暖化問題愈來愈嚴重,有識之士莫不大聲疾呼:在建築開發的過程中,應著重環保觀念,以綠營建為思考,保水、保濕、節能、資源回收再利用、二氧化碳減量等都是應該注意的課題,而非一味強調設計者的創意,或工程整地後之植樹行動。這種理念,與安藤大師的看法,可說殊途同歸不謀而合;只是大師一眛誇耀自身的成就,未能更深入、精闢的暢談專業經驗,讓聽眾滿懷期盼而來,卻難免有意猶未盡之憾,真是『大師所望,大失所望』了!

建築是文化保存最具體的象徵,在中國、印度及埃及,常可以看到百年建築,被珍貴的保存下來作為觀光景點,勾起歷史文物的回憶。但在台灣,卻似乎很難有建築物,讓人回憶起四十年代、五十年代台灣的歷史文物、建築風格,到底是什麼?因此,我們時常會感嘆:台灣歷史文化的失根。

其實,台灣當前最大的危機是造神而不自覺,崇洋媚外忽略本土;總以為「遠來的和尚會念經」,因此美國大師及日本大師等總能刮起一陣旋風,短暫停留後匆匆離台,對台灣本土的文化,到底有多少貢獻與影響,不得而知。我們認為互動交流,除了學習其他不同文化中具有創意的優點外,更要重視身邊曾經奉獻心力的鄉土學者專家;不論演講者或聽眾,除了應尊重對方不同文化,更應表達相互學習的誠意與自信;若不自覺地將演講者視為無限完美的英雄神衹,則難免將自己困於自卑與自慚的窠臼中,永遠無法脫身與突破。

換言之,名人成功事跡與成就,雖能鼓舞人心與學習動力,然一眛的偶像崇拜與神格化,忽略了自己的能力與實際面臨的問題,非但無法達到正面學習典範,反而造成社會價值觀的偏差,所謂『神話?文化?』之別,則差之毫釐,失之千里矣。

現在的時節,正是台灣各式各樣求學、求職的季節,每個人都關心自已的前途,希望尋找學習與效法的典範;然而在聆聽安藤大師的夢想與實踐後,不禁要呼籲大家多關心自已生長的土地;如何在現代科技下,尋找結合美學、環保與文化的建築,才能讓台灣的歷史文物、建築風格重現,台灣歷史文化的不再失根,應該是我們工程人努力的課題。而「安藤旋風」背後的省思是,要給更多有才華的年輕人機會,我們才可能培養出屬於我們自己的大師。

最近在台灣有個引起注目的案例,是樂生療養院與捷運工程的衝突問題;最後化解衝突的作法,乃是在工程技術可行的前提下,賦予療養院舊建築的新生命,並對既存建築物進行翻新、創造綠色環境,不僅讓舊的歷史記憶被保存下來,而且讓新的科技也能為我們所利用。換言之,讓傳統與古典、現代科技與歷史人文,能緊密的結合。有了這個事例經驗,無疑印證我們的能力所在,我們希望終有一天,我們能孕育出屬於台灣本土的文化,而不致於迷失在「安藤旋風」中!

 

 

社長小語

技師報自547期進行重要改版,新版面整體上朝向標題更醒目、版面更簡潔、內容更豐富,敬祈各界多多來函指教,以作為改進的參考,更希望各位先進踴躍投稿。

 

技師法修正通過  增設追溯期規定

﹝本報訊﹞中華民國96614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第17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修文如下:

技師法第四十二條之一 自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技師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下列期間者,技師懲戒委員會應為免議之議決:

一、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二年。

二、有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三年。

三、有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之一者,五年。

前項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情形,自判決確定日起算。

懲戒之決議因覆審、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決議者,第一項期間自原決議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第一項免議之規定,於本條修正施行前應付懲戒者,亦適用之。

 技師依規定免議,自免議之日起五年內再違反本法規定應予懲戒者,技師懲戒委員會應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從重懲戒。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我國推動污水下水道之瓶頸及未來展望

柯嘉玟 助理研究員、黃崇哲 主任

瑞士洛桑管理學院2006年全球國家競爭力評估報告(IMD)當中指出,我國污水下水道建設普及率僅排名43名,甚至遠落後於馬來西亞、印尼。如何有效改善此一情況?本文將先陳述我國污水下水道的推動歷程、並依據污水下水道的特性、探討我國建設落後的原因,最後並提出我國在污水下水道建設的未來展望。

一、前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都市人口也隨之急速增加,若依照過去將家庭污水流入水溝並排放入河川,不僅將影響水質水體、破壞環境,嚴重時更將造成傳染病流竄,妨害居民的健康,因此我國亟需建立污水下水道系統,利用污水下水道改善都市的環境衛生。

雖地方制度法中明文規定,直轄市與縣(市)的下水道建設及管理為地方自治事項,但在下水道法中也同時規範了中央與地方政府對於下水道建設推動之權責劃分。在實務推動上,目前中央的主要推動的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任務編組下的下水道工程處,其由原本的環境工程組於九十四年將人力併入,主要負責規劃都市計畫地區及指定地區雨、污水下水道工程系統。而地方執掌之機關則依各地方政府之規模,由工務局、建設局等等分別負責推動。

然而我國從污水下水道第一期建設推動以來,到今天已歷經十多年,但在瑞士洛桑管理學院2006年全球國家競爭力評估報告(IMD)當中指出,我國污水下水道建設普及率僅排名43名,甚至遠落後於馬來西亞、印尼。以我國經濟發展程度與國民所得水準,應不至於落後於部分開發中國家[1],如何有效改善此一情況?實應檢視我國推動污水下水道的瓶頸,並尋求未來之展望。

因此本文的架構將陳述我國污水下水道的推動歷程,並依據污水下水道的特性,探討我國建設落後的原因,並提出我國在污水下水道建設的未來展望。

二、我國推動污水下水道之歷程

我國於1989年正式公告「污水下水道發展方案」,並於1991年研究修訂後,逐年開展了我國下水道之建設[2]。第一期建設自1992年至1998年,第二期從1998年至2003年,原本預期第二期結束後(見表一),台灣地區污水下水道服務接管人口普及率可達19%,用戶接管人口普及率達14%。但是在2006IMD的報告中指出(數據為2003年),我國當年度污水下水道服務人口百分比為10.9%,較原本預期的服務接管人口普及率低了8.1%,顯示我國在推動污水下水道的過程困難重重,導致無法順利的推動。

另外,圖一所顯示的為我國從1995年至2004年(第一、二期建設成果)污水下水道服務人口普及率增長之情況,雖然有逐年提升,但這樣的速度仍追趕不上其他先進國家,其原因一方面如同李建賢等人在「從IMD國家競爭力排名看台灣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的報告中所指出,由於我國對於普及率之統計方式與國際慣例不同,產生一定差異外,但相較國際其他各國之污水下水道建設成果,仍呈現我國仍有許多空間可以改善,提升建設效率。因為除了觀察我國整體之普及率外,進一步根據內政部營建署95年版污水下水道統計要覽中顯示[3],目前我國只有台北市與高雄市接管普及率較高之外,其他縣市皆屬於偏低的情形,部分原因為地方首長未予重視、人力短缺、財政困難之因素所造成

表一 污水下水道第二、三期建設規劃達成普及率

 

第二期計畫

(1998年至2003)

第三期計畫

(2003年至2008)

區域別

可服務接管

人口普及率

(%)

用戶接管

人口普及率

(%)

截流率

(%)

可服務接管

人口普及率

(%)

用戶接管

人口普及率

(%)

台灣省

11.73

9.85

-

33

28

台北市

65

54

-

90

70

高雄市

31.14

12

52.10

48

45

台灣地區

19.18

14.7

-

40

33

福建省

46.68

21.29

0

46

46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各期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

也正因為如此,加上考量我國財政日益困難,為了加速提昇我國污水下水道之普及率,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遂於2003年時核定「污水下水道」為行政院優先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類別,以多元化污水下水道建設經費來源,加速提升我國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因此在污水下水道建設第三期建設之修正計畫內容,乃以推動擴大民間參與,引進民間資金、效率與活力為主要之目標,將民間參與系統提高至36處,期望以民間參與方式與政府自辦雙軌並行,同時加速提高我國污水下水道之普及率。

圖一 台灣各年度污水下水道服務人口普及率

資料來源:瑞士洛桑管理學院,全球國家競爭力評估,2007

污水下水道係屬於系統性建設,必須完成污水收集、處理、排放,三者缺一不可,因此無論是建設、營運管理等皆較一般為複雜

三、我國推動污水下水道之瓶頸

綜上前述,就我國在污水下水道推動的歷程來看,整體推動過程並非順遂,由於污水下水道系統的建設與一般公共建設較不相同,例如垃圾焚化爐,只要將主體設施建設好,其餘只需要垃圾車運送即可開始營運,但是污水下水道係屬於系統性建設,必須完成污水收集、處理、排放,三者缺一不可,因此無論是建設、營運管理等皆較一般為複雜,也導致推動上的困難。

主要的推動瓶頸包括:

1.經費來源

污水下水道系統的建設期冗長,經費龐大,各系統建設投資動輒數十億元,可想而知若全面的推動將造成政府財政的沈重負擔,除了建設費龐大之外,即使地方政府有意願配合,營運管理費用也隨著系統之完成而逐漸增加呈為常態性之費用,因此許多地方政府為了避免排擠其他建設預算,也使污水下水道的推動躊躇不前

2.人力配置

過去各縣市政府多未設置專責單位及專業人員,缺乏推動的動力,雖目前已經陸續成立專責單位,但基層人力仍嚴重缺乏,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5年版污水下水道統計要覽調查,台灣地區各縣市政府承辦污水下水道的人力只有842,然而以日本為例,其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公部門辦理人員多達六萬餘人,由此可見,以我國目前之人力,實不足以全面加速推動。

3.民眾抗爭

污水處理廠、截流站或揚水站在民眾眼中屬於嫌惡性工程,認為會造成房地產下跌、臭味、二度污染等問題,常在用地取得或興建的過程中引發民眾非理性的抗爭,除此之外,民眾也會因為後巷違建的問題拒絕辦理用戶接管,使接管戶數無法順利提升,造成整體工程推動不易。

4.政治環境

由於我國國情較為特殊,因此政治環境對於公共建設影響甚大,尤其污水下水道之建設分成好幾期,整個系統完成至少超過4年,又屬於「看不到」之建設,因此雖然屬於地方自治項目,但許多縣市政府為了政績而不願意推動建設。另外,雖然依下水道法地方必須向民眾收取下水道使用費,為了選舉的考量,地方政府與議會多不願意徵收,如此惡性循環也造成經費籌措不足。

另外,在2003年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所核定「污水下水道」為行政院優先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類別後,政治之因素影響污水下水道之建設將更為明顯,因為污水下水道BOT的特許年限長達35年,其中會牽扯到中央政府總預算補助之情況,由於政黨的輪替加深了不確定性,阻礙我國污水下水道的推動。

四、我國推動污水下水道之未來展望

依據我國推動污水下水道的歷程與瓶頸,瞭解我國所面臨的挑戰,除了污水下水道建設本身的特性較為複雜之外,其他主要的困難點在於我國大環境的走向。目前在污水下水道第三期建設已經引入民間資源來解決經費不足的部分,也期望利用民間的人力解決我國推動上人力欠缺的問題,但以促參之模式來興辦污水下水道也並非萬靈丹,由目前已簽約的案例來看,推動的過程中也遭遇許多困難,大多數的問題出於政府與民間的不信任感,使推動的過程也是困難重重,因此要解決這個問題應該要讓政府與民間機構能更深入了解促參的精神,以公私合夥的概念共同努力;從長期興辦的角度來看,人力的培養應該要從產官學的角度,配合我國的政策,孕育更多污水下水道的人才,共同推動建設,以配合全面加速推動。

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民眾對於污水下水道的漠不關心,由於下水道建設會面臨用戶接管、違建拆除這種危害民眾利益的行為產生,因此民眾對於這方面的建設通常是排拒的,但是污水下水道建設除了可以代表我國的競爭力外,更重要的是全民的健康,但是卻沒有多少人正視這個問題,因此,我國在下水道未來推動應解決的課題,除了引進民間資源,更必須對於政府、媒體及社會大眾進行再教育,讓大家了解污水下水道建設的重要性,將污水下水道視為全民的責任,如此將能使我國污水下水道普及率追趕上其他先進國家,提升我國之競爭力。

 

本文作者:

柯嘉玟 台灣經濟研究院BOT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交通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碩士

黃崇哲 台灣經濟研究院BOT研究中心主任/國立台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博士

 

 

(附註:「污水下水道第三期建設計畫財務及法務總顧問」計畫主持人-黃崇哲;BOT研究中心網址:bot.tier.org.tw

 

參考文獻:

1.李建賢、陳子文、洪美菁,2006,從IMD國家競爭力排名看台灣污水下水道普及率。

2.黃崇哲,2004,我國下水道建設採促參模式推動之歷程與展望。

3.內政部營建署,2006,污水下水道統計要覽。

淡水污水處理廠管理中心施工照片

 

日本專家學者於淡水污水處理廠觀摩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拜會 公路總局陳局長

﹝本報訊﹞96529下午230分,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林永裕率同常務理事涂泰成、理事張錦峰及技師報社長陳錦芳、副社長張長海、黃科銘、總編輯拱祥生等,前往交通部公路總局拜訪陳晉源局長,就日後雙方可合作之業務、服務等議題作意見交流,並專程介紹本報在專業領域之功能。

此次拜訪由局長及副局長接見,洽談甚歡,雙方希望今後透過不斷的互動及意見交換,讓土木技師公會對公路總局相關工程,可提供更專業及更寬廣的服務。陳局長當場表示,日後涉及土木工程之業務,將儘量委託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辦理;本報更冀望成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與社會大眾溝通之平台,除了在政策宣導、教育訓練等之外,對爭議性議題,亦可舉辦研討會及座談會等專案研討。此外本報將新闢之工程櫥窗專欄,熱切歡迎公路總局長官及相關工程人員踴躍投稿,一起來耕耘這片屬於工程界之園地。

 

 

 

「技術服務款項同意撥付三方合約書」草案之我見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95年辦理「訂定工程技術顧問業優惠貸款及輔導發展之相關法規研究」,該研究案之研究單位提出專款專用融資制度,期望藉由此制度解決工程技術顧問業之資金缺口問題。

專款專用融資制度主要為技術服務廠商(甲方)、融資銀行(乙方)與採購機關(丙方)簽訂「技術服務款項同意撥付三方合約書」,明訂丙方同意將款項全部撥入甲方於乙方所開立之存款專戶。甲方先前向乙方申請融資額度後,以實際支出憑證來申請撥款,以支應其實際服務時之資金需求。甲方按合約履行工作項目後,丙方依約將款項分期撥入該存款專戶,之後乙方再按照與甲方約定之比例扣除償還融資部分,剩餘款項再供甲方依相關約定提撥運用,其架構參見圖一。

以目前工程會所提出之「技術服務款項同意撥付三方合約書」(草案),除合約部份條文用語似未一致外,管見認為可能有下列問題尚待斟酌:

(1)連帶保證廠商納入合約之妥適性

目前草案中第二()條約定,於技術服務廠商未能履行採購契約而由採購機關通知連帶保證廠商繼續履約時,技術服務廠商同意連帶保證廠商、融資銀行及機關另立三方合約共同約定存款帳戶,並由連帶保證廠商依約定動用該存款帳戶款項。本條之約定將連帶保證廠商混入三方合約中,使合約之法律關係更形複雜。今連帶保證廠商係基於原技術服務契約之約定,而得以接手履約及請領剩餘之服務費用。故其接手履約後,本無需徵求原技術服務廠商同意,即得與融資銀行及機關另立三方合約。況將連帶保證廠商納入三合約後,是否亦須會同連帶保證廠商簽約,成為『四方合約』不無疑義,本條款是否須保留,建議主管機關再行考量。

(2)分包廠商之請款約定

目前草案中第二()條約定,當技術服務契約之分包廠商因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而取得向機關之直接付款請求權後,技術服務廠商同意由分包廠商、乙方及丙方另立三方合約共同約定存款帳戶,並由分包商依約定動用該存款帳戶款項。本條之約定將分包廠商混入三方合約中,所產生之問題與第二()條類似,本條款是否須保留,亦建議主管機關再行考量。

(3)存款專戶契約之處理

以草案中第二()條約定觀之,非經融資銀行之書面同意,技術服務廠商不得變更、解除、撤銷及終止存款專戶契約,亦不得對外質押借款。技術服務廠商基於本三方合約,於融資銀行開立存款專戶,雙方應並簽定存款專戶契約,機關得以將服務費用撥入該存款專戶,並藉由融資銀行控管專款專用,故技術服務廠商是否得以變更、解除、撤銷及終止存款專戶契約,應於存款專戶契約中約定之,本條款前段之適宜性似有疑義。另本條後段約定技術服務廠商對外質押借款均須融資銀行之書面同意,似應限縮於與本技術服務契約有關之借款,否則恐有過度限制技術服務廠商之資金調度。

以上僅是個人淺見,各位先進如有不同意見,亦請歡迎指教。

 

圖一  專款專用架構圖

 

 

 

 

 

 

 

 

 

 

 

 


附表一 「技術服務款項同意撥付三方合約書

 

原草案

本文作者建議

OOO工程技術顧問公司(OOO事務所、OOO建築師事務所)OOO機關之OOO技術服務之受委託人,雙方簽訂OOO技術服務契約(契約編號為______)。受委託人OOO(下稱甲方)OOO銀行(下稱乙方)借款,經OOO機關(下稱丙方)同意,特立本合約,並遵守下列條款:

 

二、本合約書除三方合約完結或權利與義務已解除外,甲方、乙方及丙方三方同意約定下列事項,共同遵守之:

 ()甲方未能履行技術服務契約而由丙方通知該契約所載連帶保證廠商持續履約者,同意由連帶保證廠商、乙方及丙方另立三方合約共同約定存款帳戶,並由連帶保證廠商依約定動用該存款帳戶款項。

()甲方與其分包商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款規定將分包契約報備於丙方,並經由甲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分包廠商者,同意由分包廠商、乙方及丙方另立三方合約共同約定存款帳戶,並由分包商依約定動用該存款帳戶款項。

()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變更、解除、撤銷及終止開存款專戶契約,亦不得對外質押借款。

 

 

 

 

()建議刪除,以避免法律關係過於複雜。

 

 

 

 

 

()建議刪除,以避免法律關係過於複雜。

 

 

 

 

 

 

()建議修正。存款專戶契約係屬甲方、乙方雙方之約定,毋須丙方同意。另本條後段應限縮於甲方不得以本技術服務契約對外質押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