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社論主筆:李天河

廣告:第一版七洲、天之浩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因應全球暖化危機 別讓土木技師缺席

根據美國國家海洋暨太空總署最新資料顯示,台灣過去一百年平均增溫速率為一點四度,暖化速率為全球平均值兩倍,若以最近三十年計算,台灣暖化速率為全球平均值三倍;同時被列為全球暖化程度相對較為明顯地區,因此面對全球各地人民必需面對的全球暖化危機與衝擊之新課題,台灣更不容置身事外。

人類是造成地球暖化的元凶,台灣暖化速率明顯,主要肇因於快速都市化與工業化。由於快速都市化,導致都市人口驟增,綠地減少,呈現熱島效應;工業化則導致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暖化速率趨快。例如國內近幾年因半導體業及液晶面板產業迅速持續成長,大量使用含氟溫室氣體,已使台灣成為全球含氟溫室氣體最大排放國。近十年來,國內新設立公民營電廠多為高二氧化碳之燃煤電廠,造成二氧化碳排放量快速增加。交通運輸部門完全放手讓機動車輛市場化,未進行總量管制,以至於機動車輛以倍數成長,二氧化碳排放量在此期間增加了約四倍,可謂其來有自。

國內已出現夏天相對高溫天數比百年前多,冬天寒冷天數則是減少等氣候變遷跡象;若無法有效遏止繼續暖化,未來將極可能頻繁出現極端降雨、乾旱及強烈颱風等詭譎氣象災害。而海平面上昇、糧食與及水資源供應不穩定、傳染病感染區域擴大等現象,嚴重影響人民生存。身為島嶼國家的台灣,屆時能否承受詭譎氣象災害的肆虐?海平面上昇後,沿海防波堤承受力能否接受考驗?數百萬低漥地區居民應往何處遷徙?糧食及水資源短缺如何克服?傳染病漫延如何收拾?等課題,都是遠憂,更是近慮。

全球暖化問題既已發生,2005226日生效的「京都議定書」,限制二氧化碳之排放,將直接衝擊各國之能源配比與產業結構,影響各國經濟發展,甚至損及國際競爭力。台灣雖非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但是台灣驚人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不但會受到國際注目與指責,更可能引發國際制裁;由於台灣經濟成長與二氧化碳排放成長之間存在高度關係,因此,如何因應,將是一項高難度的挑戰!

事實上,土木技師的工作本體-土木工程,在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採購發包、施工驗收、管理維護等工程產品各生命週期中,都可將減免地球暖化的議題納入各層面加以考量,以促進人類社會的永續發展。因此,政府及產業界在嚴肅因應全球暖化危機時,別忘了土木技師也是可共同因應的要角之一,千萬別讓土木技師在這場聖戰中無故缺席!

 

經濟部增量平價供應河川砂石 優先讓公共工程專案申購

﹝本報訊﹞經濟部水利署為配合因應中國大陸公告暫停天然砂源出口台灣,可能影響國內砂石供需市場,近期已檢討自中央管河川增加疏濬砂石量457m3,加上自菲律賓進口360m3、機械製砂700m3、陸上砂石增加開採50m3及庫存量釋出150m3等應變措施,總供應增加量將可大幅滿足大陸砂禁止出口台灣可能之缺口,目前均按預定進度出料中。

水利署指出,中央管河川原規劃疏濬量為1,511m3,經近期再檢討後,全年度可達1,968m3,所增加457m3中,主要源自中央管河川汶水溪30m3、大安及大甲溪64m3、濁水溪72m3、高屏溪94m3及花蓮溪159m3等,而中央管河川13月土石出料量已達477.5m3,較預定量超出30m3,而且46月預估將有526m3之料源可釋出,目前河川砂石料源供應一切正常。

水利署表示,為因應近期砂石價格將有上漲之趨勢,該署計畫推出有效平抑價格之「申購抽籤」制度,再次平價供應砂石料源。今年除中央管河川以採售分離執行中之案件外,尚有488m3將陸續推動大甲溪、濁水溪及高屏溪等河川之販售作業,採用「申購抽籤」平價供應砂石料源,必要時將再配合汛期洪水過後檢測及檢討增加販售量,而且該署仍將規劃保留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專案申購」制度,優先提供公共工程使用,預估在增加料源及平價供料雙管齊下,應可有效發揮砂石價格穩定之效果。

 

工程會多面向改進政府採購制度

-改善最有利標制度、推行異質最低標、更新評選委員資料庫

﹝本報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實施最有利標制度的改善方式,已可有效改善不法情形的發生。

工程會表示,由於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屢遭各界質疑,工程會於955月開始,已經從制度面及評選委員兩大部分著手改革,包括:明確規範統包及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鼓勵推行異質採購最低標、更新評選委員資料庫、增加受聘單位推薦門檻並訂定除名原則等。

工程會同時指出,對於最有利標的評選結果,過去僅由評選委員決定,目前實施的方式,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加重了機關首長的責任;新推行的『異質採購最低標』,是先經過評選,選出合格的廠商後再開價格標,如此可讓機關找到好廠商又可節省公帑,可說是採購法的一個創舉,各機關目前已廣泛採行。在評選委員的部分,過去專家學者經過各機關推薦不須其服務機關同意,即可成為資料庫委員,現在則除須自我聲明誠信及品德操守外,尚須出具任職單位推薦書,以加強推薦機關對專家學者品德操守之查核。工程會並訂定除名原則,當接獲評選委員有涉嫌違法或評選不公等情形,立即先暫時停用,待司法起訴後,即自資料庫中除名。為確保各機關依公平、公正程序辦理政府採購評選作業,工程會將持續檢討各項改進措施,以建立更為明確、嚴謹之評選機制,減少採購爭議,建構清廉、優質之政府採購環境。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接受「政府採購法講習課程」訓練對技師權益的影響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日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鑒於技術服務廠商所提供之服務項目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之施行息息相關,譬如「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協辦招標及決標」等,其實際提供服務之主要工作人員如未具備採購法之專業知識,對於採購案之推動及完成,恐將有負面影響。為確保技術服務廠商提供合於採購法規定之服務,避免發生違反採購法規定、疏漏、錯誤、限制競爭等情形,特別發函建議各機關辦理涉及提供類似上述服務項目之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案件,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或其子項,例如將其列為「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之子項,其配分或權重建議不低於10%,並得依投標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參加採購法講習課程所獲證明或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予以評分或評序位,並要求廠商於投標時檢附相關證明影本。另並建議各機關自9641日起將「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列為評選項目或子項。

其後,工程會為落實技術服務廠商熟稔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政策,提升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品質,研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助技術服務廠商相關公會辦理政府採購法講習處理原則」,以協助建築師公會、技師公會及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開辦適合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採購法訓練課程(即精簡版之採購法講習),其僅限開業建築師及執業技師參訓,訓練課程包含政府採購法規概要(4小時)、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3小時)、招標文件製作及採購契約(3小時)、採購錯誤態樣及違反處置(2小時),合計12小時,分1個半日及1個全日完成,第1日為半日4小時,第2日為全日8小時,得分次參加講習。全程參與12小時課程者,由公會發給參訓證明。

工程會此項提昇執業技師採購法知識,於近期內積極協助各技師公會,開辦採購法規訓練課程,讓參與公共工程技術服務之執業技師,得以具有採購法基本知識以確保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品質,固為主管機關之良法美意,然有疑義在於,工程會卻沒有要求負責評定投標廠商優劣的採購評選委員以及採購機關內辦理採購案及履約工作的主要工作人員必須具備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因此令人憂心的是,未來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生觸犯採購法刑責或有工程履約爭議時,具有採購決定權之採購評選委員及機關人員遭調查時,均得以不了解採購法相關規定卸責,而無採購決定權,但形同遭強制接受採購法講習之執業技師,卻恐遭調查單位以曾受「政府採購法講習課程」訓練而要求執業技師承擔相關責任。況且,相較於工程會完整版的採購人員訓練班課程(初級班80小時、進階班60小時),執業技師所接受的精簡板之採購法講習時數不到完整版十分之一,因此所有由工程會所提供的講師於講習時,只能飛快的講解採購法,或是選擇性說明相關規定。執業技師在接受這樣的講習課程後,對於採購法真能達到熟稔之程度誠令人懷疑。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執業技師參與採購法講習固然有助於執業技師提供合乎採購法規定之服務,但對於採購評選委員以及機關之採購相關人員亦應參加採購法講習始得避免發生採購錯誤行為,以確保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品質。此外,工程會似亦應檢討現行採購法之相關規定是否過於複雜,以致社會大眾認為「會辦理採購的人不了解採購法,了解採購法的人不會辦理採購」。

 

1%』的省思與經驗談

房性中 技師

一、前言

1%」這個數據,乍看之下,的確相當地微不足道,亦經常被忽略或視而不見。

但是,若能以深層的角度與事實的剖析來進一步看這個數字,恐怕將有南轅北轍之結果。相信亦可獲得有識之士一致的認同、正視此一問題的迫切性,並研擬可行的因應措施。

二、略而不計的1%

()數學與統計的迷失

在數學與統計的領域,除非有特殊的要求或注意焦點,才會針對少數的重要項目予以加權衡量及標示數據。否則,「1%」大多皆以「四捨五入」或「刪去法」的模式處理之。

()少數服從多數

以本人參加許多審查會議的經驗而言,很多時候即使少數專業人士的意見甚為寶貴與真知卓越,但是,基於“多數決”的作法,而不得不忍痛捨棄。頗感遺憾與無奈。

()空氣污染的嚴重性

全球二氧化碳與四氯化碳的污染程度,目前已縮短為數月即增加約1%的嚴重性,科學家亦預告2050年左右,臭氧層將失去保護地球的功能、地球全面暖化、冰山融化殆盡及陸地大量被海水淹沒等。

但是,絕大部份地球的居民並未警醒這項「1%」的可怕性,各國政府亦無法釐定正確措施因應。仍然大量製造廢氣、使用毒害物質,在做慢性自殺的事而渾然不自知。

報載:「去年,台灣地區更以2~3倍於世界平均值的速率暖化。」知之者怎能不憂心忡忡!

略而不計的「1%」,卻可能是吞噬人命的「1%」呀!

三、至關緊要的1%

()購物的秤斤論兩

習慣在傳統市場買菜的人,都知道菜販少計算價錢尾數或秤重前瀝乾清水、代削外殼的作法,頗能獲得好評,表面上或許菜販有所損失,但以客為尊的作為,一般口碑皆佳,即使單價稍高,亦經常門庭若市。

()微薄的存款利率

基於全球經濟的不景氣因素,導致日本、香港等先進地區之存款利率皆早已低於1%之水準,台灣地區亦在1%~2%之間擺盪甚久。

這無非表示一般大眾固然閒錢可能過剩、銀行無力大量吸納,但國家與政府未大幅增加投資管道、開闢各領域公共建設,「1%」就會是一項危險的警訊。

()心理變態者的比例

根據讀者文摘200704月號最新的報導:『您一生中有「1%」的機率會碰到毫無良知或心理變態的人。』極有可能對您產生危害或不必要的心理壓力及負擔。

心理變態的人,時而熱情、時而冷漠,更有嘻、笑、怒、罵無常、行為舉止不合邏輯、違背道德規範之情形發生。輕者有自殘傾向、說謊習慣,重者會對他人產生攻擊行為、影響週遭親朋好友的生活品質,甚至於會自殺及傷害別人。這個「1%」是何等的沉重呀!

若非筆者近半年來有親身經驗,實難置信;也正因為偶遇如此心理變態者,讓我倍感痛苦與掙扎。所幸獲得正常親友100%的支持與同心協力處置這檔棘手的事,方得以圓滿解決。

對照日前公布的新聞:『台灣地區具有憂鬱症或躁鬱症病歷的患者,已多達190萬人以上,且正以0.8%~1%的比例竄升,增加比例已為10年前(0.25%)4倍之多。』

兩相比較之下,的確令人不寒而慄啊!

()很久不見的朋友

至今,仍常聽長輩告誡:「很久不見的朋友,突然主動、熱絡的找上您,往往是禍不是福。」這類情況經常是為了促銷產品、借貸或是另有所圖。自己若沒有在第一時間就清楚表明立場,往後極有可能難以善了。不可不慎。

根據經驗,您一生中也有「1%」的機率會遇上這種事,處理不當,將後患無窮(已如前述)

()省工減料的後遺症

土木工程中,任何的施工環節,可謂極其繁雜且瑣碎,為了避免造成災變,設計時一般皆已考量安全係數在內,唯若施工時為了省工減料或為增加進度而超過極限,即使是「1%」的比例,亦可能產生無可彌補的後遺症。全球各地這種事層出不窮,幾乎每日都有災變新聞,能不戒慎乎?

四、應有的認知與作為

()1%」,絕大部份的情境都是被忽略、被捨棄的。但是,若這僅有「1%」的機率真的發生了,可能就會具有致命的殺傷力或是嚴重的危險性。此時,則往往要以百倍、乃至於千倍的精力、時間與表達善意去處理、去應付,才能安然渡過危機且全身而退。各位讀者務必正視此一問題,千萬不要以為自己100%絕不可能碰上神經病或是有攻擊性的躁鬱症病患。同時,我們還要伸出援手去幫助他們、減少他們的痛苦以及預防他們另對第三者的再次傷害才對。

()每個人的生活與生命,本來就充滿了高度的不確定性與潛在的危險性,當“保持沉默、閃躲、逃避、暗示或明示用語”一般慣用的世故方式都解決不了問題的時候,唯一的正途,只有勇敢的面對它、化解它,才不會被心理變態者糾纏不清、被傷害、被污蔑的體無完膚。當您有切膚之痛時,一定可以理解本人此時落筆行文的苦楚與無奈矣!微不足道的「1%」,真要預防它變成致命的「1%」。您準備好了嗎?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淺論附屬建物與附屬建築物

房樹貴 技師

趙一技師某日於辦理鄰房現況鑑定時,於進行樓梯間與屋頂平台搭建戶之鑑定時,因該屋頂平台搭建戶(具頂蓋)現未有人居住,且與頂層住戶未設有室內梯相連,心中不免納悶如何填寫該記錄?是否記載為公共設施呢?

設例中之問題,至少涉及了幾個法律上之名詞,如「附屬建物」、「附屬建築物」、「主物」、「從物」之概念,前面二個是建築法規中所用之名詞,後面二個則為民法總則中所定義。物可分為「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民法66條)、「動產」(指不動產以外之物,民法67條);又所謂從物係指: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所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民法68條)。上開「成分」之用語,其意義應與「部分」相當。且法律上之「物」,是指足以為吾人所利用,具有經濟上交易價值者而言,始足當之,例如:一粒米,非為法律上之物,但如經雕刻後成為藝術品,則具有經濟上價值,另當別論,此時,該加工後之米的所有權歸屬則因加工所增加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因此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民法814條);又如某甲與某乙為相鄰土地所有權人,某甲竟將某乙所有之磚塊(動產)取之砌於自己所有之圍牆上(附屬建物而成為不動產之部分),因之構成動產與不動產附合(附合:指形體不變,接觸後變成一體),而由不動產所有權人(某甲)取得動產所有權(民法811條)。上開二例均為「添附」之問題,係法律上為處理「沒有法律行為、沒有法律關係下」而發生集合物(非單一物)之物權變動時,所有權之歸屬問題,當然,某乙自得依不當得利(民法816條)及侵權行為(民法184條第一項前段),向某甲請求償金。

所謂「建築面積」係指「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但陽台、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0公尺,或雨遮或花台突出超過一.0公尺者,....」(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條參照),又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或雜項工作物,建築法第4條定有明文,陽台、雨遮、花台等屬於附屬建物。土地登記實務上,陽台、雨遮、花台等附屬建物,仍屬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皆登記於同一建號之登記簿謄本上。

附屬建物是否即等同附屬建築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而土地登記規則第2條:「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第10條:「土地上已有建物者,應於土地所有權完成總登記後,始得為建物所有權登記。」、第31條:「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土地法第5條(土地改良物之定義):「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之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對照上開法文可知,建物為建築改良物之簡稱,而土地法所稱之建築改良物即為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因之,筆者,認為附屬建物即為附屬建築物。只不過是形式上因建築法規與土地法規不同用語所致;這不也像刑法上所稱「監工」與建築法上所稱「監造」之形式不同,但實質上似屬相同嗎?

附屬建物等同從物?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452號判決:「民法第68條所謂從物,須為獨立之物,且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始足當之。本件系爭增建建物是否為原建物之從物,應以系爭增建建物是否僅處於原建物之從屬的地位,常助原物之經濟效用,在一般交易觀念上,咸認為原建物與系爭增建建物有繼續的主從關係以為斷。若兩者雖相依為用,但無補助之關係者,則無主從之可言。」可知,從物對主物而言,須具有「繼續性之補助」,否則則為各自獨立之物,而不是集合物(如經緯儀亦為集合物)。88年台上458號判決:「所有人於原有建築之外另行增建者,如增建部分與原有建築物無任何可資區別之標識存在,而與之作為一體者,因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自不得為獨立物之客體...倘增建部分於構造上及使用上已具獨立性,即為獨立之建築物。苟其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而交易上無特別習慣者,即屬從物,而為抵押權之所及,若增建部分已具構造上之獨立性,但未具使用上之獨立性而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者,則為附屬物...」,至於何謂「使用上之獨立性」呢?最高法院92台上998號判決:「...又所謂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係指該部分建築物,與一般建築物相同,可作為一建築物單獨使用,有獨立之經濟效用者而言。判斷增建部分,是否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須斟酌其對外通行之直接性,增建部分之面積、隔間及向來之利用狀況,暨增建部分之利用機能與原有建築物之依存程度等情形定之...」。

結論:樓梯間係為非專有部分,亦非為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即為共用部分(通稱公共設施,小公設),至於頂層加蓋部分,因對外通行仍須經由公共梯間,筆者認為具使用上之獨立性,且具有構造上之獨立性,而屬於獨立之建築物,且加蓋部分與頂樓部分具有繼續之輔助關係,為「從物」。但若認為其雖具構造上之獨立性,但不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時,則該增建部分為「附屬建物」,為原建物之一部分(成分),非屬獨立物。

參考文獻:

林更盛,附屬建物,載:台灣本土法學雜誌51期,頁159-163,2003年10月。

林信和,添附與不當得利,載:月旦法學教室28期,頁13,2005年2月。

 

藤枝森林遊樂區登山活動通知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南區登山社

時  間96513(星期日)

集合地點:0630台南監理站林森路門口、07:20高雄文化中心

0730高雄中正技擊館對面體育場西側大門

費  用:每人770元,含車資、早午餐、200萬旅約險3萬醫療保險等參加人員繳款一律以匯款匯入合作金庫東台南支庫帳號1232-765-116823,戶名:徐碧玲(請註明匯款人姓名)96430(星期五)報名截止

行  程:台南-高雄-旗山-美濃-六龜-藤枝森林遊樂區森林浴-午餐-參觀三角點、瀑布、林蔭大道、天然楓葉林、優美人工林雲杉、柳杉及台灣杉豐富的鳥類資源及物境天成的自然景觀高雄市中正技擊館-台南。

福利措施:登山社社員補助150元,補助款依規定於活動完畢費用結清後,另行撥交參加可補助之社員。

注意事項:1.九十六年度暨往年有登山社入會費常年會費未繳清之社員不予補助。2.請著運動鞋、備毛巾、雨具、陽帽。3報名人數未滿28人,則取消活動。

備  註:歡迎踴躍參加登山社(入會費500元、年費100元共計600),劃撥帳號12295196,戶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洽詢電話:(06)2358212劉美華小姐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公告

2006年版會員名錄發放通知

敬請未領取會員名錄之會員至北、中、南區辦公室領取,若資料登載仍有錯誤,請於兩週內將正確資訊回傳公會,俾據以訂正並將儘速寄送勘誤表,供全體會員參考。北區聯絡人:周蓓宜小姐(028961-3968分機144。中區聯絡人:張煥芳小姐(042230-2778。南區聯絡人:蔡倖華小姐(06235-8212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公會理監事選舉感言

陳樹棟 技師

競爭勝往昔和諧落幕收場

三年一輪的公會理監事選舉,相繼落幕,筆者被負以重任,擔任本次省公會的選務委員會主委,在理事候選人競爭激烈勝於往昔的情況下,肩負選務重任,倍感辛勞,幸有選務團隊的奧援及大力協助,使這場選舉順利落幕,在此表達非常感謝大會主席、大會籌備主委的當機力斷全力支持以及大會報到現場投入心力的各組委員及公會會務人員的熱心服務,他們的辛勞努力,使這次大會工作順利圓滿。

選務雖非完美稱得上瑕不掩瑜

()屆理監事選舉,理事候選人登記參選人數44位,監事候選人7(原登記9位中途退選2)比上屆理事參選人53人及監事參選人17位人數都少,然而本次理事參選人皆屬公會菁英,競爭激烈程度勝過往昔,也許三年之後的資訊科技比前進步,造就選舉花樣翻新,藉簡訊傳遞選舉文宣,成了最快、直接的時興玩意,文宣內容不一而足,有搭知名度高者的便車,也有大膽到公開高價收購委託書的,選委會雖不得不及時做出回應,但也不能隨之起舞成全這些人的心意,此等舉措的確帶給選委會許多困擾。

委託書爭議為遭人垢病之處

非選舉年的大會出席委託書爭議不多,但逢到選舉年委託書製造出來的問題可就多了,這包括選前二十天,擁進大量的委託書遺失、受託人寫錯、受託人重復或是塗改及申請補發等事件。大會報到開始排隊最長人數出現在委託書登記窗口,大會規定受他人委託出席者須先至委託窗口加蓋序號後,方能至親自出席窗口併同登記領取兩份資料,許多會員取得委託序號後在親自處理報到時忘記或不知交出委託書,僅做個人報到,等到要領選舉時,再行補做認定,增加主委工作量也影響領票流程,委託書於領選票時出現其他狀況也必須當機立斷,判定委託書有效與否,以維護選舉的公正。

無正式會員證選舉權的爭議

部分會員對「大會注意事項」中報到的第三項規定,即未帶正式會員證之出席大會會員可領親自出席的紀念品,但無投票權亦無被委託投票權,在選舉年激烈競爭的情況下,一張選票也是積極爭取的目標,有人甚至掏出身份證大吼質問公會無選舉權是依那項規定,有的會員甚至提出315日前郵政劃撥繳納會費的收據,說他繳費卻未收到會員證,為此據理以爭,讓筆者忙的滿場飛,窮於應付。也安撫了報到會場數次火爆場面,讓紛擾未再擴大。

人團選罷法第四條出席人數之規定

上屆理監事選前行文省府闡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有關會議出席人數之定義,經省府函復,其要點為:以簽到或報到人數為準,若出席人提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通過,以清查結果為準;如出席人未提出動議,會議出席人數應為親自出席加委託出席人數之和。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得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同法第38條並規定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本次大會委託出席614人,少於親自出席人數2267人之三分之一,符合規定。

臨時會員證依法不得參加會員大會

有關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第5條第1項,內政部於9589日函復公會,其中對召開選舉大會前15日內入會之會員,因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完成審定資格程序,不但不具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連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都被剝奪。本公會對親自到場出席大會之會員,准予放寬尺度,凡執有臨時會員證或足以證明為會員本人之證件於截止報到時間前到場之會員,一律通融,雖無投票權,但仍發給大會資料及紀念品,但部分會員仍不滿足,為了爭取投票權而鬧場,誠為此次大會美中不足之處。

選委會職權必須予以適當尊重

本次理監事選舉,部分候選人,對於本會投開票作業的公正性立場存疑,電腦開票作業測試工作,依往例通知常務監事及大會籌備會主委蒞場監督會同全體選務委員之見證,隨機作數種圈票情況的設定及測試,其目的在測試電腦操作是否正常及有無製作程式上的選務瑕疵。及至大會選前三天部分候選人提出異議,臨時緊急發簡訊通知各理事候選人蒞場作第二次測試,由某異議技師設定的數種模式皆一一順利通過,這種少數人的異議就推翻原已通過測試結果的行為,是非常不尊重選委會的職權、人格,成為本次選舉惟一留下的遺憾!

 

照片:大會選舉領、投選票依序排隊的熱烈場景

 

杜拜國際機場擴建二期計畫屋頂施工介紹

周吉爾 技師

聯合阿拉伯大公國杜拜國際機場擴建二期計畫其中一公里長迴廊建築屋頂包鈑施工係由澳洲屋頂工程與施工團隊Chadwick Technolgy承包,即將進入最後細部計畫完成階段。

聯合阿拉伯大公國Emirates Airlines認為杜拜國際機場擴建係因應航線增加及旅客需求量而設計。擴建建築將提供26架次Airbus A380廣體客機及設施使用,二期計畫將擴建一公里長之迴廊建築,使得迴廊全長可達二公里,擴建計畫已於2003年開始,預定2008年全部完工。

擴建建築外牆及屋頂包鈑主承包商為Al Abbar aluminium公司,屋頂多層包鈑施工則由Chadwick Technolgy公司承包,經建築及土木工程公司Dar-Al-Handasah Shair and Partners特別確認設計後,Chadwick Technolgy負責細部設計及各項相關測試。

建築屋頂設計採用平面及立面單一橢圓形式,形狀如同雪茄煙。橢圓形最大半徑為48m,最小半徑為14m,因此Chadwick公司研發新的電腦程式為彎曲機器指示彎曲點使用。共設計兩種彎曲包鈑機器,並控制其形狀為橢圓形而非直接圓形。滾製成型機器Rollformers係由紐西蘭Horton Industries公司製造。

三項主要測試耗資200萬澳元,在泰國曼谷Permasteelisa Curtain Wall Facility進行,基本多為水滲透試驗。其它ASTM防火、耐候及結構試驗則在美國波士頓Factory Mutual進行。

Chadwick公司因施工曼谷國際機場經驗,而在杜拜國際機場工地興建2500m2廠房製造屋頂包鈑,廠房內共有兩台滾製成型機器、兩台彎曲機器、切割機、制動器、彎曲滾輪、儲存場及電焊場等。

電焊工作多數在廠房及機場工地每天24小時工作,以期能及時完工。採用機器將Chadeck1.2mm鍍鋅鋼鈑固定在主結構鋼材,鋼鈑長度有些超過20公尺,全部屋頂面積約80000m2,次結構鋼材及100mm厚岩棉隔熱層再固定在鍍鋅鋼鈑上,美國Georgia Pacific製造之16mm厚玻璃纖維面塑膠版加舖其上,面覆1.2mm Carlisle EPDM防水膜。最上層為Chadzip 4000.8mm鍍鋅氟碳鋼鈑,使用鋁夾穿透固定在次結構鋼材上。特製夾子將鋁框崁入Chadzip鋼鈑,以安裝Mitsubishi複合Alpolic鋁製包鈑。

Chadwick施工團隊最多時高達350個受訓工人,業主派有至少20位安全督查員檢查每一項工作,每天早上出工前,工地監督針對所有工人舉行安全討論與講習相關安全規定及規則(a tool box talk)


Chadwick公司計畫經理Bill Mansell說道:「我們很高興我們有好的工人及好的員工,因零事故而獲得安全獎賞。」

圖 為杜拜國際機場擴建二期計畫屋頂包鈑施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