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6】社論主筆:陳樹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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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儘速完成國土規劃案立法

往年一連串風災水患,造成生靈塗炭,今年趁開春伊始,颱風來臨之前,儘早檢討台灣多年來,人們所關心的生態環境所導致的天然災害,作未雨綢繆,預為防範,讓政府在自然環境體制內,儘速完成國土規劃方案立法,期使台灣這塊樂土,不再遭受天災之苦。

為使中央與地方事權劃一,目前國土利用計畫、農業政策、水資源分配、水利設施、不能以縣市劃分作區域性管理。河川流域是跨縣市的,然而區域排水卻由各縣市管轄,系統被分割開,形成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的不同調,造成計畫重疊、預算浪費、整治效果不彰。當務之急,理應以河川流域系統、地理條件、地貌屬性,重作國土規劃,俾易於整治管理,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土石流和水災問題,每年都照例發生,每次淹水不外是降雨量太大,或太集中,全球氣候暖化也是主要原因;另外是區域排水失去功能,這一說法把問題推到地方去了。區域排水功能取決於大環境,也可以說是整個河川系統面,河川系統失控,區域排水當然也失靈,歸究於法令不足、地方權利有限、經費不夠、互推卸責,從地方到中央,無人承擔。舉例而言,嘉南地區地層下陷,面積之廣,跨越數個縣市,國土損失的價值遠超越沿岸養殖業之產殖,因此,如果不從解決整區地層下陷著手,光是興建海堤,根本無法解決問題。

目前國土利用計畫要徹底檢討,農業政策一定要改變,一句「農業為立國之本」,保留農漁業用地無限上綱,讓國土利用就沒有辦法談。

淹水問題涉及國土利用及農業政策,必須從國土規劃作全盤檢討。

類似上述的區域劃分,法令政策面必須配合一併檢討,不僅是水利、農業,其他相關事項亦應包括在內。在談國土規劃政策的同時,行政重劃是避免不了的。

中央政府預算編了卻往往因科目未編,被地方挪作他用,例如,像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這種看不到的基礎建設,往往被忽視,去作一些不切實際看得到的表面工程。預算執行不當,往往使該做而不去做的工程,卻是造成災變發生的原因。另外,天災防治工作,屬國家長期計畫的施政方針,此種全國大區域面積的規劃,可預先測知計畫之經費總額及各年度之分配額,故應依預算法規定,依年度預算編列。

最近幾年,水利、農業等攸關國計民生的施政,雖收歸中央統籌,因位階不升反降,對屬地方權責的各項建設推動,幾乎毫無督導及約束作用,其次在國土規劃重整的前提下,必須修改目前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央對地方的補助必須要求專款專用。為了國土長治久安,大項的治水防洪、農業計劃工作,需要以前瞻性國土發展三十到五十年的視野來規劃、奠基,這是一項長時間且不討好的工作,不能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法,儘做些短視近利的措施,這不是國民所願,也不是治國之本,必須回歸國土保安專業層面,務實地做事,給全台灣民眾一個不一樣的感受,一個光明的未來。

 

經濟部研提台灣西南部沿海低窪地區淹水問題治理對策

﹝本報訊﹞經濟部為有效解決西南沿海低漥地區之淹水問題,並使國土利用永續發展,提出以「綜合治水」、「地貌改造」及「產業調整」三大主軸之治理對策,進行多元整合規劃。

經濟部水利署表示,治理之具體實施計畫包括「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採綜合治水之整合規劃治水思惟外,並依據「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之復育精神,配合地貌改造及產業調整方式進行國土復育工作,而在治本方面執行「第二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舒緩地層持續下陷之問題,期能結合三項具體實施計畫之推動,標本兼治為台灣營造永續發展之水環境。

水利署同時強調,自立法院於95630日通過「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1階段(95~96年度)實施計畫」以來,經濟部期盼能以不同於以往傳統治水的方式,進行整體且多元性的規劃,並積極推動相關工作,已針對河川排水完成清淤疏浚達782公里累計達300萬立方公尺之土方量,因成效良好普獲民眾好評,更將於96年汛期前再增辦完成清淤疏浚300公里以疏通水路。於96年底前陸續辦理完成無用地問題之瓶頸段或指標性示範區之工程,相關成果已逐步顯現。經濟部在執行第1階段實施計畫之基礎上,已著手編列第二階段(97~99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期望透過本計畫之落實推動,除解除民眾淹水之苦,並維護國土永續發展。

 

9512月底全國污水處理率已達33.69

﹝本報訊﹞截至9512月底,我國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已達15.58﹪(95年原預定目標值13.9﹪),全國用戶接管總戶數為890,949戶;整體污水處理率33.69﹪(95年原預定目標值26.5﹪),污水處理總戶數1,927,038戶。
 
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表示,與94年相較,95年用戶接管普及率之提升仍多賴北、高二院轄市、台灣省台北縣、台中市等縣市,其餘縣市則成長緩慢。為達成行政院「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2007-2009年)」及內政部「污水下水道第三期建設計畫」加速污水下水道建設,提升用戶接管普及率及污水處理率之目標,為此,透過政府與民間共同投資,加速各縣市污水下水道建設工作,未來三年內可望先行將全國污水處理率提高至40﹪,改善河川水質,有助於整體國家競爭力排名推升。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淺論公共工程契約風險的公平合理分擔

鄧勝軒 技師

一、前言

營建公共工程契約的權利義務主體,主要為業主(民法稱為定作人,以下簡稱甲方)及承包商(民法稱為承攬人,以下簡稱乙方),工程契約擬定及管理重點應為良性,應本「公平合理」與「誠實信用」為原則(皆屬法律用語),但是工程契約擬定過程於目前工程實務卻是多為惡性,皆希望將不能預見或控制的工程風險轉嫁給對方承擔,此作為事實上是有違民法及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公共工程採購契約屬私經濟範疇的私法行為,為雙務且為有償契約,各有應付責任及義務,在契約歸責上,「過失」責任與「故意」責任通常比較容易去認定,但是「事變」責任通常比較不易去認定,因此,甲方往往會在經濟條件優勢下,將工程上不確定性之風險,藉由契約條款(包含契約種類)轉由乙方承擔,而保險公司也為維護自身利益狀況下,有很多不保事項或將自負額提高,加上甲方於有工程爭議時寧可希望藉由法院訴訟或仲裁方式去解決,也不願去採「和解」或「調解」方式解決,影響雙方和氣,甚至造成工期之延宕。

營建成品不同於一般製造業商品,營建成品過程複雜,易受外在環境因素影響,故營建過程中往往會有雙方不能控制或預見的風險,民法及政府採購法雖對於定作人與承攬人權義務有一定約束力,惟兩法實際規範並無法應付複雜之營建環境,且於發包前對於契約擬定,以及營建工程發生爭議時,業主大都採取保守心態,且裁判單位對於契約條款解釋之諸多「工程用語」是否完全等同於「法律用語」,尚有很多實務操作上的困難性及爭議性。因此,本文希望藉由探討契約風險如何公平合理分擔,主要是由公共工程契約對象之定作人與承攬人關係出發,俾建立公平合理契約環境,以減少日後公共工程之爭議發生,並利於雙方工程風險之管理。

二、常見公共工程風險來源及種類

公共工程風險,工程界常以「風險」稱之,也就是「危險度×機率」之概念,法律人則常以「不確定性」稱之,為一般人無法百分之百控制或預見可能產生的結果,此實際產生結果與主觀預料間之差異,即為「風險」之所在;由於營建工程特性,它是屬於特殊之經濟活動,不同於一般單純之商品買賣關係,會受到天候環境、地質及地理環境、社經環境、政治環境、工安意外、居民抗爭與勞資糾紛等種種影響,常為營建工程能否順利執行之關鍵,這些工程風險可能存在於發包前,也可能產生於施工過程,甚至工程驗收之後,其性質又可分為外在與內在因素,有時又是內外兼具。通常內在較容易控制,外在因素則不易控制。茲將國內常見之工程風險可能來源及類型說明如下,此風險來源及類型常常並非單一項,有時是數項皆可能發生,應視工程特性、工程規模及契約種類等因素而定,此分析將有助於甲乙雙方風險之管理。

()一般性風險-1.政策風險:包含費率、法令變更、稅賦增加、計畫或政策變更、補助終止、預算審議遲延等。2.環保風險:包含污染與公害、環保標準改變等。3.金融風險:包含利率風險、匯率風險、通貨膨脹等。4.市場風險:包含競爭風險、需求風險、附屬事業營收未如預期等。5.營運風險:包含勞資糾紛、營運績效等。6.財務風險:包含融資協議不履行、特許公司破產等。7.不可抗力風險:包含天然與人為災害發生等,如地震、颱風、暴風雪、海嘯、火山活動、戰爭、恐怖活動、暴動、罷工等。

()營建期間風險-1.土地取得風險:亦即興建用地無法順利取得或延遲取得等。2.延遲完工風險:亦即工期延誤及政府變更設計等風險。3.興建成本超支風險。4.古蹟保存及發現埋藏物風險。5.施工風險:包含地質變化劇烈、違建拆除、管線遷移、工安意外、勞資糾紛、居民抗爭等。

()營運期間風險-1.營運量不足風險。2.管理能力風險。3.營運中斷風險。4.營運成本超支風險。5.營運期間失竊風險。6.營運期間人為惡意破壞風險。

三、公共工程契約風險未盡公平合理分擔之態樣

由於政府在公共工程具有主導之優勢,在公共工程契約本身即具有「附合契約」(或定型化契約)的屬性,這種合約並非單純的私法契約行為,故契約在法律上的相關定位與考量點,最主要是其基礎係建立在契約自由的原則上面,也就是說當事人得依其自主決定,經由意思合致而規範彼此之間的法律關係,這也是私法自治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馬維麟,1997);國內大部分學說及實務上之判例、判決雖大體上認為政府採購行為屬私法行為(林家祺,2002)但是工程實務操作上並非為單純的「私法」契約行為,契約內容經常包含主辦機關的行政法規,如部分未盡公平合理規避業主風險的條款卻列於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書內,主辦機關為考量招標之公平公正性,招標須知及補充規定內容大多納入契約內且不能變更,而得標的承包商為能順利取得工程承攬機會,也只能接受簽約。

「政府採購法」雖屬「行政法」,但其內具有民法實質內容的條文此屬民事特別法範疇,當公共工程契約有爭議時,政府採購法中之民法內容條文(民事特別法)優先於契約內容。故工程風險分擔及契約擬定應本於「公平合理」、「情事變更」與「誠實信用」原則,所謂「公平合理」原則,依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再依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附合契約)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於同類型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四、其他於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當契約條文約定不明確、未約定或約定顯失公平時才適用法律規定,且國內法律亦不可違反國際條約及協定之規定。而「情事變更」原則,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情事變更之原則):「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至於「誠實信用」原則,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權力濫用之禁止)第二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信用方法。。顯見政府採購法及民法對於工程風險分擔及契約擬定原則皆有法源可循,惟前述「誠實信用原則」或「情事變更原則」皆屬不確定性概念,運用時亦應考量法的安定性及確定性,可參考國內外工程實務作法及各法院實務看法,而將「誠實信用原則」或「情事變更原則」之處理具體化(謝哲勝等,2005)。茲將實務上常發生工程契約風險未盡公平合理之問題態樣列舉如下:

()現有契約未依風險控制能力按比例方配風險,業主經常將工程不確定性之風險轉嫁由承包商承擔。

()有經驗的承包商應負擔依其專業及經驗上可以合理預見之風險範圍,惟承包商經常要負擔締約當時無法預見之風險,契約中也常見業主訂定規避風險責任之條款。

()對於業主或承包商皆可能無法控制或無法預見之風險,原則上應將風險分擔給於經濟能力上最能承擔之業主,但國內卻是反其道而行,由承包商承擔。

()當業主主導工程進行,往往受制於業主指示履約,甚至不當的指示時,卻經常必須分擔不可控制或無法預見之風險。

四、公共工程契約風險公平合理分擔原則與相關法源

工程契約風險分擔原則應本於由具有控制該項風險發生及負擔後果之能力者,承擔該項風險,此乃法律經濟分析理論之概念,以經濟分析的方法可幫助我們瞭解法律及法院判決對社會所可能產生的影響,法律之經濟分析可運用在不確定性之風險情形下,決定如何將風險可能產生的成本,能以最小成本預防風險、控制風險及最能創造極大化的人承擔,此一有效率的風險承擔人,稱為「優勢風險承擔人(superior risk bearer)」,目前法律經濟分析理論及優勢風險承擔人理論在法律實務上已有愈來愈具有重要性的情形(謝哲勝等,2005);由以上觀之,若甲乙方均無法控制之風險,則應由甲方來承擔(羅明通,2006),以下就風險分擔原則說明如下:

()將風險分擔給最有能力掌控風險能力(Criterion of control ability)者。

()將風險分擔給有經驗或有能力預見風險(Criterion of foreseeable ability)者。

()將風險分擔給能以有效率的方式處置風險(Criterion of efficiency to handle risk)者。

()將風險分擔給經濟能力上最能承擔風險後果(Criterion of economy to afford the result of risk)者。

()將風險分擔給工程專案中具有主導工程進行之權力(Criterion of right to lead the project)者。

上述討論風險分擔原則後,那麼風險究應如何分擔才公平合理呢?

參考國際顧問工程師協會(FIDIC)所訂定之「營建工程施工標準契約」,1999年版,第17.317.4規定:

17.3業主風險為:「……(g).由業主的人員或其他負責人員所設計之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及(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預期而適當防範之無法預測或抵抗的自然作用。」

17.4「如果上述17.3列舉的任何風險達到工程、貨物或承包商文件造成損失的程度,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司,並應按照工程司要求,修正此類損失或損害。如果因修正此類損失或損害使承包商遭受延誤及()招致增加費用,承包商應進一步通知工程司,並根據20.1「承包商索賠」的規定,有權要求:(a)根據8.4「竣工時間之延長」的規定,如果竣工已經或將受到延誤,對任何此類延誤給予延長期;(b)任何此類費用應計入合同價格,給予支付。如果有17.3「業主風險」中(f)(g)之狀況,還應包括費用之合理利潤……。」。

此外,國際顧問工程師協會(FIDIC)所訂定「機電工程契約條款」(第三版)1987年,第37條介紹如下:

37.1由於履行契約所發生財物及人員傷亡之損失及損害等風險應由業主與承包商分擔如下:

37.2業主風險:A.戰爭、侵略……B.工程所在國家或工程設備運輸必經國家發生之反叛、革命、政變、內戰C.核子爆炸、危害、污染……事件。D.因航空器或超音速飛行所產生的壓力波。E.暴動、動亂、騷動,但僅由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工人所發生者除外。F.本工程任何部分被業主佔用或使用。G.由於工程師、業主或業主相關人員對工程任一部分之設計所造成的錯誤、過失、缺陷、疏失。H.為契約目的使用或佔用工地;或為依約施工造成干擾路權、採光、通風、用水……等權利。I.業主為興建本工程所需地面、地上、地下或穿越土地之權利。J.依契約施工無法避免之損害,但因承包商之施工方法所造成者除外。K.由於工程師、業主或其他承包商以及其僱用人員之作為、不作為、違約或違法。

37.3凡業主風險以外之所有風險,均為承包商風險。

由上觀之,國際顧問工程協會認為:就一個有經驗承包商不能合理預期而無法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時,應無完全由承包商承擔之理,且在某些情況之合理範圍內得請求「補償」及「展延工期」要求;惟國內工程實務上業主應負擔風險如FGJK等項為業主可以控制或有能力預見風險者,常轉嫁給承包商,此外,亦有部分雙方皆無法掌控風險時,仍由經濟優勢之一方轉嫁給經濟弱勢一方,此似有違民法之相關規定。故如何合理風險分擔給甲乙雙方為契約管理重要課題,首先來看風險分擔之法律依據,我國民法第一條(民事法規之適用順序):「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第二條(習慣之適用限制):「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其中「法理」必須本於前述之「公平合理」及「誠實信用」為原則,再者工程之「習慣」乃本於法律之「習慣法」,工程之「裁判」必須本於「習慣法」或「習慣法則」,而非「事實上的習慣」或「單純的習慣」,必須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人之確信為其成立基礎才可以(17613判例)。前述值得注意的是並非完全優先適用法律,其次是法理,因為法律即使有規定,也可能為目的性限縮,應視個案尋求最適合的法規範(謝哲勝等,2005)

五、結語

本文提出旨在於探討公共工程契約公平合理之風險分擔,其重點應為不確定性之風險,其工程契約雙方的風險分擔應以不違反民法第一、二條及政府採購法第六條規定為原則,惟由於民法僅承攬一節有簡要規範,即使是政府採購法亦無法解決現今複雜之工程風險及各種不同契約種類,且礙於多數業主對於工程風險分擔皆採取過度保守或保護心態,致仍有諸多未盡公平合理風險分擔之工程契約條款。

營建產品不如一般商品,不滿意可以退貨,加上營建產業受制於外在因素影響甚大,必須甲乙共同雙方合作,甚至金融、保險單位配合下方能順利完成,以達到雙贏至多贏目標,有關於「誠實信用原則」或「情事變更原則」皆屬法律不確定性概念,運用時亦應考量法的安定性及確定性,可考量國內外工程實務作法,國內慣例通常是參考國際慣例而來,必須將其運用能具體化;事實上國際慣例還是以美國工程契約法律規範為主(謝哲勝等,2005),此外,有學者提出法律經濟分析理論及優勢風險承擔人理論,則有助於風險分擔之原則,並有助於釐清工程契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雙方各自應分擔的工程風險,以減少日後契約當事人可能產生之爭議,並進而有效地進行風險管理及擬定風險管理的對策;工程風險公平合理分擔後,屬承包商分擔者自應承包商自行負擔,包含成本增加及工期增加(如發生於要徑則可能必須趕工),屬業主應分擔風險,則會造成風險分擔後之法律效果,可能有二方面處理方式,一為契約價金追加減,必須進行變更設計及可能之物價指數調整等,二為展延工期等,此方面之探討尚待日後進一步探討。

參考文獻:

1.民法,五南出版()公司,2006

2.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法令彙編」,公共工程委員會,2002

3.馬維麟,民法債篇註釋書(),五南出版()公司,1997

4.謝哲松等,工程契約理論與求償實務,台灣財產法暨經濟研究協會出版,2006

5.林家祺,政府採購法之救濟程序,得聲國際法律事務所叢書()2002

6.羅明通,政府採購與違法圖利他人之判斷,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以實例探討採購與工程爭議講習教材,台北市,2006

7.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污水下水道建設BOT計畫先期計畫書資料,2006

8.國際顧問工程師協會,「營建工程施工標準契約」,國際顧問工程師協會(FIDIC)出版,1999

9.國際顧問工程師協會,機電工程契約條款第三版,國際顧問工程師協會(FIDIC)出版,1987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初探「作業研究」

官明郎 技師

一、引言

關於作業研究,一般多為管理學院開設的課程,土木工程人員自然對其較為陌生。吳家德技師、朱煌林技師曾先後於本報279期、336期發表了「作業研究在營建管理之應用」及「共同管道工程設置最佳化」的專文,相信讀者應該有了初步的瞭解,今筆者嘗試著以較為淺顯的文字及例題,與各位讀者共同探討這個新興的學科。

作業研究(Operation Research)或者稱之為「運籌學」,依字面上的解釋,在-search之前加上Re-,可想而知即為再次研究作業系統之意。另最佳化(Optimization),又稱為最適化或最優化,基本上是在探討尋求極大或是極小的決策問題,是以決策者的觀點,研究如何將有限資源,做最適當的調配與運用,以求發揮資源的最高效能。解決問題的流程包括資訊的收集、數學模式的建立、求解、驗證與結果的付諸實行。

二、數學模式與邏輯

為了解決實務的問題,作業研究以科學的方法觀察與假設經分析而將問題界定後,透過實驗與測試,建立一數學模式,以反應實際觀察對象之特性。數學模式模擬的越真實時,其數學解析更加能真切的應用於實務上。由於是經過一連串系統化的分析過程所建立的模式,故此模式應具有相當程度之適用性。遇類似情形,處於相同之假設條件下,我們可藉此模式先行分析其因果關係。故在實際之管理規劃上可模擬不同之狀況,瞭解不同方案間之利弊得失,取利去弊。此即「最佳化」觀念之由來。

以數學模式模擬實務,自然是較為抽象的,為了避免錯誤,除了對問題的瞭解之外,數學與邏輯基礎的培養,以及模式建構與函數推導等方面的學習是非常重要的。同樣的問題,可能有不同的數學模式建構,將數學模式建構成長篇大論者並不一定是好的模型,真正好的模型應該是精簡扼要的,除了易於明瞭也易於解題。提供建構數學模式的心訣供參考1.那些是未知變數?那些是已知參數或常數?2.這個問題的目的是什麼?是要找極大值呢?或是極小值?要如何用未知變數來表示這個目的?3.要達到這個目的,是不是要先受到某些約束?那麼,限制條件是什麼?如何用未知變數來表示限制條件?

三、線性規劃的例子

假設一個農夫有一塊A平方公尺的農地,打算種植小麥或玉米,或是兩者混合種植。該農夫只可以使用有限數量的肥料F農藥P,而單位面積的小麥和玉米都需要不同數量的肥料和農藥,小麥需要的以「F1P1」表示,玉米需要的以「F2P2」表示。小麥和玉米的單位面積售出價格分別為S1S2,則小麥與玉米的種植面積問題,可以用線性規劃問題表示如下:

目標函數: (3-1)

限制式:

 (3-2)

 (3-3)

 (3-4)

 (3-5)

(3-1)式為目標函數,即預期的最大售出價格。(3-2)式為種植面積的限制,最大僅能種植A平方公尺(3-3)式為肥料數量的限制,最大僅能使用F(3-4)式為農藥數量的限制,最大僅能使用P(3-5)式為小麥與玉米的種植面積(未知變數),無法栽種負數的面積

此題非常容易,屬入門的基本功課。

四、零與壹的整數規劃

實務問題中常有許多決策的問題,決策就免不了要選擇Yes or No,我們可以定義Yes的選擇為1No的選擇為0,利用01的整數規劃,協助解決決策的難題。提供一個經典的練習題目如下:(0-1整數規劃是整數規劃的特殊情況,所有的變量都要是01,而非任意整數。)

假定你被問到必須由8個專案中選擇5個專案,使得預期的利潤為最大,各專案j (j=18)被期待獲得的利潤為Pj,在選擇專案時的限制如下:

i.                  Either project 1 or project 7 must be chosen.

ii.             If project 2 is chosen, then project 4 must be chosen.

iii.        Projects 5 and project 6 cannot be chosen at the same time.

iv.             If project 3 is chosen, then project 8 cannot be chosen.

若未修習過作業研究相關課程,此題一般性的作法可利用MS Excel求出所有的解,再刪除不符合限制條件的部分,剩餘的經比較極大值後可得到解答。但若用在實務更為複雜的問題上,則求解的困難度提高是可預見的。僅提出此題的數學模式及解題說明如下:

Define xj    1if project j is executed

          0else

目標函數:

          (4-1)

限制式:

                 (4-2)

                (4-3)

                (4-4)

                (4-5)

                (4-6)

      (4-7)

(4-1)式為目標函數,即預期的利潤最大值,此時自然涵蓋全部變數。(4-2)式為題目敘述的限制,在8個專案中選擇5個專案。(4-3)式為限制説明(i),不是專案1就是專案7必須被選擇。也就是說專案1或專案7至少選擇一個(X5+X71),此並未排除兩專案都被選擇的可能(X5+X72,也適用X5+X71)(4-4)式為限制説明(ii),如果專案2被選擇,那麼專案4也必須被選擇。反之則未必,也就是說專案4優先於專案2被選擇(X2X4X2-X40),兩專案有可能都不被選擇或是都被選擇(均為X2-X4=0),也有可能選擇專案4而未選擇專案2(X2-X4=-10,仍適用X2-X40)(4-5)式為限制説明(iii),專案5或專案6不能同時被選。也就是說兩者只能選擇ㄧ個(X5+X6=1),或是都不被選(X5+X6=0),整理得X5+X61(4-6)式為限制説明(iv),如果專案3被選擇,那麼專案8不能被選擇。專案3及專案8並無同時被選的可能性,故整理得X3+X81(4-7)式為輔助本題解題而定義之未知變數

此題並不難理解,但在邏輯推理上可能需要下點功夫琢磨琢磨。

五、數學套裝軟體

建立起良好的數學模式之後,問題就已解決了八成,接下來的工作就是解數學模式,可利用數學套裝軟體來完成。在數學套裝軟體部分,建議初學者可使用LINDO軟體,LINDO為線性交談式及離散最佳化之簡稱(Linear Interactive and Discrete Optimizer),為全方位的作業研究軟體,可做線性或非線性整數規劃,並內建線性規劃語言含數學函數,讓您容易地建立模型,並且可以和試算表連結。

筆者使用CPLEXLINGOLINGOLINDO的加強版,可做線性、非線性整數規劃,比LINDO功能強,除了非線性變數(Nonlinear Option)選項外,還有變數之障礙選項(Barrier Option),所以可以滿足更實際之應用需求。另尚有MatlabMathematica等軟體

六、結語

「作業研究」乃是一門以科學方法追求一組織或系統最佳運作之學問;其應用之層面甚廣,可涵蓋實際之系統如生產系統,製造系統,行政系統或服務系統等,乃至抽象之思維方式,生命規劃等。

「作業研究」為一方法論的課程,如何瞭解問題的重點及切入方向之掌握,著實需要一番學習與體會。筆者逾而立之年始接觸此學科,深覺受益匪淺。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桃園縣政府水土保持服務團輔導案例探討

賴景鎔 技師

桃園縣政府水土保持服務團的成員,主要由水保保持相關技師及專家學者所組成,目的就是協助桃園縣境內山坡地的地主或使用人員(統稱為水土保持義務人)在坡地耕作、整地或開發時,能得到水保服務團的輔導、諮詢等協助,使得坡地保育工作能順利。另外對於已因違反水保法而被開罰單(至少罰款6萬元)的水土保持義務人提供協助,趕快復原地形地貌,以免因逾期未改善而再度被罰款。

目前桃園縣政府根據水保法,要求轄區內的法定山坡地在使用機械從事耕作、整地或變更地表地貌時都須向縣政府申請,待核准後才得施工。其目的就是防止山坡地濫墾,以保護山坡地的邊坡穩定。尤其對於非法濫墾的水土保持義務人每次至少罰款6萬元,並且要求限期改善,若不改善可以連續處法並移送法辦。

以下提供幾則案例以嚮讀者。

【案例1】山坡地耕作輔導

(1)申請義務人:林小姐。(2)基地位置:復興鄉AAaa地號(照片20)(3)義務人諮詢事項:申請在基地內用機械除草,復耕農地,以降低成本,提高生產力。

處理情形經過實地勘查後,筆者根據坡地地形現況,提供下列建議,以供水土保持義務人遵循,期望義務人將來在耕作時能確保坡地的穩定。

(1)本基地以前曾耕作過,目前有竹林及雜草(照片11~照片19)(2)地形有高低起伏,請順應地形除草,不可因使用施工機械而強行整平地表。用機械翻土除草時,請勿挖得太深。(3)基地內有很多大棵的相思樹,請勿挖除。(4)開挖種菜深度請盡量在60公分內,以防止土攘流失。(5)土壤請勿外運。(6)照片請詳見【照片11~照片20】。

【案例2】山坡地耕作輔導

(1)申請義務人:陳先生。(2)基地位置:復興鄉BBbb地號(照片26)(3)義務人諮詢事項:1.基地內種植苦茶樹,要全部移走,苦茶樹根部深度可達60公分以上。2.張先生準備在基地內挖土、填土整地,洽詢是否可行。

處理情形經過實地勘查後,筆者根據坡地地形現況,提供下列建議,以供義務人遵循,期望義務人能先向縣政府申請簡易水保施工許可,以免受罰。

(1)因為張先生打算將基地前端第1(最上層)的土壤開挖,然後將挖方填道地3(底層上),並與第2層同高,以利耕作(照片21~照片25)(2)如此將改變基地地貌,與原申請『藉由機械除草農地復耕,降低成本,以提高生產力』的內容完全不符。(3)建議張先生向縣政府申請簡易水保施工許可,確定縣府同意後才可施工,否則可能會接到6萬元以上的罰款。(4)照片請詳見【照片21~照片25】。(待續)

 

執業技師參加政府採購法講習課程(第二梯次)

主辦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舉辦目的:為配合各機關自41日起將「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或執業技師親自參與本次講習課程之「參訓證明」,列入技術服務採購之評選項目或其子項

上課時間:9632425日(星期六、日)

講習地點:北區-省公會(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12A3)

中區-中辦室(台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629B4樓之2)

南區-南辦室(台南市林森路一段1494樓之8)

參加對象:限本會會員,名額北區80人、中區80人、南區80人;報名截止日期320(星期二),依報名順序,額滿為止

費  用:免費參加

課程內容:

時間

課程單元

課程主題

上課

時數

324()

13:00~13:30

報到

13:30~17:30

基本法規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4

325()

8:30~9:00

報到

9:00~12:00

採購實務介紹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3

13:00~16:00

採購文件製作

招標文件製作及採購契約

3

16:00~18:00

採購錯誤態樣及實務

採購錯誤態樣及違反處置

2

報名方式:將報名表傳真至(02)2964-11592963-4076會本部辦理

聯絡電話:(02)8961-3968149 李惠華小姐

說  明:1.全程參與12小時課程者,發給「參訓證明」2.中、南區之會員欲報名參加者,請即日起向北區報名,中、南區採「視訊遠距教學」同步辦理本課程。

執業技師參加政府採購法講習課程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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