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8】社論主筆:拱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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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工程界應積極參與公共建設套案
工程會主辦的公共建設套案已於95年10月25日行政院第3012次會議通過。即將在2007~2009年進行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工程界一向對於國家重大工程施政積極配合參與,時處台灣重要的關鍵轉型時期,亟需大家一同來關心與推動公共建設套案。
公共建設套案係政府為解決民眾所關心之問題及落實推動經續會結論,所規劃之「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以2015年為目標,使台灣邁向「繁榮、公義、永續的美麗台灣」之新願景,分階段循序推動五大套案的其中之一,其他四個套案分別為產業發展、金融市場、產業人力及社會福利。顯然與工程界公共建設套案關係最為密切,也最能貢獻所長,值得工程領域的產、官、研各界一同配合政府來積極參與推動。
綜觀公共建設以外的四項套案,係為提供產業界之優質投資環境及照顧弱勢團體,屬服務軟體之建設,為使其發揮最大成效,需將重心放在安心、便捷、健康的公共建設基礎設施上。有鑑於此,工程會協同經建會等10個部會共同研擬公共建設套案,檢討並整合既有公共建設,以民眾最關心、最迫切需要之計畫,做優先順序之安排,提出相關解決對策,積極推動,以達到創造優質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及創造人民就業機會的效益。
公共建設套案的三大目標為「水水水」、「快易通」及「好生活」。配合上述三大目標,目前有七大重點計畫即將在2007~2009年推動。其中「水水水」主辦機關主要為經濟部水利署,計畫主要解決水資源開發及水庫永續利用,包括海水淡化、水庫清淤計畫及污水下水道建設是重點目標之一,另外一個重點計畫則為石門水庫給水整治計畫,此部分與農委會水保局的關係密切。整體而言,為達成「水水水」目標,需要藉重水利、坡地整治、水土保持工程及下水道建設領域的工程專家參與。「快易通」主要主辦機關為交通部暨所屬單位,計畫主要為解決民眾「行」的問題,以建立便捷的生活網為目標,包括高鐵聯外交通、都會區鐵路改善計畫、捷運後續建設計畫、高速公路的建設及老舊危橋整建等。達成「快易通」目標,主要需要土木、交通運輸及橋樑結構領域的工程專家參與。「好生活」主辦機關較多,計畫主要在強調藝文與休閒,包括建構休閒及運動設施、改善文化設施、都市更新及國土復育等。達成「好生活」目標,需要建築、都市計畫及水土保持工程領域的工程專家多方參與。此外,本項計畫特別需要藝文界人士之參與。
整體而言,公共建設套案有許多屬於延續性的建設方案,例如「快易通」的部分,此部分需要原來參與的工程人員,將現有建設的執行問題,一併納入新的設計檢討中。有許多屬於面對氣候與環境改變,所需進行的環境改造工程,此時,工程人員應多吸收新的知識,融合至設計理念中,才能面對新的環境變遷。當涉及有與跨領域人員結合的部分,例如「好生活」的計畫,此時工程人員則應謙虛的與其他領域的專家合作與溝通,共創最佳的設計成果。
本報欣見工程會對於未來國家公共建設藍圖的規劃與用心,但對於如何使藍圖付諸於實際的建設上,除了仰賴民間的技術、資源與投入外,對於政府組織的再造(公共建設部的成立)、相關法案的推動(建築法修正、土木法立法)亦對於計畫的成敗有相當關鍵的影響,期盼政府能針對上述組織與法案有更宏觀的視野來處理,才能真正與民間的力量結合,共創政府與民間雙贏的目標。
高捷潛盾隧道塌陷區
緊急採用冷凍工法搶救成功
﹝本報訊﹞崩塌一年多的高雄捷運中正路與凱旋路口潛盾隧道,緊急採用冷凍工法,在深達30公尺的地底,保持160天零下攝氏15度的冰天雪地凍土安全環境,並已展開崩塌土砂清運工程。捷運橘線與中正路地下道,可望在明年10月恢復通車。
高捷公司表示,高雄捷運橘線CO2區段標O7車站與O8車站間的LUO09潛盾隧道,94年12月4日因聯通隧道內集水井,發生施工意外,嚴重損毀中正路地下道,也造成高捷潛盾隧道崩塌,目前搶救工程已告一段落,花費高達15億多的冷凍工法,即將功成身退。
高捷公司指出,高捷是國內第5個使用冷凍工法的工地,冷凍工法多數應用在行駛過河流或伏流水源地的捷運工區。該項特殊技術工程,係由設在地面上的冷凍機房,輸送冷凍液到地底下30公尺深處,輸送管線密密麻麻至少有400條之多,並能凍住地下暗藏的伏流水源,打造平均零下15度天寒地凍冰雪環境,曾耗費一億多元的可觀電費。
工程會公布95年施政成果及96年工作重點
﹝本報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月10日公布95年施政成果及96年工作重點,包括加強推動促參專案中心、訂定工程倫理規範及管制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套案等,都是今年預計執行的重點項目。
工程會指出,95年共完成33件重點工作,包括成立砂石供需專案小組,有效遏阻砂石價格不合理上揚,建立國內砂石長期穩定供需機制,訂定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及最低標作業須知,促使各機關辦理作業程序更公平合理;成立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解決機關與廠商歧見,加速公共建設進行;訂頒「統包制度」及「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改善統包制度,避免各機關濫用及誤用統包。此外,在落實促參方面,95年簽約案件共計180件,民間投資金額將近700億元,預估為政府節省業務及人事相關支出約193億元,增加權利金收入約174億元,並創造3萬3千個工作機會,降低失業率。
工程會表示,96年預定將執行32件重點項目,除繼續推動主管法令(如促參法、技師法等)的修訂與落實外,並將加強推動促參專案中心,由工程會召開專案會議,提供促參專業意見;加強審核新技術新材料認可機制及建置資料庫,有效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有關活化公共設施方面,將召開跨部會專案小組會議,執行活化閒置公共建設推動方案,評估設施轉型再利用或其他運用方式;以及推動千里自行車道、萬里步道實施計畫等重點工作。
工程會強調,公共建設為提升國民生活水準及促進產業升級的關鍵,行政院已訂出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有關公共建設套案的追蹤管制將由工程會擔任統籌,每月召開檢討會議,加強實地訪查,主動發掘問題,提報相關單位解決處理。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淺談公共工程契約之性質
房樹貴 技師
設例:甲鄉公所辦理一公共工程採購招標案,採最低價得標,乙為主辦人員,有丙、丁、戊三家廠商參與投標時,丙公司之押標金不足,而乙與丙廠商負責人相識,仍讓丙公司得標,並在證件審查表公文書上為不實登載,試問:丁、戊廠商如何救濟?乙之行為如何擔當?
一、問題的提出
因我國現行訴訟制度係採司法二元制,在上揭例題中,丁、戊廠商救濟途徑係採民事訴訟程序抑或訴願(申訴)、行政訴訟程序,端視甲鄉公所辦理招標採購程序之行為,是否屬行政處分之行政行為;或屬私法行為?依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又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第三項)」
據上所述,可知前舉例題涉及公共工程契約之性質、公共工程招標的法律性質等問題。
二、公共工程契約之特性
公共工程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為建造公共營造物而依據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之新建工程,工程特性如工程金額龐大、工期長、施工技術較高、契約界面複雜及附合契約(定型化契約)等屬性,以致較一般民間工程更具不確定性及風險性,其契約之性質則具有下列特性:
(一)公共工程採購行為為私經濟行為
公共工程契約之締約當事人一方為機關,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自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政府採購法本即具有公法(例如政府採購法亦明訂平等原則)及私法之性質,為公私綜合法,通說認為政府採購契約的性質,係屬私經濟行政(又稱國庫行政),實務見解亦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30號裁定:「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行為即為一適例,此際政府乃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受私法之支配,其所生法律關係固屬私權性質…以廠商與機關間是否進入訂約程序,而分別適用行政爭訟及民事訴訟程序作為雙方爭議之救濟程序…。」,同院91年度訴字第465號判決則謂:「依上述修正後之政府採購法規定,其就採購爭議之性質,係採所謂雙階段理論,以廠商與機關間是否進入訂約程序,而分別適用行政爭訟及民事訴訟之救濟程序;故訂約前之爭議,則屬公法事件,應循行政爭訟程序尋求救濟,至於訂約後所生之爭議,因其性質係機關立於私法主體地位從事國庫行政即私經濟之行為,屬私權爭議範疇,自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最高法院61年台上1672號判例:「公法上契約與私法上之契約,其主要之區別為契約之內容與效力,是否均為公法所規定。茍契約之內容及效力,並無公法規定,而全由當事人之意思訂定者,縱其一方為執行公務,仍屬於私法上契約之範圍。」亦同見解。
國庫行為又可分為行政輔助行為(例如辦公用品的購入、房舍興建)、行政營利行為(例如國營事業)及私法形式的給付行為(例如水電供應、公共交通工具供應)。國庫行政是否受基本權之拘束,爭執不少,但是就以私法形式的給付行為,皆認為應受基本權之拘束,並無爭議,即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平等原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57號)。至於第一、二類型之行為,通說反對其亦受基本權之拘束,蓋為使公私法有所區別,應使此種行為完全依照私法自治解決。少數說則認為人性尊嚴與基本權是無所不在的,縱使是國庫行為,仍應有基權之適用。折衷認認為此種國庫行為非實現國力高權行政,當然不受基本權之限制,但是個案上若沒有合理的原因排除基本權的適用,而有濫用國庫行為時,仍非法所不許。窺其原因,應係當國家為政府採購之私經濟行為時,若恣意的、無正當理由的決定發包予某廠商,則相對的對參與投標廠商,已然形成不公平對待,而且政府採購案國庫所展現的經濟力量甚大,致參與投標廠商相形劣勢,是則基本權之拘束力,應屬較大。職此,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即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二)承辦公共工程業務之人具有「公務」身分關係
公共工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機關,其承辦業務之人亦具有公務員身分,雖然關於公共工程履約階段係適用私法上法律關係,自有私法自治原則之適用,但在公務員為給付工程款時,亦同時為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法律上即設置有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之制度,難免造成機關公務員自保之心態,而常出現對契約解釋過於嚴苛之不合理現象。
三、公共工程招標的法律性質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方式有最低標、合理標、最有利標及複數決標等方式,如採最有利標者,招標之性質為要約之引誘,因要約之引誘係為一種意思通知,其目的是相對人(廠商)向自己(甲機關)為要約,必須自已承諾後,才可成立契約其並非為要約。換言之,表意人(甲機關)欲對他方當事人(廠商)所為之表示,保留是否為承諾之決定權限,廠商的投標性質僅是要約之性質。如係採最低標,明白表示應與最低價格之廠商簽訂採購契約者,此招標公告之性質即為要約,廠商投標性質即為承諾,契約於決標時成立,嗣後簽訂採購契約僅為書面之補充而已。
四、設例解析
政府採購爭議之本質可以契約是否成立為分界,即招標爭議部分(請參最高法院95年度裁字第372號),如投標資格、招標方式、審標程序及開標程序所生爭議,可解為公法爭議;至於契約簽訂後之履約乃至於驗收所生爭議,可歸類為私法爭議,分別適用行政爭訟及民事訴訟之救濟程序;故訂約前之爭議,則屬公法事件,應循行政爭訟程序尋求救濟,是則機關於辦理招標階段時,依雙階段理論,係屬公法上行政行為,丁、戊廠商應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又乙所為似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刑法216條、213條構成要件該當。
參考文獻:
1.李永然,「工程承攬契約」,118頁,2005年2月。
2.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務」,12頁,2003年8月。
3.李惠宗,「憲法要義」,95頁,2004年9月。
4.廖義男,「國家賠償法」,38頁,1994年8月。
5.林誠二,「民法債編各論(中)」,76頁,2002年3月。
6.郭介恆,「政府採購與救濟」,載:台灣本土法學雜誌,5期, 93頁,1999年12月。
游泳訓練班及泳技校正班活動通知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游泳社
活動對象:初學者及泳技待改進之游泳社社員及眷屬(眷屬1人為限)
活動日期:96年3月3日(星期六)起,每週六至5月5日止,共10次。
活動時間:星期六9:00~10:00am,遇台灣省(市)公會大會時改3:00~4:00pm。
活動費用:10次,$1,200元(含泳池入場、教練費)。
名 額:每班限額5~6人,額滿加開班次,完成繳費者優先,繳費後概不退款。
截止時間:94年2月15日(星期四)
活動地點:海豚灣溫水游泳池(台北縣深坑鄉北深路三段111號,東南技術學院斜對面,公車660、666、236、237、251至東南技術學院站下車),自行開車者,每週六游泳池斜對面(華泰醫院正對面)免費停車。
洽詢電話:(02)8961-3968轉143楊如玉小姐。
游泳社96年活動公告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游泳社
活動項目:游泳社例行活動
活動對象:游泳社社員及眷屬(眷屬1人為限)
活動費用:免費參加(得視年度經費使用情形保留活動費用變更規定)
活動日期:每週六上午
活動地點:海豚灣溫水游泳池(台北縣深坑鄉北深路三段111號,東南技術學院斜對面),公車660、666、236、237、251,週六游泳池斜對面(華泰醫院正對面)免費停車
洽詢電話:(02)8961-3968轉143楊如玉小姐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制度簡介與建言
林樂 技師
壹、前言
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以下簡稱性能評估)係政府為提升住宅品質及健全住宅市場,目前正在研擬的一套規定。該制度希望藉由明確標示住宅性能,使消費者可依個人需求選擇合適的住宅。雖然制度並非強制性法令,但評定的結果將影響建商的營建成本及消費者的購屋成本,因此討論該制度之合理與否有其必要性。該制度共有8項評估類別,分別為結構安全、防火避難、無障礙環境、空氣環境、光環境、音環境、節能省水及住宅維護等八大類,限於篇幅及與技師業務之相關性,本文僅論述有關『結構安全』部份。
貳、評估內容
為使性能評估有一致性之標準,該制度之性能項目皆分成四個等級,結構安全類標準如下:
1.等級一:達到建築技術規則或相關法令標準。
2.等級二:超過目前法令標準,以較安全、舒適、經濟及永續使用為目標。
3.等級三:以更安全、舒適、經濟及永續使用為目標。
4.等級四:以特別安全、舒適、經濟及永續使用為目標。
該制度之結構安全類評估,係由專業評估機構依據一項基準及三項限制來分別評定,此四項中若有一項被評為較低等級,則最終評定則落在較低等級,評定確定後產生一個結果標示予消費者參考。以下即分項介紹。
第1項基準為防止結構體倒塌及損壞的設計地震力,如表一。該基準應係參考最新之耐震設計規範(以下稱簡稱規範)而來。等級一即是符合規範之要求,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等級愈高時就必須要求結構體只能有輕微損傷,因此設計時就要用較小韌性容量,即較大地震力來設計,這部份就會增加結構體的成本。首先,筆者覺得評估內容中的地震分類與一般地震新聞中所報導的規模及震度不同,建議兩者應有一對應參考。其次,等級一及等級二的設計條件幾乎相同,其差別僅如附註所示,等級二須再提出分析驗證。因為該項指標直接和購屋成本有關,建議等級二應該要略調升設計地震力,讓消費者可辨識差別,以和等級一作區隔。
第2項限制為結構系統及高度限制,如表2。此表亦是參考規範之分類而來,在規範中對於韌性抗彎構架並無高度之限制,但是在性能評估中,卻限制等級四的高度不能超過50公尺。該高度約為15層樓左右,在市面上亦為普遍,若在良好之設計下卻不能達到等級四,似乎有些不合理。再者,目前住宅市場上,越來越多個案有採用SRC、或是制震及隔震的設計,而這些設計的細節,都會影響其抗震能力,但是性能評估並沒有對此有一評定方式,更不用說消費者要如何認知了。
第3項限制為基地狀況,如表3所示。其中有一項是地盤種類限制,必須屬規範中的第一、二類地盤才能歸於等級四。根據規範,第一類地盤為地表下30m內平均N值>50,第二類為15<N<50,若以此分類,稍軟弱的基地先天上就無法歸於歸於等級四,除非進行地質改良,這在分類上,似乎有些不合理。因為從設計原理來看,基礎之目的係提供足夠之承載力,以及避免過大之沉陷,即可使建築物不產生有害之裂縫及不影響使用機能,因此該部份之性能評估應可從設計面著眼,而非基礎下之地盤種類限制,因為一個好的設計會考量結構體與大地之互制性,根據建物用途來決定安全係數及角變量,建議可依此角度來分類。其次為液化潛能規定,這項規定係來自於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根據液化潛能指數範圍來分類等級,筆者認為若該地質有液化可能,則可採合適之地質改良及基礎種類來改善,則可使建築物不致受損,因此也應該回歸到設計面進行評估,而非直接以地質來分類。
第4項限制為結構系統規則性,如表4。該項主要為探討平立面之規則性及弱層剪力。首先,性能評估對於等級一、二亦無差別,建議可以再將差異明顯化一點。其次,現在的新建大樓,由於使用上的需求,很多將一樓做為公共空間,因此一樓挑高往往是普遍的狀況,這可能會影響立面勁度規則性的評估,導致無法達等級四,筆者認為好的設計透過弱層剪力的檢討提升,甚或動力分析,應該還是很安全的,建議性能評估可再作稍微修正。
參、小結
評估制度係經由專業之第三者進行評估標示後,可讓消費者有一個客觀的比較基準,以利選擇。由於不動產通常價值不菲,需要花一般民眾極大財力與時間才能購買,因此越具明顯差異化的評估,將更容易依個人需求進行選擇。筆者才疏學淺,僅就個人看法提出小小意見,望各位先進不吝指導。
肆、參考資料
1.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新建住宅性能評估。
2.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
3.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表1 設計地震力
附註:等級二以上須利用彈塑性分析確認符合設計要求
表2 結構系統及高度限制
類別 |
適用範圍 |
結構系統 |
等級別 |
||||
等級 一 |
等級 二 |
等級 三 |
等級 四 |
||||
結構安全性能 |
獨棟住宅或集合住宅 |
抗彎矩構架系統 1.韌性抗彎構架(SMRF) |
|
||||
(1)鋼造 |
不受限 |
50公尺 |
|||||
(2)混凝土造 |
不受限 |
50公尺 |
|||||
(3)合成構造 |
不受限 |
50公尺 |
|||||
二元系統 1.剪力牆 |
|
||||||
(1)鋼筋混凝土造,具SMRF |
不受限 |
||||||
(2)鋼造,具SMRF |
不受限 |
||||||
(3)合成構造,具SMRF |
不受限 |
||||||
2.斜撐系統 |
|
||||||
(1)鋼造偏心斜撐,具SMRF |
不受限 |
||||||
(2)合成構造偏心斜撐,具SMRF |
不受限 |
||||||
隔震及被動消能系統 |
|
||||||
1.隔震系統 |
不受限 |
||||||
2.被動消能系統 |
不受限 |
||||||
表3 地盤狀況限制
類別 |
適用範圍 |
限制項目 |
等級別 |
|||
等級一 |
等級二 |
等級三 |
等級四 |
|||
結構安全性能 |
獨棟住宅或集合住宅 |
距第一類活斷層最小距離 |
符合法規 |
75公尺 |
150公尺 |
300公尺 |
山坡地距第一類活斷層最小距離 |
符合法規 |
150公尺 |
300公尺 |
600公尺 |
||
直接基礎之地盤種類 |
不受限 |
不受限 |
不受限 |
第一、二類 |
||
土壤液化潛能 |
PL>15 |
5<PL<15 |
PL<5 |
不會 |
||
上、下邊坡滑動潛能 |
符合法規 |
低~不會 |
很低~不會 |
不會 |
||
洪流沖損潛能 |
符合法規 |
低~不會 |
很低~不會 |
不會 |
表4:規則性限制
類別 |
適用範圍 |
限制項目 |
等級別 |
|||
等級一 |
等級二 |
等級三 |
等級四 |
|||
結構安全性能 |
獨棟住宅或集合住宅 |
1.平面不規則性 |
|
|||
(1)扭轉不規則性 |
○ |
○ |
X |
X |
||
(2)具凹角性 |
○ |
○ |
○ |
○ |
||
(3)橫隔板不連續 |
○ |
○ |
X |
X |
||
(4)面外之錯位性 |
○ |
○ |
X |
X |
||
(5)非平行結構系統 |
○ |
○ |
X |
X |
||
2.立面不規則性 |
|
|||||
(1)勁度不規則性-軟層 |
○ |
○ |
○ |
X |
||
(2)勁度不規則性-極軟層 |
X |
X |
X |
X |
||
(3)質量不規則性 |
○ |
○ |
X |
X |
||
(4)立面幾何不規則性 |
○ |
○ |
○ |
X |
||
(5)強度不連續性-弱層 |
比值>80% |
比值>80% |
比值>85% |
比值>90% |
註:『○』表示可;『X』表示不允許。
比值指(弱層強度與該層設計層剪力的比值)/(其上層強度與該層設計層剪力的比值)。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AIJ鋼骨鋼筋混凝土(SRC)構造計算標準
第5版第4次修改內容簡介
林瑞棋 技師
鋼骨鋼筋混凝土(SRC)構造系統係自日本大正年代(1910’s)開始應用於建造矗立高樓建築物,其構造因尚無有效的構造設計標準規範,致僅能依設計者個人對構造物之判斷力設計。1951年,日本建築學會(Architectural Institute of
Japan)在構造標準委員會下為SRC構造組織委員會,而在1958年11月10日發行SRC構造計算標準與註解第1版,該標準之特點為應用疊置強度之方法(Superposed Strength
Method)以計算構材之容許強度(Allowable Strength)與承受水平載重能力(Horizontal Load-Carrying Capacity);1963年6月20日,曾做小部份修改與增加使用輕質混凝土,發行第2版。
1968年5月16日,日本北海道十勝近海發生大地震後,發現鋼筋混凝土(RC)柱多因脆性剪力破壞(Brittle Shear Failure)造成,而引起注意對RC結構設計方法之改良;SRC構造委員會亦開始研究與實驗進行嚴密剪力設計標準之修改作業,並於1975年11月1日發行第3版修改版本,而對剪力設計做擴大修改,將剪力公式新形態與撓曲屈服在剪力破壞之前出現之觀念推荐於標準中。1978年日本宮城縣近海發生芮氏規模7.4級強烈地震,SRC構造所受到強震的災害較少,而觀察到以SRC標準設計構造之組成與可靠性得到證實。1980至1981年間,因日本政府個別頒佈建築標準法規之修改與執行命令,致SRC構造標準配合法令做第4版修改,並於1987年6月20日發行,其中顯示SRC構造依執行命令要求而修改側載重(地震)抵禦能力之計算方法。
自1987年6月20日標準第4版發行後,已經過10餘年,期間,建築工事標準規範(Specifications),鋼筋混凝土(RC)構造計算標準(Standard),以及為本標準而修改的工事規範;特別是對鋼骨鋼筋混凝土(SRC)構造配筋方案,同時為混凝土填充鋼管構造設計施工方案,而於2001年1月20日重新以第5版第1次修改版發行,其後,在2001年3月20日做第5版第2次修改,與2003年5月20日做第5版第3次修改發行。本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計算標準仍為延續2001年第5版第4次修改之最新發行版本。
此外,為因應國際度量衡制SI單位(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混合構造多樣化之變化情勢,而對SRC構造進行必要性之調查與檢討。
因此,1995年,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營運委員會(現改稱:鋼混凝土合成構造營造委員會)之下設置SRC標準檢討小組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之檢討結果:(1)有關SRC構造標準有必要較教科書分開負擔更多內容事宜;(2)為兵庫縣南部地震震害,與將來性能設計修改建立資料事宜;(3)相關標準、規範、方針等必要最小限度之修改事宜等方向的確認。
基於前述狀況,本次修改版本已做大幅度修改,並將1987年以後已發表成果,加以修改相關標準之關連部份列入,解說部份則以當初方針從而進行大幅修改,茲就主要修改重點簡述如下:
1.採用國際度量衡SI單位。
2.適用型鋼材料(第4條)之材質:增加JISG3136「建築構造用熱軋鋼」(1994年,平成6年6月1日制定)。
3.適用混凝土材料(第6條)之材料強度變更,混凝土之設計基準下限位為18N/mm2,混凝土之設計基準強度上限值為;常重混凝土60N/mm2,第1種輕質混凝土為36N/mm2,第2種輕質混凝土為27N/mm2。
4.適用鋼筋材料(第14與第31條)之材料強度變更,其中表10中SD345,SD390之個別剪力補強用短期容許應力為345N/mm2,390N/mm2;第31條「材料強度」增加「又,SD345,SD390為剪力補強用之場合得以材料強度表10之短期數值使用」。
5.鋼筋之裹握設計公式修改與RC構造相同。
6.構材之極限撓曲強度(第32條)對H型鋼在弱軸方向配置時增加疊置公式。
7.鋼管混凝土構造柱之軸向撓曲彎矩計算(第40條,45條)列為:A.包裹型與填實包裹型鋼管混凝土柱。B.填實型鋼管混凝土柱。C.分別以設計公式表示。
8.解說文內容包括:SRC構造概略史,疊置強度之物理意義,各設計公式之實驗資料的精確度之比較以充實。
9.附錄中包括:1.SRC構材及鋼管混凝土材料之復元作用力特性之概要;2.增加對兵庫縣南部地震SRC構造物之損害調查檢討。
德國高速鐵路版式軌道技術介紹
周吉爾 技師
德國紐倫堡(Nuremberg)至慕尼黑(Munich)171公里高速鐵路更新計畫於1998年施工以來,其中89公里自紐倫堡至茵格斯坦(Ingolstadt)之高速鐵路已經於今年五月開始營運,速度高達300 km/hr。全部計畫耗資36億歐元,由Deutsche Bahn(DB)公司負責,從柏林至慕尼黑之行駛時間,預計將縮短於4個小時內。
自紐倫堡至茵格斯坦之高速鐵路路線,共有總長27公里之9座隧道以及58座橋樑,包括305公尺Grosshobing高架橋及169公尺長之Main-Donau運河橋。由Bilfinger Berger及Max Bogl兩家公司承包,北端35公里使用Bogl版式軌道系統,此為歐洲首次使用預力混凝土版於大規模之土方工程中。預力混凝土版每塊6.45公尺長,2.55公尺寬,高為0.2公尺,重約9噸。預力混凝土版於Max Bogl公司製造廠每日可生產28塊。預力混凝土版將於每個支座點配合鐵路軌道幾何之需求,使用研磨機將獨立之軌道支座點崁入預力混凝土版,並刻上編號,安裝軌道扣件,此方式可達到之精準度在0.1mm以內。一次可運送3塊預力混凝土版至工地,使用多用途升降機將預力混凝土版置放於已經測量決定之位置,準確度約為10mm,然後再採用雙向自調式測量儀器將精準度調整至0.1mm內。
混凝土版間隙使用相同品質之混凝土填充,鐵路軌道再安裝於混凝土版上。300mm厚之基礎混凝土採用彈性模數為5000N/mm2之混凝土,其下並裝設防凍層,以因應德國夏天30oC及冬天低於0oC之氣候。設計預力混凝土版時必須考慮季節溫度之變化,在0.65m距離之內達到混凝土開口裂痕小於規範0.3mm之限制要求。
圖為德國Bogl高精準度之版式軌道系統,可使高速鐵路速度高達300 km/hr。左上小圖為預力混凝土版堆置場。
土木日籃球賽紀要
﹝本報訊﹞95年土木日的慶祝活動,較具特色是公會各社團的加入,尤其是體育活動種類較多,讓會員更有參與感。省、市公會的籃球社分別於91年及94年成立,每週二夜間七點至九點,在台北市民族國中體育館的球敘,除了過年、颱風外從未間斷;歷經數年的活動,球隊團體默契培養漸趨成熟。因此接獲公會之通知,省、市公會籃球社 呂震世及劉小舟兩位社長,遂徵詢工程業界的同好,經聯繫計有中華顧問、富台顧問、台塑總管理處、中興顧問等四支球隊共襄盛舉,配合土木日的慶祝活動期程,舉辦連續四週之比賽。
在兩位社長悉心規劃及協調聯繫下,11/21由省公會 余烈理事長開球揭開與富台工程顧問公司友誼賽之序幕,11/28與台塑交手、12/5對上中華顧問、12/12決戰中興顧問;整體活動推展順利、比賽成績互有勝負,賓主盡歡達到以球會友之目的。
近年來公會對於會員的休閒活動極為重視,每年均編列預算支持會員自組之各類休閒社團相關活動,對於會員生活調劑、身心休憩助益甚宏。處業務競爭日趨白熱、工作壓力與日俱增當下,若無適當卸壓管道,不啻以己身健康換取事業成就,稍有閃失兩頭落空。謹此,除對公會照顧會員之苦心予以肯定外,並竭誠呼籲全體會員同儕:定時適量從事運動,保持最佳體能狀況;盡心全意戮力奮鬥,馳騁職場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