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社論主筆:魏嘉甫

廣告:第一版七洲、合理

第四版盟鑫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處理爭議不影響工程履約

採購法85條之1詮釋處理工程爭議方式有二,其一當事人可向工程會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簡稱申調會),機關不得拒絕,另一種處理方式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前者公辦調解之程序及效力,係依採購法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其結果當然具有它的法律定位及效力,而後者係依仲裁法成立仲裁庭仲裁之,仲裁法第19條「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仲裁)法之規定,本(仲裁)法未規定者,仲裁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或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可襄助仲裁法不完備之處,仲裁程序當事人可自主約定或未約定則依法定程序進行,是以程序自主合意者,約定應付仲裁協議。是最先進的民主制度解決爭議方式。

解決公共工程爭議,政府機構處理方式皆採用前者「申調會」,一向封鎖仲裁,讓仲裁沒有機會發揮功能,甚是可惜!或許昔日執行仲裁,政府機構,賠償損失,導致排斥,少數不肖,確有不當,也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誠然制度不夠嚴謹使然,何況斯時台灣仲裁剛啟蒙,偏差難免,懵懂誤撞,累積經驗,知錯能改,有益政策推展。然反其道而行,以封鎖、排斥、出局對之,昔日政策錯了,哀哉!世界潮流的仲裁制度,台灣就讓其躺睡六年餘,豈可容其再恣意為之乎!今(95)年728剛閉幕的「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別樹一幟,自出機杼,訂定仲裁議題,討論「推動仲裁及其他爭諯解決機制並提升仲裁品質」,達成七項結論,久旱逢甘霖,對仲裁制度有正面的肯定及鼓勵,與時代潮流同步,對推動仲裁頗有助益。爾後工程會又連續函令政府機構公共工程爭議調解不成後,主辦單位不宜反對廠商循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確實是一睿哲明智之舉。尚望工程會接續,擇取仲裁的優點,摒棄缺點,與法務部共同修訂仲裁法推動仲裁解決爭議,發展仲裁公義社會

履約工程生命週期,係執行履約工程施工的旅程,其工程生命力(團隊力、競爭力、工作力等統稱)就是工程興衰的指標,工程施工順利表示生命力旺盛,如何創造工程生命力,其條件很多,有關技術、法律、人文等等,唯有一共同條件就是「零爭議」。履約施工,為人處事,但求和諧,全程若能達成「零爭議」,必然一帆風順一路成功,但哪有幾多呢?罕聞滿意者,退而求之「圖未就之功,不如保已成之業」之領域,工程履約施工中,因履約發生爭議,履約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份應繼續履約,但經機關同意不在此限。最有效的爭議處理,就是爭議產生立刻解決,其方式用調解或仲裁互補採用,但目前爭議案件處理皆是工程完工後始提出調解或仲裁,時隔二、三年,甚至四、五年之久,時空變遷,事證缺乏,判斷不易,斯時發生爭議,何以沒有立刻提付調解或仲裁呢?仍是恐懼業主中途解約,務必造成承商前功盡棄耶!或受業主的威脅,廠商唯有忍耐,等待完工後一併處理爭議。工程完工,尾款結了,翻臉猶如翻書,傷了和氣,非仲裁之宗旨。又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日久證據模糊或許判斷會有偏差,工程若有爭議,如何解決,為最主要目的。

解決爭議處理,流言蜚語,是制度面偏差或人為因素,尚望主管深究探討,貪婪可防,除弊務盡,既往之失,尚可補救,防將來之非,得萬民稱譽,針砭時政,祈能應驗。

 

雲林縣政府

未要求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填具施工切結書

﹝本報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接獲會員反映,雲林縣政府針對縣轄新建工程,要求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填具施工切結書,以確保其結構性安全乙節。省公會接獲會員反映後,於95918省土技字第5104號函雲林縣政府,表達此舉已逾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敬請惠予導正,俾落實依法行政。

並依據:1.營造業法第32條規定: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2.營造業法第3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3.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依上述規定檢視,雲林縣政府要求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填具施工切結書,已逾越母法之授權範疇,敬請重新檢討並予導正。

雲林縣政府95927府城建字第0950098056號函回復,並未要求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填具施工切結書。

 

恆春外海富藏天然氣水合物 可供全台使用60

﹝本報訊﹞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經兩年半調查,發現在台灣西南部恆春外海一塊一萬平方公里面積的海床,富藏「天然氣水合物」(俗稱甲烷冰),估計有五千億立方公尺,如按計畫於2015年商業開採,將夠全台使用六十年。

地調所表示,天然氣水合物(Gas Hydrate)就是「甲烷」,外觀似冰晶,包合的氣體分子以甲烷為主,取出後可直接當瓦斯用,又稱「可燃冰」。該所自2004年起進行「台灣西南海域天然氣水合物貯存區調查」計劃,已於去(2005)年藉由拍到甲烷生存的貝塚、菌叢等生物性群落存在,證實有大量天然氣水合物在此。

地調所指出,國內一年天然氣需求量為七十億到八十億立方公尺,九成從國外進口,印尼與馬來西亞是主要來源。天然氣水合物藏在水深三百到三千五百公尺海床下,生產成本比較高,開採後不一定能降低國內家庭天然氣價格,但台灣可擁有自主能源。

地調所同時強調,在海床上開採,萬一海床崩塌會釋放大量甲烷,產生比二氧化碳多二十倍濃度的溫室氣體,並引發「大海嘯」。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淺談仲裁或訴訟對履約爭議結果之影響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日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表示,廠商與機關間之工程履約爭議因涉及法律及工程專業知識,目前最常用的爭議處理程序是經由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履約爭議調解機制來處理,如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不成,工程會則建議雙方協議仲裁,以快速解決爭議,避免冗長之訴訟程序。

在解決工程履約爭議之各種途徑中,除了調解、訴訟外,仲裁原本就是另一種可行的方法。仲裁制度具有迅速、經濟、秘密及專家判斷等優點,可快速有效解決爭端。然其受到政府機關排斥之原因,除有部分政府機關認為仲裁人之公正性與專業性有疑義、仲裁判斷違反衡平原則及撤銷仲裁判斷條件太嚴苛等因素,主要在於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在採購招標時,即預先在其所擬定的採購契約中,將所有契約上不可歸責於雙方所造成之風險,如民眾抗爭等因素造成工期長期展延只給工期而不補償廠商之待工費用,全部由廠商承擔,此種嚴重違反風險分擔原則的做法(即風險應由較有能力承擔者承擔,而主辦機關顯較承包廠商有能力承擔風險),在由工程人及法律人所組成的仲裁庭上,容易遭仲裁人認定該契約條款為「定型化契約」條款,其違反民法第247-1條而無效,仲裁庭再依其他規定調整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故廠商至少可請求到部分費用,但此卻使部分主辦機關誤認仲裁結果多偏向廠商,進而拒絕由仲裁解決契約爭議。

在此種情形下,造成廠商只能尋求訴訟途徑解決履約爭議。但法院對於民法第247-1條的看法,卻與仲裁庭截然不同。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2220號判決:「按所謂定型化契約之條款因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而無效者,係以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訂約當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之情況,而簽訂顯然不利於己之約定為其要件此特約若係出於兩造自由意思所締訂,能否謂其顯失公平,有違誠信原則?亦非無研求之餘地」。94年台上字第2340號判決:「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為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款所明定。所謂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乃係指一方預定之契約條款,為他方所不及知或無磋商變更之餘地者而言,所稱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則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言。」以上開判決觀之,最高法院在嚴守契約自由(即雙方之權利義務以契約為準)的情形下,似乎對於民法第247-1條的適用,另外附加了一些法律要件。可是以目前的政府採購契約簽定的程序來看,採購契約係由主辦機關預先擬定,部分條文亦可能對廠商顯失公平,但廠商卻很難構成無從選擇締約對象、無拒絕締約餘地、不及知或無磋商變更契約條款之情形,致廠商極易敗訴,民法第247-1條之規定形同具文。因此最高法院目前的見解,其實只是有利於法院結案而已,並不能提高法院裁判之公信力。此外,部分法院判決甚至認為,相較於主辦機關偶爾發包工程,承攬廠商為企業經營者,且為專業承攬人,而民法第247-1條所保護的,是經濟上之弱勢者,因此廠商並不能主張民法第247-1條。吾人可以了解,以上法院的做法,都只是形式上審查雙方當事人本身的締約條件,遠不如仲裁庭依工程慣例而實質審查工程採購契約條款應否符合民法第247-1條而無效。這樣的裁判結果,自無法贏得人民的信任。

我們欣見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願主動建議主辦機關選擇仲裁機制解決雙方之爭議,並將協調仲裁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建立仲裁之配套機制,以減少主辦機關對仲裁制度之疑慮。此外,如主管機關能蒐集過去採購契約中之不公平契約條款,將之加以分析及調整,以作為各主辦機關擬定契約之參考,相信更能減少工程爭議,以達疏減訟源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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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民法第247-1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台灣水土保持芻談-環境因素的思索

張添鉢 博士

少數自美國返台的人,有時強調美國人,就是這樣做水土保持,我們也應該同樣做。或說是,美國人並不這樣做,我們也不應該這樣做。這是很難讓人認同的說法。因為各地方有不同的天然條件及環境。例如,我們對一些沒有到過美國的台灣親戚朋友說,美國的人,很注重住宅前後院種草,終年忙於施肥,灑水。長高後,以割草機割短,維持適當的草高。大概很多人,不會太相信。或許,認為〝美國人頭殼壞掉了〞。我們不能把這種作法,全盤照樣搬來台灣推廣,因為台灣沒有這種條件及環境。

196012月起一年,筆者獲得美援資助,有了機會訪問很多州(包括波多黎各),觀察他們水土保持的現場工作。1970年筆者在柯州州立大學求學期間,也利用了寒暑假,安排訪問幾個州,作重點瞭解,與美方水土保持的技術人員,討論有關水土保持的問題。從各種現場的體驗中,筆者深覺美國的天然條件及環境,與台灣有天壤之差。在此種狀況下,將美國的水土保持處理方式,全盤照樣移來台灣推廣,既不合理又不可能。

例如,美國的農地,很平坦而且一塊農地的面積,是台灣農地大小的幾十倍,甚至幾百倍。在1960年代,其水土保持作業,已全面機械化。同年代裡,台灣的水土保持處理,仍然依靠人力的勞動。台灣與美國的農地環境,既然有不同的情況,水土保持處理的方式,也應該有分別。例如,草溝被認為很適合美國農地的排水系統。美國農業試驗所的W .O. REE等人,在1940-1950年代,做了很多草溝的水工實驗,來決定Manning公式中的粗糙係數n及草溝明渠(Open Channel)的有關水力性質。我們在台灣,也按照其實驗結果,在1960年代,做了一段時間的推廣,可惜台灣農民很少願意提供用地來做佔地過大的草溝。最後沒有貫徹其推廣。

此外,筆者多次提過防砂工程,在美國很多州,是看不到任何防砂工程構造物的。筆者在1970年訪問洛杉磯時,難得有機會看到幾座防砂工程構造物,包括格籠壩。筆者居住的休士頓四周,只能看到平坦的曠野。並無起伏的山區。與台灣的環境差異很大。當然,不可能在這樣的環境下,看到防砂工程的構造物。台灣的防砂工程技術,來自日本。台灣是海島國,而日本也是海島國。兩國的地形及其他環境因素,都很相似。日本很早就重視防砂工程。日本最早的有關防砂工程法令,是1666年德川幕府發佈的「山川規定」。在亞洲,日本是最早實施防砂工程且做了最多的國家。日本在1895年開始統治台灣後,在其統治末期,1934年起,釐訂防砂工程計畫,開始做勘查規劃工作。惜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發生,未致實施。至1960年代,台灣顧及防砂工程的重要性,年年派了技術人員赴日本,研習防砂工程技術。返台後,實施防砂工程計畫,已有相當成果。台灣自日本引進防砂工程技術,主要原因,也基於防砂工程環境因素的思考。

 

我有話要說

有關台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的一些小問題

廖耀宇 技師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日前寄給會員人手一冊「台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作為會員鑑定工作實務之準則,堪稱德政值得稱道,研讀之後發現尚有一些小瑕疵,願借技師報的一角提出以供修正:

1.手冊第40頁第9行最後一句〝土木工程鑑定與估價〞漏了〝工〞字。

2.附錄4A工資及材料單價表中,材料項第34項鋼板,應於附註欄中加註〝補強用,t5mm6mm〞。

3.53(以下均為附錄4)礦纖板,厚度應為12mm1.2mm

4.83項混凝土搗築及壓送工資,附註欄應加註〝每M3計〞。

5.91項〝鋼條〞應更正為〝銅條〞。

6.104項附註欄應加註〝360cm×260cm鋁拉門用〞。

7.單價分析表中第4-26項〝鋼條〞應改為〝銅條〞,且單位應為kg,以配合材料項第91項之單位,又本項既強調本色水泥,卻列有色粉項目是否合宜?(4-274-30亦有同樣問題)

8.4-324-33踢腳磨石子僅10cm高,色粉項之價錢居然佔100元,亦就是用了一公斤之色粉,太離譜了,而且前面磨石子地坪一平方米也不過只用了0.15公斤的色粉。

9.6-13項礦纖板之厚度應為12mm1.2mm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工程建設永續發展論壇-生態工程篇紀實

周子劍 技師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適逢成立30週年,於今年92829日假國立台灣科技大學,舉辦「工程建設永續發展論壇」。今(95)7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佈新聞稿,修正「生態工法」一詞為「生態工程」,強調公共建設之目標,除促進產業及經濟發展外,更在創造優質永續的生活環境。融合生態系統與工程技術,從問題根源著手,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除考量原有的功能、安全等外,更要對環境、生態、景觀、甚至文化等考量,以促使硬體工程建設與整體環境相融合,並維護生物多樣性。

因此在928日下午的生態工程篇論壇,特別邀請台灣科技大學李咸亨教授擔任引言人,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吳憲雄理事長、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黃錫薰處長、國立台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林鎮洋教授、台大森林系陳信雄教授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汪靜明教授等五位學者、專家擔任主講人,由於對於生態工法及生態工程有充份的闡述,特將各位與談人之發言重點整理,以饗讀者。

吳理事長:今天談論的是永續的問題,題目是「河川與環境」,以前大家都認為河川只是一個排洩洪水的東西。事實上,民國七十年代台灣水利的工作有了新的觀念,應包括增加廣義的河川是自然景觀及生態環境中的重要組成部份,因此有不同的作法。

河川也是自然物質循環及水環境的重要環節。又河川是人類生存和發展所依賴的主要環境,我們治水,不只是要宣洩洪水而已,還要考慮生態景觀與自然環境。人跟河川是分不開的,有人的地方就有河川,世界上重要的都市都是在河川的旁邊。

人類的歷史可以分成幾個階段,以前的人沒有辦法抵擋洪水,是居住在丘陵地,後來為了取水方便,住在低的地區。為了保障生命和財產安全,開始採取堵截方式防禦洪水,最早的紀錄如在七千年前,埃及就有興建堤防的紀錄,中國在五千年前就有作堤防的記載,在台灣從1911年開始,日本人進來以後,開始大量的興建堤防。堤防的出現,是河川治理防洪史上的一大進步,大大減少一般洪水泛濫的災害,人類的繁榮,堤防提供了很大的貢獻。

我們從事水利工作的常說,水利工作是相對的效果,沒有絕對的效果,堤防只能一定程度的防止洪水,對較大洪水,不但防禦不了,而且還有存在著潰決後加重災情潛在危險。因此人們開始研究進一步的治河防洪的措施,即採取了〞因水之勢、高高下下、疏川導滯〞,把洪水排入湖、海的疏導措施,治河防洪從由堤防發展到疏導與堤防相結合的階段。因此我們作治河的工作,除需滿足人類對河川利用的要求,同時要維護或創造河川環境景觀的自然與生態系統完全溶入多樣化,治理時考慮河川的水理特性和地形特點,以河川整體環境和生態的角度切入,作為衡量河川治理與人為活動干預程度的平準點。

1993年美國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所辦之研討會就生態治河之精神歸納做成以下三點決議,這三點決議帶給台灣和全世界很大的衝擊;()尊重自然環境原有之多樣化。()依照現存之自然條件,建設一個良好水循環及一定安全程度之河川環境。()不只消極保護,更積極的使自然環境再生創造出自然之生態網。

目前全世界治水大都沿續這三點的原則,我們台灣也不例外,水利署這幾年的治水也依據這三個原則。因此治河防洪規劃必需從河川整體環境著眼,運用及通過生態治河之理念,創造出一個具有一定防災效果且有各式各種水流斷面,不同水深及不同流路的河川,強調生態多樣性,注重工程治理與自然景觀的和諧。

因此河川環境管理的規畫,作為治河最高的準則,所謂管理並不是行政的管理,係在規劃河川與環境之相互關係,發揮河川自然生態之特有優勢,調整減免洪患之不利影響,保護和改善人類與自然生態之環境,所以河川環境規劃是水利工程科技與生態工程科技密切結合,相互輔助的新觀念作法。

所以我們現在治河的方式主要有下列兩個方面:

()對自然環境的影響:包括工程興建對水文、水理、地形、地貌條件的改變影響。對水域形態變化的影響。對水質、水循環、土砂、地下水、自然景觀、上、中、下游河口及海岸的影響。對棲地、水棲動植物、生態系統環境、非生物物質之影響。

()對社會環境的影響:人口遷移、土地利用、人類生活環境、河川資源利用、人群健康旅遊與文物古跡歷史等之影響。

目前的治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這個河川有甚麼東西,包括人的、動物的、植物的、物理的、化學的情況要先瞭解,所以要先辦理河川實質調查。

第二個階段是要作河川環境的管理,從環境的角度,再去作河川治理的計畫。在不影響、不破壞環境的原則下,以管理替代治理,以生態替代工程。

 

黃處長:生態工程是工程會在推動的,因此要向各位報告生態工程的背景和理念以及策略。剛才吳理事長說明過去台灣為了經濟發展,做了很多建設,短期內帶給我們一段繁榮。長期以來,老天爺始終會告訴我們,我們錯了。九二一大地震以來,從南到北,可以發現台灣的山頭,不管有沒有開發,大部份都很難看。按照先進國家的經驗,大地震後要經過三、五十年,地質才會恢復它的穩定。所以這幾年來,我們思考是不是有自然的方法,可以減少自然的災害,避免災害的發生。

以前的「生態工法」,現在我們把它改成「生態工程」,主要是大家認為「生態工法」沒有學理上的依據,應該要有一些可應證的公式,可以計算的方程式,規範等等。經過工程會的一個生態工程諮詢小組討論的結果,認為應該與國際接軌,國際上都是稱為「生態工程」,希望不會發生在國際上我們講的與他人講的不一致。工程師希望有一些程式,一些規範,可以明確的得到一個結果,但是有些東西很難用這種方式去說明的,有的是設計過程中的一些心態想法而已,生態工程是除了功能與安全之外,還要考慮環境、生態、景觀、甚至文化的影響,以促使硬體工程建設與整體環境相融合,並維護生物多樣性。

生態工程強調從整體性、系統性的角度來思考問題,減少營建工程對生態環境的衝擊,研究造成安全問題之因子,從根源將因子袪除,因地制宜、是不是可以就地取材,並減少生命週期之消耗,以期對環境的破壞減到最小。

在歐洲的阿爾卑斯山是國際的觀光地區,坐過遊覽車走他們山區道路的人可以發現,那裡的道路是國際級的觀光道路,卻只有兩線道,來往各一個車道,不論大小車輛要交會時都要等待。

我們希望台灣以後道路設計,優先採交通管理等非工程手段,用最少的車道數來滿足交通需求,減少對生態系統的干擾,避免大挖大填造成山坡不穩,以往山區道路有很多護欄,時間久了,護欄的排水孔阻塞了就會造成邊坡的不穩定,甚至崩塌。因此以崩塌地治理為例,從上方源頭尋找填補裂縫,截水、分水將地表水引入植被區灌溉,以穩定坡址、防止坡面沖蝕。

在整體推動策略而言,我們從幾個角度出發,第一是建立制度化推動機制,研訂推動方案或作業要點,建立生態工程檢核評估機制及協調相關部會修訂相關技術準則規範等,以供各部會工作人員可以有一些工作依據。第二是整合各部會研發資源,整合部會署之研發資源,積極發展適合本土之生態工程。第三是成果展示及教育推廣,專業技術人員訓練,加強國際交流,擴大對民眾宣導。

為能長期性、持續性落實推動生態工程,我們將工程建設之全生命週期觀念、對環境生態影響之補償概念、優良工程案件選拔及公共建設先期作業預算之一定比例作為推動經費等納入考量,擬訂推動方案或作業要點之法制化作業機制,預計年底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為了將生態工程理念具體落實於公共建設,我們在於北中南東等4區選定配合學校,自957月至12月,每月分別舉辦河溪水域及道路工程班講習,這次講習和以往不同是透過承包公共工程的顧問公司實際從事規劃、設計、營造及施工人員,予以講解落實執行。

再來是預計於11910辦理2006生態工程國際研討會,舉辦以河溪整治、道路工程為主要議題之生態工程國際研討會,邀請歐、美、日等積極推動生態工程之先進國家來台研討,本會並提供技師及建築師公會230名免費參加名額。

另外是辦理95年生態工程博覽會,我們選定道路邊坡及崩塌地整治之展示主題,分別於南投溪頭(1013~15)、新竹北埔(102021)、陽明山(1026~29)等展場辦理3場生態工程博覽會。

全球氣候變遷讓我們面臨大自然更嚴酷的挑戰,近年來之桃芝納莉颱風、敏督利艾利颱風及去年的612豪雨,大自然一再展現威力,讓我們更加體認「順應自然、學習自然」的重要。生態工程的推動,在促使工程建設除了追求功能、安全需求外,也要兼顧環境需求與自然環境共生、共存、共榮;期盼產、官、學、研各界及各種民間力量共同合作、一起努力,凝聚所有動力朝向環境永續發展目標前進。

 

林鎮洋教授:我們在講到一個新的觀念,剛剛處長談到心態,心態的改變,每個人都同意,但是作為上非常困難。我記得台大的一位老師,也當過台大的校長,他說土木工程是為生民立命,為往聖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我常常在反省自己,這個行業現在到底有沒有存在的價值,是不是要做一些改變,是不是我們也必須要做某種程度的調整,非常困難。我看到一個現象,我最關心的是土木系,我最瞭解的是土木系,人們對不瞭解的東西都有一種防衛的心態。

目前我在各學校不容易看到純土木系三個字,更不要說是營建系。所以美國的柏克來,史丹福大學都叫土木與環境工程系,也就是說,土木系都要加上環境,環境工程是不是像以前台大環工系要做化學分析,水質分析、空氣污染,不是嘛?是從事結構分析,柏克來一些教授是開始從永續的觀念作一些探討,就像我們今天探討這樣的一些理念,同樣的,我也問我自己,到底有沒有生態工法這個東西,如果它不存在,是不是台灣把他神話了呢?還好我以前在德國唸了六、七年的書,才有機會跟這樣一個領域一起成長。

生態工法很熱門的時候,我曾經有機會和一些司法官的朋友,談這些問題,一般人對生態工法有一些誤解,影響具有裁判權的司法人員,做了一些不公平的對待。總是有學生問我,老師,你講的生態工法,到底是民法、刑法,是公法還是私法的領域,換言之,這是對生態工法的不瞭解。我常常有機會回到德國去做學習之旅,在德國問甚麼是生態工法,不易得到回答,因為他已經在做的,何必還要特別強調這樣的一個方法呢!

所以現在補充一些新的環境、生態,有上述的功能、方法。但是我們現在的專業分工越分越細,土木系裡面還可以開了很多系。我曾經用半年的時間在美國做了一個學習之祣,邀請我去的學校,它還是有土木系、地理系、植物系。它有一個研究中心,叫生態工程或是生態工法研究中心,去年的研究計畫換成台幣是5億多,它是提供一個整合的機會。我要跟各位報告的生態工法也好,生態工程也好,它的核心的很多專業價值,必須經過時代的焠練,找出一個在操作的過程中,由於自我專業的堅持也好,因為不太容易瞭解,今天請法律背景的蔡副院長來講話,是進步的,這種進步慢慢的就有題材,我相信我們技師朋友是恰當的。

 

陳信雄教授:今天很高興在各位土木技師的面前,從森林的觀點談談生態的工法,我的題目為什麼是「從生態工法到生態工程」。兩年前我帶學生到日本去參觀他們的生態工法做法,他們的理事長說,我們沒有生態工法,我們只有近自然工法,我今天的內容可能對生態工法有一些批評。當年我對郭副主委最難以接受的是,他拿了兩張相片給我看,一張是用傳統工法做的駁坎,一張是用植生工法做的,在一場颱風之後,傳統工法做的駁坎已經被破壞掉了,植生工法呢,還是非常完整無恙,我不知道他的相片是怎樣取得的。

生態工法應該是「以安全為基礎,生態為導向」,一個坡地沒有穩定的話,植生是絕對沒有辦法成功的。當然也不能說生態工法太過軟弱,就不能用,而是要和傳統工法相互配合。在「以安全為基礎,生態為導向」的定義下,事實上也只不過是將所謂之生態工法作為植生工法的延伸而已。

台灣由於地形陡峻,地質脆弱,加上上游集水區與下游社區之間,緩衝帶的狹窄甚至缺乏,因此洪患之災劇烈且頻仍,一般的植生工法,往往緩不濟急,必須仰賴傳統工法。因此最理想的工法,便是以傳統工法為基礎,再加上植生工法,才是治本之道。若一味的執意於由植生工法所延生的生態工法,則20047月到11月一連串的水災,大半的生態工法毀於一旦可為殷鑒。有一個笑話,台大有一次校務會議,有些系要改名,如地質系改為環境地質系、森林系改為森林環境系,數學系就說大家這麼喜歡環境,就改為環境數學系好了。

要落實生態多樣性保育及永續發展,唯一之途是確實保護上游森林集水區的水土保持功能,使其避免產生土砂的產生,要知上游不保下游難以安居的道理,惜五十年來大家都忽略了此極為簡單的原因。所有工法,應慎重考量在空間上如何因地制宜,在時間上孰先孰後,有賴主事者智慧的判斷與選擇。維護自然生態的平衡,是我們的終極目標,以近自然工法的觀念來導正行之有年的生態工法。也許可以平衡雙方的多年來的岐見,而生態工法的定義也自然的能獲得共識。

 

汪靜明教授:今天要講的是生態工程裡面生態內涵的一些觀點,既然要講生態,生態到底是個怎麼樣的東西,工程和工法的部份是你們的專業。我曾在中國時報寫了一篇專欄,這是生態工法嗎,這是綠美化工程,甚麼叫生態工法,我是照圖施工而已,規劃來說,我們配合政策,多點綠意,少點水泥。這個發生在師範大學做生態池的過程裡面,有民眾或是學生說,有沒有偷工減料,看起來有做好像沒做。

生態工程是我們要走的路,生態工程的內涵在那裡,要跟大家分享。生態是什麼,生態是環境和生物的互動關係,生物和環境,環境包括了工程。推動生態工程的過程裡面,我們講人圈、氣圈、水圈,土圈,中間交集的是生物圈。大家講永續發展,我們追求的是什麼?是風調雨順,風調雨順就是社會與自然的永續發展。風調雨順,國泰民安是我們國家追求的永續發展。這樣永續的工程怎麼去為之呢,就是生活、生產跟生態交會的一個地方。

在生態工程裡面,大家追求的是什麼,追求的是生物多樣性,我力排眾議,我主張的生態多樣性。當然很多生物界會反對我,我是生物系畢業的,生物界當然要求生物多樣性,要工程界去瞭解蟲、魚、花、鳥獸,不容易啊。不能用本位主義要求工程界去瞭解各式各樣的魚,各式各樣的鳥,各式各樣的蝦,所以生態多樣性比較重要。棲地很重要,棲地包括人的棲地,野生物的棲地,九二一重建家園,用一點生態的觀念讓他來順應自然,提供生物生存的空間,生物與環境的東西,在一棵樹上,可以看到有多少的生物多樣性。我們學生態的,生物與環境的關係,是我們要提供給工程界。我們批評工程界不懂這些東西,生物界都懂嗎?並非生物界都懂所有的生物,我也是只懂一部份的生物指標而已。

以環境的安全為基礎,生態為導向,就是生態工法。他可以為防災、他可以為景觀、他可以為遊憩。圓山子分洪是一個大的生態工程,把水分掉,所以生態工程是可以做防災工程,應該在安全之餘,多一點生態的考量,現在的居民不但要工程安全,也要景觀。

 

李咸亨教授:任何專業的理論,他是不會衝突的,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常常反而造成最後的結果是一種誤會。我們相信各地方機關的主辦人員,都是像林鎮洋教授和汪靜明教授一樣,知道甚麼時候、甚麼時機、甚麼地方要用生態工法,現在問題是沒有這麼多人才,也需要林教授和汪教授對所有執法的人員,作一個心態的訓練,讓他們心裡完全知道,甚麼時候用生態工法,什麼時候非要土木工法不可。

我們大部份的人不是反科學方法,是反科學主義,科學方法和科學主義有什麼不一樣?科學是不必反對的,可是有些人把這個世界的一切都用科學來解釋,比如說,藝術要用科學來解釋,美術也要用科學來解釋,這就錯了,這就叫做科學主義,也就是以為科學可以解釋一切的。今天兩位泰斗在說明的,生態工法絕對不是去混凝土化,絕不是想要去排擠其他的工法,可是我們在第一線碰到的卻是這樣,才會有今天有些人有些誤解,有些反彈,今天如果知道,這是政府的一個誤解,就是今天大會成功的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