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社論主筆:李順敏

廣告:第一版七洲、合理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工程界亟需強化倫理制度

公共工程委員會吳澤成主任委員上任後,為改善我國工程人員之敬業精神及專業競爭力,特將工程倫理之強化列為重要施政目標,隨即委託研擬推動方案並著手編擬工程倫理手冊,以具體執行。我們探討國內多年來各項工程建設之缺失現況及改善對策中,發現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就是工程人員本身之敬業精神及專業自持的特色,在社會多元化及價值現實化等影響下,似乎愈來愈被自己人所忽視。為求撥亂反正及提升工程人員的社會貢獻,政府確有必要儘速激發所有從業人員的自覺能力,並建立專業團體同儕間的自律機制,讓工程專業技術重拾社會的高度信賴與信心,才能使工程人員時時重視自己的社會形象,確立中流砥柱的建設先鋒地位。

簡言之,「倫理」是一套價值規範系統,而「專業倫理」則是針對某一專業領域中的人員所訂出之相關規範。「專業」指的是一種專責工作,不僅為社會帶來貢獻,也受到社會尊重,從事專業工作的人必須受過高等教育或在某一特殊的知識領域受過訓練。當專業發展到具備組織形態時,自然會產生一些特有的內部規定,它除了維持一個專業養成的學習環境外,亦規範成員間的相處方式,以確保組織內部的和諧,並藉以展現專業所應擔負的社會責任。

工程與法律、醫學、會計等一樣,都歸屬為一項專業,所以欲強化「工程倫理」,即需為專業工程師建立應有的認知與實踐的準則,例如工程師之間、或與團體及社會其他成員互動時,所應遵循的行為規範。其內容說明工程師應維護及增進其專業之正直、榮譽及尊嚴,增進工程師對職業道德認識,使其個人以自由、自覺的方式遵守工程專業的行為規範,善用所學專業知識及素養以提供服務,並積極結合群體的智慧與能力,善盡社會責任,達成增進社會福祉、安全目的。

因此,雖然當前的政治與社會紛紛擾擾,政府與民眾愈來愈不瞭解工程這項專業的重要性。但此情景相較於當年政府全力推動十大建設時,一旦工程師但所建立的社會形象與地位,著實讓曾經立下汗馬功勞的工程前輩們感到唏噓。近年來我國的公共建設投資大幅降低,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成效暫時又無法銜接,但工程界面臨國際化的競爭時,強化專業實力及確保社會信賴,應是當務之急。國際上對於各產業的倫理道德要求,在幾項知名企業風暴及專業醜聞後,要求愈來愈高,例如美國的沙氏法案、會計準則的國際化、以及工程國際會議上多次以倫理規範與反貪瀆為會議主題等等,用心的人由此趨勢發展即可知道自律規範與倫理準則的重要性。

為求工程專業的永續發展,本報呼籲,除了各類工程人員都應恪守法令、履行服務契約外,個人行為可以注意相關的倫理規範,並力求專業上的持續成長。而各類工程人員組成的專業團體,更應在內部充分探討、訂定最為適用的倫理規範,同時在會務的運作上積極發揮倫理自律機能,以期維繫其形象與地位於不墜。

 

WEF發布2006我國「全球競爭指標」排名第六

﹝本報訊﹞世界經濟(WEF)2006927發布20062007全球競爭排名新聞稿指出,台灣「成長競爭指標」排名居全球第六,仍居亞洲第一。

行政院經建會表示,為求創新,WEF新增加「全球競爭指標」,我國成長競爭指標,在受評比的125 個國家中排名第6,較去年滑落一名,仍居亞洲第一名。顯示我國中長期經濟成長的潛仍強。最近持續存在的政治紛擾因素能儘速排除,台灣經濟應可很快回正軌,發揮應有的競爭。另依「全球競爭指標」評比結果,我國在奠定國內總體環境的基本需要和效方面,競爭相對顯得後,亟需積極檢討、改進。經建會將儘速取得完整之競爭報告,深入瞭解我國競爭退步之原因,並邀集政府相關部會進檢討,並提出因應、改進對策。

 

內政部建研所頒發台灣第一座「黃金級」綠建築認證標章

﹝本報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104日,正式頒發台灣第一座「黃金級」綠建築認證標章予台達電子台南分公司。以表彰台達電子這座綠色廠辦,獲得綠建築EEWH評估系統九大指標全部通過,及獲得內政部「2006年最佳優良綠建築大獎」的肯定。

建築研究所表示,台達電子台南廠佔地1.89公頃,位於台南科學園區,此次獲得工業科技園區廠辦類建築第一座「黃金級」綠建築標章的肯定,相較於一般住宅或辦公大樓,必須付出更多的努力來要符合各項評估指標的要求,實屬不易。該座廠辦建築物,完全依照綠建築工法興建,營造出一個「生態、節能、減廢、健康」的工作環境,節能效果高達31%,節水效果更達50%。其優異的工作環境,不但對企業是最佳投資,對工作者健康及節約能源也有莫大好處。綠色建築不但是環保節能的最大實踐,也是員工生活與健康的最大保證;在天然資源面臨枯竭的今天,興建綠建築是相當正確的選擇。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孰為損鄰事件之侵權人

房樹貴 技師

筆者前於技師報第511期、512期中曾就鄰房現況鑑定之場所同意權及損鄰賠償提存金之性質為粗淺之論述,今再就訴訟實務上常見之問題即定作人(通常指建設公司)有無可能與承攬人(營造業者)共同侵權之可能?亦即受損戶若以一訴訴請法院判決定作人與承攬人依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第二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認為定作人與承攬人均為共同被告時,是否有理?

按受損戶若因鄰地施工所惹起之損鄰事件之請求權基礎係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本項係採推定過失責任主義,同法第191條、第1911至第1913條中均有相同之「不在此限」之用語,均為相同之立法例,此為舉證責任之轉換,深言之,亦即法律原則上認定侵權人、工作物所有人、商品製造人、汔機車駕駛人、危險製造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若該等之人對原告之主張否認之,則負有舉證始可免責之責任。

再者,此種鄰損事件之請求權基礎,是否可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條項規定前段與後段共存有二個請求權基礎,若可依前段規定請求之關鍵在於加害人有無「不法」?何謂「權利」?所謂「不法」,依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420號判決認為所謂不法,僅須所有人對於行為人之妨害,於法令上無容忍之義務為已足,並非以行為人之妨害具有刑事責任,或民事上無效、得撤銷事由為必要」。所謂「權利」不含「請求權」亦不包括「純粹經濟上損失」,因此,筆者認為損鄰事件之請求權基礎似不符合第1項之要件。

民法第185條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並非為單獨可成立之請求權基礎,而只是關於行為人(即侵權行為法之債務人)彼此之間關係之規範,被害人對於每一侵權行為人的請求權基礎仍然是依據民法第184條,而且其本質上仍屬侵權行為。學者就民法第185條至191條均稱之為特殊侵權行為。依最高法院666166院台參字第0578號令例變字第1號: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例如甲路人行走於道路上,為不相識之乙、丙先後撞及,則乙、丙不相識,無意思連絡,但乙、丙之撞及甲,均為生損害及甲之原因,所以乙、丙自須依第184條、第185條負連帶侵權責任。另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固訂有明文。然所謂共同侵害行為,仍需共同行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若其中一人無故意過失,則其非侵權行為人,不負與其他具備侵權行為要件之人,連帶賠償之責任,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437號判例、73年台上字第593號、78年台上字第675號判決亦可資參照。

次按凡從事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及拆除等行為時,應於其施工場所設置適當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等安全措施,以預防人命之意外傷亡、地層下陷、建築物之倒塌等而危及公共安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50條定有明文。又基礎設計時,須先查明其鄰近建築物之基礎或地下建築物及設施之位置及構造情形,以為設計防護設施之依據。前項開挖防護設施,應依本章第六節及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開挖土安全措施之規定,妥為設計施工,防止鄰地之沉落、側移、崩塌及鄰房之損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2條亦有明文。此皆為保護他人之法律規定。又所謂起造人依建築法第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而言,再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變更或消滅之特別要件),則應由他造舉證證明,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號亦著有判例,是則受損戶若主張定作人就其所有房屋之損害,有加害行為之事實,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然而受損戶於通常情況下,恐怕很難就民法第185條或第189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具體加以舉證以實其說。

另外,受損戶或許可認為承攬人與定作人間係存在僱傭關係,而主張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然按承攬契約與僱佣契約雖均為勞務契約之一,但其間仍有不同,例如:1.受僱人應聽從僱用人之指示而作為,無任何裁量餘地(請參84年台上2702),承攬人係獨立自主,未納入定作人之企業編制。2.僱傭契約有勞務專屬性,承攬契約則無,承攬人使用他人完成工件,亦無不可(請參65台上1974)3.縱使受僱人供給之勞務不生預期之結果,僱用人仍應負給與報酬之義務。換言之,危險由僱用人負擔。但於承攬,工作沒有成果,承攬人不得請求報酬,亦即危險由承攬人負擔,但定作人受領遲延,或供給材料之瑕庛,指示不當,不在此限(84台上2227)。因之,若定作人否認,依前揭有關舉證責任分配之說明,受損戶就共同被告即定作人、承攬人間之僱傭關係,係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

綜合上述,大多數情況下,應可認承攬人才是損鄰事件之侵權人,又損鄰事件發生時,起造人(即定作人)均為求早日取得使用執照,並本於敦親睦鄰原則下,均會積極的與受損戶協商以謀求達成和解,筆者建議於和解時製作調解筆錄時,應以承攬人為和解之主體,亦即宜以承攬人名義與受損戶簽訂調解筆錄,以免另受法律上之不利益。

 

台灣水土保持芻談-護坡工作

張添鉢 技師

在山區開闢道路時,路面上土層被挖空,原有的坡面土層支持力消失,致常引起棘手的崩坍。若數年內新路面能完全穩定,算是上天很幫忙。台灣大規模開闢山區道路,始於中部橫貫公路開築。當時,政府為了解決東部與西部間的交通問題,並解決一大批榮民的生活需要,在1960-1970年代,經過三年十個月時間開闢了348公里(主、支線共計)的橫貫公路。橫貫公路開闢後,人類活動,深入高山地區,沿路濫伐、濫墾不斷。原有天然資源被破壞殆盡。迄今時聞橫貫公路的邊坡崩坍而交通受阻。事實上,九二一大地震後,橫貫公路谷關至梨山段,迄今無法通車。可見山區開路後的維護,困難多多,相當棘手。

水土保持界在坡地上開闢農路,始於農地綜合性水土保持計畫,時為1965年。後來,計畫區持續增加並擴大,致農路規模也漸大。另外,民政廳在山地鄉開闢產業道路。但是護坡難,自1972年左右起,也歸由水土保持局合併設計施工。台灣約三分之二是山地,因此,無論開闢普通交通道路、戰備道路,或是農路、產業道路,都會涉及護坡的問題。不只是開路,一般民家在坡地蓋房子時,往往也會遇到挖地護坡問題。尤其,很多民宿旅館,休閒遊樂區在林間設置時,挖到坡地,也同樣需要重視護坡的問題。

護坡方式很多。利用工程、植生及兩種方式混合的,或其他變化的方式。工程方式,以擋土牆及砌石護坡最多。因為坡面易於崩坍的地點,常需要一種護坡構造物,來抵抗崩土土壓及落石、滾石的沖擊力。混凝土擋土牆構造堅固,且有充足的重量,最廣被為利用。坡面較緩,表土較厚,適於植生成長時,可以利育草生的根部固結力,使土層不易崩塌。同時,草生在地表上的莖葉提供良好的表土覆蓋,易防止逕流的沖蝕。排水不良地點,配合排水措施,以保持護坡的安全。

坡面露出的表土土層太薄,或是土壤性質不易使植生著根生長時,常以噴漿方式解決。方法是,預先以植生種子、肥料、土壤、水等材料,配合一定比例混合成漿狀流體,利用大卡車動力,操縱壓縮機,以水泥槍噴上坡面,再以促進發芽的保水劑與防止雨水沖蝕的養生劑噴在其表面。

坡面有充分的土壤厚度與養份時,一般使用植生帶的方法。植生帶是以特製的粗目布料做成香腸形狀的細長中空帶,填充肥料,土壤,保水物質及養生劑等材料,放入等高方向的細溝中。在19601970年代,台灣水土保持界使用多量的植生帶。初期試用時,自日本植生株式會社等公司進口使用。

另外,以就地取材的方式所做的護坡工作也多。例如,以九穹樹幹打樁固定坡面崩土後,待九穹著根生長,就形成護坡林帶。塊石多,易收集使用的地點,以空砌石牆,混凝土砌石牆,或是塊石混凝土擋土牆土牆等方式,來解決護坡的問題。因此,如運用妥當,就地取材的方式,既省費又方便,迅速可達到護坡的目標。

其他還有很多富於創意的護坡工法。例如,坡面土壤養分貧乏,植生不易著根的地方,可以自附近找尋良好土壤,加以適量的堆肥,化學肥料,及植生種子,以壓縮機壓成盤狀,貼在坡面培育植生。有時,再用鐵絲網或是化纖網覆蓋其上面,防止雨水沖刷及保溫、保濕,以促進早日綠化。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技師執業「專任」相關法令集錦

陳錦芳 土木技師暨律師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或營造業法中,基於技師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密切之關係,因此對於技師之執業均有專任之規定。作者曾於技師月刊第38(949)詳述其內容,嗣後並有讀者來電詢問相關之規定;為便於各位讀者理解,以下擬就技師執業專任相關規定,摘要製表並補充相關函文以利讀者參照,如有疏漏,仍期待各界先進不吝賜正為禱。

一、技師執業專任之法令

技師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一,依我國憲法第86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故技師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及格,並依技師法領有技師證書,得充技師。技師執業之三種類型,原依技師法第6條,技師可採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組織技術顧問機構及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但自9229日營造業法生效之日起,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無需領有執業執照。)即吾人一般所稱自行執業、受聘或組織顧問公司及受聘營造廠。而專任條款目前除自行執業之情形並無規定外,係分別規定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詳附表一。

附表一 技師執業專任規定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營造業法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營造業法第34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且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該公司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 、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二、技師執業專任之解釋函

現行有關技師執業部分,因分別由技師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及營造業法之主管機關內政部所管理,因此就技師執業專任規定之解釋函,摘要整理如下:

附表二 技師執業專任之解釋函要旨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主管機關:工程會

營造業法

主管機關:內政部

˙執業技師得兼任該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內之不同業務或職務,例如兼任同公司之董事或總經理等。

(工程會94.09.08工程企字第09400315900)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關係企業董事長之職務。

(內政部94.08.05台內中營字第0940084970)

˙執業技師得擔任技師公會理監事。

(工程會93.06.18工程企字第09300238660號函)

˙專任工程人員得同時擔任該營造業負責人。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另為同公司工程技術顧問業之執業技師。

(內政部94.5.25台內營字第0940005706號函)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兼職須經工程會認可

(工程會93.06.18工程企字第09300238660 號函)

˙專任工程人員得擔任仲裁人。

(內政部94.04.29台內營字第0940004552號函)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辦理公會鑑定案件須執業機構同意

(工程會92.04.28工程企字第09200151480號函)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其他公司之代表或董事等職務。

(內政部94.2.16台內營字第0940002920號函)

˙私立大學院校教師或任職於私人企業得設立技師事務所

(工程會93.04.12工程企字第09300130080號函)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民意代表或地方基層里長職務

(內政部93.11.12台內營字第0930087141號函)

˙私立大學院校教師或任職於私人企業不得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工程會93.04.12工程企字第09300130080號函)

˙專任工程人員兼職原則

()兼任教學及研究工作,於上班時間內,每週不得超過八小時。

()屬政府機關徵調辦理之緊急性勘災工作,得事後由徵調機關造冊送本署備案。

()有關專任工程人員兼任之鑑定業務,其認可事宜委請專任工程人員所屬之公會辦理,並請相關公會就專任工程人員受其指派或輪派之鑑定工作,訂定作業規定,且得於事後由各該公會每年統一造冊送本署備案(內容包括兼任業務或職務之內容、起迄時間等)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於辦理兼任業務、職務前,應告知其受聘之營造業負責人。

(內政部93.07.28台內營字第0930085146號函)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

(內政部93.07.15台內營字第0930085134號函)

 

˙專任工程人員得擔任技師公會理監事

(內政部93.06.02台內營字第0930084207號函)

 

˙專任工程人員得兼任該營造業公司之業務或職務

(內政部92.10.02台內營字第0920089067號函)

三、小結

以上之表格為作者整理,其中解釋函係由作者自行摘錄要旨,各位先進如對相關內容有疑義,可依本文所附函文字號,逕自查詢原函文之內容以了解其內容。

 

論建築法修法『藝術美觀』、『工程安全』孰輕孰重?

莊金洞 技師

民國八十八年台灣所發生之「921集集大地震」,重創了中台灣、北台灣上萬棟之建築物,造成屋毀人亡之慘劇,究其原因係「法律制度不良」、「施工監督不週」所致,監察院之調查報告指出「橋斷樓塌,皆因監造不實」;然建築法第13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是欠缺專業考量之法條,蓋房屋建築係為了提供人們居住,其「工程安全性」考量應重於「藝術美觀性」相當明確,故結構專業技師之「專業尊重」應被提升,以維護社會大眾之公共安全,建築法亦應正名為房屋法方能與世界先進國家法律名詞一致

土木、結構技師公會共同推動「建築法第13條修法」之工作,從民國92年以來迄今已三年多,建築師以豐沛人脈與政商關係,屢屢阻撓立法院「建築法修法提案」未能付委過關,建築師之說帖為「建築」與「土木」養成教育不同,專業評估之標準規範不一樣,遊說立法委員來阻礙修法工作之進行,致建築法修法提案」連署後未能有所突破;事實上台灣之教育制度大多沿襲歐美國家,土木、結構技師之專業內涵即偏重「工程、力學」,建築師之專業訓練卻偏重「藝術、美觀」,基本上是相輔相成、互助合作的不同專業領域,共同提供專業服務能力來完成一棟房屋設計建造工作,但現今建築法規定建築物之設計監造人以建築師為限,實際悖離社會大眾對「公共安全」之期待,美國的房屋建築法規對於各師執業之方式,係採用開放式之規定,即土木、結構技師亦可為房屋圖面設計、建造施工查核之統合協調人,亦可代替業主向政府申請建築許可執照、辦理施工檢查紀錄、申請使用證書等等行政程序流程,這一點我們要指出來讓主管機關、立法委員知道,為何台灣之法律制度總是學習美國制度的半套,實在欠缺完整性、合理性及專業性考量,以致建築法令、制度,落後先進國家、大陸中國一大截,難怪921屋毀人亡這般嚴重。

我們現在提供合理之建築法修法條文如後,「第十三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係指建築專業或結構專業之設計人及監造人。

本法所稱建築專業設計人及監造人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份,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工程技師負責辦理,承辦建築師並負統合協調責任。

本法所稱結構專業設計人及監造人以依法登記執業之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之建築、設備及非屬設計人執業範圍之結構等專業工程部份,應由承辦技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執業之專業工程技師負責辦理,承辦技師並負統合協調責任。

監造人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一、監督營造業依建築執照之設計圖說施工。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

本法所稱之監造人,即屬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稱之監工人。……….」,新修正之第13法條方能導正現今建築法之偏頗,讓專業分工制度與精神得以落實執行,監造即監工,明確定性「責任」,符合社會大眾對「房屋安全」之期盼,與歐美國家之房屋法規規定,趕得上世界潮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07.03以工程企字第09500245400號函示各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或6樓以上之建築物委託設計、監造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規定、施工查核及介面管理等配合措施;投標廠商應具有結構專業工程等之技師執照、施工查核之監造應明列結構專業工程等之監造技師。房屋建築之施工勘驗查核已是未來不可避免之趨勢,公會當再次提醒各位會員,務必確實派員駐場督導施工,詳細查核工程品質後始能簽章,駐場監造所需薪資等費用,建議依實際駐場人月數,按月向起造人收取監造費,合理之監造費率請參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議及計費辦法」,服務成本應包含直接費用(薪資、管理、其他)加上公費及營業稅,合計約略為人月實際薪資之2.6~3.55倍,合理的收費才能落實駐場監造的工作,以確保工程品質,提高房屋結構之耐震能力,保障社會大眾之公共安全。這就是我們主張加速修訂建築法第十三條之主要目的。同時建築法內相關之法條第三十一、六十條應配合辦理局部修正,詳細條文載明於立法委員提案連署書中(結構技師公會的版本)。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阿里山的雲海和日出

魏政光技師

悠閒的旅程,動動筋骨,讓高山無污染的新鮮空氣和芬多精,浸潤我們的肺,在不知不覺中增進我們的健康,這是何等的可貴和難得。

公會舉辦三天二夜的達媽依谷、阿里山雲海、奮起湖風景區之旅。天氣漸涼,行程悠閒,北部許多技師報名,用32人座遊覽車,分甲、乙兩車,坐起來舒服。南部技師,因報名人數不足,未能成行,美中不足。原定中正紀念堂集合出發,適逢倒扁活動,怕遊覽車進出困難,改在國父紀念館上車,但對有些會員確屬不便,但事先預防,才是萬全之計。

早早出發就是為了午餐之前趕到阿里山鄉山美村的龍美原住民部落-達娜伊谷。這裡由鄒族原住民部落同心協力經營,整理環境,鋪設步道,保育高山鯝魚,約略顯出風景的芻形,但離理想尚遠,若是在歐、美、日本,必能讓人賞心悅目。沿著上坡段走,到達溪邊,在溪流中可見到成群結隊的高山鯝魚是園區的保育魚類,有另一條步道往上走,則可看到高山鯝魚,它是國家保育魚類,因步道坍方禁止通行,無緣見到高山鯝魚。

中午在達娜伊谷享用鄒族原住民風味餐,「享用」兩字是旅行社使用的宣傳用語,我們覺得離「享用」還差得很遠。曾提醒旅行社的兩位帶隊,午餐未達公會餐標的標準。這個景點尚需努力使它「整潔」,另外還要注入一些文化東西。我們飯後觀賞了一場鄒族歌舞表演,由於對鄒族無深入瞭解,又無適當的解說,自然也無法看出深層的文化意義。

下午下起雨來,奮起湖大飯店距停車場有一段距離,我們必須在雨中拉行李到飯店。稍事休息,集合前往參觀火車站,時間已晚,老火車頭鎖在車庫中,沿鐵軌走,參觀了百年土地廟後,在陰雨中即回飯店準備吃晚餐。台灣的土地公廟太多了,當年的畏天敬天加上迷信,如此卻成了今天文化的一部分。

我們住宿的奮起湖大飯店,最有名的是奮起湖便當,當年入山工作的工人,入山時由山下搭火車、鐵路陡又一路上坡,蒸汽火車拉力不足,慢慢的爬,到此已是中午,必須買便當充飢,因此打響了奮起湖便當的名號。至今,號稱百年便當,仍有許多旅客到那兒特地買便當吃,遙想當年伐木工人的艱辛。

第二天早上,在奮起湖遊樂區的健行行程,因原有路途連日下雨不好走,接受飯店的建議改路線,在小雨中參觀了四方竹及附近的風景,就回到奮起湖老街,街上處處擺著紅紅的樹蕃茄,在他處很少看到賣得很貴,許多人好奇買來吃,吃法似百香果,並不很好吃。

下午到達塔塔加遊客中心,看過多媒體簡介後,出發走向大鐵杉景點,雨中走小路,別有一番風味,山路陡窄,處處有積水,但大部分技師及眷屬興緻很高,都能走到大鐵杉景點,在大鐵杉前照了一張團體照。

今天幾乎整日都是小雨不停,明早要搭小火車上祝山看日出和雲海,能看到的機率大概不大,旅行社帶隊曾微詢高明福副主委的意見,是否要改行程。高副主委認為不宜更改,照行程走,能否看到日出和雲海全由運氣來決定。許多技師私底下也認為百分之九十八看不到日出。不料,半夜後天氣放晴,幾顆星星露出了臉,明早能看到日出的機率增加了。

本次旅遊第二晚在阿里山住阿里山閣,未住阿里山賓館最主要的考量是搭小火車,且價格較便宜。一早搭小火車上祝山,猶記三十幾年前,在阿里山賓館度蜜月,也是一早搭火車上山,看到了火紅的日出,今日能否看到日出,尚在未定之天,因為之前,也曾失望過一次。在祝山車站上方觀日最佳點聚集者一大堆人,大陸客也不少,引頸企盼中,聽著解說員解說日出時間兼賣食品,格調粗俗,亳無文化素養。五點五十七分左右,在嘈雜聲中,太陽露出了,但在今早雨後突放晴下,初展的旭光不紅卻綠,不是很美,但能看到日出已是不錯,這也證明高明福副主委不改行桯的判斷是對的。

看完日出,再搭小火車回飯店吃早餐,飯後個個精神抖擻,雖然四點就起床,看起來卻都不累,集合出發去暢遊阿里山國家風景區。原來想走木棧道,視野較佳,但因久雨,木棧道濕滑,為了安全,只好退回到平面道路。走過姐妹潭、受鎮宮、慈雲寺、三伐木、光武神檜等,就回飯店,此時天氣已陽光普照。也許是隊中高齡技師不少,因此旅行社帶隊者,雖多次與巨木群步道交叉而過,始終未帶隊進入巨木群。

葉榮晟技師仍年輕好探險,在奮起湖時,就已經與黃國鑑技師脫隊走自己的路,看到的景點較其他人豐富,今天不例外,他帶著余理事長夫婦,幾位技師前往第二巨木群攬勝,果然風景優美,余理事長一再的述說巨木群風景的漂亮,未跟隨而去的技師眷屬心有憾焉。

在繁忙的日子中,撥出三天參加悠閒的旅遊,動動筋骨,讓高山無污染的新鮮空氣和芬多精浸潤我們的肺,在不知不覺中增進我們的健康,這是何等的可貴和難得。

余理事長此次撥冗參加,是因為已很久未曾登臨阿里山,在夫人的要求下,趕快報名。看到日出,又走過巨木群風景區,真是不虛此行。前二天在車內,大家都是靜靜地看電影,直到第三天回程,才由理事長起頭唱卡拉ok,不唱則已,一唱則欲罷不能。理事長說,夫人在場的時候,他必點的一首歌是〝家後〞,是為了表示對夫人的敬意,今天他也不例外,獲得了滿車的掌聲。

承辦此次旅遊的藍天假期旅社已多次承辦過本會的國內外旅遊,但居然將本會的「公會」貶為「工會」,所有的資料及遊覽車上的標識牌均無例外,這是不可原諒的錯誤。

旅程的前二天,雖有陣雨,但全部行程尚稱順暢,兩位帶隊者非常用心,獲得全體技師及眷屬的讚賞。本次的旅遊也靠福利委員會的細心規劃,讓大家能輕鬆又盡興的玩。

塔塔加大鐵杉前全體團員合影

日出前的雲海

阿里山日出前

余理事長與部份技師於阿里山巨木群前合影(大部份為紅色的檜木)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南區辦公室活動通知

時  間:951022(週日)上午8:30~下午2:00

地  點:三華活水養生游泳館(南市南區金華路一段129)

對  象:會員及眷屬(免費參加)

活動內容:游泳、spa、滑水道等、歡唱卡拉ok、餐敘(請自行前往及自備泳具)

洽詢電話:(06)235821223587601018日報名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