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社論主筆:張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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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盟鑫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為「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喝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這篇新聞稿,如同久旱中之甘霖,令人心神振奮!姑不論後續成果如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勇於任事,能積極正面尋求解決問題的精神,值得肯定;在今日官場鄉愿蹣頇充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氣氛下,尤顯其擇善固執之可貴,本報謹表示最高的敬意!
在解決工程履約爭議之各種途徑中,除了申請調解、提起訴訟外,仲裁原本就是另一種可行的方法。仲裁制度具有迅速、經濟、保密及專家判斷等優點,可快速有效解決爭端及增進採購效益,國外行之有年,頗獲好評!而引進國內不過十數年,卻受到質疑甚至排斥,以致仲裁制度有江河日下、逐漸萎縮之態,真令人扼腕!最近工程會曾三番兩次發文全國各工程主辦機關,宣導仲裁制度之優點、委婉建議各工程主辦機關在履約爭議調解不成時儘量採行仲裁,但似乎成效不彰。
工程仲裁受到質疑甚至排斥之原因,除有部分政府機關認為仲裁人之公正性與專業性有疑義、可能未充分考量當事人所提事實理由、仲裁判斷違反衡平原則,及撤銷仲裁判斷條件太嚴苛等外,其實公共工程合約沿襲過往習氣,條文往往向主辦機關傾斜,一旦有爭議,在公平客觀的檢驗下,似乎仲裁結果多偏向有利廠商,這才是讓部分政府機關極力製造仲裁障礙,甚且關閉仲裁大門之主因。
當然,沒有十全十美制度,各種制度在實施之後,都需要時時檢討、時時改善,才能運轉順暢;但如果因噎廢食,懼敗怯戰,捨捷徑而不行,徒顯政府無能鄉愿罷了!因此,我們大力支持工程會之正面積極的作法,主動與法務部協調研議,建立相關配套機制之可行性,包括建立工程專業仲裁人資料庫、主任仲裁人候選名單、公正推薦遴選制度、合意公開仲裁判斷書內容等;此外,我們也要呼籲,所有仲裁人要堅持專業、嚴守公平公正、共同建立仲裁制度之權威性與信賴性,以挽救仲裁制度之衰亡,發揮其快速止訟解紛之功用,這才是工程界之福氣。
至於為減少公共工程履約爭議,釜底抽薪之計,我們建議工程會由檢討工程合約下手,針對合約中商業條款過度保護主辦機關(甲方)、有限之工程預算卻配上不合理的合約範圍、量化之數量卻有概括式之責任負擔、屬於甲方之擔負之權責推給廠商(乙方)承受、甲方口頭解釋權運用過度浮濫等,造成履約爭議之因素,檢討修正改善。我們深信一部對甲乙雙方愈公平的合約,必能使雙方更戰戰兢兢、嚴謹以赴,不僅履約爭議減少,工程也必然能更加順利推展。
最後讓我們為工程會之勇於任事喝采,也為工程會之努力以赴加油!
工程會協調法務部 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
﹝本報訊﹞
工程會指出,廠商與機關間之工程履約爭議涉及法律及工程專業知識,目前常用的爭議處理程序是經由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履約爭議調解機制來處理,如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不成,工程會則建議雙方協議仲裁,以快速解決爭議,避免冗長之訴訟程序。
目前廠商與機關間透過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成功之案件,比率已達七成,其餘三成如能利用仲裁程序快速解決,對雙方都有好處。雖然有部分政府機關對於採取仲裁機制有所疑慮,工程會認為仲裁仍不失為解決公共工程履約爭議之有效途徑,但相關之配套機制則仍要加強。
由於仲裁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因此工程會已主動與法務部協調研議建立相關配套機制之可行性,包括建立工程專業仲裁人資料庫、主任仲裁人候選名單、公正推薦遴選制度、合意公開仲裁判斷書內容等。工程會希望這些配套機制能與法務部討論後儘速建立,以化解部分機關對仲裁制度之疑慮。
景觀學會建議增設「景觀技師」未獲共識
﹝本報訊﹞今(95)年
景觀學會主要訴求為景觀系學生不知畢業後出路如何,希望建立景觀業務之證照制度以保障其執業空間。
與會人員認為,首先應該澄清到底應增設景觀師(Landscape architect)或景觀技師(Landscape
Engineer),因為許多景觀工作是與建築師息息相關。如果是設立景觀師,則主管單位應該是內政部而非公共工程委員會。
也有學者表示,目前已有園藝技師,國內最早是成立園藝系,然後分出造園科系,再成立景觀系,所以園藝技師是可以辦理景觀業務。
土木技師公會代表表示:目前技師分科已達32科之多,公共工程委員會曾委託中華民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研究合併及廢止無業可執之科別技師,且現行科別中亦已有景觀相關科別技師,如園藝、農藝等,實不宜再增設技師科別,衍生相關技師科別間執業範圍之爭議,徒增紛擾。
依據技師法第12條,為提高工程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得擇定科別或工程種類實施技師簽證,而景觀工作實難謂與公共衛生安全有關。
如果為了維護景觀系畢業生之工作權,其他科系如室內設計系學生出路均受建築師限制,營建管理等等是否亦應設科以保障其畢業生之工作權。
最後營建署及考選部代表認為應釐清景觀之執業範圍,且不應與建築師或其他技師重疊,如果重疊,則無設景觀技師之必要,且與他人執業範圍重疊之法律,在立法院亦非常不易通過。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營造業聘任技師(含工地主任)最新現況報導
7,652家營造廠完成營造公會會員證換證手續
﹝本報訊﹞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於
另查內政部營建署網站(http://cpabm.cpami.gov.tw/search/clis/Tec.Info.jsp)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將新增第十八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本報訊﹞內政部營建署為強化建築物之安全維護設計,確保使用者於使用建築物公共空間時之安全性及空間品質,減少因空間規劃衍生之安全事件,爰針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公共空間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就照明、監視攝影、緊急求救、警戒探測等各項裝置規範設置增列相關規定。
並於今(95)年
一、為強化建築物及維護使用安全,明定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安全維護裝置之建築物。(修正條文第三百二十四條)
二、明定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設置安全維護裝置物名稱及空間範圍種類。(修正條文第三百二十五條)
三、明定安全維護照明裝置之照度基準。(修正條文第三百二十六條)
四、明定監視攝影裝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百二十七條)
五、明定緊急求救裝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百二十八條)
六、明定警戒探測裝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百二十九條)
七、明定各項安全維護設備設置應有備用電源供應,並防止水害規定。(修正條文第三百三十條)
其各相關條文詳細規定詳載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www.cpami.gov.tw)。並希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9月24) 洽詢內政部營建署陳述意見。
淺談鑑定工作場所同意權及拒絕效力
房樹貴 技師
施工中損壞鄰房爭議之案件,隨著社會法治觀念提昇,民意抬頭,有激增之趨勢。因之,各縣市主管機關為弭紛爭,於十餘年前即已規定,營建工程應委請各專業或學術機構,於施工前實施現況鑑定;或施工後發生損鄰事件時,實施損鄰安全鑑定工作,作為發生損鄰爭議、評定原因及責任歸屬之重要比對依據,實為明智之舉,此亦為土木技師重要執業範圍之一。惟執行鑑定過程中易產生疑義者為,當鑑定技師至鑑定標的物拜訪住戶時,開門並同意技師進入屋內者,是否為該屋之所有權人而有不同呢?例如同意者為非所有權人之第三人如承租人、共同承租人抑或為所有權人之配偶或子女時,其法律效果如何?反之,若應門者不同意技師入內勘察時,是否有適用台北市鄰損處理原則第3點所謂「無法配合」,得由臺北市政府再為發函通知呢?茲就上項疑問淺述個人的看法,尚祈諸位先進,不吝指教。
按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期、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職此,技師實施鑑定而有進入他人住宅之需要時,當得住戶之同意,自不待言,上開法條所謂之「無故」,則有阻卻構成要件說及阻卻違法說之爭執,本文則不詳述之。技師公會係由各技師所組成,公會出具之各類型鑑定報告,性質上為機關鑑定,公會本不可能自為鑑定,於受理鑑定申請案後,皆為指派鑑定技師實施鑑定工作,再擬具報告書,經審核無訛後對外為之。然當技師親赴鑑定標的物時,因鑑定工作乃係依主管建築機關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授權而為之,事屬行政委託事項,且非屬行政處分之一,不涉行政色彩,未具強制力,因之技師於拜訪住戶時,自不能如刑事偵查作為一般,要求應門者之住戶出具身分證明文件,以究明其是為所有權人、所有權人之配偶、女子抑或承租人、共同承租人等,當然只要是應門者自願性的同意技師進入,即不該當刑法侵入住居罪責。
場所進入同意權之問題,亦發生於搜索偵查實務,亦常見第三人同意之搜索,此問題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上亦未有明文規定,行政程序法亦然。茲引用美國法中有所謂「共同權限理論」及「表現權限理論」,舉例如次:
1.夫妻相互間:多數說認為夫妻間有共同權限,夫妻任一人得主張對被搜索之處所有同意權,惟另一配偶否認他方有使用或進入的權利時,是可以主張其同意無效。
2.父母子女間:認為家長對未成年子女的居住空間,有同意搜索之權限。
3.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僱用人對員工物品有同意權,但若為員工個人且有上鎖之抽屜時則無同意權。一般員工對老闆的財產並無同意權,惟若為經理人則得同意對工作場所之搜索。
4.承租人:承租人為間接占有人,對承租物有使用管理之權,認為承租人對該不動產同意進入權。
5.甲、乙皆有同意權,甲同意,但乙不同意時,依「共同權限理論」基於風險承擔原則解釋,美國法院認為須甲、乙共同同意才為有效。但依「表現權限理論」,只有進入者合理的相信第三人有共同權限,美國法院認為同意有效。因進入同意權在我國法上並未有明文,筆者大膽的借用刑事法上關於「進入同意權」之說明。
此外,亦有多位技師拜訪住戶說明來意時,即被應門者明白拒絕鑑定技師入內,此際,技師自無法亦不可能得知該位仁兄是所有權人、配偶、子女、承租人,更甚者僅為屋主之友人等,按拒絕乃為一對話意思表示,一經相對人(指技師)了解其意時,即生效力(參照民法第94條參照)。因之,既然住戶已明白拒絕,是否該當於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中之「無法配合鑑定」之情形,而得由鑑定機構函請主管機關代為通知一次之必要呢?筆者認為依該點規定中:「…前項鄰房現況鑑定經鑑定機構三次通知如無法送達或配合者…」,觀其前後文義,前者「無法送達」應係指因為鑑定標的物是空屋,或住戶長期出國等因素現未居住於此,而無法將會勘通知真正送到住戶手中者;後者「無法配合」應係指會勘通知已經為住戶所知悉或可得而知,但因住戶上班、一時間出國未能於所定日期在家配合鑑定者而言。
至於本文舉例之「拒絕」則不應廣義的解釋為「無法配合」,況且若「無法配合」之住戶,一律依同點末段規定「…事後發生與其有關之損害鄰房建築爭議事件,不適用本規則之處理程序」辦理。換言之,此法律效果於無危及公共安全之情況下,只是使無法配合之住戶,產生主管機關代為介入依鄰損處理原則辦理,但亦可循私法途徑謀求損害賠償之救濟,可認為委託立法之自由形成空間,尚無違公共利益,自無可厚非,但是若在事後之損鄰事件已生公共危險時,則恐有牴觸建築法第一條確保公共安全之立法意旨,是否有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呢?此部分仍有待主管機關參考,是否將「拒絕」之情況明白納入研修之參考,併予明訂。
綜上所述,筆者係試圖就諸位 先進平日鑑定工作之第一流程「按門鈴」時,所得之回應為「同意」或「拒絕」抑或「不在家」(若住戶不在家之情況,自然應再另函訂會勘通知期日,此無疑義)之不同狀況時,一抒己見,尚祈各方 先進之指教。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國土規劃在防災工作上的重要性
鄧勝軒 技師
一、前言
臺灣因地理與地質因素,地震及颱風發生頻繁,人為活動常受天然災害(Nature Hazhard)影響,九二一大地震後,原本敏感的地質更加脆弱,根據日本1923年關東大地震經驗,至少花了四十年才恢復地震前常態。由於台灣所處地理環境為先天環境不良因素,加上全球氣候變遷,以及台灣地狹人稠,長期與天爭地,濫墾濫伐,造成部分國土資源有嚴重劣化現象,敏感地區開發風險加大,導致土石流、崩塌、地盤下陷、海岸侵蝕、水災、旱災等災害(Disaster)頻繁,人命生命財產及農經損失甚鉅,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每年天然災害的損失即達GNP的0.33%以上,而政府為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所投入工程防治成本亦是每年增加,故降低開發是唯一之路。有必要透過永續的國土規劃,以降低國土敏感地區(Critical Areas)的土地利用,同時對於已國土劣化地區土地應加強復育。
國土為世代國民賴以生存、生活的空間,其國土之合理利用對國民及世代均有長遠之影響。過去政府的防救災政策,多偏向防災工程之治標手段,每年雖有龐大預算支出及無數計畫,但是隨著愈來愈大之災害,這些工程經常無法發揮功能,而忽略受災地區之實質社經環境之有效管理,尤其是土地利用規劃與管理,甚至許多措施反而引發或鼓勵更多潛在災害損失發生(郭翡玉,2002)。2002年聯合國永續高峰會議也針對天然災害防治要求各國重視,並應有國家層級之國土保安計畫,包括預警系統相關基礎建設之投資等。93年七二水災以後,專家學者一致呼籲政府、立法院儘速通過「國土計畫法」之制訂,俾指導國土合理利用。
二、台灣當前國土規劃面臨問題及立法進度
近年來「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逐漸成為普世價值,此乃使得已有長久歷史之國土環境規劃再受到重視,台灣地區過去的土地利用與管制,係透過「都市計畫」、「區域計畫」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規劃體系進行之土地使用與管制,但至少面臨了下列問題(內政部營建署):(一)未將海岸及海域予以宣示,未能突顯海洋國家特色。(二)全國及縣市未作土地使用整體規劃,欠缺宏觀願景。(三)未能落實國土保育與保安,造成環境破壞。(四)水、土、林業務未予整合,缺乏有效管理。(五)重要農業生產環境未能確保完整,影響農業整體發展。(六)城鄉地區未能有秩序發展,公共設施缺乏配套規劃。(七)非都市地區實施開發許可缺乏計畫指導。(八)都會區域重大基礎建設缺乏協調機制,影響國際競爭力。(九)對於發展緩慢及具特殊課題之特定區域,亟待加強規劃。(十)部門計畫缺乏國土計畫指導,造成無效率之投資。
基此,行政院已於2002年5月31日核定公告挑戰2008國家重點發展計畫(2002至2007年),將國土規劃項目納入水與綠建設計畫,由行政院國土規劃推動委員會研提四年(2005至2008年)國土規劃推動計畫,進行國土規劃相關工作之推動。行政院國土規劃推動委員會於2000年7月成立,配合國土計畫之立法工作與計畫之研擬,全面推動國土規劃工作,經過多次討論,國土計畫法(草案)復於2004年6月出爐,共共九章五十四條。2004年72水災之後,各界對於國土規劃之立法工作認為應加快腳步進行。行政院經建會復於2005年1月19日行政院第2924次院會核定通過「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並於2005年5月25日經行政院第2941次院會核定通過「國土復育條例(草案)」,共八章四十九條。
三、當前面臨天然災害危害度及落實防災工作重要性
過去由於人類對於自然環境之侵犯過度,忽視大自然環境保護,全球天候異常正極速變化當中,近130年來全球平均溫度上升2℃以上,造成海平面上升(相對陸地減少),此種全球氣候異常狀況下,台灣氣候也在跟著變化,台北測站130年來年降雨量增加268mm,降雨日數則減少27.8天(吳約西,2005)。由於人類對大自然破壞,天候異常現象造成水文事件極端異常,大自然反撲之力量是很可怕的,以2005年8月26日卡崔娜颶風為例,此颶風為美國百年來最強颶風之一,橫掃美國東南五州(危害面積六個台灣大),紐奧良市百分之八十被洪水淹沒,美政府宣布全城撤離,有1,035人死亡,損失上千億美元,為美國建國以來最大天災。此外,地震造成傷亡全世界幾乎每年都在發生,回顧近100年來國際間的10大地震,動輒高達芮氏規模8或9,也都造成慘重的死傷,1960年智利發生芮氏規模9.5強震,引發海嘯奪走5,700條人命;1964年美國阿拉斯加威廉港的地震,強達芮氏規模9.2,同樣造成海嘯,造成125人喪生;1957年在阿拉斯加島嶼也有一場芮氏規模9.1的地震,海嘯波及到夏威夷,發生在2004年12月的南亞大海嘯,芮氏規模9.0,名列第4,卻一口氣奪走近30萬條人命,台灣則於1999年發生規模7.3之九二一集集大地震,死亡三千餘人。
根據聯合國發展計畫UNDP報告(2004):A
Global Report –Reducing Disaster Risk近30年全球天然災害有增加趨勢,其中在2000年有加倍趨勢。此外,地震、颱風、洪水及乾旱四種天然災害過去二十年,造成全球死亡人數超過150萬人,平均每天因天然災害死亡人數超過200人,而全球天然災害造成經濟每年平均損失,在1960年代為755億美元,在1970年代為1,384億美元,在1980年代為2,139億美元,在1990年代則為6,599億美元。
反觀國內狀況,台灣近年災害事件有大規模化、高頻率化、多樣化、複雜化等之趨勢,除自然環境因素外,此種趨勢還有人為因素造成,如都市化、社會發展、環境惡化等因素。根據世界銀行2005年刊行之Natural Hotsports Disaster- A Global
Risk Analysis指出,台灣同時暴露於三項以上天然災害之土地面積為與面臨災害威脅之人口均為73﹪,高居世界第一;台灣同時暴露於兩項以上天然災害之土地面積為與面臨災害威脅之人口均為99﹪。該報告亦指出,在低度發展國家,面臨災害威脅的人口數為11﹪,因天然災害死亡人數為死亡總人數之53﹪;高度發展國家,面臨災害威脅的人口數為15﹪,但因天然災害死亡人數僅佔死亡總人數之1.8﹪,由此可知落實災害防救工作,人民因天然災害死亡的機率可減低40倍,災害所造成之經濟損失可減少30﹪。因此,我們每一個人應對於天然災害應有所認識,並應體認永續發展的重要性,以災害風險管理觀念加以適當防範及保護措施(含軟、硬體措施)。
四、國土規劃在防災工作的重要性
根據前述聯合國報告顯示台灣面臨天然災害風險分析是全世界第一,因此,我們所處之環境可稱為動態之台灣,自從八十五年賀伯颱風開始以後,我們就發現「土石流」這個名字就不斷圍繞在我們的腦海之中,民國88年九二一地震也造成嚴重傷亡及損失,加劇了原本已經非常敏感之地質環境。93年七二水災以後,行政院游院長探視災區眼眶泛紅,同胞受難感同身受,很多學者專家也是百感交集,忙著救災的同時,這個災難倒是提供政府一個冷靜下來深度思考「國土規劃」的動力,游前院長表示:大甲溪流域溪床及山上土石,已有一億至五億立方,平均河床比原來高出25公尺,疏浚不眠不亦要150年,921之後台八線政府花10億元,原本要在93年7月10日通車,結果全部泡湯了,要再修護必須花上百億。主要原因為國土過度利用,未能全面考慮環境承載力,土地利用強度增加,由於國土利用及生態保育權責分散各個部會,事權分散權責不一,例如,在公路方面有台八、台八甲,台七甲,屬公路總局;在都市計畫區有谷關、梨山、環山、松茂及新加陽等都市計畫區,屬於台中縣政府;公營農場方面則有武陵、福壽山農場等,屬於國防部,這些人為開發都是造成水土嚴重流失及國土劣化之主因;又如近兩年水庫集水區之開發行為,超限利用變更原有地形地貌,破壞了水土保持,造成之山崩提供大量土石,也改變水文環境,因此豪雨水流加速,使水流挾砂能力增加,這些土石及水流挾砂,形成所謂河床載、懸移載及沖洗載最終流入水庫,除造成水庫淤積減少水庫壽命外,也造成原水濁度攀升,造成大桃園地區民生供水出現嚴重問題,因此,水災之同時也同時出現旱災。
有鑑於此,有很多學者都認為,過去以工程手段之方法根本無法解決台灣現今天然災害之威脅,必須配合非工程方法。而國土計畫法中,關於「環境敏感區」、「國土功能分區」及「次分區」劃設(詳表一及表二),正是國土災害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的第一步,此外,「國土復育條例」(草案)中,有關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可以直接預防災害事件發生,包括: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危險地區、嚴重崩塌地區、超限利用土地集中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河川有生態環境退化或危害河防安全之虞地區、生態環境嚴重劣化地區、遭違法佔用之地區及其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後,有很多土地之利用將受到限制,將來劃定之後,很多土地將收歸公有利用,因此,日後衍生之民眾權益,涉及財產權剝奪問題,條例中雖訂定有「國土復育基金」作為徵收、補償、補貼、補助、遷居及生活照顧等配套措施,但此種問題實務運作時將擺盪於「損失賠償」與「災害防救」之間,有賴政府應運用智慧加以解決。
表一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目的
國土功能分區 |
劃設目的 |
國土保育地區 (約佔63﹪) |
落實永續發展,加強國土保育及保安 水、土、林業務應整合以達事權統一 |
農業發展區 (約佔25﹪) |
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 確保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 |
城鄉發展區 (約佔12﹪) |
確保城鄉發展地區公共設施之配套 以成長管理有計畫引導實施開發許可 |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國土規劃先期作業彙整。
表二 國土保育地區劃設方式
功能分區 |
次分區 (劃設原則) |
分級 |
定義 |
土地利用管制 |
國土保育地區 |
生態保護地區(維護自然生態、保存文化景觀) |
一級保護區 |
1.沿海保護區(自然保護區) 2.自然保留區 3.國有林自然保護區 4.野生動物保護區 5.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
禁止改變或破壞原有之自然狀態,除進行科學研究或監測活動外,嚴格管制一切活動 |
二級保護區 |
1.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2.地質景觀地點 3.古蹟保存區 4.文化資產保存區 |
1.在不危害環境生態景觀原則下,得維護現有之資源利用型態 2.經提出環境影響評估或經營管理計畫核准後,得從事不影響劃設目的之使用行為 |
||
三級保護區 |
1.沿海保護區(一般保護區) 2.(國家)森林遊樂區 |
1.開發及建築行為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使得為之 2.為促進地區發展,得依據核定或許可之開發計畫或管制計畫,從事特定土地使用 3.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變更使用 |
||
國土保安地區(維護資源品質、防治天然災害及確保國防安全) |
一級保安區 |
1.水庫集水區 2.水庫保護帶 3.水庫蓄水範圍 4.(礦業)禁採區 5.特定水土保持居 6.保安林區 7.加強保育地 8.活動斷層 9.河川區域 10.要塞管制區 11.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建區) |
應禁止改變原有狀態或使用為原則,除應進行科學研究或監測活動外,對於一切活動均應嚴格管制 |
|
二級保安區 |
1.自來水水水量保護區 2.(礦業)保留區 3.沖積扇頂地下水補注區 4.地質敏感區 5.洪水平原(洪氾區) 6.海堤區域 7.重要軍事管制區(限建區) |
禁止危害資源品質及變更地形之開發活動,但得經主管機關許可,依不同敏感程度進行相容之土地利用 |
||
三級國土保安地區 |
1.國有林事業區 2.山坡地保育區 3.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
為達資源永續利用目的,得依經營管理綱要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從事相容之土地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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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地區(國家特有景觀及生態、保存生物及文化多樣性、提供國民育樂及研究) |
一級管制地區 |
1.生態保護區 2.特別景觀區 3.史蹟保存區 |
禁止改變或破壞原有之自然狀態,除進行科學研究或監測活動外,嚴格管制一切活動 |
|
二級管制地區 |
一般管制區 |
可從事不影響保護區標的,可因地制宜,容許相容行為 |
||
三級管制地區 |
1.一般管制區 2.遊憩區 |
附帶條件開發 |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國土規劃先期作業彙整。
五、結語
國土規劃主要係以「綠色矽島」為規劃理念,結合「永續發展」之潮流進行各項國土規劃工作,將來「國土計畫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將具有劃時代之重要意義,國土計畫法雖然不是防災工作之萬靈丹,但是國土之利用採用土地事宜性分析方法,將環境敏感區分區、分級限制使用,為落實永續發展之作法。國土計畫「功能分區」、「次分區」,將來土地利用將受到分級管理,土利利用將有一套管理機制,而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後,有很多土地之利用將受到限制,將來劃定之後,對於一級保護區之土地將收歸公有利用,不再放租或放領,二級或三級保護區之土地亦有利用限制,我國過去國土防災體系問題點主要為分級管制概念不普遍(缺乏分區管制),國土保安及保育機關單位多而事權不統一,因此,管制成效受質疑。經永續之國土規劃後,可以指導土地合理利用,尤其是環境敏感區之限制使用將則可以直接預防災害事件發生,因此,我們衷心期盼國土計畫法在行政院國土規劃推動委員會努力下,以及立法院認真審查後儘速通過實施,以落實國土保安及國土保育工作,讓民眾免於各種天然災害的威脅,並有一個良好之生存及生活環境。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澳洲二氧化碳氣體地質封存計畫
周吉爾 技師
澳洲The Cooperative Research Centre for
Greenhouse Gas Technologies (CO2CRC)宣佈將進行CO2地質封存計畫。地質封存係將CO2儲存於較深之岩石地盤,其過程將為減低溫室效應之二氧化碳氣體流入大氣層及提高能源效率之重要選項。此計畫為澳洲第一個示範計畫,包括CO2地質封存與注射CO2於較深之岩石地盤之前中後之監測。(如圖為CO2地質封存說明)
此計畫係將收集發電廠產生之二氧化碳氣體,以管線運送至幾公里外位於西維多利亞州Otway
Basin區之儲存場,封存於地球表面下2公里深處。注射CO2於較深之岩石地盤工作將於今年底或明年初進行,計畫總經費為三千萬澳幣。Geoscience Australia 已經根據地質資料確認65處可以使用之CO2儲存場地。
圖為CO2地質封存說明:1.已逐漸減產之油與天然氣儲存井。2.使用CO2加強油與天然氣之復原。3.深鹽井(a)海中(b)岸上。4.使用CO2加強煤礦底層之復原。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資訊科技在工程界之應用研討會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術委員會
上課時間:95年9月30日(星期六)上午09:00-12:30(08:45開始報到)
課程內容:一、工程界知識管理之導入與建置-洪建龍工程師(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訊部)
二、地理資訊在工程界之應用與發展-林永青組長(中興工程顧問社 土木水利及資訊應用研究中心 GIS組)
講習地點:北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號12樓A3;中區-台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629號B棟4樓之2;南區-台南市林森路一段149號4樓之8
講習對象及費用:本會會員$400元;非會員$500元;名額:30人以上。
報名方式:即日起至95年9月27日止將報名表(請到公會網站下載)及劃撥單收據傳真至會本部辦理。(劃撥帳號:12295196,戶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聯絡電話:(02)89613968轉125黃瀞儀,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說明:1.全程參與者發給講習研習證明(20分)。2.本次活動正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技師換照積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