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7】社論主筆:周子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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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盟鑫、天之浩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有關水土保持計畫申請書件,在民國93831以前,政府委託相關機關()或團體審查之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係以「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中第十九條:「委託審查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委託機關)受理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後,始得委託相關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審查。委託機關應將該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之相關書、圖文件及委託審查費一併送受託單位。」規定辦理。

以上之規定,重點在各級有權審查水土保持計畫書之政府機關,在委託相關機關()或團體審查時,皆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自由選擇審查單位,並直接將相關書、圖文件及委託審查費一併送受託單位。

水土保持局在民國93831變更「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為「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除規定審查費應繳交政府機關,同時在委託審查條款中,增加第三項「主管機關辦理委託審查,應與受託單位訂定委託契約。」

因此自93年底起,台灣省北中部部分縣市政府開始以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採購方式,公告評選水土保持計畫書件委外審查單位(南部各縣市大部份未跟進)。結果水土保持法第六條規定之各技師公會及相關學會、學校等均需勞師動眾接受評選,浪費許多人力物力及社會資源。尤其因評審委員之個人成見,竟有故意排除水土保持法第六條規定之技師公會不得擔任審查單位,顯示該辦法第18條條文之不合理。

爭執重點在委託審查究係私法契約或行政契約,工程會曾函示:「如該委託審查工作屬公權力之行使,而為行政程序法第15條或第16條規定之權限委託者,其委託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換言之,即受委託審查單位之審查結論,委託單位是否曾行使准駁權。為釐清此點,工程會在今(95)815邀請各政府單位及公會研商,會中對法務部解釋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516條之規定,係因水土保持局認定「最後准駁之行政處分,仍由委託之主管機關為之」而作成。

經現場各政府單位表示,各受委託審查單位在審查期間容或有參與審查而表示意見,對最後完成之審查結論並未有駁回之處分。因此該次會議結論認定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部分公權力(行政)委託,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目前水土保持局當務之急是修改「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監督辦法」第18條,回歸至81330修正版本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第十一條的規定,以免浪費行政機關無謂的行政程序及作業時間,同時減輕社會成本。
 

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本報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815(星期二)下午230分於該會第2會議室召開「研商關於各直轄市、縣()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會議,由工程會副主委謝定亞主持,與會人員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副局長趙國昭及代表、各直轄市、縣()政府代表、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聯會副理事長呂震世、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余烈、常務理事周子劍、理事陳錦芳、山開主委高文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山開主委拱祥生、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聯會代表及台灣省與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代表。

會中並作成三點結論:

一、鑒於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係依法授權辦理,且已涉實質審查而供作機關准駁之重要參考依據,非僅限於技術性或細節性之勞務委任或僱傭。此委託行為既已涉及部分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爰各直轄市、縣()政府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之事項,並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二、與會之各直轄市、縣()政府,除新竹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外,各直轄市、縣()政府針對水土保持計畫之委外審查,係由主管機關將所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代為審查,受託單位所為之審查意見及結論,係供委託機關准駁之參考依據,惟最終准駁之決定,仍由委託機關為之,故委外審查之結果仍受機關之實質審查結果所拘束,並非機關審查終局結果之准駁依據。

三、基於前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儘速研議並頒定主管機關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依水土保持法第14條之1授權訂定)18條第1項委託審查事項所應遵循之相關規定。

 

小啟: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95年度會員及眷屬自費加保名單及保額,請上省公會網站查閱,如有疑問請速洽(02)8961-3968144李佑霜小姐。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建請執政當局及土木人ㄧ同平反工程界228事件()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 施義芳

自從水土保持法於83527三讀通過後,雖然確保了水土保持工程領域受到重視,但卻開啟了台灣水土保持亂象的濫觴。主要原因部分台灣水土保持界當權派,原本就具有強大的排他性,對於非水土保持系畢業的人員,有非我族類的狹隘觀念。水土保持法通過後,更可名正言順的藉由掌控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以行執行水土保持法為名義,不斷的保護及擴張水土保持技師的職業權力。

例如藉由水土保持法第六條之ㄧ要求因為植生為非水保領域技師之專長,因此,非水保領域技師承辦之水土保持計畫,必需要水土保持技師加簽才能通過,嚴重剝奪非水保領域技師(土木、水利、大地)的執業權力。

為了台灣寶島的好山好水,需要全民一同來參與水土保持,同時必需讓部份心胸狹窄的台灣水土保持界當權派放棄保護主義。今本會在伸張水土保持工程正義下,曾藉由技師月刊披露目前水土保持界的亂象,呼籲執政當局、土木人及本會技師摒除己見,以團結一致之行動來解決此工程界之另一228事件。

水土保持亂象

事實上台灣的水土保持系,幾乎是全世界少數有水土保持系的國家,當初中興大學成立水土保持系是農業體系的產物,即使是現在中興大學水土保持系仍隸屬農學院,實在很難想像要求大部分的水保系的學生去上鋼筋混凝土的情況。

但水土保持的當權派為了讓他們的學生可以在考上水土保持技師後,取得在營造廠受聘之機會,就在農學院的水土保持系開設了鋼筋混凝土、材料力學的課程,團結的水土保持當權派可見ㄧ斑。

談到學界,台灣的水土保持系老師恐怕是最有保障的,因為水土保持局的公務員有相當大的比例是水保系畢業的。而每年水保局因為水土保持取得的研發經費是相當可觀的,這些研發經費絕大部分都分配回這些公務員的母系-水土保持系,是否合理,有待檢討。

目前的水土保持計畫的審查制度,在各縣市政府絕大部分是委外審查。目前有三個極端不合理現象。第一、台中以南的縣市幾乎都未採用採購法之規定,逕自決定審查單位。猶有甚者,高雄及屏東兩縣,連水保技師公會也未取得審查資格。南投以北之縣市則有採用採購法評選合格廠商。但在評選合格廠商會議,本會曾遭張姓水保局退休長官的污辱,在評選會議上公然論述與該標案無關之言論,影響其他評選委員,並辱罵本會評選代表,再次顯露台灣水土保持界當權派的蠻悍作風。

第二、水土保持領域的團體取得審查機構的比例極端不合理。除了水保技師公會外、還有中興及屏科水保系、水保學會、坡地防災學會。

第三、中興及及屏科水保系的老師積極參予審查,請問台大土木系為何不可?

本會的主張

1.水土保持局的工程及研發經費應符合比例原則,不應由水保領域壟斷,才能真正集思廣益,一同為台灣的水土保持貢獻心力。

2.對於各縣市政府的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委外機制,應盡力協調各縣市解決,並符合比例原則,切不可極力維護及偏袒水土保持產官學各界獨攬審查權。

談到水土保持,水的方面水保界不如水利界專精,土的方面不如土木系大地組專精,不能因為名字取的好,有主管機關,有法令的維護就為所欲為。應該謙卑的與其它領域一同向大自然請益,才是全民與台灣的水土保持之福。(部分內容轉載自技師月刊41)

 

水土保持技師學分班熱烈開班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為便於產官學研各界取得水土保持技師考試資格,並增進水土保持執業技術,特商請中國科技大學開辦「水土保持工程」學分班,該學分班已於9578熱烈開班,由於是首次舉辦,反應相當良好,開班當天已超過原來預計招收的三十位學員,達到近五十位的上限學員人數。學員中除了具有土木技師身分者,亦有公程會的長官自費參加,頗令人感動。此現象亦顯示土木背景的從業人員,對於水土保持技術的強烈求知慾與參與台灣水土保持工作的需求相當殷切對於此次學分班向偶的土木界朋友,將預計於明年一月再度開班。本班的另一小插曲是,由於周瑞南技師曾是其中一位講師-台北科技大學張守陽教授的碩士班高徒,因此本班所有學員都尊稱周技師為大師兄。

此外,對於如何取得水土保持技師考試資格再次說明如下: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第六條附表一,水土保持技師應考資格第二款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水土保持工程或水土保持、流體力學、渠道水力學、氣象學或應用氣象學、水文學、基礎工程、水土保持農藝方法、植生工學、測量學、集水區經營、防砂工程、工程力學、結構學、土壤力學、土壤學、土壤物理、防洪工程、土壤沖蝕、坡地灌溉與排水、工程地質、工程估價或施工及估價、崩塌地處理或崩山控制、水資源工程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流體力學、水文學,有證明文件者。」大部分的非水土保持科系畢業的學生皆因未修過水土保持工程一科無法參與水土保持技師考師。因此,根據現行規定,唯有藉由修習水土保持工程學分,始取得水土保持技師考試資格。由於部分學員反應水文學亦未曾修習,對於水文學亦將列入明年的開班計畫之列。

 

出席率極高的熱烈上課情形

出席率極高的熱烈上課情形

 

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暨自充填混凝土工程實務研討會

主辦單位: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

地點時間:

會場分區

說明

北區

(台北)

地點:台北市基隆路四段四十三號

會場: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演講廳

時間:9582930(週二、三,共兩天)

 

中區

(台中)

地點:台中市南區國光路250

會場:國立中興大學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演講廳

時間:95967(週三、四,共兩天)

 

南區

(高雄)

地點: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415

會場: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系會議廳

時間:95978(週四、五,共兩天)

 

報 名 費:一般人士或現場報名3,500元;主辦、協辦單位會員或員工、教師2,500元;大專院校在校同學預約報名2,000(以上費用包括午餐、茶點及講義)

洽詢電話:(02)2769-213121413朱康妮小姐

 

寶成觀點:台北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理事長酈寶成認為,若採用行政程序法,對於公會及相關團體之責任太大,宜慎重處理。此外,目前水土保持計畫的收費標準差異頗大,是否可比照環工技師簽證辦法,由各公會統一訂定水保計畫須先送至公會行政查核,並訂定統一收費標準,以使水保義務人及技師有所遵循。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直轄市、縣(市)政府

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之機制與建議方案

拱祥生技師

緣由與以往之機制

自從水土保持法於83527三讀通過後,雖然確保了水土保持工程領域受到重視,但卻開啟了台灣水土保持工程界一連串的紛爭。長久以來水土保持官僚體系忽視水土保持的專業與多元性,嚴重偏袒、獨厚水保技師之事實,已由早期的設計簽證階段,近年來移轉至水保計畫的審查階段。各直轄市、縣()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主要的考量係因為政府的人力及能力並無法負荷繁重的審查流程,因此,約自民國八十六年開始(水保法實施後三年),便依據水土保持計劃審核及監督要點之規定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自民國85629公布並於8933089111892530修正過。水土保持局在民國93831廢止「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並新公布「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監督辦法」。

其中有關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之相關書、圖文件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審查之規定變革詳如下表所示:

日期

條號及條文

89330修正版

十一、 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計畫後,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審查,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於規定期限內逕向受託審查機關(構)或團體繳納審查費。

水土保持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審查費者,受託審查機關(構)或團體應將該水土保持計畫退還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將相關書、圖文人退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891118修正版

十九、委託審查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委託機關)受理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後,始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審查。

委託機關應將該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之相關書、圖文件及委託審查費一併送受託單位。

93831公布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審查,得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為之。

依前項規定委託審查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應於水土保持義務人繳交審查費後,始得交由受託單位審查。受託單位應將審查意見及結論函送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辦理委託審查,應與受託單位訂定委託契約。

但由於沒有強制規定委託機關必須收取審查費,為了便民及節省行政程序的繁冗,各縣市大都請水土保持義務人將水保計畫審查費逕向受託單位繳納。除了審查費繳交較簡便外,委託機關當時的委託審查方式有兩大類。第一類是台北市政府模式,根據88821日制定之「臺北市政府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代為審查水保持計畫作業原則」,其中第二條將受託單位明列於條文中,四大水土保持專業技師公會均名列於其中。台北市政府模式的另ㄧ特點,是尊重市場機制,第四條規定受託單位得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擇定。第二類是台北縣政府模式,亦是選定受託單位,但為兼顧各受託單位之公平性,受託單位採輪序之方式辦理。上述兩類模式行之多年,大致上運作情形良好。

新的機制與問題點

由於省公會在余理事長的帶領下,水土保持法第六條於921217日將土木、水土保持、水利及大地工程技師並列為水土保持專業簽證技師,避免了土木、水利及大地工程技師淪為水土保持次技師的待遇。但同時水保局卻增列十四條之ㄧ,明定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書應收取審查費。此條立法後,便開啟了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機制亂象的濫觴。配合93831日新公佈之「水土保持計劃審核監督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必須於水保義務人繳交審查費後,始得將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委外審查。對於各縣市政府而言,多了ㄧ筆棘手的收入,因為該收入是幫審查單位收的,卻為了該收入衍生不必要的手續,對承辦人而言,是不必要的負擔。根據財政部給農委會水保局的公文表示,依規費法第七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查仍屬應徵行政規費之事項。復依預算法第13條及第25條規定,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其收取之審查費屬政府收入,應接受立法機關監督,並依預算法規定編列收支預算,收入悉數繳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至所應支付予代審機關()或團體之委託費用,則另編列預算支應。

根據財政部的解釋函,水保計畫委外審查的第一個問題出現了,亦即水土保持義務人將先繳交審查費給各縣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始得將水保計畫委外審查,審查費列入年度歲入及歲出,必須編列預算並接受監督第二個問題是由於動支政府預算必須受監督,就產生受委託的機關應採用何種機制產生。若採用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十六條之規定,必須認定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委外審查屬於主管機關權限之ㄧ部分。此部分必須與法務部協商認定。適用行政程序法的另一個結果,則是各縣市政府決定委託機關時,不受採購法之約束,可逕自採用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認可之方式決定。但對於受委託之機構則會產生一部份之責任,因為認定委外審查有行使公權力之ㄧ部份。

另外ㄧ個產生受委託機關的方式是採用採購法之方式,也是目前部份北部縣市政府執行之方式。採用本方式的問題與討論請參閱第四版。採用採購法評比之最大詬病包括過度坦護水保技師公會及團體,類似的事情即已在新竹縣的評比會議上公然發生過。即使如此維護水保技師公會或團體,但似乎也未受到該團體支持此一變革,因為,每年數次的趕場,實在對於水土保持計畫受委託團體的理事長及主要幹部們,耗盡不必要的心力與時間。此外,部份中南部縣市未採用採購法之方式而逕自決定受委託單位,究竟這些縣市政府是有何合理之方式不受立法與民意機關之監督,實在有待水保局與檢調單位進行檢討與了解。

改進建議方案

會讓水土保持義務人、各縣市政府承辦人及連水保技師公會都認為有改進空間的制度,必須有長短期的方案與水保局ㄧ同協調制定。短期為避免每年勞師動眾,可根據95815日工程會的會議初步結論(相關報導請參閱第四版)不採用採購法及刊登採購公報之方式來決定受委託單位。長期而言,應修改水保法十四條之ㄧ及刪除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解決先前所論述之第一個問題,即水土保持計畫審查費用不應先繳交至主管機關,避免產生後續的歲入歲出問題。相同的方式在行之多年且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執行多年之結構外審制度,頗受業主與公部門之肯定。

最後,本報仍衷心呼籲水土保持的中央主管機關-水保局,實在應謙虛的敞開心胸與各領域的產官學溝通,讓各類科專家學者有機會參與水土保持管理與維護工作,畢竟台灣的好山水與水土保持工作,是每一位國民應關心的事務與責任。

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委外審查機制之建議方案

建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水土保持法

第十四條之一

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查費用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負擔;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水土保持法

第十四條之一

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收取審查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加速審查時效,不宜由主管機關收受審查費用。參照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精神。

水土保持計劃審核監督辦法

(委託審查)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審查,得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為之

水土保持計劃審核監督辦法

(委託審查)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審查,得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為之。

依前項規定委託審查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應於水土保持義務人繳交審查費後,始得交由受託單位審查。受託單位應將審查意見及結論函送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辦理委託審查,應與受託單位訂定委託契約。

 

ㄧ、不需強制說明水土保持書件由主管機關核可,保留行政裁量之空間。

二、節省水土保持義務人之行政手續,費用直接繳交水保計畫審查單位。

 

 

水土保持計畫的審查,需要參與人員審慎認真的投入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公共工程委員會謝定亞副主委

省公會余烈理事長

農委會水保局趙國昭副局長

農委會水保局許宏達科長

農委會水保局陳重光技正

水保技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林崑龍

研商各直轄市、縣()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

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本報訊〉自從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於93831日發布後,因為該法第十八條將水保計畫委託審查之機制法制化,確立了水土保持法之中央或直轄市與各(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得將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委外審查之法源依據。但該法第二款規定必須於水保義務人繳交審查費後,始得將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委外審查。再配合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略以「主管機關應收取審查費」,造成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審查費將先繳交給政府主管機關(歲入問題),再由主管機關轉交受委託審查單位(歲出問題),進而產生歲入與歲出需受監督,因而衍生許多縣市奉水保局指示依採購法評選之方式,產生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委外審查單位。自九十四年開始,部份中、北部縣市每年或每兩年均會辦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委外審查單位廠商之評選,不僅徒增各縣市承辦水保計畫審查業務人員之困擾,並使得各公會為了評比疲於奔命,大大噩傷了原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委外審查之美意。緣此,省土木技師公會自九十四年年中起,便積極協調中央政府相關部會、直轄市與各(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及土木、水土保持、水利與大地技師公會,希望水保局能從善如流,創造政府、水保義務人及各技師公會三贏之局面。

本次會議討論內容

水土保持計畫選擇委外審查單位之疑義,需要釐清之問題包括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係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抑或採購法之規定、水保義務人繳交之水保計畫審查費是否受規費法及預算法之範疇等,本次公共工程委員會謝副主任委員定亞於95815日召開之會議重點為針對工程會所主管之採購法,釐清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茲就會議主要討論內容摘錄如下:

謝定亞:土木技師公會承辦各縣市水保審查案件,其承辦機關就該會審查結論並未行使准駁權,已將其准駁權移轉與該會實質審查辦理,故不適用採購法,而應以行政程序法辦理,較符實際。且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及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均具函本會,述明近年來該會受各縣市政府委託之水保計畫審查案均如期完成,無退件紀錄。為了瞭解各縣市委外審查之水土保持計畫是否有形式上雖然委託單位未行使准駁權,但實質上有間接行使准駁權之事實,事涉公權力之行使,故召開本次會議釐清。會議目的並非平衡各公會之利益,而是不希望行政上的瑕疵,造成人民權利的損失。

趙國昭:當初水保局僅將省土木技師公會之『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公文照轉給各縣市政府,本局對於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之審查單位決定方式並無既定立場。

謝定亞:希望水保局注意日後不要發生依民間團體之意見,照轉公文之情形出現。

余烈:各縣市政府委託之水保計畫審查案係屬公權力之行使,萬萬不可商業化,以採購法的方式對各公會及學校秤斤論兩。建議比照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外審查(結構外審)之方式,由各縣市政府指定審查單位。

陳重光:目前農委會水保局委託中央部會如國防部及交通部自行審查之水土保持計畫,均有將准駁權(公權力)全部授權各部會自行負責。但有關各縣市委託相關機構團體之審查案,水土保持計畫之准駁權都在各縣市政府,並未授權委託單位。

謝定亞:根據土木技師公會提供之資料,很難讓人民信服准駁權全部在各縣市政府。工程會只是提醒各縣市重視目前執行之現況。若是同一個審查案有委託兩個審查單位進行審查,則各縣市政府將可較大聲的說:審查單位之意見可作為水保計畫准駁之依據。現在請各縣市政府說明目前實際執行現況。

台北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均表示對於委外審查之水土保持計畫准駁權並未移轉。新竹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則表示大部份根據委外單位之意見,作為准駁之依據。台北市政府代表則強調水土保持計畫的准駁權是各縣市政府之責任及權限。台中市政府代表則強調,與環境影響評估比較,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是相當獨特之制度,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審查委員皆由主管機關選聘,但一定規模以上之水土保持計畫,皆直接委託相關團體機構審查。

謝定亞:歸納各縣市政府之意見與執行現況,目前各縣市政府的准駁權是有移轉的情形出現,特別是新竹縣政府與嘉義縣政府之情況。工程會要再次提醒本案之疑慮,亦即對人民(水土保持義務人)而言,根據水土保持法是要主管機關對其提出的水土保持計畫進行准駁,但實質上卻是受委託審查單位之人民團體在做主要之決定,對於人民的觀感有不小之落差。且萬一審查發生瑕疵,則所有的責任仍都要主管機關之承辦人負擔,承辦員與審查單位之權利義務有極大的不對稱。因此,建議水保局實應慎重處理本案。

林崑龍:實務上,水土保持計畫在送審前,對於水保計畫座落之該筆土地是否符合開發之條件,均已先做過審核,可做為該水保計畫是否准駁之依據,目前的委外審查僅針對技術層面進行審查,並非准駁與否的完全依據。

余烈:希望水土保持的主管機關能夠依法行政,建議將水土保持法第六條規定需水土保持專業技師簽證之土木、水土保持、水利、大地工程四類技師公會,為當然的水保計畫審查單位。

謝定亞:整體而言,目前各縣市政府的水保計畫委外審查,很難沒有公權力之色彩。形式上可以說水保計畫之准駁不以受託單位之結論作為依據,但很難說實質上不以受託單位之結論作為准駁參考。一旦採用採購法,若因水保計畫審查之瑕疵而造成公會被停權,恐怕又掀起另一波漣漪。因此,各縣市政府的水保計畫委外審查,有部分公權力之委託行為,並非單純的勞務委託事項,並不適用採購法。公程會建議不宜以採購法之方式進行受託單位之評選。

會議主要結論摘要

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委外審查之實際執行現況,有部分公權力之委託行為,並非單純的勞務委託事項,並不適用以採購法方式決定委外審查單位。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委外審查單位廠商之選取,為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之職權,請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決定。

名詞解釋

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根據水土保持計劃審核監督辦法第二條,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係指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主管機關:「主管」兩個字是因為每個機關都有主要管轄的業務,譬如水保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就是農委會水保局,在地方的是直轄市與各(縣)市政府的建設局或農業局等。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地事業主管機關是因為同一種事務可能會有不同的主管機關,所以要從「目地」來區分。譬如申請蓋住宅,就要找工務局;蓋農舍,就要找農業局。

水土保持義務人:依據水土保持法第四條之規定:「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