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6】社論主筆:陳樹棟

廣告:第一版合理、七洲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由建築法第十三條修法談 建築師與技師之競合關係

民國六十五年政府在中央建築主管機關主導及建築師公會遊說下,一夕之間修正建築法第十三條,將施行近四十年的建築法明定建築物之設計人包含建築師或土木技師,修成讓建築師獨攬建築物的設計及監造權利。民國九十二年三月由省公會理事發起「與結構技師公會共同為建築法第十三條修法而奮鬥」成案,結合土木及結構技師八個公會一體行動。三年來,修法工作的推動倍感艱辛。建築師仗著其豐沛人脈與政商關係,發動立委一再杯葛,使原本有七十五位立委連署支持的修法工作一再受阻,迄今仍未付委過關。

修法工作推動三年,仍然突破不了瓶頸,細究其原因,不外來自以下二點:其一,建築師公會數十年來所累積的廣大人脈,發生相當大效果,另外建築師背景出身的立委強力反對,也是修法推動受阻的關鍵。其二,建築師公會散發的不當說帖,誤導修法方向的合理性。

這應從建築師與土木、結構技師的執業範疇與專業能力兩方面說明:

從各方搜集的資料得知,建築師公會所有說帖的主要論點在於,他們認為建築師是一些必須透過嚴格訓練才能取得資格的專業人士,換言之,他們認為在建築領域上,只有他們才具有享得這些權利的正當性,因為在養成教育中,建築師所修習的160個學分中,有過半學分是在修習建築史、人文、環境及都市形象等學科,他們認為唯建築師才可以執行建築專業的普世價值,因而才有惟「建築師才具有統合協調建築物能力」的論點。豈不知,這些說詞恰得其反,建築師所修習的學科固然豐富了他構思建築藍圖的想像力,充實了建築造型、空間規劃、美學知識,建築內涵及空間隔局不過是建築物的表象,建築主體結構的安全,才是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安危的關鍵所在。至於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係指建築法第四條所定之範圍,除正統之房屋類別外,尚包括雜頊工作物,例如煙囪、遊樂設施、圍牆、發電廠、焚化爐、游泳池等,不同類型之建築物,其結構體與建築隔局裝修費用比例有所不同,此等雜項工作物在土木專業領域所佔比重遠大於建築,然現行建築法概以建築師為工作之統籌整合者,不但悖離比例原則,亦違反公平分配原則。

從另一方面講,土木系必須修習的結構設計、土壤力學、材料力學、工程施工與管理等,這些學科對工程施工監造,表現出的專業能力,土木、結構技師的確較建築師適任得多。

是故,建築法第十三條修法,在不排斥建築師原條文享有之建物設計權及監造權的情況下,讓土木、結構技師共同參與建築物之設計與監造,符合不同專業技師間之良性競合關係,至於建築師與技師在各類建築工程所扮演之主、輔角色,應視建築與結構所佔比重,及工程屬性,由建物起造人在兩者中擇一委任統合人選,至於建築技術服務酬金亦應依各類專業人員實際投入程度及比例做合理分配,這樣做就不會存在所謂現行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份,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技師負責辦理,做這樣的修法就可避免誰是大包誰是小包之分,進而促進建築師與技師間的良性分工與合作關係。

 

工程會要求

建築法第13條規定之結構及設備專業工程技師應落實監造

﹝本報訊﹞(95)810日,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代表連袂拜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吳主任委員澤成,就有關9573工程會工程企字第09500245400號函全國各級政府單位,訂定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或6層以上建築物委託設計、監造案,投標廠商資格規定、施工查核及介面管理等配合措施加以溝通。

函中要求上述建築物在投標時,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中載明其分包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分包事項,得標後據以履行契約。或建築師事務所內有結構及設備專業工程相關科別技師執照,或與結構及設備專業技師共同投標,或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

施工查核時,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應明列結構及設備專業工程之監造技師,並要求所列監造技師配合到場說明。

土木及結構技師公會代表對於工程會該函表示肯定工程會為提昇建築物施工品質所作的努力,並願意真正落實駐場監造。因為品質是做出來的,不是檢查出來,如等到澆置混凝土前才來檢查鋼筋模樣,發現鋼筋綁紮錯誤或模板放樣錯誤,要拆除重作,由於時間的壓力,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但目前實務上,有關結構及設備專業工程之監造工作,擔任監造人之建築師很少有另聘專業技師擔任監造人,因此建築師會要求結構及設備專業工程之設計技師兼任監造,但不付監造費用,造成結構及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無償提供服務。

故結構技師公會代表請求工程會依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証規則第11條「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應與建築物起造人及設計人或監造人訂定書面契約。」之規定,要求政府各單位在擔任起造人時,與監造技師訂定書面契約,以免政府違反行政。

工程會訂同年814邀請政府單位、結構、設備相關技師公會及建築師公會協商如何落實監造設計。與會單位對工程會為落實監造以提昇公共工程品質之措施咸表支持。

但最後結論對於73函中註明政府在辦理供公眾使用或6層以上建築物委託設計、監造採購時,應要求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一事,主席謝副主任委員表示將另函修正不限制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同時對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証規則第11條「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應與建築物起造人及設計人或監造人訂定書面契約。」之規定,目前實務上難以執行,請與會者回去思考如何執行,並考慮訂一執行金額門檻,下次再議。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混凝土抗氯離子傳輸特性評估試驗課程研討會

近年來續建築設計概念的推廣,使得營建工程人員對於建築材料選擇的思維,漸由強度、美觀與成本的主要考量中,加入了耐久性的因素,且其重要性有日益增加的趨勢。由於台灣為海島地區,因此結構體所面對的氣候是屬於高溫多濕的環境,且空氣污染亦較部分歐美國家嚴重,故建築物所面對的耐久性問題亦較嚴重。若以使用最多的混凝土而言,其在鋼筋混凝土或預力混凝土中除了承受壓應力外,對結構物內部之鋼筋或鋼鍵也提供了鹼性的保護層以延緩暴露環境中惡劣因子的侵入。隨著結構物使用年限增加或是暴露的環境因素,可能導致混凝土劣化進而失去原有保護功能,促使鋼筋或鋼鍵腐蝕,甚且造成整體結構的毀壞。因此混凝土抗氯離子傳輸的特性,成為建築物服務年限估算中的最大影響要素。有鑒於此,本會特邀請對此議題有深入研究的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材料工程研究所楊仲家教授及其領導研究團隊作探討,內容包括混凝土孔隙結構與氯離子傳輸機理、國內外相關混凝土耐久性試驗介紹及混凝土耐久性試驗法等,以建立所有工程從業人員正確的理論基礎與實務操作概念。

 

混凝土抗氯離子傳輸特性評估試驗課程研討會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協辦單位: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講習時間:台北場95915(星期五)13:00~17:30

高雄場95922(星期五)13:00~17:30

台中場95929(星期五)13:00~17:30

講習地點:台北場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巿東興路269)

高雄場 高雄巿土木技師公會(高雄巿中華一路2033)

台中場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中區辦公室(台中巿崇德路一段629B4樓之2)

講習對象及費用:土木技師、結構技師、水利技師、大地技師、水土保持技師、建築師等公會所屬會員及其從業人員,報名費600元,本會會員優待為500元。劃撥帳號18955619,戶名「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講習人數:每一場次各50名,額滿為止,依報名場次參加,上課前一週內報名截止

洽詢電話:(02)2748-1699163王珮珊小姐;報名表請上網下載http://www.cupcea.org.tw

◎全程參與者,由本會發給參訓證明,俾取得換發技師執業執照積分。

 

請踴躍報名「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講習會」

921集集地震發生至今已近七年,不僅造成百姓重大傷亡,亦有數萬棟建築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壞,因此損壞嚴重的建築物應該禁止使用,以免餘震繼續造成人命的傷亡。內政部營建署有鑑於此,為建立震災後建築物緊急防處機制,於85年函頒「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其使用評估基準」,據以執行震災後建築物之緊急評定工作,除被評估為「安全」的建築物可以使用外,評估為「危險」及「需注意」的建築物應暫時停止使用,為培養震災後迅速鑑定建築物損壞程度的評估人員,營建署曾於8610月編定「震災後建築物緊急鑑定評估人員講習會」講習教材,本會並據以進行會員的講習工作,民國87717發生嘉義瑞里地震,上述基準首先被據以執行,在86年版的講習教材中,評估分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然在對受震損建築物進行第二階段評估中發現,其過程過於複雜,且僅能適用於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因此營建署於884月將上述講習教材第二階段的評估內容加以簡化,且除了有鋼筋混凝土結構外,也可適用於鋼造結構、磚造結構及木或竹泥造結構。88921集集地震發生後,即引用此版本來進行評估,然該地震造成建築物受損的數目太多,因此只進行第一階段的評估,未能即時進行第二階段的評估。有鑒於此,「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又於9269經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20087109號函修正發布。此次修正將原來兩階段評估改為一次評估定案,並採用第一次版本第二階段最詳細的評估方法,以求更正確完備。此外,本次基準的修正,緊急鑑定結果僅有兩種,並張貼危險標誌,一為建築物有危險之虞,應停止使用並拆除者,二為建築物有危險之虞,應暫時停止使用,經補強或排除危險後始得使用。本次基準有一特點,就是對安全的建築物沒有張貼任何標誌。

由於本次基準修正,實質評估的內容改變甚多,故本會於去年(94)底在營建署補助下於台北、台中及高雄共舉辦六場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講習會,參加會員近千位,並已儘量依會員戶籍所在地將其納入內政部營建署委託建置之各縣市政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之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組訓人員資料庫,期以賡續推動震災後建築物緊急鑑定人員組訓及演練,以健全全國之震災後緊急防處業務。因各縣市政府所需之緊急鑑定人員共計2,148名,本會認養分配1,288名,敬請未參加去年(94)底講習會之會員踴躍報名參加本次講習會,俾再提供約300名會員分配至尚有缺額之各縣市政府。本會除感謝貴會員參與,除符合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處分或強制措施:一、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救災。」外,當強震發生後亦將優先分配擔任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工作。

 

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講習會

主旨:為使會員瞭解如何辦理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將於高雄、台中及台北分別舉辦講習會,全程參加本講習會技師將頒予講習證書,並將基本資料登載於營建署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組訓人員資料庫,並納入責任區編組,俾當發生地震災害時動員技師至災區從事緊急鑑定請踴躍報名參加。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 土木技師公會

正修科技大學、國立中興大學、中國科技大學

講習時間、地點:

高雄場 95923(星期六)0800~1700

正修科技大學國際會議廳(高雄縣鳥松鄉澄清路840)

台中場 95930(星期六) 0800~1700

國立中興大學(台中市南區國光路250)

台北場 951014(星期六)[台北1] 0800~1700

951015(星期日)[台北2] 0800~1700

中國科技大學(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56)

報名費用:免費參加,報名截止日期為上課前一週,額滿為止,請填寫報名表後傳真至本會以確保名額。(本講習會一律採通訊報名,恕不接受電話及現場報名)

聯絡方式:(02)27481699161王書苔小姐;報名表請上網下載http://www.cupcea.org.tw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淺論施工計畫作業

廖基全 技師

拜讀第503期技師報社論「施工計畫是契約的一部分-豈可漠視」,個人深覺有必要提供參加施工計畫說明會與對營造業法的研究淺見,狗尾續貂敬請諸位先進指正。

1.施工計畫的重要性

據日本鹿島建設公司統計資料:一件工程其營造到完工所花之費用僅佔其生命週期的28.1%,以承造人35%的保固金而言,關係其承攬責任而發生之維修費用常會超出該額度;又以時下業主一直在延長保固年限(例如結構15年以上,防水保不漏35年,裝修與設備13),台灣大學土木系某教授說:該校某件最有利標工程,承商以保固50年得標。若是遇上前述的保固條件和原本設計疏失再加上不太高明的施工,後果幾乎是可以保證該工程的保固金一定不夠花,甚至要傾家蕩產。

透過施工計畫作業,可以說是已經在紙上完成工程了,不僅將設計圖說不夠嚴謹、有後遺症等等瑕疵先挑出來,或者提出替代方案讓雙方兩蒙其利,負責施工者憑施工計畫得以正確地按照設計旨意在預算控制之下,如期如質完成工程,日後並可以大幅減少修繕的機率,帶給業主使用時降低使用及維護成本,這便是一本優良的施工計畫所能帶來的直、間接效益。

將施工計畫比擬為達成上述效益的關鍵,應該沒人持反對立場吧!

2.施工計畫的法律地位

建築法第54條:「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可惜此施工計畫僅聊備一格官樣文章而已。

營造業法補強了施工計畫的法律地位(第二十六條施工計畫應由營造業製作、第三十二條工地主任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第三十五條專任工程人員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其法律重要性攸關營造業的生存命脈,且直接影響工地主任與專任工程人員的工作權與營造業的營業權,若有疏失便有罰則伺候(請參閱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可謂重要文件。

因此今後我們不應再有「施工計畫只是官樣文章」的心態,若再因循苟且,不僅丟了工作,身陷囹圄並非不是不可能。

3.承造人對施工計畫的作為

除了上述法律責任外,不容諱言,施工計畫是要達成其所承攬合約與確保利潤的關鍵,因此更應重視施工計畫的製作過程。可惜以往這僅是施工部門的事,管理高層很少關注,也難怪工程災變層出不窮、不曾稍息,卻不會有人察覺問題是出在施工計畫的製作與執行。

建議承造人親身參與施工計畫的完成簡報,最好規定各工地負責人與工務內業人員都能參加,集合眾人的智慧與經驗,提供意見以修改到更為完善;內部定稿後若能邀請監造人與起造人做施工前的說明會,以作為施工計畫的期前報告,廣納不同立場者的意見再予修正定能更臻完美。

筆者認為這麼重要的文書不應外包給不負經營成敗責任的人製作,沒人力、沒時間只是偷懶的藉口,連公司生存命脈之所繫的施工計畫竟然交給不實際施作的人去代勞,那又為何要辛苦承攬工程呢?若非外包不可,製作過程中至少也應與工程幹部密切協商,以收施工計畫應有的功效。

營造業法未明定應由誰製作應是賦予營造業之自主權。至於施工計畫由誰製作較為恰當?端視工程規模與公司編制而定,個人以為由執行該工程管理的工地主任製作應是不二人選,過程中專任工程人員最好應參與指導,而非僅是完成後查核而已,一來避免做好了再改勞民傷財、浪費時間,主要是借重其經驗輔導工地主任,可收經驗傳承之功,專任工程人員則可對於自己查核和簽名或蓋章的公文書稍覺寬慰,不會半夜裡嚇醒了。

4.有關施工計畫的其他規定

除了營造業法上述規定外,各地方政府對於建築工程施工(防救災)計畫都有各自的審查作業規則,如「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備查作業原則」、「臺北縣建築工程辦理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作業原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施工計晝書審議處理要點」等係對施工(防救災)計畫的直接規定,請讀者自行上各地方政府建管機關網站查看,內容詳載有作業流程、施工計畫格式、審查意見格式等。

5.探討監造人列席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之必要性

1 各地方政府對施工計畫監造人列席規定摘要表

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

施工計畫說明會備查

作業原則

本原則適用範圍之建築或雜項工程領得建築執照後,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檢具施工計畫向工務局或受工務局委託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團體)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受託團體應於接獲申請十四日內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親自到場說明簡報並說明施工計畫,監造建築師得列席參加,工務局或受託團體之施工計畫諮詢委員提供專業意見包括施工技術服務與諮詢、災害預防與應變之建議,供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參考,並應做成紀錄。

臺北縣建築工程辦理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作業原則

本原則適用範圖之建築或雜項工程領得建築執照後,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檢具施工防救災計畫書向本府或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機關、團體申請召開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 受理之機關、團體應於接獲申請十四日內召開說明會並邀請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列席;工地負責人應親自到場說明、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建築師應列席參加。受理機關、團體之委員應提供專業意見作成書面紀錄以供承造人施工參考。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施工計晝書審議處理要點

九、施工計晝書審議時,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內政部實授工地主任)及監造建築師應親自出席說明

資料來源:台北市縣、高雄市政府建管機關網站,本文彙整。

由各地方政府規定施工計畫說明會的監造建築師除台北市為「得參加」外大部分都規定「列席參加」。筆者以參加施工計畫說明會的經驗所知:監造建築師對於列席一事都抱持能免則免的態度,就連規定「應」列席的單位也是派出代理人出席。

按監造人之法律地位源自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與施工計畫有關者為前述之建築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另查建築師法第十八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
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

第十九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當地無專業技師者,不在此限。」
經回顧以上相關法律,監造建築師應否列席施工計畫說明會不說自明;監造人在功能上係受起造人之託監督承造人依照設計圖說施作及完成所承攬之工程,施工計畫乃為確保承造人完成上述目的之重要文件,故監造人應以圖說為基礎對施工計畫予以檢核,幫助承造人順利完成工程,而非以「備查存參」將承造人所送之施工計畫束之高閣並以為可以規避法律責任,且不參加施工計畫說明會。實務上營造業若能先向其簡報,並接納專業意見修正之,不管在說明會上或日後之施工過程以迄完工後當能確保監造人達成其法定之任務。
6.施工計畫常見的缺失
(1)由外包單位製作,未能掌握工程之特性,僅提出一般之通用計畫。(2)書名頁後未附起、承、監造人與專任工程人員和工地主任簽章表。(3)未由工程實務經驗者製作,專任工程人員未經審核蓋章如儀。(4)錯別字未訂正、未編頁碼或未統一編碼。(5)直接貼用他件影本,引用與本工程不符或無關之資料。(6)欠缺圖說、建造執照影本、現況照片。(7)建照附頁所載應向相關單位(如危險作業評估、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捷運局施工計畫等)辦理之審查,未摘錄審查意見。(8)欠缺或附未符合說明會時間之進度表、工程期限與建照所載不符。(9)工程配置臨時塔吊、施工電梯欠缺組立及拆卸計畫。(10)各單項工程未納入勞安衛計畫管理,欠缺自主檢查計畫。(11)組織架構表未依照營造業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修正工地主任與專任工程人員之職責,姓名欄空白應於開工前確定。(12)應變計畫未依工程所在地修正,未附代理人。(13)所用圖說與設計核准圖說不符,未先辦理變更設計。(14)各項應附之檢核計算書(如支撐、模版、鷹架吊架、帷幕牆吊掛鐵件、外牆吊掛大理石等)未經專任工程人員核算簽章。(15)觀測系統未附管理值警戒值與行動值及開挖期間觀測頻率過鬆,鄰房觀測設備佈設不足,欠缺觀測資料之判讀作業流程。(16)抽排水計畫未檢討地下水文,排水未設沈砂池即進入公設排水溝。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跌然參悟樂山大佛-仁者樂山

魏嘉甫 技師

六月夏至,四川之旅,技師報503期林燦庫技師已全程紀實,筆者旅敘峨嵋,朝山樂山大佛,浩浩七十團隊,前呼後擁,難有喘息,綺麗風景,幕幕閃過,雲煙過眼,一片空白,然有一幕,永銘忘懷,腳跤台階,跌倒廣場,覆身樂山大佛入口大門,形同藏族佛教五體投地,跪拜禮佛之儀,說得輕鬆,其實緊張,花甲跌倒豈有完骨乎!驚動隊友,或許靈驗,扶起站立,安然走入大佛,心念佛教符號「阿彌陀佛」,心懷慈悲,賜福施恩,佛教真諦與阿彌陀佛結緣。至於旁門左道,非佛正信,無怨無德。本文非說佛法,應驗下筆,閒聊際遇,趣談人生。

從大佛頭頂廣場,聚集接踵,進入佛窟左側岩壁的險峻棧道,盤旋九曲,得名「九曲棧道」,形勢高峻危險,非常難走,李白的「蜀道難」有句:「危乎高哉!蜀道之難難於上青天」,身歷其境,艱險難行,深有覺然,棧道最窄處0.6公尺,最寬1.45公尺,從佛頭處下到佛腳底處共217級石階,佛腳也為棧道的最底處,設有香爐供參拜,再由佛窟右側岩壁棧道往上攀爬,「問君西遊何時還?畏途巉岩不可攀」筆直陡坡台階,舉步維艱,平息氣喘,步步踏實,毅力神助,終於到達大佛制高處,「側身西望長咨嗟」,長長一嘆,靜心一看,看到了三江匯合,奇哉!三江水三顏色,景緻萬里遼濶,大佛慈祥迎面,山水風光秀色,倍感心曠神怡。

大名鼎鼎的樂山大佛位於岷江、青衣江、大渡河三江匯合處的凌雲山上,烏尤山綿亙凌雲山,從岷江對岸的樂山城東碼頭,眺望烏尤山似如佛首,凌雲山猶如佛身,整座山體仿如一尊碩大的臥佛,身姿分明,仰天長臥,大自然山體睡佛已存續數千百年之久,近始被參悟出「山形如佛身仰臥」,豈非佛說的「機緣」嗎?矗立石壁,鑿成佛像,臨江端坐,雍容大度,氣勢磅礡,堪稱「山是一尊佛,佛是一座山」,世界最大的古代石刻佛像,高71公尺,頭高14.7公尺,耳長6.72公尺,鼻長5.33公尺,肩寬24公尺,手指長8.3公尺,腳背寬9公尺11公尺,開鑿始於唐玄宗開元元年(公元713),斯時斯地人煙渺茫,不毛之地,「爾來四萬八千歲,始與秦塞通人煙。西當太白有鳥道,可以橫絕峨嵋巔。」由之可知,當時高山峻嶺阻擋,開鑿不易,凌雲寺名僧海通法師能克服困難,不費國庫,啟動興建大佛,難能可貴,深值後人敬佩,雖然未竟之業由政府完成,但他的精神長留人間,大佛後經劍南川西節度使韋皋完成,歷時九十年後於唐德宗貞元十九年(公元803)竣工,佛像勻稱,線條流暢,雕技精堪,為維護及避免水犯及風化侵蝕,從大佛的頭到腳均巧妙地設計暗藏排水系統,使石壁不積水且減輕風力。千年大佛歷經滄桑,多有病害,年年皆須維修,今己列為全人類所共有、共享和共同保護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有幸一遊不虛此行。

樂山大佛對岸是樂山市,澤惠被恩而聲名洋溢,又毗連四大名山之一的峨嵋山-佛教聖地,得有「東方佛都」美譽,轄內佛寺林立,寺齡久遠,其內珍藏甚多貴重文物,建築依山取勢,大雅若拙,歷代騷人墨客屢多造訪,留下許多罕譬而喻的詩文書畫,確實不愧為佛都,於是「仁者樂山,智者樂水」被套上市徽,不脛而走,樂山市民也欣然接受。清朝時代將此地名,由嘉定市改為樂山市是順應時勢潮流所趨,同時將佛門精義之慈祥、大度、平和及深廣納為樂山之魂,清能有容,仁能善斷,明不傷察,直不過矯,祈以提升人類道德文化水平-仁者樂山。

隔著岷江眺遠三江滙合的樂山市

樂山大佛大門入口暨廣場

 

有熊氏承統國的數字演變

林瑞棋 技師

耶穌降生之年為公元元年,距今已2,006年,公元前2,743年,在地球上有一個國家國號:有熊氏;國王帝號:姬軒轅,其後世人類稱謂:黃帝:黃帝即位,居有熊,敗炎帝,誅蚩尤,逐葷粥;黃帝的史官:倉頡,創造方塊文字;黃帝的臣:隸首,善算作數,而創造數字;其年祚歷壹佰年;迄公元元年,有熊氏國更迭國號九次,一一三位帝王,歷八三二年;為西漢帝國平帝元年,即王莽號稱安漢公年代。

有熊氏國迄今四七四九年,國號更改至少三十次,產生帝王至少四百人,然而,地球村西洋史既不認同,有熊氏國號,又不認同公元元年承統西漢帝國國號,而偏挑公元前二四六年承統有熊氏國之秦帝國為有熊氏國後繼國號〝China〞。

China的方塊文字很複雜,很難學,在此不加贅述,而僅就數字的演變報你知:

現在用的方塊字十進位的數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在有熊氏國承統古時作「弌、弍、弎、、介(象形,屋之原字)(借用,切之原字)、八(象形別,分別相背之形)、十」;零為虛,稱「空(khong)」;現在公牘、帳簿記載數目時,都寫作「壹、貳、参或參、肆或伍、陸、柒、捌、玖、什或拾」,以防偽造更改;商業上用做號碼時,寫做「、丄、」,如果全文直寫時,「」應改寫變成橫寫「一、」,其他數字仍使用上列相同號碼,遇到零時空位,如108應寫做一空八;上列十進位的阿拉伯數字為「12345678910」,是世界通用的數字。

China使用數字十的二倍寫做「」,三倍寫作「卅」,四倍寫做「卌」,五倍寫做十」,六倍寫做「介十」,七倍寫作「十」,八倍寫作「八十或別十」,九倍寫作「十」,十倍寫做「百」,百的十倍寫做「千」,千的十倍寫做「萬或万」,萬的十倍寫做「十萬」,十萬的十倍寫作「百萬」,百萬的十倍寫做「千萬」,千萬的十倍寫做「萬萬或億」,一萬億寫做「兆」。

China的數字對0以下的小數,沒有概念,十分之一稱為「一成」,十分之二稱為「二成」,其他依三、四、五、六、七、八、九等之十分比稱「成」:數之百分比「分」為複名數,限用於長度尺的百分之一,重量兩的百分之一;幣制元的百分之一;用於地積畝的十分之一,時間一時的六十分之一,圓周度的六十分之一等亦以「分」表示,對百分比或百分率,如出席人數已到或未到人數所佔部份以〝percent〞,英文字或日語表示,或以符號〝﹪〞表示,然而,在China的數字卻付之闕如。

台灣雖然在1895年割讓日本殖民統治,但在台灣商人直至二次大戰終戰前,仍然沿用「、丄、」數字登載帳簿,如12,589圓,寫為「圓」;又如1,046支,寫為「支」,57人寫為「人」;108雙寫為「百空雙」,而不用阿拉伯數字;台灣人的漢人意識真強。

附註:參考書籍;康熙字典(大申書局),日本川角「漢和辭典(眾文圖書公司)、辭海(中華書局)、辭彙(文化圖書公司)、辭海(智揚出版社)、漢語大字典(中國、湖北暨四川辭書出版社,計八大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