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社論主筆:劉長齡

廣告:第一版合理、七洲

第四版盟鑫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治水應具宏觀思維

欣聞治水預算於立法院臨時會通過,顯示近年來洪災所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已引起行政及立法部門的重視,並同意撥付預算整治。惟高興之餘,本報基於工程專業,認為國家治水預算應放在刀口上,以全流域整體規劃的宏觀思維,進行治水工作。

洪災為世界性的主要災害之一,雖先進國家,如美、英、法、德、日亦不能倖免,如何使洪災降至最小,生命損失幾近於無,則是各國所共同努力的目標。例如日本耗資十六億日幣成立「財團法人河川情報中心」,先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前五年之經費,待研究成熟及資訊收集完備後,再藉由收取河川預警資料費自己自足,並對災害的減輕有顯著功效,頗獲好評。因此,政府重視洪水災害的研發工作並挹注經費,對於降低洪水災害是相當重要的。

洪害的發生大多與河川有關,因此整體訂定從河川上游至下游的全流域管理策略,才能使治水經費真正發揮效能。工程之父「大禹」認為河川整治首重疏導暢通。因此暴雨來臨的洪水空間,必須以全流域的觀點考慮,才能避免台北市基隆截彎取直,因為流水空間不足,導致汐止淹水的夢魘再度發生。

此外,水往低處流,河川網站由高而低,因此低凹地區因為易於積水,而非人群適宜的居所。低凹地區,應採賈讓治水三策中之上系:不與水爭地,新市鎮的開發尤其應注意此點,宜覓高處無洪患與震災之地區,集中防護,以求排水通暢,事半功倍。近荷蘭撤離洪氾區居民,另遷高處,及遭遇很大的困難,惟本案幸賴居民合作,卒祗於成。

除了能源短缺的問題外,水資源的爭奪亦成為本世紀世界各強權所角力的標的之一,台灣雖非大國,但仍應重視水資源的開發與管理。水資源的妥善管理,不僅達到不缺水的目標,亦能解決水災的問題,因此,結合治水成為水資源管理的其中ㄧ個環節,才能以全面的宏觀思維解決水的問題。河川上游的蓄水,興建大霸與水庫,即具有保留水資源及防洪的多重功能,在規劃設計階段即應以全方位的考量進行規設,才能避免解決了一個問題,卻又衍生新問題。

除了蓄水外,適度的分水將相得益彰。李冰父子建都江堰分水工程,垂兩千年功效不墜,可為永續利用之典範。此外,張騫化滄海為棉田,開創紡織事業,亦為水產業創投之先驅。

蓄水、疏導、分水及排水,並結合國土利用的整體宏觀思維,才能使治水工作有顯著成效。顯然剛通過的治水預算工程內容是令人失望的。如此大金額的治水工程,完全看不到治水的策略與方針,僅單一偏執的解決諸如石門水庫集水區的問題,但對於國土保育與河川全流域的規劃思維卻付之闕如。本報呼籲應召開國家治水會議,從國家永續的角度來思水患解決之道與水資源管理的整體規劃策略,才是國土與人民之福。

 

工程會正名「生態工法」為「生態工程」

﹝本報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ㄧ向推動不遺餘力之「生態工法」,自73起正式正名為「生態工程」。

工程會指出,在推動生態工程過程中,以往採用「生態工法」乙詞,因常遭人誤以為是一種工法(即施工方法),容易滋生爭議,為利既有政策能持續順利推動,並與國際專業用語Eco-engineering接軌,特別將「生態工法」之用語修正為「生態工程」。

工程會表示,「生態工程」強調公共建設之目標,除促進產業及經濟發展外,更在創造優質永續的生活環境。融合生態系統與工程技術,從問題根源著手,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除考量原有的功能、安全等外,更要對環境、生態、景觀、甚至文化等考量,以促使硬體工程建設與整體環境相融合,並維護生物多樣性。該會已通函各相關機關配合修正,希望藉此調整傳達正確之工程理念,持續推動國家建設永續之發展。

2000億元優惠貸款啟動

都市更新資金籌措可望解決

﹝本報訊﹞內政部業於9565訂定發布「都市更新事業優惠貸款要點」,刻由中華郵政公司遴選金融機構辦理簽約中,民間都市更新投資人籌措資金有困難者,可望獲得協助。

內政部表示,為協助籌措都市更新事業資金,已向行政院經建會申請提供中長期融通資金新臺幣2,000億元,低利貸放實施者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以導引民間投資挹注更新重建市場,帶動營建關聯產業發展。本貸款要點規定重點如下:

()貸款對象:都市更新事業實施機構,社區更新會及其參與分配之都市更新會會員均可貸款。()申貸條件:申貸之都市更新案,其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可行性需經主管機關核定。()貸款額度:最高以實際需要資金之80%為限;惟金融機構得視個案狀況及授信條件,運用自有資金提高更高額度之貸款。()貸款期限:定為6年,並保留寬限期限之彈性,應提供至少1年之寬限期。()貸款利率: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目前為2.10%)加承貸金融機構加碼利率機動計息,惟加碼利率最高不超過2個百分點。()保證條件:申請人之擔保條件如有不足,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關規定,給予信用保證。()諮詢輔導:為協助業者取得本項貸款,營建署已委託都市更新總顧問設立統合諮詢窗口,提供申請人輔導服務。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業務簡介

及採購稽核常見缺失態樣()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事務小組

楊副主任新乾、張技正郁慧

臺北市政府稽核監督採購作業常見缺失態樣

 

序號

常見缺失態樣

改善建議

法令規定依據

八、開標程序

()

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名單時,未能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直接辦理後續邀標之程序。

有效期逾一年者,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並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

採購法第21條第1項、細則第20條第1項。

 

()

未依規定保密。例如:保留決標,開標紀錄中底價已公開、廠商投標文件提供其他廠商參考,未予保密。

1.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2.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採購法第34條第3項、第4項。

 

()

開標時因廠商標價偏低予以保留決標,未依規定製作開標紀錄。

開標結果不論流標、廢標、決標、保留決標等情形,均應製作紀錄。

細則第51條、第68條。

 

()

開、決標紀錄記載不全。例如:未將廠商資格不符事項載明、未記錄參與投標廠商名稱及各投標廠商標價等類此情形。

應依細則第51條第1項、第2項、第68條第1項、第2項辦理。

細則第51條、第68條。

 

()

底價之訂定未依規定逐項編列。

應按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等逐項編列,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採購法第46條、細則第53條。

 

九、審標程序

()

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未通知投標廠商。

應依規定確實辦理。

採購法第51條第2項,細則第61條。

 

()

規格審查時,發現廠商所附型錄無法表明其規格或功能時,未請廠商提出說明,且未於規格審查表紀錄上加註,而由廠商於型錄上補充,造成其他廠商爭議。

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採購法第51條第2項,細則第60條。

 

()

評選委員未親自辦理評選或未依規定迴避。

委員應親自評選及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委員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即辭職或予解聘。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第14條。

 

十、決標程序

()

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80%,且有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42點第(十一)款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之情形,未經檢討分析,或未通知廠商說明即逕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或未繳納差額保證金前即決標,而於決標後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或逕不決標予該廠商。

1.訂有底價之採購,機關應一併檢討底價有無偏高情形;其屬底價偏高所致者,不適用採購法第58條有關提出說明或擔保之規定。

2.通知廠商提出擔保前,應予提出說明之機會,廠商並得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擔保。

3.廠商提出之說明合理者,機關應即決標,無需通知廠商提出擔保;說明欠合理者,仍得限期提出擔保。至於合理與否之認定,得就相關因素加以分析,例如:其他投標廠商相關項目報價情形、市價、市場行情變化情形等。

採購法第58條、工程會92327工程企字第9200123081號函頒「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及投標須知第41點。

 

()

開標紀錄之開標主持人非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指派之人員擔任,而由其他人員代理。

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如開標主持人因故無法主持開標,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指派其他人員擔任,建議可採通案授權方式簡化之。

細則第50條第2項。

 

()

決標紀錄記載不完整。例如:議價超底價決標,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未製作決標紀錄;標價偏低保留決標,經機關首長核准由最低標得標後,未依規定製作決標紀錄,且未記錄審標結果。

超底價決標,經機關首長核准後,應製作決標紀錄。

標價偏低保留決標,經機關首長核准由最低標得標時,應製作決標紀錄。

審標結果應於決標紀錄中記載。

細則第68條第1項。

 

()

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之內(含與底價相同),機關未予決標,而要求廠商減價。

廠商標價或減價已進入核定底價時,除有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依規定宣布決標,不得再要求廠商減價。

採購法第52條,細則第69條,第72條第2項、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第十、(十六)之錯誤行為態樣。

 

()

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標者,未預估需用數量,招標標的在二項以上時,以單價總合決標。

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而招標標的在二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應以各項單價乘以預估需求數量之總價決標,不可以各項單價相加總合決標。

細則第64條之1

 

()

開標紀錄未載明投標廠商名稱,決標紀錄未載明得標廠商名稱。。

機關辦理開標時應製作開標紀錄,辦理決標時應製作紀錄,分別應記載投標及得標廠商名稱。

細則第51條第1項第3款、細則第68條第1項第4款。

 

()

無法決標者,未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理由。

應依規定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理由。

細則第85條第2項。

 

()

採行協商措施者,招標文件未標示得更改項目,逕予修正全部之企劃書。

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採購法第57條第3款。

 

()

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經與最優勝廠商進行議價程序而未能達成協議時,逕以原訂底價再與次優勝廠商進行議價。

應重行訂定底價,且應先參考該次優勝廠商之報價。

細則第54條。

 

(待續)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對「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成員之淺見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係由技師法第44條授權訂定之,近來,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強化其專業性,以確保公正性及客觀性,擬具「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各技師公會最為關心之修正重點為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之組成。目前工程會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將草案詳細之修正條文預告於工程會網站,並召開公聽會以聽取各界意見。

目前修正草案中,主管機關已採納各技師公會意見,於委員會中納入技師公會代表,視受懲戒之個案科別採浮動代表制,即由主任委員於辦理個案懲戒審議時,依被付懲戒人之技師科別及所屬技師公會,自公會委員名單擇定一人擔任。對於這樣的修正,本文深表贊同。惟其美中不足之處,在於公聽會召開時,有與會先進提及刪除衛生署代表之委員,主管機關回覆因衛生署為某些類科技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以必須保留之。此理由乍聽之下似乎言之成理,但其實是對不同類別委員名額分配為差別待遇。

以目前草案觀之,委員會委員之成員可以分為三類,主要為機關代表、技師公會代表及公正人士。過去主管機關遲未能在委員會中納入技師公會代表,其理由係以技師類科多達32類,故無法指定任何一類科之技師擔任委員,經各技師公會反應後,才改採浮動代表制處理之。而各類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高達8(況且,機關代表中尚納入台北市及高雄市之代表,其代表性實值斟酌),何以對機關代表不採浮動代表制?試想,如果某A類科技師被付懲戒時,在A類科技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外的機關代表委員,因對A類科技師業務不了解,該技師如何期待這些委員將認真且慎重的考量技師應否懲戒?真實的情況可能是,這些委員均依賴A類科技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委員的判斷,造成實質上1機關委員代表8人或11人之荒謬,嚴重斲傷委員會之公信力。因此本文建議將機關代表及技師公會代表均採浮動代表制,並重新分配各類委員之名額,以擴大外部委員之參與。即在委員會機關代表部分,亦由主任委員於辦理個案懲戒審議時,依被付懲戒人之技師科別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定其所分配之委員人數數人擔任委員,以提高技師懲戒之公信力。

-----------------------------------------------------------------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工程會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懲戒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主管人員兼任,其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兼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四、法務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臺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十一、高雄市政府代表一人

十二、技師公會代表一人(以下簡稱公會委員)。

十三、學者或具備專業知識之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前項第十二款之公會委員,由主任委員於辦理個案懲戒審議時,依被付懲戒人之技師科別及所屬技師公會,自公會委員名單擇定一人擔任。被付懲戒技師科別未組織技師公會者,由主任委員自公會委員名單指定一人擔任。

前項公會委員名單,由各科技師公會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建立之。

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續聘以二次為限;第一項代表各機關之委員,其本職異動者,應即改派

第二條 懲戒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主管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左列機關代表一人及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聘()兼之:

一、內政部。

二、經濟部。

三、交通部。

四、法務部。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七、行政院衛生署。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十、臺北市政府。

十一、高雄市政府。

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

第十七條 覆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主管人員兼任,其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各款人員()兼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四、法務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十一、學者或具備專業知識之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覆審委員會準用之。

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覆審委員會之委員。

第十一條 覆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左列機關代表一人及專家、學者三人聘()兼之:

一、內政部。

二、經濟部。

三、交通部。

四、法務部。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七、行政院衛生署。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覆審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

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覆審委員會之委員。

註:底線為修正部分。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新書介紹:「高速鐵路土建工程橋梁其他工法概述」

陳錦勝 高鐵局中工處處長

馬俊強 技師

台灣高速鐵路土建工程主線全長約345公里,其中橋梁總長約251公里(不含車站副線及基地支線),佔路線全長逾7成以上。而台灣高速鐵路於彰化八卦山以南路段則配置延續長約157公里之高架橋,為台灣交通史上最長之高架橋工程。

高速鐵路橋梁之特性須符合列車高速行駛之安全性、舒適度、活載撓度、軌道與橋梁結構間互制等特殊需求;同時為期能縮短工期、提高施工品質與經濟效益等,在結構型式、跨徑與斷面,盡可能予以制式化,其中以跨徑3035公尺簡支預力混凝土箱型梁橋為主,約佔橋梁總長之94%。另在跨越重要道路、河川、山谷或道岔、橫渡線等路段,因應需要而採用中長跨徑簡支或多跨連續之預力混凝土箱型梁橋,或鋼橋等之非制式橋,約佔橋梁總長6%

在制式化橋梁施工工法方面,主要採用全跨預鑄吊裝工法、支撐先進工法與就地支撐工法等。非制式橋所採用之施工工法,若為預力箱型梁橋時,主要採用場鑄懸臂工法、就地支撐工法及節塊推進工法;若為鋼橋時,主要採用就地支撐吊裝工法及推進工法。在全線(不含車站副線及基地支線)橋梁之施工,以全跨預鑄吊裝工法構築為主,總長約135,743公尺(佔橋梁總長54.01%),其次為支撐先進工法長約69,359公尺(27.60%),再次為就地支撐工法長約32,306公尺(12.86%),其他如場鑄懸臂工法長約8,377公尺(3.33%),鋼橋長約2,984公尺(1.19%),預鑄I型梁橋長約1,438公尺(0.57%),節塊推進工法長約1,110公尺(0.44%)

在此諸多橋梁工法中,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業已於民國935月編輯出版有關「高速鐵路土建工程全跨預鑄吊裝工法概述」一書,惟鑑於經驗之傳承與紀錄高鐵橋梁工程興建之歷程,特再次編輯此「高速鐵路土建工程橋梁其他工法概述」一書以供國內工程界參考。

本書敘述支撐先進工法、場鑄懸臂工法及節塊推進工法應用於台灣高速鐵路橋梁工程之設計考量、施工設備、施工步驟及施工紀實等紀錄與技術,輔以代表性照片、計測紀錄與圖表,為台灣高速鐵路橋梁工程之興建過程,留下完整紀錄與歷史見證。

筆者非常榮幸參與本書之編撰工作,值此書籍付梓之際,特摘錄「場鑄懸臂工法」之柱頭節塊施工、工作車吊裝、懸臂節塊施工循環作業、閉合節塊與邊跨施工及連續鋼腱施拉預力等五階段施工步驟,優先分享各工程先進:

一、柱頭節塊施工

柱頭節塊為工作車架設基地,懸臂節塊施工之起始點,其長度依工作車型式而定,以DSI工作車為例,所需之柱頭節塊長度約8.1公尺。柱頭節塊一般係以現場支撐方式施作,又因需設置端隔梁以安裝連續鋼腱端錨及未來鋼腱預留套管等,其施工順序以底板、腹板與端隔梁、頂板等3階段逐步施作完成。

柱頭節塊施工

二、工作車吊裝

包括軌道吊裝、主構架及桁架吊裝、底模吊裝、翼板模及外腹板模吊裝、頂板及內腹板模吊裝等,依序說明如下:

1.軌道吊裝:以吊車將枕木(或墊塊)及軌道吊放至柱頭節塊上,再利用錨碇鋼棒及夾具將軌道固定。

2.主構架及桁架吊裝:主構架以吊車吊放至軌道上,使用鏈式起重器臨時固定,並組裝千斤頂、推進設備、錨碇設備等元件,再將前、後桁架吊起與主構架連結,以錨碇鋼棒將工作車固定於柱頭節塊上。

3.底模吊裝:底模先於地面組裝完成,配合吊車或捲揚機將底模吊起,並使用工作車前、後桁架之長鋼棒懸吊底模,底模後端以鋼棒固定於柱頭節塊底板。

4.翼板模及外腹板模吊裝:翼板模及外腹板模先於地面組裝完成,配合吊車將翼板模及外腹板模吊起,並使用工作車前、後桁架之長鋼棒懸吊翼板模,以鋼棒固定翼板模後端於柱頭節塊翼板。

底模吊裝

翼板模及外腹板模吊裝

5.頂板模及內腹板模吊裝:配合吊車將頂板模吊起,並使用工作車前桁架之長鋼棒懸吊頂板模,以鋼棒固定頂板模後端於柱頭節塊頂板,再將內腹板模吊起與頂板模接合。

三、懸臂節塊施工循環作業

懸臂節塊施工以模板調整定位、鋼筋綁紮及預力套管安裝、模板線形及預拱高程檢測、混凝土澆置、混凝土養護、施拉懸臂預力及工作車推進等,為一循環性作業,每一循環施工步驟依序說明如下:

1.模板調整定位:模板隨工作車推進後,即測量模板線形及高程,並以鏈式起重器作為調整之輔助工具,當模板調整定位後,鎖緊工作車前、後桁架之懸吊鋼棒及模板錨碇鋼棒,完成模板定位。

2.鋼筋綁紮及預力套管安裝:懸臂節塊之鋼筋綁紮及預力套管安裝施工包括底、腹板鋼筋綁紮,頂板模及內腹板模定位,頂板鋼筋綁紮及錨碇鋼棒預留孔安裝等,分述如下:

(1)底、腹板鋼筋綁紮:依序綁紮節塊之底板下層鋼筋與腹板外層鋼筋,安裝連續預力套管,再綁紮底板上層鋼筋與腹板內層鋼筋。

(2)頂板模及內腹板模定位:頂板模及內腹板模推出及測量定位後予以固定。

(3)頂板鋼筋綁紮:依序綁紮頂板下層鋼筋,安裝懸臂預力套管,再綁紮頂板上層鋼筋。

(4)錨碇鋼棒預留孔安裝:依設計圖預留位置安裝。

3.模板線形及預拱高程檢測:混凝土澆置前需再檢測模板線形及預拱高程,完成後再利用錨碇千斤頂上方之承壓板4支錨碇鋼棒施拉預力,檢查錨碇安全性。

懸臂節塊預拱高程應為設計高程與短期撓度、長期撓度之和,惟因受工地環境及施工載重變化等因素影響,實際撓度與計算撓度並不相同,為避免通車後橋面出現下垂現象,通常酌加預拱值。

懸臂節塊施工期間,除柱頭節塊中心點之高程為固定值外,兩端懸臂節塊之高程一直在改變,以不平衡式施工為例,施工中節塊至少應計算「混凝土澆置後」、「施預力後」、「工作車推進後」等3項施工步驟之預拱高程值,亦即目前需要檢測預拱高程之懸臂節塊,應以另一端懸臂節塊是正處於何項施工步驟中,作為檢測之依據。

4.混凝土澆置:依底板、腹板及頂板之順序澆置,預力套管及錨頭應注意搗實,以避免產生蜂窩,兩側腹板混凝土保持升層一致,使工作車受力平均,頂板混凝土則應由節塊前方往後澆置,使新舊混凝土銜接平順。

5.混凝土養護:混凝土於澆置完成即噴灑養護劑及初凝後覆蓋養護,如需縮短施工週期可採用蒸氣養護,使混凝土提早達到施預力之規定強度。

6.施拉懸臂預力:懸臂鋼腱一般採用每束19股之15.2公厘直徑鋼絞線,於節塊頂板及翼板兩側對稱排列,預力端錨設於頂板與腹板交接處,每完成一節塊即單邊施拉24束鋼腱預力,以承受負彎矩,其餘套管則繼續延伸,以供後續節塊使用,預力施拉作業應確實紀錄預力值與伸長量,仔細檢核計算以確認符合規定,並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灌漿作業,以防止鋼腱生鏽腐蝕。

檢測預拱高程

施拉懸臂預力

7.工作車推進:懸臂預力施拉完成後,即可推進工作車,進行下一節塊之施工,其推進步驟(1)拆除軌道中段及後端之固定夾具,此時主構架後端仍由錨碇鋼棒固定。(2)推進千斤頂縮回以帶動軌道前進,至已完成節塊上。(3)已固定主構架後端之錨碇鋼棒,以夾具固定軌道後端,軌道中段於新位置另以錨碇鋼棒固定。(4)拆除模板錨碇鋼棒,使頂板及翼板支撐型鋼坐落於滾輪架上。(5)放鬆主千斤頂,使主千斤頂離開橋面板或脫離主構架,將前導輪坐落於軌道面上;放鬆錨碇千斤頂,使後導輪頂住軌道上翼板底面,此時模板完全脫離混凝土面。(6)拆除錨碇鋼棒續接器,解除主構架之錨碇,錨碇鋼棒仍固定軌道。(7)推進千斤頂同步頂出,以推動前導輪使工作車及模板前進,至下一節塊施工位置。(8)已固定軌道中段之錨碇鋼棒,以續接器續接同時固定軌道及主構架後端。(9)重新安置主千斤頂並頂起主構架,使用調節千斤頂調整主構架之水平,錨碇千斤頂對錨碇鋼棒施拉預力,工作車推進完成,進行模板調整定位。

四、閉合節塊與邊跨施工

懸臂橋中間跨之節塊數量採奇數配置,兩端懸臂節塊為對稱施築,至跨徑中央之閉合節塊為最後施築之節塊,此節塊已無懸臂鋼腱,而連續鋼腱亦在此處閉合,先到達閉合處之工作車將拆卸,由後到達之工作車施作閉合節塊,混凝土澆置完成連續鋼腱施拉預力後,即可拆卸工作車完成閉合。

墩柱兩端懸臂節塊之施築因需考慮不平衡力距,邊跨長度之設計均大於中間跨長度之一半,故懸臂端至邊柱間之節塊,一般係以現場支撐方式施作,又因需設置端隔梁以安裝連續鋼腱端錨,其施作方式與柱頭節塊大致相同,以底板、腹板與端隔梁、頂板之順序逐步澆置混凝土後,連續鋼腱施拉預力,即完成邊跨之施工。

中間跨閉合節塊施作

閉合節塊模板安裝

五、連續鋼腱施拉預力

懸臂節塊未閉合前,節塊頂面產生負彎矩,因此需於節塊頂板配置懸臂鋼腱,節塊閉合或邊跨施築完成後,應力重新分配,跨徑中央產生正彎矩,故需於節塊腹板配置連續鋼腱。

懸臂鋼腱一般採用每束31股之15.2公厘直徑鋼絞線,預力端錨設於柱頭節塊之端隔梁處,兩端同時施拉以減少預力損失,尚有於節塊底板一般配置每束1922股之15.2公厘直徑鋼絞線之設計,以彌補連續鋼腱於跨徑中央預力之不足。全部連續鋼腱、底板鋼腱施拉預力及灌漿後,即完成懸臂橋之施工。

高鐵工程之懸臂橋橋面接合後,尚須施作胸牆、電纜槽及防出軌防護牆等附加載重,因此部份連續鋼腱及底板鋼腱設計均於附加載重施作完成後始施拉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