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7】社論主筆:張錦峯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天然災害 考驗政府防救災體系

88921日集集大地震剛剛從受害者腦中的記憶裡慢慢褪下,誰知上天不仁,隨之而來的七二洪災,經由電視不停的播報,告訴全國民眾,中南部部份地區遭遇到了比921更慘重的災難,甚多災區民眾的家園泡在水中,房屋被洪水沖毀,遭土石流無情的淹埋,道路淘空、橋樑斷了,生活必需品沒了。

但是,災難發生了,我們看到了政府的救災體系啟動了嗎?沒看到耶!我們看到的只有民間及消防單位的救災人員馬不停蹄的奔走於災區之間,而其它政府單位的人員呢?不知道,因為沒接到要求支援,就連人力資源最多的軍方,也因情況特殊而遲遲無法投入救援行動。

說實在的,軍人在災難中是最能發揮救災效能的,或許有人會說,國軍的主要任務是訓練用來保家衛國,對抗侵略,不是用來救災的,如果是有這種想法的話,那就食古不化了。軍人在平時無戰事時,就是操練戰技。使之在戰場上熟能生巧,但是遇到了像921大地震,72大洪災時,軍人也是最好的救災人力,想想看,有那個單位可以短短一小時內集合大量人力投入救災,除了軍隊以外,別無其他單位,但國內或許是國情特殊,軍方不敢隨意出動軍人,因此都必須等到群情激憤,政府單位才下令軍人出來協助救災,但此時受災之民眾,已由原本期待、感激,變成憤怒、埋怨,不感恩了。

因此救災要及時,民間單位慈濟人,他們都能在災害的最前線,也許不一定能及時發揮救災功能,但穩定災民恐慌之心情,確實發揮一定之功效,再者若讓軍隊出動救災,而此時如中共趁虛來攻,可能多慮了,兩岸敵對態勢雖然持續中,但已不像早期那麼劍拔弩張了,何況,乘人之危,將會為國際所不恥,同時,我們也有能力短時間內召回國軍投入戰場,因此這點顧慮可列入防救災體系內備用即可。因此我們呼籲政府,在國家遭遇到重大災害時,應把軍人列入救災體系內,並在災害發生時就啟動救災體系,以收及時之效。

賴士葆教授至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敘舊

﹝本報訊﹞土木技師公會的好朋友賴士葆教授於七月八日拜訪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受到余理事長與公會幹部熱烈歡迎,賴教授表示相當關心土木技師的工作權益法案,他將投入年底立委選舉,以期有機會繼續與土木技師為民生法案共同努力。

余理事長與公會幹部誠摯歡迎賴教授的來訪,除感謝賴教授過去在立法院對技師們的支持,例如執業範圍中建築物結構三十六公尺以下設計工作權之恢復等,彼此建立相當的情誼且互動密切,並表示支持賴委員的參選。

會中余理事長表示,敏督利颱風帶來豪大雨重創中台灣地區,造成中部地區嚴重災情,對九二一災後重建政府投入龐大經費去全力推動生態工法之政策提出質疑。水土保持法第三條明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係指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保育水土資源、維護自然生態景觀及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之措施。前述重建經費卻偏執以『農藝』及『植生』為基礎之『生態工法』去對抗大自然反撲的強大威力,往往有如「以卵擊石」!其實必須視個案特性因地制宜,以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不致受到威脅為考量,充份運用『工程』手段配合環境生態保護之觀念才是正確方向,簡言之生態保護是一種觀念,不應將其視為一種「工法」(好比節約能源是一種觀念,不能稱之為一種工法。)甚或『神化』為一種萬能的『工法』。

對於技師相關法案,賴教授表示,希望能夠勝選回到立法院,繼續為土木技師、專業講話,擔任技師們的代言人,共同為技師權益打拚。

 

品質與進度兼顧 台北市模範工地出爐

﹝本報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為提昇工程施工品質,一年一度的「模範工地」選拔結果出爐,分別由新工處的「小巨蛋」、養工處「中山南路、常德街口人行地下道新建工程」、及衛工處「第八期分管網工程第九標」與「第八期用戶排水設備工程第十三標」等四個工程脫穎而出,贏得模範工地的殊榮。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長陳威仁於七月六日表示,工程監造單位與廠商、顧問公司是「伙伴關係」,希望彼此能夠攜手合作,進而提高工程品質,尤其在工程即將完工階段應更加謹慎小心、提高警覺,如期如質完工。

陳局長又強調,獲選為「模範工地」四項工程,為其他工地樹立了很好的學習典範,除公開表揚施工及監造廠商外,也期勉獲獎單位與監造廠商繼續攜手合作,以贏得象徵工程界最高榮譽的行政院「金質獎」為目標;也讓台北市建設工程品質無限提昇。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立法「失據」,將致「脫序」

宋科進 技師

立法的目的,在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民生樂利。因此,法律建全與否暨執法態度攸關全民福祉甚大,不言可喻。

最近常見各式各樣的弊案,大者「金融淘空案」、「軍購弊案」、「詐欺案」、「倒弊案」比比皆是,更是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不但不見有效扼阻,反而有變本加厲之勢!另一方面,即使是小案,更漫延得如脫韁野馬,令人怵目驚心!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一向令人詬病。有人痛罵「雞毛當令箭」漁肉良民!有人卻痛批罰則太輕,惡人當道!常見警察躲暗處、彎道處捉老百姓有如中彩券一樣高興,因此,才有司機勇撞交通部的事件發生!當然也有人認為罰責不明又太輕,也因此飊車事件頻傳!「冤魂」不斷!君不見,「煙毒案件」比比皆是,社會動盪,難以扼阻,「毒犯」進出監獄,猶如自家廚房一般,習以為常!這些都是立法失常,立法失據,不以最有利,最能維護人民的安危為前提,所定出的法令,以致社會脫序、不安,人民無法安寧!

民生法案對人民生命財產的維護與影響,同樣重要!例如:中華民國立國以來,從無一部正式完整的「營造業法」提供人遵循,長久以來,靠一部「管理規則」充數,以致有「利益」團體,為錢為利,影響「官員」、「動用立委」、昧著良知,弄出所謂「工地主任」取代主任技師,造成工程「失序」,「品質脫序」更為嚴重。所幸,經各方努力,營造業法終在9227日正式經總統公布實施。

詎料,主管全國營造業法的最高主管機關營建署,為了儘早公佈營造業法第八、九條相關子法-「專業營造業」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之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歷」、「人數」問題,曾於93.6.293.7.5兩次於營建署召開協商會議,在二次會議中,明顯曝露出諸多「未符合專業工程項目」之相關人員,已經動用各種關係,提出各種說帖,影響了「相關人員」!這種跡象,也充分表露在會議中營建署長官在會議前致詞中鄭重表示:

一、考量技師到時候數量會有所不足,而專業營造業可能會有幾千家,因此,(營建署)要放寬專業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資格給與不合適的技師。

二、請大家體諒,不要太堅持己見!(意即不要反對建築師擔任鋼構工程技師,其他如水保技師具有「擋土支撐」,基礎工程等資格)

三、若大家都希望每一公會都符合規定,實在困難,故營建署希望大家都能體諒其心意(放水)

四、營建署認為專業營建業()尚無法源依據。

五、專業營造業以後可能還有其他項目廠商加入,會來申請,會繼續協商。

對於營建署官員的開場致詞,已充分表露出其(75)為那些不符合營造業法第八、九條規定之人員,明顯護航與放水的態度。筆者亦當場鄭重表示:

一、根據調查及相關資料,將會申請專業營造業之廠商,目前並不多,哪來會有四、五千家?就算未來真有那麼多家申請專業營造業,亦可依母法第六十六辦法處理。若藉廠商太多而放水,是不可行,更有違母法精神!母法所摒除、廢棄的東西,「施行細則」怎可違背?!「工地主任」非法取代技師的方式,母法亦早已導正,怎可又「重施故技」,取代合法技師?!

二、營建署要合法技師體諒不合法技師,但是誰又能體諒受苦受難的合法技師?符合規定的技師很多,怎可誤導為能符合規定的「實在困難」?過去,一個「工地主任」惡例,已經讓工程界混亂難安,如今怎可再開惡例?讓母法一一再被腐蝕?甚至崩盤的惡運?!

三、營建署公開要大家都能符合其心意,也就是要土木、結構等技師,不要反對,這種半命令式的會議,透露出其心態已不正、不公,叫一大堆的合格技師,情何以堪?怎麼開得下會議?

四、營建署先把「專業營造廠」說成尚無法源依據,其實已為其企圖「不守法」先豎立「合法性」,表示未來無論怎麼「非法」,都是「合理、合情、合法」的?!其實這反而是突顯營建署的無知與不客觀而已!但營建署官員又說「營造業只是簡單的施工而已」,言下之意,任何人都可「施工」!都作得到?!筆者在會中特別提醒營建署官員「營造業母法第37條特別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如發現其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並依定作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為適當之處理。』可見營造業是包含設計精神的,絕非是簡單的施工而已,更何況,施工情況不一而定,怎可粗糙說成簡單而已!?

當會議進行到「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時,水保技師仗著某種背景,竟然辱及土木技師等合法技師:「反對政府,要脅政府」!?筆者要舉手說明,營建署官員指筆者已發言五次了!而營建署其他官員竟也不讓筆者發言,而逕自宣讀後續項目。經筆者舉手以「程序問題」發言抗議:有人不就事論事,污辱土木技師「反對政府,要脅政府」,這種抹黑言論,不是開會應有的態度!詎料,貴如營建署官員,竟然失態,雙手捶桌!叫道:我們就是要讓水保技師擔任「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的專業技師!這種突然失序,失態的舉措,讓全場錯愕!

嗚呼哀哉!神聖的政府殿堂是如此開會模式,但願政府與全民謹記:立法若失序與失據,恐將導致脫序,其後果必將堪慮!願全民慎之,政府慎之,才是全民之福!

 

金面山營地活動通知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野營社

日  期:725(星期日)8:0015:00

集合地點:內湖成功路三段路口(文德路口)

洽詢電話:(02)8961-3968143楊如玉小姐

◎雨具飲水午餐交通請自理,本次活動以野餐形式辦理,除分配幹部帶瓦斯炊煮用具必要物品外,個人餐點、餐盤、杯、碗、筷請自帶。

 

高雄縣寶山森林浴、大智瀑布健行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南區登山社

時  間:9387(星期六)

集合地點:0750高雄中正技擊館對面體育場西側大門,0700台南市林森路監理站側門

費  用:620/(含車資、早午餐、水、保險等)。繳款以匯款匯入人山旅運社華南銀行赤崁分行,帳號641-20-0057380,戶名李威賢(請註明匯款人姓名)

行  程:台南(07:00)-高雄(7:50)-美濃-六龜-<大智瀑布>-扇平山莊午餐-寶山森林(標高1,400公尺,位高雄縣桃源鄉藤枝附近,由荖濃林道6k開始走,路程約3小時可登頂,續行下山約一小時抵林

洽詢電話:(06)235-8212235-8760730(星期五)報名截止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修正技師法第四十四條

納入技師公會代表為技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

周子劍 技師

最近有多位技師遭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也有遭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懲戒定案,最糟糕的是技師在接受審判時,就如同被告在法院接受審判,但依刑事訴訟法被告尚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可憐技師卻被剝奪人權,沒有專人可以在懲戒委員會代為辯護。

目前國內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如律師、醫師、建築師、會計師之懲戒委員會,均含各專門職業全國聯合會之代表擔任委員,如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院長指定法官三人並由院長函請高等法院檢察署指定檢察官一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律師五人共九人組成,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長指定法官四人,並由院長函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指定檢察官二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律師五人、學者二人共十三人組成,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換言之委員長尚且可能由律師擔任之。

比如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分別由財政部、審計部、法務部、經濟部、會計師代表二人、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二人至四人。就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內也有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擔任委員。但「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章程中卻無技師擔任委員,顯然無法公平維護技師權益。因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各有其專業領域,政府各部門代表未必熟悉被懲戒者之專業範圍,故必須有該公會代表參與,以免造成冤判。

而「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章程規定之成員中並無技師代表擔任委員,以致無人可以為技師辯護,顯然無法公平維護技師權益,技師可能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同為憲法第八十六條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竟有如此明顯之差別待遇。

以前謝啟大立法委員曾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改「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章程,加入技師公會代表,公共工程委員會先是以尚非技師主管機關回應。

後來公共工程委員會成為技師主管機關,謝委員再提質詢要求工程會修改「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章程,結果工程會回函表示:依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下簡稱本規程)第三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技師懲戒案件需送被付懲戒技師所屬之技師公會提供意見:本規程第六條規定,懲戒委員會審議時,得通知被付懲戒技師及所屬之技師公會派員列席陳述意見,所陳述之意見應列入紀錄,故現行規定尚非無公會表達意見之管道。同時現已依據本規程之規定選任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其任期均自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故擬俟本屆委員任期屆滿後,於聘任下一屆委員時,考量依本規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得聘任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之規定,聘任技師為委員或修正本規程納入技師為委員人選。」

可惜謝啟大委員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時未獲連任,而工程會也因無人督促,而繼續排除技師代表擔任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以後雖然土木技師公會也曾向工程會陳情,請求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納入技師代表為委員,可是工程會的答覆不是技師共有三十二類科,如果請土木技師擔任委員,將會遭到其他科別技師反對;就是技師懲戒委員會開會時曾請公會派代表與會,可以為技師辯護。

但據曾參加技師懲戒委員會之公會代表技師表示,以往技師懲戒委員會開會時雖有時會請技師公會派員列席陳述意見,可是意見陳述之後即令技師代表離席,由懲戒委員自行討論,並決定懲戒輕重,但是懲戒委員如有看法偏頗之處,則無人可為說明。且出席技師代表無投票權,僅是請去背書而已。

就算一般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被告都有聘請律師辯護的權利,因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各有其專業領域,政府各部門代表未必熟悉被懲戒者之專業範圍,如果沒有技師公會代表參與,技師可能受到冤判,故仍應納入公會代表為正式委員方屬公允。

由於政府對技師公會之訴求一直置之不理,因此筆者主張修正技師法第四十四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以納入技師公會代表為懲戒委員,修正條文如下表:

技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十四條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技師懲戒委員會應由土木工程技師公會、水利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各推派一位技師擔任委員。

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應由土木工程技師公會推派三位代表,水利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各推派一位技師擔任委員。

第四十四條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技師與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同為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之專門職業人員,但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等之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均有其公會代表擔任委員,而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自成立後,數十年來從未納入技師公會代表擔任委員,以致造成許多「冤獄」,如行政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判字第1154號判決撤消技師懲戒委員會懲處裁罰即為明證。

技師雖有三十二類科,唯許多科別技師因無法規保障,並無執業空間。以往受到懲戒之技師以土木、水利、結構、環工等科技師佔多數,因此必須納入土木、水利、結構三科技師公會代表為委員。

法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因此技師懲戒委員應有三位技師擔任委員,而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則應有五位技師代表擔任委員方屬允當。

本技師法修正案宜在今年九月前完成立法委員提案聯署,九月份立法院開議後即送入院會一讀,由於本案與其他團體無涉,因此不會有太大的反對力量。當然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納入技師公會代表後,對於其他其他未擔任委員的公會如有技師受到懲戒,亦必當全力維護該技師權益。

一個人最大的敵人就是自己,技師也是一樣。因此希望全體技師通力合作,不要讓政府分化,抵消力量,讓本修正案可以順利通過,以維護數十年來未獲保障之技師合法權益。

 

中區大坑67號登山步道活動通知

主辦單位: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中區登山社

集合時間:93724(星期六)上午7:30

集合地點:台中市松竹路一段建成巷口

 

洽詢電話:(04)2230-2778張秘書,722日報名截止

請自備午餐、飲水、傘帽雨具、交通自理

 

高爾夫球社活動通知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時  間:93728(星期三)上午7

地  點:遠東企業高爾夫俱樂部(板橋市南雅南路211)

說明事項:1.會後餐敘及頒獎(冠軍獎柒百元,亞軍獎伍百元,季軍獎參百元)2.費用自理(700)3.為利社務運作,請盡早於727日前將訊息回傳。4.歡迎隨時加入高爾夫球社,入社費500元,年費100元。

洽詢電話:8961-3968143楊如玉小姐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評「營造業評鑑機構認可辦法」草案

陳錦芳 技師

自去年營造業法通過後,相關子法將陸續出爐,日前內政部營建署委由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研究後,研訂「營造業評鑑機構認可辦法(草案)」及「營造業評鑑辦法(草案)」,並邀請相關單位提供意見。

「營造業評鑑機構認可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認可辦法)及「營造業評鑑辦法(草案)」的訂定係因營造業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得就其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等,定期予以評鑑,評鑑結果分為三級。」,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採行評鑑制度,其評鑑結果分為三級,評為第一級者,為優良營造業,政府將依營造業法第五十一條對該營造業頒發獎狀或押標金減半等獎勵措施,但被評定為第三級營造業者,依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承攬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因此對營造業影響至鉅。

我們從「認可辦法」可以看出,這個評鑑制度的設計是先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該辦法第十一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營造業評鑑業務,應設置營造業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營造業評鑑機構之認可及考核事項。二、營造業評鑑及修訂評鑑分級基準表等事項。三、其他有關營造業評鑑事項。)設置營造業評審委員會,認可出可以辦理營造業評鑑的機構,再由這些評鑑機構依「營造業評鑑辦法(草案)」評鑑營造業。舉例來說,如果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將來要成為營造業評鑑機構,公會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營建署)提出申請,由營建署的營造業評審委員會認可公會成為評鑑機構,未來技師公會就可以承接營造業評鑑的業務。

因此就公會的角度而言,「認可辦法」(草案)最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其中對於評審委員會委員的資格要求(第十二條)以及成為評鑑機構的資格限制(第二條),分述如下:

1.評鑑機構資格之問題

雖然營造業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指出,評鑑機構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公會團體辦理,但是我們從認可辦法第二條:「營造業評鑑機構(以下簡稱評鑑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財團法人或公會團體。二、置有專職之專業經理人一人以上。三、置有大專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二人以上。四、置有大學以上畢業之專任技術人員二人以上。五、置有評鑑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組成之評鑑委員會,其中應有具會計師資格者一至三人。六、設有能使評鑑作業資訊公開化之電子(網路)化環境。七、設有能夠容納二十人以上進行評鑑作業之會議場所一處以上。八、辦理或經營之他項業務不影響評鑑作業之公正性。前項第五款之評鑑委員,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個以上依本辦法認可之評鑑機構。」中可以看出,這樣的資格限制,實有為特定團體量身打造之嫌。特別是第一項第二、四款中對於該評鑑機構所設人員之規定,營造業之評鑑既係由第五款之評鑑委員會所執行,則何須置有第三條(評鑑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ㄧ:一、任大專院校副教授以上並有五年以上教授營建相關學門之教學經驗者。二、具營建相關專業技師、建築師或會計師並有五年以上營建相關之工作經驗者。三、大專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所畢業並有十年以上設計、監造、管理或與營建業務相關之工程實務經驗者。)具博士資格等高門檻類型之專業經理人,以及定義不明的專任技術人員。而專業經理人(專業經理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ㄧ:一、博士學位,具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二、碩士學位,具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實務或研究經驗五年以上者。三、學士學位,具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的規定,對於承接較少評鑑業務的機構而言,未來可能將由該機構的專職人員擔任,以公會的角度來看,將影響總幹事等專職人員聘任資格的限制,或許有人認為可採類似仲裁協會秘書長之選任以法律相關人員為之,但是評鑑機構與仲裁協會之不同,在於後者業務類型單一性,僅涉及仲裁業務,但是評鑑機構之業務類型卻非常多元,以公會的情形而言,尚有鑑定、水保審查等業務,故此二條款之規定不合理性不言可喻。

若再觀察該條第八款之規定,係採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規定評鑑機構的資格,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指的是法律用語具抽象性而不夠明確,也就是說,本款規定評鑑機構辦理之他項業務不影響評鑑作業,無法從該款的文義得知所指為何,舉例來說,鑑定等業務是否影響評鑑作業公正性?況且成為評鑑機構之前提須由營造業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因此若申請成為評鑑機構者所辦理之業務將影響評鑑機構公正性,自無可能成為評鑑機構,故本款之規定亦屬贅言。

此外評鑑委員之資格依「認可辦法」第四條已有規定,該條第二款對會計師須具有五年以上營建相關工作經驗之規定,亦屬不可能之任務,併此指明。

2.評審委員會委員的資格要求

承前所述,評審委員會係評定可以辦理營造業評鑑的機構,因此該委員會委員之成員應屬一方俊彥,其實務等相關專業經驗應高於評鑑委員方屬合理,但是該辦法第十二條:「評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由內政部部長指派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其委員由內政部遴聘政府機關、學術團體、專家學者及相關公會、學會、非營利研究機構代表擔任,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前項委員組成之比例,政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總數之三分之ㄧ,餘額平均分配之。」卻可由學術團體、學會甚而非營利研究機構代表中遴聘,且無續聘一次之限制,容易造成少數之萬年委員,因此建議未來評審委員資格之限制應高於評鑑委員,增加類似第四條年資及續聘一次規定,刪除學術團體、學會及非營利研究機構代表之遴聘方屬適宜。

以上僅係本人對於「認可辦法」(草案)之淺見,其中或有甚多疏漏,尚祈各位技師不吝指正是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