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4】社論主筆:李天河
第一版廣告合理、盟鑫工業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無恃颱風之不來 恃吾有以待之)
在台灣地區四大氣象災害-颱風、梅雨、寒流、乾旱中,以颱風因挾有狂風和暴雨,其災害損失最為嚴重;例如民國85年7月31日至8月1日,造成整個台灣地區重大水災、山崩、土石流的賀伯颱風;89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造成台北縣汐止大淹水,無數房屋泡在水中的象神颱風;90年9月17、18日,造成台北市及汐止嚴重洪水及山崩、土石流、數千棟大樓地下室泡水、台北火車站及捷運也成為大蓄水池、房屋完全被土石掩埋的納莉颱風…,均歷歷在目,更讓人心驚膽跳,不敢掉以輕心。
每次颱風災害發生,都會引起社會一陣震撼,輿論界的檢討與指責,聲聲叫痛;官學兩界合辦的研討會由北到南,從西到東,到處舉行;然而,激情過後不久,往往也在「反應過度,遺忘快速」的台灣特殊社會心態的稀釋下,又快又自然的歸於平靜;當下次颱風再來時,嚴重災情依舊。事實上,颱風災害防救是一種整合性、全面性的工作,在執行上應以「無恃颱風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為其行動準則,並落實全民參與。
據氣象資料顯示,台灣地區於六月至十一月均有颱風侵襲紀錄,且以八月份居多,值此颱風季節,提出建議數端,籲請政府有關權責機關及單位重視採行:首先,籲請鼓勵或補貼平面、立體媒體持續報導防災與救災常識,災害紀錄片等,以灌輸、強化全民的防救災常識與危機意識,並導正社會大眾對災害「反應過度,遺忘快速」的異常心態。同時,官學合辦的防救災研討會成果必須有效地交付執行單位實施,避免光說不練,流於形式。其次,各級政府應依「災害防救法」積極發揮各層級災害防救組織之執行效能。必要時,由行政院以預備金預算,委由以防災技術見長的教授、技師等學者專家協助中央政府、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製作因時因地制宜的防救災計畫,以取代現行形同自欺欺人,虛應故事的防救災計畫,讓災害防救工作落實到各層級。當然,更期待重視民間災害自救組織的無限民力,政府相關防救災機關或單位應與民間防救災社團(據消防署統計,目前經該署輔導之合法立案民間優良防救災社團即超過一百個;未立案者將不計其數,例如台灣省、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均有由學經驗兼具之土木技師組成防救災總隊任務編組,可隨時機動協助災害防救工作,歡迎多加運用!),保持密切聯繫管道與配合機制。並協助組訓社區災害防救組織,以成功地運用無窮之民力,提昇與加強全民防救災應變能力。
以目前之進步科技,尚無能抵禦颱風使其不來襲之技術,與其期待颱風之不來,不如做好計畫週延、可以執行、民眾願意配合之災害防救作為;同時,有道是:「坐而言不如起而行」,更重要的是如何一步一腳印的去落實,別讓颱風災害防救只是口號!
第三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七月一日起開始申請!
﹝本報訊﹞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舉辦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將自七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開放申請,預計將吸引數十家政府機關及民間機構報名角逐金擘獎至高榮耀。
金擘獎設有政府機關團隊獎及民間經營團隊獎,分別獎勵致力於公共建設之推動或經營的政府及民間團隊,得獎者將由行政院公開表揚並頒予琉璃獎座,以肯定其卓越貢獻。此外,透過活動專輯或電視節目宣傳,民間機構可提昇企業形象及市場知名度;政府得獎團隊更可獲得最高達一百萬元之高額獎金及團隊成員記予兩大功等鼓勵,充分展現政府激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的誠意。只要在本年六月三十日前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完成簽約之政府主辦機關,或接受政府委託經營公共建設達一年以上之民間機構皆可提出申請,並歡迎各界踴躍推薦。
今年為金擘獎第三屆舉辦,為求嚴謹,評選方式仍維持二階段評選,初審階段先就書面申請文件評選出書面入圍案件,再依書面入圍案件之簡報說明或實地訪查,評選入圍案件。入圍案件最後由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之委員組成的決選委員會評選出特優及優等案件。惟為使評選過程更為客觀,由工程會邀請專家、學者組成的初選委員會日前修訂本屆評選須知,修改評選標準及評定方式,以評選出有實力、有創意並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有實質貢獻的得獎團隊。有關金擘獎相關訊息請至工程會網站(www.pcc.gov.tw)查詢或請洽工程會技術處(電話02-87897663)
詐騙分子冒名行騙,工程會籲民眾及各機關提防受騙!
﹝本報訊﹞工程會日前表示,近期工程會接獲數起不明人士冒用工程會職員名義,向中、南部各政府機關及工程相關單位詐借車資的案件,工程會鄭重呼籲民眾及各機關或工程相關公司行號小心謹慎,提防受騙上當!
工程會指出,近來工程會警衛及總機陸續接獲多起詢問電話,查證工程會職員中是否有「李清文」一人,經查係歹徒自稱為工程會人員,以公務出差視察或開會為由,要求工程相關單位派遣公務車接送,並伺機向駕駛表示其皮包或行李遺失,急需借用返回台北之車費,且留下工程會總機電話備查,待機關單位查證後,已知上當受騙。
工程會表示,工程會職員中並無名為「李清文」之人,且工程會亦從未有員工獨自向外單位要求接送或借款情形,「李清文」案純屬詐騙行為,工程會已向政風單位及警察機關備案,請民眾或各機關提防,若接獲是「李清文」或其他任何人以工程會員工名義做出有違常情之事如借款等行為時,請提高警覺,小心查證,必要時立即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以免上當。
日月潭-九族文化村纜車系統案確定以BOO方式辦理
﹝本報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6月14日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申請人等,共商確定「日月潭--九族文化村纜車系統案」以BOO方式辦理,並釐清土地取得等法令疑義;交通部觀光局同時表示,預計可於七月底完成審議並簽約,本案民間投資規模達新台幣5.4億~6.2億元。
工程會表示,日月潭為國內著名之旅遊勝地,亦為觀光客倍增計畫中日月潭旅遊線之主要目的地。本案將整合週邊之人文觀光資源,以全面改善日月潭觀光旅遊之品質,其中有關交通系統整合部分亦包含纜車系統,若日月潭—九族文化村纜車BOO案作業期程順利,最快一年後,民眾就可以搭乘纜車往來兩地。
該計畫案係民間業者為配合政府大力推動之觀光客倍增計畫,於一年前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建設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主動向交通部提出,其間因所需土地究係由民間自行取得或由政府單位撥用,尚有疑義,且有諸多法令及作業問題,歷經數度溝通仍無具體進展,亦未進入實質審查程序。
行政院為具體展現大力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魄力與誠意,由工程會特別召開協調會議,邀集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營建署、農委會林務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民間申請人共同確定本案以BOO方式辦理,交通部並將於一個月內將本案辦理期程提交工程會列管。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受聘技師的合法鑑定權應受尊重
宋科進 技師
受聘土木技師佔全部技師總數達百分之八、九十以上,但是長久以來總是弱勢的一群。就以執業方式觀之,二、三十年來,名為營造業的專任主任技師,真正受各界的尊崇,雖有不少,但因政府法令的不健全,以及政治或利益團體的污染,已把神聖的營造制度弄得四不像!其中過程參雜有「工地主任」之害,目前又有「非正牌營造技師」的侵犯,「非專業技師」的自我「膨脹」!真的把營造業搞成「馬戲團」一般,讓人心痛!
921大地震之後,各界突然驚覺「專業」的重要性,在921與331以及各次的地震善後事宜,絕大部份都是仰賴受聘技師的貢獻。許多災後重建、災損、房屋鑑定、損害、安全判別,修復補強,甚或扶正等等規劃及實際建議與作業,都出自受聘技師的貢獻。否則921等災難,至今恐無法完全善後。
在營造業法的修法過程中,筆者親自參與意見,向政務委員林盛豐明確表示,921與331等大地震若無受聘技師的存在與貢獻,可能當時的「災害分級」仍無法完成,若限制受聘技師從事勘災、鑑定等業務,屆時台灣若再遭遇任何重大災變,將無人可動員救災,因此,才有現今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訂定。其內容明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有了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明確的法源依據,可以說,對於受聘技師從事「鑑定」應無可「質疑」與「挑剔」才對!?但遺憾的是,最近仍發生此類「蓄意質疑」甚至近似「抹黑」與有意「迫害」事件?!因此,筆者不得不依情、理、法加以闡明。
第一:目前絕大部份的鑑定案件,皆透過「公會」出具「鑑定報告」,換言之,鑑定的「對口」單位是「公會」,而非參與的技師個人或數人。此類行為,不可視為技師個人的「開業」行為,亦不可視為個人的「專任」行為。在土木技師公會內部,亦曾經有過錯誤的認知與錯誤的設限行為。
過去,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與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曾經有「非受聘技師」屢次在理事會,甚至在大會中正式提案,禁止受聘技師參與公會的鑑定案件,讓同樣繳納同等會費,同樣盡會員義務,同樣遵守公會章程的「受聘」技師,飽受委屈。所幸,這種不平等的歧視條款,在省公會並不存活,但卻在台北市公會長期存在,讓受聘技師確實委屈了一長段的日子,一直到民國88、89年間,筆者向大會提案「取消受聘技師限制條款」這才放寬一半,受聘技師可以代表公會從事「現況鑑定」,90年初,筆者有幸進入台北市公會理事會,正式提案「全面廢除限制條款」,至此,受聘技師才得以代表公會進一步從事「損害」、「安全」等鑑定作業。所謂「得來倍極艱辛」。彌足珍貴!
第二:不幸的是,在此之後,仍不斷發生受聘技師代表公會從事鑑定作業,遭到「舉發」情事,且進一步遭「檢舉」到政府機關,造成受聘技師莫大且無謂的困擾。幾經「折騰」,內政部終於91.7.15以「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09534號函」,函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正式釋疑表示:「有關依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得否接受技師公會指派擔任鑑定工作疑義乙案」作了充分釋示。其中重要指示為:
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以定期契約勞工、公務員或開業之建築師任之,並不得再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其他業務或兼任其他營造業之職務」。又該規則第十九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是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依上開規定,應為專職並常赴工地現場,執行同規則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所賦予之任務。準此,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若接受技師公會指派擔任鑑定工作,雖未違反上開「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再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其他業務或兼任其他營造業之職務」。之規定,惟其於營造業承攬工程期間如因此而無法常赴工地現場,執行本規則賦予之職責,亦涉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由內政部上述函示應可視為第三十四條…「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的效果,一般明顯得知:受聘技師只要能常赴工地執行職務,則公會指派擔任鑑定,並未違反技師法相關規定。其意甚明!
第三:至此,相關疑義應已釐清?!唯近日(93.5.26)受聘技師代表公會從事鑑定案例卻仍遭受到多方干擾與不必要質疑。有某位陳姓女士「檢舉」某位林姓受聘技師違反相關規定並向台北縣政府提出舉發,台北縣政府又以北府工施字第0930361447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林姓受聘技師受某些營造公司「委託」,執行台北市松山區長春路89建字第203新建工程鄰房之公共設施部份安全鑑定業務,並出具安全鑑定報告書「是否」違反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函請營建署釋示。詎料,內政部營建署竟然未經評查,亦不查內政部91.7.15曾以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09534函,函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營建署建築管理組之函文,內政部早已認可受聘之專任工人員可從事鑑定事宜,而其竟自相矛盾,另於93.6.9以營建署管字第0930036488號,函示台北縣政府、行政院公共公程委員會,指示林技師鑑定乙案,是否涉嫌違反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乙節,囑相關單位本於職權卓處,營建署竟然進一步指示:「本部迄未依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認可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得兼任之鑑定業務」營建署這種函文,頗令技師公會各界譁然!
由於營建署建管組所函示的解釋文頗具爭議性,本會與相關公會代表,特別於93.6.11求見營建署丁副署長據理力爭,並出示內政部91.7.15之函文,證明內政部早已91.7.15正式函文認可專任工程人員可從事鑑定業務,證明營建署建管組93.6.9之函應屬不查!至此,有關受聘技師從事鑑定業務之適法性,應已全部釐清。
筆者但願此後各界能一本健康的理念,正面看待受聘技師的貢獻與正當性,以及其所以為國家人民所付出的努力與價值,切勿再有意、無意或故意抹黑、打壓,處處與受聘技師為敵,反之應多給受聘技師掌聲,讓受聘技師的合法鑑定權受到應有的尊重,則受聘技師幸甚!人民幸甚!國家幸甚!
針對此一議題,內政部營建署已函文各相關公會將於6月28日開會討論,「研商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會議」,亦即:「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作更進一步的釐清與確認。筆者將代表省公會出席會議,屆時有進一步訊息,將於技師報鄭重批露。
民間參與銀髮住宅 將可享有稅捐優惠
﹝本報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日前邀集內政部、財政部及相關單位開會研商,確定將老人住宅納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民間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即可提出申請,並可享有優先推動促參案件之各項優惠措施,對於營建業、服務業及社福團體等相關業者而言,可說是一大利多。
由於鼓勵民間參與投資興建老人住宅,是行政院今年的施政重點,而老人住宅的規劃興建方式,更以人性化、分散化及社區生活化為推動方向,為鼓勵中小企業投入老人住宅市場,減輕政府補助非營利機構興建老人住宅之財政負擔,將老人住宅納入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並將投資門檻訂為一億五千萬,以使老人住宅能朝社區化方向普及發展,以利在地老化政策之推動。
此外,行政院已核定採三年三百公頃總量管制方式,運用農地作為興建老人住宅之用地,對於簡化土地取得、變更之作業程序,提升促進民間參與之行政效率措施亦有很大的改善;同時,因農地開發成本低,農村景緻優美,估計將可吸引投資人前往農村地區興建老人住宅,而農村則可將生產力較低之農地釋出做為老人住宅興建之用,經由老人住宅產業的發展,可創造大量的就業機會,進而帶動農村經濟的復甦和繁榮。
哈盆越嶺(健腳路線)登山活動通知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登山社
活動日期:7月17日(星期六)至7月18日(星期日)
集合地點:新店捷運站早上6:45(交通工具小型遊覽車)
自 備:輕裝、行動糧二餐、頭燈、雨衣、手套、登山杖、更換衣服、登山鞋、溯溪鞋、防螞蝗藥物、碗筷、盥洗用具、塑膠袋;個人興趣之泳衣、捉蝦工具、釣魚竿等、相機等。(免揹睡袋、睡墊、帳蓬、公糧)
活動費用:3100元,含車資、1宿3餐、入山證、保險;劃撥帳號12295196,戶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7月4日報名截止
報名名額:限20人,完成繳費者優先(25人座車,外加嚮導和三位山青)
洽詢電話:(02)89613968轉143楊如玉小姐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溪頭三號坑土石流災害整治紀要
台大實驗林管理處 張振生博士
中華顧問工程司 陳福勝、周坤賢技師
一、前言
溪頭營林區位於台灣中部,氣候宜人、交通方便,為著名觀光旅遊勝地,同時也是南投縣竹山、鹿谷地區經濟發展之火車頭,每年均有上百萬人次觀光旅客,於政府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中佔相當重要之角色。
民國八十八年九二一地震造成溪頭地區大量山崩,巨量土石堆置於野溪上游;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桃芝颱風過境台灣之際,依台大實驗林溪頭氣象站降雨資料顯示,颱風夾帶之最大時雨量達107.4公厘,而最大24小時累計雨量達614.7公厘,在豪雨沖刷下觸發嚴重之土石流,除造成區內設施嚴重受損外,並造成林道、步道、房舍、橋樑多處損毀中斷以及二位民眾喪生;其時溪流河床均受土石流沖擊,幾乎將歷年來所施作之各種大小治山防洪工程設施全部摧毀,而溪谷、河床、坑溝佈滿大小土石,河床淤積填高,幾已失去防洪排水功能,土石亟待清運、治山防洪工程亟待重新施作。目前第一階段整治工程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完成,以下提出有關整治工程之經驗及現場照片與大家分享。
二、環境背景
位置:溪頭因位於北勢溪的源頭而得名,溪頭森林遊樂區位處南投縣鹿谷鄉,如圖一所示,溪頭森林遊樂區為臺灣大學實驗林溪頭營林區的一部分,區內分六個林班,面積2,488公頃,全區形成一個畚箕形谷地,山巒起伏,地勢陡峻,高度介於海拔500~2,000公尺間。
流域面積:約85公頃。
溪床坡度:發生區平均坡度22°~48°;流動區平均坡度10°~20°;堆積區平均坡度約10°,如圖二所示。
溪流長度:溪流長約2.4公里。
崩坍面積:約7.9公頃。
地質:本集水區內之地質由西向東依序為南莊層以及桂竹林層關刀山砂岩、十六份頁岩及魚藤坪砂岩為主,南莊層以淡青灰色厚層砂岩、砂岩和頁岩,所構成條帶狀的薄葉互層和深灰色頁岩所組成(張麗旭,1995),而本區砂岩岩性較軟,加上頁岩及石灰質帶易形或弱面,且砂岩節理組數多,使得該區之地質較為破碎,地表淺層大都為風化程度高、膠結力弱、組織疏鬆之土岩,雨水入滲容易造成崩塌,大量破碎岩塊或岩屑堆積溪床上,另表面覆土主要屬沖積土層,其土壤結構鬆散易崩解,亦為土石流材料之來源。
土地利用概況:溪頭地區土地利用現況以農業、林業為主,除溪頭營林林區之國有林班外,其餘為種植茶葉、果樹、竹林等山產用地,其中部分區域發展觀光業有旅館、飯店及遊樂區等設施,居民經濟來源大部份依靠山產及農耕,觀光業發達,每年約有一百萬人次之遊客。
既有整治措施:11座連續潛壩,民國85年賀伯颱風後設置。
土石量體:約32,000立方公尺(桃芝颱風)
圖一 溪頭位置與交通
圖二 三號坑溪床縱剖面及坡度圖
三、災害情形
民國八十八年九二一集集大地震造成溪頭地區發生多處大規模土石崩塌,如圖三所示,這些大規模崩塌之土石方正是震後引發土石流之主要材料。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經桃芝颱風侵襲,其侵台路徑如圖四所示,由於溪谷上游坡面土石鬆散,經豪雨作用而產生土石流情形,如圖五所示。現場災害照片如圖六-1~六-6所示。
圖三 九二一地震造成溪頭實驗林園區崩坍位置圖(溪頭營林區管理處提供)崩坍地範圍以紅色示之。
圖四 2001年桃芝颱風侵台路徑
圖五 溪頭地區桃芝後航空照片(90.11.27)
圖六-1 三號坑主坑源頭照片
圖六-2 三號坑分流點(右側為主坑,左側為支坑)
圖六-3 流動區V型溝照片,由圖中可見向下侵蝕嚴重
圖六-4 堆積區土石溢流情形,既有11座連續潛壩為民國85年賀伯颱風後施作
圖六-5 三號坑下游排水路遭土石流淘刷情形
圖六-6 土石流受森林阻擋而停止(苗圃上方)
四、整治目標
考量現有經費及用地限制,整治目標以避免大量土石下沖,保全下游國民旅社、鳳凰賓館及林間停車場附近商店街,並於超出設計目標雨量時爭取避難時間做考量,主要於中游修建系列潛壩以緩坡固床,及新設梳子壩以攔阻土石,並於下游設大型沉砂池。在保全對象之前,強迫停淤積蓄下沖之土石。為防止超出設計降雨條件發生,並裝置自動監測系統以爭取緊急避難時間。
五、治理效益
1.保護國民旅社及鳳凰賓館等人口較密集區域,並爭取緊急避難及疏散時間為主。2.穩定源頭、減輕土石流災害。3.穩定河床、抑制兩岸侵蝕。4.美化環境、促進溪頭地區觀光發展。
六、治理成果表
溪頭三號坑土石流整治工程平面配置圖如圖七所示,其相關對策工法如表一所示,概要說明如下:
潛壩:主坑既有11座潛壩大致均已遭受破壞,將加以拆除改建為梳子壩及沉砂池,原來之潛壩基礎將予以保留,並於主坑新設2座5m高潛壩(0k+590、0k+620),於支坑新設3座3m高潛壩(0k+058、0k+110、0k+130),2座木椿壩(0k+150、0k+180),1座竹椿壩(0k+200),以利緩坡固床,減少岸壁淘刷及降低下沖土石量。
梳子壩:本坑設計考量為大部分土石仍沿主坑下沖,故於主坑設置2座梳子壩以有效攔阻土石,新設梳子壩位置為0k+772及0k+810處,預計可攔阻約3888立方公尺土石。
大型沉砂池:本坑設計考量為保全下游眾多保全對象,除多道橫向構造以緩坡固床、防治縱橫向沖刷及攔阻土石外,更設置2座大型沉砂池以蓄積下沖土石,包括主坑之1號沉砂池及下支坑之2號沉砂池,前者可容納土石量約為12000立方公尺,後者約為6000立方公尺,池岸壁配合現地景觀,以方籠、砌石堤作為岸壁之擋土,或利用現地塊石材料裝飾相關擋土結構,以符合景觀之美化。
圖七 三號坑土石流整治工程平面配置圖
表一 三號坑主要整治措施一覽表
里程 |
災害原因說明 |
對策工法說明 |
照片編號 |
0K+000~0K+150 |
裸露坡面,岩壁崩坍成為土石來源。 |
崩坍地源頭處理工法。 |
圖八-1、2 |
0K+590~0K+620 |
河床縱向刷深。 |
新設5m防砂壩二座。 |
圖八-3 |
0K+772~0K+810 |
河床縱向刷深,岸壁邊坡側蝕崩坍。 |
新設梳子壩二座,岸壁以方籠護岸及堆石土堤保護。 |
圖八-4 |
0K+810~0K+941.5 |
土石散開淤積漫流。 |
新設1號沉砂池。 |
圖八-5 |
0K+058~0K+200(支坑) |
河床縱向刷深。 |
新設3m潛壩三座,木椿壩二座,竹椿壩一座。 |
圖八-6、7 |
0K+345~0K+395(支坑) |
土石散開淤積漫流。 |
新設2號沉砂池。 |
圖八-8 |
圖八-1 三號坑源治理(夾不織布)
圖八-2 三號坑源頭治理(導排水及舖設稻草蓆)
圖八-3 0K+590 5M潛壩照片(93.5.8)
圖八-4 0K+810 梳子壩照片(93.5.8)
圖八-5 一號沉砂池照片(93.5.8)
圖八-6 就地取材,竹樁壩現場照片(93.5.8)
圖八-7 木樁壩現場照片(93.5.8)
圖八-8 三號坑支坑二號沉砂池照片(93.5.8)
七、自動監測系統配置
本坑雖已考量保全對象設置多道整治設施,但為顧及設計條件之限制,將裝設自動監測系統一套,包括於上游及中游等三處位置,裝設包括雨量計、地聲探測器、鋼索檢知器、紅外線遮斷器、土石流流速計、地聲探測器、CCD攝影機及雨量計等,詳圖九所示。各處監測站設有監測箱或監測小屋,除蓄電池外並利用太陽能方式發電,並將利用無線傳送訊號及數據傳至控制中心,以利緊急應變及避難時間之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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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流速器 |
紅外線遮斷器 |
鋼索檢知器、紅外線遮斷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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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小屋與觀測涼亭 |
CCD攝影機 |
地聲探測器 |
圖九 土石流監測儀器現場照片
八、後續整治建議
本坑後續整治建議以中上游為主,由於中上游部分河段側壁易遭淘刷,且有古老崩塌地土石堆積,一旦誘發其運動恐將造成大量淘刷,巨量土石下沖時現有整治設施或不敷所需,囿於下游用地不足現況,應設法進行加強中上游整治。
九、結語
三號坑土石流因下游保全對象多且重要性高,而需妥予保護。本文由環境背景、災害情形、整治目標、治理成效、後續整治建議及自動監測系統配置進行整治工程說明,提供國內相關類似土石流整治工程之參考。
誌謝
本文撰寫期間承蒙台大實驗林管理處提供諸多寶貴航照資料及本司同仁於本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方面給予指導與協助,使本文得以順利完成,在此一併致謝。
參考文獻
[1]花蓮土石流災害-地質與復建工程勘查研討活動手冊,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等,2002。
[2]溪頭森林遊樂區九二一震災後續復建工程第一標規劃及細部設計報告,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2001。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