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3】社論主筆:李順敏
第一版合理顧問廣告、盟鑫工業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恭賀
歐良規當選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理
事
長
吳朝景當選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常務監事
李天河當選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常務監事
陳英泰當選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常務監事
技師報全體同仁敬賀
社論
工程專業教師宜具專業資格
當各科技師及公會屢為技師執業環境,穿梭奔走於立法及各行政機關,奮力防衛或戮力爭取執業權益時,本報為圖長治久安之策,特藉社論提出我國工程教育的革新。時值國際化潮流衝擊,作為知識份子,我們相信教育學程的設計、師資條件的要求、學習成效的確認等等評鑑,都需要儘快建立更宏觀的嶄新準則,以尋求工程教育的改革突破。經緯萬端中,雖然我國尚未有明確的輿情或法令規範,工程技術教師是否需要具備專業技師資格,實屬當前重要議題。
美國土木工程師學會(ASCE)現任會長Patricia D. Galloway在去年十一月會刊指出,基於多項理由,她極力鼓吹教師若取得技師證照,既可導正工程教育內容,也能提昇工程教育成效。因為教師的典型責任在傳授學能、研究發展及社會服務,衡諸已開發國家法令制度及社會價值,多已普遍接受考取專業證照為必要的篩檢過程,並規定通過考試且具相當實務經驗者,才能為社會大眾提供專業技術服務。首先,從傳授學能言,未具技師證照的教師,如何讓學生確信在課程中學到的是實用理論或技術?其次,從研究發展言,在各類科專業技師的法定執業範圍中,本來就包含研究發展,那麼在學研機構中的專任從業人員,如為通過國家考試者,其工程技術的研發品質,當然要比其他自然人更受肯定。最後,再看教師在專業領域的社會服務,無論是受政府機關或私人所委託,只要是涉及專業技術的服務,則更應該回歸到技師法令,否則豈不是和應當受到刑罰的冒充技師者,相去不遠了?Galloway會長基於技師考試,只不過是替國家社會篩選作為專業技術人員的起碼門檻,她甚至建議所有大學學生,去請問工程專業科目教師有無技師資格?如果沒有,就追問老師,為什麼?
以上是從技師執業的觀點申論,若再從教育評鑑的基準觀之,到底工程學程專業教師是否應該具備技師資格?讓我們參考最負盛名的美國工程技術教育認證委員會(ABET)的工程教育認證準則(EC2000),特別是參考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營建工程、環境工程、測量工程等學程的師資要求,都有類似“負責教導以設計為主要內容的教師都具備專業證照、或擁有學位及設計經驗”的條件。近年來,幾乎美國所有工程教育學程都致力通過ABET的嚴格認證,讓其畢業生順利考取技師資格。我國工程校系太多、招生不足窘況日趨嚴重,若明確要求大學工程學程設計相關課程教師應取得技師資格,自然可以逐漸減少不具技師資格的師資比例,讓工程設計教學及研究發展等專業技術工作儘量由技師來擔任,再配合基本的教學技巧、服務、熱心、負責等要件,則任教者必然都是優良專業技術教師,其參與專技高考出題亦較符實務,工程教育成效自然會有明顯提昇。
我國為加速與國際接軌,教育部正在建立工程教育認證制度,且公共工程委員會也在大力推動亞太工程師制度,二者都必須體現當前工程教育趨勢,較能獲得其他先進國家的認同,建請所有關心我國工程教育發展及工程人員素質者,皆能肯定及支持工程類科教師取得專業技師證照的正面價值。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施義芳正式接篆就任
﹝本報訊﹞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當選人施義芳已於四月一日正式接篆視事,就職典禮於該日上午在力霸大酒店十七樓舉行。
首先由前任理事長詹添全致詞,說明過去三年工作概況並感謝全體工作同仁大力相助,才使公會有所成就。接續由貴賓致詞,計有台北市歐晋德副市長、台北市陳威仁工務局長、立委黃健庭、立委李慶安、立委關沃暖、立委張清芳、立委邱創進、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余烈理事長、台北市裝潢設計公會汪理事長、營建署鄭元良組長等逐一上台致詞期勉。
其後、由常務監事吳丕基監交辦理交接印信,由前任理事長交至新任理事長。最後新任理事長施義芳致謝詞後,即由施理事長頒發新當選理監事當選證書。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論建築師的〝監造責任轉嫁術〞
宋科進技師
921大地震後造成諸多人命淪喪,各方才突然重視建築物的施工安全問題。主管單位與司法單位,隨之進一步依法論處相關責任問題,因此建築物的「監造責任」問題,才明顯浮上枱面,獲得各方重視。
建築物的「監造責任」本來就是專業人員應當積極負責,不可輕忽、怠慢的職責,可是長久以來「監造」一辭,早已行同〝徒具虛名〞,說說而已。只要拿到「監造」名義,似乎就可享受無盡的〝好處〞,實質上卻鮮少有「監造」之實,久而久之,「監造」一辭,形同虛設,負「監造」之責的建築師,只派個不具法定「監造」身份甚或未具專業素養身份的人物,濫芋充數而已!因此,921大地震犠牲那麼多人命並不意外!
在廣大社會人士指責,以及治安司法單位的究責下,握有「監造」責任,並享受〝監造〞好處的建築師們,不圖落實「監造」之實,親自到工地負起監造責任,反而一再絞盡腦汁,圖思規避〝監造責任〞的方式與妙招,企圖以「責任轉嫁術」、「脫罪」規避一切責任!
建築師「責任轉嫁術」的第一招,是採「監造」非「監工」的說法硬拗!眾所週知〝監造〞一辭,就是要負責監督一切建築工程的責任,而監督建築工程當然包含監工在內,建築師卻故意玩文字遊戲!所幸司法單位未落入圈套,在921相關事件追究建築師的責任時,仍科以應有的刑責,執行業務致人於死等應有的刑責。
建築師的第二招「卸責轉嫁術」是企圖把「監造」一辭,改成「查核」,混洧視聽!建築師們屢次要求相關政府單位把「監造」字眼,改成「查核」,並大言不慚的說,「查核」只是作書面「查驗核對」的動作,不必到工地去。企圖把建築師不到工地落實監造責任的缺失合法化!建築師的此類行徑,竟然獲得營建署相關高層人士為其〝護航〞,並在各次公聽會上為其美言。
營建署為了遷就建築師的要求,去(92)年底,曾為其作了某項努力。其一是特別委託所謂「建築基金會」研究出所謂建築工程「查核」作業手續,企圖正式以「查核」之名取代「監造」一辭,規避法律責任。其二是自行解釋「查核」作為不必到工地去的作業,企圖為建築師的不落實「監造」作業正式合法化。所幸這些動作都一一被土木技師在公聽會上強烈反對,而遭擱置。
建築師上項努力遭擱置後,轉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要求工程會召開會議,把相關工程某些〝監造〞字眼拿掉,改成〝查核〞,以遂其長久以來一廂情願的想法。當時會議,建築師更污衊土木技師說:「土木技師幹什麼的?(無所事事)我們建築師一點都不知道?」。筆者當時挺身而出道:「以前無建築師時代,就已經有土木技師,土木是建築師的前輩,換言之,應可算建築師的老祖宗!」這雖然是氣話,不很得體,但建築師也自知理虧而離席,以致陰謀未遂,由此可知,建築師為了獨吞〝監造權〞不擇手段的一般。
近年來建築師推卸監造責任又有新招,正式把〝監造〞責任推諉給具有專業資格的〝土木技師〞,以「低價傾銷」方式把〝監造〞責任〝發包〞給予土木技師並正式簽約。由土木技師代行其〝監造〞業務,企圖把〝監造〞責任完全推給土木技師,由土木技師負起「代罪羔羊」之責。把一切法律責任轉嫁給土木技師。筆者強烈質疑,如果此法可行,則建築師法第十三條何不直接改成「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土木或結構技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為限」?何必假手建築師?成為〝抽頭建築師〞?造成社會不公平的現象?
話說回來,建築物結構設計與施工、監造,真正的專業人是土木及結構技師,只因當初建築法立法時,由於絕大多數具建築背景人物的不公平操弄,而訂出了今天不公、不義、更不專業的建築法,遺害全民!
據悉建築師把〝監造〞責任轉嫁給相關技師的代價是,建築工程勘驗時,由建築師委請專業技師代勞,每次約五千元代價,一件工程全部勘驗完成,不過區區數萬元而已,建築師卻可坐享其成數十萬,甚致數百萬元之利益,何其不公平?!屆時專業技師卻要成代罪羔羊,負起一切刑事責任,何其不公?不義?這一切只因建築法第十三條的保護傘,圖利建築師所造成的不幸結果而已!
93.4.2台灣省及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聯合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共同拜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正式建請工程會在修正「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十一條,以符合建築法第十三條意旨之同時,請一併修正簽證規則第十條,以符合建築法第五十六條之意旨,以免選擇性修法,有失公允。
在建築法第五十六條所規定之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份,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而在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中第十條又規定,其施工必須勘驗部份,應由各該專業技師查核簽章…始得繼續施工。專業土木或結構技師在現今之法律亦具有監造之實質權限,監造不只是建築師之專利。
綜觀前述,建築法明顯有諸多缺失,而建築法又與其他相關法令有諸多不統一的矛盾存在。為今之計,應速修正相關建築法令,俾能真正落實專業,照顧全民安全,造福全民最大利益為依歸,摒除一切特權的干擾,以專業立法,為最高準則,才是人民最大的保障所在。
淺談連續壁施工壹樓版處柱鋼筋之搭接
賴至中 技師
日前筆者經過施做連續壁之工地,喚起個人對於以前曾經思考過有關國內連續壁,在壹樓版處柱鋼筋之搭接問題。針對此一問題於本文提出個人看法,並請技師先進們不吝指正賜教。
目前國內進行深開挖工程時,大多採用連續壁配合型鋼支撐為擋土設施。而921大地震之後,規範對於設計及施工上的耐震要求方面更重視。在檢討才有耐震鋼筋施工嚴重缺失之一為:「主筋搭接沒有選擇在應力較低處,也沒有錯開搭接」。因此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對於鋼筋混凝土柱之主筋續接之規定,由於柱中央1/2柱長內為反復應力較小之處,故僅容許在構材長度之中央H/2範圍內續接。並有圍束區範圍L0≧max(柱之最大寬邊;柱淨高/6;45cm)之規定。
再談到國內連續壁之施工,在壹樓版處柱鋼筋之搭接問題。目前常見到二種情形:(一)連續壁在劣質混凝土打除後所有鋼筋為齊頭,再進行後續鋼筋搭接。如照片1。(二)連續壁柱位鋼筋預留較長(有時採用續接器)作為搭接,再打除劣質混凝土及進行後續鋼筋搭接,如照片二。唯上述二種情形連續壁鋼筋的搭接方式,筆者認為有下列問題:
一、在情形(一)之搭接方式,雖然往上續接之鋼筋並無搭接位置落於壹樓版圍束區之問題,卻有伸展長度是否足夠之問題?即搭接(伸展)長度僅為樓版面至劣質混凝土打除面約80~90CM。
二、在情形(二)之搭接方式,雖然連續壁柱位鋼筋已預留較長,但若考量連續壁鋼筋籠製作及起吊時之施工便利性(例如:14樓辦公大樓,壹樓常挑高至4.5m,貳樓以上高3.6m則若採連續壁預留鋼筋至高之1/2,則長度至少為壹樓梁深及壹樓淨高之1/2即80+180=260cm),因此一般亦不會預留太長來達到壹至貳樓淨高之1/2。故連續壁預留鋼筋若扣除邊梁深度及樓版厚度之後,將造成所謂的「在樓版圍束區搭接」,而非在柱長度之中央H/2範圍內搭接,以致造成不符規定之問題。如此建築物是否會在承受大地震時造成嚴重損壞?值得吾人思考。
綜合上述,筆者認為解決之道在於採用續接器並在不影響連續壁鋼筋籠起吊時之施工便利性下,預留較長之連續壁鋼筋,並全長配置圍束箍筋。
某甲工地照片 (一)
某乙工地照片 (二)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特定地區汙水處置之探討(二)
臺北市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劉興鎔主任
2、後巷空間狹隘接管不易
由於舊市區房屋密集,後巷(或防火間隔)狹窄違建充斥、公用管線密集、以及新建房屋地下室延伸至後巷,使後巷缺乏施作用戶接管之必要空間,不但施工倍極艱難,且經常因建損或用地糾紛使工程陷於停頓。
鑒於以往以穿牆鑿洞方式辦理用戶接管,無法有效提高普及率,臺北市衛工處乃專案簽報市長核定,自民國85年起改採全面拆除後巷違建再辦理用戶接管;此舉於初期雖曾獲多方喝采,惟後因市民透過市議員在議會極力杯葛,在強大民意壓力下,幾經折衝協調,才決定縮小後巷拆除寬度由3公尺改為1.5公尺,以維持施工與維護之最小空間。由此可見,公權力之難以伸張。
為期改善老舊地區環境衛生,筆者曾於赴日考察後,研議推動在舊社區建物未改建前之過渡期,將後巷既有之合流式側溝內之污水,利用分段截流方式截取其晴天污水,就近導入污水下水道管網,以杜絕後巷污染,並有效提高環境品質(如附圖二所示)。該項側溝截流之構思雖因試辦時遭遇工程糾紛而作罷,惟其後該項側溝截流經部份顧問公司引進高雄市試用結果成效不錯,正全面推廣中。由之證明,以側溝截流方式截取側溝內之污水,以暫時替代用戶接管,應為可行之作法。
3、接管穿越側溝阻礙排水
早期分支管之埋設,受限於當時之汙水管線係採明挖工法施工,其埋深普遍不足以因應,以致用戶接管須穿越既有排水側溝埋設;由於管線經常會阻礙側溝排水而遭破壞。為解決上述問題臺北市衛工處乃設法引進小管徑推進工法,以增加分支管之埋設深度。
4、既有衛生排水設備分散失序
國內早期建築物之衛生排水設備並無完善之規範,而嗣後建築技術規則對衛生排水設備雖有詳盡規定,但建管單位並未納入審查範圍。故一般房屋之排水管線與化糞池,通常是任由水電工設置,因此形成國內建築物之屋前屋後皆有排水管與化糞池之景況;復以原有建築物之排水出口繁雜零亂與化糞池以及日後住戶對排水設備之隨意更動,除增加分支管之埋設與維護費用外,同時亦造成用戶接管之困難。
5、建築物排水管混接嚴重
如前所述,建築物排水設備由於未納入建築審查範圍、且日後住戶常隨意更動或增設,或於屋頂與陽台違規使用,而使老舊地區之排水管普遍有雨水與污水混流之狀況。辦理用戶接管時,如遽予全面接管,未來暴雨時大量雨水入流,將使汙水管線因無法容納而影響其排水功能,甚或使汙水溢流地面;惟如不將之接管,則其平日之汙水將隨處漫流,使環境汙染無法有效改善。臺北市建築物排水設備雨、汙水混流難分之現況,已使執行分流下水道建設之衛工處,陷入接與不接的兩難抉擇。
事實上,臺北市建築物排水設備混接問題由來已久;早期於民生社區即曾為此問題,由該社區建設基金撥款,針對該社區建築物排水管之混接問題辦理錯接改裝工程。而衛工處於嗣後用戶接管工程之實施;在民國87年以前係採雨汙水管全部接入汙水下水道方式;88年以後則改採只要有雨汙水混接,則該排水管即不予接入汙水下水道。前者,未考慮屋頂與陽臺雨水混入之問題,而後者則因未收集混入雨水排水管之汙水;對環境汙染未徹底改善,二者似乎存在著過與不及之現象。
6、住戶配合度低影響接管執行
用戶接管涉及衛生排水設備之改善、私地之提供埋管、以及違建房屋之拆除,由於施工過程中常會造成住戶生活不便或增加額外負擔,而使住戶不願配合接管。尤以老舊社區常發生某些住戶不願配合,導致整條後巷皆無法順利接管;因此一般咸認,遇此情況最讓執行單位費神。
(二)郊區或偏遠地區
雖然都市老舊地區環境雜亂擁擠,用戶接管處處受阻難以施作;而市郊與偏遠地區環境較單純而開闊,用戶接管顯然較易於執行;但是於市郊與偏遠地區興建汙水下水道仍有其須面對的障礙。此事可由臺北市之執行現況見其一斑。
臺北市92~95年之用戶接管普及率執行目標原擬完成20%,惟其後向下修訂為15%,其主要考量因素為:1.往後市區可施作用戶接管地區相對減少,未來大都在住宅密度較低的市郊地區施作,其建設成效不易彰顯。2.市郊與偏遠地區之都市計畫道路大都未開闢或闢設不完整,不易獲得既成道路之地主同意配合佈設公共管線。3.地形變化大較具阻隔性,且其地質多屬礫石或岩層等特殊地質,不易施工。4.因郊區住戶較零散,且工程難度高,所需建設與維護成本較高。
為因應上述於郊區佈管須面對堅硬岩層之事實,臺北市衛工處雖已自國外引進最新小管徑岩層推進工法,惟其單位施工成本較一般小管徑推進工法明顯偏高;勢將拉高建設與維護成本。汙水下水道係採使用者付費原則,由於其使用費率之訂定,常受限於地方選舉考量無法合理反應成本;此一長期而龐大的負擔,對稅收較豐裕之臺北市或許尚能支應,但對其他歲入較少之市鎮而言,勢必難以承擔。因此,郊區或偏遠地區應否納入汙水下水道建設範圍實有待商榷。
為檢討過去,策劃未來;臺北市衛工處於民國86∼88年間曾辦理該市之汙水下水道後續發展方案先期規劃,當時在多方檢討後,多認為都市周邊之保護區、農業區等非供人們生活或工商活動之地區,因地形崎嶇阻隔公共汙水下水道難以到達,如勉強施作勢必不符經濟效益,故將該等地區劃為非公共汙水下水道服務地區;如附圖三,臺北市轄區未塗色地區。
上述非服務區之既有住戶,雖然過於零散難以接管,但其生活汙水如不予妥善處理仍將造成汙染,故仍應重視其汙染源。另外,隨著週休二日的實施,民眾已較熱中休閒活動;市郊視野好、景觀佳的景點自然逐漸形成民眾品茗休閒的場所,因此帶動貓空與外雙溪等地區之興起,更造成政府不得不重視的環境汙染問題。類此於市郊偏遠地區之汙染源,因道路大都未闢建且地形與地質較複雜,不利於納入現有公共汙水下水道系統;其汙水之處置,業經市府核定將由權責單位,輔導住戶與商家自行設置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以有效改善其水汙染問題。
(三)新開發社區或工業區
依據下水道法第八條規定,新開發社區或工業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該項規定實施多年來:一般而言,私人於平地新開發大面積社區之個案較少,而於山坡地開發新社區者,因另有「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要點」等建管法令約束,故其專用下水道系統之建置尚能依法執行。至於區段徵收或公辦市地重劃之開發,因其為公辦故在執行上較無問題;惟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之個案,則因該法與市地重劃辦法有競合之處,故常誤導開發者要求下水道管理機關負擔其開發區專用汙水處理廠之建廠與管理之責。此節在公辦市地重劃上,因其經費取之於公、用之於公通常較無爭議;惟於自辦重劃上,則難免有圖利私人之嫌。
再則,依下水道法規定新開發社區應於開發時配合施作專用下水道,此一規定在實施程序上實有須商榷之處;因為如於土地開發整地時即配合施作專用下水道,不只其預先埋設之管線,將遭受後續進場之建築工程損壞,且因住戶與廠商進駐期程不一,汙水處理廠達到可可操作汙水量之時間無法掌握,將使汙水處理廠完成初期無足夠汙水量可供試車或操作,而造成設備閒置之浪費情事。
國內工業區之開發一向由經濟部工業局主導,故依法於各工業區設置專用下水道,在執行上尚無疑義。惟晚近有人倡導,將社區之生活汙水就近接入工業區汙水廠處理;例如擴建六堵工業區汙水廠,以便處理鄰近地區之生活汙水;同樣亦有人建議事業廢水可不經預先處理即納入一般市鎮汙水廠處理。然則因工業區之廢汙水較生活汙水特殊,為免影響處理廠放流水或其汙泥再利用之可能,事業廢水應儘可能避免與都市之生活汙水混合處理。
(四)農業或生態保護地區
由於人畜排泄物富含有機磷等農作物所需之肥份,故早期農耕之施肥以仰賴水肥為大宗。惟自二次大戰後化學肥料以其方便而穩定之優勢,廣為農人青睞;隨著化學肥料的普及,含有人畜排泄物的生活汙水遂成為導致水汙染之主要來源。解決都會區水汙染問題,於人口密集之市區興建汙水下水道自是無庸置疑,但是在都市周邊非供人們生活或活動之保護區,或毗鄰區域計畫屬農牧地區之小市鎮興建公共汙水下水道,則有進一步考量之必要。
目前歐洲先進國家於農業或生態保護地區,正推展以人工溼地之生態工法處理生活汙水,將處理後之水導入農業灌溉系統,以作為田間灌溉之用。此舉,一則可讓有機質回歸田園供給植物養份;再則可達到水資源再利用之目的。尤其,晚近許多有識之士已警覺到長期使用化學肥料是造成地力衰頹、農作物弱化的癥結。有鑒於此,吾人可否重新考量以資源永續利用為發端,將生活汙水視為農作肥份資源之可能。
茲舉筆者曾參與研議之臺北市關渡自然公園水汙染改善為例探討之;關渡平原是臺北市碩果僅存之都市計畫農業區內,其由基隆河與淡水河匯流所形成的天然溼地,是眾多水鳥棲息場所;為保護此一自然資源,臺北市政府乃將大度路以南之臨河地區闢建為關渡自然公園。由於關渡平原周邊既有之工業區與住宅區位於園區之上游,其廢汙水常順流而下匯入園區水域,以至影響水鳥棲息環境。為配合改善園區水質汙染,衛工處原擬新築一條次幹管以便將其汙染源截流後導至迪化汙水廠處理;惟經進一步研討後,發現此一作法將使淡水供應減少進而產生水鳥之適應問題。為此乃修正計畫,改於貴子坑溪流入園區之處興建截流站截取其汙染源,經處理後就地放流,並於原有渠道底部設置慢速曝氣設備以促進其淨化效率。此外另由相關單位研議於該平原內配合設置人工溼地工法,以處理其他可能汙染源俾徹底改善其水汙染問題。(待續)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