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9】社論主筆:王聖岑
第一版合理顧問廣告、盟鑫工業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對技師公會選舉的期許
三月是選舉的季節,除了會產生新的國家領導人外,在各技師公會亦會產生新的理監事等幹部,本次公會改選由於參與熱烈,選戰打的異常火熱,各種拜票及文宣藉由電話、信件、e-mail等不同管道傳遞。綜觀各候選人之主張及理念,雖不盡相同但均希望能提升技師地位及改善會員權益等,在此選舉前夕,除呼籲各參選人秉持技師專業形象避免惡意及負面的選舉語言,更希望新任的公會理監事們能確實落實參選政見並廣納各參選人的主張及意見,期能提昇公會整體之價值並發揮應有之社會功能。
首先是會員權益之維護,技師公會是依法成立之職業團體,公會會員為獨立個體,僅依存相同技師身份聯結,並無其他特殊關係存在,甚至多數彼此互為競爭者,因此,公會在組織的運作上如何維持公正公開,如何求得多數的共通利益,增進共同的權益,是我們對於公會新任幹部的首要期許。
其次為會務運作上的透明及效率,公會雖非一般的營利性組織,但爲維持組織運作及活動,自需有其業務收入及營運支出,惟公會是屬於眾會員所共有,因此在運作上更須特別的透明化,以昭公信,同時參與公會運作的幹部們為無給職,應屬熱心公眾事務之士發揮熱心積極參與的管道,因此如遇有利益衝突之事自應迴避,更不應暗藏私心獨占公會資源,期許每位當選人均能謹守技師應有之良知及操守。
最後該如何提昇整體技師的社會形象,亦是未來新任的理監事們需要努力的方向。目前技師在社會上的形象及所享有的社會地位明顯的不如其他的專業人士,公會需要發揮應有之功能來改變社會整體之觀感,技師們長期來在國家建設及工程品質上的努力並未得到顯著的肯定,因此未來公會在整體技師形象的塑造及公眾關係的推動,亦是我們對理監事們的重要期許。
期待這次的選舉能夠圓滿落幕,共創技師更美好的未來。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第十屆會員大會
暨改選理監事順利完成
(本報訊)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七日在新生南路人力資源發展中心大禮堂舉行,尤於本次大會要改選理監事,參加會員踴躍,幾乎達90﹪,八時不到,大會大廳已擠滿人潮,等待報到。
八時三十分正式開會,由詹添全理事長主持,行禮如儀後,大會主席首先說明,因場地原因,開會及投票工作必須同時進行,要徵求大會同意,大會鼓掌通過。此時有會員提出限制連記法投票問題,再經大會絕大多數,超過現場人數三分之一,通過本次選舉採用限制連記法。隨即由主席報告,說明土木技師同仁已帶給國家社會很美好的活力與生命力,而在應用土木技師專業能力,達到服務社會已有顯著成效,今後希望同仁更能建構完整生涯規劃,成為營建產業之領航者。
接續大會邀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耀宗作專題演講,題目是「從公共工程現況與展望談技師執業空間」。他首先講述公共工程預算執行情況,說明各重大工程建設概況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執行概況,再就有關生態工法推動情況予以說明,最後談及與大部份土木技師業務息息相關之新十大建設,其願景及目標,新十大建設包括工作有投資人才創新研發,知識產業文化創意,全球運籌國際競爭,便捷生活永續生態四大類十項,他對本一專題所下結論是:1.落實公共工程專業簽證與委員審查機制。2.以人本、優質、永續的建設投資台灣。3.促進經濟發展帶動民間需求,擴大就業機會,舒緩通貨緊縮壓力,擴大租稅效益的公共建設是政府的責任。4.別讓選舉犠牲國家建設。5.爭取人本、優質、永續的公共建設及技師執業空間。演講完後贏得滿堂掌聲。
其後由內政部次長林中森致詞,現代公共工程安全第一,台灣目前工程已走到不僅要求安全,並要求更精緻。營造業法施行一年來,仍需土木技師全力配合,方能肩負營造業法付與之使命。
之後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余烈理事長及台北市副市長歐晉德致詞,並請歐副市長頒發薪傳獎助學金。其後討論提案,由於各提案內容,皆屬正確且切中時弊,提升土木技師士氣,故都無異議通過。
最後重頭戲乃是理監事開票,因本屆理監事候選人爆炸,創公會成立以來理監事候選人數最多的一次,開票氣氛極為緊張,最後結果理事當選15人為施義芳、涂泰成、蔡得時、蔡震邦、李順敏、王金田、張長海、張荻薇、洪啟德、陳玫英、宋科進、卓瑞年、朱紹鎔、張清雲、王劍虹,候補理事5人為陳清展、郭旭輝、巫垂晃、林美惠、莊忠鵬。監事當選5人為李天河、張錦峰、周子劍、王庭華、李正剛,候補監事1人為范榮泰。
會後詹理事長添全表示,本次大會及選舉圓滿完成,得力於公會同仁大力協助,深為感謝,至於理監事改選結果,新血極多,可見公會候選各人皆是公正清白參選,今後不論當選落選,皆希望將公會利益放在第一,大家努力合作無間,使公會更茁壯,更美好!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淺釋國內法律之解釋、具體化、補充與適用(下)
李天河 技師
(三)法律補充之方法
法律需要補充,主要在法律未明文規定或不完全,即俗稱的「法律漏洞」。根據方法學所論述,法律補充主要有三種方法:
(1)類推解釋:乃法律補充之第一步,又稱「比附援引」。係將甲類型案例應有之法律結果,轉移適用於法律未有規定之乙類型案例上。實務上,常見於民法之漏洞補充,但基於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則」,故不採類推方法解決刑法之漏洞。
(2)目的限縮:乃指將法律適用範圍,基於目的性考量,使甲類型案例應有之法律結果,不適用於類型相似但性質有別之乙案例上。目的限縮之邏輯為「不同者,應不同對待」,有別於類推之「相同事項,為相同對待」邏輯。
(3)創制性補充:乃指適用法律之人(例如法官),在面對無適當法律可用的尷尬情況而創造規範之行為,故又稱為「法官造法」。如國內最高法院之判決經選為判例,則公認有法律拘束力,並成為法源即屬適例。實務上,創制性補充非於各種適用方法用盡而無功之後,不得為之;故創制性補充,可以說是法律適用之極致。
四.適用法律之主體與原則
法律適用之主體
基本上,適用法律之主體包括國家及私人。私人者,如私人間締結的契約,即適用民法。但若考量適用的結果是否具有權威,則可認為適用法律之主體為政府機關,包括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按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稱為裁判,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稱為行政處置)。
適用法律之原則
(1)司法機關適用原則: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由各級法院為之。於適用之際,雖有憲法為後盾,不受任何之干涉,但仍須遵守「不告不理」、「不得以法律有瑕疵為由而拒絕裁判」、「不得拒絕適用法律」、「法庭以外處所不得為裁判」、「一事不再理」等原則。
(2)行政機關適用原則:行政機關適用法律,受行政體系層層節制,不若司法機關可以獨立為之。除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外,尚應遵守「無待請求」、「受上級指揮監督」、「適用法律可以發布命令」、「得自由裁量,便宜處分」等原則。
五.聲請大法官釋憲或統一解釋法律注意事項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均得聲請大法官釋憲或統一解釋法律,但必須符合「法定聲請要件」,並具備「法定聲請程式」。簡述如下:
(一)法定聲請要件
(1)就聲請解釋憲法言:(A)須經確定終局裁判。(B)對上開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按大法官僅針對法律或命令本身有無違憲疑義,而非裁判所表示的見解是否違憲)。
(2)就聲請統一解釋言:(A)須經確定終局裁判。(B)認上開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的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的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的見解有異(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得聲請)。
(3)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二)法定聲請程式
(1)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A)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B)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C)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D)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2)聲請統一解釋,應以聲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A)聲請統一解釋之目的。(B)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C)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D)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六.結語
(一)法律貴在適用,如不能適用,則徒為具文而已,因此必須有適切的解釋、具體化或補充。在實務上,解決民事法律關係,用到解釋、具體化或補充的機會很多,可以發揮的空間也很大。
(二)當法律有明文規定,但「不清楚」時,需要「解釋」;「不明確」時,則要「具體化」;如無明文規定或「不完全」時,需要「補充」。如能以解釋方法使法律文義確定,則毋需補充;而需補充之法律,則無法解釋;故在法律適用上,解釋先於補充。
(三)人民、法人、政黨聲請大法官釋憲或統一解釋法律,必須具備確定終局判決的條件才可提出(並非隨興可提出);但依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揭示「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及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揭示「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自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聲請人得依據其聲請作成的解釋尋求救濟,是無疑義的。
(四)正確周延的法律解釋與適用,除了結合法學知識、解釋方法與技術外,還需從社會的正義和公平、公眾的福祉等各方面作全方位的思維;然而,國內仍有部份公務員(尤以基層為然),嘗有基於保護自己心態而執意曲解者,允為國內社會隱憂,亦非百姓之福。
(五)所謂行政權,就是必須依據法規的規定執行法規,亦即只能在法規所授予的範圍內行使。因為刑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另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又「公務員觸法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因此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尤應知法論法,切忌以一知半解或不求甚解的態度解釋、執行法規,更不可誤認為只要遵照上級命令即可照本宣科;否則迷糊中誤蹈法網,後悔莫及。
台中縣石岡鄉五福臨門神木登山活動
主辦單位: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中區登山社
時 間:3月27日(星期六)
集合地點:7:40台中市四維國小大門口(文心路四段與北屯路交叉口)
8:10石岡鄉自來水公司豐原給水廠門口(石岡鄉明德路415號,即石岡外環路起點-台3線165K)
洽詢電話:(04)2230-2778轉張秘書報名,3月25日報名截止
※自備午餐、飲水、傘帽、交通自理(請告知張秘書以便安排共乘)
桃源谷縱走草嶺古道(全程約10公里)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登山社
活動日期:93年4月18日(星期日)
集合地點:中正紀念堂大中至正門早上6:45
規劃路線:蕭家莊à(30分)上坡à桃源谷大草原涼亭à(150分)草嶺古道埡口平台à(30分)客棧遺址à(30分)大里天公廟à遊客服務中心à(搭車10分)澳底午餐à澳底海邊紋石攝影à回程
費 用:500元,含車資(小型遊覽車)及中餐,餘公會補助
名 額:限30人,完成繳費者優先。劃撥帳號12295196,戶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4月12日(星期一)報名截止
電 話:(02)8961-3968轉143楊如玉小姐
◎請自備飲水、點心、遮陽帽、雨具、相機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由WTO相關協定談「技師法修正草案」
陳錦芳 技師
營造業法於去年二月在眾技師先進努力後通過,賦予營造業及相關從業人員法源地位,但以一個技師及律師之觀點而言,技師公會代表或囿於法律訓練之欠缺,致令營造業法有諸多美中不足之處。職是,適逢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第六屆第十次法規委員會召開,討論本次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提出之技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人試擬技師公會版技師法修正草案,提交法規委員會討論,獲致多數出席委員之贊同。草案全文本文不擬贅述,僅就其中主要條文─第四十六條外國技師開放及第七條技師訓練積分制度加以說明。
此次工程會修正技師法主要肇因我國成為WTO會員國後,雖然必須遵守WTO下之相關協定,(註:此部份之詳細說明,已有技師先進於技師報第三六七期撰文介紹,可供參照)然依「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服務業特定承諾表及最惠國待遇豁免表」中就專業技師部分,除中華臺北專業技師簽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臺北技師提供外,其他無限制。也就是說,我國加入WTO後,僅有專業技師簽證保護。然觀察此次工程會提出之草案,明顯要求我國技師放棄此項保護:
表一 公共工程委員會版技師法修正條文對照表(第四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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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外國人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技師資格者,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技師之法令。 與我國簽署技師相互認許協議(定)之國家,該國相關專業人員得依協議(定)向我國辦理登記後,執行我國法規所定應實施技師簽證之技術服務業務。 前項外國專業人員登記及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外國人依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規定,取得技師資格者,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技師之法令。 |
一、「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業經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二六五○號令發布廢止,外國人考試參加我國技師考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爰修正本條第一項。 二、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使服務提供者符合該會員所要求之所有或部分應具備之許可、核照或檢定之標準或要件,並符合第三項之規定,會員對在特定國家取得之學位、經歷、資格、執照或證書得予以認許。此類經由一致化或他法獲致之認許得依據與相關國家之協定或協議,或單方自主給予等方式達成」,我國刻正推動加入國際間「專業技師相互認許機制」,例如APEC Engineer,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
因此本文作者極力主張本法僅應於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依主管機關條文修正,其餘均維持現行條文,否則容易導致未來政府機關於對外談判時,將技師簽證業務作為簽定國際協議之籌碼而放棄對我國技師之保護,甚至未來在推動營造業法之施工簽證時遭到相同的命運。更進一步而言,技師公會更應於此次修法之際,力主刪除我國技師訓練積分制度,因此制度造成對我國技師之反歧視條款,其詳細說明可參考下表中之說明。
表二 本文作者試擬技師公會版「技師法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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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四十六條 外國人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技師資格者,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技師之法令。 |
第四十六條 外國人依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規定,取得技師資格者,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技師之法令。 |
一、「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業經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二六五○號令發布廢止,外國人考試參加我國技師考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爰修正本條第一項。 二、我國成為WTO會員國後,雖必須遵守WTO下之相關協定,例如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其揭示之最惠國待遇原則,然依「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服務業特定承諾表及最惠國待遇豁免表」,中華臺北專業技師簽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臺北技師提供,故其餘部分維持現行條文。 |
第七條 領有技師證書,具有各該科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 執業執照,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後發給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執照時,應刊登公報及通知技師公會。 |
第七條 領有技師證書,具有各該科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 執業執照,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後發給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執照時,應刊登公報及通知技師公會。 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四年;領有該執業執照之技師,應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檢具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執業證明及訓練證明文件,申請換發執照。 技師執業執照之換發、執業證明及訓練證明文件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第四項換發執照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認可之費用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各科技師,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
一、本條四、五、六、七項刪除。 二、有關技師執業執照之申請、換發及自行停止執業之規定,參照建築師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建築師申請及註銷開業證書之規定,技師執業執照於主管機關發給後,除依本法第八條變更執業執照應記載事項及第十一條自行停止執業之情形外,並無換發之必要,故刪除四年換發執業執照之規定;另本法原規定技師執業執照換發時,技師需檢具訓練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證明文件,故主管機關基於本條第六項授權訂立「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然查我國與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正式成為WTO會員國,必須遵守WTO下之相關協定,例如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依其揭示之最惠國待遇、市場開放等原則,我國刻正推動加入國際間「專業技師相互認許機制」,關於外國人所享基本權利之保障是否應與本國人相同,學說上固有爭議,然強制本國技師較外國專業人員需取得訓練積分證明之制度,反造成對本國技師之歧視條款,為避免本條第四項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虞,並參照建築師法建築師亦無取得訓練積分之規定,爰擬刪除本條第四、五、六、七項。 |
刑法大師林山田教授在刑法通論一書中曾言:「人類天生是赤足的,文明化了之後,才要穿鞋子。人類天生是自由的,國家化了之後,卻要遵守一大堆的法令規章。鞋子穿起來那個地方會痛,穿鞋的人最清楚。所以,法令規章究屬善法或屬惡法,法律之惡在什麼地方?知道最清楚的不是立法者,也不是司法者或統治者,而是人民。」值此技師法修法之際,就技師權利之努力,不惟獨土木技師公會之職責,而應結合相關技師公會一起努力,以此段話與諸君共勉之。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開啟全球航運新頁-設立航空貨運園區
營建仲裁協會理事長
魏嘉甫
台灣唯一、世界第一的航空貨運園區兼自由貿易港區於2004年3月4日下午吉時動土開工,開啟了台灣航運新史頁,成為全球化航空貨運體系的新焦點,創造了亞太經濟共同體營運中心的新架構。本計劃係交通部民航局與遠雄集團訂立50年的BOT投資案,動土典禮由遠雄集團總裁趙藤雄主持,邀請副總統呂秀蓮及台北市長馬英九等數十位政要聯合動土,冠蓋雲集,同時現場展示該園區的願景,為台灣首創之舉,來賓殷商車水馬龍,趨動了台灣經濟全球佈局進軍世界舞台的營運機制,筆者榮幸被邀觀禮,特撰文祝賀,祈期工程順利提前完成,營運鴻圖大展。
台灣地小人稠,缺乏自然資源,而能卓然自立,全賴發展經濟,昔日傲人的成績,曾被世人驚為奇蹟,然隨著政經變遷,台灣的工資高漲,成本提升,國際市場之勞力密集產品,價格不漲反而節節下降,造成全球通貨緊縮,在國際經貿自由化環境裡,已喪失了市場和競爭力,甚至資金、技術和企業皆流失移往國外,產業被替代而成空洞,面對國際化、自由化的經濟發展潮流,台灣的經濟發展想要突破現況,可要先能跳脫往日的舊思維及經營模式,善用已累積的龐大多元化資源,掌握國際經濟新情勢,採取正確、有效的策略,創造出繁榮、飛躍的經濟景氣。全球化的經濟貿易,舉凡產品、資源及企業皆可在國際間自由流通,於是全球性的運籌惟幄經營管理模式為企業致勝之道的前瞻思維,首先政府義不容辭應積極營造一個優良投資環境,讓國內外企業願來投資,斯時適機推出融合運籌、免稅、儲運、技術於一體的自由貿易港區,主導國際貿易流動,有助益於提升產業競爭力,以達為民興利、振興經濟景氣之政策。
全世界有600多個自由貿易港區,且鄰近國家及地區更積極發展廣為設立,中國已有15個自由貿易區,日本設置20多個「輸入促進區FAZ」,琉球那霸地區設置「自由貿易區FTZ」,韓國指定釜山、光陽二港為「自由關稅區」,香港本身就是自由貿易區,新加坡為一自由貿易港,又另設置七個「自由貿易區FTZ」,其積極建置及經營的成果,頗受國際肯定,聲名不墜,引致許多國家爭相仿效設置,然設置港區的基礎條件太差時,東施效顰,徒然無益,不得廠商青睞,台灣今要發展五港一空自由貿易港區,評估各項條件皆超過標準,相較其他國家與地區,其優越的條件有過之無不及。
本園區係交通部民航局與遠雄集園聯合開發,經由BOT架構由遠雄集團關係企業「遠翔公司」投資興建經營「遠翔FTZ航空貨運園區」,為國家重要航空建設,提供良好空運物流環境,期發展成為世界航空貨運聯運中心。基地位於中正國際機場北方,佔地45公頃,總投資金額新台幣213億元,將規劃為自由貿易港區與貨運園區兩大部門,具備有五大功能主題區,預估年處理100萬噸的空運倉儲量,創造年產值8億元及提供2萬5千個工作機會,可帶動國內經濟繁榮,增加就業機會,民航局已在基地內投入45億元的公共建設,其中包括已完成一條20公尺寬600公尺長的空橋(園區至機場管制區專用道路),提供給港區內貨物通關時效性,同時利用區內的專用空橋規劃為境內關外空運特區,為世界唯一位於主要國際機場「自由貿易港」內的航空貨運區。
園區內五大功能主題區;分別為航空貨運站、倉辦大樓、加值園區、國內外物流中心、企業運籌中心,係整合航空貨運、物流、加值、運籌、倉辦共五大功能集一體之世界唯一的自由貿易園區。在園區內的經濟活動優勢,簡述如下:允許廠商至區內作深層次加工,以境內關外流通貨物機制,可避免層層申報限制,廠商自主管理取代政府管理,避免政治干涉,區內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煙品健康福利捐、貿易推廣服務費,商港服務費、雇用外勞人數比例放寬至40﹪,等優厚條件係結合物流、人流、商流、金流、資訊流於一體的園區,當然構成最有利條件的競爭力。
台灣設置自由貿易區的地理優勢;以地球村著眼,評估飛航時程,自台北至西太平洋七大城市空運平均飛行時間最短,僅2小時55分,新加坡須4小時55分節省2小時,至於比較其他城市,航時皆短少,得天獨厚地理優勢。其他諸如;台灣經濟實力雄厚擁有充裕的外匯存底,高科技產業及知識經濟強有基礎且領先發展,政治民主法治清明,加上政府推動全球化與自由化的經濟,皆是台灣足以成為企業全球運籌重鎮的原因。隨著世界經濟重心的移轉,太平洋已躍昇為21世紀人類最重要的生命磁場,現時的太平洋週邊,居住人口數佔世界總人口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經濟實力幾乎達到全體總體經濟力的一半,即將來臨的太平洋世紀,台灣位居東北亞和東南亞的中心點,在此海陸文明的交會地,台灣更扮演著新世界文明不可或缺的推手。
二十一世紀台灣的經濟發展,掌握台灣的優勢資源,在現時國際經濟情勢下,推動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化,祈期遠翔FTZ航空貨運園區完成設施後,盡快營運操作,迫切急須建立跨國企業,積極吸引外商投資,建立產品及企業的全球流通網,促使產業邁向國際化及自由化的知識經濟發展,建立獨特的競爭力,重建台灣的經濟奇蹟。
營建物價補貼總指數調整為2.5%
並取消工程大小與工期限制!
﹝本報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協助國內營建業因應鋼筋、砂石等原物料價格飆漲問題,特別於三月一日晚邀集業界代表開會積極研商,會中達成幾項共識,包括在建工程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整門檻由5%調降至2.5%,並取消工期一年以上及五千萬元之門檻限制等,將由工程會循行政程序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會議達成四項共識:
一、在建工程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整門檻由正負5%調整為正負2.5%,實施期間自去(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就直接工程費進行工程款調整,期滿後並將視當時實際物價波動情形再行檢討是否延續實施。
二、考量實際執行困難,仍維持去年九月底前之施作項目,契約雙方續依行政院去年四月三十日訂頒「因應國內鋼筋價格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就鋼筋等金屬製品協議調整工程款。工程會允諾將全力協助業者,協調各工程主辦機關配合辦理補貼事宜。
三、有關營造公會建請政府立即成立專案委員會處理材料供應事宜乙項訴求,將簽報行政院,續請經濟部營建材料處理小組就材料上漲對業界造成之衝擊,務必在最短期內提出能解決囤積及穩定物價的措施。
四、營建業者如有因市場上營建材料欠缺致影響工期之情形,可依契約規定與工程主辦機關協議展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