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8】社論主筆:周子劍
第一版合理顧問廣告、盟鑫工業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推動流域管理 導正不當治水策略
台灣是一個南北向呈狹長形狀之島嶼,而海拔一百公尺以上之山坡地佔了台灣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亦呈南北走向,河川多呈東西向,以致我們的濁水溪,大甲溪,從發源地到出海口長的不過100餘公里,上游山坡地與下游平原之間沒有長而寬大的緩衝區間,河流坡降亦大,不易涵養水源。
河流平時水流潺潺或河床乾涸,大雨發生後則洶湧澎湃,極易豪雨成災,因此河堤越建越高,也越建越寬,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一般而言,台灣目前以大量的攔沙壩,高聳的河堤來防治土石流、河水泛濫,只是治標,未能治本。但由於溪流中斷連續性,致下游河道形成溝渠化,魚類無法洄游產卵,甚至絕種,影響生態結構及生物分布甚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郭清江副主任委員在擔任九二一重建會副執行長時,極力主張土石流源頭裂縫填補及生態工法來整治土石流,這種源頭裂縫填補的「縫山」工作,不必大興土木也不須具備技術,只要把山壁的裂縫用土填滿,使雨水或逕流不再流入裂縫即可。同時以打樁、編柵、植栽、復育方式穩定邊坡,以減少山崩和抑制地滑的發生,即可穩定源頭和減少土石流的發生,使下游河岸自然不需建築高聳的堤防。
但目前國內河流上游及下游分屬不同之地方政府管理,例如淡水河下游分隔台北縣、市,雙方唯恐以鄰為壑,競築高堤,難以統一事權。因此應該比照美國之流域管理局制度,將整條河流自源頭集水區至出海口納入單一權責單位管理。
無規矩不能成方圓,要統一流域管理事權,必須先要有法源依據。推動「重要河川流域管理條例」立法,則刻不容緩。管理條例規範內,明確規定河流的發展基本計畫、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並配合修正、本流域內管理事項應遵循基本計畫方針,同時擬定流域發展實施計畫。
實施計畫應包括水資源開發利用、水污染防治、水土災害防治、集水區經營(含水土保持)、生態環境調查及保育、河川管理、下水道建設與管理等各項計畫。以上各項計畫目前分屬許多不同機關辦理,因此流域管理條例也應該規定設立單一管理機關。同時流域管理機關也應賦予部分警察權,以執行各計畫立法後規定禁止之事項。
鑑於目前國內生態環境,因為不當的治理方式,而遭到嚴重破壞。亟需設立專責機關,以生態工法整治集水區,建立親水的環境,以恢復澄藍的天空,清澈的河川,而我們的後代子孫,可以在優美的自然環境中生活成長。
鋼筋價格飆漲
北市府代墊部分工程款
(本報訊)由於全台鋼筋價格飆漲,台北市多項重大公共工程面臨停擺危機,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提出討論,在工期不展延前提下,台北市新建工程處緊急決定,將先代墊大型工程因鋼價飛漲而大於總物價指數五%的工程款,待中央擬出應對辦法後再「多退少補」。
全台鋼價飛漲,導致台北市多項工程如:新工處興建的洲美快速道路二期工程、小巨蛋、信義支線等十餘項工程幾近半停工;養護工程處的中山新橋工程即將停擺、社子堤防加固也可能趕不及防汛期前完成;教育局的義芳國小遷校新建案;捷運局各線工程、三處機廠,也因鋼價衝擊分別停工四至廿日不等。
根據新工處提出鋼料市場分析之訪價結果,顯示每噸型鋼價格已由新台幣一萬一千元漲到一萬九千元,惟依照台北市現行的補助辦法以總物價指數計算,新工處至少還需補助各項工程廠商一億七千萬元以上經費,才能夠支應鋼價飛漲後的工程追加預算,為免包商因此倒閉、公共工程停擺,將先補助各項五千萬元以上、合約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另據新工處指出,公共工程會與營造業工會曾於上月十五日形成共識,凡工期一年以上、合約金額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的公共工程可在物價指數漲至二.五%以上時申請補助,但目前該共識仍在報院核定階段,而且物價指數上漲尚無止境,補助經費從何而來更值得商榷,但工程停擺的事實已經迫在眉睫,所以將先代墊因鋼料漲價而暴增的材料費用。
台北市副市長歐晉德指出,由於無法預知鋼價何時回穩,補助是處理的最後手段;因此希望新工處先計算出鋼材在各工程中所佔的使用比例,並訂定確切的補助標準;此外,未發包的工程合約中也應明確列出當單項材料飛漲時應該以該項材料的物價指數補助,讓廠商有規定可循也可減少糾紛。
土石方交換機制將推出
(本報訊)國內砂石短缺,剩餘土石方受到營造業青睞,成為重要替代砂石來源之一。營建署估計,去年進入砂石場的餘土約四百三十萬立方公尺以上,而今年砂石短缺極嚴重。
內政部營建署將推出交換機制,擴大土方交換來減少砂石需求。估計約有一千一百萬立方公尺以上的土石方可作為砂石替代料源,其市場值在二、三十億元以上。另根據工研院能資所統計,去年度剩餘土石送至砂石場處理比例佔一三%,約為四百三十萬立方公尺,實際上如考慮進入土資場後再轉運到砂石場的數量,剩餘土石方經處理為砂石的比例應更高;營建署則估計約達七、八百萬立方公尺。
目前部分縣市明定砂石場收受剩餘土石方應包括岩塊、礫石、碎石或沙,另一為土壤與礫石及沙的混合物且土壤體積小於三○%,此兩種的數量可視為營建剩餘土石方作為替代砂石材源的營建指標。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淺釋國內法律之解釋、具體化、補充與適用(上)
李天河
技師
一.
前言
國內制定法律,就立法技術而言,有捨過去艱澀條文而朝簡明易懂之趨勢(例如晚近制定之營造業法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等,若與早期制定的民法、刑法相較,顯然較為白話、易懂多了!)。然而法律乃係人類社會生活中各種外部行為之規範,也僅能作原則、抽象的表述,甚至不明確的規範;且現實社會各種事務千變萬化,難免產生立法當時所不能預料之事件,屆時要將原則性或抽象性的法律條文適用於某事件,力有未逮之處,在所難免;又法律不可朝令夕改而破壞其安定性,因此,為適應社會變化之事實,就有法律解釋、具體化、補充與適用之需要產生。
爾來為土木技師爭相討論的「受聘為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是否需領有執業執照爭議」,就涉及技師法與營造業法兩競合法律間之解釋與適用,故有關法律解釋、具體化、補充與適用等內涵,允宜明瞭。又一般人在自認權益受損或蒙受冤屈當頭,常有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之自然脈動反應,但查大法官會議解釋函,自民國38年1月6日迄今(92年11月14日)也僅作出568件,可見聲請大法官釋憲必有相當的門檻,其聲請注意事項,亦宜事先瞭解。
因此本文嚐試依序簡述「法律解釋、具體化、補充與適用之意義及關係」、「法律解釋、具體化、補充之方法」、「適用法律之主體與原則」、「聲請大法官釋憲或統一解釋法律注意事項」,並略抒筆者粗淺看法列述於「結語」,供讀者參酌與指正。
二.法律解釋、具體化、補充與適用之意義及關係
一般而言,為了使法律更清楚易懂或意義明確,有必要依立法精神及意旨等,加以適切說明其文義及事理。若已有明文規定之法律條文,但意義「不清楚」者,即屬法律之「解釋」。其條文包含「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者,則屬法律之「具體化」;若原條文並「無明文規定」者,則屬法律之「補充」。
而藉由解釋、具體化或補充等過程,使原則、抽象的法律適用於具體社會事實,發生法律效力的過程,則稱為法律之「適用」。
因此,法律之解釋、具體化或補充,乃法律適用的前置步驟;而法律
之適用,則是法律解釋、具體化或補充之目的。
三.法律解釋、具體化、補充之方法
(一)法律解釋之方法
國內法律之解釋,因解釋主體與效力之不同,可區分為「有權解釋」及「無權解釋」兩類。
(1)有權解釋
為國家機關所為之解釋,效力較高。又稱機關解釋、法定解釋或強制解釋。包括:
(A)立法解釋
即立法機關於立法時,在同一法律或其他法律法條上,明文以立法方式所為之解釋。其作用在於使法條的規定或特定用語意義明確,亦寓有限制司法者須依法律之規定解釋及適用法律之意旨。
(B)行政解釋
即行政機關執行法令時,對法律適用之解釋,通常以解釋函為之。其上級機關之解釋,對下級機關有拘束效力;但法院並一定不受解釋函所示法律見解之拘束。
(C)司法解釋
即由司法機關所為之法律解釋。包括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為憲法解釋與法律之統一解釋(稱為獨立解釋或質疑解釋)及由各級法院法官於審判具體個案發生法律適用疑義時,本於自己之確信,解釋法律之真義(稱為審判解釋)。
(2)無權解釋
又稱「學理解釋」,包括:
(A)文義解釋
即以法條規定所用之文字字義所為之解釋,又稱為文理解釋或文字解釋。在成文法國家(例如我國)之法律解釋,概先以法條文字之通常意義為之。
(B)論理解釋
即斟酌法律立法目的、精神、沿革、整體構造、與其他法律關係及社會生活之必要性等,依照論理之法則而不拘泥文字表現形式所為之解釋。又稱為推理解釋,包括系統解釋、擴張解釋、縮小解釋、反面解釋、當然解釋、補正解釋、歷史解釋等方法。
(C)比較法解釋
即比較外國立法例或判決(例)或學說而為之解釋。由於國內法律大部份繼受自外國(尤以民法為然,參見筆者「淺釋法律系統暨國內現行法律之繼受」一文),故於國內民法之解釋,本方法深具意義與功能。
(D)目的解釋
即由法律條文之立法目的或原意以解釋條文意義之方法。法律條文經常無法僅用文義、論理、比較法等單一方法找到真正意義所在,但若由當初條文之立法目的或原意切入作解釋,常能得到滿意之答案,故目的解釋有整合各種解釋方法之功能,允稱為解釋法律之瑰寶。
(二)法律具體化之方法
國內法律有為數不少規範不確定者(尤以民法為甚,被稱為一般條款),例如民法第七十二條之「公序良俗」、第一九五條之「賠償相當之金額及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一四八條之「誠實信用原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欺罔或顯失公平」等概念均是。也因為有這些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調劑,才不致使法律僵硬,甚至因趕不上社會發展與時代潮流而不能適用。
要使這些規範不明確的法律具體化之方法,通常依賴「判決先例」與「學說見解」。必須具備相當的法學素養,因而也使其適用,常受困擾。
水利署試辦砂石挖「售」分離措施
政府自挖河砂下月「開賣」
﹝本報訊﹞為平抑砂石售價居高不下的現象,水利署擬試辦「政府擇點開採河川砂,以平價(開採成本加上一定成數)標售給業者」的計畫。水利署邀集財政部、工程會協商相關法規。過去砂石的開採向來皆採「挖、售兩標合一」的制度,也就是政府僱請業者疏濬後所得的砂石,直接售給得標的業者,由於砂石短缺,加上惜售的預期心理出現,使得近來參與競標疏濬的業者大增。因應需料業者的提議,水利署已準備找幾個定點試辦「挖、售分離措施」,也就是在擇定的幾個河川疏濬地點,由水利署自行僱員開採河川砂,然後再將開採出來的砂石以較平價標售出去,藉此消除惜售的預期心理,以使得砂石的市場價格能回降至較低的水平。
由於河川砂石屬於國有財產,有關國有財產的標售,財政部有嚴格的規範,依規定必須成立委員會評定價格,並報行政院核定後才能執行,水利署擬以緊急事故提請財政部准予開採成本加上一定的成數做為標售價格,直接售予營造業或砂石業者,水利署將與財政部就這一問題進行協商,以排除政府採購法及訂價的相關限制。
水利署除持續推動上網公開招標外,將試辦自行雇工開採,逐車零賣讓售,其零售價格將由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評定;水利署將從中、南部先選出兩條河川試辦,預計每處開挖三十萬立方公尺,最快可在三月中上旬開賣。此舉是藉由推動河川砂石比照公共造產訂定價格公開販賣零售,抑制不肖業者囤積料源,使砂石市場價格趨於平緩;此新方式目前有價格及銷售問題待解決,由新成立推動小組處理中,其中因存在有相關土石零售價格應完成何種程序,才具法定地位具公信力;另也要考量銷售方式,採抽籤、登記或先來先賣等三擇一方式辦理。
水利署日前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研商確定,相關土石如以標售方式辦理,其價格取決於市場機制,但以逐車零賣的讓售方式,則其販售價格的訂定,應依行政院頒行的「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依該方式,零售價格先由水利署初估陳報行政院,再提交財政部國產局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複估評定,才算完成相關法定程序,目前水利署推動小組正評估零售價格中。水利署表示,中、南部缺料嚴重的地方將各選一條河川試辦,南部為高屏溪,中部將在大安溪、大甲溪、烏溪及濁水溪等四條河川中選出一條;如砂石需求多,且試辦很順利,將可再找其他河川試辦,繼續推廣直到砂石供需平衡為止。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推動「建築法第十三條修正案」之正確性與合理性
莊金洞 技師
立法院於民國92年12月16日由關沃暖委員辦公室主辦「修正建築法第十三條之公聽會」,邀請產官學各界代表與會,會中發言踴躍,茲針對該日所聞,摘要整理如下。
建築法第一條規定「為落實建築管理,以維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別制定本法…」之立法意旨,主旨相當明確即公共安全最為首要目的,今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以建築師為限…」,將造成外行領導內行,弊端叢生,違反時代潮流,必須予以導正,應解除建築師壟斷行為,儘速修法增列專業技師為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加速台灣營建制度現代化,讓專業問題回歸專業領域解決,那才是全民之幸。
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建築物之設計監造人為建築師為限,一如學者專家所言,猶如建築師綁標全台灣之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權,實在欠缺社會公平性與合理性,我們尊重專業也主張專業分工,但是早期(民國60年~65年)建築法修法之制定乃開惡法之先例,一如老國代時代之萬年國會享特權一樣,但今昔台灣政治已改革了,國會議員已全面改選了,政黨執政也輪替了,唯營建體系制度沈痾之舊惡法條,仍尚待全民一起來監督政府大刀闊斧改革。
今年巧逢台灣總統大選年,我們期盼營建署要有擔當,配合推動建築法之修訂改革,若只袒護建築師,專業不分,乃是全世界僅有,這般不顧公共安全,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基本權利的施政,一如往昔推動營建業運作,台灣如何趕得上世界先進國家之潮流,為匡正此弊端,應回歸專業分工,修正建築法第十三條,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由建築師或建築物相關專業工程技師主導辦理,但有關非屬於設計人或監造人執業範圍之專業工程部份,須慎選專業人員委託辦理,該設計人或監造人並負統合協調責任,才是符合現代潮流。
現代科技建材等發展日新月異,建築物越蓋越高,設備愈趨複雜,學理越趨深奧,但建築師養成及教育制度,卻偏重空間規劃與美學訓練,對建築物相關之其他知識涉獵,明顯不足,如建築結構與建築設備部份,僅及專業分工所需之界面知識而已,低矮傳統樓房由建築師承辦較無太大問題,但特殊超高層建築物(101層金融大樓)、高科技廠房、發電廠、輸配電站廠房、電訊機房、鐵塔、煉油廠、煙囪、垃圾焚化爐、垃圾掩埋場、自來水淨水廠、配水池、加壓站、變電所、化工廠、污水處理廠及鐵路、捷運機房廠等等不勝枚舉之建築構造物,其結構或設備佔了極大部份之比例,若仍循舊建築法委由建築師主辦,未免太圖利建築師了,這種訊息傳至國外,豈不貽笑友邦國家,難怪有人比喻,在台灣建築師開賓士車跑工地,專業技師只能騎摩托車的份了,社會之不公平現象見此即可明證,我們主張這類建築應修法讓專業技師主辦設計監造作業,才是權責一致,正確又有效率的制度。其中有關建築平面之設計,透過承辦技師再委由建築師依專業辦理設計工作,乃是創造雙贏之明智決擇。
時間係歷史之創造者,總有脈絡軌跡可循,翻開民國27年建築法所公佈第四條:「建築物之設計建築師應以依法登記之建築科或土木工程科工業技師或技副為限…」。可見建築物之設計並非以建築師為唯一的。回復專業技師建築物設計、監造權乃合情合理合法之訴求,我們希冀立法院立法委員秉於道德良知,儘速推動建築法修正三讀,回復往昔建築物相關專業技師亦可成為建築物之設計人、監造人,以保障台灣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台灣位處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板塊之交界帶上,菲律賓板塊平均每年往西北向移動7~8公分,推擠碰撞歐亞大陸板塊,以致於台灣經年不定時發生大小規模不等之地震,民國88年9月21日凌晨1點47分於南投縣集集鎮附近爆發芮氏規模達7.3之強烈地震,該次中部車籠埔斷層錯動所引發之內陸淺層地震,震源深度僅7.5公里,據調查地表破裂83公里長,最大水平錯動10公尺,最大垂直錯動11公尺,造成之傷害損壞最大,計死亡二千多人,房屋全倒或有安全顧慮者超過一萬棟,這些創痛也震出了台灣營建業制度陳年之沈痾,建築法之偏失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之行政偏袒建築師措施,讓沒有專業又不敬業之建築師獨攬監造作業,另方面摒棄了論施工經驗、營建構造方法、結構力學素養及施工管理等皆較建築師佳之專業技師參予監造,畢竟這一環節首重公共安全,專業技師的執業能力更勝於建築師一籌是有科學理論根據(教育、養成制度),奈何國家最有用之人力資源卻被一紙建築法第十三條之惡法條給抹殺掉了,也難怪921大地震會導致房屋損壞、人員死傷那麼嚴重。
世界各國皆在災難事故發生後,檢討災害發生之原因及造成之結果,虛心檢討改進制度,以期達到減低損害之程度,唯獨台灣之營建署針對921大災難後仍我行我素,一是推諉給天然災害,無視於大部份係人為監造不確實之制度缺失,可悲職司全國人民居住安全把關之主管機關卻如此麻木不仁,災難發生迄今已四年多,除了偶爾辦個研討會點綴一下,實在看不出有任何具體改善措施,更勝者向下沉淪之提議、研究方案倒是不少,真是令人痛心汗顏,台灣今天真正能做事的,真正肯為全民居住安全把關之行政機關所剩有幾呢?真是讓人沮喪失望。
所幸立法院關委員有勇氣仗義執言,來挑逗營建署這條麻木不仁的神經,催生建築法之修正案,導正民國60年代修法偏差之源,予以撥正加入建築專業技師為設計人及監造人,以符合世界潮流。
先進國家如美國係以功能取向,建築設計由業主委託PE(專業技師)或AE(建築師)來統籌設計案,再委託非專業部份之分工模式來完成設計案,並非如國內建築法規定建築師係唯一總合者,建築師更大言不慚說「營造業法」立法通過後,應可改善建築物施工不良之行為,殊為無知且不智之推託辭,營造業法係管理施工者,然建築法係管理設計者及監造者,兩者管理對象不同,功能目標也不一樣,前者係執行施工者遵循依據,後者係監督建築設計者、監造者之法條,兩者法條係平行雙軌功能之衡平者,其目的係共同來完成建築物誕生之使命,故建築法修法與營造業法係不相干之法條,各有各的法源依據,故建築法修法確有其迫切性與正確性,千萬別以此來混淆公眾視聽。
921大地震台灣人民所受之災難殷鑑不遠,營建署仍試圖以枝梢末節來敷衍掩飾法律制度不良之問題癥結所在(加重工地施工人員責任、加強抽驗工地品質等其他方法來模糊核心主題);並為建築師不當獨佔不夠專業又不敬業之監造工作繼續護航,豈不開台灣民主之倒車,在此我們專業技師要大聲宣告出來,建築物應先安全站立起來,然後才能享受美學觀感,其二係人民生命權比各專業工作權更重要,專業技師要求的係權利與義務對等之工作環境,有能力者始得擔任設計案之統合責任,絕非只靠一條法條保障建築師獨佔特權並享受其利益,因此誠懇呼籲立法院委員們能伸張社會公平正義,加速推動建築法第十三條之修法工作,加入建築專業技師為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導正主管機關營建署一再偏差之行政措施,仿美國制度依業主需求之功能來選擇誰才是建築物之設計統合者,非專業部份再慎選委託者一起完成設計,專業技師全程參予工地監造作業,方可確實提昇施工品質,全民住的安全才可獲得保障,此乃修訂建築法第十三條之真締,值得各位專業技師廣為宣傳及一起來聯署推動「建築法修法」之工作,共同創造台灣人民舒適美麗又安全的家園。
ETC評選 遠東聯盟出線
(本報訊)延宕七年,眾所矚目的高速高路電子收費系統案終於宣布最後評選結果。一如外界預料,由徐旭東率領採用紅外線系統的遠東聯盟獲得過半數委員青睞,奪得最優席次,而美國雷神公司支持的台灣宇通則為次優申請人。
看好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及後續發商機,遠傳電信早在一年多前,便陸續集合遠傳、東元、精業、神通、新加坡LTA、以色列APAIN與西門子等國內外業者合組團隊,並在去年成立遠東電子收費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由遠傳電信新事業部副總張永昌擔任召集人,並在二月二十六日順利通過交通部遴選為最優廠商。
遠東聯盟董事長徐旭東表示,將遵守承諾,無條件吸納現有收費員,並提供五年工作保證、薪資水準不變等承諾,也會提出盈收盈餘雙重回饋的機制,以期於民國九十五年正式讓電子收費服務上線使用。遠東集團由遠傳、東元、精業、神通等公司組成。
高公局官員吳玉珍表示,最優申請人遠東聯盟必須在今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至國道五號雪山隧道前,未通車路段安裝系統;並在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完成系統實車測試。測試功能包括自動辨識交易功能、自動車輛分類功能及影像執法功能等三項系統功能測試。
高公局說,每一項功能的測試都需至少連續五百筆成功測試紀錄;假使有一筆測試紀錄未達功能標準,則需重新測試。三項系統功能測試若未通過,無法取得ETC簽約權,由次優申請人遞補。得標業者必須在民國九十四年底前,在高速公路南北雙向各一小型車道、一大型車道及一備援車道建置電子收費系統,九十五年元月正式啟用,剛開始採計次收費,九十五年到一百年人工收費與電子收費併存,一百年起全面電子收費。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駐沙烏地阿拉伯工作體驗札記
朱瑞源 技師
王壽延技師曾於技師報327期上撰寫一篇精彩的「沙烏地阿拉伯工程生涯憶往」。筆者亦曾於12年前赴Hamis Mushat擔任承包榮工處下水道工程公司的監工三年。拜讀王技師大作之餘,也撩起了筆者對當時生活的點點滴滴之回憶,願藉貴報一角與各位分享,希有助於茶餘飯後之談興。
一、阿拉伯人的宗教優越感及其偏執
阿拉伯人認為人一出生就應該是回教徒,除非是其父母冥頑不靈者才會去信其他宗教。在阿拉伯國家若發生車禍,對不幸喪生者之賠償金以回教徒為最高,基督徒次之,而佛教徒最低。在沙國每年有四個大節日,而在當天不能公開吃喝,因此在大熱天裡挨餓又不能喝水的人,例如司機,脾氣免不了會暴躁,發生車禍的機率就特別高。為此,當時我國的外交部還特別叮嚀我們這些遠赴當地工作的人員除非有特別要事,該日儘量不要外出,且若看到遠方有狂奔而來的車子最好暫時將車子停靠路肩,以免被撞。在沙國並沒有法院,警察及回教寺廟長老就是掌握你生殺大權的太上皇。依照可蘭經,回教徒對旅人(即異邦人)有提供食物、飲水及醫療的義務(?),但是當地的飲水,除散佈在沙漠中的小部落係靠地下水維生外(鹹度似乎不高),利雅德(首都)及吉達(海港)均需將海水淡化以供應飲用水。當時是利用柴油發電後的廢熱來製造淡水,或許其成本較其他方式為低,但仍然不便宜。阿拉伯人認為自來水主要係供應日常飲用水,但你若用於我們國內常見路邊洗車業者提供的洗車服務,其罰金將非常之高。若再犯,甚至會將供水管連根挖起,徹底斷水。若係由鄰居供水,則其鄰居都要連帶遭殃。
二、四個老婆-是福是禍?
可蘭經上其實並沒有記載回教徒可娶四個老婆。那都是男性回教徒擴大解釋其教義的產物。回教教祖穆罕默德遭其政敵打敗後自麥加(Mecca)逃亡至米底亞(Media),其後再自米底亞反攻收復了麥加。由於在戰爭中死了許多男人,於是教祖告訴其國民應好好照料「戰爭寡婦」。但後來時空背景變遷,早已沒有那麼多戰爭寡婦,於是不少男性自行擴大解釋為可娶四個老婆,不管對方是否寡婦。有不少正值適婚年齡的少女,就在其住家外插上旗桿,表示家中有待嫁的少女。而到少女家提親的媒人一律是女性,包括男方的母親、姊妹或媒婆,男性是被排除在外的。新郎也不能親自去提親。若發生因媒人看走眼而男方娶進門後才發現與原先期待者有落差而想退婚的話可要大費周章了。筆者有一位親戚,是曾經派駐阿拉伯的外交官的太太。她曾說阿拉伯人的結婚典禮當天出席的太太們所配戴的鑽石、金飾、銀飾之多真會讓各外國大使、顯要的太太們相形見絀。我國男性們或許會羨慕阿拉伯的男人們艷福不淺,但也不必羨慕得太早。因為可蘭經有規定需平等對待每一位太太,因此外出時必須一齊帶出去。如果其中有一人被排除,她即可去向回教的長老申訴。若男方想離婚,則需付出一筆可觀的贍養費。坊間流傳說只要男方向女方連續三次宣告要將對方休了即可遂其休妻之意顯然並不盡然。有一名阿拉伯人的空軍飛行官曾幾次到當時筆者的宿舍來談砂石的生意,但是到十點多鐘了還不肯走。當天是禮拜四(相當於我們的禮拜六),筆者不好意思下逐客令,只好委婉地跟他說今晚是周末,不是你的黃金時間嗎(筆者知道他有三個太太)?他卻反而回答說就是因為有三個太太才不敢太早回家,並且提到說依照回教律法,必須公平對待三個太太,一個晚上要應付三個女人顯然力不從心。回教國家的男性之平均壽命不高或許與此有所關連吧。在沙國境內到處可見Anti-sensitive(壓抑敏感以便更能持久)的軟膏,不管是藥房、水果店、蔬菜店,乃至百貨公司都可買到。筆者有一個在台灣的朋友聽到此事特地托筆者代買一打回來。筆者也特別去買了德國製的,返國後交給他。不料不到兩天他就打電話來說要筆者賠償他的損失,原因是根本不見其效,何況他還轉送給其他友人,害他顏面盡失。筆者聞之,也只能竊笑天下騙子何其多也,不管是德國人或那一國人。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算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三、沙烏地阿拉伯的治安-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所導致的性犯罪
在國外工作,寄人籬下,縱使有甘有苦,也是苦多於樂。尤其是在治安方面,更要特別謹慎,以求自保。
筆者當時工作的榮工處附近有一個韓國的工作隊。在沙烏地阿拉伯要辦理家眷前來工地依親是相當麻煩的事。當時有一名韓國的工程師在苦等了三年後終於辦妥手續,擬將其住在漢城的太太接來沙烏地阿拉伯。他本來是計畫等到下班時間有車子可搭時才去機場接他太太,偏偏班機抵達時間是上午10點,所以他獨自搭計程車至機場接機。接到他太太後兩個人搭上另一部計程車。到了途中,司機把車停下,佯稱車子故障,請那名韓國工程師下車幫忙推動車子。結果他一下車,司機立即加速把車子開走。任憑他在後面狂叫猛追,也無濟於事。不到一個禮拜,那名韓國工程師就因受到的刺激太大而發狂,只好由營地將他送回韓國。
另一個案例則是一對逛街購物的美國母女被計程車司機載至荒郊野外強姦致死。像沙烏地阿拉伯這種回教國家,如前所述,男人既可娶四個老婆,理論上來講,四個男人之中就有三個男人得抱著自己的大腿或所飼養的羊群睡覺了。但這些沒有老婆或女人(阿拉伯是嚴禁娼妓的)的男人會這麼安分守己嗎?曾經不止一次,筆者所屬營地的外勞因為車禍肇事或喝酒被抓去坐牢。營地的總務人員去探視他們時抓狂似地痛哭流涕,要求無論如何要立即救他們出去。一問之下,才知道他們一到晚上就會被獄卒拉去房間雞姦,真的是生不如死。
筆者當時所屬的營地從外面回來若照正常途徑,需經過美軍的營地。若抄近路,則需經過一段沒有燈光的暗路。白天時還好,但一到晚上,實在並不安全。但是儘管營地再三告誡,有名營地僱用的泰勞為圖一時之便在晚上抄近路回營地時中途被十幾個阿拉伯人的守衛抓去,結果可想而知。
在阿拉伯國家,既有上述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又有嚴禁娼妓及飲酒的戒律,在上者(皇室家族、富商、掌權者等)作威作福,一般老百姓卻要被迫嚴守種種戒律,受到壓抑而沒有正的發洩管道。在此種社會背景下,挑上外國人作案對其而言似乎成了較可避免刑罰,又能達致其目的之選擇了。
四、阿拉伯人視豬為不潔,不吃豬肉?
有人誤以為可蘭經上因為對豬有歧視而禁止食其肉。其實,阿拉伯人不吃豬肉是有其歷史及社會背景的。阿拉伯人本屬遊牧民族,逐草而居。但由於豬不像駱駝或馬、羊等動物那般地動作快,且較馴良,能順從主人的指示。在集體移動時,動作遲緩,又習於亂跑亂竄的豬隻就成了集體行動時的阻礙。因此,豬在傳統上就難以成為遊牧民族社會所能接納的一分子。其實,阿拉伯人在其國內固然不吃,也吃不到豬肉,但在國外較不公開的場合還是有人吃的。
五、後記
中東的回教國家由於盛產石油而致富,但其社會結構卻也在存在諸多不合時代潮流、不合理的現象。且因既得利益者藉由政教一體遂其統治,造成特權橫行,而無法治可言。阿拉伯人若曾到國外留學或與國際社會較有來往者固然可體會到自由、民主及法治為何,但這些人絕大多數是出自特權階級,要冀望其率先放棄特權,行自由民主之改革顯然絕非易事。
總而言之,前赴像沙烏地阿拉伯這類回教國家工作,待遇或許不錯,但自己要時刻提防,以免稍有不慎就會誤入陷阱或受到意想不到的傷害,那就會追悔莫及,欲哭無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