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3】社論主筆:朱紹鎔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猴年行大運
值猴年伊始,本報恭祝讀者及全體專業技師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過去一年,土木技師可說是經歷了驚濤駭浪的一年,亦是結果豐收的一年。由於土木技師界各技師之大力團結,除了業務有復甦現象外,有關土木技師之部分執業法規,不論是新訂或修正,對土木技師而言,均屬贏面。被稱為土木技師之三大恥辱法案之二者,均在去年克服,如新訂營造業法中已明定營造業中之專任工程人員是技師及建築師,已排除了工地主任侵犯技師工作權問題。修正後之水土保持法,已將水土保持技師、土木技師並列,又植栽費用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者,不須水土保持技師加簽,免除水土保持技師動輒加簽問題,公路法、大眾捷運法之修正,增加了技師簽證條款,又新訂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公共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皆對技師執業權益有極大助力。較遺憾者乃是地質法,雖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最後卻意外遭到復議,而未正式公佈實施,土石採取法亦只是在細則中規定土木技師是相關技師而已。
展望今年,有關土木技師權益之立法案仍多,如地質法之復議結果,建築法第十三條有關建築物設計監造權之爭,營造業法第七條中有關技師認證、學分認定、受聘技師資歷規定等之修正,公共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中施工簽證之列入,繼續爭取水利法及土石採取法中土木技師與水利技師、礦冶技師並列條款之修正,技師懲戒委員會中替技師申辦權益之爭取等,皆屬攸關技師權益之法案,希望公會理監事們能帶領相關幹部大力爭取技師應有之權益。
正巧今年各土木技師公會之理監事們皆要改選,本報希望各會員均要睜大眼睛,選出最能領導我們,爭取上述等法案中能得到最大權益之參選人,同時亦要呼籲各參選人,體認當選即是責任之加重,端出你的牛肉來,讓會員同仁品嚐,千萬不要用負面文宣,會員是技師,不是販夫走卒,是不會受欺騙的。
猴年已來,要行大運不是說說而已,而是要會員們團結起來,多多監督將來當選的那些理監事們,實現他們在參選前之承諾,不容他們藉理監事特權,謀權私利,更要以積極態度,促使公會成為一個除舊布新,去腐生新的永續公會。
台北市工務局業務單位將改組
都發局接管建築管理課
﹝本報訊﹞據悉,台北市政府為解決府內各工程業務單位組織有部分重疊情形,使工程業務管理事權統一,以加強工作效率,現正加強組織檢討,初步擬定要將工務局現行五個業務處,改編六個處,即將建築管理處移至都市發展局管理,但另行設置營建工程處及大地工程處。
有鑑於養護工程處目前業務包括水工及道路養護,業務不大相同,且組織較大,初步擬定將養護工程處改為水利工程處,專門掌理市內兩河系之防洪工程及養護,同時鄰近河系岸邊之各河濱公園亦將現行公園處管理的轉給水利處管理。原養護處管理之道路維護,將交給由新建工程處改組為道路工程處管理,道路處同時亦將負責全市道路開闢新建工程。
工務局新成立之兩工程處是大地工程及營建工程處,鑑於台北市之轄區中,有一半以上面積是山坡地,加之近年來坡地災害日增,故擬比照香港成立大地工程處,同時將現由建設局管理之水土保持業務併入,以收事權統一之效,大地工程處將掌理台北市山坡地現況調查、地質探測、監測、資料建檔、水土保持等工作。營建工程處將掌理由新工處管理之建築物新建等工作。
如經核定後,工務局之業務單位將由現行五處,新工處、養工處、公園處、衛工處、建管處五處改為六處,成為水利工程處、公園路灯管理處、衛生工程處、道路工程處、大地工程處及營建工程處。
猴年各土木技師公會將改選理監事
(本報訊)今年土木技師界之開年第一大事乃是各地方公會陸續各自召開會員大會,並改選全部理監事。最早登場者是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該會訂於二月八日在高雄市中信飯店召開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並改選理監事。
接連台北市土土技師公會於三月七日在台北市公務人力發展中心開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亦將改選理監事,再接的是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則於三月十三日在外貿協會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召開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同時改選理監事。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俟三地方公會理監事改選完後,再決定時間召開,屆時亦將改選理監事。
今年土木技師公會皆將改選理監事,台北市及台灣省二公會之理監事候選人正在登記中,高雄市登記理事候選人共29人監事8人,現場或會有臨時要參選之候選人,而理事當選人只有15人監事5人,競爭相當激烈,誰能脫穎而出,將於二月八日分曉。
「混凝土之本質與品質」及「從101工地火災,探討傳統焊接工法的問題以及替代性工法介紹」研討會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結構審查委員會
協辦單位:Hilti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時 間:93年2月14日(六)8:20∼12:00
地 點:本會北區總會;中、南區採視訊教學
費 用:會員100元、非會員200元
報名方式:即日起至2月6日止將報名表及報名費劃撥單收據傳真至會本部辦理。(劃撥帳號12295196,戶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聯絡電話:(02)8961-3968轉133游玉如,傳真(02)2964-1159
講習內容:1.混凝土之本質與品質。2.從101工地火災,探討傳統焊接工法的問題以及替代性工法(Powder Actuated
Fastening System)以鋼承版及剪力釘之固定為例
※全程參與者發給講習研習證明(30分)。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由「業必歸會」談技師停業期間之會員資格疑義
陳錦芳 技師
近聞水利技師公會某技師因當選候補理事資格疑義,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並經工程會函請內政部提供意見,本文在此願發表對此解釋函之看法。
一、案例事實
本案係因某技師當選候補理事,但因其當選理事期間,屬停業狀態,亦即本案之技師既未依技師法規定換領執業執照、亦未依營造業法第七條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工程會認其因會員資格屬保留會籍狀態,不得被選舉為理監事。
二、工程會解釋理由─工程企字第09200453630號函
「說明二、依技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技師非加入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又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專業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依上開規定,技師公會之會員應以領有技師執業執照或受聘於綜合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為限。技師公會會員如註銷執業執照或自綜合營造業離職,應為喪失技師公會會員資格之情形,而依人民團體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為出會。鑒於技師註銷執照或自營造業離職,有因轉換工作需要,而屬暫時性狀態,如強制規定即應出(退)會,恐造成技師入退會頻繁,爰技師公會得於章程規定,會員自註銷執業執照或自綜合營造業離職之日起三個月內得保留會籍,尚無須出會,惟於保留會籍期間不得被選舉為理監事,其已擔任者,應暫停執行職務。三、查○技師係九十二年六月九日自○公司離職,並經本會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工程企字第○號公告註銷技師執業執照,貴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召開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依前開說明,縱退會採彈性處理。○技師當時之會員資格亦屬保留狀態,應不得被選舉為理監事,又迄九十二年九月九日○技師如未依技師法規定換領執業執照恢復執業或再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即應辦理退會。」
三、社政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職業團體科意見─內授中社字第0920028243號函
「說明二、按技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是以技師加入技師公會為其執行業務之前提要件,技師依同法第十一條規定自行停止執業者,即難盡其會員與團體間權利義務,自得註銷其會籍。惟技師因業務上需要或基於本身特殊之原因,致一時不能執行業務,如不超過三個月,予以保留會籍,當非法所不許。本案未免造成技師入退會頻繁,技師公會於章程中明定技師註銷執照或自綜合營造業離職後一定期間尚無須出會,並規定於上開期間不得被選舉為理監事,其已擔任者,應暫停執行職務,應無不可。三、又按技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技師公會之會員,以領有執業執照之技師為限。為配合實務上之需要,建請修正上開或執業執照核發、換發、註銷之相關規定,以玆明確。」
四、評析
本案涉及技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管轄權限、技師之會員資格疑義等爭點,分述如下:
1.技師之主管機關為工程會,然技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社會司)
工程會認「技師公會之會員應以領有技師執業執照或受聘於綜合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為限。技師公會會員如註銷執業執照或自綜合營造業離職,應為喪失技師公會會員資格之情形。」但是,現行技師法第四條僅授權技師之主管機關為工程會,技師法三十條規定技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主管社會行政機關,但其業務,應受第四條技師主管機關指導、監督。因此在管轄權限的劃分上,工程會對技師公會僅有指導監督之權限。而技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卻規定,技師公會之會員,以領有執業執照之技師為限。然技師法並未授權工程會可對技師公會成員資格予以限制,因此技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明顯逾越母法授權,有違反法律保留之虞。況工程會於92.07.25工程企字第09200291570號函認受聘擔任營造業之技師,皆回歸由營造業法統一規定,其懲戒不受技師法之限制,亦即現行實務上,工程會甚至僅管理技師中自行執業之技師。而技師公會依技師法第三十條及人民團體法第三條屬職業團體,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2.技師公會會員之資格應依人民團體法及技師公會之章程認定
技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已如前述,因此技師公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依人民團體法、技師公會章程(技師法第三十二條)及參酌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定之。但內政部認「按技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是以技師加入技師公會為其執行業務之前提要件,技師依同法第十一條規定自行停止執業者,即難盡其會員與團體間權利義務,自得註銷其會籍。」但是技師法第二十四條僅係規範業必歸會,其立法目的在技師欲執業時,必須加入技師公會,以受技師公會章程之拘束而達職業自律之目的,而技師自行停止執業時,僅能註銷其執業執照,是否能善盡會員與團體間權利義務,應就技師公會章程觀察之,因此技師停止執業與技師公會會員之權利義務應予區隔,不宜混為一談。我們以下列邏輯來分析技師法第二十四條:
若p則q─「技師非加入公會」à「技師不可以執業」
只能推論出非qà非p─「技師可以執業」à「技師加入公會」
熟悉分析的技師們應可輕易了解這個推論過程,若謂「加入技師公會則必須執業」誠屬謬誤,因此觀察工程會認技師公會之會員應以領有技師執業執照或受聘於綜合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為限,是頗有疑議,因為由技師法第二十四條及營造業法第七條,技師加入技師公會僅是其擔此職務之前提要件,並不能推論出技師公會之會員僅以此二類人為限。且縱認工程會「技師公會之會員應以領有技師執業執照或受聘於綜合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為限」之推論正確,亦無法得知停業之技師加入技師公會及已加入技師公會而停業之技師會員資格的法律效果(應退會或仍保有會員資格?)。實務上最著名之案例即原土地法第三十條(現已刪除)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但土地法漏未規定若非自耕者承受農地其承受無效,造成很多非自耕者承受農地仍為有效致本條成為訓示規定,因此種涉及人民權利事項須以法律規定(法律保留),而土地主管機關只能修改土地法解決。因此縱認工程會正確,上述技師之會員資格,在技師公會之章程未明文規定此類技師不得加入或應退會之情形下,縱公會有保留會籍(執業方式變更、執業機構變更)之規定,並不能任意剝奪此種會員參與公會的資格。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七條僅規定: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技師公會既屬社團法人,其會員之條件為其自治事項,應由公會章程認定之,也就是說,若公會之章程僅規定會員之資格以領有技師證書者為限,停業中之技師亦可加入技師公會,且加入後才停業者亦須視章程而定應否退會,如將本案例之情形套用於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依其章程此種情形土木技師均可保留會員資格。
五、後記
本案由於該技師理事資格繫於會員資格存否之爭議,本文作者見解認若在該技師公會章程未明文規定應自動退會之情形下,該技師仍可保留其會員資格,故其當選仍屬有效,否則若從主管機關之見解,停業之技師公會會員若因經濟不景氣而無法任職於營造業,必須自行執業以維其會員資格,而自行執業又必須依技師法每四年換領執業執照,致造成無業可執之技師更大之不利,實係對人民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而查本案因該技師公會(台灣省水利技師公會)章程第十條規定,會員自行停止執業逾六個月者,經理事會決議後,予以退會,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因此縱該技師自行停止執業逾六個月而理事會尚未決議其退會之情形下,該技師仍得保有其會員資格,否則若從主管機關之見解,是否引發各技師公會須主動自行「清理門戶」之情形則有待觀察。
創新、安全、經濟之鋼結構設計方法及橋樑支撐倒塌案例
研討會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學術委員會
講習內容:1.橋樑就地支撐失敗案例。2.一個創新、安全、經濟為考量的鋼結構設計方法。
時 間:93年2月15日8:30∼12:20
地 點:本會北區總會;中、南區採視訊教學
費 用:會員300元、非會員400元
報名方式:報名表及劃撥單收據傳真辦理;預定北、中、南共100人;未達80人,暫緩辦理
聯絡電話:(02)8961-3968轉144李佑霜小姐,傳真(02)2964-1159
※技師受訓積分巳向工程會申請核備中。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台灣高速鐵路林口隧道之施工探討(下)
廖永松 技師
六、安衛措施
林口隧道施工中所採取之安衛措施,均在國際水準以上,獲勞委會、交通部、桃園縣政府以及台灣高鐵公司獎項,茲細述如下:
1.個人安全防護具:任何人進入工地時須著(1)安全網(2)耳塞(3)護目鏡(4)防塵口罩(5)帽額帶(6)反光背心(7)工作服(8)高空作業帶(9)安全鞋;值得一提的是防塵口罩,因考慮隧道內空氣,而特別使用換氣口罩,係由日本進口。另外因考慮在開挖面工作的同仁防備掉落物砸傷背部,而有為開挖面工作同仁特別準備背部保護袋。
2.墬落災害防止:(1)隧道支保架設機護欄(2)隧道鑽堡機護欄。
3.撞擊災害防止:(1)VOLVO關節式傾卸車利用地五輪將尾部原地迴轉,車後並有一CCTV駕駛座旁有Monitor可以看清車後方狀況。(2)膠輪型側倒鏟裝機,側方倒土避免撞擊。(3)隧道專用機械,機械迴轉範圍不超過履帶。(4)豎井出渣專用車,可360°屢帶不動迴轉,降低出渣過程風險。(5)設置卡車迴轉盤,避免迴轉意外。(6)設置仰拱棧橋保持行車動線。(7)設備機械出入豎井,使用揚重用橫桿,以保持平衡防止撞擊。(8)不易吊掛之機械使用載重平台,加焊彎勾並使用揚用橫桿,確保安全。
4.崩塌災害防止:(1)地質較脆弱或鬆軟處,以AGF工法打入鋼管及藥液灌漿,加強支撐預防崩塌災害,圖-6。(2)易崩塌處,架設鋼構安全措施,加強支撐,圖-7。(3)以SEC(Sand Enveloped with Cement)拌合之噴凝土添加粉狀速凝劑後,採用遙控Robot噴塗方式,加強噴凝土之附著力,避免崩塌,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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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害氣體及粉塵危害防止:(1)隧道前段以2400cfm強力送風,將新鮮空氣送至開挖面。(2)隧道中段裝設集塵機以降低粉塵量,可降低80%粉塵量。(3)採用濕式噴漿。(4)隧道專用機械(挖土機、破碎機、傾卸車、支保架設機),均使用多重觸媒轉化器,保持隧道內通氣品質。
6.感電災害防止:(1)配電盤均確實接地,並接上漏電斷路器防止感電。(2)施工前商請台電將高壓電塔電線地下化。(3)看板明確標示安全距離。
7.作業環境管理:(1)安全通路,人車分道。全面舖設t=22mm鋼板,減少輪胎磨耗,提高效率,增加交通安全。(2)採用岩栓氣泡工法,減少90%用水量,保持較佳的工作環境。
8.緊急應變措施:(1)豎井部分有三套抽水系統(兩套備分)及豎井水位警報系統,確保工作安全。(2)採用緊急發電機,提供停電期間緊急用電需求。(3)緊急逃生梯,採鏈條懸吊,由上而下安裝。(4)全線配置緊急電話聯絡系統。(5)全線配置消防系統。
五、隧道貫通
林口隧道自2001年02月開挖始,以六個工作面掘進,雖在26K+000至26K+800間遇到困難地質,在全體工作人員的努力之下,小心翼翼地做,終於克服困難,在2003年06月底全隧道上半部貫通,歷時28個月開挖完成。
陽明公園、青春嶺、竹子湖登山活動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登山社
日 期:93年2月15日(星期日)上午8:00
集合地點:260公車陽明山總站集合,請搭260(火車站)、109(公館)、110(內湖)、111(新莊)或捷運於劍潭站轉乘紅5或遊園公車110
規劃路線:陽明山公車總站à前山公園à陽明公園à花鐘à櫻花圃à涼亭旁步道à陽明瀑布à陡坡à山區步道à青春嶺à竹子湖湖田國小à人車分離道à後山公園第二停車場
洽詢電話:(02)8961-3968轉143楊如玉小姐
◎請自備飲水、點心、手套、雨具、交通自理
優良的營造業,必有優良的工程管理及工程行政機制
黃武雄 技師
多做部分為何拿不到工程款:回應本報370期尤俊堯技師大作─『尺寸標示不符』、『與數量計算錯誤』請款,給或不給?及其延伸的課題。
案情:1.水溝標單(設計)數量為100公尺,實做109公尺。2.因結算數量未超過10%,故驗收官認為不應另給價。3.作者認為『尺寸標示不符』『與數量計算錯誤』不能混為一談。4.作者認為圖面尺寸標示與現場不符時,如業主不付費,施工單位可只按圖施工。
問題:1.按圖施工可以達成工程目的及功能?2.施工單位發現圖面尺寸標示與現場不符時,如何反應與處理?3.如行政程度完整,驗收官有權推翻?
工程預算及工程結算必有差異:前者屬室內紙上作業量,後者則是現場實際工作量,差異的產生是正常且是在所難免的。可惜,設計單位一般不願面對,尤其是設計與監造為同一單位時,情況更為顯著,把所有後遺症及損失均推給施工單位去吸收處理,廠商之利潤就這樣被剝奪,殺頭生意有人做,虧本生意沒人做,糾紛怎會不發生?廠商情願因此虧本嗎?您可不仁,我為何不能不義?工程不偷工減料,可能嗎?工程品質就這樣被斷送。
工程行政是保障權益必走的程序:當發現現場與圖說不符時,如何適時反應及處理,將攸關追加(減)部分的被承認或不被承認。尤案如於結算前未完成必要的告知及行政作業程序,而逕行辦理結算驗收,不引發爭議,才怪。尤案顯然施工當時,並不確定業主不付工程款,完工後生米已煮成飯,如何按圖施工?
變更設計與工程行政-備忘錄:在商言商,以和為貴,國內廠商在施工前期,一般均礙於情面,不願正式行文見之文字,最多僅是口頭的意思表示而已,此種處理方式往往導致事後舉證困難,投訴無門而吃悶虧。尤案如不適用合約『數量計算錯誤』條款,則變更設計程序更不可省。
負責任與稱職的監造人是化解工程糾紛的關鍵:除工程品質控制外,適時的反應現場情況予決策單位,及適時適時變更設計調整預算,是監造人善儘優良管理的具體表現;國內工程單位長期受威權領導的薰陶,加上官僚惡習的作祟,往往將提出問題或要求較多的廠商視同刁民,而不予理會,製造一連串的糾紛。
不該按圖施工的,還是不能按圖施工:工程的目的是要解決問題,製造另一問題,已失去工程的意義,不做也罷。萬一碰上不可理喻的官僚或監造人,建議您務必完成必要的行政程序,或請教工程管理及工程行政專才這方面的專家,尤其是涉及公共危險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即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
尤文的結論,似嫌有意氣用事的無奈。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九二一震災後重建區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調查成果報告(之二)
余烈、施義芳、吳亦閎 技師
二、品質缺失統計及檢討:
統計各機關在工程品質管理六大項目:「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承攬廠商」、「施工品質」、「材料設備檢驗與管制」、「施工安全衛生」缺失項目發生次數及缺失發生頻率之分佈狀況,可了解目前各執行機關在品質管理上的盲點,供各機關作為研擬品質管理「改善對策」之參考。以下即按機關別分別統計及檢討:
(一)品質缺失統計
本案調查15個主辦機關共186個工程標案,依「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之缺失項目及編號所記錄各工程標案在工程品質管理六大要項─「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承攬廠商」、「施工品質」、「材料設備檢驗與管制」、「施工安全衛生」所發生之缺失項目及發生次數,計算其缺失發生率。並經篩選出各工程管理要項內發生次數前五多之缺失項目,詳如表五;並將此15個機關缺失發生率統計如表六及圖五;從這些數據可得知,常發生缺失的項目及品質管理落實度。
【註:工程管理要項缺失發生率=工程管理要項缺失總次數/《(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中此工程管理要項內缺失項目數)×調查標案數》,此值越高表示品質管理落實度越差,反之表示品質管理落實度越佳。】
表五 缺失發生次數前五多之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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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要項 |
編號 |
前五多之缺失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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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辦機關方面 |
4.14 |
無品質督導及查核、查驗紀錄或內容不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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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無查核缺失追蹤改善紀錄或內容不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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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契約內未編列品管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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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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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監造契約內未規定監造廠商提報監造計畫(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或無受訓合格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或未規定監造不實致機關遭受損害之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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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監造單位方面 |
4.26 |
無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或未判讀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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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無監工日報表,或未落實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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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無施工品質查核紀錄,或未落實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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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無缺失追蹤紀錄,或未落實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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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無監造組織或監造計畫,或未符合需求,或監造建築師(或工程顧問公司)或其所派監工人員未落實執行監造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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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攬廠商方面 |
4.34 |
無品管自主檢查表,或未符合需求,或未落實執行,或檢查人未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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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
無材料檢(試)驗審查紀錄,或未符合工程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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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施工日報表,或未符合需求,或未落實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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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
文件紀錄管理未妥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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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
無缺失矯正預防,或未落實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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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品質方面 |
5.011 |
混凝土澆置、搗實不良有冷縫、蜂窩或孔洞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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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5 |
施工縫及伸縮縫留設不當或施作不當或未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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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2 |
混凝土養護不良,塑性收縮造成裂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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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3 |
混凝土完成面垂直及水平度不良或有大量修補痕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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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4 |
混凝土表面殘留雜物(如鐵絲、鐵件、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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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設備檢驗方面 |
5.1003 |
無坍度試驗紀錄,或檢驗頻率不足,或內容不符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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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2 |
無氯離子含量試驗紀錄或檢驗頻率不足,或內容不符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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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1 |
無配比試驗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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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4 |
無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紀錄,或檢驗頻率不足,或內容不符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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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8 |
無高拉力螺栓試驗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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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衛生方面 |
5.047 |
現場施工交通警告設施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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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4 |
承包商無勞安自動檢查紀錄或不確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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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9 |
其他: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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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6 |
工人未使用安全防護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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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1 |
防墜等安全設施(如護欄、開口加蓋)不足 |
表六 品質缺失發生率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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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要項 機關別 |
主辦機關 |
監造單位 |
承攬廠商 |
施工品質 |
設備檢驗 |
安全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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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 |
54% |
53% |
52% |
13% |
14%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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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 |
55% |
67% |
40% |
12% |
2%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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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政府 |
44% |
47% |
30% |
8% |
6%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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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 |
59% |
56% |
62% |
9% |
10%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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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
36% |
67% |
67% |
11% |
6%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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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 |
89% |
50% |
36% |
13% |
1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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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 |
59% |
47% |
44% |
12% |
9%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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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 |
40% |
29% |
27% |
15% |
7%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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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委會 |
25% |
37% |
48% |
23% |
6%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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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
25% |
28% |
32% |
4%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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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
48% |
52% |
61% |
8% |
5%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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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 |
25% |
35% |
44% |
9% |
15%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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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 |
10% |
94% |
59% |
45% |
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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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75% |
45% |
20% |
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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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 |
60% |
75% |
90% |
17% |
40%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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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率平均值 |
43% |
54% |
49% |
15% |
9% |
16% |

圖五 品質缺失發生率
(二)品質缺失檢討
公共工程品質問題,影響至為深遠,由於品質欠佳拆除重建,將造成資源嚴重浪費,工程進度延誤,影響工程計畫效益;尤其品質不良往往導致工程災害,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生命財產損失。欲求徹底改善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之缺失,行政院於82年10月7日頒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期使參與工程之所有成員重視施工品質,建立提昇品質的共同理念,依循合理的作業程序,以系統化的方式實施品質管理,以達成品質目標。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包括承攬廠商負責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監造單位和工程主辦機關負責之施工品質保証系統及工程主管機關和工程會之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系統等三部份。
為使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更趨完善,「工程會」於85年12月13日公布實施「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該作業要點內容主要在規範「主辦工程機關」、「監造單位」、「承攬廠商」於「制度面」與「執行面」應負責辦理之工品質管理事項。
針對本案186個標案「品質缺失發生項目、次數及發生率」之統計成果加以彙整分析,並對照「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制度面」與「執行面」,檢討「主辦工程機關」、「監造單位」、「承攬廠商」於本案調查期間落實度不佳項目,分述如下:
1.「制度面」落實度不佳項目
(1)主辦機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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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嚴重未落實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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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造契約內未規定監造不良之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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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契約內未編列品管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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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部份未落實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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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契約內未明訂廠商應提報品管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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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監造契約內未規定監造單位提報監造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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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契約內未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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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監造契約內未明訂監造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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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契約內未明訂品管不良之罰則 |
(2)監造單位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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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嚴重未落實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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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造計畫未說明施工計畫及品管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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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監造計畫未訂定材料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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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監造計畫未訂定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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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監造計畫未訂定機電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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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部份未落實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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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提報監造計畫 |
|
2、監造計畫未明確說明監造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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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監造計畫之監造組織不明確或未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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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監造計畫未說明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
(3)承攬廠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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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嚴重未落實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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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於品管計畫說明管理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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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於品管計畫說明品質管理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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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於品管計畫訂定不合格品管制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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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於品管計畫說明機電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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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部份未落實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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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提報品質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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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於品管計畫說明品管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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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於品管計畫說明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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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於品管計畫訂定自主檢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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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於品管計畫說明矯正與預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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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於品管計畫訂定內部品質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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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於品管計畫訂定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
2、「執行面」落實度不佳項目
(1)辦機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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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嚴重未落實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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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執行撤換不良之品管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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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執行撤換不良之監造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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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執行依工程規模編列品管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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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提報之監造計畫未予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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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達查核金額工程之契約內未調整對品質計畫或監造計畫內容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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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落實定期或不定期工程品質查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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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施工品質不良等因素,有部份未執行依契約暫停發放工程款或依政府採購法第101至103條規定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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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監造不良,未依約對監造單位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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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部份未落實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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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商所提施工計畫及品管計畫未完成核備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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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執行核可承包商之品管人員 |
(2)監造單位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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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嚴重未落實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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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執行審查承包商施工計畫及品管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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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限期改善並要求採取矯正及預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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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監督承包商執行施工計畫及品管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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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執行查証判讀材料設備出廠文件、試驗報告並進行現場抽查比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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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執行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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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執行填具施工品質抽查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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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部份未落實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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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依據監造計畫書執行監造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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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建立品質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
(3)承攬廠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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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嚴重未落實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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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執行內部品質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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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辦理品質缺失之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追蹤與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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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辦理有關提昇工程品質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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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部份未落實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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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落實執行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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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落實依據檢驗程序,辦理自主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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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落實依據合約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規範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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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建立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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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派員參加「工程會」認可之工程品質管理訓綀班 |
三、品質輔導:
本案調查期間,現場調查作業時由查核委員同時進行「現場輔導」,另針對調查品質不良之工程則舉辦「品質檢討會」加以輔導。各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接辦後續的追蹤查核,工程會及重建會再針對前述調查結果異常部分進行複查。本案施行「現場輔導」、「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情形說明如下:
(一)現場輔導:各標案工程品質調查時,依契約提報工程會核准之「調查委員名單」中選派與本標案工程屬性相關專長之專家學者二名擔任調查委員,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進行調查作業,並於現場針對缺失改善方法建議合適工法,供該標案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承攬廠商參酌。
(二)定期召開檢討會:調查期間另針對調查品質不良之工程,共召開三次檢討會,分別於92年8月26、92年10月7日、92年11月27日,邀請相關單位、監造及承攬廠商舉辦品質檢討會,由本公會提出綜合報告,說明調查情形、品質檢討、改善建議,輔導其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檢討會中利用雙向溝通,突顯問題癥結所在,協助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儘速謀得改善對策,共同落實品管作業,全面提昇重建工程之施工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