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7】社論主筆:王欽璋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營造業法尚需努力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以法務部92年10月7日法律字第0920700533號函復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應可認為依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擔任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無須領有技師執業執照,亦自無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及第七條第一項(領有技師證書,具有各該科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規定之適用。」所以從行政執行法規的主管機關已確認「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無須領有技師執業執照」的事實。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從「適用法規進行法律解釋時,解釋方法之選擷」、「規範文義」、「立法沿革」、「立法目的」、「營造業法與技師法間之關係」等方向說明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項與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的法律關係。從技師法主管機關的立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2年3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200095290號函,表示『營造業法業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制定公布,依該法第七條規定,技師受聘綜合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僅需領有技師證書,與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應領有技師執業執照不同,是自九十二年二月九日營造業法生效之日起,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無需領有執業執照,故非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技師執行業務方式,亦不適用技師法第七條第一項「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之規定。』因此基本上,「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無須領有技師執業執照」在行政體系上已經確認。
營造業技師的施工簽證權將來會與很多營造業務相關,如依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丙等營造業之施工管理,及WTO的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承諾表有關建築、工程服務類除專業技師簽證服務由本國技師提供外,對外國皆無限制。在內政部營建署的立場或許認為「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丙等營造業之施工管理」技師無「法」辦理,仍可委由「未開業的建築師」辦理,正如營造業法自今(92)年2月7日公布實施後,技師受聘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部分,限於營造業法第七條「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其相關課程及學分數尚未訂定前,故使眾多營造業者欲聘請技師擔任專任工程人員卻無法辦理變更登記,造成營造業轉聘未開業的建築師。
雖然內政部9月19日已陸續公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辦法」、「離島地區營造業管理辦法」等草案,然對於營造業的籌設及登記,一般營造業現可依營造業法申請登記為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因資本額等相關條件尚未訂定,尚無法登記。且依營造業法,晉升等級需有二年之評鑑列為第一級,而中央主管機關至今尚未訂定評鑑制度,相關立(修)法等工作尚需營造業與營建署共同來努力。
臺北縣政府
伍仟肆佰萬元全額投入林口鄉污水下水道建設
﹝本報訊﹞行政院伍佰億擴大公共建設方案中,為推動台灣省污水下水道建設,特別補助臺北縣伍仟肆佰萬元經費,臺北縣政府將全額投入辦理林口鄉污水下水道分支管網工程。
北縣水利及下水道局表示,該工程已於92年8月陸續發包施工,將林口鄉轄區內之林口新市鎮系統部分歷年來已建設或施工中之區域,以及尚待建設之林口舊市區污水管線系統進行有效之修正整合,並因應林口特定區計畫開發時程,將原規劃設置西、北二個獨立污水下水道系統,重新檢討後將西區系統納入北區系統之污水處理廠,合併為一個污水下水道系統,以配合未來完成用戶接管污水量成長之所需,提昇污水下水道普及率。
水利及下水道局表示,林口北區污水處理廠預計93年3月發包,施工及試運轉工期約二年六個月,屆時林口鄉所完成之污水下水道系統,將提昇居家生活環境品質,為縣民開創一個優質的生活環境。
新竹市
向內政部爭取關埔都計增列市地重劃辦理
﹝本報訊﹞新竹市為謀求「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關(關東)埔(埔頂)都計案創造居民、市府與廠商三贏局面,市長林政則12月15日率地政局長沈敏欽、都發局副局長陳章賢與部分地主等,偕同立委柯建銘至內政部營建署召開協調會,決議由市府循行政程序專案報請行政院增列市地重劃辦理方式,在經核准後,交內政部依規審查並函准市府辦理專案通盤檢討,市府在通盤檢討前即公告發佈實施。
營建署副署長陳光雄就公告都市計劃案相關規定,與新竹市府地政、都發局官員進行研商,都發局說此案公告內容執行以區段徵收為主要開發方式,在時空環境轉變下,該局自去(91)年3月到10月間,進行與科技廠商招商並問卷調查、居民座談及不動產開發商座談會,感受產業發展需求趨緩,居民尋求穩定生活的意向,又考量區段徵收第一期將大面積拆遷住戶,市府必須舉債八十億元興辦公設等工程,未來配地、發放補償費,執行開發的財務平衡疑慮不小。
經協議,內政部同意新竹市府按行政程序提出增列市地重劃辦理方式,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一旦經行政院核可,再呈由內政部即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函准新竹市府在辦理專案通盤檢討,而在通盤檢討前應先行公告發佈實施,並據以辦理,其中另還規範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兩者間的地主抵費地負擔不宜相差過多,分區開發負擔不低於全區開發。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二00三年亞太地區環境和水國際研討會」紀要
陳治欣 技師
「二OO三年亞太地區環境和水國際研討會」(EnvironmexAsia 2003+WaterAsia 2003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於十二月二日起為期四天,假新加坡Suntec會議中心舉行。此次研討會(另有環保設備儀器之展示)+為亞太地區環保界一年一度之盛事。研討會之主旨為針對日益惡化之環境污染鄉鎮之急速都會化及世界各地對水之迫切需求等問題,提出水、廢水處理、水回收再利用及水資源管理技術之探討及經驗之交換。該會議曾吸引眾多來自世界各地之環保界事業人士,如美國、加拿大、澳洲、日本、台灣、新加坡及中國等國家均有人士前來發表論文。筆者與倪振鴻博士(綠太環境科技總經理)與陳廷光君(交通大學環工所博士班研究生)合寫之論文:「生物薄膜技術於台灣之應用與發展(The MBR Technology--Its
application and development)」,由筆者在會上發表,文中對此一目前世上最先進之廢水處理技術學理及其於光電工業廢水之應用實例作一分析、探討與報告。
所謂「生物薄膜」技術乃是指『薄膜過濾』(Membrane filtration)與『活性污泥』(Activated Sludge)法之綜合處理程序,亦是目前被公認為水與廢水處理最先進而有效之處理技術,其處理後之水質遠超過美、日、加等先進國之排放標準,且可為水回收及再利用。在台灣則於二OOO年底,首次引進加拿大Zenon Environmental, Inc.之專利設備與技術-「沉浸式中空纖維生物反應器(Immersed Hollow-fiber MBR)」並應用於北台灣某液晶面板(TFT-LCD)製造廠之有機廢水(日流量一二七O立方公尺)之處理,完工驗收後操作極為順利,且處理後之水質極佳,與先前完成之模型廠試驗之結果完全一致。其後,復於二OO二年年底及二OO三年五月間相繼安裝MBR系統各一於TFT-LCD製造廠(日流量各為八OO及四二OO立方公尺),驗收後運轉亦是十分良好。MBR系統有處理後之水質優異,佔地面積極小等優點,遠優於傳統生物處理法者甚多,現列舉其較重要者如下:(一)處理後之水質,相當於「三級處理水」,為「逆滲透」(RO)處理最理想之前處理,且其水質已可作為回收及再利用。(二)佔地極小,約為傳統三級處理廠之十分之一,故可大幅度降低處理廠之購地費用。(三)因薄膜直接沉浸於生物反應槽內,可省去沉澱池及砂過濾槽,故降低初始及操作成本。(四)MBR內之污泥濃度(MLSS)維持在8,000至12,000mg/L之間,供處理過程有充分之硝化(Nitrification)及穩定之功用。(五)因污泥停留時間(SRT)加長,使污泥產量大幅減少。(六)系統完全自動化,故容易操作與維護,且減少所需操作人員。(七)以真空抽取處理水,耗費電力極少。
MBR技術之開發與應用,雖僅是近十年內之事,惟因其發展迅速且廣泛,並受學界與業界之肯定,已逐漸取代傳統之生物處理法,儼然成為新興技術之主流。在台灣,此一先進技術之應用,雖僅是起步階段,惟因在近三年間實際應用之成果卓越,已廣受國內各界之矚目,預期在近年內必將迅速成長。
也談〝專業技師公會適否捲入政治漩渦?!〞
林朝文 技師
拜讀十二月六日技師報宋科進技師所撰〝專業技師公會適否捲入政治漩渦?!〞一文後心中無限感慨,也想表示一下個人的想法,首先對宋科進技師的見解表示敬佩,專業的技師公會怎可捲入政治漩渦太深呢?
誠如宋技師所說〝為了專業法案不得不,也難免要與政治人物或民意代表搭線、拜會、親近一番〞,如今這些政治人物要選舉了,我們自然很難置身事外了,援藍也好,助綠也好,都是人之常情,無可厚非,我所擔心的是公會投入太深,造成分裂,二派水火不容,何苦如此,人家當選歡呼,雞犬升天,我們除了少數人得以攀龍附鳳,平步青雲外,如果投入太深,大部分的會員都會遍體鱗傷,獨自面對我們自己的生活。
至於政治捐款,大家意思意思就可以了,不必太認真,君不見人家選後都有千萬億萬的盈餘?君不見人家坐的是進口的黑頭仔車?我們卻要乘坐機車到工地。
最後表示個人的看法,我們最好尊重會員之自由意志與判斷,但也應該讓會員瞭解,在公會推動會員權益之法案時,全力支持我們的委員、團體,基於吃菓子拜樹頭之原則,也應該放棄個人的好惡,以全體會員的權益為重,你以為然否?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通告
受文者:全體會員
主旨:檢送參選本會第七屆理、監事之會員登記表(請向公會索取),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按人民團體法第66條訂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暨本會「理事、監事選舉及罷免辦法」辦理。
二、本會訂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三日(星期六)假外貿協會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三樓大會堂召開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並選舉第七屆理、監事。
三、凡有意參選理、監事之會員,請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填妥登記表,於上班時間內,親至公會或掛號郵寄公會(以郵戳為憑)方式辦理報名,本會會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號12樓A3,逾期恕不受理;登記時請備妥相關資料,俾利製作選舉公報。
四、相關資料內容
會員證號、姓名、一吋半身相片二張(背面請寫會員證號及姓名)、學歷(請附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且簽名、蓋章)、經歷、曾否擔任公會職務(含現任)、技師資格(如有其他科別請註明)以及150字以內之參選理念。
五、請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六時前繳清九十三年度暨往年常年會費,逾期未繳則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視為自動放棄本會第七屆理、監事選舉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高爾夫球社活動通知
球 敘:92年12月31日(星期三)上午11:00
社務會議:92年12月31日(下午4:00)
地 點:球敘 遠東企業高爾夫俱樂部(板橋市南雅南路2段11號,亞東醫院北側),費用自理(約700元)
會議 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12樓A3(公會會議室)
洽詢電話:(02)8961-3968轉143楊如玉小姐
說明事項:球敘後在公會召開社務會議,辦理1.改選GOLF社長及幹部。2.92年度社務運作檢討及頒獎。3.討論93年度社務運作方式。4.敦請余理事長傳授GOLF禮儀及術語。
嘉義縣松腳、樟腦寮、獨立山、奉天宮八字縱走登山活動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南區登山社
時 間:93年1月10日(星期六)
集合地點:6:30高雄中正技擊館對面體育場西側大門
7:10台南市林森路監理站側門
費 用:每人650元、12歲以下600元。繳款請匯入人山旅運社華南銀行赤崁分行,帳號641-20-0057380,戶名「李威賢」;含車資、早午餐、水、保險等
行 程:高雄→台南林森路→東山休息站→竹崎→松腳→樟腦寮車站→獨立山古道→奉天宮(午餐便當)休息→返程
洽詢電話:(06)235-8212,92年12月31日(星期三)報名截止
注意事項:1.社員補助150元,於活動費用結清後,另行撥付。2.九十三年度暨往年有登山社入會費常年會費未繳清之社員不予補助。3.請著運動鞋、備毛巾、雨具、陽帽、禦寒衣物。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淺談鋼板ASTM A36與CNS
SS400
官明郎 技師
前言
自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66年開始生產品質優良之鋼材後,國內鋼結構工程亦逐步起飛。化學元素符號為「Fe」的鐵,依含碳量的多寡,大致區分為含碳量0.02%以下的「純鐵」(pure iron),含碳量0.02∼2%的「鋼」(steel),以及含碳量2%以上的「鐵」(iron);其中「鋼」可經不同方法加工成所需形狀和性質,價格便宜且易於加工,是最廣泛被使用的金屬材料。
目前國內鋼結構工程不論設計或施工,常有美國系統與日本系統並行之情形,以土木工程人員對於鋼結構之認識而言,筆者認為普遍上仍較「鋼筋混凝土」為少。今僅以對鋼材極其有限之瞭解,被歸類為「一般結構用鋼」,偶被畫上「等號」之鋼板(Plate):美國系統之ASTM A36與日本系統之CNS 2473 G3039 SS400 (JIS G3101 SS400、以下簡稱CNS
SS400),節錄規範基本規定,分別整理如表一、表二所示,以及比較差異於後供讀者參考,倘有推述錯誤之處,尚祈先進們不吝指正。
二、機械性質上的差異
ASTM A36之降伏強度為36Ksi,換算成公制等於2520kg/cm2,實務上常用2500kg/cm2。若鋼板厚度大於8in(200mm)時,則降伏強度為32 Ksi(220Mpa)。
CNS SS400實務上常用之降伏強度為2400kg/cm2,相當於鋼板厚度「超過16至40mm」之等級強度(235N/mm2)。除表二表示外,若鋼板厚度大於100mm時,則降伏點或降伏強度為205N/mm2(2100kg/cm2)。
在結構分析計算上,此兩種鋼板強度稍有差異。在伸長率部分一般依鋼板寬度增加、厚度減少而遞減,此部分可再詳規範文字之敘述。另ASTM A36之彎曲試驗除非買方特別要求,否則可以省略。
三、化學成分上的差異
在化學成分部分,ASTM A36對於C、Si、Mn、P及S均有限制,而CNS SS400僅對於P及S有所限制。微量元素對鋼之影響,簡述如下:
C:增加鋼之強度、硬度,可鍛性,減低韌性、加工性,易龜裂,如為碳化物(碳化鐵)存在時,含量越多,越脆硬。
Si:增加鋼之收縮性,減少氣孔,增加耐腐蝕性,高溫時可防止污垢,阻止碳化物形成,含矽1%可減少碳0.13%。
Mn:可化合含硫成分而降低硫量,以避免鋼料脆化,增加鋼鐵之強度,但延伸率略有下降,一般約在0.3~0.6%之間,故為合金鋼之重要成分。
P:不良成分,減少韌性,因使鋼鐵之晶粒粗大,致妨害其機械性能,低溫時,有冷脆性,一般含量在0.1%以下,但在某程度內,磷可增加鑄鐵之流動性,有利鑄造工作之進行。
S:不良成分,影響機械強度,稱之熱脆性,即於燒紅加工時,易破裂,優良之鋼料應限於0.03%以下。
對於常為鋼板組合加工方式的銲接作業而言,評估銲接性較簡便的方法可用含碳當量(Ceq)判定,而「含碳量」為「含碳當量」之主要組成因子;因CNS SS400僅對P、S等不良成分做限制,故筆者建議對CNS SS400採銲接作業時可酌予評估其「含碳量」。
四、其他說明
ASTM A36之降伏強度恰為36Ksi。國內業界常用之CNS SS41,則係取自抗拉強度4.1t/cm2(41kg/mm2),改為國際公制單位後抗拉強度為400N/mm2,故新符號應為CNS SS400,但業界仍有延用(稱呼)CNS SS41之情形。
有關配合熔接材料之選用,AWS D1.1有詳盡之規定;另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出版之鋼結構設計手冊亦有對兩者提出適用銲材及預熱溫度之建議。
五、後記
本文並不在於比較ASTM A36與CNS
SS400之優劣,美國系統與日本系統實各有擅長之處。以日本系統之SS系列鋼材而言尚有熔接用鋼材SM系列,以及低降伏比之建築用鋼材SN系列,由此可見各種鋼板(材)係因需要而研發。
因實務上曾見過有人逕自將此兩種鋼板畫上等號,故提出個人見解說明,還望各位先進莞爾一笑。
表一:ASTM A36/A36M-03a 鋼板基本規格表
化學成分﹪ |
機械性質 |
||||||||
拉伸試驗 |
|||||||||
厚度(mm) |
C |
Si |
Mn |
P |
S |
降伏強度 Ksi (N/mm2) |
抗拉強度 Ksi (N/mm2) |
伸長率 |
|
試片 in(mm) |
﹪ |
||||||||
20 以下 |
0.25 以下 |
0.40 以下 |
— |
0.04 以下 |
0.05 以下 |
36 (250) 以上 |
58~80 (400~550) |
GL=8 (200) GL=2 (50) |
20以上 23以上 |
超過20至40以下 |
0.25 以下 |
0.40 以下 |
0.80 | 1.20 |
0.04 以下 |
0.05 以下 |
||||
超過40至65以下 |
0.26 以下 |
0.15 | 0.40 |
0.80 | 1.20 |
0.04 以下 |
0.05 以下 |
||||
超過65至100以下 |
0.27 以下 |
0.15 | 0.40 |
0.85 | 1.20 |
0.04 以下 |
0.05 以下 |
||||
超過100 以上 |
0.29 以下 |
0.15 | 0.40 |
0.85 | 1.20 |
0.04 以下 |
0.05 以下 |
表二:CNS 2473 G3039 / JIS G3101 SS400-95 鋼板基本規格表
化學成分﹪ |
機械性質 |
||||||||||||
拉伸試驗 |
彎曲試驗 |
||||||||||||
降伏點或降伏強度 N/mm2
(kgf/mm2) |
抗拉強度 N/mm2
(kgf/mm2) |
伸長率 |
彎曲 角度 |
內側 半徑 |
試片 |
||||||||
C |
Mn |
P |
S |
鋼板之厚度 (mm) |
鋼板 厚度 (mm) |
試片 |
﹪ (min.) |
||||||
16 以下 |
超過16 至40 |
超過 40 |
|||||||||||
— |
— |
0.05 以下 |
0.05 以下 |
245 (25) 以上 |
235 (24) 以上 |
215 (22) 以上 |
400~510 (41~52) |
16 以下 |
1A號 |
17 |
180 |
厚度之1.5倍 |
1號 |
超過5 至50 |
1A號 |
21 |
|||||||||||
超過 40 |
4號 |
23 |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營造業法立法後對技師的衝擊
王欽璋、張富進 技師
自今(92)年2月7日「營造業法」公布以來,技師受聘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部分,因限於營造業法第七條「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其相關課程及學分數尚未訂定,致使眾多營造業者欲聘請技師擔任專任工程人員卻無法辦理變更登記,因此,營造業者紛紛轉聘「未開業的建築師」,致使許多具有專業技能的技師無法受聘,臺北市政府曾於92年5月21日以府工建字第092110041500號函表示「因內政部對『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項第款規定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其相關執法之配套措施及子法尚未公布,故本府對於該項業務(技師受聘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仍無法收件辦理」。
於營造業法立法前,我們就可以預知,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未訂定公布之前,內政部雖然於92年3月31日以台內營字第0920085130號令發布「營造業法相關子法訂定發布前辦理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登記暫行處理原則」,該時營造業管理仍有三大問題:一、專任工程人員變更技師登記(學分問題);二、營造業籌設(資本額問題);三營造業晉升等級登記(評鑑制度尚未建立),等三大課題,將對營造業者經營權益影響至鉅。
內政部於92年5月28日以台內營字第0920086380號令訂定「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各地方政府才依據該規定受理營造業申請變更專任工程人員案件,致使懸宕三個多月的技師受聘問題獲得解決。不過卻造成測量、水土保持、大地及環境工程科技師對土木、水利、結構工程科技師及建築師的仇視,因為測量、水土保持、大地及環境工程科技師需要學分(成績)證明,其它如土木、水利、結構工程科技師及建築師卻不用。
另外影響營造業籌設之資本額問題,如營造業籌設、營造業登記、專業營造業之申請、土木包工業資本額及承攬工程之規模額度、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等多項業務無法辦理。其它如晉升等級之評鑑制度,因介入運作的社團財團法人甚多,大家都想分食評鑑制度大餅,互相角力,在此仍有待內政部儘早確認,以降低營造業者權益損失並提升我國營造業的品質。
目前,朝野各界對於拚經濟擴大內需如何分配,正在各方角力之時,殊不知影響營造業者經營至鉅之營造業法通過後所衍生之問題,我們都知道目前新十大建設,93至97年特別預算需求共5000億元,而引進民間投資共需2030億元,另搭配非營業基金預算855億元,地方預算1316億元,自償經費281億元,合計新十大建設93至97年總投資經費共9482億元。因此未來公共建設將會大量採用BOT或BT等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案進行。屆時在統包競爭下,我國的營造業將會呈現市場衰退的現象,依據統計資料,我國目前營造業之家數約為13,273家(甲等2,029家,乙等1,661家,丙等9,583家),年營業額達新台幣八千五百億元,相關年產值在國民生產毛額百分之十以上。而受聘在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之建築師690人、技師3,077人、工地主任6,577人,其他從業人員更以數十萬人計。依「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服務業特定承諾表及最惠國待遇豁免表」,除中華臺北專業技師及建築簽師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臺北專業技師及建築師提供外,無限制。所以專業技師在營造業的施工簽證才是最後保障,如果沒有施工簽證,將來外國營造業登陸來台,除將由國外相當的技術人員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依法辦理查勘驗工作。我們都很清楚,目前依現行的營造業法,專業技師是沒有施工簽證權,除了單純的受聘為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外,其於有關營造業的簽章查核權均專屬建築師,如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本法施行前原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聘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丙等營造業於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五年後,得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該建築師或技師不得設立事務所或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且技師應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並應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依現行法律,擔任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既無須領有技師執業執照,又如何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是否未來丙等營造業於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五年後所有未聘專任工程人員之營造廠施工皆只能委託「建築師」逐案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屬建築師專有簽章負責。
在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承諾表有關建築、工程服務類除專業技師簽證服務由本國技師提供外,對外國皆無限制,依現行營造業法如何實施施工簽證,很明顯地是我們主動放棄加入WTO時唯一的專業技師簽證保護。目前公告的營造法施行細則草案未見對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實施之交代,倒是對營造業法六十六條第三項「丙等營造業依第一項規定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時,其依本法施行前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擔任為專任工程人員之工地主任及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工程或建築科技副,得予繼續留任。」本義應為營造業法施行前已聘工地主任及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工程或建築科技副為專任工程人員者,在營造業法施行後,如變更或滿五年營造業申請複查時,專任工程人員須變更為技師或建築師身份者。
具工程背景的技師公會代表或許不明白法條之嚴重性,然而內政部營建主管官署及法規委員會實不應用看笑話的心態,故意玩弄技師公會代表,應以國家未來之影響面對缺失籌謀補救之道。另外我們也要強調的是目前營造業法雖然技師不具施工簽證權,但建築師同樣也不具施工簽證權,我們頂多只能承認在國內法中,技師被內政部營建主管官署擺了一道。
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
服務業特定承諾表及最惠國待遇豁免表
2001年11月7日
提供服務之型態:(1)跨國提供服務(2)國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人呈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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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或次行業別 |
市場開放之限制 |
國民待遇之限制 |
附加承諾 |
貳、特定行業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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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服務業 (d)建築(8671)、 (e)工程(8672)、 (f)綜合工程(8673)、 (g)都市規劃與景觀建築(8674) 服務業 i.建築師 |
(1)除中華臺北建築師簽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臺北建築師提供外,無限制。 (2)除中華臺北建築簽師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臺北建築師提供外,無限制。 (3)限由已設立非公司型態之事務所之自然人提供服務。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此外,在中華臺北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得僱用建築、土木及相關工程技術之外國技術人員。 |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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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專業技師 |
(1)除中華臺北專業技師簽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臺北技師提供外,無限制。 (2)除中華臺北專業技師簽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臺北技師提供外,無限制。 (3)限由已設立非公司型態之事務所之自然人提供服務。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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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其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服務除外) |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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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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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511-518)(包含疏浚業) |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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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表節錄自工程會http://www.pcc.gov.tw/c2/c2g/c2g_1/1303-1我國服務業入愷承諾表(中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