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6】社論主筆:張錦峰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政府應重視居住海砂屋內居民的安全

前些日子,電視報導台北縣三重市一家民宅的屋頂,因鋼筋受海砂侵蝕鏽蝕外露,導致樓版坍塌,壓傷住戶,幸運的是,這次樓版坍塌事件,住戶只是受驚、受傷,並未造成更大的慘劇。

但是是否每一次樓版坍塌均能這麼幸運?誰也無法預料。但有無方法避免?有,不過是困難重重,台北縣轄區內類似這種情形的房屋不少,根據本會接受捷運局委託施工前的房屋現況調查資料顯示,樓版鋼筋鏽蝕為數不少,有些鋼筋已外露,有些有跡象,只是混凝土保護層尚未剝落,當然這些鋼筋鏽蝕現象,可能有海砂情形,可能有混凝土保護層不足,但最後結果均是一樣。

本報曾在321期社論中呼籲政府應給予這些居住在海砂屋中的居民協助其整修、改建,以維護生命、財產之安全,若無法給予輔導重建及結構補強經費,至少應給予免息或低利貸款,惟政府單位至今仍無動靜,或許是經費太龐大,政府一時無法籌措,但是今天不做,明天一定會後悔,再次呼籲,政府應重視居住在海砂屋裡居民的生命安全,速給予改建及結構補強。

 

92.12.4立法院三讀通過水保法修法

土木技師恢復完整水土保持工作權

(詳情請參閱本報訊及第二版內容)

﹝本報訊﹞92.12.4下午三時本屆立法院第四會期全院聯席會議由江炳坤副院長主持,完成水保法部份條文二、三讀修法。其中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余烈理事長領軍之省土木全體理監事團隊在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詹添全理事長充分配合下,歷經兩年多辛苦、全力推動,進行國會遊說。攸關土木技師在水土保持工作權之第六條及第六之一條條文與原條文/農委會所堅持條文對照如下:

三讀通過條文內容

第六條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之。

第六條之一 前條所指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其承辦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如涉及農藝或植生方法、措施之工程金額達總計畫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主管機關應要求承辦技師交由具有該特殊專業技術之水土保持技師負責簽證。

農委會所堅持之

行政院版條文內容

第六條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及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之。

第六條之一 前條所指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相關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其承辦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調查、規劃、設計及監造,如涉及特殊專業技術者,主管機關得要求承辦技師交由具有該特殊專業技術之技師負責簽證。

前項所稱特殊專業技術,其種類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中明定。

現行條文內容

第六條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工程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之。

兩年多來堅定支持『土木技師版』水保法修法之立法委員為張清芳、朱鳳芝、關沃暖、周清玉、林重謨、林豐喜、林國華、何敏豪、邱創進、張秀珍、林郁方、章仁香、李全教、邱垂貞、柯建銘、陳其邁、李嘉進、曾永權、李慶安、洪秀柱、黃義交、黃健庭。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余烈理事長於124日傍晚開香檳慶祝會上代表全體土木技師除感謝張清芳等多位委員的仗義執言、全力相挺外,亦向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常務理事施義芳、周子劍、吳朝景、郭芳俊及理事宋科進、呂震世、黃武雄、蔡寶山、吳亦閎、洪建興、洪啟德、梁詩桐、魏嘉甫、伍勝民等理監事團隊成員一一表示謝意。

水保法修法三讀通過後,余烈理事長主持開香檳慶祝會。

自左至右依序為周子劍常務理事、呂震世理事、張清芳立委、余烈理事長、詹添全理事長、宋科進理事、黃武雄理事

92.12.4傍晚於省公會板橋會本部舉行開香檳慶祝會全景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土木技師恢復水土保持完整工作權之艱辛歷程與感言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余烈

眾所皆知,與36公尺建築結構工作權、工地主任可以取代技師受聘於營造業並列為土木技師三大恥辱之水土保持工作權在經歷兩年多的辛苦付出,超過三百場拜會、奔走遊說、協商,終於完整恢復,其中包含立法院上(第四)屆拜託林國華等八位委員提案,125位委員連署後進入一讀,並於90.12.24交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但因第四屆立委任期已屆滿,須重新改選,按立法院立法規定未完成三讀之法案隔屆必須重新提案,復經一個多月努力拜託周清玉等三位委員提案、40位委員連署,於91.04.08進入一讀由立法院議事處正式函送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此時也開啟與農委會白熱化的戰爭,兩年多激烈交戰中,農委會部份具水土保持技師身份並握有實權的高階官員依仗雄厚行政資源(巨額水保補助款)不斷向支持土木技師的立法委員施壓,甚至逼退部份立委!更於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數次審查會、公聽會、農委會的協調會議以及多次朝野協商時蠻橫偏袒水土保持技師,欲藉修法手段獨厚水保技師─土木、水利、大地等科技師作的水保計劃必須向水保技師租牌、加簽、付錢!這就是為什麼這場戰爭長達兩年,如此困難的的主要原因。其實從民國85年起土木技師公會就在全聯會成立水保專案小組,負責此一修法任務。

本屆立法院第一會期於91.4.295.22兩次委員會審查在某中興大學水保系出身之立委奮力阻擋土木技師的版本及農委會水保局吳輝龍局長以水保技師是水保法之『主技師』,而土木、水利、大地技師為『次技師』之謬論誤導下,硬是將第六條逼到『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規劃、設計及監造。但』之惡劣情況、亦即不論大小個案均要水保技師加簽(是字而非號)。

此一艱困時期只得另闢戰場,拜託何敏豪委員另外提案(並經30位委員連署),分進合擊。由於農委會的強勢運作,前述委員會審查結果竟然作成『不須交朝野黨團協商』決議,欲直接進入二讀,同一時間農委會更進一步化暗為明,順勢推出第六條之一,欲將多年來藉著母法的模糊將水保技師加簽規定深藏在水保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及水保技術規範323-1條抬面化,即原封不動(一字未改)地將施行細則第六條搖身一變成為母法的第六條之一。其憑藉的理由是所謂的特殊專業技術(母法第三絛規定為工程、農藝及植生三種手段)必須按各科技師的執業範圍辦理,看似有理,其實拆穿其假面具不外乎土木技師的執業範圍列有「土地開發」、水利技師為「山坡地開發」,而大地技師為「大地工程」,就是沒有水保技師執業範圍上的「水土保持」或「植生」等字眼,因此通通要找水保技師加簽。追溯65.04.29立法公布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水土保持計畫本就專屬土木技師之工作權(當時水保法及水保技師均尚未誕生),但如按照85.05.27公布之水土保持法及在農委會主導刻意安排下於86.06.29所公布之水保法施行細則85.08.06公布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土木技師原先完整的水土保持工作權就被農委會以母法的模糊化手段,配合職權命令及行政命令相當不合理地被剝奪了。農委會冠冕堂皇的理由是土木技師執業範圍中沒有『植生』之項目,只要種幾顆樹木或花草,就應該找水保技師加簽。水保法主管機關─農委會態度如此強硬無理,不難理解這場立法之爭有多麼艱苦!

陷入苦戰之際,幸賴周清玉委員及柯建銘總召在我方積極遊說下以民進黨團提案擋下來,趕在第二會期結束前讓院會作成『交付朝野協商』之決議,驚險存活下來。同時配合本人的好友張清芳委員之協助召開一次記者招待會及於92.05.27再召開一次公聽會,進而分別於92.05.2092.06.03促使農委會回到談判桌(於農委會由戴振耀副主委主持協商會議)但仍無功而返,僵持不下。在這之前我方亦配合運作,分別於91.12.3192.01.06拜託朱鳳芝委員召開兩次朝野協商,事先我方並全力動員支持土木技師之多位立委相挺,挽回頽勢。這些艱困歷程裡公會亦尋求全國各大學土木系主任、教授們及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奧援,在公聽會上仗義執言,力拚農委會官員及其御用學者、水保技師等,但相當令人遺憾的是,此時大地技師公會的某位理事長卻陣前倒戈,竟然呼應農委會將所謂『特殊專業技術』可以在水保法施行細則水保技術規範中明訂的作法!使得土木技師腹背受敵,令人遺憾!復以農委會藉著執政團隊勸阻民進黨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召委在前兩次朝野協商會議記錄上簽署,以致於第三會期又是無功而返。

立法院第四會期開議後,我方以鍥而不捨、滴水穿石的精神又積極重新佈署,於92.9.26第三度拜託朱鳳芝及張清芳委員召開並主持朝野協商會議,此一艱苦戰局經過長時間奔走遊說,以理服人,支持土木技師及正義公理的立委如滾雪球般愈滾愈多,可謂皇天不負苦心人,除周清玉委員真情相挺外,更獲林豐喜、李全教、林重謨、關沃暖、柯建銘、陳其邁尤其是原先極力反對的陳劍松委員等均一致力挺土木技師,令人感動又感激!雖然如此,農委會仍一路阻擋,使得此一朝野協商會議結論花了整整兩個月時間,到92.11.27才完成國民黨團、民進黨團、親民黨團、台聯黨團及無黨籍聯盟共五個黨團的黨團三長簽署。兩個月中隨時會有狀況,必須隨時待命、因應,一星期5個工作天往往近三分之二的時間必須守在立法院,放下私人所有業務與工作。這也是我必須在此時,在今天技師報頭版的『本報訊』列出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全體理事的名字,並代表全體會員向他們表達敬意與謝意的原因,他們無怨無悔陪著理事長在立法院一起打拚,我要鄭重拜託本會全體會員撥空寫個傳真或發個e-mail或打個電話或會員大會碰到他們的時候記得向他們說聲謝謝!

 

台灣橋梁建設之今昔觀

賈駿祥 技師

橋梁原為車輛及行人渡河之設施,但在今日交通頻繁地區,橋梁已形成替代道路之一部份,舉凡高架橋、捷運路、高速公路及高速鐵路等,均視橋梁為路,在社會發展之趨勢中,如無橋梁似難以行動,成為人類生活之必要設施。

台灣橋梁建設,溯自滿清時代,於建造基隆新竹鐵路時,開始建橋,大多為木構或鋼梁,時至今日,已有大幅之改進,茲將橋梁之今昔比較,簡介於下表:

部位

項目

民國60年前()

民國60年以後()

上部結構

材料及型式

樑、鋼桁、鋼筋混凝土梁、版及部份預力梁。

電銲鋼梁、鋼拱、預力混凝土懸臂梁、箱梁、鋼或預力斜張橋。

跨徑及構造

短徑6M40M大多為簡支型。

長徑2300M之斜張橋有三孔以上之連續型,亦有全連續者。

工程設計

大多由工程管理機構自行辦理,應力分析利用簡單之計算工具費時而易誤。

大多由顧問公司或土木技師負責設計,利用引進或自行開發之電腦程式及電腦機件運轉作業,迅速而確實。

工程施工

利用傳統之支撐或支架澆鑄橋梁或架橋。

除傳統之方式用於小型工程外,多孔或大型橋梁,採用不同之特殊工法,含懸臂工法、節塊推進工法、支撐先進工法與預鑄節塊連接工法等,使山谷、深淵及都市人口密集地區可隨意施建,不受天候之影響。

附屬構造物

如排水、公共設施管道伸縮縫、支承、欄杆等均屬簡單設置,採用之原則以車輛能安全通行即可。

1.排水管槽除河川外,需排洩至地下管道內。

2.公共設施需分類安排管路,且考慮其載重。

3.伸縮縫及支承考慮其連縮之內應力。

4.欄杆考慮車輛之衝擊力。

以上各管道設施需設置於目力不及之部位(欄杆除外)

下部結構

基礎設計

含基腳式、預鑄椿基、沉箱基。

深度約十餘公尺。

1.大型場鑄椿、全套管椿,深入地下至50M以上。

2.除一般之開口沉箱外,亦有採用開挖沉箱施建。

3.基礎底如有鬆軟土質,事先採用灌漿等工法,以改良土層,增加抗力。

天然災害之考量

1.沖刷:設計之基礎淺多考慮河床沖刷、橋基保護等措施,含蛇籠、下切牆等。

2.地震:考慮靜力分析方法。

3.沉落:橋基入土不深,鬆軟土層易生沉落,多於事後處理之。

4.防蝕:多未考慮。

1.基礎深入硬土層,不易發生沖刷問題,但人為之濫採砂石、降低河床,應嚴禁。

2.除靜力分析外,大工程需以動力分析校核,並考慮韌性設計,對鋼筋之用量連接,箍筋之間距,有相當之規範。

3.深入硬土層可以產生沉落問題,但對不良土質,事先予以改良。

4.鋼筋考慮由鍍鋅或環氧鋼筋,水泥採用抗硫水泥,混凝土之保護層加厚,較大工程採用電氣防蝕工法。

安全防護

多未考慮。

安置位移儀器及預警設施。如橋梁超過危險之變位,即有警示,可事先處理,以防意外。

其他

 

1.地區觀之設計。

2.工期、品質控制等均有考慮,修正時常會增加工程經費。

1.國際觀之設計。

2.工期及品管均賴電腦控制,除大型災害,很少影響工程費用。

3.以價值工程之處理,包工可變更施工方式,節省工費。

台灣之橋梁建設自八十年代之工程,大多可趕上國際標準,包括採用長跨徑連續結構,各種不同之特殊施工法以及一些鋼、預力混凝土拱橋、斜張橋等,使工程之推動及發展,均具現代化,但過去建設之工程仍然甚多,數年前,曾產生河床沖刷,導致橋梁倒塌,而九二一大地震中,亦損毀甚多橋梁及人命,均為可悲之事,我輩從事工程人員應注意查核資料,特別研議對已建之大橋,其對受震及洪水沖刷危險之預防,亦可事先裝設預警位移之設施。而對人為之災害,如河道濫採砂石,導致河床日降,遭受颱洪災害等情事,應加強監視及取締,爰採上列橋梁之今昔觀縝述及評議,以供技師們之參考。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話古說今-談台灣的營造產業()

胡偉良 技師

4.標案愈大,因夠資格投標的廠商愈少,愈容易圍標

近來,公共工程標案逐漸有大型化、對廠商資格設限的趨勢。本來這樣的做法也無可厚非,但是卻也扼殺了中型優質廠商向上提昇的空間,造成一些已坐大廠商的市場壟斷。因此,若能開放優質廠商間的聯合承攬,對整體產業的健全發展,和產業的進步,及政府建設經費的更有效運用,應該是會有幫助。

5.一面倒的不公平合約和嚴苛的規範製造玩法空間

一面倒的不公平合約和嚴苛的法條規範,輔以號稱公平競爭的「最低價決標制」,使得公共工程的得標者經常沒有可能不虧本去執行或完成合約和規範要求。我國當今的工程施工規範已是匯集各家規範之大成。規範的嚴苛程度甚至要求施工廠商在各種極不可能(或困難)的施工條件下,做到盡善盡美的品質水準。這樣的規範完全忽視工程用途、功能需求、重要程度;只要品名相同一律從嚴規定。完全忽視了可行性、可能性、經濟性和合理性。就好比不管殺雞、殺豬、殺牛,一概牛刀侍候。這樣的規範要求使得業主及監造者得以萬無一失,站穩立場。而廠商卻被逼迫去完成一些遠遠超越標價,不合效益,確實執行可能虧損倒閉,甚至不可能執行(或完成)的工作。這樣不符實際的規範,給予不法白道人士無上的選擇性執法空間,這些不肖之徒宛若掌握太上金牌,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廠商被逼得只有主動或被動進貢,以求解套。這些規範也是不法白道用以修理或者嚇阻非預定得標或不配合廠商的最有利武器。

另外,一些原來奉公守法的好公務員卻在無法真正百分之百執行(規範)的情況下,動輒得咎,被扣上「圖利廠商」的罪名。反之,那些不肖白道,在假藉執行合約規範之名下,吃香喝辣,要玩、要拿,卻因為深得個中滋味,玩法弄權吃定廠商,卻又不為法令所限;而廠商因為違背規範,也只有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當然也有廠商因為利益均霑而皆大歡喜),因此使得不肖白道得以逍遙法外(當前的法令只會打擊奉公守法公務員的士氣,卻對不肖白道,一籌莫展,因此絕少有不肖白道因為這樣的行為遭到法令制裁),這是現行公共工程中顛倒是非的一個普遍例証。

同樣的規範要求,在不良廠商結合不肖白道,或在特權廠商(如國王的人馬)的施工下,可以以低劣的品質輕鬆過關;而對沒有進貢或特權保護的廠商,卻可能陷入虧損、倒閉的慘境。這也是營造市場沒有是非,宛若賭場及一些正派廠商不願觸碰公共工程的原因之一。

6.仲裁逐漸被廢棄,廠商自保的最後一道防線失守

以仲裁做為解決工程爭議本來就是世界大勢之所趨。可惜,近年來,一些公家機關漸有廢棄仲裁的傾向,而其所持原因不外乎,廠商花大錢請大律師團,而政府因受限經費及制度,常被屈就只能請小律師代為辯護,造成不公平對抗及屢戰屢敗的結果。因此,遂漸有走回老路-訴諸法律的想法。

除了仲裁程序中的大小對峙(民間廠商的專業大律師團隊vs公家請的低家得標律師)之外,仲裁庭較寬鬆的証據採証標準,和仲裁庭和稀泥的判案心態亦常易為人所詬病。

而當中,最關鍵和主要的又要首推仲裁庭的組成,亦即仲裁人的選任。在仲裁案件中選任仲裁人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力,也因此,往往造成仲裁人的代理人心態。而在仲裁案上,選任了一些立場偏頗的仲裁人之後,仲裁的公正性幾乎在一開始即已陷入了不公的危機中,尤其再遇上一些具有潛在利益的仲裁人組合的仲裁庭(兩位具有潛在利益的仲裁人組合),其結果自然不難想像。而這些潛在的利害關係組合,在當前仲裁法有關迴避的規定中並沒有辦法規範,這些潛在的利害關係其實也正是影響仲裁人對案件公正程獨立審理的關鍵因素。這種情形下的仲裁判斷結果自然會為人所詬病和疑慮。我就碰到一位頗具知名、立場亦公正的仲裁人對這樣的情形大表困惑。

在當前公務人員缺乏同理心,怕事的心理下,從事公共工程的廠商其實處在一個高度風險的狀況下。稍一不慎即有可能傾家蕩產,前不久,中山舊橋拆除工程,即因工程款項請領不順,包商最後以自縊了却一生。而做為包商自保最後一道保護的仲裁制度卻在不斷意外(不合理的仲裁判斷)的情況下,愈走愈窄。

結論

眼看著一些相當優質的同業,雖然競競業業,努力經營,多年下來,卻仍難逃倒閉的厄運,這種情況總是讓我感到感慨和憤懣。想不到營造之路竟是如此難走,多年來的大聲疾呼,為文呼籲,結果都只是狗吠火車,改不了現狀;少數「可以」也「應該」從事改革的產業公會,卻一直是少數人保護自身利益的舞台。長此以往,這個產業當然沒救。畢竟,你都不自救,又有誰會來救你。

個人在事業上也逐漸轉移了經營的焦點,在往其他的方向去尋找自己的春天,內心雖然有所不捨,但也無奈。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淺釋國內地方制度及自治法規之訂定修正與廢止

李天河 技師

一、前言

一般而言,當國家的政治經濟發展至某一程度,國民逐漸富裕後,自然就會注意到生活環境與品質,但生活環境的改善與品質的提升,則有賴於地方政府;蓋地方政府不僅提供各種公共設施,也在教育、交通、安全、衛生、自來水…等提供直接服務;因此地方政府的種種措施與行為理應受到國民的關注。人雖然也關注地方政府,但對地方自治、地方制度現況與憑藉法源等瞭解並不多,尤其對地方自治法規訂定修正與廢止的參與也不熱衷;從任何角度看,都不是正常現象。因為如果不去瞭解或參與,就無法享用地方政府提供服務的權利:也難能對地方政府善盡監督之義務,以致讓少數政客有假民生、自治之名,行滿足私慾、圖利之實的機會,不但影響社會和諧,更使國家形象受到傷害。

本文試圖依序先簡介國內地方自治建制問題、落實地方自治所憑藉之「地方制度法」及地方制度現況,再針對地方自治法規訂定修正與廢止之流程作說明,期讀者對地方政府能有基本的認識,進而熱衷參與地方事務,既享權利,又盡義務。又地方自治落實後,地方政府權限擴增,其與技師權益關係也更加密切,因此技師前輩朋友允宜更加深入瞭解。

二、國內地方自治建制問題

國內的地方自治,在憲法早有規定,但由於規定過於繁複,造成實施的困難,加上過去政府欠缺落實憲政及推行地方自治的誠意,因此有關規定束諸高閣,形同具文;甚至數十年間一直是以行政命令代替憲法及法律,實行違憲的地方自治。例如雖已辦理縣市及鄉鎮市公職人員選舉,達到安撫、籠絡地方人士之目的。然而,實質上為防止地方勢力坐大,將原本屬於地方的地方人事權、立法權、預算權與財政權等,用各種相關法規,將之收歸中央,以挖空、控制地方自治。

近年來,經過三階段憲改後,制定了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通稱自治二法),情況略見改善,但是存在的地方自治問題仍然不少。即便前揭自治二法,觀其內容,仍有徒具法律形式,而缺乏地方自治應有的實質內涵,似有將過去行政命令中的規定加以繼受而已。此由自治二法施行後,實務上因拘泥於傳統「法律先占理論」,將地方自治法規置於中央的法律乃至行政命令之位階之下,導致地方立法動輒得咎,難有伸展空間。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十八號解釋指出:「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等事例,顯見仍有嚴格限制自治立法權,欠缺地方自治精神。

衡諸當代地方自治化的世界潮流,國內顯然落後太多。直到現行「地方制度法」公布實施後,才見足以「落實發展」地方自治之法源,為國內地方自治另啟一個嶄新的里程。

三、地方制度法要義

回憶民國七十四年、七十五年間,因當時部份省議員不滿台灣省政府組織架構缺乏法源基礎,省主席之產生不符憲法程序,連續出現兩次集體辭職風波,而引起社會各界關切,地方制度法制化成為一時之熱門政治話題。此外,為配合台灣省精省工作之推動以及貫徹地方制度的再造工程,乃依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地方制度法」,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由總統公布實施,其立法精神,旨在使地方政府的人事權、立法權、預算權與財政權等權限擴增,以真正落實地方自治。

地方制度法全文計八十八條,分總則(17條,包括立法依據、用詞定義、地方組織體系、直轄市、市及縣轄市設置標準、各級行政區域之機關與依原名稱及更名、調整須依法行之等規定。)、省政府與省諮議會(813條,包括省政府功能與職掌、編制、預算,省諮議會之職掌、預算、諮議長與諮議員之產生、兩者組織規程之訂定等。)、地方自治(1474條,包括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居民之權利與義務、自治事項、自治法規、自治組織、自治財政等。)、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之關係(7583條,包括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之處理、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處理、權限或事權爭議之處理、地方首長停職、地方首長及議員代表解除職權、職務之情形、地方首長之派員代理及改選或補選辦理等)及附則(8488條,包括地方行政首長適用之法律、員工給予事項之辦理、承受或捐助財產之處理、現行法規仍適用之要件、施行日等)共五章。

四、國內地方制度現況

國內現行地方制度,依據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地方劃分為省及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第三條)

省為地方層級,但不具公法人地位,非屬地方自治團體(第二條第一項)。直轄市、縣()、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自治事項」(即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即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之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之事項)(第十四條)

()省之組織

(1)省設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同時監督縣(巿)自治事項、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及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第八條)。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綜理省政業務,並設副主席一人,襄助主席處理業務;其餘委員則襄理主席督導業務,均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第九條)。按現任主席為林光華先生,副主席為李政雄先生。有關省政府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第十三條)。目前臺灣省政府設有六組五室及法規、覆議二委員會。福建省政府則設三組分別辦理有關事項。

(2)省設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第十條),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諮議員五∼二十九人,並指定一人為諮議長,任期三年,為無給職(第十一條)。目前臺灣省諮議會置有十九位諮議員,諮議長為余玲雅女士,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其內部設有議事組、研究組、行政組三組及人事室、會計室二室,分別辦理相關行政事務。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

(1)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第五條)。市議會議員由直轄市市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第三十三條)。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直轄市市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五十五條)。直轄市之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第五十八條)

(2)縣設縣議會、縣政府(第五條)。縣議會議員由縣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第三十三條)。縣政府置縣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綜理縣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事項。由縣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五十五條)

(3)市設市議會及市政府(第五條)。市議會議員由市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第三十三條)。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五十五條)。市之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第五十八條)

(4)鄉、鎮、縣轄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第五條);鄉(鎮、市)民代表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第三十三條)。鄉(鎮、市)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五十五條)

(5)鄉之下設村;鎮、縣轄市及區之下設里。村()長由村()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第五十九條)。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民政司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地區現有二直轄市(台北市、高雄市)、十六縣(台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五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219鄉、58鎮、32縣轄市、27區、6,838()126,680鄰。

五、地方自治法規訂定修正與廢止流程

地方自治團體必須具備立法權,地方自治方能發揮應有的機能。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縣()、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因此國內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有制定自治法規之立法權,殆無疑義。

又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一條條文意涵,地方自治法規區分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四種。

「自治條例」為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經地方立法機關(即直轄市市議會、縣議會、鄉(鎮、市)代表會)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為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自律規則」為地方立法機關訂定發布,並報請各該上級政府備查者。

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凡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訂定之,此與技師權益較有相關(例如台北縣最近草擬訂定之台北縣建築管理條例等),故舉典型之「自治條例」訂定修正廢止作業流程(以台北縣為例,直轄市或其他縣市亦相彷),簡述如下:                                                      

()草擬階段:由相關業務單位提出條例草案(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先會法制室表示意見,並簽奉縣長核可後,移請法規委員會定期審查並提初審意見。

()審議階段:由提案單位於法規委員會審查會,列席說明並完成審查修正,提縣務會議逐條討論,完成草案之審議修正後,提縣議會進行一讀、二讀、三讀會審議。

()函報核定階段:條例定有「罰則」時,由提案單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法制室並案存查),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如條例無定「罰則」時,免此階段作業。

()公布階段:條例經核定,由法制室以令稿簽請縣長核可准予公布後,移由秘書室於三十日內刊登公報公布。

()備查階段:條例公布後,由原提案單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法制室並案存查及列號管制。(按如為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則免提縣議會進行審議;如為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委辦規則之廢止,因無文字修正之問題,故提縣議會進行審議時,不須三讀會。)

六、結語

「地方制度法」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後,地方政府的人事權、立法權、預算權與財政權等權限大幅擴增,地方政府的措施或作為,影響居民權益更為密切。居民允宜多關心,常參與;為維護或爭取技師權益,於相關地方自治法規訂定修正時(尤其與專業有關者),公會或技師個人更須積極主動參與、提供卓見,共同提昇法規品質。

地方政府權限大增後,連帶也使地方立法機關(即直轄市市議會、縣議會、鄉(鎮、市)代表會)更有揮灑、自我膨脹的空間,但以國內地方立法機關仍充斥喜好譁眾取寵、盜竊民意的惡質代議士及長期缺乏內部監督制衡機制之生態而言,將是擴大社會亂象、失序的主因之一。因此,加緊制定「創制複決法」,讓居民也能創制所需的地方自治法規,對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予以複決,健全民眾參政權,允為行政、立法兩院不能再漠視之民意所趨。

 

三貂嶺瀑布群登山活動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登山社

時  間:921221(星期日)

集合地點:上午7木柵動物園捷運站出口(集合後共乘至平溪十分火車站)

洽詢電話:(02)8961-3968143楊如玉小姐,1218日報名截止

◎請自備登山鞋、手套、簡餐、飲水、雨具、交通自理

 

鋼筋續接器之應力行為及其規範由來研討會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學術委員會

協辦單位:遠宜材料科學檢驗中心

講習內容:1.鋼筋續接器之應力行為及其規範由來。2.CNLA在營建領域之應用。   

時  間:9317(星期三)13:3017:30

地  點:本會北區總會;中、南區採視訊教學

費  用:會員及遠宜實驗室推薦者(70)免費、非會員100

報名方式:即日起至上課前三天截止(或達250人提前截止報名),將報名表傳真至公會辦理。報名表請上公會網站www.twce.org.tw下載

聯絡電話:(028961-3968144李佑霜小姐,傳真(022964-1159

◎技師受訓積分巳向工程會申請核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