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社論主筆:張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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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拼經濟 不能忽略工程規畫及管理
11月26日行政院第2867次會議通過「新十大建設」,國民黨為反制民進黨政府「五年五千億元新十大建設」,連戰26日也正式提出「四年二兆元」的公共建設案,強調國民黨將根據以往執政經驗,規畫2004年執政後的中長期國家公共建設計畫,且堅持不違法超額舉債、不會債留子孫、六年內平衡國家財政的原則,提振台灣經濟,使得該案成為總統大選朝野攻防的議題。
行政院的新十大建設之必要性,主要著眼於下列二項:一、受限於公債法,公共投資嚴重不足:政府固定投資支出自88年5,207億元高峰,92年預估的4,064億元,縮減達1,143億元。政府投資率(政府固定投資占GDP比率)逐年下降,92年預估降至4.1%,較83年7.3%高峰,降幅達3.2個百分點。二、公共投資不足對經濟發展已造成嚴重影響:不利經濟成長、加重通貨緊縮陰霾、衍生經濟失衡、減損就業創造力道、阻礙國際競爭力提升等五項不良因素。
在這十大新建設中,有些建設的後續營運,似無計畫。故推動建設前,行政院應當再檢查這些計畫的細節。其一建設案「M台灣計畫」打算推動興建6,000公里寬頻管道,整合行動上網與無線上網,形成全國雙網無縫架構。行政院準備編列370億元的特別預算,配合民間的982億元投資,合作推動這項計畫。如此即產生寬頻管道後續營運與管理的問題,問題是行政院究竟作何規畫?
相同地,「北中南捷運目標」建設案,即興建182公里捷運,加速北、中、南三都會的快速便捷大眾交通。北部有6線加1環,政府擬於93-97年編列特別預算1,420億元,民間籌款454億元,配合共同投資,但均欠缺嚴謹計畫。
又「台鐵捷運化目標」建設案,係為配合高鐵94年通車,透過增站、增班、高架化、地下化,將台鐵轉型為都會及區域捷運,讓台鐵轉型再生,並帶動沿線都市更新。本案涵括八段捷運化,分別置於北、中、南、東地區。政府擬於93-97年編列特別預算399億元配合民間籌款37億元投資。但上述工程的規劃都不盡詳細,甚有遺憾。
就凱因斯學派理論而言,當年美國即是經由擴大公共工程建設,有效對抗1930年代的大蕭條與衰退;但另一方面,1990年代,日本窮十年之力舉債推動重大建設,卻未能改變該國經濟凋敝現況。這顯示,振興經濟除可以擴大內需為手段外,尚須妥善規劃執行及資金投入時機,擴大內需尚須配合詳細的工程規劃。當年蔣經國時期的十大建設籌畫超過兩年,施工耗時超過八年,才逐漸見到功效,而此次推出的新十大建設計畫,為期僅五年,民進黨財經智囊團甚至於揚言,應該縮短為四年。如此急切求功,反而可能壞事。
台灣的經濟建設的確應再加強,否則無法提升國家競爭力和國民生活品質。但是在朝野政黨競飆公共建設之際,最容易產生如下的缺失。一是草率推出:二是為求勝選,討好選民,多案並舉;三是只顧建設。我們期望將來2004年的執政團隊拼經濟,也不能忽略工程規畫及管理。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北區第二場會員權益、相關法案及會務改進座談會
﹝本報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北區第二場「會員權益、相關法案及會務改進座談會」,於11月28日下午二時於台北板橋會所舉辦,接續第二場與會員充分溝通、討論,進行雙向座談。
座談會首先由余理事長主持並報告各新增修法案之實質內容。余理事長表示,建築物結構設計高度36公尺、工地主任及水保法是土木技師的三件重要大事,預計第六屆任滿前與全體理監事完成三大任務;另「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認定要點」確保不被翻案。下階段努力目標是爭取設計、監造、施工及建築法十三條等;未來我們應努力制定「公共工程基本法」,開闊土木技師更寬廣的空間。在法案的推動,未來的道路還很漫長,有賴全體會員一起團結努力!
座談會在余理事長主持後,由呂震世理事報告「營造業法」、吳亦閎理事報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周子劍常務理事報告「地質法」、黃武雄理事報告「水土保持法」。陸續有伍勝民理事、宋科進理事、周瑞南監事等報告會員權益相關法案。
第二階段由施義芳常務理事主持並報告相關法案推動的情形,針對會員福利、會務改進事項與會員進行雙向溝通,會員亦相當擁躍的提出各種問題,現場理監事皆巨細靡遺的一一解答其疑惑,立即獲得現場技師的肯定,此次座談讓會員更能深入瞭解會員權益相關法案。
營造業職災死亡人數比例過高
﹝本報訊﹞勞委會依通報數字統計,全國六百七十二萬受雇人數中,營造業受雇員工約六十萬人佔9﹪左右,然而今年一至十月職災死亡人數,營造業佔百分之五十八點八二,製造業僅占百分之廿七點二七,因此,「工作傷害人協會」批評營造業為台灣工傷(工業傷害)的製造業。日前交通部長林陵三先生、勞委會主委陳菊女士至台灣高鐵與殷琪董事長簽訂「工安伙伴宣言」,陳主委更表彰台灣高鐵為重視工安之企業楷模,殷琪亦信誓旦旦強調:「沒有任何工作比安全更重要或更緊急」,惟最近又發生高鐵工程倒塌意外,因此再度暴露營造業高職災工安之嚴重漏洞。
據勞委會統計資料顯示,台灣高鐵工程自九十年三月至今共發生三十四件重大職災事件,造成三十四人死亡,三十三人受傷,總計罰鍰一百八十二次,停工二百六十次,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達三十次之多,顯見高鐵之工安管理的確有缺失,其中事故之主要類型包括:墜落、倒塌、物體飛落、被撞及被夾等災害為主。
國內營造業之職災事故每千人高達千分之零點二二,日本為千分之零點一三六,英國為千分之零點零六四,美國為千分之零點一三,與先進國家相比數字顯然較高,因此工地之安檢工作應再加強落實,以避免職災事故重覆發生。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專業技師公會適否捲入政治漩渦?!
宋科進 技師
國家大選來臨,各式花招盡出,影響所及,爭議也接踵而來,紛擾不已!甚至所謂各式各樣的「光碟」也應運而生,熱鬧得令人目不暇給。詎料「政治」的大選,竟也波及到專業的技師公會!
一向謹守專業分寸的各地方土木技師公會,近日受到「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波及影響,也難免涉入〝政治紛擾〞當中!近日(92.11.19)幾天,全國近萬土木技師都已收到「全聯會」鉅資寄送的「緊急函件」,大力鼓吹全體技師參與總統大選,組成後援團體,並公然以公會名義,動員會員及其親友、同事「團結積極」動員,參與後援會之活動!並由後援會捐款、募款方式動員!如依此方式參與政治運作,程度已經不輕!而且公然以公會名義涉入,難免讓人憂心,專業的公會,是否已變質成〝政治〞團體?
我們非常清楚,任何專業技師公會的成員,絕大多數成員皆以〝專業〞為己任,鮮少涉入政治領域,以免被塗抹上色彩!但為了〝專業法案〞不得不,也難免要與政治人物或民意代表搭線、拜會、親近一番,但這一切都僅止於〝民生法案〞的範圍!鮮少政治議題的公然結夥與表態!至於惠我的民意代表或政治人物,我們會員當然會以非正式場合或非公會公開立場給予民代或政治人物之人力回報支持!這些方式都可被接受,也無損公會公開之尷尬立場,無傷大雅,也無後遺症。如今,如果以大張旗鼓方式,並公然以公會名義〝揭竿起義〞,〝浩浩蕩蕩〞後援一番,必不可免的會產生後遺症。所謂順了〝哥意〞也必將逆了〝嫂意〞!甚至最後演變成〝兩邊不是人〞的後遺症!
再者,公會成員人數眾多,各有自由意識,也各有所好,更各有認同、支持的對象。倘若公會公然以公會名義,組成敵對的藍、綠後援會,各有所屬,又一旦各自投入太深,不啻在公會內自擁其主,造成兩派相互敵對的結果,大選日愈接近,各自的〝血液〞也必更〝噴張〞,甚至撕裂公會內部和諧氣氛,衍生的後遺症與未知數,無人可預料!最後,那些政治人物未受傷害,專業技師內部,卻已遍體鱗傷!得不償失!此外,公會內部也有為數不少的〝中間派〞技師或〝中間會員〞,如果因公會公然涉入政治漩渦,所造成的任何傷害,都是無法向〝中間會員〞交待的!公會是全體會員的共同資產,理應加以維護,千萬不可輕率播弄!更何況中性的專業技師公會,一旦被外界〝定位〞,後患無窮!身為專業公會的領導人物,為全體會員的利益與〝名譽資產〞著想,應三思而行!
五年五千億新十大建設 交通部匡列約2500億元
﹝本報訊﹞交通部11月24日表示,頗受各界矚目的「五年五千億新十大建設」,在行政院正式核定各項計畫項目及經費金額後,終告全部定案。「新十大建設」係在「投資人才」、「投資創新研發」、「投資全球運籌通路」及「投資生活環境改善」四大領域下研議十項計畫,其中交通部負責「投資全球運籌通路」領域下之台鐵捷運化、第三波高速路、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等三項計畫,以及「投資生活環境改善」領域下之北中南捷運計畫。該四項計畫在未來「五年五千億」特別預算內匡列約2500億元,約佔50%,其重要性可見一斑。茲分別概述如次:
首先是「台鐵捷運化」計畫,係為配合高鐵94年通車,將台鐵轉化為區域鐵路及都會捷運化,並將台鐵市區路段立體化,以加速帶動都市更新。93年至97年之工作項目包括:台鐵都會捷運化、內灣及沙崙支線捷運化(作為高鐵新竹及台南站聯外運輸)、東部鐵路快捷化、都市鐵路立體化或地下化(含高雄、台中、台南、嘉義、員林等市區)等項,在未來五年(93年至97年)特別預算內匡列約399億元。
其次是「第三波高速路」計畫,將在93年至97年間興建長達190公里之高快速公路,期能擴大快速路網連通範圍,以串連區域及地方高快速公路。其項目包括:蘇花高速公路、國道四號豐原霧峰段與台中生活圈四號道整合、國道六號南投段、國道八號連接西濱、台北港聯外道路、台北縣特二號道路等項,在未來五年特別預算內匡列約439億元。
接下來是「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計畫,亦即將擴建高雄港成為新一代洲際貨櫃深水港,以提昇其發展為轉運樞紐港之競爭力。在93年至97年間,將興建高雄港第二貨櫃中心及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深水港,在未來五年特別預算內匡列約242億元。
最後是「北中南捷運」計畫,93年至97年間將規劃興建捷運系統長度達182公里,期能加速構建北、中、南三都會之快速便捷交通網路,其項目包括:賡續推動興建台北捷運內湖線、新莊蘆洲線及高雄捷運紅橘線、新建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線及都會捷運新興計畫(含台北信義線、松山線、環狀線、台中綠線及高雄臨港輕軌線)等項目。在未來五年特別預算內匡列約1420億元。
上述計畫範圍遍及全國各地,預期在97年,隨著台灣地區運輸骨幹及都會交通路網相繼完成後,將可達成「台灣西部城市到城市之間一個小時內可以暢通」、「同一生活圈內的各個鄉鎮中心可在半小時內到達」及「西部運輸走廊一日生活圈」等三大挑戰目標;另隨著投資全球運籌通路之活絡及投資生活環境之改善,將可振興國內產業經濟及吸引更多外國人投資,並對發展本島為「綠色矽島」之願景,更向前邁進一大步。
花蓮港 內外港聯絡道路第一期工程即將完工
﹝本報訊﹞由於花蓮港目前內外港港區間之道路隔著海軍基地,在動線上各自獨立無法相通,使得碼頭區的作業及鄰近鐵路部份的空間無法充分利用,同時花蓮港務局為了配合花蓮縣政府發展觀光、遊憩事業,並避免港區內砂石車行駛海岸路,降低該路段環境污染,花蓮港務局於九十一年度已規劃一條連通花蓮港內外港區之道路,分兩年施工,主要路段將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中旬完工。
本工程完工後的效益有:一、能使花蓮港外港區、內港區間的道路連通,而外港區的道路將沿鐵路西側來建設,以提高外港區的碼頭作業空間。二、花蓮港內外港區貫通後,管制區內(十七號至二十二號碼頭後線)堆置場改善工程即可配合辦理整修工作。三、砂石車將避開海岸路外港南北大門間路段,沿著港區內碼頭後線運載行駛,道路完工後將大幅改善海岸路西側約2675公尺長(該區擁有文化中心、醫療院所、商務旅館、學校與氣象局測候站)週遭環境污染情形,可提升生活環境及遊憩品質。
目前花蓮港務局「內外港聯絡道路第二期工程」,已進行規劃及細部設計,擬在九十三年元月發包施工,預計六十工作天完成。
營建署將舉辦「營建自動化技師論壇」
﹝本報訊﹞內政部營建署為提升國內營建自動化技術水準及加強技術人才之養成與培訓,營建署規劃近期將分台北及高雄二場次舉辦「營建自動化技師論壇」,作為爾後規劃推動之參考。
營建自動化推動迄今已逾十年,所研發成果與累積之工程技術經驗相當豐碩,近年來營建自動化推動重點更加強致力於技術推廣與人才培訓工作上。而隨著營造業法自92年2月7日頒佈施行,未來營造業對於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將有迫切之需求,因此營建署針對營建自動化現有成果資源與人才培訓機制,分台北及高雄二場次規劃舉辦「營建自動化技師論壇」,邀請產、官、學、研各界參與探討。
營建署公共工程組表示,討論主題包括:(一)營建自動化技師之預期功能、(二)營建自動化技師之類型與資格要求及(三)如何落實營建自動化技師之功能等三大主題進行探討,希望透過本次論壇之舉辦,以廣納各界之意見與看法,作為未來規劃設置營建自動化專業技師可行性及推動參考,期能對於國內營造業人才培訓工作有所助益。
嘉義縣高鐵太保站聯外道路164縣道延伸至台一線路線定案
﹝本報訊﹞為因應嘉義縣民雄地區大學院校學生增加及高鐵太保站聯外道路交通需求,縣政府提出的164縣道延伸至台一線案,業經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同意所需經費五億六千八百萬元將納入高鐵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嘉義縣交通局長莊湧龍表示,聯外道路完工後,對紓解民雄市區壅塞的交通現況有很大助益。
去年才完成道路拓寬工程的164縣道,係民雄往來新港主要幹道,未來高鐵太保站完工營運後,也將扮演縣治所在地聯外道路重要的一環,加上民雄區內包括國立中正大學、嘉義大學、吳鳳技術學院和鄰近的南華大學系所陸續開設,學生人數逐年增加,以及164縣道進入民雄市街路寬縮減、形成交通安全隱憂等因素,現有道路恐無法負苛,因此,在嘉義縣長陳明文和地方各級民意代表積極奔走下,決定自164縣道新闢聯外道路經民雄陸橋連接台一線。
由於工程經費龐大,縣長陳明文於九月二日北上當面向交通部長林陵三說明工程急迫性及地方財政困境,林陵三允諾全力支持,聯外道路工程案並經交通部高工局函請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推動執行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同意納入是項計畫。
164縣道聯外道路地方提出兩條路線規劃案,經縣府交通局和空軍總部、公路局、民雄鄉長何宗義、縣議員黃嘉寬等相關人士多次開會協商後,決定採行甲案,即路線起點位於164縣道二十八公里處,終點位於嘉八一線文化路與民雄陸橋路口,全長二點三公里,即164縣道菁埔段往東南方向延伸,路線將穿越中山高速公路戰備跑道,其中有七百公尺路段跨越民雄都市計畫區。
工程單位預定年底前完成路線選定,九十三年四月交付地政分割,六月用地徵 收,九十三年年底動工,預計八百個日曆天完工。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話古說今-談台灣的營造產業(下)
胡偉良 技師
再以鄰國新加坡為例,其政府為了扶持本國營造業的發展,成立了三個與營建相關的部門,分別是一、住宅發展局(HDB; The Housing & Development Board,成立於1960年),負責新加坡近90%的房屋住宅興建。對本國營造廠商,更訂定零利率財務融資計劃(interest-free financing scheme)及績優廠商業務保障方案(merit
star & core contractor scheme)。迄今,縱然在開放市場的新架構下,新加坡的營造廠商已完全能有效捍衛其國內市場(100%的該部門投標案例均由國內廠商承建);二、營造業發展委員會(CIDB;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Development Board,成立於1984年)。該委員會主要的業務為檢討及制訂營造業發展計劃(一年,一∼五年,及五∼十年)。1989年該部門推動品質評核系統(CONQUAS)(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Assessment System);1990年推動(Quality & Premium Scheme)計劃,對獲得CONQUAS高分的廠商給予實質投標標價上的優惠。同年成立設計支援中心(Design Support Center),建立標準設計資料庫;1992年設立The Buildable Design Award,舉辦評選活動,鼓勵國內設計者發揮創意並致力於提高設計之可施工性,及藉此降低縮小材料的浪費至1%之內。直至1999年,政府有鑒於該單位設立初期所訂定之各項目標均已大抵達成,遂決定由CIDB合併PWD中之產業管理部門,更名為BCA(Building & Construction Authority),正式邁入另一階段任務。第三個單位則為PWD(Public Works Development),原來之主要部門其功能為負責土木工程方面之推動、規劃、設計、發包和廠商的扶植。1999年,有鑒於原訂目標均已達成,除原有之政策推動及發包單位併入BCA外,規劃、設計單位則以民營化為考量,正式轉變為從事規劃、設計之民營顧問公司(PWD Consultant Pte Ltd.)。
再回溯看看新加坡的做法,例如:新加坡早在1961年就已開始制訂「經建發展計劃」。1991年,經濟規劃委員會EPC(Economic Planning Committee),即以Porter的理論為架構,發展出新加坡經濟策略發展計劃SEP(Singapore strategic economic plan)。其中對營造業即已明確定位,以期建立新加坡成為亞太地區營建技術的服務中心為目標。
除此之外,像新加坡在加入WTO之後,雖無法再對其國內廠商給予事前實質的標價優惠,但新加坡政府仍於1998年起訂定新的優惠獎勵方案(Bonus Scheme)以取代舊有方案。這個方案適用於工程金額在新幣伍佰萬元(約合台幣壹億元)以上的工程,旨在維持及延續過去對優良廠商的獎勵,以激勵廠商提昇其工程品質。方案中規定,只要營造廠商的工作水準超過設定的標準,政府就頒予獎勵金,而評核則依政府所頒佈的品質評量系統CONQUAS評分。當廠商依CONQUAS標準所得分數超過獎勵標準(以業界平均分數加3分)時,每超過一點則給予該工程合約總價的百分之0.2做為獎勵金,該項獎勵金之上限為合約總價之3%,並以不超過二百萬新幣為原則。例如當業界的CONQUAS平均數為73.3時,則設定之獎勵標準為76.3。根據新加坡在1998年實施該方案的結果,約有20%的公共工程,其評分超過獎勵標準,因此這些廠商都能獲得政府的獎勵金。除了獎勵措施,若經評核為工程品質欠佳(亦即評核分數在平均分數的三分以下時,則以平均數73.3為例,即為70.3),業者除須接受降級處分(新加坡的營造廠商,依工作類別區分為八級,分別為G1至G8,除G8級承攬金額不限外,其餘各級均訂有不同的承攬上限)外,政府並將停止該廠商參予公共工程承攬一定期限以為處罰。
目前,國內官員可能還懷有新加坡營建技術不如我們的刻板印象,這雖然是十多年前的事實,但近年來,情形已經改變。像這幾年,就有不少新加坡廠商以其技術及經驗,開始進軍國外市場〔也有一些已渡海前來承攬我國工程業務,只是身陷於我國畸形扭曲的公共工程泥沼中,大多死狀悽慘(非戰之罪)〕。
而在台灣,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一直顯得微不足道,一方面這也和政府對營造業角色的定位有關。而政府中與營造業有關的組織機關,也一直顯得錯綜複雜和疊床架屋,像是行政院所屬的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的營建署,經建會下的都市與住宅發展處,經濟部下的水資源局,交通部下的國工局,高工局……,組織繁多,事權不統一,也不難看出各相關部會設立和利用這些營建單位的潛在心態(工程的支配權)。
撇開這些官署成立的其他意圖不論,這些機關還明顯的呈現出一些特性,像是在行政體系長期薰陶下的行政官員,不可否認的,在觀念上較墨守成規,不能創新。大多數的公務人員在畏懼圖利他人罪嫌的陰影下,難免遇事退縮。自我保護、不求興利是當今公務人員標準的行事做風。
另一方面,文官體系下培養的專技人才,絕大部份都缺乏大格局的總體觀念(宏觀),過份偏執於枝節的結果,常流於短視及導致資源的不當運用。
四、法規制度上的缺失
1.公共工程市場像賭場
優勝劣敗一直是自由經濟市場上的一項重要機制,透過這樣的競爭機制,促使供應廠商提供最有競爭力的服務(產品),而買者也因此受惠〔花費較少,或同樣的花費卻能獲得更具價值的產品(服務)〕。
以上的情形是自由市場競爭機制的真締,亦即優勝者透過本身的能力來戰勝競爭對手。在這樣的前提下,競爭是正面而有意義的,應該讓資源做最有效的應用。
在合理公共工程招標市場上,優勝者的競爭優勢應該是來自較低的成本,而較低的成本則來自施工上的專精、採購上的優勢、更有效率的管理、和財務運作上的優勢。
但是,很遺憾的,在今日公共工程招標市場上我們看到的卻是截然不同的情形,一些在市場上饒富聲譽的廠商,不論在施工的專精上、管理的效率上都頗具績效,卻在當前的市場上找不到生存空間,被逼得無路可走。
當前公共工程市場的一個特色,就是賭徒和投機客充斥。投標前,大家努力的不是對工程標案的實質內容做分析了解,反而是汲汲於找關係,打探底價或監造單位,對於工程內容和施工方式,往往未經深入探究,依底價打折投標的結果,當然不會納入任何的風險因素考量(例如材料的特殊要求或失敗重做的成本…),結果是「對標案了解深入愈多,成本愈高,愈不能得標」,而奪標者在工程執行時,遭遇到較高價的材質規範,或因「錯誤需要重做」時,因為投標時對這些因素都未做考量,因此自然也不願(堪)虧損,此時兩方(甲、乙)爭執於焉而起,而工程中輟則如影隨行。反之正派廠商因為「真正了解標案」,或是考量風險,在加入了相關成本之後,最後經常成了標案中「舉黑板」的陪標客。
2.以加強監造,提升品質的迷思
國內有很多人都堅信「加強監造是提昇工程品質的不二法門」,這種觀念所隱含的前提(假設)正是「營造廠商基本上都是很『賊』,被動而傾向於偷工減料」的觀念。因此,要藉助外力監督,步步跟催,避免營造業者「偷工」、「減料」、或「能力不足」。邏輯上這樣的觀念仍是以防弊為出發點。
但是在一些比較先進國家的做法卻是恰恰相反,像在日本,業主派駐工地工程師人數不但少(通常只有一、兩人),而且其主要工作僅為承包商報表資料的審核、變更設計處理,及每週不定期的現場察看。在基本邏輯上,業主派出的駐地工程師是來協助承包商的,不是來「抓小偷」,或和包商對立抗衡的。
除此之外,監造人力未必就等於監造品質,一個有學養、經驗較佳的監造人員往往遠勝過數個學經歷欠缺的監造人員,尤其在當前我國監造人力素質(學、經歷)日益低落的當前,不分輕重緩急,不論實質的監造常令人抱扼嘆息…。
以加強監造來追求品質,其實只是一種消極而高成本的手段,廠商在標價已定的情況下,若是低價搶標,在面對嚴格的監工要求下,可能倒閉,縱是勉強完成,當中也必然包含了太多的妥協和漏洞(官兵抓小偷中的漏網之魚),因此在壓迫下的品質雖可能是及格的,但卻未必是完整的。
最重要的是在嚴密的監工下,經常意味著資源的過度浪費(包括過多的監造人力,造成偏低的單位附加價值;過度的檢驗,造成檢驗資源的浪費,和工程流程上的脫序和無效率;而過多的監工人力,更經常使得品保作業走向檢驗品管,既乏效率、又乏效益)。因此,在這樣的機制下,雖然能得到一定的品質,但對已建立品保制度的廠商來講,不僅無益,反而造成處處掣肘,增加不必要的重複支出,以國家資源運用的觀念來看,更是不適切而且浪費,也違反世界潮流的走向。
3.統包和最有利標的漏洞
最低價決標制下所造成的種種弊端,早已為產業界所詬病,而在政府採購法中,卻仍是規定以最低價決標為原則,而原本做為投標改革的「最有利標」制卻在採行不久,即為白道所挾持。採購法中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者,得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性能、條件、價格等,作綜合評選,以決定最符合機關利益之標。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各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本條條文看似對決標方式已有改善,但是實際上,在條文中相關之評選標準並未訂定。因此,實施以來幾乎已成為綁標者運作的天堂,價格固定下的最有利標,使得綁標者透過事先的運作,掌握特定的委員,輕易的透過合法程序完成綁標。到目前,最有利標或統包幾乎已成了綁標的代名詞,試問價格固定下,得標與否全憑評審委員的心証,這樣的一個方式能不出差錯嗎?
4.標案愈大,因夠資格投標的廠商愈少,愈容易圍標
近來,公共工程標案逐漸有大型化、對廠商資格設限的趨勢。本來這樣的做法也無可厚非,但是卻也扼殺了中型優質廠商向上提昇的空間,造成一些已坐大廠商的市場壟斷。因此,若能開放優質廠商間的聯合承攬,對整體產業的健全發展,和產業的進步,及政府建設經費的更有效運用,應該是會有幫助。
5.一面倒的不公平合約和嚴苛的規範製造玩法空間
一面倒的不公平合約和嚴苛的法條規範,輔以號稱公平競爭的「最低價決標制」,使得公共工程的得標者經常沒有可能不虧本去執行或完成合約和規範要求。我國當今的工程施工規範已是匯集各家規範之大成。規範的嚴苛程度甚至要求施工廠商在各種極不可能(或困難)的施工條件下,做到盡善盡美的品質水準。這樣的規範完全忽視工程用途、功能需求、重要程度;只要品名相同一律從嚴規定。完全忽視了可行性、可能性、經濟性和合理性。就好比不管殺雞、殺豬、殺牛,一概牛刀侍候。這樣的規範要求使得業主及監造者得以萬無一失,站穩立場。而廠商卻被逼迫去完成一些遠遠超越標價,不合效益,確實執行可能虧損倒閉,甚至不可能執行(或完成)的工作。這樣不符實際的規範,給予不法白道人士無上的選擇性執法空間,這些不肖之徒宛若掌握太上金牌,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廠商被逼得只有主動或被動進貢,以求解套。這些規範也是不法白道用以修理或者嚇阻非預定得標或不配合廠商的最有利武器。
另外,一些原來奉公守法的好公務員卻在無法真正百分之百執行(規範)的情況下,動輒得咎,被扣上「圖利廠商」的罪名。反之,那些不肖白道,在假「執行合約規範」之名下,吃香喝辣,要玩、要拿,卻因為深得個中滋味,玩法弄權吃定廠商,卻又不為法令所限;而廠商因為違背規範,也只有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當然也有廠商因為利益均霑而皆大歡喜),因此使得不肖白道得以逍遙法外(當前的法令只會打擊奉公守法公務員的士氣,卻對不肖白道,一籌莫展,因此絕少有不肖白道因為這樣的行為遭到法令制裁),這是現行公共工程中顛倒是非的一個普遍例証。
同樣的規範要求,在不良廠商結合不肖白道,或在特權廠商(如國王的人馬)的施工下,可以以低劣的品質輕鬆過關;而對沒有進貢或特權保護的廠商,卻可能陷入虧損、倒閉的慘境。這也是營造市場沒有是非,宛若賭場及一些正派廠商不願觸碰公共工程的原因之一。
6.仲裁逐漸被廢棄,廠商自保的最後一道防線失守
以仲裁做為解決工程爭議本來就是世界大勢之所趨。可惜,近年來,一些公家機關漸有廢棄仲裁的傾向,而其所持原因不外乎,廠商花大錢請大律師團,而政府因受限經費及制度,常被屈就只能請小律師代為辯護,造成不公平對抗及屢戰屢敗的結果。因此,遂漸有走回老路-訴諸法律的想法。
除了仲裁程序中的大小對峙(民間廠商的專業大律師團隊vs公家請的低家得標律師)之外,仲裁庭較寬鬆的証據採証標準,和仲裁庭和稀泥的判案心態亦常易為人所詬病。
而當中,最關鍵和主要的又要首推仲裁庭的組成,亦即仲裁人的選任。在仲裁案件中選任仲裁人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力,也因此,往往造成仲裁人的代理人心態。而在仲裁案上,選任了一些立場偏頗的仲裁人之後,仲裁的公正性幾乎在一開始即已陷入了不公的危機中,尤其再遇上一些具有潛在利益的仲裁人組合的仲裁庭(兩位具有潛在利益的仲裁人組合),其結果自然不難想像。而這些潛在的利害關係組合,在當前仲裁法有關迴避的規定中並沒有辦法規範,這些潛在的利害關係其實也正是影響仲裁人對案件公正程獨立審理的關鍵因素。這種情形下的仲裁判斷結果自然會為人所詬病和疑慮。我就碰到一位頗具知名、立場亦公正的仲裁人對這樣的情形大表困惑。
在當前公務人員缺乏同理心,怕事的心理下,從事公共工程的廠商其實處在一個高度風險的狀況下。稍一不慎即有可能傾家蕩產,前不久,中山舊橋拆除工程,即因工程款項請領不順,包商最後以自縊了却一生。而做為包商自保最後一道保護的仲裁制度卻在不斷意外(不合理的仲裁判斷)的情況下,愈走愈窄。
結論
眼看著一些相當優質的同業,雖然競競業業,努力經營,多年下來,卻仍難逃倒閉的厄運,這種情況總是讓我感到感慨和憤懣。想不到營造之路竟是如此難走,多年來的大聲疾呼,為文呼籲,結果都只是狗吠火車,改不了現狀;少數「可以」也「應該」從事改革的產業公會,卻一直是少數人保護自身利益的舞台。長此以往,這個產業當然沒救。畢竟,你都不自救,又有誰會來救你。
個人在事業上也逐漸轉移了經營的焦點,在往其他的方向去尋找自己的春天,內心雖然有所不捨,但也無夸。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東南亞邊坡工程論壇
降雨造成邊坡滑動的工程行為
拱祥生 技師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土木及環境工程學院副院長Rahardjo教授及馬來西亞Ikram大地工程顧問公司Han博士(Rahardjo教授第一位博士班學生),近期受台北科技大學魏敏樺教授之邀請,針對東南亞邊坡工程問題與台灣的產官學研作充分的交流與研討,本文僅就研討內容與心得擇要供工程界先進參考。Rahardjo教授是相當知名的不飽和土壤力學研究學者,與他的指導老師-加拿大的Fredlund教授曾合著有『Unsaturated Soil Mechanics』一書,堪稱世界上目前研究不飽和土壤的聖經。Han博士是馬來西亞殘積土坡專家,曾參與許多滑動邊坡的修復工作,經驗相當豐富。此外,Han博士取得學位前,曾在台北執行過台北捷運的工程設計工作。
降雨造成邊坡滑動的機制
典型的邊坡地下水位係分布在地表下一定深度處,位於地下水位上方的邊坡長時間處於不飽和狀態。這些不飽和邊坡經常在大雨過後發生淺層滑動破壞,為更進一步釐清該類邊坡的破壞機制,國際間近年來漸漸採用發展已較趨成熟的不飽和土壤理論,進行邊坡淺層滑動行為的研究。豪雨帶來大量的雨水入滲邊坡,破壞邊坡平時存在的基質吸力同時形成浸潤帶(wetting band),並進一步造成土壤剪力強度降低,是不飽和土壤邊坡發生淺層破壞的主要原因。因此,將基質吸力的概念引進不飽和土壤邊坡的監測及分析,成為詮釋該類邊坡工程行為的重要關鍵技術。茲就降雨造成邊坡破壞的主要機制及過程分述如下:
1.在乾季,邊坡表面將因為蒸發而造成坡面水分急劇減少,同時邊坡表面將產生張力裂縫。
2.張力裂縫的產生,將造成基質吸力(matric suction)進一步發展至較深的土層。
3.當雨季來臨,降雨將藉由張力裂縫入滲至邊坡表面的土層,同時降低基質吸力及土壤的剪力強度,並造成邊坡的移動。
4.整個邊坡的基質吸力並不會同時下降,而是隨著降雨及土壤滲透性互制行為產生不同的基質吸力下降行為。
5.當降雨持續進行,將會造成邊坡表面土壤膨脹及增加飽和度,同時土壤的滲透性亦增加。此時,後續的降雨將造成平行坡面的滲流、更深層土壤的滲流及棲止水位的形成。
6.邊坡土壤基質吸力的增加將伴隨剪力強度的降低,將會引起邊坡表面的淺層滑動。
考慮降雨荷重下的邊坡穩定分析
邊坡穩定之分析模式,大致上可分為變形分析法、有限元素法、極限平衡法及統計法等四大類,因極限平衡法考慮應力狀況、土層特性及破壞條件(如平面破壞、弧面破壞及楔形破壞)等因素,在應用上較為簡單、容易而被廣為採用。在不同之假設破壞條件下,極限平衡法發展出各種不同之分析模式,其中切片模式為被採用最多者。
切片分析模式乃是將可能產生破壞邊坡之土體,分成幾個切片,利用力系之平衡進行分析以求得安全係數。由於將土體分成n個切片,因切片內力數目增加而產生太多之未知力,故需作合理假設以滿足靜力平衡方程式。
就不飽和土壤邊坡而言,其破壞形式大都為淺層破壞或地下水位較深之非圓弧破壞,在考量不飽和土壤基質吸力對邊坡穩定之影響,Fredlund 等人乃於1981年提出了一般極限平衡法(General Limit Equilibium
Method),使得基質吸力提供剪力強度分佈能列入邊坡破壞分析模式中考量,同時因GLE分析模式之提出,使以往傳統之極限平衡法均可視為本方法之一特例。
切片土體底部之驅動剪應力(Sm)可寫成(圖一)
…………(1)
其中F為安全係數,為切片底部之長度。
位在邊坡頂部之張力裂縫(圖一),假設沒有剪力強度存在,當其充滿水時,則可視為外加載重。若基質吸力視為土壤凝聚力之一部份,則可改寫成
………(2)
,其中。
圖一 切片內力作用圖(非圓弧破壞)
式(2)可以考慮基質吸吸力對於邊坡穩定的貢獻,一般稱此法為總凝聚力法,其優點為抗剪強度公式仍保持傳統的形式,因而可沿用傳統飽和土壤之邊坡穩定分析計算程序及程式求解不飽和土壤之問題。在基質吸力區域內之土壤必須進一步分層,使每層土壤的總凝聚力為常數。在計算的過程中,孔隙氣壓力與水壓力均假設為零。使用此法的唯一缺點是凝聚力不是連續的函數,必須通過手算確定每層土壤的對應之凝聚力數值。在「總凝聚力」法中,土壤的凝聚力C隨基質吸力增大而增大。在不同值情況下,基質吸力造成的凝聚力增值(亦即
)。
由於負孔隙水壓力(或基質吸力)造成的安全係數提高如圖二和圖三所示。基質吸力產生的抗剪強度包括在土壤的總凝聚力中(即)。因此,在延續雨季裡由於基質吸力產生的凝聚力減小了,進而將可能造成土坡的安全係數顯著下降。
圖二 簡單土坡的安全係數與基質吸力的關係
圖三 基質吸力產生的凝聚力增加與陡坡安全係數的關係
照片一 Prof.Rahardjo(右二)、Dr.Han(右三)於研討會後留影
淺釋國內地方制度及自治法規之訂定修正與廢止
李天河 技師
一、前言
一般而言,當國家的政治經濟發展至某一程度,國民逐漸富裕後,自然就會注意到生活環境與品質,但生活環境的改善與品質的提升,則有賴於地方政府;蓋地方政府不僅提供各種公共設施,也在教育、交通、安全、衛生、自來水…等提供直接服務;因此地方政府的種種措施與行為理應受到國民的關注。國人雖然也關注地方政府,但對地方自治、地方制度現況與憑藉法源等瞭解並不多,尤其對地方自治法規訂定修正與廢止的參與也不熱衷;從任何角度看,都不是正常現象。因為如果不去瞭解或參與,就無法享用地方政府提供服務的權利:也難能對地方政府善盡監督之義務,以致讓少數政客有假民生、自治之名,行滿足私慾、圖利之實的機會,不但影響社會和諧,更使國家形象受到傷害。
本文試圖依序先簡介國內地方自治建制問題、落實地方自治所憑藉之「地方制度法」及地方制度現況,再針對地方自治法規訂定修正與廢止之流程作說明,期讀者對地方政府能有基本的認識,進而熱衷參與地方事務,既享權利,又盡義務。又地方自治落實後,地方政府權限擴增,其與技師權益關係也更加密切,因此技師前輩朋友允宜更加深入瞭解。
二、國內地方自治建制問題
國內的地方自治,在憲法早有規定,但由於規定過於繁複,造成實施的困難,加上過去政府欠缺落實憲政及推行地方自治的誠意,因此有關規定束諸高閣,形同具文;甚至數十年間一直是以行政命令代替憲法及法律,實行違憲的地方自治。例如雖已辦理縣市及鄉鎮市公職人員選舉,達到安撫、籠絡地方人士之目的。然而,實質上為防止地方勢力坐大,將原本屬於地方的地方人事權、立法權、預算權與財政權等,用各種相關法規,將之收歸中央,以挖空、控制地方自治。
近年來,經過三階段憲改後,制定了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通稱自治二法),情況略見改善,但是存在的地方自治問題仍然不少。即便前揭自治二法,觀其內容,仍有徒具法律形式,而缺乏地方自治應有的實質內涵,似有將過去行政命令中的規定加以繼受而已。此由自治二法施行後,實務上因拘泥於傳統「法律先占理論」,將地方自治法規置於中央的法律乃至行政命令之位階之下,導致地方立法動輒得咎,難有伸展空間。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十八號解釋指出:「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等事例,顯見仍有嚴格限制自治立法權,欠缺地方自治精神。
衡諸當代地方自治化的世界潮流,國內顯然落後太多。直到現行「地方制度法」公布實施後,才見足以「落實發展」地方自治之法源,為國內地方自治另啟一個嶄新的里程。
三、地方制度法要義
回憶民國七十四年、七十五年間,因當時部份省議員不滿台灣省政府組織架構缺乏法源基礎,省主席之產生不符憲法程序,連續出現兩次集體辭職風波,而引起社會各界關切,地方制度法制化成為一時之熱門政治話題。此外,為配合台灣省精省工作之推動以及貫徹地方制度的再造工程,乃依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地方制度法」,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由總統公布實施,其立法精神,旨在使地方政府的人事權、立法權、預算權與財政權等權限擴增,以真正落實地方自治。
地方制度法全文計八十八條,分總則(1∼7條,包括立法依據、用詞定義、地方組織體系、直轄市、市及縣轄市設置標準、各級行政區域之機關與依原名稱及更名、調整須依法行之等規定。)、省政府與省諮議會(8∼13條,包括省政府功能與職掌、編制、預算,省諮議會之職掌、預算、諮議長與諮議員之產生、兩者組織規程之訂定等。)、地方自治(14∼74條,包括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居民之權利與義務、自治事項、自治法規、自治組織、自治財政等。)、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之關係(75∼83條,包括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之處理、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處理、權限或事權爭議之處理、地方首長停職、地方首長及議員代表解除職權、職務之情形、地方首長之派員代理及改選或補選辦理等)及附則(84∼88條,包括地方行政首長適用之法律、員工給予事項之辦理、承受或捐助財產之處理、現行法規仍適用之要件、施行日等)共五章。
四、國內地方制度現況
國內現行地方制度,依據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地方劃分為省及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第三條)。
省為地方層級,但不具公法人地位,非屬地方自治團體(第二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自治事項」(即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即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之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之事項)(第十四條)。
(一)省之組織
(1)省設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同時監督縣(巿)自治事項、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及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第八條)。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綜理省政業務,並設副主席一人,襄助主席處理業務;其餘委員則襄理主席督導業務,均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第九條)。按現任主席為林光華先生,副主席為李政雄先生。有關省政府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第十三條)。目前臺灣省政府設有六組五室及法規、覆議二委員會。福建省政府則設三組分別辦理有關事項。
(2)省設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第十條),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諮議員五∼二十九人,並指定一人為諮議長,任期三年,為無給職(第十一條)。目前臺灣省諮議會置有十九位諮議員,諮議長為余玲雅女士,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其內部設有議事組、研究組、行政組三組及人事室、會計室二室,分別辦理相關行政事務。
(二)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
(1)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第五條)。市議會議員由直轄市市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第三十三條)。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直轄市市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五十五條)。直轄市之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第五十八條)。
(2)縣設縣議會、縣政府(第五條)。縣議會議員由縣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第三十三條)。縣政府置縣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綜理縣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事項。由縣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五十五條)。
(3)市設市議會及市政府(第五條)。市議會議員由市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第三十三條)。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五十五條)。市之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第五十八條)。
(4)鄉、鎮、縣轄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第五條);鄉(鎮、市)民代表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第三十三條)。鄉(鎮、市)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五十五條)。
(5)鄉之下設村;鎮、縣轄市及區之下設里。村(里)長由村(里)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第五十九條)。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民政司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地區現有二直轄市(台北市、高雄市)、十六縣(台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五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219鄉、58鎮、32縣轄市、27區、6,838村(里)、126,680鄰。
五、地方自治法規訂定修正與廢止流程
地方自治團體必須具備立法權,地方自治方能發揮應有的機能。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因此國內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有制定自治法規之立法權,殆無疑義。
又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一條條文意涵,地方自治法規區分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四種。
「自治條例」為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經地方立法機關(即直轄市市議會、縣議會、鄉(鎮、市)代表會)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為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自律規則」為地方立法機關訂定發布,並報請各該上級政府備查者。
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凡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訂定之,此與技師權益較有相關(例如台北縣最近草擬訂定之台北縣建築管理條例等),故舉典型之「自治條例」訂定修正廢止作業流程(以台北縣為例,直轄市或其他縣市亦相彷),簡述如下:
(一)草擬階段:由相關業務單位提出條例草案(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先會法制室表示意見,並簽奉縣長核可後,移請法規委員會定期審查並提初審意見。
(二)審議階段:由提案單位於法規委員會審查會,列席說明並完成審查修正,提縣務會議逐條討論,完成草案之審議修正後,提縣議會進行一讀、二讀、三讀會審議。
(三)函報核定階段:條例定有「罰則」時,由提案單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法制室並案存查),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如條例無定「罰則」時,免此階段作業。
(四)公布階段:條例經核定,由法制室以令稿簽請縣長核可准予公布後,移由秘書室於三十日內刊登公報公布。
(五)備查階段:條例公布後,由原提案單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法制室並案存查及列號管制。(按如為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則免提縣議會進行審議;如為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委辦規則之廢止,因無文字修正之問題,故提縣議會進行審議時,不須三讀會。)
六、結語
「地方制度法」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後,地方政府的人事權、立法權、預算權與財政權等權限大幅擴增,地方政府的措施或作為,影響居民權益更為密切。居民允宜多關心,常參與;為維護或爭取技師權益,於相關地方自治法規訂定修正時(尤其與專業有關者),公會或技師個人更須積極主動參與、提供卓見,共同提昇法規品質。
地方政府權限大增後,連帶也使地方立法機關(即直轄市市議會、縣議會、鄉(鎮、市)代表會)更有揮灑、自我膨脹的空間,但以國內地方立法機關仍充斥喜好譁眾取寵、盜竊民意的惡質代議士及長期缺乏內部監督制衡機制之生態而言,將是擴大社會亂象、失序的主因之一。因此,加緊制定「創制複決法」,讓居民也能創制所需的地方自治法規,對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予以複決,健全民眾參政權,允為行政、立法兩院不能再漠視之民意所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