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4】社論主筆:巫垂晃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迎接營造業自動化時代的來臨

近年來台灣地區之營造業遭受諸多不可預知的因素影響,包括材料成本增加(如鋼筋、混凝土、砂石等)以及運輸費用巨幅調整等之空前震憾,使得利潤原已微薄之產業更是雪上加霜,難以為繼。同時,由於台灣從去年一月一日加入WTO後,世界主要先進國家,例如美國、法國、德國及日本等國,更挾其龐大的資金、卓越的施工技術以及科學化管理之優勢,紛紛搶佔國內重大公共建設的大餅,導致為數可觀的本土性營造業被逼走上關門之途,難道此產業就注定永遠邁向淘汰出局之最後的宿命嗎?有鑑於此,為使此產業能夠延續薪傳的香火,承受接踵而至更嚴峻的挑戰與考驗,是否能夠百煉成鋼,此時應為化危機為轉機脫胎換骨的最重要時刻,因此政府及營造產業之從業人員(含投資者)當痛定思痛,積極主動尋求三年之艾的最佳良方,繼續操控這輛永續經營的高速列車快速前進迎向未來。

營造業要能生根茁壯,其採用之生產技術、生產方法及管理模式亦要不斷精進與創新,方可因應實際工程需求與社會競爭。其中,營造業自動化施工及管理技術的運用與推廣應為目前刻不容緩的重要課題。茲將政府可以立即採取之政策面可行的方式建議如下:

首先,政府應積極輔導國內營造產商引進或研發先進國家優良之營建自動化關鍵性技術(含工法、材料、設備、管理等),以優惠關稅或其他獎勵措施(如投資五年免稅、優先得標、優質品牌宣傳等),並優先將此自動化之新工法、新技術及新設備等置入公共建設的行列;然後,營造業之主管機關應主動研擬規劃自動化人才培育機制及課程,獎勵營造業制訂公司內部之整套營建自動化專業人才培育訓練計畫,使其內部的專業人才變成可用之有效人力,此人才培育訓練計畫應包括公司之經理人、專業技師、工地主任、技術士等,政府得以專案方式補助人才培育訓練所需之經費,俾使公司從策略方針、規劃設計階段之初期即可導入營建自動化的可行性分析、效益評估及實施計劃等,若誘因足夠時,廠商當然較願意採自發性方式積極投入相關之人力資源及培訓計畫,有效掌握與監督整個自動化人才培訓計劃的進行;再者,政府應積極協助營造產業進行大規模之垂直整合及水平整合工作(如同財政部輔導金融業朝金控方式以提昇國際競爭力),俾使資源得以相互支援及運用,以擴大生產產能規模,有效降低生產成本,政府並應仿照經濟部輔導科學園區之模式,必要時得主動提供自動化技術研發成果低價轉移供營造業使用;最後,政府應對於實施自動化之公司提供充裕的資金及鼓勵大型公共工程採用統包計劃等政策性鬆綁措施,使產商有意願以自發性的方式投入更多的人力、技術與資金等。

曾經引領風騷數十年的火車頭工業(營造業),值此危急存亡之秋,冀望政府以永不放棄的心態與魄力,結合業者的企業再造及必勝之雄心,共同合力規劃更為完善的營造業自動化整體配套方案,在此引頸期盼營造業將會再度成為未來的明日之星。

 

為建築法之真理而戰!

 宋科進技師

醞釀許久的建築法,終於第一次正面短暫交鋒!內政部營建署於本(92)1114日星期五下午200在該署一樓第105會議室正式召開「建築工程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書表」(草案)期末簡報,會中由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組長李玉生主持,並由另一位技正王榮進助陣,邀請省市建築師公會與土木技師公會及結構技師公會代表參加。

本次會議表面上,似有意由各技師公會與建築師公會來背書,由營建署所花費鉅資,委由「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所研訂之「建築工程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書表專案會議」之紀錄,但骨子裡深含危機!

初次接觸「查驗書表」,好像是要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該填具表格的責任與義務。可是更一層的研究分析,才發覺原來這種「查驗書表」的會議是要專任工程人員來概括承受工地工程的一切責任,建築師卻成只享利益,不負責任的「卸責會議」!

在本次期末簡報會議之前,建築學會曾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及十九日兩次專案會議中,就先埋下伏筆。在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建築學會的決議中,也埋下即主張建築主管機關之竣工、查驗,可分為「行政審查」及「現場竣工查驗」。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會議決議中,也埋下建築主管機關之檢查,設定可以「抽查性質」為主,並將抽查結果於附表中載明。有了上述兩結論,因而「順理成章」移植到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的期末簡報中,並將監造人的監造報告表定為「監造人主要構造工程『查核』報告表」,企圖轉移『監造』成為「查核」性質之作業。尤有進者,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更進一步將「查核」方式與性質,落實到「查核報告表」內的填報說明,並明列:1.「查核」專任工程人員「督察報告表」內容核準圖說相符。2.「查核情形」應將「查核位置」於項次五(查核照片)中載明…。3.項次四(材料規格及品質證明文件)應載明相關說明文件是否符合設計。

由上述三點說明,已很明顯的把「監造」定位為「查核」並且只查核專任工程人員的「督察報告表」等書面作業而且將來若工程產生任何責任問題時,監造之建築師,可推諉彼等只是作書面「查核」作業,因此不必負責。

此外,在查核書表中,專任工程人員主要構造工程施工報告表,被定位為「督察報告表」所有項目皆被定位為「查驗項目」,而在模板、混凝土、鋼構等項目,亦定為「查驗項目」,每一項皆有三、四項小項,例如鋼筋之量差、強度、加工、組立、模板之規格、尺寸、組立、混凝土之澆置準備、強度、數量、螺栓強度、鋼承鈑強度、以及鋼筋強度,無輻射證明、氯離子含量檢測等等鉅細靡遺。可是在建築師的表格中,每一項目卻只有一小格欄位,只能簡述帶過,萬一有事、全由專任工程人員負責,建築師卻置身事外,非常不合理!在專任工程人員之放樣工程,擋土措施,亦復如此!

在期末簡報會議中,我們挺身而出,大聲疾呼!我們要求公平、正義,一切為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著想,決不可循私!袒護!也絕不可缺少我們技師們的意見,更不可把我們列入會議附件做參考資料而已,那等於是棄而不用!

在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內政部營建署召開的「研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竣工查驗書表說明會」中,受委託的研究單位〝中華民國建築學會〞竟然說:「建築法及建築師法『並未』規範監造人於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時,必須到場說明,自無法源依據規範監造人到場」等語,令人啼笑皆非!在他們所自以為是的法源中,總是把建築師法第十八條奉為「聖旨」,動不動就把它般出來當擋箭牌!我們攤開它細究其內容如下: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

建築師避重就輕自我解釋為,其中「並未」規定建築師要到現場?可是我們更要強調,其中「並未」規定不必到現場!為了這個重點,雙方幾乎放大嗓門對罵,因為十八條如果被否定,建築師幾已無立足基礎!筆者先置疑其正當性及充足性,並要求主席解釋清楚!余理事長更接續說明該十八條當中,根本找不到監造可不到現場的字眼!最後,主席李玉生亦很公正的指出,第十八條第一項:『監督』營造業…之「監督」兩字指的就是監造人要親自到現場去督察,如果不到現場就無法監造!總算還給大家一個公道!最後,李玉生主席裁決大家再把各自意見彙整成書面意見,一個禮拜內提交給營建署再議。但我們提醒李主席,可不要再把我們的意見,放到附件當參考資料,而是等於不被正面接納的意思!詎知當時在李玉生右側的營建署王榮進技正,突然大吼大叫說道,一切權利操在他們的手上,只要他們要怎麼處理就處理,別人不要置喙!此話一出,立刻引起技師們的抗議!最後才由李玉生主席打圓場緩和氣氛,並作成四點結論:一、各單位表格分開,以便釐清責任。二、依建築師法第十八條還是有法源依據,建築師監造時還是要親自到場執行監造責任。三、建議表格要落實採納技師界意見,請技師公會修正意見再提。四、請研究單位(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回去再把資料重新整理,並請營建署或更高層人士再行召開會議討論。

我們與建築師的第一次正面交戰,到此暫時打住。這次雖然表面上是監造表格方式與監造人監造方式之爭,骨子裡其實隱含著未來建築法第十三條修法的爭議性仍然存在。基本上,建築師仍想獨吞監造權,仍想只享權利不負責任!我們基於良心與職責,為全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把關!要享權利,就必須要盡義務!建築師如果怕負責,我們奉勸建築師乾脆就將監造權明文規定交由技師負責!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營造業法子法有關專業營造部分草案完成

﹝本報訊﹞營建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繼續在該署召開第六次「營造業承攬工程限額、工程規模、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草案)」協商會議。此次會議主要是討論台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所提新增條文第二條之一及原草案第三條。是以本次會議參與之團體除營造業公會、技師公會(土木及結構)、建築業公會等外,尚邀請很多專業團體,如惟幕牆技術、景觀工程、鋼結構、冷凍空調、環境工程、預拌混凝土工業、營建防水技術、電氣工程、水管工程、廢棄土處理、型鋼支撐、鑿井工程、氣體管工程等專業公會或團體各派代表參加。

會議由丁副署長育群主持,首先討論第三條,因事先協調得宜,很快通過原案第三條為,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但在說明欄述明,此項規定乃指單一工程而言。

至於第二條之一,包括範圍甚廣,包含有十二種專業營造、各代表盡情發言,為各自之行業爭取利益。

各團體發言後,經協調得出之條文適用於本法第八條所規定之專業工程,其所規定之專業工程原則為土木包工業承攬辦理之工程中,所稱為專業營造業之專業施工項目,其規定如下:一、鋼構工程,二、土方工程,三、基礎工程,四、施工塔架吊裝及模板工程四種,土木包工業承攬此四種工程,其專業工程項目之工程造價達新幣三百萬元或造價超過總價一半以上者,應交由登記該專業工程項目之專業營造業施作。

五、預拌混凝土工程,六、營建鑽探工程,七、地下管線工程,八、空調水電工程,九、惟幕牆工程,十一、環境保護工程,十二、擋土支撐,專業項目造價超過20萬,即應交由該專業工程項目之專業營造業施作。十三、防水工程、防水止漏,填縫防水新建者超過50萬元以上,修繕者超過10萬元以上,應交由該專業營造業施作。

十、庭園景觀工程,專業項目超過200萬元以上者,應交由該專業營造業施作。

各專業營造廠商中,專業部分如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營造。

本條條文根據以上原則由營建署整理。

本條結束後,土方包工業代表突然再提出對第二條有關房屋建造、擋土牆興建高度部分之異議,經主席裁定,該條已獲共識通過,不能再議,宜循其他程序提議研討。

 

「推動我國亞太工程師監督委員會之設置」座談

﹝本報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辦理之「推動我國亞太工程師監督委員會之設置」研究案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與相關技師公會舉行座談會。

加入國際亞太工程師組織之認定標準是該國際組織對各經濟體制定之統一標準,並需獲得三分之二已加入會員國同意才得入會,務必設法於2005年六月在香港召開的亞太工程協調會員大會上成功申請加入,否則越晚越困難。我國正積極與有投票權之十一個會員國加強溝通交流。該組織推動相互認證制度主要是協助會員國到他國參與工程計畫案時,該會員國工程師得以前往工作,並非為推動各國工程師赴他國獨立執業而設立的。

會議主席陳振川理事長致詞時表示,正積極推動加入國際性組織,如國際亞太工程師組織,先求依其規則申請加入,爾後才有談判空間。近期正密集地參加日、韓、菲、美等國之土木工程學會活動,建立關係,以爭取支持。

各技師公會代表均表示,支持加速推動儘早加入亞太工程師組織,有困難要積極解決,應強烈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能更實質的支援工程界國際交流事務。

 

工程會來函照登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本報359期社論〝「採購法」只見公開未必公平〞乙文,表示部份內容與事實不符。本報秉平衡報導之原則,特將工程會之來函說明照登如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發行之技師報第三百五十九期所刊載社論(篇名:『政府採購法』雖見公開未見公平)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如下:

一、按以往政府機關辦理採購之依據有審計法、審計法施行細則、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等相關法令,執行以來,不時造成審計權與行政權之混淆,甚或審計干預行政之誤解為釐清審計與行政權責,兼顧採購效率之提昇與監辦職權之強化,作為政府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統一適用之基本法規;另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簽署「政府採購協定」(GPA),我國政府採購法制亦須符合國際社會標準之需要,爰行政院於八十三年十一月指示本會研訂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二、鑒於本法是我國行憲以來最重要的一個法案,攸關每年逾新台幣一兆元之政府採購執行之良窳,對國家之經濟建設影響甚鉅,本會於研訂期間邀請專家學者組成顧問小組,歷經一百二十一次會議討論,且經行政院三十六次審查會議始告完成,並送請立法院審議,期間並曾舉辦多次環島說明會,聽取並參採民意代表、廠商公會代表及機關人員等社會各界之意見。全部過程,可謂廣泛、具體、綿密而且週全,絕無該篇社論所稱「…忽視『公正嚴謹』立場研訂法案,一味依賴一小撮師爺研訂法案,…」之情形。

三、本法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公布並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迄今,目前已為國內各政府機關從事採購實務之依據及準則,不僅在採購過程中能防止弊端產生,並能藉行政權與審計權的分離,提高採購行政的效率,可謂兼顧防弊與興利;此外,本法亦將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包括程序透明化、資訊公開化、決標合理化、申訴制度化予以實踐,而使得我國之政府採購制度更趨向公平、公開、透明及制度化,符合國際社會之標準。至本法第二十條係規範選擇性招標之適用條件,並非規範分段開標(有關分段開標之規範應參照本法第四十二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其目的為提高採購效率,節省採購成本,並非該篇社論所稱「…對機關公務員擔心其操勞早逝及憐憫合格廠商無法準備押標金之慈悲,…」之緣故。

四、又審計法暨其施行細則業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修法主要目的之一係將原事前審計制度改為事後審計制度,鑒於本法施行時審計法暨其施行細則業已完成修法,爰招標前毋須依舊審計法規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此乃審計制度配合本法施行之重大變更(本法第一百零九條參照),亦為國家法令進步之重要表徵之一,更不應據以認定本法不夠嚴密周到。

五、對於本法之推動施行,各單位如有任何疑義,均歡迎來函洽詢,其涉貴會權益者,亦經常請貴會表示意見,彼此溝通理應無礙;又貴會技師報係國內知名之專業性刊物,所刊文章,特別是社論,更應審慎篩選刊登,若僅以毫無事實根據之內容譁眾取寵,或無的謾罵,誠與該專業性刊物之發行主旨背道而馳,不免令人遺憾。

以上說明,惠請刊登,以正視聽。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話古說今-談台灣的營造產業

胡偉良 技師

十年前,滿懷理想,興緻勃勃的投入了營造業,當初還把這個產業當成一個可以大展鴻圖,建設國家、造福社會、實現男人夢想的好志業。十年下來,眼見不少同業在驚濤駭浪中滅頂、家破人亡,才逐漸的體會出了這個產業環境的險惡,和經營的高度風險。一路走來,逐漸喪失了原先創業時的理想和抱負,公司的經營方式與理念在與環境的交融下,不斷的做調整和改變。如今回顧過去,真是不勝唏噓。而展望未來,更是一片混濁,不知所終。

一、過去的營造業角色和定位

本來營造產業應該是一個國家經濟建設的重要基石,只可惜長期以來,這個產業其實從來就沒有被政府定位或一個「應該」和「可以」合理經營的正常產業。涉入愈深,愈可以發現這個產業早已淪為黑、白兩道攫取不法利益的溫床。所有的規章、制度或多或少的在主政當局蓄意或縱容之下,扭曲變形。也因此,整個產業積弱不振。在這個行業中看不到應有的良性發展,也扼殺了不少產業菁英,對這個產業所懷抱的企盼、憧憬和付出。從現實面來看,走遍全世界,我們可能找不到一個和我國國民所得接近的國家,在土木、建築建設上呈現出這樣醜陋和昂貴的低劣品質。我國投資在相關建設上的建設經費比例、金額都不算少,但是成果卻是難以匹配。太多的國家建設資源在各種假合法之名行非法之實的掩護下,大量的被浪費和納入私囊;產業資源更是大量被虛耗、扭曲。有人說「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在我國的營造產業中卻是兩者皆有之。李遠哲曾說過「白道比黑道更可怕。」營造業中充斥著大量由黑轉白,及手法高超卻貪婪無比的白道人士。身處在這個大染缸中,要獨善其身是非常困難的,一些初入這個產業的純潔青年,在看到身邊各路人馬爭先恐後、嘗盡甜頭後,能不心動及不向「不賢」思齊者幾稀。在爭相奪利、上行下效下,大半產業已徹底腐化。

在生活、工作上,大家都或多或少的經歷到、聽到各式各樣的黑金行徑,而其中,營建相關行業更是當中翹楚,畢竟這個行業的金額夠大(小者百、千萬元,大者動輒數以億、十億計),由於典章制度中漏洞百出,要玩法舞弊既不困難,也不需要太高深的技術或能力;也因此,種種的惡形惡狀行徑,在我們的週遭屢見不鮮,甚至明目張膽,毫無忌憚。但是也因此,種種黑金的行徑逐漸的激起了人民內心的厭惡感;掃除黑金甚至成了總統大選的主軸,只可惜,選過之後,一切仍舊運作如昔。

其實很多業界人士都是在求生存、討生活下主動或被動的涉入了染缸,成了黑白兩道吸金的工具,而整個產業也成了黑白兩道用以洗錢的共犯結構(通道)。在黑白兩道夾縫中求生存和討生活的業者中,有不少人隨波逐流,因此獲利,但卻經常內心不安,害怕東窗事發;也有更多人在短暫擁有財富後,最後仍是傾家蕩產,回歸原點;還有更多人急流勇退或灰心退出;對業界人士來講,這個產業像是個賭場,充滿風險,努力但卻未必有所成就。因為在這個產業中,真正的從業人員都是配角,主角是那些只贏不輸,借用這個產業洗錢的黑白兩道。

所以身處這個產業真是不容易,工作條件差、形象差、待遇差、工作沒保障,努力加上智慧也未必會成功,也無怪乎一些進入這個產業的菁英之士,在進入不久之後,紛紛遁逃,能在這個產業中幹個十年以上的專業人士可說是屈指可數,鳳毛麟角。

二、從波特的競爭分析看營造產業的獲利狀況

Michael Porter的五力分析模式(five forces model),一直被企業界及學界公認是一個分析產業結構和策略機會的良好架構(framework and model)

以這個架構來探討產業結構的特性,可以明白產業競爭的狀況,並由此了解產業的吸引力(平均獲利率)。因為產業先天的獲利能力是決定企業獲利能力的一項要素,產業不同,企業持續獲利的機會就不同;另一方面則可藉由探討個別公司的策略(競爭定位),來了解個別廠商可能獲利的狀況。

五力包括了:1.新進入者的威脅;2.買方的議價能力;3.供應商的議價能力;4.替代產品(或服務)的威脅;5.產業內的競爭狀況。茲分述〝五力〞如后:

1.新進入者的威脅:指新進入者對業界廠商所造成的威脅。其主要影響因素包括:產業內廠商是否容易塑造經濟規模(economic of scale)的優勢;產業內是否容易建立差異化優勢;資本需求的多寡;學習經驗曲線是否容易形成成本優勢。

對營造業來說,工程進行期間,業主通常依工程完工比例定期付款,因此廠商所需投入資本不大;又由於營造業具區域性,每一工程專案各具特性,所能塑造的經濟規模比較有限;再加上產業進入容易、進入障礙不高,因此先進入者也不能因此掌握太大的優勢;反之新進入者往往為了進入市場,便常常採用低價策略。

2.買方的議價能力:買方對業界的購買量愈大,愈具備議價能力,相對的賣方愈難提高價格。

對營造廠商來講,政府通常是極為重要的單一客戶,具有極優勢的力量。因此,廠商在面對公共工程時,常居於相對弱勢,只能被動地因應買方的需求。

從長期來看,因為整個產業的市場需求成長有限,並且常呈上、下波動振盪。因此,除了較少數的特殊技術市場,整個市場呈現的是買方市場。

3.供應商的議價能力:因為與營造商有關的(建材、分包商)市場具有地域性,使得營造廠商難以具備太大的掌控優勢。因而有些大廠常藉由對下游(建材或專業廠商)實施向後整合,或藉由設計-施工結合(design-build)或統包(turnkey)方式來建立自己的議價優勢。

4.替代產品(或服務)的威脅:本項因素對本產業較不重要。

5.產業內的競爭狀況:通常當產業具有下述特性時,產業會是一個高度競爭的環境,像是:廠商規模相當、產業成長率低、無差異性、退出障礙高、固定投資大。

在絕大多數國家,營建廠商通常家數眾多,大多為中小企業規模,差異化難以形成(尤其是傳統性的投標工程市場),因此造成高進入率的產業環境。但也因為固定投資少、產業成長率不高、退出障礙也不高;因此,這個產業也一直是個高耗損率的產業。

透過以上的五力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來,以單純的招標(contracting)市場而論,產業的長期獲利率(產業吸引力)不會高(產業的平均獲利率大抵都在10%以下)。廠商只有藉由良好的策略定位,來提升自己的獲利水準,或者從有利於企業的角度來改造環境。

三、政府的角色

政府對營建業,向來直接或間接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除了像美國這樣資源富饒,採開放型經濟體制的國家,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對其本國營造業,採大力扶持的態度。不僅開發中國家如此,已開發國家亦然,政府對營造業的國內、國外活動,都會積極參與或支持。像日本政府,對於營建廠商從事研發方面的支出給予賦稅減免的優惠,期使日本營造業的研發成果能迎頭趕上並超越美國(日本公司在研發上的支出高達營收的3%,遠高於美國的0.5%)。日本政府建設部和內政部更主動協調銀行對營造廠商的海外輸出,提供低利貸款及保証,使得業主可以遲延支付貸款,因而營造廠商可經由政府及銀行的出面融資及保証,而免於承擔海外的風險。這些因素都使得日本廠商面對海外市場競爭時,能取得極為優勢的地位(反之,美國廠商則必須完全自立自強。這也因此使得美國營造業由世界性的領導地位,逐漸引退)

再以鄰國新加坡為例,其政府為了扶持本國營造業的發展,成立了三個與營建相關的部門,分別是一、住宅發展局(HDB; The Housing & Development Board,成立於1960),負責新加坡近90%的房屋住宅興建。對本國營造廠商,更訂定零利率財務融資計劃(interest-free financing scheme)及績優廠商業務保障方案(merit star & core contractor scheme)。迄今,縱然在開放市場的新架構下,新加坡的營造廠商已完全能有效捍衛其國內市場(100%的該部門投標案例均由國內廠商承建);二、營造業發展委員會(CIDB;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Development Board,成立於1984)。該委員會主要的業務為檢討及制訂營造業發展計劃(一年,一∼五年,及五∼十年)。1989年該部門推動品質評核系統(CONQUAS)(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Assessment System)1990年推動(Quality & Premium Scheme)計劃,對獲得CONQUAS高分的廠商給予實質投標標價上的優惠。同年成立設計支援中心(Design Support Center),建立標準設計資料庫;1992年設立The Buildable Design Award,舉辦評選活動,鼓勵國內設計者發揮創意並致力於提高設計之可施工性,及藉此降低縮小材料的浪費至1%之內。直至1999年,政府有鑒於該單位設立初期所訂定之各項目標均已大抵達成,遂決定由CIDB合併PWD中之產業管理部門,更名為BCA(Building & Construction Authority),正式邁入另一階段任務。第三個單位則為PWD(Public Works Development),原來之主要部門其功能為負責土木工程方面之推動、規劃、設計、發包和廠商的扶植。1999年,有鑒於原訂目標均已達成,除原有之政策推動及發包單位併入BCA外,規劃、設計單位則以民營化為考量,正式轉變為從事規劃、設計之民營顧問公司(PWD Consultant Pte Ltd.)

再回溯看看新加坡的做法,例如:新加坡早在1961年就已開始制訂「經建發展計劃」。1991年,經濟規劃委員會EPC(Economic Planning Committee),即以Porter的理論為架構,發展出新加坡經濟策略發展計劃SEP(Singapore strategic economic plan)。其中對營造業即已明確定位,以期建立新加坡成為亞太地區營建技術的服務中心為目標。

除此之外,像新加坡在加入WTO之後,雖無法再對其國內廠商給予事前實質的標價優惠,但新加坡政府仍於1998年起訂定新的優惠獎勵方案(Bonus Scheme)以取代舊有方案。這個方案適用於工程金額在新幣伍佰萬元(約合台幣壹億元)以上的工程,旨在維持及延續過去對優良廠商的獎勵,以激勵廠商提昇其工程品質。方案中規定,只要營造廠商的工作水準超過設定的標準,政府就頒予獎勵金,而評核則依政府所頒佈的品質評量系統CONQUAS(Construction Quality Assessment System)評分。當廠商依CONQUAS標準所得分數超過獎勵標準(以業界平均分數加3)時,每超過一點則給予該工程合約總價的百分之0.2做為獎勵金,該項獎勵金之上限為合約總價之3%,並以不超過二百萬新幣為原則。例如當業界的CONQUAS平均數為73.3時,則設定之獎勵標準為76.3。根據新加坡在1998年實施該方案的結果,約有20%的公共工程,其評分超過獎勵標準,因此這些廠商都能獲得政府的獎勵金。除了獎勵措施,若經評核為工程品質欠佳(亦即評核分數在平均分數的三分以下時,則以平均數73.3為例,即為70.3),業者除須接受降級處分(新加坡的營造廠商,依工作類別區分為八級,分別為G1G8,除G8級承攬金額不限外,其餘各級均訂有不同的承攬上限)外,政府並將停止該廠商參予公共工程承攬一定期限以為處罰。

目前,國內官員可能還懷有新加坡營建技術不如我們的刻板印象,這雖然是十多年前的事實,但近年來,情形已經改變。像這幾年,就有不少新加坡廠商以其技術及經驗,開始進軍國外市場〔也有一些已渡海前來承攬我國工程業務,只是身陷於我國畸形扭曲的公共工程泥沼中,大多死狀悽慘(非戰之罪)〕。

而在台灣,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一直顯得微不足道,一方面這也和政府對營造業角色的定位有關。而政府中與營造業有關的組織機關,也一直顯得錯綜複雜和疊床架屋,像是行政院所屬的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的營建署,經建會下的都市與住宅發展處,經濟部下的水資源局,交通部下的國工局,高工局……,組織繁多,事權不統一,也不難看出各相關部會設立和利用這些營建單位的潛在心態(工程的支配權)

撇開這些官署成立的其他意圖不論,這些機關還明顯的呈現出一些特性,像是在行政體系長期薰陶下的行政官員,不可否認的,在觀念上較墨守成規,不能創新。大多數的公務人員在畏懼圖利他人罪嫌的陰影下,難免遇事退縮。自我保護、不求興利是當今公務人員標準的行事做風。

另一方面,文官體系下培養的專技人才,絕大部份都缺乏大格局的總體觀念(宏觀),過份偏執於枝節的結果,常流於短視及導致資源的不當運用。

四、法規制度上的缺失

1.公共工程市場像賭場

優勝劣敗一直是自由經濟市場上的一項重要機制,透過這樣的競爭機制,促使供應廠商提供最有競爭力的服務(產品),而買者也因此受惠〔花費較少,或同樣的花費卻能獲得更具價值的產品(服務)〕。

以上的情形是自由市場競爭機制的真締,亦即優勝者透過本身的能力來戰勝競爭對手。在這樣的前提下,競爭是正面而有意義的,應該讓資源做最有效的應用。

在合理公共工程招標市場上,優勝者的競爭優勢應該是來自較低的成本,而較低的成本則來自施工上的專精、採購上的優勢、更有效率的管理、和財務運作上的優勢。

但是,很遺憾的,在今日公共工程招標市場上我們看到的卻是截然不同的情形,一些在市場上饒富聲譽的廠商,不論在施工的專精上、管理的效率上都頗具績效,卻在當前的市場上找不到生存空間,被逼得無路可走。

當前公共工程市場的一個特色,就是賭徒和投機客充斥。投標前,大家努力的不是對工程標案的實質內容做分析了解,反而是汲汲於找關係,打探底價或監造單位,對於工程內容和施工方式,往往未經深入探究,依底價打折投標的結果,當然不會納入任何的風險因素考量(例如材料的特殊要求或失敗重做的成本…),結果是「對標案深入愈多,成本愈高,愈不能得標」,而奪標者在工程執行時,遭遇到較高價的材質規範,或因「錯誤需要重做」時,因為投標時對這些因素都未做考量,因此自然也不願()虧損,此時兩方(甲、乙)爭執於焉而起,而工程中輟則如影隨行。反之正派廠商因為「真正了解標案」,或是考量風險,在加入了相關成本之後,最後經常成了標案中「舉黑板」的陪標客。

2.以加強監造,提升品質的迷思

國內有很多人都堅信「加強監造是提昇工程品質的不二法門」,這種觀念所隱含的前提(假設)正是「營造廠商基本上都是很『賊』,被動而傾向於偷工減料」的觀念。因此,要藉助外力監督,步步跟催,避免營造業者「偷工」、「減料」、或「能力不足」。邏輯上這樣的觀念仍是以防弊為出發點。

但是在一些比較先進國家的做法卻是恰恰相反,像在日本,業主派駐工地工程師人數不但少(通常只有一、兩人),而且其主要工作僅為承包商報表資料的審核、變更設計處理,及每週不定期的現場察看。在基本邏輯上,業主派出的駐地工程師是來協助承包商的,不是來「抓小偷」,或和包商對立抗衡的。

除此之外,監造人力未必就等於監造品質,一個有學養、經驗較佳的監造人員往往遠勝過數個學經歷欠缺的監造人員,尤其在當前我國監造人力素質(學、經歷)日益低落的當前,不分輕重緩急,不論實質的監造常令人抱扼嘆息…。

以加強監造來追求品質,其實只是一種消極而高成本的手段,廠商在標價已定的情況下,若是低價搶標,在面對嚴格的監工要求下,可能倒閉,縱是勉強完成,當中也必然包含了太多的妥協和漏洞(官兵抓小偷中的漏網之魚),因此在壓迫下的品質雖可能是及格的,但卻未必是完整的。

最重要的是在嚴密的監工下,經常意味著資源的過度浪費(包括過多的監造人力,造成偏低的單位附加價值;過度的檢驗,造成檢驗資源的浪費,和工程流程上的脫序和無效率;而過多的監工人力,更經常使得品保作業走向檢驗品管,既乏效率、又乏效益)。因此,在這樣的機制下,雖然能得到一定的品質,但對已建立品保制度的廠商來講,不僅無益,反而造成處處掣肘,增加不必要的重複支出,以國家資源運用的觀念來看,更是不適切而且浪費,也違反世界潮流的走向。

3.統包和最有利標的漏洞

最低價決標制下所造成的種種弊端,早已為產業界所詬病,而在政府採購法中,卻仍是規定以最低價決標為原則,而原本做為投標改革的「最有利標」制卻在採行不久,即為白道所挾持。採購法中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者,得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性能、條件、價格等,作綜合評選,以決定最符合機關利益之標。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各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本條條文看似對決標方式已有改善,但是實際上,在條文中相關之評選標準並未訂定。因此,實施以來幾乎已成為綁標者運作的天堂,價格固定下的最有利標,使得綁標者透過事先的運作,掌握特定的委員,輕易的透過合法程序完成綁標。到目前,最有利標或統包幾乎已成了綁標的代名詞,試問價格固定下,得標與否全憑評審委員的心証,這樣的一個方式能不出差錯嗎?

4.標案愈大,因夠資格投標的廠商愈少,愈容易圍標

近來,公共工程標案逐漸有大型化、對廠商資格設限的趨勢。本來這樣的做法也無可厚非,但是卻也扼殺了中型優質廠商向上提昇的空間,造成一些已坐大廠商的市場壟斷。因此,若能開放優質廠商間的聯合承攬,對整體產業的健全發展,和產業的進步,及政府建設經費的更有效運用,應該是會有幫助。

5.一面倒的不公平合約和嚴苛的規範製造玩法空間

一面倒的不公平合約和嚴苛的法條規範,輔以號稱公平競爭的「最低價決標制」,使得公共工程的得標者經常沒有可能不虧本去執行或完成合約和規範要求。我國當今的工程施工規範已是匯集各家規範之大成。規範的嚴苛程度甚至要求施工廠商在各種極不可能(或困難)的施工條件下,做到盡善盡美的品質水準。這樣的規範完全忽視工程用途、功能需求、重要程度;只要品名相同一律從嚴規定。完全忽視了可行性、可能性、經濟性和合理性。就好比不管殺雞、殺豬、殺牛,一概牛刀侍候。這樣的規範要求使得業主及監造者得以萬無一失,站穩立場。而廠商卻被逼迫去完成一些遠遠超越標價,不合效益,確實執行可能虧損倒閉,甚至不可能執行(或完成)的工作。這樣不符實際的規範,給予不法白道人士無上的選擇性執法空間,這些不肖之徒宛若掌握太上金牌,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廠商被逼得只有主動或被動進貢,以求解套。這些規範也是不法白道用以修理或者嚇阻非預定得標或不配合廠商的最有利武器。

另外,一些原來奉公守法的好公務員卻在無法真正百分之百執行(規範)的情況下,動輒得咎,被扣上「圖利廠商」的罪名。反之,那些不肖白道,在假「執行合約規範」之名下,吃香喝辣,要玩、要拿,卻因為深得個中滋味,玩法弄權吃定廠商,卻又不為法令所限;而廠商因為違背規範,也只有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當然也有廠商因為利益均霑而皆大歡喜),因此使得不肖白道得以逍遙法外(當前的法令只會打擊奉公守法公務員的士氣,卻對不肖白道,一籌莫展,因此絕少有不肖白道因為這樣的行為遭到法令制裁),這是現行公共工程中顛倒是非的一個普遍例証。

同樣的規範要求,在不良廠商結合不肖白道,或在特權廠商(如國王的人馬)的施工下,可以以低劣的品質輕鬆過關;而對沒有進貢或特權保護的廠商,卻可能陷入虧損、倒閉的慘境。這也是營造市場沒有是非,宛若賭場及一些正派廠商不願觸碰公共工程的原因之一。

6.仲裁逐漸被廢棄,廠商自保的最後一道防線失守

以仲裁做為解決工程爭議本來就是世界大勢之所趨。可惜,近年來,一些公家機關漸有廢棄仲裁的傾向,而其所持原因不外乎,廠商花大錢請大律師團,而政府因受限經費及制度,常被屈就只能請小律師代為辯護,造成不公平對抗及屢戰屢敗的結果。因此,遂漸有走回老路-訴諸法律的想法。

除了仲裁程序中的大小對峙(民間廠商的專業大律師團隊vs公家請的低家得標律師)之外,仲裁庭較寬鬆的証據採証標準,和仲裁庭和稀泥的判案心態亦常易為人所詬病。

而當中,最關鍵和主要的又要首推仲裁庭的組成,亦即仲裁人的選任。在仲裁案件中選任仲裁人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力,也因此,往往造成仲裁人的代理人心態。而在仲裁案上,選任了一些立場偏頗的仲裁人之後,仲裁的公正性幾乎在一開始即已陷入了不公的危機中,尤其再遇上一些具有潛在利益的仲裁人組合的仲裁庭(兩位具有潛在利益的仲裁人組合),其結果自然不難想像。而這些潛在的利害關係組合,在當前仲裁法有關迴避的規定中並沒有辦法規範,這些潛在的利害關係其實也正是影響仲裁人對案件公正程獨立審理的關鍵因素。這種情形下的仲裁判斷結果自然會為人所詬病和疑慮。我就碰到一位頗具知名、立場亦公正的仲裁人對這樣的情形大表困惑。

在當前公務人員缺乏同理心,怕事的心理下,從事公共工程的廠商其實處在一個高度風險的狀況下。稍一不慎即有可能傾家蕩產,前不久,中山舊橋拆除工程,即因工程款項請領不順,包商最後以自縊了却一生。而做為包商自保最後一道保護的仲裁制度卻在不斷意外(不合理的仲裁判斷)的情況下,愈走愈窄。

結論

眼看著一些相當優質的同業,雖然競競業業,努力經營,多年下來,卻仍難逃倒閉的厄運,這種情況總是讓我感到感慨和憤懣。想不到營造之路竟是如此難走,多年來的大聲疾呼,為文呼籲,結果都只是狗吠火車,改不了現狀;少數「可以」也「應該」從事改革的產業公會,卻一直是少數人保護自身利益的舞台。長此以往,這個產業當然沒救。畢竟,你都不自救,又有誰會來救你。

個人在事業上也逐漸轉移了經營的焦點,在往其他的方向去尋找自己的春天,內心雖然有所不捨,但也無夸。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現在RC柱繫筋的綁紮方式正確嗎?後續

曾文忠 技師

自從發表「現在RC柱繫筋的綁紮方式正確嗎?」一文後,一直忙碌至今,也因此才能有幸拜讀兩位技師大作,心中不勝感佩。當初寫下本文主要是每次看到工地鋼筋綁紮,心裡總想RC柱受力所產生的擠爆力明顯由柱箍筋發揮之圍束力承受。如圖一箍筋結構摹擬簡化圖。但是當RC柱受力較大時,增加繫筋(當支撐)主要目的應該是藉由分段來降低箍筋無支撐長度來增加其圍束力,如圖二箍筋結構摹擬簡化圖。這種情形繫筋如果鉤住RC柱主筋,箍筋受力是否應如圖三摹擬簡化圖,明顯失去效用,至少比鉤住箍筋時所能發揮之圍束力少很多吧!因此除非這個基本的箍筋結構觀念不正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但卻是和規範規定不符的話,那麼似乎應該跳脫規範規定甚至更改規範規定吧。才疏學淺,一得之愚,仍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附:繫筋一端或兩端1350彎鉤時,工地都能施工,只是兩端彎鉤時,綁紮的進度會稍慢,如果只有一端1350彎鉤時,應該增加一倍繫筋,1350彎鉤端要交互綁紮,使在兩邊箍筋處均能發揮支撐的效果,如圖四。


 

 

 

 

 

 

 

圖一

 

圖二

 
 

 

 

 

 

 

 

 

 

 

 

 

 

 

 

 

 

 

 


河川整治不宜盲目引進生態工法

宜蘭河生態工法博覽會的反思-喧賓奪主()

  王聖岑 技師、王章凱 先生

再回到生態工法研討會。會中多次以河堤工程為例,說明生態工法與過去的工法作比較。許多的案例中河堤採用全混凝土的做法,也就是所謂『三面光』的梯形混凝土河堤,因為河水無法透過自然的土壤滲透,吸收成為地下水,造成聚落的水脈被隔斷而枯竭。又如河兩岸的水生動、植物因為缺乏河石及土壤的粗糙表面可以棲生而絕跡,相對的河岸因為沒有植栽根部的抓繫,泛汛季節的大量水流缺乏河岸植栽的阻擋直接沖刷堤岸,造成更大更快的流速,往往造成中、下游的損害更大。

然而,這種三面光的混凝土河堤就是錯誤的規劃嗎?第一場的主講宜蘭大學的張智欽教授在會中多次的提醒,切莫『以今非古』!

過去的混凝土河堤在當時的技術與客觀的整體環境條件,確實是有效的做法,如果要實踐生態工法所做的河堤,除築堤的材料必須回歸粒石、土壤等天然材料外,尚需在土提上廣植喬木,透過喬木根部強大的滲透與抓繫力量,讓土提增加抗剪的力量。只是,這樣的做法不僅違反水利工程認為植栽有害排洪功能的理論與規定,光是讓喬木成長到發揮固結土堤的功能,恐怕就不能符合民眾要求『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的要求。因此,生態工法能夠推廣,其實也是許多客觀因素的允許,加上民眾對生態的觀念不斷在改變,尤其是宜蘭經驗經過十數年的逐漸演進,才得以在今日有重大的突破並實現在實體工程上。因此,全面否定當初混凝土堤的規劃是生態破壞者、全面以生態工法河堤取代混凝土造,或是主張生態工法緩不濟急,無法取代混凝土堤,都不是務實與負責任的說法。

另外前面已提到會中有許多學者以『冬山河』的思考被提出。這個由國際知名的日本『象集團』所主持的工程可說是開啟宜蘭走向生態大縣的濫觴。近年各種活動的舉辦每年吸引上百萬的游客湧入宜蘭縣,創造大量的經濟活動。為什麼這樣的一個成功案例仍然會引起這樣的批判與討論?主要也是對於河域的整理與河岸的硬體設施使用的著眼點不同,如果以『生態工法』的角度檢討相關的硬體設施,那冬山河就不能免除有OVER DESIGN的評譏,但以當年整理冬山河所設定的目標,與完成後十數年來宜蘭縣從東山河所獲得的效益,當年的規劃仍應給予『高瞻遠矚』的肯定。

又如宜蘭河第二期的規劃單位華昌琳教授有提到一個例子。第二期的宜蘭河岸,有一大片的平緩草坡從堤頂稜線延續到河岸,與第一期工程有一段明顯的『堤岸』不同。由於面對大雪山脈優美的山景,又有一片非常寬廣和緩的草坡,現在變成宜蘭市舉辦大型戶外活動的最佳地點。主要是因為這片高灘地處於宜蘭河向東轉彎之前,擁有廣大的河灘面積,加上規劃的當時有大量的土方可以運用在高灘地的填方上,因此,採取這種緩斜坡的規劃方式。華教授特別提醒與會者,這種從堤頂稜線延伸到河岸的大緩坡有其特殊的背景與條件,不是所有的各案都可以適用的。

在台灣許多地方仍在起步學習冬山河的成功經驗時,宜蘭人已經從批判、反省冬山河的角度,來要求規劃宜蘭河第三期的建築師,師法前二段的經驗,提出符合生態平衡的規劃案。黃聲遠建築師規劃團隊也大膽的在前兩期的基礎上,提出『生活大縣』的願景。這樣的看法是站在宜蘭人對宜蘭河的定位上提出反省。究竟宜蘭人應該怎樣看待宜蘭河?河道究竟是應該『整治』或是『復育』?宜蘭河在人口成長、都市幅員膨脹許多的今日,加上可望開通的北宜快速道路預期帶來大量的人潮,宜蘭河市區段已經不是數十年前一條單純的、有乾淨流水的野溪。能不能如過去一般僅僅扮演一個自然河川的角色,還是得變成『都會河濱公園』?這些都是第三期所必須思考的問題。

況且透過規劃,將環境『復育』成『自然生態』,會不會讓納稅人以及民意代表批判為『沒有規劃』?允許自然生態依照自有的生命力的與次序成長,會不會讓民眾覺得政府『沒有在維護』?回復『生態環境』是不是表示蚊蟻蛇蠍都回來了?會不會對聚落民眾造成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威脅?這些都考驗著眾人的智慧。

最後一點非常值得提出的,許多與會關心宜蘭河工程的民眾,呼籲縣府單位除了投入大量經費來整理河道景觀之外,更應積極的解決上游的水源污染問題。由於上游有養豬戶不斷排放廢水,加上市區聚落的民生廢水未經過衛生下水道系統的分類排放,宜蘭河的水質一直在微量緩緩惡化當中,走到河岸邊也隱隱可以聞到一股異味。部分民眾提出期待,希望不久的將來該河段又可以捕獲大量的毛蟹以及手腕粗般的天然鰻魚。畢竟,河川的本體就是水,水質不乾淨,所有的硬體設施只是變成不恰當的塗脂抹粉罷了。

適合台灣的生態工法尚待許多實踐家的投入,其效益也仍有很大的空間尚屬未知,而這個行為並不是無法估算出對生態環境的貢獻有多大,而是人們願意對生態環境的『健康』付出多大的代價,這個認知還在不確定之中。

 

非破壞檢測(超音波及透地雷達法)

與植筋與安卡設計理論及在工程上之應用研討會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結構審查委員會

協辦單位:Hilti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時  間:921220()上午8201200

地  點:北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12A3

中區-台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629B4樓之2

南區-台南市林森路一段1494樓之8

講習對象:本會會員及營建工程相關產、官、學界人士

費  用:本會會員100元、非會員200

報名方式:即日起至1210日止將報名表及劃撥單收據傳真會本部辦理。劃撥帳號12295196,戶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報名表請上公會網站www.twce.org.tw下載

聯絡電話:(02)8961-3968133游玉如小姐,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講習內容:1.非破壞性檢測於土木營建工程之應用超音波與透地雷達法。2.「植筋與安卡設計理論及在工程上之應用」

註:1.全程參與者發給講習研習證明。2.中、南區採「視訊遠距教學」同步辦理本課程,請向北區報名。

 

技師執業講習會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培訓委員會

日  期:921227(星期六)8:3012:30

課程內容:1.公會組織、服務項目及業務規程。2.受聘營造業相關法規及實務。3.受聘技術顧問業相關法規及實務。4.開業技師相關法規及實務

講習地點:本會北區總會;中、南區採視訊教學

報 名 費:會員免費,非會員500/

報名方式:即日起至上課日前五天截止,將報名表及劃撥單收據傳真至(02)2964-11592963-4076會本部辦理;預定北、中、南各50人,合計150(劃撥帳號12295196,戶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報名表請上公會網站www.twce.org.tw下載

聯絡電話:(02)8961-3968149李惠華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