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8】社論主筆:張富進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人本、優質、永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全面提升公共工程品質,自八十九年開始辦理「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獎活動,對於表現優良之公共工程團隊予以公開表揚。今年並決定對於入圍者頒發獎狀及給予實質優惠鼓勵,以激勵工程人員之榮譽心與使命感,進而激勵其提升公共工程品質之決心。第四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將於今年十二月下旬頒獎,目前已開始進行評審工作。

工程會主委郭瑤琪表示,本屆金質獎除延續前三屆發揚「人本、優質、永續」的主軸精神,評選出優良之公共工程及特殊貢獻的個人,予以公開表揚獎勵外,與以往不同的是,今年增加了代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及設計單位亦可參與評選,品質優良獎的給獎方式 也修改為將以工程團隊各成員(即主辦、代辦、專案管理、設計、監造、施工單位等)之個別貢獻度擇優頒獎。

縱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直強調公共工程金質獎的「人本、優質、永續」,然而「無聊」、「無奈」、「選擇沒有聲音」,這是目前工程界對近日經濟不景氣與政治紛擾的反應。對工程師及企業家而言,在惡性政治競爭下,大家在搞政治、忙選舉,對投資一定有負面影響。特別是公投與環評孰重問題,工程界的確相當擔心,希望政府可以妥善處理此問題。我們對台灣民間的力量有信心,相信產業與經濟都能走出一條路。

以較寬廣的眼光看,台灣的經濟體質在改變,重要產業的競爭力都有變化,因此現在不只是經濟循環的影響而已。這點雖然國內外都一樣,但對台灣的衝擊特別大。公共工程在國家的資本帳係屬間接成本,一旦投入後便要分成十年以上的折舊或損耗提列。所以錯誤的投資將導致整體國家競爭力下降。以失業率而言,國內一直維持如此高的失業率,不是經濟表現太差,而是產業結構已發生變化,國家競爭力下降所致。高失業率的情況將會持續維持,這不是政府花錢作公共建設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就可降低。

公投是民主社會的一項工具,台灣作為一個民主社會,當然沒有必要排拒公投。但顧及國家發展及經濟景氣,我們有必要先釐清公投的範圍、什麼議題可以公投、什麼又是不允許公投,否則討論公投議題就完全無意義。遺憾的是目前看不到這方面的言論,所有公投議題都糾纏在政治中。若是情況持續,工程界及企業家當然擔心政府的環評公權力。如果沒有工程,怎會有「公共工程金質獎」,對激勵工程人員之榮譽心與使命感,就變得沒意義了。

對於「公共工程金質獎」的「人本、優質、永續」主軸精神是認同的,但憂心的是,臺灣的選舉、公投、政治會讓我們沒工程可做。期望大家都是人本、優質、永續的,有工程才有公共工程金質獎。

 

兩岸學術與工程技術交流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受邀訪問江蘇省與南京市

﹝本報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應南京市土木建築學會理事長朱村夫(前南京市建工局局長)邀請,由余理事長率團於92108日上午啟程經由澳門、上海,中午抵達南京市,進行為期五天之學術、工程技術交流與工程投資環境瞭解之參訪行程。

108日南京土木建築學會特別邀請江蘇省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主席孫國俠、部長周舍京、主任應文輝;南京市建築工程局局長賈德裕、處長王友亮;江蘇省公路學會常務副理事長陳小桐;南京市工業大學校長宰金珉與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余烈、理事蔡寶山及公關副主委杜明星等技師共同座談。

會中余烈理事長簡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概況、公會組織、功能、業務項目、服務績效,並提出兩岸學術與工程技術交流可行之願景,深獲與會人士肯定及讚許,余理事長並建議大陸方面能對赴大陸執業之技師給予高級工程師(相當於我國之技師)之資格承認,與會之大陸官方、學術單位回應時認為可從個案先辦,再擴及通案之全體技師。

次日拜會江蘇省土木建築學會,由理事長湯曉東接待並由副理事長陳小桐(現任江蘇省公路廳長)介紹全省高速公路、省道系統及數座跨越長江之橋樑建設現況與未來計劃,江蘇省建築科學研究院繆昌文博士隨後亦加入座談,會後並設宴招待全體與會人員。

下午續往南京市建築工程局拜會,聽取局長賈德裕介紹南京市建築工程局掌管之業務、南京市建築工程近況並提出與省公會交流、互訪之可行計劃,賈局長並邀請省公會參與其所屬南京市工業職工大學建教合作事宜。

10日上午由朱理事長陪同拜會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由孫國俠主席、周金寶部長、應文輝主任接待並介紹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運作、組織、功能現況,座談會中省公會余理事長介紹公會組織、社會服務特性等,會中對於台灣現行之技師公會擁有鑑定、審查之『準公權力』發揮與台灣之仲裁制曾有一番熱烈討論,大陸方面對此相當感興趣與羨慕。下午拜會南京市建設委員會,由李淞泉副主任、吳凱華處長接待,會中由李副主任介紹南京市20052008年南京市規劃之市政建設目標,會中余理事長、蔡理事提出相關市政之我見,供南京建設委員會參考。

此行之拜訪、開會、座談會議程一個接一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訪問團一行四人除與江蘇省及南京市政府高層官員、工程界重要領導人物進行相當廣泛深入之討論,推銷多項成功之台灣經驗、瞭解當地投資環境、技師執業環境外,並與南京市工業大學校長宰金珉博士、東南大學(原中央大學)教授兩次會談,達成省公會與該兩所知名大學之學術交流、互訪以及合作意願。

 

 

南京市建築工程局賈德裕局長、與會官員與省公會余理事長及訪問團成員合影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高雄市第一個BOT停車場促參案

首獲行政院頒獎

﹝本報訊﹞高雄市第一個完成簽約BOT停車場促參案『高雄市前金區行政中心北側立體停車場暨附屬事業』案,於十月八日上午九時整於行政院院會中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盧處長代表市府接受行政院游院長親自頒發獎牌與獎金鼓勵,該獎項是行政院游院長特別交代對於各行政機關努力開創與吸引民間投入公共建設招商案之鼓勵措施,凡促參案每簽約新台幣一億元就頒給一萬元的獎金,而『高雄市前金區行政中心北側立體停車場暨附屬事業』案之民間投資金額為三億五千萬元,故此次頒獎給高雄市政府三萬元獎金及獎牌,予以鼓勵相關地方基層承辦人員。

『高雄市前金區行政中心北側立體停車場暨附屬事業』BOT案,在經過一年多的籌劃及招商過程中,市府工務局在林局長欽榮與吳副局長親自召開無數次的內部研討籌備會議外,總共召開了四次甄審委員會、五次專案工作小組會議及七次議約小組會議,完成投資計畫書的核定、訂定開發經營契約及土地租賃契約,期間並舉辦居民說明會,使里長及里民瞭解投資案計畫內容及遠景,當中規劃案並經都委會審議通過,本投資案不僅為市府增加200萬元權利金收入,另外每年年租金收入亦達400萬元,提供665個停車位紓解市中心區域停車場用地之不足。

工務局表示,對於後續政府應配合協助事項,工務局將更積極協調各相關業務機關務必達成,以確保投資廠商利潤,好讓這項成功經驗,能吸引更多廠商前來高雄投資。

另據工務局審慎樂觀的表示,目前工務局另正積極辦理預計民間投資金額78億元的『高雄市現代化綜合體育館徵求民間參與開發案』也即將與最優申請人完成議約程序,預定應可於今年十月底完成簽約,本案開發內容除體育設施外,並容許文教設施、社福設施、零售業、餐飲業、工商社會及個人服務公用事業設施等附屬事業進駐,附屬設施可引入輔助體育館活動之商業服務機能如運動主題餐廳、健身運動中心、運動周邊用品商店等,並提供觀光旅館以體育館活動人口為主要客源,委託國際觀光旅館經營業者經營滿足國際演出單位對高品質住宿需求提供演出單位住宿、慶功宴等各項設施需求。

現階段高市府積極辦理之『高雄市前金區行政中心北側立體停車場暨附屬事業』及『高雄市現代化綜合體育館徵求民間參與開發案』二BOT案,開發完成後不但可解決當地停車問題且提供市民結合運動健身、文教、休閒育樂、購物、餐飲等活動之綜合性體育休閒中心,屆時將可使周邊環境、整體區域規劃及社會經濟發展能緊密結合,充分發揮基地所在副都心區位之土地使用價值,促進地區性經濟繁榮,增加就業機會,提供市民優質休憩空間。

 

南港車站地下化工程

912日已申報開工

﹝本報訊﹞南港車站地下化工程係將原有車站、貨場及綜合糧倉位址重新規劃新建,完工後為地下三層,地面未來開發商業大樓二十八層之車站,兼具台鐵、高鐵、中長程客運轉乘及百貨商場等多目標使用,有效改善市區交通及美化市容景觀,同時減少地面鐵路對地區造成之阻隔,對南港地區交通之改善、都市整體更新發展、強化土地之利用,實有顯著之助益。

南港車站地下化工程範圍為南港車站站區包括現有南港車站及貨場範圍內,本工程由意泰及長鴻聯合承攬商於91日得標,並於912日申報開工,目前開始進行基地內整地、測量等假設工程及後續作業。本車站工程之基礎工作前置作業,目前正進行基樁載重試驗作業及部分基樁施築。

南港車站地下化工程基地面積為64,700平方公尺,建築面積為20,630平方公尺,建築高度70公尺(未來可開發至168公尺高),建築樓層:地下三層台鐵月台、地下二層穿堂、地下一層高鐵月台、南北兩側另附加二層為地下停車場。地面全區規劃為A、B、C三區,A區:小型商場地面計兩層,未來開發旅館二十六層。B區:百貨商場地面計三層,未來開發商業大樓二十八層。C區:百貨商場地面計十四層,未來開發立體停車場九層。本工程經費計約120億元,於92912日開工,預定9612月台鐵完成移入地下營運,9810月交付高鐵車站。

南港車站地下化工程係將原南港車站拆除後就地施工,故工程進行前,必須將台鐵營運路線切換至臨時軌及臨時站,以維鐵路正常之營運。

南港車站地下化工程為政府近年來之重大交通建設之一,工程完成後,除了可消除原有鐵路橫亙市區所產生之阻隔問題,增加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市容景觀、減少噪音震動等環境公害問題,提昇都會區環境生活品質外,兼具台鐵、高鐵、中長程客運轉乘為台北都會東區之交通樞紐及可供商業、休閒設施、廣場及停車場等多目標使用,提昇土地利用價值,促進南港地區之繁榮。

 

我有話說

黃志中 技師

筆者拜讀技師報第355期之社論,發現有該篇文章最後一段內建議再補充,以免讀者混淆第二、三級品管之權責,謹補充說明如下: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並為落實三級品質管理制度,其制度精神及作業方式重點說明如下:

第一級廠商自主品質管制部分,廠商須於開工前,依契約規定遴聘合格之品管人員,並擬定品質計畫書,對其所提供、使用之材料及每一施工項目完成後,應依品質計畫書之材料與施工檢驗程序,按契約規定與設計規範要求之項目、頻率或查驗點辦理自主檢查,並須符合契約規定與設計規範之要求。自主檢查表須由現場工程師檢查記錄,並由工地主任與品管人員簽認,如屬重要施工項目同時應經廠商專任工程人員簽認,如有發現缺失,應採取矯正預防措施。廠商各項施工所有之自主檢查結果,應依規定報監造單位核定後,方能進行下一施工項目。

工程主辦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適當之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以擔任第二級品質保證工作,監造單位應視工程規模擬訂監造計畫,依該計畫之材料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查核程序與標準等,於施工停檢點(限止點)辦理抽驗、查核作業,如發現有缺失,應通知廠商採取矯正預防措施,限期複查。主辦機關之工程施工督導小組、安衛人員或考工人員等應定期或不定期督導廠商與監造單位落實自主品質管制與品質保證,並對抽查結果留存紀錄,檢討成效與缺失,經由不斷的修正改善,達成全面提昇工程品質之目標。

工程主辦機關或其上級督導機關或單位(如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研考人員等)則負責第三級工程施工品質評鑑或查核工作,採定期或突檢方式進行抽檢查核及評鑑,以隨機抽樣方式抽查,並以目視檢查或簡易工具量測方式進行施工評鑑,必要時得辦理材料、設備取樣檢(試)驗工作,並查核品管紀錄資料,以評定工程品質之優劣及品管作業之落實與否。依施工品質評鑑或查核之成果,對工程主辦機關及廠商予以適當獎勵或懲處,以督促工程主辦機關及廠商加強施工品質管理,落實品管作業。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講習」參加意願調查

主旨:調查會員參加「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講習」之意願,俾據以辦理招訓事宜。

說明: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講習」營建署數年前曾委由其他相關專業公會辦理訓練,本會會員參加者亦眾;近年來可能因完訓人員已敷實需,已多年未再續辦。

2.爾來公會曾接獲會員對此相關諮詢,並要求公會爭取再次招訓,俾利會員拓展業務。

3.為落實會員照顧及有效運用公會資源,謹此通告  貴先進若有實需請先填寫調查表,本會彙整達足夠開班人數即行籌辦。

理事長 余 烈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講習」參加意願調查表

會員證號:                 姓名:                  

聯絡電話:                 傳真:                  

希望舉辦時間:□週一∼週五 □週六或日

※意願調查表填選後請於1031日郵寄或傳真會本部,以利彙整作業。會本部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淺釋國內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與廢止

李天河 技師

一、前言

國內一般人所習稱之法律,包括成文憲法、狹義之法律、命令、地方自治法規、條約與不成文之習慣、法理、判例、學說等;其中所謂「命令」,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係指「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國內的行政法學者,對此「命令」就有不同的稱謂,例如「法規命令」、「行政法規」、「命令規章」等,常叫人混淆不清(至少筆者曾有很長一段時間被混淆過);本文以「法規命令」稱之,蓋其名稱已見諸於行政程序法(8823日總統令制定公布)第一百五十條有所明文定義,並將訂定法規命令之程序納為該法所稱行政程序之一種(見同法第二條第一項)也。

事實上,六法中與個人日常生活事務最息息相關者,莫過於「法規命令」;故對法規命令,有進一步認知之必要。惟坊間法學緒論叢書或法律刊物,尚乏有關「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廢止等完整論述(不知何故?);筆者僅就搜自國內政府機關法規單位之資料及請益之心得,試圖對「法規命令」之意義與特性、名稱、訂定、修正與廢止作簡要闡釋。

另本文闡釋之「法規命令」並不包括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之「行政規則」、處置過去或目前特定具體事件之「行政處分」及用於處理公務之「政令」等,合先聲明。

二、法規命令之意義與特性

「法規命令」,從字面上看常易誤解為「法規及命令」,其實宜解讀為「法規性命令」;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易言之,係行政機關就未來、一般性或抽象事項,基於法律授權,所為能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其形式上為行政權之意思表示,實質上亦具有立法行為之性質。其一般特性列述如下:

()具有「普遍適用性」。即法規命令適用於多數不特定人民及一般事項,而非特定人或事件。

()具有因時因地制宜之「適應性」。即法規命令是抽象的規定,而非具體的處置,因此在解釋運用時較具彈性。

()具有「法律之效力」。即法規命令形式上為命令,而實質上具有法律效力;此觀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八號,略以法規命令若與憲法或立法院通過之法律並無牴觸,即使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法官,亦難否認其效力而排斥不用之解釋即明。但行政機關如有濫用職權,或有逾越職權而發布者,其法規命令應不發生效力;人民如因此而受有權力或利益之損害,亦得提出申請,聲明異議、請願、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合理之救濟。

()須為「書面法定文件」。即為表示鄭重與公信力,法規命令通常以規章形式,而不以口喻方式為之。

三、法規命令之名稱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其名稱計有七種,即「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例如:考試院訂定公布之「考試院處務規程」、內政部訂定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下水道法施行細則」、「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交通部訂定公布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經濟部訂定公布之「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等。

四、法規命令之訂定

就法律而言,稱為「制定」法律,就法規命令而言,則稱為「訂定」法規命令,用辭稍有不同,合先釐清。法規命令之訂定,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者,應依行政程序法所定程序為之。但法律(例如中央法規標準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意涵,機關可依其法定職權(職權立法)或基於法律授權(授權立法)訂定法規命令;此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略以行政機關只有授權立法之意涵相異其趣;惟不論職權立法或授權立法,均不須函送立法院審議。

()訂定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者,必須是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三項,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或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亦得視為行政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則無權訂定;因此機關內部之司、室、局、處、科、股、組等單位不得訂定法規命令。另外公共團體(如各級公立學校、公立醫院、農會、漁會等)及各公營事業機構,除經特別授權,皆非訂定法規命令之主體機關。

()訂定程序:絕大部分的法規命令由行政院訂定,其典型的訂定程序是(1)提議→(2)草案預告(3)法案聽證→(4)審查通過→(5)發布。簡述如次:

(1)提議:法規命令案除由各主管部會自擬草案(此為傳統作法),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其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2)草案預告:法規命令案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在實務上,行政機關常主動發函通知關切是項草案的民間團體或學術單位(土木技師公會即常被函知並提供意見,即為適例)

(3)法案聽證(或稱法規聽證):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其目的在於將法案起草竣事,完成法案形體後,必要時以聽證方式徵詢有關機關、團體、利害關係人或專家學者之意見,用資進一步修改,以符民意要求。實務上,凡是內部行政法規、機密性法規、緊急性法規或私經濟行為之法規,通常不舉辦法案聽證。

(4)審查通過:由各相關部會所擬訂並完成前揭必要程序之草案,行政院會指派政務委員或由法規委員會,就草案之立法動機、內容及形式等初審,然後報請院會複審通過。

(5)發布: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或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發布。

()施行:法規命令須於公布後始得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二至十五條規定,法規命令之施行日期有三種:(1)自公布日施行。(2)另定有施行日期。(3)同一法律有不同之施行日期及區域。

五、法規命令之修正

法規命令之修正,係指對現行有效之部分內容予以修改、增減或變更。其修正的機關與程序,與法規命令之訂定者相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修正法規命令。(1)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2)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3)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4)同一事項規定於二種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六、法規命令之廢止

法規命令之廢止,係指依法定程序,將現行有效法規命令予以廢棄,而不再適用。其廢止程序與訂定者相同;廢止方式有明示廢止及暗示廢止兩種。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廢止的原因有四:(1)機關裁撤,其組織法或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2)法律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3)法律因有關法律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4)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定並公布施行者。

七、討論與結語

()在法律體系上,法規命令屬於國內成文直接公法之一種;其位階與立法院制度之法律同屬第二階之一般規範;如為授權立法,以訂定依據為其母法,如為職權立法,則其本身為母法。

()國內法規命令,傳統上概由行政機關自擬草案,但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另明定得由人民或團體以一定格式內容提議,應屬民主法制進步之喜事一樁。

()如屬「授權立法」之法規命令,都於條文第一條即明示「訂定依據」;如為「職權立法」者,則於條文第一條明定「訂定宗旨」。故由條文第一條即可推斷法規命令之立法性質。

()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意涵,機關可依其法定職權(職權立法)或基於法律授權(授權立法)訂定法規命令;但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卻少了「職權立法」之明文規定,故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得否再訂定法規命令,已面臨挑戰,並為法界討論之仁智問題。

()事實上,凡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法規命令,仍難免政黨、利益團體、大眾傳播媒體等政治遊說及壓力活動(通常在草案預告或法案聽證過程行之,甚至早在提議階段就已介入),故就政治運作而言,雖較立法院制定法律為不明顯,但同樣並不單純。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從生態工法看印度

黃國艦 技師

前言

據報載「聯合國報告:亞洲五億人傾倒貧民窟」,使我想起一個「窮人很多的國家」─印度(但不是窮國),加上最近幾年「生態工法」成了工程界最熱門的話題,同樣是號稱「動物天堂的國度」─印度,也是生態環境破壞較少之國家。如何減少環境破壞及維持生態平衡,都是工程師們在從事工程規畫、設計、施工、養護、營運各階段時,必須考慮的課題。生態學者列舉歐美、日本等諸多成功案例,就實際成功案例而言,所營造之生活環境,確實是優於目前台灣現況;但同樣注重「眾生平等」的印度,在國人的心目中,印度是個衛生環境不佳的國家。何以有如此大之差異? 實在是值得思索的課題。

窺看印度式之生態工法

印度是一個多種族(20013月之人口統計超過10)、多等級(種姓制度)、多語言(18種官方語)、多神教的國家,完全符合「生態多樣化」的特性;多元的物種及悠久的歷史,形成文化多元化。生態工法常見的理念:1.營造動物之棲息環境2.盡量採行透水路面;如果依此二理念對印度加以評估,印度的動物棲息環境與人類同享,馬路大部分無舖面,兩側無鋼筋混凝土排水溝,符合生態工法設計理念。但印度給人的觀感,卻是環境髒亂、飲食不衛生、交通混亂的國度,同樣是「生態多樣化」卻給國人不同的觀感。「萬物共存共榮」是生態工法的理念,在印度是被普遍的實行,在馬路上可見到的不只是馬,尚可見駱駝、大象、牛、豬、狗、驢子、熊、羊、雞各種動物,如同走進動物世界。何以有此景象?印度人接納「人可以走,車可以走,所以其他動物自然也可以走」的路權觀念,以「眾生平等」的觀點,「萬物都該得到該享的權利」為理念,對於「混亂的交通」是很自然的事!別以為注重生態的印度只是髒亂等負面之印象。由於「不殺生」的信條,印度是動物天堂,不濫捕動物,到處可見野生孔雀(如照片所示)。住宿在森林皇宮改建的飯店裡,你將會體會到受到平等待遇的野鳥是多麼的快樂,白天與你唱和(鳥叫聲的音調隨著旅客的音調而變),晚上吱吱喳喳唱歌伴你入眠,這在台灣再高級之飯店,也無法營造如此之情境。

結語

印度是一個幅員遼闊、地形多變的國家,同時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古國之一,從不同的角度切入,會產生不同的觀感,不同的季節,造訪不同的地點都將令你有不同的感受;如同工程師面對生態工法的感受一樣,「生態工法的多樣化」令工程師對生態工法無法參透,亦產生正反兩極差異極大之認知;如同對生態工法的認知,詢問曾造訪過印度的人,對印度的觀感,有人去過一次後再也不想去,有人去過五次還想再去造訪。生態工法是工程師們回過頭來思索過去慣用的古老工法,研究改進演化的新興工法。有人形容「印度是古老的新興國家」,套用此話,「生態工法不就是古老的新興工法」嗎!

 

城鄉新風貌與綠建築研討會介紹

林傳鐙 技師

一、前言

隨著人類經濟高度的發展,追求高品質與永續發展的生活環境,蔚成新世紀人類共同的願望。台灣巳列在為巳開發國家之內,政府為因應永續發展的潮流,並提昇社區的生活品質與政府再造,自民國八十六年開始推動永續發展「創造城鄉新風貌」運動,並致力綠建築及永續經營之都市發展。

二、舉辦研討會之目的

目前政府己特別注意及有效地利用生態資源來拼經濟,同時為考慮使景觀與環境品質不因為經濟發展而劣化;除了提高資源利用多樣化外,仍須去除目前普遍存在的擠、髒、亂、醜等鄉村都市化之怪象。地球只有一個,台灣也只有壹個;為使台灣人民生活系統與自然生態產生共生共存的自然體系,並提供足夠居住及工作的可及性,發展社區簇群性及溝通性促進生態永續發展並力求保持原有之城鄉新風貌。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為了達成上述之目標,經理事會開會同意,特別訂於中華民國十月廿四日假國立中興大學舉行【城鄉新風貌與綠建築】工程研討會。屆時舉凡有關城鄉風貌、生態工法、水土保持、水資源工程以及綠建築等等相關議題皆會被涵蓋在本研討會中詳細討論之。

三、何謂城鄉新風貌

其實所謂城鄉新風貌之推動,僅僅是一種運動首先要各級政府為達到創造城鄉新風貌運動宗旨,必要以最有效策略,利用在土地及水資源,不斷循環再利用及能源再回收,作為振興都市與城鄉均衡發展運動之主軸。因此每一位國民必須要有共識,對自己地方特殊歷史定位、景觀文化、自然環境生態等等共同建立共識。各地方政府宜主動配合年度預算補助計畫之推動來積極策劃辦理。並著重城鄉在經濟、社區計畫與環境保護三者間的均衡發展,達到城鄉與都市均衡發展。

四、綠建築與生態工法是本研討會之主題

為強調本研討會之特點特別邀請多年來產官學研各界參與創造城鄉新風貌和綠建築的學者與專家們共同分享研究心得與工作經驗,期盼藉由本次研討會的討論及互動,提供工程界更進一步認識與瞭解政府推廣城鄉新風貌與綠建築的意義與實際推展情形,達到推展及提昇台灣城鄉新風貌和綠建築的實質意義。本研討會主要主題內容共有:

1.城鄉新風貌方面,我國因應加入WTO及邁入廿一世紀後拯救經濟之危機,必須使台灣成為「可以生活、可以投資、可以發展」的地區,進而帶動國家競爭力,展現我國的城鄉新風貌,內政部為調和人為與自然環境,創造人性化,綠化,美化城市和鄉村空間文化景觀;已自民國86年開始推動「城鄉景觀風貌改造實動實施計畫」至今,成效頗佳。

2.而綠建築主題亦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的推動下,86年開始進行一系列綠建築相關課題的研究,其最終的目的乃在於提供土木建築界相關人員對於綠建築技術基礎資料的獲取以及其於實際應用層面所面臨的問題探討,使綠建築之觀念及技術落實於實際的應用上,主辦單位有鑑於此,遂舉辦本研討會。

五、結語

本研討會所有題目皆針對與城鄉新風貌和綠建築息息相關之水保、生態與植生工程等保水之營建工程技術與管理,參加學員可經會中共同研討。藉此研討會希望能使人們容易了解與自然環境共存而不是一味開發,使大家認識綠建築之重要性。希望每一位參加學員皆能關心自己生活環境,關心後代子孫的生存權,有智慧的現代人都應該付出這份關心,快來報名參加十月廿四日在台中市國立中興大學,省公會與水土保持局所主動配合政府推動城鄉新風貌公共政策而舉辦之研討會。

 

城鄉新風貌與綠營建研討會

指導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國立中興大學•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水土保持局

協辦單位:中華顧問工程司•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研習時間:9210248301730

舉辦地點:國立中興大學工程三館國際會議廳

費  用:會員600元,非會員800

報名方式:即日起至上課日期前五天截止,將報名表及報名費劃撥收據傳真至公會辦理;預定名額200人;未達70人者,暫緩辦理。劃撥帳號12295196, 戶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報名表請上公會網站下載http://www.twce.org.tw

聯絡電話:(02)8961-3968144李佑霜小姐,傳真(02)2964-1159

講題與主講人:

1.綠建築與水資源工程

─經濟部水利署林襟江副署長

2.鄉村景觀與城鄉風貌

─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王鑫教授

3.綠營建於大地工程之應用概論

─國立中興大學水土保持系馮正一教授

4.綠建築發展機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環境控制組陳瑞鈴組長

5.水土保持工程

─國立中興大學水土保持系林德貴教授與水土保持局謝金德技正

6.德、奧生態工法案例介紹

─台北科技大學土木系林鎮洋教授

7.城鄉新風貌與綠建築之推動

─內政部營建署丁育群副署長

8.九二一災後重建區風貌重建案例

─水土保持局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