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社論主筆:周子劍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雲嘉地區「會員權益、相關法案及會務改進」座談會

時間:921024日(星期五)下午二時

地點:嘉義市中興路103(松村日本料理店)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建築法規排除監造人責任 草菅人命

我國建築法規為確保建築師擔任監造人之權利,在建築法第十三條明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又在建築師法第十八條明定「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再在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九、三三五、三三七、三三九、三四四、三五0、三六四、三六六條中規定監造人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上述條文所指「建築材料」包括混凝土配料之品質及配比、拌合、澆置及養護,鋼筋彎紮及排置,模版及支撐之安裝與拆除,施預力(預力混凝土),接頭查驗(預鑄混凝土)。另有相關條文規定混凝土粒料規格、加用摻合劑配比、水灰比,鋼筋、預力鋼材排紮位置規定,鋼筋拼接等都需經監造人同意。因為監造人要從事上述監造工作,因此行政院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中,規定監造人可以領取建築工程技術服務費中百分之四十五為監造費用。

為以往多數建築工程監造人未執行法定應執行的工作,導致九二一大地震死傷慘重之教訓,監察院對九二一的調查報告指出「橋斷樓塌,皆因監造不實」。於是監造不實的監造人受到法院判刑者不在少數,理由即在未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營建署為了保護監造人規避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竟然在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三三五條,將原條文規定監造人在混凝土構造施工時,應隨同工作進度,查驗鋼筋彎紮及排置、模版及支撐之安裝與拆除、混凝土配料之品質及配比…各工作,並予記錄之文字予以刪除,同時另將與監造人有關之第三三七、三三九、三四四、三五0、三六四、三六六條等全數刪除。

第三三五條修訂為「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管制、檢驗及查驗,並予記錄,其內容於施工規範定之。前項紀錄之格式、簽認、查核、保存方式及年限,由直轄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在最近委託中華建築學會研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書表,將原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監造人應辦理事項全數轉嫁專任工程人員,在監造人勘驗書表中僅規定監造人「建造執照列管事項文件之查核」,變成可以不必到工地實際查驗,只要文件審查即可,完全違反建築法及建築師法之相關規定。這種以法規保障監造人光拿錢不必做事之心態,應受到全民唾棄,本報強烈呼籲營建署不應陷監造人於不義,置自身之職責於不顧,應即刻恢復建築技術規則中監造人應辦理事項之規定,以符合公平正義,並避免草菅人命。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舉行

高雄地區「會員權益、相關法案及會務改進」座談會

﹝本報訊﹞台灣省土木公會於92.10.03在高雄中信飯店舉行「會員權益、相關法案及會務改進」座談,高雄地區會員對會員權益相當關心,參加此次座談會也相當踴躍。

座談會首先由余理事長報告各相關法案推動重點,接續由宋科進理事報告「營造業法及土木建築學科學分認定要點」、吳亦閎理事報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地質法」、梁詩桐理事報告「水土保持法」,並由常務理事施義芳及周子劍針對不同法案提出補充報告,使會員對相關法案之推動有更深一層的認識與瞭解。

會中技師提出多項問題,其中對技師受聘於營造業之擔任專任工程人員時,是否要領取執業執照討論極為熱烈,高雄縣辦事處處長曾家昂提出,沒有執業執照後對會員權益有無影響?受聘營造廠的技師已受營造業法管,為什麼還要由工程會管,工程會祗專門查核技師有無兼職乙事,同時在換領執業執照時又動輒費時月餘,建議公會應列出領執業執照之優點及缺點,提供會員參考,再決定是否爭取執業執照。

余理事長表示,技師擔任專任工程人員要領執業執照,是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提案表決通過,雖然也有反對的聲音,但目前亦無法再開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是否停止爭取執業執照,公會將多方徵求會員意見,以多數會員意見為意見。

另外郭芳俊常務理事提出對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之處分時強調,依營造業法第六十七條,應設營造業審議委員會,管理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懲戒。

另對營造業法的條文,也有熱烈的討論,如第三十五條加諸技師很大的責任,甚至工程估驗也要技師簽字,實在太沈重。陸續有相當多的會員提出不同問題,出席的理監事皆一一詳細解釋,獲得會員熱烈回應,座談會持續四小時於下午六時圓滿結束。

 

座談會場景

 

營建系教職員暨系友會一日遊活動

主辦單位:台灣科技大學營建系系友會

時  間:92111()650台科大校門口集合

行  程:陽明山→富基魚港→富貴角燈塔→淡水→緣道觀音廟

費  用:600(含車資、午餐、保險等)1025日報名截止;系友報名請以ATM轉帳或電匯富邦銀行(代碼813),民生分行帳號00322600051700施義芳帳戶,或電0932-226-115施義芳聯絡,營建系師長及職員請向系辦公室報名繳費。

營建系主任  林宏達

系友會理事長 施義芳 敬邀

姓名

員工

ü

眷屬

ü

素食

ü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備註

 

 

 

 

 

 

 

 

 

 

 

 

 

 

聯絡電話:

手機:

總費用:       (本欄由收費人員填寫)

經辦人員簽章: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測量科科別名稱及執業範圍應無修改必要

﹝本報訊﹞有關測量技師公會提出測量科技師科別名稱及執業範圍修正事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整理各界意見後,於今年九月十二日邀集技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相關單位進行研商「測量科技師科別名稱及該科執業範圍修正草案」。

工程會於近日發文各相關單位當天之會議結論,內容如下:

一、依技師法第二條規定,技師之分科,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有關技師科別名稱之修正,並非僅依考試院意見定之,本會基於技師中央主管機關職責審慎研議本案,如就變更名稱獲致共識,將依技師法規定報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修正之。

二、臺灣省測量技師公會希將測量科科別名稱增加「工程」二字,主要原因之一係因營造業法將測量科技師納為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之一,該會希將該科執業範圍修正納入工程相關事項並修改科別名稱,惟主管機關內政部於本案意見明白表示「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測量科技師之應考資格,應增列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之規定,並應試相關專業科目後始得擔任除測量以外之建築土木工程相關工作」,故在測量科技師應試科目未納入相關工程專業科目前,不宜將相關工程事項納入執業範圍並據以修改科別名稱。

三、技師分科制度著重專業分工,而技師專業資格係依考試銓定之,故技師執業範圍之修正,必須以考試認定之專業事項為依據,現行各科技師執業範圍,係經過嚴謹的程序訂定,故需有實質內容為基礎方可修正,否則任意擴張執業範圍,勢必紊亂專業分工及引發爭議。測量科科別名稱及執業範圍修正草案,經公告徵詢意見,各界意見多數表示反對,本案亦不符合上述修正原則,爰無修改必要。

測量科技師科名擬修正為「測量工程」,另技師公會及政府單位之意見如下: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測量純屬一專業之學門,期經由精準之儀器,量測出精確之數據,提供專業工程人員從事規劃、設計、施工放樣之參考資料;測量數據僅係工程眾多資訊之一環,服務範疇侷限工程人員基本資料蒐集,倘欲以此涵蓋工程領域,定遭以偏概全之譏,本會呼籲科名絕不可更動。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營造業法中專任工程人員所應具備之專業技術,工程測量僅屬其中之一,故將工程測量作業,逕指為廣義之測量工程,並不適當。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測量科技師之應試資格,除土木工程科系畢業者外,其他各類應試人員之資格條件均無任何相關工程之學經歷背景。為確實保障全民福祉及專業分工之品質,本公會強烈反對在應試人員資格及考試科目未變更前,逕行更改各科專業技師之科別名稱。

考選部:技師科別名稱變更後,除涉及考試科別之更名外,相關行政作業亦須配合考量,且該科別名稱已習用多年,是否確有更名之必要與實益,宜併予斟酌。

經濟部(水利署):依政府採購法第七條「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參查測量技師執業內容並未能竟符上揭條文所述「工程」要義。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一、查內政部八十六年所研擬之測量法草案,其測量之定義為:「指以地表為標的,測定其位置、經界、距離、高程、方向、形狀、面積、重力等幾何性或物理性相關資料,與其地圖繪製及資訊管理」,另分基本測量及應用測量二大類,基本測量之事項有基本控制點測設、全國性基本地形圖測製、測定測量基準等,應用測量包括地籍測量、地形測量、工程測量、河海測量、都市計畫測量、礦山測量、森林測量等。二、又測量應用衛星定位測量、地理資訊、遙感探測、影像處理等科技技術。三、鑑於測量之應用領域不僅在工程上,亦包括地政、地圖繪製、資訊管理、遙感探測、影像處理等領域,故建議維持現行科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查目前三十二類科技師未冠以「工程」者除測量科外尚有「都市計畫科」、「資訊科」、「食品科」、「農藝科」、「園藝科」、「林業科」、「畜牧科」、「漁撈科」、「水土保持科」、「應用地質科」等十科,其中該科技術事項與「工程」相關者如「都市計畫」、「水土保持科」及「應用地質科」等;至於各科執業範圍所列事項,主要係依該科技師應試科目及應試資格等定之,是否冠以「工程」二字對其執業範圍並無影響;又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技術人員「測量製圖」職系,下分「測量」科及「地籍測量」科,亦未冠以「工程」二字。測量工作所涉領域廣泛,稱「測量科」已行之多年,並無礙於大眾認知其屬專業技術之一種;另查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公布之營造業法,已將測量科技師增列為得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科別。二、依技師法(下稱本法)第二條規定,科別名稱變更需簽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由本會會商考選部後公告辦理該科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之換發。亦即技師科別名稱有變更時,原領有該科技師證照者須辦理換發(九十二年六底領有測量科技師證書者有三百三十八人,執業者七十八人),在無修正實益下,徒增添行政作業及技師換照成本。

測量科技師執業範圍修正為「從事有關各項測量、製圖、遙感探測、

放樣、土石方、土地開發、工程及空間資訊等之調查、規劃、設計、

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計價、評價、鑑定、施工、養護、檢驗、

監測、計畫及營建管理等業務。」另各技師公會及政府單位之意見: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一、修正內容與該科別技師考選時科目,甚至養成教育時課程,顯不相當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基於其業務之專業性與公益性,其各科執業範圍應與其執業資格或其養成教育時課程具有相當之聯結,否則不僅侵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銓制度,亦將破壞人民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信賴,反而有礙公益之維護,查測量科技師執業範圍修正草案內容,顯然違反前揭基本精神。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一、目前國內測量學系專業必修科目之七十八學分中,攸關工程學科僅「土木工程概論」四學分及「應用力學」三學分,餘均為測量之相關科目,以如此單薄之工程知識背景,冀圖於寬廣、複雜工程案件之設計、施工過程,提供足夠之諮詢與專業見解,必力有未逮,徒犧牲工程品質及危害公共安全。二、測量技師應考科目為「土地資訊系統」、「測量平差法」、「大地測量學」,此三科目係提供精確之測量數據,惟與工程實務毫無關聯,通過此考試之技師,欲投身工程界擔任專任工程人員定無法勝任。三、測量純屬一專業之學門,期經由精準之儀器,量測出精確之數據,提供專業工程人員從事規劃、設計、施工放樣之參考資料;測量數據僅係工程眾多資訊之一環,服務範疇侷限工程人員基本資料蒐集,倘欲以此涵蓋工程領域,定遭以偏概全之譏。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在營造領域,測量技師宜為工程測量技師之簡稱,但與測量工程技師不同,故即使修正執業範圍,對現今之測量技師仍不應適用;依測量技師公會所擬修訂之執業範圍與土木技師執業範圍雷同,應可一併歸入土木技師之行列,毋需另立一幟。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測量科技師之應試科目並未包含任何土石方、土地開發、工程施工及營建管理之任何工程相關科目;遙感測量之進步,為測量環境及技術之進步,已包含於原執業範圍之測量項目。

考選部:各科技師執業範圍之規範,除因應科技進步及行業領域之發展外,允宜從各相關工程市場面及教育養成制度考量,俾由教、考、用等三個層面密切結合,落實專業分科制度,各科別技師之執業範圍宜有所區隔,避免造成執業範圍之爭議困擾。

內政部: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測量科技師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且綜合營造業係指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是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測量科技師之應考資格,應增列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之規定,並應試相關專業科目後始得擔任除測量以外之建築土木工程相關工作。

經濟部(水利署):一、測量雖為工程設計與施工所必要之工作,惟其成果乃製作或擷取圖,以資襄助工程計畫推動,現行測量技師執業範圍已敘明測量技師專業能力。近年工程實務操作系統日趨複雜,工程計畫推動關鍵在於對規劃、設計之了解能力、技術水平、成本控制、進度控制與品質管制等,且測量技師所建議修正增列執業範圍如土石方、土地開發、工程及空間資訊等項目尚涉其他專業,應非測量技師能單獨統合。二、遙感探測為一極有效率之現況資料取得方式,不僅為目前各測量學門中主要研究發展方向,其應用技術日臻純熟,無論大尺度空間測繪,抑或監測搜尋等方面,實務應用範圍相當廣泛,故其執業範圍若以現行規定增列「遙感探測」項目,應已能反映現時科技發展與實務需求。

經濟部(礦務局):一、測量為土石開發之先導作業,實測擬開發土石所在位置與地形,及依據調查所獲得地質等資料作成實測圖,僅係撰擬土石採取計畫涉及技術之一部分;相關技師據以規劃土石採取方法、布置與採取數量等,及依據岩層性質穩定分析最終採取殘壁邊坡規格,施予復整及環境維護等。二、土石開發之調查、規劃、設計及監造,涉及地質、採取技術與安全,復整處理等專業技能,測量工程科技師有否修習上揭技能則不得而知,為維護國土保安及人員安全,宜審慎考量。

交通部:對涉及測量業務部分,宜參考技師養成背景、專業考試科目,適度增修其他相關技師的執業範圍,納入測量一類,以利實際業務之執行。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內政部八十六年所研擬之測量法草案,其測量之定義為:「指以地表為標的,測定其位置、經界、距離、高程、方向、形狀、面積、重力等幾何性或物理性相關資料,與其地圖繪製及資訊管理」,另分基本測量及應用測量二大類,基本測量之事項有基本控制點測設、全國性基本地形圖測製、測定測量基準等,應用測量包括地籍測量、地形測量、工程測量、河海測量、都市計畫測量、礦山測量、森林測量等。測量應用衛星定位測量、地理資訊、遙感探測、影像處理等科技技術。建議執業範圍為「從事有關地表為標的之各項測量、地圖繪製、地理資訊、影像處理、遙感探測等之規劃、設計、監造、施工、研究、分析、評價、鑑定、調查、監測、實測、製圖、資訊建置及計畫管理等業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執業範圍建議修正為「從事大地測量、航空測量、地形測量、河海測量、工程測量、遙感探測及空間資訊等規劃、研究、分析、評價、鑑定、實測及製圖等業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按「各科技師執業範圍」所定事項並非將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列舉之事項全部納入,且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係規定「技師受委託」,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亦明定「各科技師執業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故「各科技師執業範圍」係就與技師科別有關之技術事項,屬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列舉者予以納入。二、執業範圍如擬變更擴大,應以該科技師應試科目或應試資格有修正為前提,修正草案所列「土石方」及「土地開發」所需專業技能,參酌各界意見,核與該科技師經考試銓定之專業技術能力有間,相關修正內容其正當性與合理性確有不足;至於擬增列之「工程及空間資訊」似過於空泛,易造成與其他科別技師執業範圍之爭議;另遙感探測係測量方法之一種,無須於執業範圍中明列。三、綜合各界意見,如測量科技師執業範圍仍予修正,建議為「從事大地測量、航空測量、地形測量、河海測量工程測量及有關地表為標的之各項測量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評價、鑑定、施工、實測製圖、資訊建置及計畫管理等業務。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按圖施工」

不應兼負監造責任

周子劍 技師

(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內政部營建署發函各縣市政府、營建業各相關公會、土木、結構各技師公會,召開「研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書表」說明會。該說明會係營建署委託中華建築學會研究,由游教授顯德主持,會中提出之勘驗書表,將監造人之責任完全轉嫁專任工程人員負責,受到土木、結構技師公會出席代表一致抗議,但依據以往經驗,會場上的發言都是言者淳淳,聽者藐藐,尤其牽涉建築師之利益,甘冒天下之大不諱,亦絕不退讓一步。因此只有公諸於世,訴諸社會公評。

首先是主管建築機關建築工程施工勘驗檢查表(表一),以往主管機關至建築工程工地勘驗時,必定要求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監造人到場會勘、說明,而表一卻無監造人到場說明之要求,不知監造人所為何事?

再者是監造人監造查核表格,在該研究案中分成三個表,為監造人放樣工程查核報告表、監造人擋土安全維護措施查核報告表、監造人主要構造工程查核報告表。這三個表故意規避監造二字,而以查核代之。如監造人放樣工程查核報告表(表二),該表第一列說明「依據建築師法第18條規定,建築師應對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負查核之責,有關材料、數量及強度之檢驗,施工方法之指導及施工安全之檢查,應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負責辦理。」可謂張冠李戴,蓋建築師法第18條並無「有關材料、數量及強度之檢驗,施工方法之指導及施工安全之檢查,應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負責辦理。」之文字,混淆視聽,莫此為甚,欺天下人皆白痴耶?

同表第五欄,查核簽章部份僅列建築師事務所,事實上,監造人還包含結構設備之專業技師,故意排除技師心態昭然若揭。

最後一欄,填表說明1.查核專任工程人員施工查驗報告表內容之正確性。變成監造人不去工地監造,僅書面查核即可坐領高額監造費用,公理正義何在?如果營建署可以同意這種作為,不知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等其他部會,在工程採購時付出大筆監造費用的部會,作何感想?

其他監造人擋土安全維護措施查核報告表、監造人主要構造工程查核報告表等二表內容除第三欄為擋土安全維護措施工程,其他完全一樣。另監造人主要構造工程查核報告表,增加第四欄,材料規格及品質證明文件,可以看出監造人只從事文件查核。

有關專任工程人員之表格設計就更離譜,如專任工程人員放樣工程履勘查驗報告表(表四),雖然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第六款規定「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但同款亦規定:「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因此專任工程人員是在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上簽名或蓋章。而非另設計一個表格,將監造人的職責全數移轉專任工程人員,將建築技術規則第335條原為監造人應辦事項,在監造人勘驗表格中不列,而放在專任工程人員之表格中第一列第二款,即是明證。

還有如專任工程人員擋土安全維護措施履勘查驗報告表(表五)、專任工程人員主要構造工程履勘查驗報告表(表六),規定的巨細靡遺,反觀監造人僅係「建照執照列管事項文件之查核」,本末倒置。營造業法第三條第九款對專任工程人員的定義是:「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因此筆者認為,專任工程人員之職掌應與其疑義相配合,即「督察按圖施工」就是「建照執照列管事項文件之查核」。「解決施工技術問題」即是在施工中赴工地解決施工技術問題,同時履勘查驗之表頭應更正為督察報告表,方符合法律規定。

最後,筆者認為營造業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工地主任「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要執行按圖施工,自然需要查驗各項施工過程有無按圖施工,而監造人按建築師法第十八條規定也應該會同查驗各項施工過程有無按圖施工,才能達成三級品管之要求,以確保工程品質。

 


主管建築機關建築工程施工勘驗檢查表

表一

建照號碼:                    建字第                     

申報勘驗項目:                                 

勘驗日期︰             

勘驗項目

辦理情形

勘驗承造人之工程施工進度是否相符

 

工地主任、專任工程人員是否確實到場說明

 

承造人應檢附之相關文件是否齊全

 

抽驗情形

 

 

□合格

勘驗結果:                           勘驗人員:                  簽章

□不合格

監造人放樣工程查核報告表      B14-2-1

依據建築師法第18條規定,建築師應對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負查核之責,有關材料、數量及強度之檢驗,施工方法之指導及施工安全之檢查,應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負責辦理。

建照號碼

        建字號        

查核日期

     年月日

勘驗項目

 

查核結果

□ 合格   □ 不合格

區分

查核項目

查核情形

備註

承造人之工程施工進度之查核

 

 

建造執照列管事項文件之查核

 

 

放樣工程

 

 

四、查核照片(圖說)及說明

 

五、查核簽章

經查核同意會同承造人申報。此致

縣(市)政府工務局(建設局)

 

【監造人】                     建築師事務所印             建築師               簽章

 

填表說明

1.查核專任工程人員施工查驗報告表內容之正確性。

2.「查核情形」應將查核位置於四項中載明,不足紀錄部分,可另於附表中載明。

註:標示「簽章」者請簽名及蓋章。

表二


監造人主要構造工程查核報告表            B14-2-3

依據建築師法第18條規定,建築師應對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負查核之責,有關材料、數量及強度之檢驗,施工方法之指導及施工安全之檢查,應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負責辦理。

 

建照號碼

        建字號        

查核日期

     年月日

 

勘驗項目

 

查核結果

 □ 合格    □ 不合格

 

 

項次

查核項目

查核情形

備註

 

承造人之工程施工進度之文件

 

 

 

建造執照列管事項文件之查核

 

 

 

三、主要構造工程

 

1.模板工程

 

 

 

2.混凝土工程

 

 

 

3.鋼筋工程

 

 

 

4.鋼構工程

 

 

 

 證明文件

四、材料規格及品質

()

1.強度試驗

 

 

 

2.鋼筋無輻射證明

 

 

 

3.出廠證明

 

 

 

混凝土

1.強度試驗

 

 

 

2.氯離子檢測

 

 

 

3.品質保證

 

 

 

五、查核照片(圖說)及說明

 

 

六、查核簽章

經查核同意會同承造人申報。此致

縣(市)政府工務局(建設局)

【監造人】                建築師事務所印           建築師             簽章

 

填表說明

1.查核專任工程人員施工查驗報告表內容之正確性。

2.「查核情形」應將查核位置於五項中載明,不足紀錄部分,可另於B14-2附表中載明。

3.項次四「查核情形」應載明相關證明文件是否符合設計規範。

註:標示「簽章」者請簽名及蓋章。

表三


專任工程人員放樣工程履勘查驗報告表           B14-3-1

1.依據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2.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335條規定,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管制、檢驗及查驗,並予以紀錄。

建照號碼

        建字號        

查驗日期

     年月日

勘驗項目

 

查驗總結

 □ 合格    □ 不合格

區分

查驗項目

辦理情形

備註

承造人之工程施工進度符合

 

 

建造執照列管事項已辦理

 

 

檢視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內容無施工困難

 

 

工地主任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辦理情形

 

 

五、放樣工程

1.依建築線指示圖現場引測無誤

 

 

2.基地尺寸、高程與核准圖及現地相符

 

 

3.公共設施位置與實測圖標示相符

 

 

4.建築物按核准圖於現場放樣無誤

 

 

照片

□有  □無   查驗照片(圖說)及說明

編號︰                    

簽章欄

【專任工程人員】                                                              簽章

填表說明

1.查驗B14-4B14-5各項自主檢查表內容之正確性。

2.「辦理情形」需記載查驗位置,不足記載部分於B14-3附表中補充載明。

3.項次三之「辦理情形」,應標註相關檢視圖說之圖名、圖號資料。

註:標示「簽章」者請簽名及蓋章。

表四


專任工程人員擋土安全維護措施履勘查驗報告表       B14-3-2

1.依據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2.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335條規定,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管制、檢驗及查驗,並予以紀錄。

建照號碼

        建字號        

查驗日期

     年月日

勘驗項目

 

查驗總結

□ 合格  □ 不合格

區分

查驗項目

辦理情形

備註

承造人之工程施工進度符合

 

 

建造執照列管事項已辦理

 

 

檢視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內容無施工困難

 

 

工地主任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辦理情形

 

 

五、擋土安全維護措施

1.地下室開挖方式及安全措施依核准圖說施作

 

 

2.地下室開挖開口部分是否有足夠安全防護應變措施

 

 

3.安全監測系統施作、紀錄及分析

 

 

4.地質改良或基樁施作是否按圖施工

 

 

5.支撐系統符合施工規範

 

 

照片

□有  □無   查驗照片(圖說)及說明

編號︰                    

簽章欄

【專任工程人員】                                                           簽章

填表說明

1.查驗B14-4B14-5各項自主檢查表內容之正確性。

2.「辦理情形」需記載查驗位置,不足記載部分於B14-3附表中補充載明。

3.項次三之「辦理情形」,應標註相關檢視圖說之圖名、圖號資料。

註:標示「簽章」者請簽名及蓋章。

表五


專任工程人員主要構造工程施工履勘查驗報告表      B14-3-3

1.依據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2.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335條規定,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管制、檢驗及查驗,並予以紀錄。

 

建照號碼

        建字號        

查驗日期

     年月日

 

勘驗項目

 

查驗總結

□ 合格 □ 不合格

 

區分

查驗項目

辦理情形

備註

承造人之工程施工進度符合

 

 

建造執照列管事項已辦理

 

 

檢視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內容無施工困難

 

 

工地主任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辦理情形

 

 

五、擋土安全維護措施

模板

1.模板規格、尺寸及數量正確性

 

 

2.支撐材規格、尺寸及數量正確性

 

 

3.模板組立符合施工規範

 

 

4.主要構造斷面尺寸依核准圖施工

 

 

混凝土

1.澆置前準備工作是否完成

 

 

2.混凝土強度確認(前次)

 

 

3.混凝土抽樣數量、頻率是否依規定辦理

 

 

鋼筋

1.鋼筋材料數量、強度及品質檢測確認

 

 

2.鋼筋加工、組立順序確認

 

 

3.鋼筋施作符合施工規範

 

 

鋼構

1.鋼材品質、材料、強度確認

 

 

2.焊材、焊接工具材質數量確認

 

 

3.螺栓強度、數量確認

 

 

4.鋼承鈑強度、數量確認

 

 

六、材料規格及品質

鋼(構)筋

1.強度試驗

 

 

2.鋼筋無輻射證明

 

 

3.出廠證明

 

 

混凝土

1.強度試驗

 

 

2.氯離子檢測

 

 

3.品質保證

 

 

照片

□有  □無   查驗照片(圖說)及說明

編號︰                    

簽章欄

【專任工程人員】                                                                        簽章

填表說明

1.查驗各項自主檢查表內容之正確性。

2.「辦理情形」需記載查驗位置,不足記載部分於B14-3附表中補充載明。

3.項次三之「辦理情形」,應標註相關檢視圖說之圖名、圖號資料。

4.項次六之「辦理情形」應載明試驗數量、頻率及試驗結果。

註:標示「簽章」者請簽名及蓋章。

表六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最新自動化建物傾斜扶正工法簡介

(Jacking of Grout Method)

宋永鑾 技師

壹、前言

近年來由於地震及建築工程地下室之深開挖之影響,造成建築物產生不均勻沉陷而傾斜,目前國內所採用之一般扶正工法種類繁多,各具有優缺點,唯大多數工法費時、費工且容易造成建築物二次傷害。嚴重者更可能對鄰房造成影響,另有些建築物限於環境無法採用現行之一般工法施工,因而至今仍未扶正,除具有潛在之危險性,亦使得其本身居住品質及不動產價值下降。本工法簡稱JOG工法(Jacking of Grout)在台灣、日本及韓國計有120棟以上之扶正案例實績,是採用日本新開發之急速高強度發現型恆久性超微粒子水泥漿以自動化方式控制注入時間、注入量、凝結時間及注入頻率,並配合各項監測系統,使各種不同構造之建築物在各種環境下均能採用此工法確實復原因不均勻沉陷傾斜之建物,並使二次傷害減到最低,同時並以實例說明本扶正工法之特長,提供各位工程界先進參考。

貳、JOG工法之特長

1.建物周圍不需進行大規模挖掘作業。2.施工期短(通常23週間)3.對建物不做局部勉強之施壓,所以對建物之二次傷害可減至最低。4.不影響隔鄰建物,只對目標建物進行扶正工作。5.無噪音、無震動的工法。6.大規模之建物亦可扶正。7. mm之單位精度調整復原。

參、JOG工法之適用範圍

建築物由於鄰近工程開挖影響或地震時土壤液化使地盤產生不均勻沉陷而造成傾斜,JOG工法是最適用之復原工法。

()適用條件:1.直接基礎構造之建物。(適合筏式基礎構造,獨立基礎之基腳如有相當的底面積亦適用)2. 仍保有建物(含基礎、地中樑)剛性之構造物。

()不適用範圍:1.基樁基礎構造之建物。2.建物之主要結構(樑、柱、版)已彎曲、破壞之建物。

()必須慎重檢討的條件:1.基礎附近或下方維生系統及附屬建物之現況。2.支持地盤是壓縮性土壤所構成。(粘性土壤因特有壓密排水速度之不同會產生不同壓縮之情況,為推定收束值,需反覆的作上移g再下沉測定g再上移之作業。)

肆、施工流程

()假設工程

1.設備用地:設備用地及材料存放需要30~40 m2左右,為了防止災害發生,須以安全網施作安全措施。

 

 

 

 

 

 

 


圖一 現場施工機具配置

2.工程用電氣設備:機械設備所需(3220V2KW以上動力用電)之電源,由電源連接至主機設備之一次配電盤為止。鑽孔用(單相110V2KW以內)及量測用(單孔110V2KW以內)由屋內插座提供即可。

3.工程用水:在主機設備處,提供3040 l /min左右之自來用水。

4.配管配線之概要及其保護設施:如果橫過道路之現有排水等管線無法利用時,於橫過道路處埋設∮150mm之管線,作為工程配管配線使用,其配管配線概要圖如下:

 

 

 

 

 

 

 

 

 

 

 


圖二 配管配線概要圖

5.設置注入管、開關閥、配管等之空間:扶正工程施工時須在地下室內設置注入管、開關閥、配管等,因此在施工期間,需空出部分空間以供工程施工使用。

 

 

 

 

 

 


圖三 開關閥

 

 

 

 

 

圖四 注入管全圖

()鑽孔作業

由結構體之載重、基礎剛性及鄰接建築物之狀況來判斷,在適當之位置進行穿孔貫穿至基礎下端。為達到平均注入之目標設置複數的注入管使其管口先端位於基礎下端位置,並於所定的孔位處以螺栓固定於混凝土面上,以鑽孔機鑽孔。

用∮100mm的套管貫穿樓板,碰到大底承壓版時以∮40mm套管注水穿孔貫穿至基礎下方。

另外,若有地下水噴出之情形時,則以瞬結藥液水泥漿注入等對應之。

 

 

 

 

 

 

 

 


圖五 鑽孔

()注入管設置

鑽孔完成後,將注入管放置所定深度注水排土。為確保平面之平整性,將注入管頭部分埋設於板注入孔∮100mm部分,並設置鐵蓋以防止注入時溢漿。

 

 

 

 

 

 

 

 

 


圖六 安裝注入管                      圖七 完成圖

()配管、配線及監測裝置設置

將已設置之注入管與自動切換閥裝置及幫浦連接,然後分別與集中控制盤連線,以及裝設必要之監測設備。

 

 

 

 

 

 

 

 


圖八 配管配線                    圖九 基礎底部隆起變位計測

()注入

配合灌注目標所需,調整藥液水泥漿配比,並由中央控制盤控制間歇開關系統時間等,並遵照以下要領施行注入作業。

1.反力形成注入:透過各注入管,以間歇性方式注入具割裂滲透性質的中結性耐久藥液水泥漿於基礎下方支撐地盤內。於注入管中心形成半球狀之改良體,藉由此改良體之擴大而對支撐地盤作強制性壓密強化,使地盤充分產生反力。

為使結構體之荷重於反力形成時有效作用,配合變位反應作微調之處理,灌注採用間歇式注入方式,加上注入方式專用之自動切換閘門,集中控制裝置等相關電腦控制系統,利用變位量測裝置可掌握結構體的傾斜水平變化,配合復原狀況,隨時調整間歇注入之設定值。

2.扶正注入:扶正注入方式乃利用藥液水泥漿注入地盤時所發生強大的『液體楔形力』將不均勻沉陷結構體上抬扶正之技術,持續注入之瞬結性藥液水泥漿,由於先行注入地盤產生割裂滲透之凝固體尚在強度形成途中,因此可容易對其產生脈狀割裂滲入。

所注入之藥液水泥漿在特定領域內以液狀進行擴張行為,但也同時由於本體的初凝時間,而產生流動的制止力,因此在細薄的圓盤狀液層上下傳導強大的壓力,此壓力稱為『液狀楔形力』,是注入方式的基本性能作用,舉例而言『液狀楔形力』以∮2.00m口徑作用於1個點,平均產生2MP的壓力,此壓力隨結構體重量等會有所改變,此時採用可調整注入作業順序之間歇式注入方式作業,以一台幫浦對應相當數量之注入孔,而且可使結構體之重量集中於1個點上,並利用已形成之地盤反力之蓄壓作用,產生抬升力。

3.縫隙產生時之充填注入:於達到所定扶正目標值,完成送水作業後,使用中結性藥液水泥漿進行注入以填補周邊產生之隙縫,使其整體受壓狀況平均化。

4.測定『再沉陷』:針對土壤回復作用所產生的再沉陷進行量測,同時檢核地盤下方之壓密性。並由回沉曲線來推估其收束值,以作為是否達到扶正目標值之參考。上述流程作業雖成一系統,於扶正注入時,標準上需反覆上述的23作業,使結構體逐漸朝扶正目標值接近。

()復原會勘

()注入管之切斷撤除及器材設備撤除

伍、JOG 工法扶正示意圖

陸、管理計劃

()監測管理:扶正監測方式,基本上使用垂球、經緯儀、雷射水準儀,並將高精度變位計測儀裝置信號的超音波感應器集中管理讀取、藉此可隨時同步顯示JOG控制之基本資料,進行構造物扶正監測。

 

 

 

 

 

 

 


圖十 WDS-150高精度變位計測儀            圖十一 雷射水平計測

()外部管理:除了注入對象構造物的變位量測之外,另外對外圍周邊之變化狀況亦需進行監測管理。於必要時,中止工程進行,檢討因應對策。

()藥液水泥漿溢出管理:在使用間歇式注入方式時,由於初凝時間的關係,需時常檢查是否有藥液水泥漿溢出至所定範圍外而造成工程無法順利之情形,特別是維生及排水管線相近的地方,需多加注意。

柒、板橋市某大樓案例介紹

扶正前狀況

板橋市某大樓受到鄰棟地下開挖工程之影響造成不均勻沉陷,當時僅有稍許之傾斜,又因921地震影響使其傾斜情形加劇。

921震災後實施測量結果,東西向傾斜率為1/1000,南北向為1/149。鄰棟建物地下開挖時造成地盤支持力偏向北,推測在地震時因為加速度之影響而造成傾斜率增大。

扶正後狀況

1.監測點及注入孔配置:標的物四周之主要水平監測,及其注入孔配置如下圖。

 

圖十二 注入管配置及剖面示意圖

2.施工前後量測數據比較表:施工後量測結果,測點3抬升60mm,其餘測點之數值也比施工前計測值大,而以測點3為基準點之相對水平差如下表,顯示建物傾斜已修正至垂直狀態。

 

測點1

測點2

測點3

測點4

施工前沉陷量(A)

-113

-34

0

-78

施工扶正量(B)

+173

+93

+60

+138

施工後時水平(A+B)

+60

+59

+60

+60

以測點3為基準的最後沉陷量

0

-1

0

0

表一 最終測量結果(mm)

3.施工前後數據量測示意圖:以測點3為基準,其施工前後相對水平差量測結果如下圖所示。

測點2

 
 

 


 

 

 

 

 

測點4

 

測點3

 
 


圖十三 施工前量測                      圖十四 施工後量測

 

4.施工前後之照片比較

 

 

 

 

 

 

 

 


圖十五 施工前                            圖十六 施工後

 

 

 

 

 

 

 


圖十七施工前北鄰建物間距離=55mm      圖十八施工後北鄰建物間距離=300mm

捌、結語

綜上結果,本工法之特點歸納:1.本工法注入時借由配比設計可調整其瞬間凝結時間,因此藥物注入範圍可有效控制,而不致影響鄰房及附屬設施。2.本工法採自動化方式控制注入量與時間,並借由其監測系統與中央控制系統之聯結,可有效控制其抬升量與傾斜量。3.本工法對建築物整體地盤進行平均注入,其每次抬升高度以mm計算,對結構體之影響及損傷可降至最低。4.由傾斜量與水準推移圖顯示,如建築物之地層屬黏土層,於扶正過程中會有回沉現象,直至達扶正之目標值且呈穩定狀態時,扶正工作完成。5.如在施工前、中、後應作好標的物之各項調查工作,如建築物之現況、地質狀況、維生管線、鄰房現況等,另外施工中更須加強進行水平、傾斜、變位、隆起等各項監測工作,以便適時調整注入之時間、配比與注入量,使得扶正之二次傷害可以降至最低,而能得到預期之效果。6.除經由板橋市某大樓扶正過程與結果外,日本土木技術期刊第5011號及日本土木學會誌20038月號曾詳述本工法之理論與材料實驗數據,並有120件以上之扶正工程實績。由此可得知本工法具有上述之優點,為一值得推廣之扶正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