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5】社論主筆:洪建興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高雄地區「會員權益、相關法案及會務改進」座談會

時間:92103日(星期五)下午二時

地點:高雄市大仁路43(中信飯店二樓紅寶廳)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落實三級品管 提昇工程品質

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對全國各大小工程展開全面性之工程查核,常發現工程品質良莠不齊之現象,尤其是基層單位之工程,其施工品質越有低落之情形;且發現工程品質與廠商規模大小也有重大關連,規模小的廠商,其施工組織較不健全、施工機具不齊全及施工經驗缺乏,施工品質也越低落。綜合其原因為三級品管制度落實與否,影響工程品質甚巨,落實三級品質管制作業之工程,品質大都優良;而三級品質管制作業未見落實之工程則工程品質便非常低落。

近日工程會委託調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歸納幾項與工程品質低落有關之主因:一為一級品管施工廠商之組織未健全,施工機具不齊全;二為二級品管之監造單位未落實工程查驗及材料取樣試驗等監造工作;三為三級品管之主辦單位,未作好工程督導及品質管制作業未落實;四為惡性搶標、決標金額過低,致使有偷工減料之情形;五為施工地點過於偏遠,施工機具及材料不易到達等。上述現象均與三級品管作業落實與否有重大關係。

一級品管之施工廠商若能健全品管組織,確實作好品質管制作業,其自主檢查詳細分項施作且依設計圖說量化檢查及紀錄,不合格品依契約管制及有矯正預防措施,材料依合約規定確實抽取足夠數量試驗,則工程品質自然不差。二級品管之監造單位若確實設置合格監造人員,落實工程查驗及材料設備品質抽驗工作,品質不符依約處置及缺失追蹤改善等,則二級品管工作便能落實。三級品管之主辦單位,確實編列品管費用,審查監造計劃及品質計劃及落實品質督導工作。不惡性競爭低價搶標,不偷工減料,偏遠地區依契約規定,確實落實三級品管工作,如此工程品質優良可期。

 

省土木技師公會於南區辦公室舉行

「會員權益、相關法案及會務改進座談會」

﹝本報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會員權益、相關法案及會務改進座談會」於920(週六)下午二時在省公會台南辦公室舉行。座談會內容包含簡報及討論工程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營造業法等新法令詳細重點,省公會特別邀請法令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楊錫安處長蒞臨指導並參與討論;工程會除派員參加北、中、南場次之研討並給予經費補助外,由於係新法令內容研討,省公會亦向工程會申請並經核可給予參加座談會技師之『訓練積分』。余理事長與全體理、監事全程參與座談,立法委員張秀珍亦到場致意;南部之會員踴躍參加此次會本部主辦之研討,充份表現南部技師對公會的支持與對權益的高度關心。

座談會首先由余理事長報告公會各相關法案推動重點、結果與待努力事項,為使會員能更深入瞭解各法案之條文內容,特別安排第一階段先由李順敏監事進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Power Point簡報;李監事報告後,余理事長、楊處長及各理監事與在場會員就上述條例進行詳細討論與意見交換。會中洪建興理事、吳朝景常務、宋科進理事及蕭家珍技師等多人提出目前公務機關未依據上述條例實施設計監造之採購發包違法情形等多項問題,楊處長回應表示希望大家不要姑息,必須勇於檢舉,工程會一定會嚴辦,其途徑則為可逕向工程會「採購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舉。

第二階段由宋科進理事簡報「營造業法」、梁詩桐理事簡報「水土保持法」等與技師權益相關之法案;最後由施義芳常務理事綜合報告各項法案立法之過程。對於公會不遺餘力爭取會員權益,全體理監事獲得在場會員熱烈的掌聲鼓勵。

第三階段為會員福利、會務改進與會員進行綜合座談及聯誼,其中有多位技師提出頗具深度之問題,均獲現場理監事完整詳細回應,希望能替會員解決受聘營造業之問題及工作業務上之疑惑。

座談會共進行五個多小時,參與座談的技師朋友除了帶走厚厚一疊書面資料外,相信對於幾項新法令、會員相關權益問題有了更深一層的認識與瞭解。

余理事長於會中致詞,左三為張秀珍委員,右二為楊錫安處長

座談會場景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技師申請換發技師執業執照

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得向工程會提出申請換照

﹝本報訊﹞技師執業執照未載明效期者,依技師法第七條第七項規定,該執業執照之效期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屆滿,如未辦理之技師應注意有效期限,以免喪失權益。

有關技師因執照效期屆滿得向工程會提出申請換照之時限,基於符合技師法第七條第四項執業執照有效期間為四年之規定,爰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後段及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日之三個月前申請換發執照」,係指技師於執照效期屆滿日前三個月起向工程會申請換照,例如執照效期屆滿日為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該技師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可向工程會申請。

依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第四條規定,技師於執照效期屆滿前申請換發執照,應檢具經所屬公會審查證明之業務登記簿。技師依技師法第十五條規定,應將其承辦案件逐案記載於業務登記簿,至於登記簿記載事項之正確性則應由技師自行負責,技師公會尚無須就業務登記簿實質內容進行審查,公會僅需就技師於承辦業務期間是否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確實加入公會進行審查即可。會員於申請訓練積分審查登記時一併將技師業務登記簿送公會審查。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開始辦理訓練積分審查登記作業,如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洽省公會會員服務專線諮詢。

 

中華民國仲裁人協會 隆重舉行年度會員大會

﹝本報訊﹞中華民國仲裁人協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下午六時在板橋隆重舉行,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理事長蔡榮根、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理事長藍朝卿、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理事長蘇錦江、台北市冷凍空調技師公會理事會王長春、台灣營建工程仲裁協會代理事長王川傑等友會理事長親自蒞臨會場祝賀。

中華民國仲裁人協會理事長余烈致詞時表示:兩年多前,本於維護我國仲裁制度的永續成長與發展、聯絡仲裁人間之情誼、照顧仲裁人權益,我們發起創立中華民國仲裁人協會,並經主管機關內政部及法務部核准備案後開始運作。成立之初所面臨的兩大問題,第一為工程會的採購爭議調處並非限於訂約前的採購爭議而是擴及履約階段的爭議調處,造成爭議調處案件激增、案子大塞車,也使得仲裁案件量急速萎縮。第二項問題是仲裁機構收取40﹪甚至60﹪之行政事務費,三位仲裁人的裁判費、權益嚴重受到擠壓、剝奪,相當不合理。有必要與三個仲裁機構進行磋商調整。

一年多來,我們多次拜訪工程會郭主委、相關主管,雖然曾獲郭主委當面同意將採購爭議調處限於採購、發包之訂約前階段,履約階段之爭議則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拜訪後本會並立即去函再次確認,但工程會卻立場搖擺回函婉拒本會之建議。經過這些努力我們覺得工程會誠意不夠,只有推動採購法修法才有可能改變現狀。

最近我們更看到以交通部為首的一些部會在工程招標文件上刻意刪除仲裁條款,本會亦多次行文交通部表示關切,並去函工程會及監察院述明其不當之處。這些部會抗拒、排斥仲裁制度的原因、理由很簡單,因為仲裁每打必輸,贏的案件不多,只是輸多輸少而已!這種心態令人啼笑皆非,要知道仲裁沒有輸贏的問題,只有合法、合理與公平正義的問題而已。這些部會像逃避聯考的小孩,也背離先進國家大步邁向專業工程仲裁時代,逐漸取代訴訟的世界潮流。試問有數佰位甚至上仟位之仲裁人成員包括律師、各類科技師、教授,可能全部都偏袒營造業者,全部被關說影響嗎?工程主辦機關的官員普遍不滿意仲裁判斷的結果,追究其原因不外乎原本就是訂立了一本不公平的工程合約,其中條款如可歸責於承包商的工期延誤必須處以逾期罰款,但因主辦機關原因或非可歸責於承包商之工期延誤只給工期,不給任何停工損失或補償、合約(設計)之某些工程數量與實際完成數量差距太大、有關追加()工程數量部份雙方認知差距太大時,由乙方提出經甲方核定等,這些定型化契約的條款內容與工程主辦機關一貫作法在威權時代或許可行,但卻不合乎公平正義原則與合約之前甲乙雙方係站在平等地位之現代化民主現況及趨勢。這種心態調整就好比男人必須慢慢接受與太太在家庭中是平等對待、互為從屬之夫妻關係一樣。這些官員正確的作法其實應該是先接受業界與工程會所共同擬定的『公平合約範本』條款內容取代長久以來的定型化(不公平)合約條款,未來如果雙方有任何問題,依據這些合約規定,不必去仲裁就可以解決,剩下的爭議相對減少。當然也將大大改變目前仲裁判斷結果之統計資料。

以上這些見解提供大家參考,在今天的大會提案討論時,我們將會進一步詳細討論、交換意見,最後的大會決議將作為本協會未來努力的目標與方向。

各友會理事長致詞時均肯定仲裁人協會及余理事長的努力與貢獻,並給予祝賀,大會並邀請李復甸教授主講「仲裁人報酬之芻見」,演講大綱有仲裁人收取報酬之原則、仲裁機構收取費用之原則、目前我國施行制度不合理之處、修法之建議等,精闢的內容令大會增添不少光彩。

歡迎仲裁人踴躍加入中華民國仲裁人協會,意者請洽(02)2961-4865許素梅小姐。

 

 

大會主席余理事長致詞

 

仲裁人踴躍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採購法」唬得了綁標者麼?

蕭家珍 技師

述及「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設計監造管理;又「採購法」第39條第1設計、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第2項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設計、施工或供應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得知監造屬於技術服務範疇,惟監造是否屬專業服務、管理專案管理項目?似乏明確解釋文,答案若是,則依第39條第2項明文限制,同一工程之設計監造兩項業務不得委託給同一負責人或其合夥人;答案若非,即監造非屬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則依第1項既屬不得委外專案管理之項目,則採購機關勢必要保留自行監造,倘無此適格人員編制,將如何處理?或許可巧辯曲解為法律列舉得委外項目以外之漏列項目,雖無「等」字概括性含義字眼,除非法律有「列舉項目以外不得委外」之禁止規定,否則就不能反面解釋為法所不許或禁止事項,故仍可便宜行事將設計監造兩項業務合併委託給同一人或其合夥人,這與綁標二字祗在立法說明欄出現,而不能列入法律條文並加以定義說明,與「建築法」中關於政府機關編制內具有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資格者得從事機關自辦工程之建築物設計、監造等業務之立法模式,以多種法律名詞表示一件事務,連其範圍都未加界定,致法律條文模糊隱晦留下無窮解讀紛爭,確有異曲同工之妙,此惡法更埋下諸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陷入法令必備而無法發揮功能之冗員累贅,製造營造業內部矛盾衝突內耗,無暇無力對抗綁標病毒,是故古人所謂「惡法勝於無法」之名言應改寫成「惡法不如無法」,以免弱勢行業永如鹹魚無翻身機會。

建築業界都知道監造權乃貫徹綁標利器,無論監造是否屬於專案管理項目內,它屬第7章罰則第8889兩條獨漏字眼,依我國刑法第1(罪刑法定主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是以假監造權遂行綁標為法律所雙雙遺漏而無從繩之以法窘境,倘綁標者濫用監造權從其他工程項目苛求刁難阻撓工進,光逾期罰款20%一項就足以迫使承包商就範達成綁標目的而不漏痕跡,無怪乎綁標者大可肆無忌憚地公然遂行綁標不必擔心有東窗事發危機,除非契約中明定只要承包商能舉證有綁標之嫌項目一項以上即有權要求撤換監造人之衡平條款,當然在查證期間不計工期是絕對必要的,否則任何法律或契約條文之衡平條款都將流於具文,營造業將永遠是綁標者宰割之俎上肉。

 

台灣省土木技師會福利委員會

各社團聯合召募社員報名表

本人願意參加下列社團,並成為社員(92年度)

1.□登山社

5.□攝影社

9.□野營社

2.□業餘無線電社

6.□影音研究社

10.□保齡球社

3.□羽毛球社

7.□棋橋社

11.□書茶社

4.□高爾夫球社

8.□籃球社

12.□游泳社

備註:

一、依第六屆92.5.8第十一次臨時理事會議及92.9.5第十次理事會決議辦理,歡迎各位技師先進踴躍參加,惟每人以參加三個社團為限。

二、各社團新社員入會費500元、年費100元。

三、即日起受理登記,請將報名表傳真至02-29641159;費用劃撥12295196,戶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會員証號

姓名

通訊處

聯絡電話

 

 

 

(O)

(H)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保齡球社

92國慶保齡球歡樂友誼賽活動

比賽時間92105(星期日) 報到時間12301330(請踴躍準時參加);比賽時間14001600;自由活動,比賽結束至1900(可任意使用健身房、撞球桌、保齡球、漫畫王、網咖)

比賽地點:台北縣三重市中央南路631B1F【飛龍保齡球館】(02)2976-3325

報名資格:省公會、友會技師及會務人員和其最甜蜜的家人

報名費用:每人新台幣200元整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三日止或現場報名 

聯絡人及電話:公會楊如玉小姐(02)89613968-143,傳真(02)2964-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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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保齡球社活動回條

地點:飛龍保齡球館   日期:92105(星期日) 下午1230

會員證號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通 訊 處

聯絡電話

 

 

 

 

 

 

 

 

 

 

 

 

 

參加人數 本人及眷屬共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淺釋國內法律之制定修正與廢止

李天河 技師

一、前言

在民主國家,法律之制定概由議會為之;在國內,就狹義之「法律」而言,係指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含法、律、條例、通則)。例如晚近制定公布且與技師切身有關之營造業法(9227日制定公布)、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9272日制定公布)及迭經修正之技師法(361027日制定公布,91626日第六次修正)、水土保持法(83527日制定公布,89517日第二次修正)等。每當前揭法律在制定或修正時,屢見各相關利益團體(如各技師公會、營造公會、工程技術顧問協會等)競相角力,甚至有勞各政黨及立法委員介入運作,好不熱鬧;在看熱鬧之餘,其制定或修正之門道,實有一探究竟之必要。

因此,筆者試圖就國內「法律」之「制定」(包括制定機關與程序、公布與施行及其與生效之關係)及「修正」(包括原因及方式與內容)作簡要闡釋;同時對於法律一旦須廢棄不再適用時,其如何「廢止」(包括原因、程序與方式)一併說明。

二、法律之制定

()制定機關:

國內法律之制定機關為立法院,此於憲法第一百七十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著有明定。地方議會雖有立法權,例如「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地方議會得訂定與人民權利有關之「自治條例」或與人民權利無關之「自律規則」;但其雖名為「條例」,僅屬地方性法律,非前揭定義之法律,故國內「法律」之制定機關為立法院,殆無疑義。

()制定程序:

立法院制定法律案,典型的程序是(1)提案→(2)立法聽證(3)審查→(4)黨團協商→(5)院會三讀→(6)()議→(7)咨請總統公布。簡述如次:

(1)提案:法律案須向立法院提案,絕大部分由行政院提出,其次為考試院,另依大法官會議解釋,監察院與司法院亦有提案權;立法院之提案須由立法委員三十人以上之連署或以黨團名義(不受連署之限制)提出。提案應以書面提出,並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亦不得以臨時提案提出)

(2)立法聽證:為求制定之法律符合民意及合理可行,有必要廣徵利害關係人或有關團體之意見,立法院委員會通常會基於職權,舉辦公聽會;公聽會之報告,僅做為審查法案之參考。

(3)審查:由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或各相關委員會之聯席會議就法律制定之時宜性、客觀性、實效性及公平正義等原則先行依序按聽取議案旨趣說明與答詢、逐條審查、保留院會發言權,完成審查,並作成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4)黨團協商:通常於提案進入二讀會前行之,旨在使朝野黨派在平等、尊重及和諧氣氛中溝通,以利議案圓融順利通過及責任擴散。原則上於每星期三舉行,過程不公開,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其協商結論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另據筆者了解,協商代表常以交談、閒聊方式凝聚共識,某些法律案(例如營造業法立法)會准許相關代表列席。同時,為免延宕議案審議,如議案交黨團協商逾四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據了解,黨團協商施行以來,仍有弱化委員會審查功能及阻礙議案審議時程之負面缺失,亟待彌補。

(5)院會三讀:通常僅對法律案及預算案適用;「第一讀會」由院會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僅為短暫之過程,但很多人以為委員會審查就是一讀會);一讀會後依議案性質決定1交付委員會審查。2逕付二讀。3不予審議。「第二讀會」係為院會實質討論各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之法案的程序。實務上會優先討論委員會審查意見,如未被採納,即討論行政院版提案(營造業法立法即為適例)。「第三讀會」指應於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舉行之審議程序。實務上,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通常只作文字之修正,不再為實質問題辯論,最後並將議案全案付表決,表決通過即算完成立法程序。

(6)()議:立法院為避免立法草率,於通過法律送達行政機關前,得由立法委員四十人以上之連署提案,使該法律案回復至未決前之狀況(即「復議」);又如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惟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接受該決議。

(7)咨請總統公布:立法院通過之法律須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收到後應於十日內公布之。

()公布:

法律之公布,是國家將法律向外表示之行為。依現行憲法之規定,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始具備公布法律之要件。國內法律之公布,多採用「公報公布」法,並兼採「揭示」法。

()施行:

法律須於公布後始得施行,並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二至十五條規定,法律之施行日期有三種:(1)法律自公布日施行。例如技師法第五十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2)法律另定有施行日期。例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營造業法第七十三條:「本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3)同一法律有不同之施行日期及區域。例如法條如規定:「本法施行日期及施行區域,由××機關以命令定之」者。

()公布施行與生效之關係:

原則上,法律一經公布後施行,施行後應即生效;然則國內現行法律並不盡然如此,而是兼採下列兩種方式:

(1)同時施行主義: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例如營造業法於民國9227日公布,應算至29日方發生效力。

(2)異時施行主義: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五條:「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意即法律生效日期因區域不同而不一致;例如戒嚴法僅適用於戒嚴時期內警戒地區或接戰地區內,其各地區生效日期即不一致。

三、法律之修正

法律之修正,係指對現行有效之法律部分內容予以修改、增減或變更。須強調者為法律之修正亦屬法律案,即有權提出或制定法律者,亦有權修正法律,其修正的機關與程序,與法律之制定相同,且須由總統依法公布之;其修正原因及修正方式與內容如下:

()修正原因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修正法律:(1)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2)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3)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4)同一事項規定於二種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修正方式與內容

根據台灣大學張劍寒教授之歸納,法律修正有增言、更換、取代、合併、刪除、修飾等六種方式;常見之法律修正內容有:(1)關於法律名稱之變更事項。(2)關於法律條文之增減事項。(3)關於法律條文內容之修改事項。

四、法律之廢止

法律之廢止,係指依法定程序,將現行有效法律予以廢棄,而不再適用。其廢止原因、程序與方式如下:

()廢止原因

依中央標準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法律廢止的原因有四:(1)機關裁撤,其組織法或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例如因社會部之裁撤而廢止「社會部組織法」。(2)法律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例如因解除戒嚴終止勘亂,而於民國8051日廢止「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3)法律因有關法律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例如國內假如廢止刑罰,則其為了施行刑罰而制定的「刑法施行法」,將因失去依據而廢止。(4)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定並公布施行者。例如懲治貪污的新條例公布施行後,舊條例即應廢止。又如「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於9272日公布後,「顧問機構管理辦法」即於9286日發布廢止。

()廢止程序與方式

法律之廢止案,由原法律之提案人或機關提出,其程序與制定者相同(但實務上因無文字修正問題,故不經三讀程序),且須由總統依法公布之;其廢止方式有:

(1)明示廢止:例如法律本身定有施行期限且屆滿者,或於新法中明定廢止,或經立法院決議廢止者。

(2)暗示廢止:例如法律所規定事項或施行區域完全廢止消滅,或同一名稱性質之法律有新法公布者。

五、討論與結語

()目前立法院制定法律過程中,多見「逕付二讀」作法,顯非所宜。筆者認為仍應交付委員會作專業審查;甚至除了事涉機密、緊急、私經濟行為之法律案外,並應多辦「立法聽證會」,以集思廣益,博採周諮,制定符合民意、合理可行之法律。

()依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修正後之規定只有修正後發生之事實始有適用;但法律如有溯及效力之規定,則有溯及之適用(例如刑法採從新從輕主義,其修正後之輕規定適用於修正前之犯罪行為)

()法律之廢止程序,與法律之制定者同,但實務上因無文字修正問題,故不經三讀程序;惟應俟新法公布施行生效後,再行廢止。

()根據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略以除預()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屆期不繼續審議,自有其正面意義;但亦有其曠廢立法效率與徒增社會資源浪費之缺點(如營造業法之立法過程然),實有探討空間。

()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之精神,賦予人民可依照一定程序,作成全國性的法律立法原則、或決定國家及地方有關公共利益之重大政策。顯示人民亦有制定法律(立法原則)之權利,惟須以法律定之;可惜該法律(或可名為「創制複決法」、「公民投票法」等)迄未制定公布;為體現憲法保障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之基本權利,並彌補議會政治之不足,實應積極推動創制複決立法的工作。

()目前全體立法委員需每三年改選一次,委員為反應民意或為連任鋪路,因此多見委員主動連署提案,甚至同一事項由多位委員提出類似法案之情事,此種現象亦為各壓力團體爭相運用之管道,值得重視。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淺談有機廢棄物堆肥處理

黃盈勝 技師

一、前言

台灣由於經濟大幅度成長,社會環境正因產業的開發與生活的富裕,相對地產生了大量的廢棄物,其製造的速度甚至一度讓政府來不及處理,而爆發了前些年所謂的垃圾危機與大戰:廢棄物任意頃倒於河川山谷,污染水源;城鎮內垃圾無處清運,任意棄於街道,蚊蠅漫天,健康與觀瞻深受其害。

以目前廢棄物處理現況而言,掩埋仍然是主要的處理方式,但部份鄉鎮甚至連衛生掩埋場都沒有。近年來政府在各縣市相繼興建焚化爐,然興建地點常因民眾抗爭而無法順利興建,因此最近的政策開始朝向回收、減量與處理之方式多元規劃。依台灣師範大學丘逸民教授帶領研究的「臺灣的固體廢棄物處理和污染問題」成果發表文(82.6.14)中顯示,可資源回收之垃圾約佔垃圾總量60%,在不可回收資源內之廚餘類約佔垃圾總量24%;顯然廚餘類或有機廢棄物等部份若能加以處理或再利用,則可回收與可處理部分將達84%,對垃圾減量之成效將更為顯著。

以台北市為例,目前每日的垃圾量約3,400公噸,其中廚餘量估計約為1,000公噸(30%)。就以廚餘來說,大型市場為其較為集中之產源,每日的垃圾產量約為150公噸,其餘主要來自餐廳、家庭、機關學校福利餐廳等所產生的廚餘及庭園廢棄物。

二、有機廢棄物堆肥處理過程

台北市環保局為推動垃圾多元化處理及落實資源回收再利用之政策,提供位於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內之土地,由民間公司承租,並興建一座日處理量九十公噸之有機廢棄物堆肥處理場,以協助處理有機廢棄物(果菜、廚餘、禽畜下腳料等),該廠於92年三月取得相關許可後,已正式開始運轉。其廢棄物主要來源為果菜市場、臨時市場、傳統市場及事業單位所產生之事業有機廢棄物;堆肥後產出之成品,初期去化以試驗栽植及銷售推廣為主,後期將以配合農政單位推廣、設立銷售網路,提供完熟有機肥資材,供肥料廠精製成高品質肥料為主要去化。

該廠為連續性進料、半密閉式廠,不受天候影響,並可在最短時間內(10日∼14)將有機垃圾,醱酵分解成可利用之有機肥料資材。廠區主要分為六大部分:1.有機廢棄物進廠暫存區。2.前作業處理區。3.主醱酵作業區。4.成品穩定區。5.包裝、儲存區。6.辦公室。

廢棄物入

 
文字方塊: 除臭系統

有機廢棄物暫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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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系統分述如下:

1.有機廢棄物進廠暫存區:為有機廢棄物進廠暫存場所,上方置負壓抽風系統,地面設有污水收集系統。

2.前作業處理區:主要分四大系統(1)篩選室:配置作業人員,以人工方式分選出夾雜於廢棄物中之無機物質(如金屬、塑膠、玻璃…等)(2)破碎系統:主要功能將其有機廢棄物,破碎成35公分大小粒徑,以利醱酵。(3)脫水系統:將其破碎後之資材,去除至60%水份,以利醱酵過程中,增加透氣性,以行好氧醱酵,降低臭味。(4)介質添加系統:將醱酵菌種,平均散佈在有機廢棄物上,以增加醱酵菌種與有機廢棄物接觸及縮短醱酵時程。

3.主醱酵作業區:提供醱酵介質最佳環境空間,對有機資材作快速醱酵分解之生物連鎖反應,使其有機資材儘速完成醱酵腐熟階段。

4.成品穩定區:腐熟之有機肥配合本系統10~15天翻堆降溫穩定,使其有機肥料更加穩定完熟。半密閉式槽,上方置負風壓抽風系統,下方置正風壓送風系統。


整體處理流程如下:

文字方塊: 除臭系統文字方塊: 污水  沉澱池文字方塊: 倉儲文字方塊: 出貨文字方塊: 污水處理廠文字方塊: 除臭系統,文字方塊: 污水  沉澱池,文字方塊: 倉儲,文字方塊: 出貨,文字方塊: 污水處理廠
 

 

 

 

 

 

 

 

 

 

 

 

 

 

 

 

 

 

 

 


三、污染防治

有機廢棄物雖具有資源性,但污染性亦須加以控制,才不至於產生二次公害。其防治措施主要為下列四大標的:

1.空氣防治:(1)臭味主要來源:廢棄物暫存槽、醱酵處理系統、完熟穩定區等,皆以負風壓抽風裝置,抽至除臭系統吸附除臭。(2)除臭系統:為有效降低醱酵處理過程所產生之臭味,該廠設有二座單槽式之微生物除臭系統(生物濾床吸附系統)以吸附處理臭味,其尺寸為高1.5公尺,長為10公尺,寬為4公尺,內部填充50公分木屑及木碳。木屑可吸附部份之臭味,木屑中添加微生物負責分解被吸附具臭味之有機質,再經木碳過濾吸附。(3)排放監控:為防止系統在處理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填充材料吸附污染物過飽和,造成臭味污染,該廠每六個月委外依據環保署公告之檢驗方法,對臭味進行採樣分析,以預防超出空氣污染排放標準。

2.廢水防治:(1)廢水主要來源:為有機廢棄物在處理過程中,經脫水處理後所排放之廢水及員工生活用水。(2)處理系統:產生之廢水經收集系統匯入廠內簡易沉澱池沉澱後,再納入掩埋場所設污水收集系統經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

(3)排放監控:為瞭解該廠放流水之特性,在納入掩埋場(污水廠)前,先瞭解該廠放流水之特性,作為參考之依據,每六個月委外依據環保署公告之檢驗方法進行測定。

3.噪音防治:(1)噪音主要來源:有機廢棄物處理過程中,設備運轉時所產生之機械聲音。(2)防治標準:處理廠所產生之噪音應符合第二類工廠管制標準。(3)監控方法:於廠區週界、洗車台旁、辦公室旁、廠房後端大排旁、最緊臨廠區週界旁,各設固定點,於早晚、日間、夜間以噪音計於每日各時段進行監測。

4.蒼蠅指數測定:(1)測定目的:針對整廠廠區內,測定蒼蠅指數之密度以防治病媒之傳播。(2)監控方法:用計蠅紙置於各點,每測定點以連續30秒時間內所停計算器上之蒼蠅個次總數為主,擇六處測定,最高3處平均。若蒼蠅指數大於5時,則進行消毒,防止病媒傳播。

四、結語

以往廢棄物回收多在於紙類、鋁鐵罐、玻璃瓶、電池、寶特瓶等,有機廢棄物除少部份以餿水形式用於養豬戶外,大都被大眾忽視,但在廢棄物處理多元化的原則下,環保署也訂定了「推廣有機廢棄物堆肥化處理示範計畫」,並以市場、社區為推廣點,進行垃圾堆肥處理。近年來農業為求農產品量產與質佳,大量使用化學肥料與農藥,致使大地污染、土壤酸化、地力減弱,再加上WTO競爭壓力,台灣農業須轉型以精緻型態應對,方能在世界舞台站穩腳步。因此有機栽培成為另種出路,其所須之有機肥料,恰可由垃圾堆肥處理,將有機廢棄物製成有機肥,供應於植栽上,讓資源回歸大地,改良土壤性質。

堆肥處理廠雖能以販賣堆肥製成品獲利,但不適以營利事業單位看待,令其自生自滅;若能納入為垃圾處理之一環,讓社會大眾付予部分維護成本,並由政府協力經營,令其服務社會,回饋大自然,成為環保尖兵,亦為世人之福。讓堆肥化成為主要有機廢棄物處理方式,不但兼具廢棄物處理、資源回收功能,更有生態保育、土地永續利用等意義;垃圾將不再是台灣的負擔,反而是進步的代言。

 

五、照片及說明

 

 

 

 

 

 

 

 

照片一:篩選室

 

照片二:破碎系統

 
 

 

 

 

 

 

 

 


 

 

 

照片三:脫水系統

 

照片四:介質添加系統

 
 

 

照片五:高速發醱酵處理系統

 
 

 

 

 

 

 

 

 

 

 

 

 

 

 

 

 

 

 

 

 

照片八:精製後有機肥料製成品

 

照片七:生物濾床吸附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