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社論主筆:葉榮晟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生態工程之意義及省思
生態工法起源於歐洲,是一種符合自然生態特性,減少阻礙自然環境的人為構造物,維持與自然景觀的契合共生工程。近幾年來台灣地區承受地震、土石流、颱風、洪水等天災創痛,終於讓政府與民間各界覺醒,體驗大自然反撲的力量無法阻擋,唯有與自然環境融合的生活設備、設施,才能真正保障人類的生命財產安全,於是乎生態工法受到高度的重視。
從民國六十年起迄今三十餘年,台灣經歷三階段的經濟起飛,創造高度經濟成長與國民生產毛額,許多的產品都是在台灣製造行銷世界。這種以人工堆聚的經濟成果,累積豐沛的經濟基礎,建設台灣珍貴的環境。現在放眼台灣寶島淨土,已經達到過度開發的情況,欠缺整體環境評量的人工化建設充斥,無法抵擋大自然嚴厲的考驗,充分說明台灣過去追求的努力,整合環境的考量是有瑕疵的。
台灣地區位於地震帶環境,夏季暴雨氣候,河川流域較短,是台灣最大的特性。如何整治河川、坡地,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並與自然環境、民眾生活相融合甚為重要。台灣早期引進親水規劃的宜蘭縣冬山河整治工程,結合獨具特色的水邊遊憩設施,讓遊客更容易接近河川,創造出開放式的親水空間。新竹大寮溪、台北市內湖區內溝溪,先後都參考生態工法以整治河川工程,桃園縣南崁溪與彰化縣舊濁水溪兩條河川,亦積極規劃以生態工法整治,在溪畔設置綠堤防、綠廊道、水圳步道、自然觀察步道、生態池、自然生態水岸,達到治水、利水、活水、親水的目標,成為帶動休閒觀光人潮的優美水域。
過去台灣極力追求經濟成長建設台灣,省思回顧這些努力,是否還有被遺忘的地方,極待全民共同檢討。人類的智慧與創造潛能不容否定,但是大自然生存的不變法則必須遵守。回顧台灣過去三十年的發展歷程,台灣的民主發展、教育改革、經濟發展、社會風氣、民俗禮教等等,都需要檢視深思,生態工法只是其中之一,全民皆應體認生命與生活安全穩定的自然法則,才能永續生存。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會員權益、相關法案及會務改進座談會
北區第一場圓滿成功
﹝本報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為服務會員、聆聽會員意見,特舉辦「會員權益、相關法案及會務改進座談會」,北區第一場於8月2日下午二時於台北板橋會所開鑼,展開第一場與會員溝通和多元討論並報告各新增修法案之實質內容。座談會由余理事長主持,各理、監事全程參與,並邀請技師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楊處長錫安及內政部營建署建管組蕭副組長文雄蒞臨現場指導,會員參加踴躍,以致座無虛席。座談會進行四個小時,成果豐碩。
余理事長致詞時表示,建築物結構設計高度36公尺、工地主任及水保法對土木技師而言是相當重要的三件大事,水保法預計一年內會完成修法。未來中長期努力目標是爭取設計、監造、施工及建築法十三條等;現階段努力目標是「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認定要點」確保不被翻案。在這些法案的推動上,未來的道路還很漫長,有賴大家一起努力!並感謝全體理監事對這些法案的貢獻與努力!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楊處長致詞時表示,工程會作為技師法的主管機關,本來就有責任去照顧技師的權益,讓技師的專業能力充分的發揮,這些都是我們要做的事情。今天課程談到的法案除了協助推動外,各位技師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或技師法部分有問題時,工程會服務的大門為大家開敞著。
內政部營建署建管組蕭副組長致詞時表示,土木技師長期以來對營造業法之立法貢獻非常大,提供了很多寶貴意見,讓國內營造業制度更確立。施行細則及各項子法必須在八月底完成法制的送審,倉促之間,必須對專業安全充分的考量。其次,建築法部分,景觀法及市區道路條例的制訂,都須專業人員的充分參與,對於現有違章建築引進社區建築技師制度,取得合法容積,都市環境才能美化,住戶住得更安心。最後,施行細則訂定期間,站在營造業專業立場,絕對讓所有技師要有一個公平、專業的考量,各公會須充分溝通協調,營建署的立場始終是一致的,注重專業、安全及經驗原則下,請土木技師公會支持營建署將營造業整體政策做好。
座談會在余理事長及主管機關長官致詞後,由周子劍常務理事報告「營造業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地質法」、「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認定要點」;黃理事報告「水土保持法」與技師權益相關之要點。
第二階段是針對會員福利、會務改進事項與會員進行雙向溝通,許多位會員提出許多寶貴意見,作為公會興革依據。此次座談會是省土木技師公會與會員溝通管道打開第一扇門,之後陸續將在全省與會員進行座談。
中區座談即將於92年8月16日星期六下午在省公會中區辦公室舉行;其他場次分別於雲嘉地區9月5日、台南9月20日、高雄10月3日舉行,另尚有多場次時間待訂或有相關問題,請打省公會會員服務專線詢問。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讀者投書
與談「淺釋國內法律體系─法律之分類與位階」
陳錦芳 技師
日前於技師報第345期上,拜讀先進李天河技師「淺釋國內法律體系─法律之分類與位階」一文,其文對國內法律體系作一介紹,相較於眾多國內艱澀之法學論著,其用詞優雅易懂,頗值參考,因作者對法律之學習亦有些心得,在此亦與各位技師先進分享。
一、法律之分類
「分門別類,各就定位」確為法規體系之精髓,常見之分類如下:(1)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基於法律之制定程序及形式而分)。(2)普通法與特別法(基於法律效力而分)。(3)強行法與任意法(基於法律之效力是否聽任私人自由決定而分)。(4)公法與私法(基於法律所規定之關係而分)。(5)實體法與程序法(基於法律之規定為實體內容或為實現實體內容而分)。(6)母法與子法(基於法律產生之關係而分)。(7)原則法與例外法(基於法律之規定係原則或例外而分)。(8)固有法與繼受法(基於法律之制定是否模仿外國法律而分)。(9)國內法與國際法(基於法律地之效力之範圍而分)。此分類之介紹係引自王海南、李太正、法治斌、陳連順及顏厥安合著之「法學入門」,此書行文兼具適度深入及通俗易懂,筆者認係法律入門者極佳之著作。
法律之所以需要分類,主要是著重在其區別實益。也就是說分類的目的為何,例如吾人之所以區別公法(如憲法、刑法)或私法(民法、商事法),是在於救濟程序的不同。一個案件如果被定為民事案件,則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反之,若定位成公法案件,可能適用行政或刑事訴訟程序。至於李技師文中曾提及之國際私法(我國定名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值得注意的是,其雖冠有「國際」二字,但其內容,是基於本國主權的立場,對於牽涉外國人及外國地等涉外案件,決定適用何國的法律,例如著名的巴西兒童吳憶樺因父母雙亡在我國定其監護之案件,法官於審判時,即須依國際私法選擇應適用巴西或我國之法律,因此國際私法之性質學說上頗有爭議(如其非程序法亦非實體法),但通說均認國際私法為一選法規則。
二、法律之位階
法律位階之概念,係源於凱爾遜(Hans,Kelsen)教授所提出,其所建立之「法律層級構造理論」,應用於我國法律體系上,為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及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但有疑議者,在於憲法為何有此效力,也就是說凱爾遜所建立之層級化系統有其前提,就是我們必須承認所謂的基本規範(即憲法)有其最高性,如此憲法才能說他是法律中的老大,而法律是老二,命令是老三。
就此問題學說上有提出解釋,認為此係「成文憲法原理」,因為憲法係人民和國家訂立契約,而國家權力均源於此契約,故憲法有最高性;亦或有認為是「制憲權理論」,因為所有國家權力均源於制憲權,而憲法是制憲權的基本決定,因此效力高於法律及命令等一切國家權力。
三、大法官解釋之效力
法律的位階為憲法→法律→命令已如上述。但是有趣的是,我國憲法第七十九、一百七十三條雖規定憲法解釋及法律或命令與憲法牴觸之疑議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但是卻沒有規定解釋的效力,也就是今天大法官若認為某個法規違反憲法而宣告該法律無效,為何全國各機關均必須服從?其實實務上大法官解釋的效力,是大法官自己在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所言:「…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此號解釋確立了大法官解釋等同憲法的效力(有時甚至高於憲法,例如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將修憲條文宣告失效)。
而由於我國對法律違反憲法之審查採大法官獨占制,各級法院僅只能就命令違反憲法而排除不予適用。亦即各級法院法官依憲法第八十條,法官僅依據「法律」審判,至於各機關所發布之命令,法官僅能於個案中獨立表示其法律見解而拒絕適用,但此命令仍有效存在,因為命令無效之宣告專屬於大法官。但是若法官認法律違反憲法時,只能依法審判仍不能拒絕適用法律,不過大法官在釋字三七一號解釋提出解決的方法:「…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四、結語
在類似像我國採成文法之國家。常由於眾多的法律及紊亂之法體系導致法律學習的困難,因此各種法律的學習強調其體系之建立。事實上,法律的學習不應專屬於法律人,因為法律存在於生活中並攸關於個人權益,謹以法律之學習與技師諸君共勉。
承攬工作物瑕疵擔保之效力
伍勝民 技師
承攬人係指於承攬契約中,負有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義務之人。其權利義務如下:(一)完成工作之義務(民法492);(二)工作物瑕疵擔保之義務(民法492、493);(三)危險負擔之義務(民法508);(四)抵押權(民法513);(五)解除契約權(民法507);及(六)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506、507、511)。
定作人指於承攬契約中有請求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權利者,並於工作完成後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者。其義務權利如下:(一)支付報酬之義務(民法492、505);(二)受領工作物義務(民法510);(三)危險負擔義務(民法508);(四)瑕疵修補請求權及其時效(民法493-496、498-501);(五)改善工作及依約履行請求權(民法497);及(六)減少報酬及契約解除請求權(民法502-504)。
瑕疵修補請求權乃定作人得要求承攬人負瑕疵擔保責任之一種。承攬人對於承攬工作,應擔保其無瑕疵。如有瑕疵,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是為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即承攬人之修補義務)。原則上定作人定期請求修補時,承攬人應予修補,不得拒絕,否則定作人得自行修補而請求費用之償還。然若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惟承攬人雖得拒絕修補,但並不能免責,定作人仍可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
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之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由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八號判決書,所謂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係以承攬人不於定作人所定之期間內修補,或拒絕修補為其要件。是以定作人既願訂定承攬契約而將其工作委由承攬人承製,顯見對於工作瑕疵之補完,亦以承攬人有較強之修繕能力,能夠以較低廉之成本完成修補,定作人倘未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是否修補瑕疵,自不容其逕自決定僱工修補;此不獨就契約係締約雙方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所必然獲致之結論,且就避免使承攬人負擔不必要之高額費用之公平原則而言,自乃不可違背之法則。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法律諮詢服務簡介
蔡得時、鍾肇滿 技師
身處法治社會,技師執行業務時,難免會遇到法律問題,尤以921大地震以後,更有不少技師受到波及,在此要提醒會員先進,本公會聘有常年法律顧問,可以協助會員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本公會之法律顧問為陳明良律師,陳律師曾在本公會舉辦多場與技師權益相關之法規研討會上擔任相關議題講座,闡釋有關違背建築技術成規所引伸之法律問題,平時亦對會員權益相當關心並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亦因此使不少會員權益問題得到圓滿解決,嘉惠眾多會員,故凡本公會會員,如遇與本身權益有關之法律問題,均歡迎逕洽陳律師。
陳律師擁有十年法律執業經驗,難得的是陳律師並曾有十三年工程經驗,茲將學經歷略述如下:
一、學歷及考試
國立台灣大學地質系理學士/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士/交通部電信總局電機技術員類電信特考及格/交通部電信總局線路高級技術員類電信特考及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考試及格/營建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考試及格/中華民國律師考試及格
二、專業經歷
曾任交通部電信總局電機工程技術員及線路工程高級技術員、電信土木及線路工程監工及設計、電腦系統管理及電腦程式設計等工作共十三年。
三、專業法律
公共工程法、民刑法、勞工法、網際網路法、智慧財產權法及公司法。
陳律師聯絡電話為(02)2367-9718。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細說大鵬灣國家風景區開發之規劃與推動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處長 謝謂君
中華顧問工程司副理 林偉崇
中華顧問工程司工程師 蔡宜君
一、緣起
近年來國人隨著所得及生活水準提高,日益注重休閒生活,使得遊憩人數正逐年大幅成長中。政府為了因應此一趨勢,極需選定一條件較優的地點,將其開發成為一具多元化遊憩活動的大型風景區,以滿足未來國人對旅遊設施質與量方面較高的需求,進而吸引更多國外觀光旅客。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位於台灣西岸西南部,屏東縣東港鎮和林邊鄉交界,臨台灣海峽,常年氣候溫和適於水上遊憩活動,且為台灣地區少數大型潟湖地形之一(圖一),水域廣闊平靜,視野良好,漁村人文景觀純樸,具有豐富之生態景觀遊憩資源。當地屬南台灣熱帶氣候,適宜水域活動,區位和交通條件良好。交通部觀光局遂於民國81年報經評定大鵬灣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並於民國85年11月經交通部公告經營管理範圍,民國86年11月正式成立「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積極推動該風景特定區之開發。至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即委託前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市鄉規劃局(精省後隸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大鵬灣風景特定區」新訂都市計畫作業,期能提供高品質及多樣化之觀光遊憩活動,以滿足國民旅遊及國際觀光需求,並兼顧開發建設與環境保育之功能。
二、開發目標
如前所述大鵬灣為潟湖地形,水域廣闊平靜,經出潮口與台灣海峽相連,為漁類、鳥類、海洋生物、海濱熱帶植物的棲息地、哺乳場、生長地,在熱帶氣候孕育下,形成大鵬灣特有的生態環境與自然景觀,為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最具代表性的國土資源,構成大鵬灣成為國家級風景區的基礎,配合旅遊需求趨勢之規劃,本風景區之開發預計可達以下效益目標:
(一)經濟效益方面:鼓勵民間投資觀光旅館、水上遊憩活動及遊樂設施,以帶動大鵬灣及鄰近地區之發展,促進高屏地區成為南台灣觀光重鎮。
(二)產業方面:轉移原已沒落、低效益及污染環境之農漁生產、使之朝向休閒觀光發展,利用條件極佳之水域,設置遊艇碼頭基地,改善社區環境,將使遊艇業再造新契機,帶動地方相關產業之發展。
(三)生態觀光教育方面:鄰近之海洋具有豐富的資源、生態環境及「潟湖」景觀,可配合全區之遊憩活動,整體規劃環境教育解說系統,發展生態觀光。
(四)實質環境方面:本區漸成為嚴重污染之水域,可藉由實質開發及東港溪之整治,不僅防止環境惡化,更促進大鵬灣水質之改善,從而使國家資源得以充分利用。
(五)提供國民遊憩及招徠國際旅客觀光:1.提供一國際級水域活動區域並帶動海上遊憩風潮,串聯高雄、小琉球、大鵬灣及墾丁成為海上走廊,並形成一以遊艇港為主軸之國際渡假區域,構成一海上渡假網。2.引進各項水域活動(如遊艇、游泳、滑水、潛水等)加上寬廣之陸域腹地,提供國民從事水上運動之機會,並紓解假日赴恆春半島之旅客人潮。
(六)國際交流方面:本區海上活動基地(遊艇碼頭),可提供國外旅客搭乘遊艇來華觀光,並可舉辦國際級船舶活動,促進國際交流。
(七)遊憩系統規劃方面:對於國內海域之活動規劃,將有示範及帶動功用,可促進台灣地區近岸海域遊憩活動蓬勃發展。
三、規劃構想
基於維護大鵬灣原有整體環境本質,並考量在市場機能下,需促成開發目標之實現,故訂定全區開發原則如下:
(一)維護大鵬灣原有整體環境本質:1.依據核定之「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管制灣域及海岸建築物、結構物的高度、色彩、型態及土地使用。2.限制有害整體環境、景觀、生態的土地使用及活動,並避免高污染、高噪音、與整體環境不調和的土地使用及活動。3.著重自然環境資源保育,追求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之平衡。4.維持低密度開發。
(二)考量市場機能及投資誘因,賦予開發者彈性選擇及適當配置土地使用:1.本風景區以民間為主體進行開發,其中公有土地部分(集中於中心地區)採BOT招商方式供民間開發。2.公共設施儘可能使用公有土地,塑造投資誘因。3.尊重市場機能,賦予開發者彈性選擇及適當配置土地使用。
整個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將以核定之「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依據,實施建築物高度、開發總量、最大建蔽率、分區總樓地板面積管制。為開發大鵬灣成為多功能國際級休閒渡假區為目標,其主要觀光遊憩設施之規劃構想包括各類型住宿設施(國際觀光旅館、休閒渡假村、汽車旅館、露營區)、二座遊艇港及結合遊艇港之水濱渡假別墅(如日本九州豪斯登堡)或渡假村、高爾夫球場、主題樂園區、國際水上競賽場、跑馬場、海濱遊憩區、民俗村、生態保護區等(圖二)。
圖二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整體配置構想圖
然就實際開發之推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之結論一略以:「…充分發揮大鵬灣地區之遊憩資源特色,而於開發方式,配合政府政策,以開放民間參與為主,原則同意」,故觀光局鵬管處即積極研擬獎勵民間參與本風景特定區投資開發方式(BOT),希藉由政府與民間共同參與來達成開發目標。遂依實際土地所在區位條件,並配合整體開發之方式及構想,將全區劃分為BOT範圍(遊一、遊二、遊三、公二及停一)及開發許可遊憩區(遊四、遊五、遊六、遊七及遊八)。各區分佈情形及BOT範圍之分區面積如下圖三。
圖三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土地使用分區及BOT範圍圖
四、政府的決心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之第一期民間投資招商作業(即BOT部分),政府辦理事項主要可分為三大項,分別是土地取得、水質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此三事項係以全區性辦理為原則,除助益BOT案之順利推動,亦可營造有利於私有地部分之投資環境,吸引民間業者開發。
(一)土地取得:民間業者之開發計畫必須配合土地交付時程進行,而政府於土地交付之前,應先處理其它地上權利及地上物,並取得管理權。初步估算,政府辦理土地取得之相關成本包括:軍方土地取得費用、BOT及公共設施土地取得成本等二項,成本合計為50億元。
(二)水質改善:大鵬灣對外除有一處潮口與台灣海峽相接外,並無其它天然河川流入灣內帶動灣內水流,加以有六條渠道將鄰近之污水及廢水排入灣內,故根據水質調查結果,目前灣內水質除潮口外,皆僅能符合丙類海域之水質標準,不利遊艇港及水上活動設施之開發。為利民間業者進行遊艇港之開發及水上活動之規劃,政府已著手進行水質改善工作。
探究大鵬灣水質污染之主因,養蚵及魚塭養殖可說是兩大污染來源,目前灣域內養殖設施物皆已拆除,灣域內已見可風帆揚行(圖四),另為改善灣內與海洋水流間之交換率及日後遊艇航行需要,另將進行灣域底泥及航道浚渫等工作,以提高大鵬灣自淨能力並利於船隻航行。此外,為隔絕風景區外廢水排入灣域,將推動東港外圍截水溝上游分離、林邊鄉污水下水道工程及畜牧廢水管制等工作,以免各污染源繼續污染灣域而影響水質改善效果。
圖三 大鵬灣灣域清理前後比較圖
(三)公共設施興建:在公共設施興建方面,為營造良好投資環境,政府將事先完成主要公共設施之建設,包括30公尺環灣道路、嘉南大橋改建、雨、污水處理系統、管理處、青洲遊憩區遊客中心(圖四)等設施,成本共計26億7仟8百萬元。
五、整體效益
除了投資者內部財務效益之考量外,本計畫之推動將創造許多可提高全民褔祉之外部效益(External
Benefit)。
可量化之外部效益主要分為三部分:
(一)創造就業機會:若以「大鵬灣風景特定區整體發展規劃設計」之預估結果,本計畫開發完成將可創造3,000個全新就業機會。
(二)擴大內需帶動經濟成長:預估本案之政府與民間投資總額將達271億元,若以簡單凱因斯總體經濟模型來預估乘數效果(約為2.76倍),則因本案投資所增加之社會總產出金額將可望達748億元。
(三)增加稅收:依據民間投資財務預估結果,預估本案特許期間合計之營運收入(不含稅)為2,413億元,故政府因本案而增加之營業稅收入合計為171億元(未考慮進項稅額之抵減);又根據財務預估結果顯示,特許期間合計之稅前純益為1,703億元,故政府因本案而增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收入為423億元。
在不可量化之外部效益方面,本風景區之開發則將可提供國人高品質之水域休閒活動、吸引海外觀光客、創造土地增值利益、帶動產業升級、保存潟湖之天然景觀及防止地層下陷等等。
(一)提供國人高品質之水域休閒活動:大鵬灣地處四季如夏之高屏地區,又有潟湖及海洋之自然景觀配合,極適合發展以水上活動為主軸之遊憩設施。大鵬灣風景區完成之後,將可提供水上活動愛好者一全新風貌之休閒去處,高雄與墾丁間之風景線也將更為完整。
(二)吸引海外觀光客:大鵬灣風景區開發完成之後,由於其同時具有遊艇港及高球場等高水準遊憩休閒設施,且全年氣候條件良好,可望能吸引國外喜愛高爾夫球及遊艇活動之觀光旅客,有助於國內觀光事業之發展,亦可為國家賺取外匯。
(三)創造土地增值利益:根據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之整體開發構想計畫,除了公有地、灣域及海域規劃由BOT業者開發之外,其餘私有地亦將以開發許可或BOO之方式由民間投資者(或地主)自行開發,故待BOT開發計畫完成之後,其周圍之BOO土地將可望因此增值。
(四)帶動產業升級:在大鵬灣BOT建設計畫完成後,將可創造數千個就業機會,年輕人不須至外地即可從事觀光服務之工作,且觀光事業對東港之貢獻將與日俱增,可帶動當地之產業升級,降低居民對漁業之依賴程度。
(五)保存潟湖之天然景觀:大鵬灣擁有國內罕見之潟湖景觀,亦是天然海洋生物之哺育場,然而以往大鵬灣域卻長期為漁民養蚵之蚵架所佔據,導致潟湖之生態環境特色已被嚴重破壞。為推動大鵬灣BOT計畫,政府已花費十數億元經費進行灣域養殖設施物拆除及水質整治工作,灣域自然生態之重建指日可待,將來BOT業者亦將被要求須秉持環境保育與永續經營之理念進行開發,期能保存潟湖珍貴之天然景觀。
(六)防止地層下陷:大鵬灣當地存在大量養殖魚塭,已面臨業者抽取地下水而使地層下陷之問題,大鵬灣開發案已編列魚塭拆遷之預算,將能控制並減輕部分養殖魚塭造成地層下陷之程度。
六、招商作業推動現況
大鵬灣BOT案曾於民國91年6月及12月2度公告招商,由於近年來社會政經環境變遷,市場不確定因素過高,導致如此大規模的投資案乏人問津。主辦單位在徵詢各廠商意見後,在招商條件作了相當大的調整,包括增加分期分區開發的彈性、取消最少投資項目要求、降低履約保證金、大幅降低權利金,希望藉由各項投資門檻的降低,在維持原有的規劃品質、開發規模上,吸引廠商投標。民國92年7月28日上午觀光局鵬管處再度舉行第三次公告前之招商說明會,共有九族文化村、太子建設、國泰建設、知本老爺企業、富邦建設、南仁湖集團、景海開發、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交通銀行、台灣工業銀行等等近30家國內外知名企業出席,顯示對大鵬灣開發案的濃厚興趣。如廠商對本次招商內容之調整反應良好,預估一個月後即可辦理第3次公告,如招商順利即可於明年中完成簽約並陸續交付土地進行開發。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拜訪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局長
﹝本報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於8月1日余理事長、施義芳常務理事、呂震世理事、鑑定主委張清雲、服務主委簡茂洲、公關主委陳盛強、工程技術主委王春煌及省公會桃辦處處長羅志傳及副處長吳鵠共同到桃園縣政府拜訪工務局局長曾文敬,討論有關桃園縣政府欲委託省公會辦理有關公共工程預算書協助審查及協助核發使用執照等工作。
由於桃園縣辦事處處長羅志傳及副處長吳鵠長期服務於地方,提供熱心服務,且多次拜訪桃園縣政府,表示公會可代為辦理多項業務,因此桃園縣政府洽省公會桃園辦事處表示,請公會研擬有關工程審查等業務委由公會辦理之可行性,以減少政府人力,提升行政效率。故由省公會擬定相關之前置作業如合約草稿、作業實施辦法等在當天與局長及相關官員討論。討論的議題有協助審核工程預算書、協助核發使用執照、協助編列工程概算、協助施工中檢查、協助辦理工程驗收等。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希望省公會就委託案在採購法的適法性及相關辦法草擬對各公會的通用性再行研究;另縣府工務局內部再研究明年度是以公共工程或工程分類(如橋樑工程、道路工程等)編列預算。最後雙方將再行訂定時間洽談相關事宜。
桃園縣政府 水保嘉年華
﹝本報訊﹞為宣導水土保持月,桃園縣政府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星期六上午十時至下午三時於復興鄉介壽國小舉辦「水土保持嘉年華」活動;以永續台灣向前行,保育大地一起來為宣導主題,歡迎鄉親一起來認識、關心水土保持,攜手共創美麗桃花源。
此次活動主要呈現內容及方式,由桃園縣內各大專院校土木工程及相關科系、台灣省五大技師公會、水土保持義工等單位以不同風貌主題攤位呈現水土保持法規觀念宣導並開闢遊戲、遊園卷方式提供復興鄉當地農特產品之推廣、美食品嚐、原住民手工藝展示、表演及免費DIY製作、舞蹈表演、有獎徵答等。期望以嘉年華的活動方式,讓參與民眾能自娛樂、娛教中學習,讓水土保持觀念深植下一代。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配合此次宣導活動,將有關水土保持工作執行成果設計規劃製作成看板於現場活動攤位展示,桃園縣辦事處處長羅志傳負責現場攤位佈置及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