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社論主筆:張錦峰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重視地牛翻身的警訊
台灣地區於六月九、十兩日,於宜蘭、台東外海分別發生芮式規模6.5及6.3的大地震,這兩次規模不算小且非屬淺層的地震,雖未造成國內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傷,但我們卻不可忽視大地給予我們的警訊。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發生於南投集集附近芮式規模7.3的大地震,造成我國內人民死亡二千三百餘人,房屋全倒、半倒數千棟,固然,並非所有的結構物如房屋、橋梁、水埧…等,於地震時均不能損壞,例如地震時斷層帶經過處,任何再堅固之結構物均會被催毀,台三線公路石岡附近房屋前後約二分鐘內土地隆起八∼九公尺,寬約三公尺之土埧即可為證。
但是我們亦不可就此而將很多失敗責任歸咎於天災,就以九二一大地震後,本會派往各地區勘查,鑑定損壞之結構物後所得報告,很多結構物的失敗,都是由於設計、施工不良、監造不實所致。
有人說,人是健忘的動物,也許健忘也是好事,否則任何不如意豈不永遠伴隨個人一生。但是,有些事情是不能健忘的,尤其是從事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業,如土木建築工程,由於九二一陰影已逐漸遠離,而人們又有健忘症,因此對於建造結構物的公共安全準則,又逐漸被大家所疏忽,例如被法令賦予全程監造房屋責任的建築師或技師,未落實全程監造工作?同時有很多本身並非具土木結構工程背景的技師,因基於本身的利益,也從立法過程中伸入一腳來參與營造業工程建設,例如水土保持技師、測量技師等,我們並不反對有能力的人來貢獻自已的心力參與國內各項工程建設,我們反對的是只顧私利不顧公共安全的人,介入營建工程。最近連續兩天規模不小的地牛翻身,或許是上天提醒大家,不隨時重視結構物的安全,再一次的九二一大地震,或許災難就會重演。
營造業聘任專任工程人員登錄
內政部營建署: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本報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日前賡續接獲會員反映,有關營造業法公佈實施後,前往各縣市政府辦理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聘或辭聘事宜時,均遭各縣市政府承辦業務單位拒絕受理,其理由是營造業法子法尚未頒布,無法辦理。
營造業法子法未頒布前之現階段,各縣市政府不辦理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聘或辭聘工作,影響營造業及本會會員權益極大,故公會接獲反映,於92.04.14行文內政部營建署:「有關營造業法公布實施後,營造業聘任或停聘本會會員擔任其專任工程人員,應如何辦理登錄案,請釋示。」並請營建署應立即決定現階段因應辦法,不宜妨礙本會會員即時應聘工作事宜。
內政部營建署於92.6.5營署建管字第0922909116號文回復,有關貴公會函詢營造業聘任專任工程人員登錄乙案,請依據內政部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台內營字第0920086380號令發布之「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第五點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第五點: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有測量、水土保持、大地及環境工程科技師證書申請擔任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者,應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第一點所定課程學分,並檢附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科、系、組、所出具之學分(成績)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但領有土木、水利、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不此限。
採荔枝、松柏坑國家特定公園森林步道、茶香古道之旅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南區登山社
時 間:92年7月5日(星期六)
集合地點:6:20高雄市文化中心門口、6:30高雄中正技擊館門口、7:10台南市監理站林森路門口
費 用:每人650元、12歲以下600元。繳款以匯款匯入人山旅運社華南銀行赤崁分行,帳號641-20-0057380,戶名李威賢;含車資、早晚餐、保險
行 程:高雄—台南-西螺-台中縣余理事長家採荔枝及午餐-松柏坑公園古道登山活動及欣賞茶香風味-南二高-嘉義大林晚餐-台南(請著運動鞋、備毛巾、雨具)
報名截止:92年7月1日(星期一)
洽詢電話:(06)235-8212劉美華小姐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全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管理,提高工程技術服務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指從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程之技術服務事項,包括規劃與可行性研究、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協辦招標與決標、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之公司。
第四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之營業範圍,得包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測量、環境工程、都市計畫、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化學工程、工業工程、工業安全、水土保持、應用地質、交通工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科別之工程技術事項。
第五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應由執業技師擔任。但下列公司,不在此限:
一、置執業技師達二十人以上者。
二、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者。
三、我國依平等互惠原則簽署國際組織之條約,其會員國在我國設立從屬公司或分公司時,該外國公司在本國設立登記滿五年,且最近五年內承攬國內外工程技術顧問業務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其董事長或代表人原非由執業技師擔任,而其所置執業技師達三人以上,或其所置執業技師為二人且其中一人為公司經理人另一人為公司股東者。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所置執業技師,應有一人具七年以上之工程實務經驗,且其中二年以上須負責專案工程業務。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登記營業範圍之各類科別,各置執業技師一人以上。
第六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該公司營業範圍之執業技師。但其所置執業技師達二十人以上,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上櫃公司,不在此限。
第七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負責工程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工程技術部門負責人,均應由執業技師擔任。
第二章 許可及登記
第八條 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相關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取得許可後,應於三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及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屆期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外國公司於我國從事第三條所定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認許及辦理分公司登記,並於領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前項許可、認許、分公司登記、核發登記證及其管理,應依本條例、我國相關法令及我國所締結之相關條約或協定辦理。
第九條 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負責人之住居所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在臺無住居所者,並應檢具其在臺指定代理人之地址。
二、預定之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名冊。
三、預定執業技師名冊及其得執行業務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四、預定營業範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十條 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一、許可文件及公司設立登記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名冊。
三、負責工程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工程技術部門負責人名冊。
四、執業技師名冊及其經公證或認證之受聘同意書影本各一份。但董事長或代表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經理人得免檢具受聘同意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十一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申請許可或核發登記證,經主管機關審查不合規定,其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條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應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領得登記證或該執業技師到職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或變更執(開)業證照。
第十三條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第十四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因而致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並應於一個月內另聘之。
前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違反第五條規定期間,其已承接之業務,自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處分之日起,經委託者同意,得終止契約或委託其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已設立事務所之執業技師辦理。
第十五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登記證之記載事項、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前項屬登記證記載事項之變更者,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應於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前項變更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屆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變更許可,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監察人或執業技師有異動時,應於異動事由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變更監察人或執業技師名冊。
第十六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得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出租或出借與他人使用。
第十七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不得逾越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所為之圖樣及書表,應由該執業技師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指派監督業務者,不得令其受聘之執業技師於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第十八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送繳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經撤銷或廢止登記及停業處分者,不得再行承接業務。但已承接之業務而未完成者,得委由具相同營業範圍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繼續完成。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停止營業達一年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解散時,應於終止營業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主管機關,並繳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屆期不繳回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第二十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投保方式採逐案 強制投保,其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前項專業責任保險,要保人未經委託者同意,不得退保;保險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時,要保人及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委託者。
第二十一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主管機關規定之年度業務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報告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據實填寫,並自提出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業務,或本條例所定該公司及其執業技師應遵守之事項;檢查時,並得令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執業技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十三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其經費不得少於年度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營業收入總額千分之五。
第二十四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依法參加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
第二十五條 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入會之申請。
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無故拒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入會時,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經中央商業團體主管機關核准後,視同已入會。
第四章 輔導及獎懲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為提升工程技術水準,健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發展,得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予以獎勵及輔導;其獎勵之事由、方式及輔導措施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勒令其歇業,並得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而營業。
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業期間再行承接業務。
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第二十八條 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九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
五、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檢查。
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指派之監督業務者,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處罰。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第三十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執行業務,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時,依相關法令處罰執業技師。除下列情形外,主管機關對該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監督執業技師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該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
二、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另處較重之處罰。
第三十一條 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由商業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二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予以警告處分: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公會而營業。
二、其執業技師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處分時,未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已承接業務未終止契約或委託辦理。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證之記載事項、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之變更許可;或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換發登記證;或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監察人或執業技師名冊。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
第三十三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累計滿三次者,主管機關應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累計滿三次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第三十四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處分者,其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之經理人在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再依本條例規定申請設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第三十五條 執業技師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外,應依技師法移付懲戒。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立之公司,其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第三條所定業務,且未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屆期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應自本條例施行日起二年內,申請換領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屆期未申請換領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許可及註銷其原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並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但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二年為限。
前項技術顧問機構之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檢具之各類證明文件屬外文者,其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公證或認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並附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或驗證之中文譯本。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將本條例所定其應辦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時,應公告之;主管機關核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停業及復業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 依本條例受理申請許可、審查、認證及核發證照作業,應向申請者收取許可費、審查費、認證費及證照費;其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有關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無紙化野外調查時代來臨
楊智堯、許智翔、李順敏、周坤賢 技師
一、前言
GIS(地理資訊系統)的發展源起於1965年,哈佛大學一位學生在畢業論文中提到一個把資料系統與地理測量融合在一起想法,並設計了一個簡單的GIS系統,於是,GIS技術及相關應用便逐漸發展成長至今。伴隨著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遙感技術(RS)因衛星及航空攝影技術的進步而日漸普及,民用全球定位系統(GPS),亦隨著美國的開放天空,取消S/A限制,而使精度不斷的提高,高解析度之遙測影像及高精度之衛星量測資料,也進一步的推動了地理資訊系統(GIS)的發展與實際應用。而在3S(RS/GPS/GIS)技術快速進化的同時,另一突破性的通訊科技─無線傳輸技術亦同時誕生,藉由上述科技的相互整合與應用,實現人類對隨時隨地擷取所需資訊的一個夢想,行動化地理資訊系統(Mobile-GIS)亦由此因應而生。
二、行動化GIS發展現況
行動化地理資訊系統(Mobile GIS)是建立在GIS嵌入式系統及無線傳輸基礎上,基於現有硬體平臺所開發的一個軟體系統。行動化GIS利用今日已逐漸發展成熟的行動化工具(如NOTEBOOK、PDA、行動電話、Tablet PC…等)和無線通信技術(如BLUETOOTH、GPRS、WLAN…等)改變地理資訊的處理方式,使我們的工作、生活與周圍的世界隨時連接,故行動化之發展實為未來最大的發展趨勢。目前行動化GIS主要有三種開發平台,分別為Auto desk ONSITE、MapInfo的Mapx Mobile、與ESRI的Arc Pad。其中ONSITE為Auto desk公司所發展之行動化解決方案,延伸桌上型電腦AUTOCAD之功能,透過Java Server let之應用開發,能於野外進行工程圖說之下載、修改,並將作業成果傳回中心資料庫中;Mapx Mobile則是MapInfo公司所發展的在行動化工具上之地圖應用開發工具,開發者可以使用MapX Mobile為行動工作者設計適合的應用程式,擷取並分析業務資訊,以達成提昇生產力與決策力的目的;Arc Pad則是ESRI公司承襲其商業化Arc GIS套裝軟體所開發之行動化平台,其整合性功能完整且相容性高,配合Arc Pad
Application Builder可針對各專案及使用者之需求,開發不同之作業環境,提供為資料訪問、製圖、GIS和GPS…等集成功能。
三、應用案例─工程野外調查系統
本文將介紹之應用案例為一工程野外調查系統,系統開發之目的在結合地理調查與行動架構,參考行動工作者實際作業程序,解決傳統處理方式中,可能產生的以下缺點:1.攜帶大量文件。2.資料重複輸入。3.參考資訊不足。4.資訊缺乏整合。5.無法即時反應。
為規劃更有效率之資料處理模式,並能迅速反應現場狀況,也經由實際設計,了解整個系統開發過程中可能遭遇的瓶頸,提供行動架構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案,其效益有:1.避免野外攜帶圖紙不便,可自由控制地圖顯示,並可以任意顏色區別不同災害資料,易於後續資料整合。2.提供資料分析功能,可迅速計算所在地區之坡度。3.本系統以藍芽與GPRS作為通訊方式,可將調查資料即時傳回伺服器,管理者可迅速掌握情報。4.調查員可事先下載調查區圖資,在野外如有不足亦可透過GPRS連線回地圖伺服器,由伺服器提供圖資服務。
四、工程野外調查系統之架構與功能
本案考量既有系統與資料庫之相容性,選擇以ArcPAd為作業平台進行開發,而系統主要係建構於無線環境之主從式架構(Client-Server),主要可分為用戶端(Client)及伺服器端(Server),規劃如下:
vPDA應用端
1.行動化裝置:使用Compaq IPAQ3970(Intel X
Scale 400MHz、SDIO Slot、Blue
tooth、Irda)、以及Microsoft Windows
CE3.0為核心之Pocket PC 2002作業系統。
2.行動化攝影模組:Fly Jack ICAM30萬像素(靜態;720*480/320*240)及飛影夾克背夾。
3.行動化GPS模組:採用CF界面之GPS模組,為Crux II二代晶片。
4.ArcPad 6.0:支援ESRI shapefiles、MrSID by Lizard Tech、JPEG、Windows Bitmap、CADRG資料格式、支援Arc IMS 圖形服務(Image Services)、以及支援GPS NMEA、TSIP和DeLorme
Earthmate通信協定。
5.ArcPad Application Builder:為ArcPad6.0之開發工具,支援XML及VBScript,可對Arc
Pad進行客製化及系統開發。
6.MicroSoft eMbedded Visual Tool3.0(支援Pocket PC
2000/2002、eMbedded Visual Basic)
7.GPRS服務:和信GPRS無限上網型。
v伺服器端
1.網站應用系統伺服器:使用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s(IIS)5.0架設於Microsoft Windows2000 Server平台上。
2.網路地圖伺服器ARCIMS4.0:架設於Windows2000 Server提供網路電子地圖存取服務之GIS軟體,可快速建構網站並提供客製化功能。Map Service有影像(Image Service)與向量(Feature Service)兩種提供使用者選擇。操作界面分別為Html
Viewer與java Viewer。
另外,為使本系統能達到預期之效益,並提供野外調查人員記錄使用,系統之主要功能如下亦開發以下:
1.PDA用戶端
(1)地圖控制模組(含圖面控制、距離量測、面積計算、資料查詢、圖層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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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查詢 |
距離量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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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影像資料套疊 |
地圖縮放控制 |
(2)GPS定位模組(座標接收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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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衛星接收及定位 |
由GPS位置輸入點位資料 |
(3)資料輸入模組(資料輸入、照片輸入、Red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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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拍攝及記錄 |
地質羅盤調查記錄 |
(4)資料分析模組(坡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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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坡度分析 |
(5)資料管理模組(使用者管理、公用變數管理、系統管理)
(6)資料傳輸模組(調查資料回傳、地圖伺服器圖層供應)
(7)外部調查表單整合
2.WEBGIS網站
(1)電子地圖顯示功能
(2)調查資料查詢與顯示功能
(3)回傳資料定時檢查與資料匯入功能

WEBGIS系統介面及調查資料查詢顯示
系統操作界面共包含四項工具列,其中前三項為Arcpad所提供之工具,第四項為本專案所開發之工具列,針對野外調查分別為:(1)系統控制列。(2)圖形控制列。(3)資料編修工具列。(4)CECI野外調查工具列。
五、未來之工程應用方向及展望
行動化及無線網路的發展使得GIS的應用及其強大的圖資整合功能,從個人電腦延伸至各種類型的行動化設備,各種資訊可以藉由無線網路將其相互連結,而GIS的發展亦使得空間資訊的應用更為廣泛與生活化,地圖跳脫了傳統圖紙的窠臼,以空間資料庫的形式呈現你我面前,使查詢與分析更為靈活,有關行動化GIS的應用可以依各行各業之特性而自由發展,而其有關工程領域之發展茲摘述如下:
(一)土地使用現況調查
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調查內容包括土地使用的類型與建築物使用狀況調查,為瞭解都市計劃區內各行業的分類及其不相容的情形,一般參考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準,再細分土地使用類型289種,以提供都市結構更深入的研究,及土地使用性質對環境的影響與衝搫。而都市計畫區內建築物使用狀況調查,針對建物型態(獨棟、雙併、連棟、公寓、大廈等類別)及建物結構(木造、磚造、鋼骨、鐵架等),及建物各樓層的使用作一詳細的清查,並可由此計算出樓地板面積及各種土地使用的分布。可嘗試利用行動化GIS調查工具輔助調查進行,將可有效輔助都市計畫土地與建物使用調查進行,節省後續資料處理之時間。
(二)地質調查
在傳統地工調查流程中,為瞭解調查區之地形、地質、水文特性以及地質構造情形,地質調查通常由專業工程師執行,在調查的過程中,工程師常常需要隨身攜帶許多工程圖說及記錄表來進行現場記錄及調查,並將所得之成果帶回辦公室進行內業整理,輸入電腦中進行判釋,一旦發現資料異常時,要回到現場尋找異常原因或補充調查,常常浪費許多寶貴的時間,故若能利用PDA或tablet PC…等行動裝置,搭配無線傳輸技術,即可在現場將資料立即傳回伺服器中,並及時進行資料比對,以及早發現異常或錯誤,並找出原因,節省工程師來回奔波之人力與時間成本,而資料庫中之調查資料亦可利用模組開發之方式來編製報表,對於提升工作效率與品質具有正面之幫助。
(三)行車紀錄器應用
商用行車記錄器為結合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行車記錄器(Tachographs)與地理資訊系統(GIS)之整合系統。行車記錄器的動態行車資料檔(包括行駛路線、行駛時數及行駛速度的記錄)及靜態駕駛資料檔(包括駕駛員的歷史違規資料),提供完整及持續的行車記錄資料,協助業者、監理單位與執法單位進行安全作業,以有效遏止駕駛的違規行為及提供肇事原因。利用行動GIS技術,可開發車輛即時定位之電子地圖裝置,提供駕駛地圖式之操作界面,擴大行車記錄器之應用。
六、結語
在未來行動化之技術應用上,尚有多項議題值得我們去探討,包含行動化裝置與語音辨識的整合、現場監控系統在行動化方面的應用、行動視訊會議等,行動化的成效不僅止於隨手可得的即時資訊,而是如何將其兼具速度與時效的特色,轉化為企業整體行動力的提升,行動化是一項全面性且不間斷的工程,而與每一個工作者息息相關,並非採購相關之軟硬體設備即可完成,必須長期建立有關行動化的正確觀念,並不斷地吸收行動化新知,才能成為行動通訊時代的新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