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社論主筆:杜明星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生態工法之現況及展望
近年來於各項工程進行中,明顯感覺到社會大眾對於生態自然保育與水資源利用保存的認知重視。對於生態工法的推動而言,是有正面的鼓舞之效。然而並非代表生態工法於台灣工程界的推動是順利的,由於台灣法令政策的變化快速,目前最缺乏的是循序漸進的態度,加強推廣生態工法的意涵與精神,為國人所接受認知。體認生態工法的必要性、永續性,加強宣導正確觀念減少誤解及認知上的落差,落實生態工法將更形重要。
生態工法推動之相關事宜。主要工作有『政策規劃』、『配套措施』、『教育宣導』、『國際合作』、『資料建置』、『主動機制』六項,參予的部會包括有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營建署、縣市政府、學者專家,分別就政策、環境科學、生態學、生物學、景觀學、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各方面去諮詢探討。
在落實生態工法的過程中,種種困難是可以預期的,部份難題是短期內可以解決,其他困難需長期制度、法令、環境的改造及調整,才有改善的機會。目前生態工法所面臨之困難有研究面、法規面、技術面、預算面、觀念面。人類從觀察到的生態原則中學習,進而應用在人為工程作業中。應用科學家近來漸漸接受承認,自然環境中的不確定性難以隨著科技的發達而有顯著的改善,台灣近年來也已經出現『人不勝天』反省思維。這些轉變影響未來在生態工法規劃設計過程之考量。由於生態工法以生態為基礎,因此工法本身能否順應地方環境特質便往往成為工程成敗的關鍵,一旦某方面的技術漸趨成熟後,便會開始嘗試以相同的理念,進行其他方面的應用及整合。
以台灣為例,已經開始嘗試將生態工法的理念推廣至各種公共工程建設中,及利用溪流整治的技術。從事森林整治與集水區復育之工作。因此,未來生態工法將呈現多元性的風貌,且更符合各地方多樣性的需求。
內政部營建署:開發許可申辦單一窗口e化
土地變更審查縮短為九十天內
﹝本報訊﹞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表示,為加速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申請審議作業之效率,並配合便民服務,訂定「內政部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案件申辦須知」,明訂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作業流程及處理期限縮短九十天,公布於營建署網站(www.cpami.gov.tw/rp/service.htm)供民眾參閱。
營建署綜合計畫組表示,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案件,依區域計畫法及其子法規定,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內政部)許可。其申辦程序又涉及目的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等相關主管機關權責,一般民眾極難了解,為加強便民服務,提升審議效率,營建署爰將開發案件之申辦流程及辦理期限、內政部審查內容、相關單位審查文件及說明、申請人注意事項等整合訂定「內政部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案件申辦須知」,公布於營建署單一窗口網站,以方便民眾參閱,其主要內容如次:
一、處理期限:以流程圖精密控管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作業步驟,縮短處理時限至九十天。
二、整體審查流程:以圖形表達開發案件審查過程可能涉及之審查機關及流程,包括目的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土地使用(內政部)審查流程。
三、內政部審查土地適宜性:內政部係以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為依據,先行檢核申請開發基地有無位於相關法規劃定予以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之地區,並依該規範研提審查意見,提請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討論。該規範相關條文內容已刊載於營建署網站之營建署主管法規下「綜合計畫篇」之「7.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92.3.13)」中,相關審查原則業已明確化及標準化。
四、相關單位審查文件及說明:將開發許可申請案件可能涉及之行政院環保署、農委會(水保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及申請書件予以簡要說明。
五、申請人注意事項:係提醒申請人於申請開發計畫送審議前,規劃時應先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所列項目,查明申請開發基地是否為相關法規劃定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之地區,同時可降低申請人投資風險。此外,申請人如有諮詢需求亦可逕電(02)8771-2590至8771-2595向營建署綜合計畫組洽詢。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何不勇敢大聲說出我是監工人?
伍勝民、黃至銓、林永裕、谷念勝 技師
營造建築相關法令,近年來由於受到當初九二一震災,造成一萬餘人死傷之慘劇,被廣泛討論及檢討。若不考慮斷層帶上直接衝擊等天災之因素,單純探討相關工程人員是否規劃設計不完善或施工不當等原因,建築師、技師及建商間始產生歸責競合的關係。在國內的建築實務界,存有建築師雖為建築物監造者,但事實上只為建商進行書面文件之填具。如此不僅造成工程品質低落,更是影響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經由此次地震為我們所帶來的傷害,即印證了營建法規其對於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衝擊,遠高於經濟等其它領域的法規。
縱觀我國現今所有之營建相關法律,最有爭議性的,莫過於建築法第十三及第十五條;其中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明文: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此規定將建築物之設計及監造權均給予超過其專業範圍之建築師,賦予建築師從事監造業務之資格,造成專業者做非該專業的事。有鑑於此,關切此項問題之土木與結構技師團體近日提議建築法上之法定監造人應為專業之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筆者等認為在修改建築法之同時,應更進一步探討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關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之立法基礎是採取身分犯,抑是行為犯之立法。若是採身分犯為立法基礎,即是對建築師、專業工業技師等專業工程人員處罰;若採行為犯為立法基礎則應對實際施工者,即建商或現場施工人員處罰。但這又衍生出另一問題,即到底是建商的責任抑是現場施工人員的責任。
若該法條是採身分犯為立法理由,行為主體只限於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之身分者,則非具有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之身分者,即不構成刑法之「違背建築術成規罪」;但將建築法第十三條與刑法一百九十三條交叉比對探討,卻又衍生出監工人與監造人之疑義。不同法律出現對於同一行為主體所採名稱不同,即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上所規定的是「監工人」,但在建築法及建築師法等相關營建法規上所採皆為「監造人」。由於刑法為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公布施行,而建築法為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刑法較建築法早兩年公布施行,在此值得探討的是,分別列在不同法律上之「監工人」及「監造人」其定義是否一致?
根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四O號刑事訴訟案「台中縣大里市儒林園邸」於九二一地震中倒塌,檢察官對監造建築師提出告訴,而被告卻提出監造人非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監工人為抗辯。對此,檢察官認為所謂「監工人」係指監督建築工程之人或監督營造工程之人;況建築師法第十八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各款之規定中之第一款即規定:「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另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故被告既為建築物之監造人,自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至完工之責任。於是仍將被告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監工人起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四0號判決判決書中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謂「監工人」一詞,與「建築師」、「土木技師」等專門職業名詞不同,此觀之現行法律中,並無其他有關「監工人」一詞之立法定義自明。故凡就特定建築工程之施作,負有一定之施工監督義務之人,無論其所監督之對象為上游營造廠商或下游之承作包商,均屬該建築工程之「監工人」……』。由上,可見「監造人」與「監工人」之定義實屬相同。
除此之外,當監工人濫用權利及未盡應盡責任時,是否無「法」可管?根據中央法規準法法律保留原則規定,一旦涉及到人民之權利義務者,須以法律定之;且不得以行政命令規定之。但縱觀我國所有營建相關法規,如建築法及建築師法等卻皆未提到「監工」二字,唯獨刑法中提及,若要徹底解決此項問題修法應是最佳途徑,筆者認為修正的方式有二:其一為將刑法之「監工人」修正為「監造人」,使與其他法典統一;其二為在刑法上明訂監工人之定義使「監工」即「監造」明確化,並明文其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如此才能真正釐清「監工人」與「監造人」應屬同一刑事責任,亦才可防止專業人員為逃脫刑事責任,而有脫法行為。建築法的修正近來備受重視,但刑法的修正亦刻不容緩,刑法一百九十三條修正草案早在民國七十九年就已二讀通過,至今尚未三讀,可見如果不是效率不彰就是受某既得利益團體之操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修正草案明文:「工程設計人、承攬人或監工人於設計、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或其他工作時,違背建築技術法令或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由條文中可看出罰則明顯加重,且增加「身分」即設計人之罰責於其中,如此可明確建築師之責任;但目前在建築法及刑法皆尚未修正之前,監工人與監造人之爭議還是會繼續存在。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中第一款為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而觀看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刑責即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因此,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三審之情形下,致本罪無法經由最高法院所為之判決以求得統一之法律見解,故現今對於監工人之定義,司法檢調單位往往是各自表述,因此修正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已刻不容緩,期盼藉由修法解決現今「監造人」與「監工人」之爭議問題。
在建築法尚未修正前,雖然技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但建築師仍是目前之法定監造人,根據前文判例證明「監造」即「監工」,因此本文呼籲既為建築法所規定之監造人,也應勇敢大聲說出自己即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規定之監工人,不必遮遮掩掩而為「監工人」非「監造人」等貽笑大方之謂。
黃榮堅教授於其著作序言說:「法律問題最後解決的標準並不是在於學說或判例本身,也不在於法律的形式,而是在於我們生活利益之衡量,愈是能夠為這個社會的人們得到最大生活利益的主張,愈是有其法律上之正當性。」因此制定法律的基礎是在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及增進社會利益,修正營建法律更是時勢所趨。在營造業法已公布施行同時,希望產、官、學三界也應就建築法、刑法等一同研修並通盤檢討,以保障全民生命財產安全,如是才能為台灣的營建業之發展,奠下穩定之基石。(註:本文部分觀點參考黃榮堅教授《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及詹聰哲『從現行營建法規論違背建築術成規罪─以身分犯規定為中心』,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
新材料新工法在營建工程上之應用研討會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學術研究委員會
講習內容:1.新鋼鐵材料在營建工程上之應用。2.新混凝土材料在營建工程上之應用。3.薄膜材料在營建工程上之應用。4.複合材料在營建工程上之應用。5.記憶合金材料在營建工程上之應用。6.奈米材料在營建工程上之應用。
主 講 人:楊錦懷(台灣科技大學營建系副教授)
時 間:第一場次 92年5月8日(星期四)13:00∼18:00
第二場次 92年5月15日(星期四)13:00∼18:00
地 點:台北巿東興路26號9樓(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聯會)
講習對象:土木、結構、水利、大地、水土保持技師、建築師等公會所屬會員、工程顧問公司專業人員及工務單位等相關公務人員
費 用:600元/場,本會會員優待為500元。劃撥帳號18955619,戶名「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洽詢電話:(02)2748-1699轉163王珮珊小姐
高爾夫球社活動通知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時 間:92年4月25日9:30
地 點:濱海高爾夫球場
(台北縣石門鄉尖路村10號,電話2638-0679)
說明事項:1.老店新開,歡迎舊雨新知,共同經營。2.費用自理(約1,000元/無桿弟)。3.採新貝利亞方式計算社員差桿。4.為利社務運作,請儘早於4月24日前將訊息回傳(傳真2963-4076)。
聯絡電話:8961-3968轉143楊小姐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淺談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結構構材病變調查
李天河 技師
一、前言
近年來,台灣地區興建鋼構造(SS)或鋼骨混凝土構造(SRC)建築物之風潮,方興未艾,但鋼筋混凝土(RC)構造,因具有良好之耐震、耐火、耐久等性能及建造成本相對較經濟之優點,故仍為建築物構造之主流,為不爭之事實。
在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生命週期中,由於施工品質不良、長時間自然劣化或兩者相互之作用,其結構構材普遍會有「病變」現象產生。例如混凝土龜裂、中性化、強度降低、高氯離子含量、鋼筋保護層厚度不足而產生表面劣化、裂縫、鋼筋腐蝕、漏水、大撓度變形等現象,皆為病變之症狀。
當前揭病變症狀顯現時,有必要作適切之調查與鑑定,以明瞭其原因,做為修復或補強之評估判斷參考依據。
二、病變調查之分類
通常將構材病變調查,視實際需要分為1.基本調查。2.目視調查。3.詳細調查三類。
「基本調查」系蒐集建築物竣工(或設計)圖說、施工(或檢查)紀錄、修復或補強施工(如曾經施作時)紀錄及向所有權人(或使用者、管理者等)查詢,以調查建築物之既有條件狀況。
「目視調查」乃就結構構材之外觀,以目視方式調查其病變狀況之有無、種類及其病變程度,並做為決定詳細調查之必要性及其調查重點之參考。
「詳細調查」則為進一步以現場取樣、試驗成果,分析或確認病變現象及其程度,並推斷病變原因,做為判定修復補強之必要性或選用工法之參考。
三、調查細項及作業方式概述
基本調查時,宜詳實記載(1)建築物名稱及所在地。(2)所有權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3)設計及竣工日期。(4)構造(包括基礎型式)、規模(樓層數、高度、開挖深度及樓地版面積等)、用途(包括設計及實際使用)。(5)鋼筋及混凝土材料設計強度。(6)粉飾裝修材料。(7)修復補強經歷。(8)使用、管理或維護者之抱怨事項。(9)圖說紀錄。(10)調查者姓名及日期。
目視調查時,宜就以下列舉項目選擇必要者調查之。(1)裂縫(形態、寬度、深度、長度及條數)。(2)表面飾材之鼓起或剝落(形態、範圍、位置及數量)。(3)混凝土之剝落(形態、範圍、位置及數量)。(4)鋼筋外露(支數、長度、位置及數量)。(5)鏽蝕斑痕(範圍及數量)。(6)滲水白華(範圍及數量)。(7)大撓度變形。作業時,除目視外,常輔以比例尺、鋼捲尺、裂縫比例尺(Crack Scale)、鐵鎚、手電筒、望遠鏡等工具,將成果詳細紀錄並以草圖描繪於紀錄表,同時佐照片(最好有比例尺在內)。
詳細調查時,需包含現場調查及取樣之分析調查;其調查位置應包含已發生及未發生病變之處、屋內及屋外。作業方式包括打鑿、鑽心取樣、非破壞性檢測等。調查項目宜視需要選擇(1)鋼筋位置。(2)鋼筋保護層厚度。(3)鋼筋直徑及配筋狀況。(4)鋼筋腐蝕狀況。(5)鋼筋拉力試驗。(6)混凝土中性化深度。(7)混凝土抗壓強度。(8)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
四、結語
1.基本調查與目視調查為必要之調查,詳細調查則視需要為之;調查者(技師或技術人員)宜練就相當之知識及經驗,能依據基本調查、目視調查成果,即可初步判斷病變原因與程度。
2.目視調查及必要之詳細調查,應求周全無遺漏,全面針對柱、梁、版、牆等結構構材作系列之調查及拍照與詳實紀錄。
3.由相關調查成果顯示,混凝土龜裂多在澆置後1∼3年即發生;就長期而言,結構構材之病變,概會反應顯現在混凝土裂縫上,故裂縫之調查、原因之推測與修復補強措施,宜特別慎重。
4.混凝土裂縫調查所指的是在混凝土表面量測其長度、寬度、深度及形態等;但多數人常自粉刷層表面逕做量測調查,實非所宜。
5.在各構材之不同部位所顯現之混凝土裂縫形態,可據以推測其致因,宜視為重要成果資料。
6.如以打鑿方式或鑽心取樣調查,應於完成後即以無收縮水泥砂漿、聚合砂漿、樹脂砂漿填補修復。
現行建管法制之缺失
何辰 技師
筆者曾於中國時報廣場拜讀載蔡志揚律師「這樣的建管法制,誰保證安全﹖」之論述後,激起本人興趣提筆將過去與現在所知之現行制度缺失提出善意之建言,因筆者過去曾是地方建管官員,目前亦是開業技師,所以現今亦將本人所知之建管法制提出良心建言,懇請我們大有為政府能體察事實與需要迅予修正,以避免錯誤政策再次造成莫大之災難。
一、有關於建築物血肉的預拌混凝土之品質問題,從九二一大地震後政府至今尚未制定出一套完整之預拌混凝土設計標準,來要求預拌混凝土廠商如何使用水泥、灰飛、爐石粉與化學藥劑等,以達到混凝土品質設計強度要求,而仍依舊放縱由各廠商以良心來販售其預拌混凝土。但依據筆者近幾年來所參與其建築物震災緊急評估時,對倒塌建築物所作調查發現其倒塌建築物之所以會倒塌,大多因其建築物混凝土之強度明顯不足所造成,甚至有部份倒塌建築物其混凝土強度明顯無法達到其設計強度之一半,甚至更低,以致造成建築物嚴重之壓力破壞,致使建築物使用人無足夠逃亡時間而被壓死在倒塌建築物內,現來探討有關混凝土品質配比設計,據筆者過去所學混凝土材料之設計規範來談,其混凝土強度以目前市場最常用之210kg/cm2(即3000psi)來設計其混凝土內所使用之水泥用量,則依規定必須有325公斤左右,但據筆者目前所瞭解各預拌混凝土廠商所使用之水泥用量,除附加劑外,其預拌混凝土強度210kg/cm2所使用之水泥用量比規定用量少很多,同時混凝土施澆置時如因現場工人與泵浦車趕工(即偷工)等需要再無限量(即無法限制加水)加水時,我們的結構體如何來確保建築物血肉之預拌混凝土品質與強度要求呢?
現大地震時過已遠,請問我們政府有無勇氣來制定出一套完整之預拌混凝土之製作國家標準呢?以利預拌混凝土廠商絕對之遵從預拌混凝土設計規範製作,但據筆者所瞭解應該是沒有,所以現今我們復建後之公共工程混凝土品質與建築物結構體之品質如何來確保呢?請政府能再三思,並籌組專家學者制定出一套完整可用預拌混凝土設計規範來規定預拌廠商使用水泥以及摻劑、灰飛、爐石粉、化學藥劑等之規範用量,請勿再任由預拌廠商無限制之使用化學摻劑,來提高混凝土強度和減低水泥用量等觀念,以致造成混凝土使用後耐久性降低,和品質強度多受影響等情事發生。
二、有關建築法第七條所列之雜項工作物﹔諸如目前熱門話題之山坡地開發雜項工程(如擋土牆、邊坡穩定與處理、道路與橋樑工程、排水溝、集水井、滯洪沉砂池等)、與鐵塔、散裝倉、煙囪以及整地之挖填土石工程等之設計、監造等業務,請問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營建署長官,有關建築法雜項工作物,建築師真有其設計與監造能力嗎﹖或者建築師在學校真有學習該等專業技能嗎﹖不然為何建築法第七條至今政府尚沒有修改之意願呢﹖
但本案就筆者於80年間開業時曾透過地方政府向中央營建署反映;有關雜項工作物之設計監造業務,就事實而言,若純以技術考量則專業技師應比建築師更為專業,但為何營建署長官自八十年間所函地方政府之公文「將本案留供研修法令之參考」至今仍無下文,以至八十年間台北地方有林肯大郡以及全國各地有甚多無辜之山坡地建築災害,及人民之死傷等災難發生,請問我們的政府能給予人民有信賴感嗎?又難道哪些至今仍舊主張「建築法第七條所指之雜項工作物,亦即同法第四條規定所稱之建築物,其設計人自應為同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應為設計人」,營建署長官難道沒有錯誤嗎﹖請社會大眾來公評之。
三、據查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未修正前,其建築法曾規定建築物之設計人為建築師,且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科或土木科工業技師或技副為限。但在六十年十二月間建築法修正後就將建築法所稱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都變更為建築師,且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又再查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為再包庇建築師之執業工作,似曾再於民國六十五年間以行政命令解釋函規定,民國六十五年以前取得之土木科工業技師資格者,依法可換取建築師執照者,如未依規定換取資格者,不得再從事建築師之業務。所以本案依以上種種顯示建築師之業務範圍,土木技師等亦可參與,然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之全力包庇,促使建築師執業範圍無限上綱,以致建築師之專業技能與其業務範圍無法相比,甚至造就全國公共工程建設全部依建築法由建築師來擔任等缺失,致使全國公共工程品質亦因此有受影響,和目前災難叢生之困境。現發現修正後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因再規定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也全委由建築師來擔任,由球員兼裁判來全權負責,以至造成建築師監造時因角色立場混淆問題,而演變成工程施工中之勘驗與監造時,曾發生有建築物結構體鋼筋查驗與混凝土澆置品質之偷工減料等情事,和發生山坡地開發工程雜項工作物擋土牆、邊坡穩定處理以及建築物深開挖基礎等施工監造之不實等情事發生,所以綜觀以上種種和筆者過去經歷所知,我們國家之建築法規確實有需要翻修,以應付未來大地反撲之應變能力和避免建築法治之缺失,而再次造成更大之災難。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談試驗室簽證制度
洪建興、黃伯舜 技師
筆者曾擔任工程會及921重建會公共工程查核委員之工作不下數十次,所發現之問題以試驗報告書品質良莠不齊居大部份,有感於此,覺得推動試驗簽證制度之必要性,刻不容緩。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公佈並施行,對於長久以來一直未受社會重視及尊重的專業技師,也算是給了一些交代。雖然簽證範圍僅於設計及監造方面,但在公共工程品質上,卻前進了穩健的第一步;吾等都知道,空有技師法及施行細則,對技師執業制度及空間仍缺足夠的法源依據,例如簡單一項行政命令,便可讓工地主任取代主任技師,嚴重破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考試制度及國家用才原則。另者由於各科技師執業範圍重疊過多,讓身為技師的我們肩負所有工程技術上的成敗責任卻無法享有應得之權利。
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創立已多年,在產官學界努力下,目前已有近七百五十家通過認證之實驗室。該等實驗室,依照所申請項目及其特性分為以下不同之領域:校正、音響與振動、游離輻射測試、溫度與熱測試、非破壞檢測、電性測試、機械性測試、化學測試、光學測試、醫學測試等。九十二年元月份,為配合營建工程特性及加強品質系統管理,增加了〝營建工程測試領域〞。
就增設營建工程測試領域之理由而言,主要係原屬機械領域中之兩百一十五家通過認證實驗室中,有一半以上的實驗室之服務項目是屬於營建工程領域。從事該領域之實驗室,皆與營建工程有關,幾乎大半的工程材料之品質都由這些材料實驗室試驗,因此材料送驗時選擇獲得CNLA認證通過的相關項目之試驗室是較具有公信力的。然營建工程具多變性及不可預期性,許多實驗室之品質系統及技術程序,如完全按照ISO17025(CNLA實驗室之品質依據)或各相關國家標準執行,實有困難。加上大多數公、私營實驗室雖皆屬通過〝認證〞實驗室,實際上卻良莠不齊。有的實驗室認證項目達數十項,有的卻僅有一兩項,然在法令制度不健全下,產生劣幣驅逐良幣效應,例如,認證項目較少之實驗室,常利用CNLA制度面上的漏洞(如報告中僅有部分獲得認證項目,仍可出具具有CNLA的認可標記)削價取得市場認同,對兢兢業業於實驗工作又獲較多認證項目之實驗室,因相對成本較高,在無法以價格作為競爭條件下反而受到市場的排擠。因此CNLA以提升實驗室品質及門檻來達到確實為工程品質把關,增設營建工程測試領域,的確有其必要性。
但就CNLA所公佈之營建工程測試領域認證特定規範(文件編號RL-01)第4.0節管理要求方面,針對實驗室負責人資格,僅要求通過CNLA實驗室負責人的資格。(按取得實驗室負責人資格僅須參加CNLA品質管理課程十八小時及實驗室負責人課程十二個小時訓練並通過考試即可。其考試皆為選擇題,並有題庫可供查詢,門檻相當低);就實驗室報告簽署人要求亦僅僅以工作經驗(大學理工科畢業具三年試驗工作之實務經驗或專科理工科具四年試驗工作之實務經驗或高工畢業具五年試驗工作之實務經驗)。這樣的管理要求對工程品質方面的把關是相當地不足,甚至可說是違反技師法的規定。就上述營建工程測試領域外,其他測試領域對實驗室負責人及報告簽署人之資格要求皆如此,顯然太不嚴謹。
根據公告之三十二科技師執業範圍,其可執行〝試驗〞業務之類科就包括了土木、水利、大地、環境、機械、冷凍空調、造船、電機、電子、航空、化學、工業工程、紡織、食品、冶金、農藝、園藝、畜牧、漁撈、水土保持、應用地質等技師,如再將〝檢驗、分析〞等範圍列入的話,則三十二科技師皆具有各領域試驗分析等之執業依據。因此,應要求具有執業法源依據的工程技師來擔任實驗室負責人及報告簽署人才為符合技師法之要求,也是提升報告品質及公信力之不二法門。
一份試驗報告,除了工程外、一般人所看到是利用產品檢驗報告來作為產品廣告及產品可靠可信之宣傳的更是不勝枚舉,例如電子產品、化學品、醫藥品、電機、機械製品,甚至日常用品、包裝飲用水等,莫不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這樣與我們生活這麼貼近的試驗報告,是不是應該由具有國家考試及格並已修習一定學分以上的各領域技師來為試驗工作把關,才是增進各工程、各產品檢驗可信度、公信力之可能依據。
如同技術顧問機構一般,明定以技師擔任其負責人及執業人員後,確實讓現在技術顧問機構的整體水準獲得全面提升。而今年通過的營造業法,將技師地位法定化,更是提升營造業品質的一大契機。因此,配合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制度,來提高認證實驗室設立之門檻要求,以達到提升實驗室全體之能力及公信力,各科技師〝試驗〞的簽證制度之建立,應是刻不容緩的事。相信也是在國家進入WTO後,增加國際競爭力所必要面對的事實。
今年七月起CNLA秘書處將由官方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直轄的角色,轉變為民營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因此公信力是否會因為民營化後須自籌財源的壓力,以浮濫認證實驗室來達到維持營運的現象?吾等憂心忡忡,不敢多加揣測。然建立明確的法律地位,應是為工程及各產品品質把關的實驗室從業人員及技師先進們所企求的重點。因此建議土木技師等各相關技師公會,應確實重視此問題,配合技師法、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等法源依據來努力,這將不只是技師們應得的權利,也將是全民要求享有高品質公共工程之權利。
藏于九地之下 動于九天之上
朱煌林 技師
孫子曰:『善守者,藏于九地之下﹔善攻者,動于九天之上。』美伊戰爭開打以來,海珊地下碉堡及伊軍傳統防禦工事正面臨美軍高科技武器的挑戰,到底鹿死誰手,尚言之過早。不過從美軍大規模的轟炸行動,不難發現,再堅強的防禦工事或建築物,都難以抵禦精靈炸彈的威力,縱然深入地底,美軍亦準備有鑽地炸彈侍候,攻守間勝負似乎已定。
美軍的鑽地炸彈已證明對一般掩體有足夠的殺傷力,但是否真正能對海珊地下碉堡發生威脅,仍無法預知。不過由藉由這次的戰爭,使我們瞭解銅牆鐵壁抵不過船堅砲利,以往台灣基於戰時防空避難需求之考量,故建築技術規則訂有防空避難設備之相關條文,其中設計及構造準則規定『避難設備露出地面之外牆或進出口上下四周之露天部份或露天頂板,其構造體之鋼筋混凝土厚度不得小於二十四公分』。若以抵禦現在高科技武器及減少人員傷亡為評定標準,應有應重新檢討的必要,。
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試問今日的美伊戰爭所使用武器之威力,台灣究竟有多少建築物能禁得起大規模的轟炸行動,而又能提供人民最基本的安全保護?由此可見,一些位處於重要軍事目標地區的建築物構造,除了要能抵抗地震外,應訂定更高的相關避難設備準則,實有賴軍事及工程專家進一步的研究與討論,以因應時代進步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