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社論主筆:巫垂晃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政府無心推動「公共工程簽證規則」
公共工程簽證規則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開始實施,開啟國內工程邁向嶄新的一頁,應為土木工程界可喜可賀的一件大事,我們慶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能以積極作為的態度促成此法案的通過,同時亦期待此法案的施行能夠開創土木工程師另一片碧藍的天空,前景無限美好…。殊不知,交通部所屬的單位如公路總局、鐵路局、電信局等及其他公家機關(經濟部、捷運局等)為因應此法案之通過,對業務必須委託技師辦理可能帶來影響,紛紛提出因應對策,著手進行修改與其主管業務息息相關之法案,如公路法、鐵路法、電信法、大眾捷運法、電業法、下水道法等,以期保障其機關內之自辦工程業務不致受到規範,讓這扇原本開放自由競爭的大門再行關閉,使得政府推動法案的美意大打折扣,嚴重減損政府之威信。
新修訂公路法草案惟與技師業務息息相關之法案,則增加第33條之1條款,內容為「對於委外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等工作應交由依法開業之技師執行,然機關內之自辦工程得由內部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或考試銓敘合格之公務人員辦理」;再者大眾捷運法則增加第13條之1條款,內容為「對於委外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等工作應交由依法開業之技師執行,然機關內之自辦工程得由內部依法取得的技師辦理」,諸如此類之修法動作,有違政府施行公共工程簽證規則已開放民間參與之美意,並嚴重違反技師法第六條技師之執業方式,由於交通部所屬機關之自辦工程比例過高,如公路總局佔七成以上,若令此修訂法案過關,則釋放至民間執行簽證之數量屈指可數,其理由為中央主辦工程必須金額大於二億以上,地方主辦之工程必須達五千萬以上,方需執行設計、監造簽證工作,再加上七成以上之機關內部自辦工程由機關內自行掌控。因此簽證規則施行至今,對於目前之生態幾乎毫無改變,自行執業技師將再度面臨無業可執之窘境,實在可悲!
本報建議政府應依游揆之施政方針及政策宣示,「民間可以做的政府儘量不做,應交由民間去做,政府祗站在監督及管理之角色」、「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藉由民間的活力使公共工程之品質得以提昇」等,逐年降低機關內自辦工程之比例,並可仿照建築物結構設計、監造方式,將公共工程簽證規則所定之金額取消,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改革開放如果是對的,是必須走的道路,政府應勇往直前、排除萬難為人民之表率,藉由激烈競爭之環境強化本身的體質,淘汰往者之積習,以因應未來國際化、全球化所帶來的衝突及挑戰預作準備,我們在此呼籲政府以面對代替逃避,方可再創政府組織再造的新里程碑。
法源依據失效 營建署長宣示停止適用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差勤工作紀錄管制網路申報作業原則
﹝本報訊﹞內政部營建署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以台內營字第0920084055號令訂定公布「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差勤工作紀錄管制網路申報作業原則」,並開始試辦,期限至今年六月三十日。該作業原則規定專任工程人員依規定必須至工地現場執行業務或因故未能至營造業營業所在地執行業務時,應於預定差勤發生時間半天前,透過工作場所之固定電腦主機以網路傳輸或電話語音系統,向「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差勤工作紀錄管制系統」預先申報差勤時間及不在場事由,並取得差勤登記碼。申報後行程變更或有正當理由未能預先申報者,應於當日內補申報;如未能於當日內補申報者,應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未能補申報之原因。
該作業原則第七條又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函知適用本原則辦理專任工程人員差勤紀錄管制網路申報作業之營造業及其相關監造人(建築工程)或主辦工程機關(公共工程)。專任工程人員赴工地現場執行業務時,應於相關文件填列差勤登記碼,未填列者,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監造人對該工程應不予查驗。
同時在該作業原則第九條規定:(一)未依規定辦理網路申報專任工程人員差勤工作紀錄之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察其差勤工作紀錄異常並列印異常報告單,分別函請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更正後回報。若經主管機關連續三次函請營造業更正而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均未回報且現場查察未在勤者,得以第三次通知時間認定其專任工程人員已離職。(二)專任工程人員不在營造業營業所在地執行業務,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抽查其未以本系統請取差勤登記碼者,主管機關應函請專任工程人員於限期內至該主管機關所在地報告說明,逾期未到且現場查察未在勤者,得認定其專任工程人員於主管機關查察當日已離職。
由於該作業原則所依據之營造業管理規則已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總統令實施營造業法後立即失效。並且專任工程人員如未依規定辦理網路申報,或逾期未到且現場查察未在勤者,主管機關得認定其專任工程人員已離職,剝奪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權。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的規定。基於以上兩點事實,故在今(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及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及理事會成員赴營建署拜會柯署長,就該作業原則要求專任工程人員申報差勤工作紀錄,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向署長提出陳情。由於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施工查驗及勘驗之工作,署長也對要求專任工程人員申報差勤工作紀錄,認為極不適當。因此柯署長認為應該訂定「勘驗」查核辦法才對,同時表示「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差勤工作紀錄管制網路申報作業原則」立刻停止適用,另行研擬如何落實完整之建管程序查核簽署辦法,並且應邀請土木技師公會參與研擬。技師公會表示,公會亦將配合落實專任工程人員實際負起營造業法賦予之查驗及勘驗任務。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營造業法實行後對工程契約範本之影響
王壽延 技師
我國營造工程契約(承攬契約)因業主(甲方)長期以來採用過份保護本身權益之立場,因此營造業(乙方)有遭受不平等待遇之感。筆者後來參加國際工程競標,接觸到F.I.D.I.C.(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 Ingenieurs-Conseils)及世界銀行貸款工程契約等資料,才深深感覺到我國民法所揭櫫之定作人(甲方)與承攬人(乙方)之間的「公平誠信」原則的重要性。現代國家是採用公平合理的工程契約的。
內政部為推行公平合理之工程契約,於民國七十一年十月四日以台內營字第一一00八七號函頒行工程合約範本,供各政府機關採行。並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為工程契約範本(以下簡稱為契約範本)。該範本已有較周延之考量,例如第十三條增列甲方未於期限內付款時予以計息補償,第二十三條明訂最高逾期罰款金額不超過結算總價十分之一為限等條文,前所未見,已有世界銀行貸款工程契約之精神。筆者對於工程先進之努力,至感欽佩。新修訂之契約範本隨政府採購法之實施已有廣被採用之趨勢。
營造業法業於今年二月七日公布實行。營造業除土木包工業外,區分為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兩大類,是一大進步。本法第三章規定營造承攬契約訂定及轉包施工等事項與以往規定有所不同,契約範本宜予修正。其影響最大者為營造業法第二十五條:「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得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其轉交工程之施工責任,由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責,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並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此項規定與契約範本不同之處包括下列三項:1.範本第二十四條違約處理第(一)項甲方拒絕乙方參加投標第5小項:「承攬工程未自行履約而轉包者。」2.第二十五條契約終止或解除第(二)項契約解除第1小項第(1)點:「乙方私自將本工程轉讓他人承包…經甲方查明屬實者。」3.第二十六條其他第(五)項:「乙方不得將本工程轉包,乙方非依政府的規定,亦不得將本工程之一部分分包…。」
雖然營造界對於轉包與分包的定義仍有爭議,但營造業法現已明訂可以轉交專業營造業施工,上述契約範本相關條文需予配合修正。
附帶說明:綜合營造業者得標後將工程主體或大部分工作轉交專業營造業者承攬施工,嚴重影響業主權益。筆者個人淺見似可參考國際標作法,業主在招標文件內規定投標之綜合營造業在投標時一併提出欲轉包專業營造業工程內容及名單,業主可先審查,如不合宜可先作適當之處理。
另有關工地主任職責方面,營造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如契約範本第十五條相關規定詳盡。因業主希望營造業者能指派充分授權且具有能力執行施工業務之工地負責人員(工地主任)俾能順利施工,因此範本中才有如此詳盡之規定。此一部分筆者淺見似不需要隨營造業法修改。
有公平誠信之承攬契約,營造業才有健全的發展,合理的營造環境才能確保技師的權益,筆者期盼營造業法實行後能促使這一天早日到來。
病房裡的春天
台灣營建仲裁協會理事長 魏嘉甫
陽春三月,細雨綿綿,春寒料峭,耳疾復發,再度住進榮總醫院,經診左耳感染惡疾生濃,於九十二年三月八日住院治療,十六日出院,共九天的饑來飯食倦來眠之病房醫療生活,拋脫了俗事煩擾,猶寓巖棲穴處,粗茶淡飯,心景浮雲富貴,醉書耽詩,意境平易尋常,孤寂無心自然。
病房恬然平靜,樸實淡泊,夜闌人靜,觀心識見,人生真境,心體本然,「夜靜聽鐘聲,音響尤晰揚」,生死一線隔,有生必有死,成敗一念間,有成必有敗,既然生命到了寒燈無焰,敝裘無溫之境,何圖之有?又何有所懼?古人說:「知身不是我,煩惱更何侵」,天地有萬古,身軀不再得,人生不過百歲,一晃即逝,生者不可不知有生之樂,故不可不懷虛生之憂,把握有生之年,規劃人生,摒棄為非作歹、誣陷害人,否則虛度生命留下遺憾與憂慮,做人做事要憑良心,順遂人情世故,珍惜財物,是則不眛己心,不盡人情,不竭物力,可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子孫造福。回顧庸庸碌碌的一生,無有所成,但安分守己,奉公守法,雖常橫逆困窮,皆能逢凶化吉,是上蒼的憐憫與垂愛,立身處事不做虧心事,不結怨讎,安貧樂道,樂天知命,敬老禮賢,尊長扶弱,養兒育女,祈賜家庭圓滿,雖然年少勞累老來病,但求俗人之福:「生得好、老得慢、病得少、去得快」則心滿意足。
躺在病床,胡思亂想,追溯病源,或為公益工作積勞成疾,或被造謠誹謗,怒火攻心,引病發作;林林總總無需究因,仍需感思,近幾年來,全職投入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灣營建仲裁協會,盡心盡力推動會務,雖無顯著業績,然為社會盡一份公益的心力,雖年屆日暮仍略有煙霞絢爛,誠感欣慰。屆滿退卸土木技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時隔二年有餘,隨著卸任,結束了任期,隨著時間,沖淡了事情,風來疏竹,風過而竹不留聲;雁度寒潭,雁去而潭不留影,事去而心隨空,但讒夫毀士,也許急欲彰顯自己成為「名人」,於是捏造事狀,移花接木,製造假相,破壞公會和諧,無所不用其極,加以誹謗,但此誹謗有如寸雲蔽日,不久自明,奉勸朋友不要為一己之私成「名人」,把您的精力用在爭取公會的權益,社會的公益,群眾的福祉,受人所肯定,創造「英雄」新形象。若以誹謗他人求得成名,此種踩上別人頭上的成名頂多成為「名人」而非「英雄」,遺憾的,此類「名人」為社會所不齒。以社會知識份子自居者,心胸要寬厚,就如春風煦育,萬物而生,年屆耳順耆老之年,含飴弄孫,仁慈寬厚人人敬重,切忌心胸苛薄,就如朔雪陰凝,萬物而死,心窄易使詐,敗德之源,服務眾人者(含公會理監事)絕不可心窄有宿怨,寬以待人,嚴以律己,回顧土木技師工作權的維護及爭取喪失權益的長期曲折發展,面對未來挑戰更應戰戰兢兢,近來,由於經濟不景氣,工程業務嚴重萎縮,權益的爭拼激烈,對土木技師的執業範疇帶來相當的沖擊,而十餘年來政府忽略土木技師專業的嚴重性,始終未加改善,雖然九二一地震時,技師的存在,曾一度被重視,但時過境遷,又復被冷落了,甚至被當作政治角力及利益分配的籌碼,任人宰割。政府未重視專業及出賣專業之陰霾下,如何拯救時弊力挽狂攔,擺脫外力所設圈套,務必公會先要團結,拋棄私心及避棄處心積慮爭取成「名人」之舉動,勿以個人之意氣及喜怒行事;憑意興作為,隨作隨止,難有整體成果,尚望計謀成「名人」者戒之,共同一心一德爭取公會最大利益。
擔任全聯會理事長時,適公佈仲裁法,仲裁制度由專業仲裁機構執行仲裁。全聯會為社會公益,抱著實現仲裁正義的理想及導正仲裁制度的正確方向,期使國內的營建仲裁與國際工商先進國家的仲裁接軌,況且專業化的仲裁機構是世界潮流也是我國所欠缺積極推動的機制,於是經全聯會理監事肯定與認同之下,由理事會決議籌組設立該協會,並依法招募會員及募款,三年籌備至今已營運一年有餘,一路走來,崎嶇顛簸,數度被中傷誹謗,甚者向主管機關誣告,貪婪氣燄,無限上綱,甚多掣肘,難以營運,悔不該成立該協會,故數度請辭理事長職,皆未能獲得同意,心身交悴疲憊,為改革仲裁建立社會新制度,難道也得罪了人嗎?為達成功目的,寧為小人所忌毀,自已心無物欲,即是秋空霽海。
讀書於病房之夜,使人神清,慢步於榮總花園步道,使人心曠,面見川流不息的病患,使人意遠,這就是病房裡的春天。借此文感謝榮總醫院耳鼻科主任蕭安穗醫師的妙手回春,也感謝鄭彥甫住院醫師,病房劉護理長及諸位護士小姐,同時也感謝門診的張秀霞護理長及楊護士小姐。更對榮總醫院敬致最崇高的敬佩與感謝。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92年度自強活動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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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本部 |
中區辦公室 |
南區辦公室 |
社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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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
時間 |
地區 |
時間 |
地區 |
時間 |
國 外 |
西班牙 |
5、6月 |
北京長城 |
6或9月 |
福州泉州 五日遊 |
5/21∼5/25 |
美西 大峽谷 |
5月 |
絲路 |
9、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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帛琉 |
6、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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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
7、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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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內 |
墾丁 |
9月 |
南橫、蘭嶼 |
8或10月 |
司馬庫斯 |
9/5∼9/7 |
南華大山 |
9、10月 |
清境農場 |
6、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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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 |
7、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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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 |
9、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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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營造業法立法後對營造業技師之影響
張富進 技師
營造業法已於2月7日經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09200020090號公布全文73條,為營造業管理制度立下一個新里程碑。營造業法通過前,營造業之管理法規,係依據建築法第15條第2項,概括授權由內政部訂定之「營造業管理規則」,該規則自62年施行至今已近30年。現在營造業法立法後,的確對營造業技師的執業方式產生巨大變革,首先要強調的是,營造業技師係依營造業法執行「專任工程人員」的業務,而非技師法的執業技師業務,這點與營造業建築師不受建築師法之限制是相同的,惟營造業技師必須加入技師公會,才與營造業建築師有所差異。在此,舉下列四點營造業法立法後對營造業技師之影響,供營造業技師及執業技師選擇業務之參考。
一、營造業技師係執行營造業法「專任工程人員」業務,非技師法的執業技師業務,所以不用請領技師執業執照:
營造業法所稱「專任工程人員」,在營造業法第3條第9款雖然定義為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但第66條第3項規定「丙等營造業依第一項規定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時,其依本法施行前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擔任為專任工程人員之工地主任及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工程或建築科技副,得予繼續留任。但該工地主任及技副,在丙等營造業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後,依第十七條年滿五年營造業申請複查時,應取得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屆期未取得資格者,令其停止執行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所以營造業法的專任工程人員在民國92年2月9日(營造業法施行生效日)至97年2月6日間應為技師、建築師、或工地主任(含土木、水利工程或建築科技副)等。(請注意,截至92年1月專任工程人員中,建築師690人、技師3,077人、工地主任6,577人)營造業法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並非具技師資格者才能辦理的業務,在營造業法與技師法的競合下,依行政法的觀點,營造業法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非依技師法請領技師執業執照辦理者,即不受技師法之管轄。如建築師法第九條規定「建築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省(市)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建築師公會對建築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營造業建築師因非執行建築師法的開業建築師之業務,所以營造業建築師不用請領開業證書及加入建築師公會。因此營造業建築師只受營造業法停業之懲戒,不受建築師法之懲處。相同的,營造業技師依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營造業技師因非執行技師法的執業技師之業務,所以營造業技師不用請領執業執照及加入技師法之技師公會。(營造業法立法前,營造業技師執業方式係依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執業暨營造業管理規則第7條至第9條規定應領有技師執業執照,營造業技師的執業執照均是這種註記方式。)因此營造業技師只受營造業法停業之懲戒,不受技師法之懲處。工程會已於92年2月27日以工程企字第09200058860號解釋函通告,自92年2月9日營造業法生效之日起,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無需領有執業執照。
二、營造業技師依工程會92年2月27日以工程企字第09200058860號解釋函,仍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
營造業建築師不用加入公會,但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所以營造業技師要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但技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及技師法施行細則第14條「技師公會之會員,以領有執業執照之技師為限。」所以依技師法的規定,無執業執照是不能成為技師公會的會員。工程會92年2月27日以工程企字第09200058860號解釋函,以因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無需領有執業執照,自非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技師執行業務方式,亦不適用技師法第七條第一項「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之規定,所以營造業技師亦不再適用技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所以要求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及水土保持工程科等臺灣省、台北市、高雄市技師公會修改其會員入會辦法,受理營造業技師之入會,亦即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者加入各科技師公會時,免附技師執業執照。
三、營造業技師的懲處將依營造業法辦理,非依技師法懲處:
營造業法第61條規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營造業負責人明知所置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未通知其辭任、未予以解任或未使其在場者,予以該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第六十六條第四項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或未加入公會,或受理委託簽章後未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又第六十七條規定「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處理營造業之撤銷或廢止登記、獎懲事項、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處分案件,應設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所以營造業技師之懲處係由直轄市或縣(市)的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辦理,營造業技師的處分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所以無「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技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業務之處分;受停止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廢止其執業執照」等較嚴重處分。
四、施工簽證辦法短期內尚無頒布之必要:
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因營造業技師非執行技師法執業技師業務,在民國92年2月9日至97年2月6日間,並無施工簽證業務可供辦理,施工簽證辦法已失其附麗,所以短期內尚無頒布之必要。工程會會同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農委會、衛生署、環保署、勞委會等七個技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民國91年7月3日頒布的「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其主要的法源為技師法及政府採購法,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十條規定「主辦工程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簽約時應將承辦技師報請機關備查。履約期間更換承辦技師者,亦同。」所以簽證項目只有設計及監造,而施工非政府採購法主要規範要項,所以工程會當時曾表示:「工程另一重要關鍵項目『施工』方面,因係由營造業者負責,而規範營造業之『營造業管理規則』並未針對實施施工簽證訂有相關之配套機制,且目前營造業所聘用之專任工程人員,尚有頗多並非技師身分之建築師及工地主任,經一再研議,認為現階段如全面實施『施工簽證』,確有諸多爭議及窒礙難行之處,故未納入本規則之核心項目強制實施。」
營造業法第66條第3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原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聘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丙等營造業於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五年後,得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該建築師或技師不得設立事務所或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且技師應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並應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如果此條文在97年2月7日實施時,內政部與工程會是否採技師法辦理尚不得知。但如採技師法簽證,則目前依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執業技師均無資格,而依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執業的法律依據尚待內政部與工程會另行頒布或修營造業法才能執行,而營造業技師非執業技師,更不能依技師法簽證。屆時會有依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執業技師專簽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產生,除非內政部不採技師法簽證方式施行。因此如欲施行「施工簽證」,以營造業法的角度尚需修法,才實施的可能,因此施工簽證辦法短期內尚無頒布之必要。
以上四點是營造業法立法後對營造業技師之影響,簡單地說營造業技師是營造業法的「專任工程人員」,非技師法的「執業技師」,所以依現行的技師法及營造業法規定,營造業技師將不可執行技師法業務(包含各科技師執業範圍之簽證)。由技師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領有技師證書而未領技師執業執照或未加入技師公會,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禁止之,並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就很清楚了。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法律保留原則
伍勝民 技師
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之依據,始為合法。即行政行為不僅不得牴觸法律,抑且須有法律明文之依據,故亦可稱為積極之依法行政原則。在態樣上,法律保留原則係憲政主義之產物,其理論基礎,涵蓋有民主政治原則、法治國家原則及基本權利保障原則。惟憲法並無明文昭示此一原則,其適用範圍之標準,觀學者之見,其有全面保留說、干預保留說、列舉立法事項保留說、權力保留說等等,眾說紛紜,尚無定論。然就適用於個別領域與否,除給付行政較有爭議外,於干預行政、國家機關組織或行政程序等重要事項,皆認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尤其干預行政領域中,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明列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者,應以法律規定且不得以命令定之。
大法官釋字第394號解釋文中,對於營造業者及其受聘技師所為裁罰性之行政處分,如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已明確闡明應依法律保留原則辦理。故原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亦因此於當時立即停止適用;內政部並已於85.12.13修訂刪除。
日前,營建署柯署長同意「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差勤工作紀錄管制系統」乙案之停止試行而循另訂之合理合法建管程序簽署辦法,此即為該原試行辦法已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另一例(按:本案案情可參考92.3.20省土木技師公會92省土技字第1034號給全體會員之緊急函文)。
英國特許工程師(Charter Engineer)考試制度簡介
熊彬成 博士、拱祥生 技師
隨著台灣加入WTO之後,國際化的視野成為相當重要的一項需要。本文特別簡介英國的特許工程師考試制度,以提供國內工程產、官、學、研參考,或許可提供作為日後國內相關考試制度興革之參考。英國特許工程師相當於國內的土木技師,負責主辦考試制度的單位是英國皇家土木工程學會(The Institute of Civil Engineer),該學會是世界上最受矚目的專業工程師組織之一,它的會員必須有專業的素養,有關心環境的本能並能考量到公眾之健康,才足以擔任一個專業工程師。如同國內之技師考試制度,學歷為最基本之條件,茲就英國的土木工程教育先做說明。
英國的土木工程教育
Meng in Civil Engineering(4 years) |
Meng in Civil Engineering with Study in Continental Europe(4
years) |
Meng in Civil Engineering with Study Abroad(4 years) |
Beng in Civil Engineering(3 years) |
Msc in Civil Engineering by Taught Course(1 year) |
Msc in Civil Engineering by Taught Course(1 to 2 years) |
Mphi/PhD |
目前英國大學土木工程科系所授與的學士學位包括4年制的Meng學程;其學程包括一年在歐洲大陸的大學就讀及一年在歐洲大陸以外國家的大學就讀或是3年制的Beng課程。碩士學位則分為1年制的教學式碩士或是1至2年的研究碩士學程。博士學位則不限學習年限。
成為特許工程師的基本條件
要成為英國皇家土木學會認可的工程師必須具備下列三個基本條件:1.足夠的教育背景。2.完成IPD課程;所謂的IPD即在資深工程師的督導下,完成相關的工作經歷。3.完成MPR課程。
根據以往案例顯示,一個非英語系國家的外國人,從學校畢業後要在英國取得特許工程師之資格,大概要花上6∼8年的時間。
教育背景
基本的教育背景需求為:1.至少具有Meng學歷。2.具有Honour的Beng學歷,即大學畢業時成績在班上前5%至10%,再加上經核可的更高學歷,例如再取得1年制的教學式碩士。
值得一提的是,土木工程學會規定只要理工相關科系畢業均可,不一定限於土木系。
IPD課程(Initial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IPD課程最主要之目的,是要將學校所學與實務工作結合起來。IPD課程的首要工作是要先建立課程的工作目標,然後再用Training Review或資格檢覆的方式來檢核是否已達成了工作目標。通常工作目標可分為3大部分:1.個人,如人際關係、學習能力等;2.工程,如在工程技術上的收穫;3.管理和市場行銷能力。IPD課程的第二部分,是要考核能力是否日益進步,或是不進反退。前述之Training
Review係在正式開始Training Review之前,先在雇主處取得訓練同意書,這份訓練同意書必須送至皇家土木學會備查。並非每一家公司都有資格發給訓練同意書,公司必須具有相當規模及資歷,並且是土木工程學會之會員。公司會指派一個資深工程師來擔任你的督導工程師(SCE),負責考核你在IPD課程的表現。每3個月必須交一份2000∼3000字的季報告給SCE,裡面必須說明這一季做了什麼或是學到什麼,以及需要改進的地方。通常一般需要至少4年的時間去完成IPD課程;皇家土木學會並規定其會員的年齡不得低於25歲。
完成Training Review,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達到先前定的工作目標。(2)完成所有的季報告。(3)保留所有的發展計畫報告和個人發展紀錄(此時已完成了IPD課程)。如果在IPD課程中你更換了雇主,你則必須提供原有的訓練同意書相關資料,再藉由原有雇主的SCE、新公司的SCE及申請人一起填一份訓練同意書的變更證明。
若是服務的公司,不在皇家土木學會認可的名單上,則可經由資格檢覆的方式,來完成IPD課程。其必須準備以下的資料來做資格檢覆:(1)所有學歷證明的影本;(2)如何達到工作目標的評量報告;(3)達成工作目標的所有文件;(4)過去工作經驗的報告,這份報告不能超過2000個字;(5)申請表。將上述資料寄給皇家土木工程學會加以審核,以確定是否完成IPD課程。
MPR課程
完成IPD課程下一階段為MPR課程,這是取得英國技師的最後一關,MPR課程通過與否,取決於下列之條件:1.繳交的文件;2.在指定的考場,面對兩位考官所做的口頭報告和面試;3.在3個小時內完成的兩篇論文。茲分述如下:
繳交的文件包括:(1)4個推薦人填寫的問卷;(2)工作經驗報告;(3)計畫報告;(4)任何對申請人有利的文件;(5)完成工作目標之自我評量表;(6)接受相關訓練紀錄;(7)計畫發展報告,如申請人計畫發展之專長;(8)個人發展紀錄。其中〝工作經驗報告〞為一份2000字,記載申請人在IPD訓練過程所參與的重要計畫報告。而〝計畫報告〞則是選擇一個申請人參與最多、印象最深刻的計畫,甚至要附上計算書。
MPR的訓練過程中還要接受兩個考官的面試和論文的筆試。面試的考官通常由土木學會指定,面試者並不知道考官是誰。通常上午做口頭報告和面試,面試者先做一個15分鐘的口頭報告,再進行面試。面試不超過75分鐘,內容大都與工作經驗有關。
下午是筆試,通常每90分鐘要完成一篇論文。第一篇的題目會選擇計畫報告有關的2個題目中挑1個來發揮。第二篇論文係從土木學會的年度建議考題中選出來的,亦是2選1。論文的評分標準,亦包括了文章的文法及標點符號。這是對非英語系考生較吃力的部分。
通過了IPD及MPE課程,便取得了特許工程師執照。在英國代表是〝經驗和技術〞的象徵。而在英國經營工程顧問公司不需要具有執照,但是否取得工作,則是依照公司的規模、經驗及人數。
英國皇家土木學會掌管英國所有土木技師的考核及訓練。除了位於西敏寺旁的總部外,還將全國分為10區,每一區各有專屬之分會。土木工程學會座落於相當典雅且宏觀的建築,走在門口便會感到土木工程師在英國是相當有地位的。除了英國境內,英國皇家土木學會在亞太地區亦有相當的影響力。包括澳洲、孟加拉、汶萊、中國、香港、印度、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尼泊爾、紐西蘭、巴基斯坦及巴布亞紐幾內亞、菲律賓、新加坡、斯里蘭卡、泰國及越南等。筆者期待台灣分會能早日成立,以拓展土木技師在國際間的生存與發展空間。
遙測技術於自然(工程)災害之評估應用研討會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學術研究委員會
講習內容:1.緒論。2.遙測技術之方法。3.自然災害之監測與評估方法。4.監測與評估方法應用實例
主
講 人:李良輝(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土木系副教授)
時 間:92年4月25日(星期五)13:00∼18:00
地 點:高雄巿中華一路203號三樓(高雄巿土木技師公會會議室)
講習對象:土木、結構、水利、大地、水土保持技師、建築師等公會所屬會員、工程顧問公司專業人員及工務單位等相關公務人員
費 用:700元,本會會員優待為600元。劃撥帳號18955619,戶名「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洽詢電話:(02)2748-1699轉163王珮珊小姐
◎本次研討會提供豐富講義資料;全程參與者,由本會發給參訓證明,俾取得換發技師執業執照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