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社論主筆:周子劍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慎思營造業法細則施行方向

經過土木技師公會與各有關單位推動完成立法,並經二月七日公布施行之營造業法增加許多營造業管理規則所無之規定。由於法律規定原則,詳細的資格、數量、範圍、項目等即需要在施行細則或子法中規定。由於法律規定原則、精神,各相關團體就會以對自己有利的方向作解釋。主管官署如果不能堅持行政中立的原則,即可能制定出偏袒某一團體之規定,如建築法中有關監造人資格故意斷章取義,堅持以建築師為限,使建築師壟斷監造業務,但又不實際去監造。以外行領導內行,造成九二一大地震慘烈教訓。

殷鑑不遠,二月二十六日研商營造業法制定公布事宜,營建署建管組長竟然表示第七條攸關取得技師證書前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之規定,建築師不受規範,僅技師要提出學分證明。明顯偏袒建築師,是否已達「圖利」地步,應請法務部檢察署認定。

從立法要旨來看,原來行政院版第七條要求專任工程人員應修習土木建築一定學分以上,肇因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內政部及公共工程委員會皆函文全國各地方政府,要求「營造業承攬工程申請開工、竣工或辦理工程勘驗、查驗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如屬執業技師者,應查核其於開工、竣工報告單及申請勘驗、查驗單簽名,是否符合其執業範圍。」導致水利技師及環工技師不能辦理建築物之查驗及勘驗工作,因此要求無土木建築專業背景之專任工程人員應修習一定學分。

在制定施行細則時,因為母法要求應有土木建築學分,而土木技師與建築師應是不須學分證明。如土木技師要學分證明,建築師亦不能置身事外,也應提出學分證明。況我國鼓勵國民進修,考試院設置檢定考試、普通考試、高等考試,希望因個人或家庭因素無法進入學校就讀者,能夠以考試而取得同等學歷。且以往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要點規定具有高等考試一、二、三級考試及格者,得免經升遷考核優先升任可以證明考試及格位階高於學分證明。

營造業法中規定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其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一定種類、比率或人數之技術士。但我們希望不僅專業工程需要技術士,為提升工程品質,所有工程均應置一定比例之技術士,並且逐年提高,至每一工程項目全部都由技術士負責施工,以貫徹證照制度。

其他如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在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下之工程,其施工期間,不必於工地置工地主任,但其工作,營造業法規定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且在施行細則中應明定專任工程人員如兼任該項工作,應徵求專任工程人員同意,如另行指定專人為之,其資格如無工地主任證書者,亦應符合營造業法中規定工地主任資格之一者才能擔任。

 

營造業法 過渡期難過

﹝本報訊﹞今年(九十二)二月七日總統令,公布制定營造業法,規範營造業的營造業管理規則理論上即應立即失效,但是當營造業申請登記,升等時,卻遭地方政府建管單位以不知如何辦理,而不予受理。或受理後,不見下文。專任工程人員申請登記、轉業,也以營造業法中專任工程人員在取得技師證書前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之規定,到底是那些學分,尚待施行細則予以明定,因此也在收件後卡住不發。

全國各地方政府請求營建署解釋,營造業法公布後,在施行細則公布前,營造業之相關行政作業不知如何依循?故營建署在二月二十六日邀請各地方政府及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工地主任協會等有關單位研商「營造業法制定公布事宜」,就現有營造業之管理事項能持續進行,規定過渡時期法規適用原則:

營造業法中授權必須訂定子法之條文規定,於子法尚未訂定發布前,暫無法施行,如第七條營造業評鑑升等及第三十條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則依原有規定辦理。

條文中明定禁止或限制之事項及相關罰則,既已生效。如第三條第九款規定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係限制專任工程人員資格,故新設之丙等綜合營造業不得聘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土木包工業登記之條件、營業區域,與原有之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並無不合,在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訂定發布前,原登記之土木包工業及新設立之土木包工業皆可據以辦理登記事項。

第九條設置專業營造業條件為:一、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選擇登記二項以上專業工程項目者,其資本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前項第一款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歷、人數及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按各專業工程項目定之。

由於專業營造業類別一共有十二項,會中有冷凍空調公會代表表示,目前冷凍空調業分冷凍承裝業、電器承裝業、水管承裝業,其中電器承裝業是受電業法第七十五條規範等等,因此那一項要由那一科技師擔任專任工程人員,尚待討論,是以專業營造業也暫不受理登記。營造業法中需訂定的子法,營建署會議資料臚列如下:

一、技師取得技師證書前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之規定。

二、專業營造業登記標準認定。

三、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規定。

四、營造業承攬工程契約實施辦法。

五、專業工程項目特定施工項目設置技術士管理辦法。

六、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標準。

七、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辦法。

八、營造業評鑑辦法。

九、優良營造業複評辦法。

十、營造業建築師或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管理辦法。

十一、離島地區營造業管理辦法。

以上需要訂定施行細則及子法之條文,尤其是前述第一、二、三款在未訂定前,無法立即作業。各地方政府代表請求營建署指示目前過渡時期的執行方式,比如營造業法第七條規定技師可以技師證書辦理登記,與技師法規定要有執業執照才能執業如何競合,在施行細則未公布前,與會代表主張暫時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之土木、水利、環境(衛生)工程、結構工程四科技師可以辦理營造業登記,其他大地工程、水土保持、測量等科別技師則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公布後再辦。不料建管組組長居然表示依營造業法第七條規定,只有持建築師證書者不須學分證明,其他各科技師包括土木工程都要學分證明。此語一出,立刻會場大亂,咸認為李組長偏袒建築師,因為原來營造業技師中建築師是以建築技師身份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並且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並非執行建築師業務,在實體上,如果土木技師要提出學分證明,建築師自然應也該受到學分證明限制。

再者,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這段期間如有繼續施工工程,其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在營造業管理規則是規定由開業技師擔任。而營造業法第四十條規定應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營造業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並且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

最後,對於目前辦理營造業變更、升等,專任工程人員登記、變更,甚至建築工程報開工都沒有新表格可以適用。故在過渡期間是否可以作成會議結論,讓各地方政府回去後有所遵循,否則已有民眾提出訴願,造成民怨,徒增承辦人員困擾。但營建署表示法律適用優先次序,如技師法與營造業法競合問題,還要請法務部表示意見後,再研商後發文各地方政府依照辦理,而施行細則甚至還要委託辦理研究。從以往經驗,委託案之招標、決標、訂約、一串法定程序,見到施行細則草案,可能已是半年後的事了。這段期間,營造業只有自求多福了。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懲罰性違約金與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伍勝民 技師

履約保證金常見於工程承攬契約中,係指契約之當事人一方為確保契約履行而交付他方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民法債編中稱為定金。交付定金是一個契約行為,稱之定金契約。定金契約的性質是要物契約,即非有定金之交付,該契約不能成立。定金之效力,在工程承攬契約中一般會有所約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違約金則不同於定金,違約金在工程承攬工作中係指當事人為確保債務之履行,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之金錢給付。違約金之種類,依其性質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即於債務人不履行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關於其因債務不履行所應負之責任均不受影響;及「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即以違約金之金額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的賠償總額,而於當事人損害發生前預先約定。

依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之規定,當事人所約定者為因給付不能或拒絕給付所生之損害之賠償總額時,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則債權人只能請求支付違約金。反之,依懲罰性違約金之規定,債權人得依法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賠償損害,並得請求違約金。

承攬業者於訂約時如主張依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之精神訂約,則較可避免不可預測之風險。

 

淺談河川整治生態工法

林尚儀 技師

前言

台灣地勢陡峻,河川坡降急促,源短流長,河川枯豐流量相當懸殊,因之引水灌溉利用及防洪工程甚為不易。一般治水、利水之策,常於河川上游集水區擇址興建水庫,在下游平原地區實施河道整治,堤防構築及配合區域排水系統。惟早期本省興建水庫與河川整治多未考慮河川生態保育,導致河川整治後呈現一致化單調灰色外觀及內涵,並造成原棲息河川之動植物不利於生存,而逐漸消失。淪為河川生物之沙漠。近年來民間生態保育意識昇高,政府亦全力推動河川生態保育,及河川親水景觀美化工程。因之生態工法之概念廣為倡行、藉以保存河川永續之生機。

所謂生態工法(Ecological working method)即當人們採用工程行為改變大自然時,應遵循自然法則,拋棄僅以人為本位之觀念,將天人合一,萬物共榮存乎心,並衡量既有生物與環境因子相互關係之維護與延續。例如河川之整治馴化不該以犧牲所有河川原有之生命來換取,基於河川之整治功能下,採用生態工法,將可創造河川多樣性生機盎然之親水景觀空間,並滿足人類與萬物之需求。

河川生態工法規劃設計之參考原則

一、確立生態基流量(Base flow):河川生態基流量需考慮流域集水區河道形態、河川水體、生物存活最小需求等因素推估維持河川水路與河川生物共同所需之基礎流量。一般採用(a)歷史流量法(historic Flow method)(b)水利評估法(hydraulic flow method);(c)棲地評等法(habitat' Rating method),參照國外以日本採用每100km20.10.3cms估算河川生態所需之流量最簡單。美國常採用Tennants Montana Method,認為河川平均水深0.3m流速V0.23m/sec為大多數生物存續之最小生理需求條件。實際河川實施低水治理設計生態基流量,除參酌上述估算方法之優點外,應整合當地河川流域型態及動植物生態特性調查分析結果,併入河川基流量設計之評估參數。

二、儘量維持既有河道天然之蜿蜒度:依據日本河川資料指出天然河川蛇行長度約為河川寬幅820倍,河道避免過度人工槽化或截彎取直,因此不但減少蓄水、滯洪空間及降低下游洪峰到達時間。甚且造成形狀、內涵單調化之河川環境,並改變河川本性。

三、河川護岸型式、高度、坡度與材質之選擇:基於工程安全條件下,應針對河川生物生長過程、植物根系、棲息環境特性等選擇最適當之護岸種類。一般活用就地植生及採用粗糙性,多孔隙之護岸材料取代水泥鋪面,如石積護岸、蛇籠、原生植被、植岩互層法等提供生物棲息及避難空間。

四、營造河川廊道(River corridor)生態系保育空間:沿河向及河岸兩側緩衝帶創造多層次之植栽景觀綠帶,提供人們休閒遊憩親水空間,兼具給予多樣性生物群生存之空間。

五、營造多變化之水流狀態:創造兼具沈砂池之深淵,及改變緩流淤積之淺瀨,透過適度改變流向、流速等提供河川多樣性生物群棲息環境,如河床木柵、木工沈床、蛇龍斜堰、潛壩、石塊堆置等設施。

六、減少河道阻礙性人工構造物:如水庫、溢洪堰、攔河壩、攔砂壩。如確有必要時,河道阻礙構造物應設置適當魚道、魚梯、容許迴游性魚類之溯溪與降溪,維護魚類族群之繁衍生存。

七、避免非必要之混凝土鋪底工:改鋪以砂石透層,增加河底浸透性及生物膜之層次,將可增強水域自然淨化之機能。

八、確保河川支流水路與主流之連續性:維繫河川之主流、支流、水路影響河川流域網路相當密切,河川主流與支流水路間的合流部分,務必確保水面和河床間之連續性,萬一主流與支流水路因應落差變化須設置跌水工時,應確保水生生物自由游動無阻。

結語

河川整治生態工法,將是未來之趨勢,頗值推廣。惟基於工程安全之前提,似也不宜無限上綱。生態工法喚起工程師之醒思與啟示,身為工程師當進行工程規劃設計時,應朝多元性分析與綜合評量,更應拋棄人定勝天唯我獨尊之思維,尊重自然萬物共榮,秉持敬上愛人謙卑之胸懷,順應自然法則,發揮精湛之工程技術。並以「達到最大工程效益而犧牲最小自然生態之代價」為選擇方案之最高原則。總之;工程之行為除了應增進人類全體之生活,更應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願與我工程師前輩共勉之。

 

平溪孝子山慈母峰登山活動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登山社

活動日期:92316(星期日)

集合地點:木柵動物園捷運站門口745石碇休息站800

洽詢電話:(02)8961-3968143楊如玉小姐,請自備飲水、雨具、交通、登山杖、手套、午餐自理;313(星期四)報名截止

 

鋼管門形鷹架模板支撐分析設計及輕鋼架建築研討會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學術委員會

講習內容:1.鋼管門形鷹架模板支撐之失敗案例及分析設計建議

─黃玉麟(中興大學土木系教授)

2.輕鋼架建築在台灣之趨勢

─潘吉齡(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副教授)

講習對象:土木技師公會會員及營建工程相關產、官、學界人士

時  間:92328()13301730

地  點:北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12A3

中區-台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629B4樓之2

南區-台南市林森路一段1494樓之8

費  用:會員200/非會員300元;將報名表及劃撥單收據傳真至(02)2964-1159會本部辦理;劃撥帳號12295196,戶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報名表請上公會網站http://www.twce.org.tw下載

聯絡電話:(02)8961-3968144李佑霜小姐

◎技師受訓積分巳向工程會申請核備中;中、南區採視訊教學。

 

技師著作分享區

敬愛的技師同仁:

您好,如果您在九十二年中有新著作,不論您是哪一類科技師,只要您是「技師報」忠實讀者,同時希望與同好分享與交流各種出版情報,皆可透過本報刊登介紹予讀者參考,亦歡迎同好交流心得。

技師報 敬啟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土石採取法』經公布實施()

施義芳、張錦峰、黃科銘 技師

第二十四條 土石採取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廢止土石採取許可:

一、造成環境、生態明顯影響,經查證屬實,並經通知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無效者。

二、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者。

三、取得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滿六個月未開工或開工後自行停工六個月以上者。但有正當理由報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未自行經營土石採取或超越土石採取區採取者。

五、土石採取場之作業未按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實施,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無法改善者。

六、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規定通知全部或一部停工而不遵行者。

七、未依規定繳納公有土地租金或使用費者。

八、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者。

第二十五條 撤銷或廢止土石採取許可時,應註銷其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

第二十六條 土石採取人於土石採取區之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時,應依原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整復後,向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繳銷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其未繳銷者,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註銷之。

第二十七條 土石採取許可期滿或經撤銷、廢止時,土石採取人應依原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整復。

第二十八條 土石採取人租用或同意使用之土地使用完畢後或停止使用於完成整復措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如受有損失時,土石採取人應按其損失程度,給予相當之補償。

第三章 土石採取場安全

第二十九條 土石採取人應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並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資格及任免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土石採取人應負責提供有關土石採取場安全之設備、經費及人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辦理,並採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岩磐或岩床、土石層或廢土石堆不安全崩塌或滑落之防止。

二、作業場所各種有害氣體、粉塵之防制。

三、使用機電、搬運或動力設備可能發生危害之防止。

四、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時,可能發生危害之防止。

五、土石資源濫採或任意廢棄之防止。

六、作業人員安全防護裝備之供應。

七、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安全措施。

前項各款安全措施之設計、管理及維護,由土石採取場負責人負責。

第三十一條 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速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

土石採取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作業人員退避至安全場所。

第四章 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土石採取人應定期將採取及銷售數量申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採取及銷售數量之調查。

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水源、水利、交通安全、都市發展、環境景觀或其他公益需要,得依職權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申請,劃定土石禁採區;其因而致土石採取人受有損害者,該土石採取人得向依職權劃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或申請劃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相當之補償。

前項土石採取人與申請劃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補償發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禁採區劃定後,土石採取區位於禁採區內者,應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廢止其全部或一部土石採取許可。

劃定禁採區以外之賸餘土石區,如有經營價值欲繼續經營者,土石採取人應重新造送賸餘土石區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向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其有效期限,以原核准日期為限。

前項賸餘土石區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應包括事項,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對各土石採取場實施安全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指導限期改善;其未能如期改善或已發生災變或有災變發生之虞時,應通知其全部或一部停工。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指導及監督。

土石採取人或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對於前項之檢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三十五條 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開具出貨三聯單交運送人隨車攜帶,以備查核。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於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應使其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

前項所稱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

載運少量土石者,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少量土石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三十七條 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全部或一部停工而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八條 未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整復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整復;屆期不辦理整復或整復不完整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遵行為止。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土石採取人負擔。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二十條規定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採取土石,並辦理水土保持、環境維護、整復及防災措施者。

二、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採行安全措施或為安全措施設計、管理及維護者。

因違反前項規定導致災變或影響環境者,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同一土石採取人爾後之土石採取許可證申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速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者。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者。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土石採取人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者。

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開具出貨三聯單者。

三、運送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隨車攜帶出貨三聯單者。

四、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土石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外運者。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所得之利益,超過本法所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就罰鍰金額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之案件,涉及其他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所定之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為之。

第四十五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土石採取申請案之准駁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依土石採取規則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換發;屆期未辦理者,原證失其效力。

土石採取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並提出展限之申請時,於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准駁前,得繼續採取。

第四十八條 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於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時,應收取環境維護費,作為直轄市、縣()政府之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及道路交通等公共設施建設經費之財源。

前項環境維護費,得依其許可採取量收取;其收取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九條 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勘查、登記或核發證照,應收取審查費、勘查費、證照費或登記費;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條 本法所需各種書表及證照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辦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抽查之。

第五十二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實驗室認証制度之探討

羅志傳、朱煌林 技師

一、前言

品質是量測出來的,故實驗室係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工作重要的一環,實驗室須堅持品質標準不能妥協之原則,公正、客觀地出具信賴的測試報告,方能落實推展品管制度。

二、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証體系CNLA現況簡介

v認証申請須知

1.目的: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hinese 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NLA;以下簡稱本認證體系)為使申請機構瞭解申請認證之程序及注意事項,以便順利進行申請作業,特制定本申請須知。

2.申請資格:中華民國境內登記之任何合法機構,具有專責技術人員於適當環境條件區間,使用特定儀器設備依既定之管理體系從事檢驗、測試、分析、量測、校正等業務,並需出具正式報告者,皆可由該機構代表人向本認證體系提出認證申請成為認可實驗室。

3.認証領域:實驗室認證依專業特性劃分為十二個領域如:校正、音響與振動、生物、化學、電性、游離輻射、機械性、非破壞檢測、光學、溫度與熱、美國螺絲品質法(FQA)、醫學測試領域。

4.認証程序:認證程序主要分為準備、申請、評鑑、認可、維持等五階段,其流程圖如圖一所示。

圖一 認證程序流程圖

v實驗室管理標準工程品質與驗証認証之關係

實驗室管理標準已於19991215日正式公告成為ISO標準ISO/IEC 17025(1999),並取代原有之ISO/IEC Guide25(1990)

ISO/IEC 17025:1999之內涵:1.範圍。2.規範性參考資料。3.名稱與定義。4.管理要求組織、品質系統…等。5.技術要求人員、設備…等。

認証組織認可實驗室能力,將使用本標準做為他們認証的基礎。實驗室為了展示其良好的管理所應符合之要求,其係以ISO900120項品質要求相結合。

ISO/IEC 17025其內涵,基本上技術能力為核心,實驗室技術能力之基礎在於是否能有效執行測試方法。拫據特定標準方法之準確度、複雜性及技術要求,來逐一確認必需之量測設備,及適當的設施與環境條件。所有的設備必需擬定校正計畫,保証能追溯到國家或國際量測標準。如果實驗室負責取樣時,應有取樣計劃及程序,其取樣計劃必需合理地依據適當的統計方法。而待測件的運輸、接收、處理、保護、儲存、清理等過程,必需建立保護待校件完整性之整理程序。總之,人性因素、設施和環境條件、測試方法及方法確認、設備、量測追溯性、取樣及待測件的處理等因素,都會影響實驗室執行測試的正確性及可靠性。同時,在不同測試之間,其影響程度亦明顯不同。因此,對個別測試項目分別建立量測系統時,亦應就技術層面這些因素對量測不確定度的影響程度。其量測系統結構如圖二所示:

圖二 ISO 17025量測系統結構圖

當實驗室依顧客需求,建立合適之量測系統時,接著依載明的品質循環PDCA之精神建立管理架構來維持及保証其技術能力。首先確立組織之權利與責任,部門分工與人員職責,實驗室應確保所從事之測試/校正活動之品質有一定程度之政策、系統及計畫與程序之制定文件。以建立和維持作業程序達到審查要求標單和合約。實驗室的管理階層應依據先確定的計劃程序,定期地對實驗室的品質系統和測試或校正活動進行審查,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合性和有效性。本標準之系統架構如圖三所示。

圖三 ISO 17025系統架構圖

總之,實驗室符合本標準,表示其同時也依ISO9001運作,正如他們所希望能夠執行單一品質系統,同時滿足本國準標ISO9001。但實驗室只獲得ISO9001驗証,將不能夠展示其技術能力及技術測試的產出報告。在另一方面其認証依據亦不同於ISO9001驗証。

三、公共工程品質提升與實驗室認証制度結合之探討

營建材料實驗室的經營瓶頸、生存契機。管理制度對營建材料實驗室未來的拓展與需求,加以簡述。

國內目前對外服務之營建材料實驗室設於不同的機構,主要的有財團法人或顧問公司、政府、學術單位及民間企業等。

一般來說專業營建材料實驗室可執行之業務範圍太過於廣泛,剛開始其經營策略,應以一般工程常委託的項目如表一所示,做為業務的基礎。

表一 一般工程經常性委託的項目表

v行業的目前狀況

1.現階段國道局、公路局及水資源局等單位要求承包商在工地成立工地實驗室負責一級品管之材料檢驗,但由於承包商品管人員對予測試規範不甚瞭解、儀器缺乏校正或查驗、實驗室測試環境不良、缺乏統計分析能力等因素,測試品質堪憂。

2.承包商、監造單位或業主並未派人全程會同取樣,讓供應商有心存僥倖之機會,而額外準備一批專門送驗之試樣,在沒有會同人員時將試樣掉包或加工處理。

3.現場執行取樣檢測的人員,通常為供應商的品管人員,取樣之數量。位置及方式是否客觀,其持立場及專業性堪虞。

4.試樣常交由材料供應商帶回保存或養生放置,試樣極可能會被掉包或加工處理,或是試樣之養護條件是否合乎規定,均讓人質疑。

5.承包商、監造單位常未慎選實驗機構,放棄指定有品質堅持、正派經營之實驗室的權利,這使得供應商有機可乘,專門選擇委託容易配合客戶要求之實驗室執行試驗,以方便取得合格之測試報告。

6.承包商、監造單位或業主並未派員前往實驗室實驗,試樣有可能被掉包或加工,或者是不肖實驗室與供應商掛勾,不依規定要求進行試驗並出具不實之測試報告。

7.一般均由材料供應商直接委託實驗室試驗及付試驗費,給予供應商極有權利之客戶身份,這種實際情況使得實驗室有感財務經營之壓力,最終未能堅持試驗品質而妥協,以採用有利予供應商之方式進行試驗,甚至配合供應商出具假報告來滿足客戶之要求。

8.僅要求合格的測試報告,常常忽略工程中材料試驗結果之穩定性,應將材料試驗結果以統計方法作分析,以掌握工程期間任何時間、任何位置之材料性質及其變化,並可作為工程材料改善及追蹤之依據。

四、結論與建議

1.現行運作制度的改變:由於營建材料實驗室在對外之運作制,並無一組織與一致性,導致往往為了生存的壓力,而忽略了本身存在的意義,故營建材料實驗室本身,應組織一工會,讓整體環境有良性的成長。

2.營建材料實驗室全程品管制度:讓承包商應擔負起材料品質之責任,並使實驗室本身之運作,檢驗管理工作以PCDA四階段之循環作業如圖四來執行。

圖四 PCDA四階段之循環作業示意圖

3.營建材料實驗室與營建業組成之品管聯盟制度:業主、監造單位或承包商,將所有工地品管行政工作,如材料取樣、收樣、養護保管、材料檢驗及統計分析等工作全權委託,並以正式合約方式成立品管企業聯盟。

4.革新業主、監造單位、承包商、材料供應商及營建材料實驗室之責任關係如圖五所示。

圖五 對認可之實驗機構監督責任圖

5.應交具有評鑑資格之技師公會複檢簽署:應除了對認可實驗機構進行評鑑確認工作外,應訂立相關辦法,如對於該機構之專業能力、認証資格是否由技師簽署、試驗績效、人事情形、維持能力…等,訂立分等分級制度,並公佈認可名錄,以供工程業主或承包商,做為參考,以利選擇合格實驗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