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社論主筆:黃科銘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土木技師『試驗』簽證權不應被CNLA『剝奪』
技師法第十二條:『技師得接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試驗之事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1.29以(89)工程企字第89002050號函:『土木工程科技師執業範圍包含試驗業務』。由以上法源依據,可見土木技師服務範圍本應包含營建工程材料品質檢測、試驗事宜。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要求各工程主辦機關,就工程施工材料委託試驗,檢驗之機構,須通過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hinese 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簡稱CNLA)認可。因此目前大部份公共及民間工程,於合約內規定材料試驗測試報告應出具有『CNLA
LOGO』之報告但不須技師簽證。此一規定,無異是不認可技師『試驗』執業服務。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於民國七十九年起推動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後,由土木技師設立營建材料試驗室,必須通過CNLA認證後,才能出具所謂『CNLA LOGO』認證測試報告,試驗報告簽署人資格僅需參加四天(三十小時)CNLA訓練機構(工研院)舉辦實驗室測試負責人訓練測試合格後即可(據了解本項考試合格率90%以上)。
有關營建材料產品品質檢測、試驗,乃土木技師最基本學能養成教育,且土木技師均具有『品管人員』資格,部份甚至具有『ISO9000主導評審員』資格,何況任一材料試驗項目,無論是測試程序步驟、品質系統文件、試驗設備系統要求,均有一定國家標準規範依循,由土木技師簽署試驗報告絕對具有公信力與法源依據。
營建業景氣低迷,土木技師執業空間日益狹窄,『受聘制度』岌岌可危,土木系於大學入學考試排名墊底,土木人難道是失業之代名詞?縱有法源依據但執業權都被『剝奪』。
我們的主管機關竟然認定營建材料試驗報告,僅須由受過三十小時訓練,可不須由具有土木科系背景的人簽署即可,然我們相信僅受過三十小時訓練之人員,其專業性及公信力絕對不如通過國家高等考試及至少受過四年以上學校專業養成教育之土木技師。一份完整材料試驗報告是應經由土木技師評估、分析後再簽署,才具公信力。
『營造業法』通過後,攸關土木技師執業權的『土木法』通過立法實有必要並明定『營建材料相關試驗報告應由專業技師簽署』之法源依據,日後工程材料品質才能獲得保障。
近年由土木技師公會審定材料試驗室家數一年比一年少,然CNLA試驗室設立確逐年增加,我們憂慮,當非專業背景的試驗室人員可取代技師專業的簽證,將造成劣幣趨除良幣的現象,造成試驗報告的公正性受人質疑,故建議政府除對實驗室進行CNLA認證外,更應規定實驗報告應由專業技師簽證,如此才能使國內工程品質及試驗室的公正性獲得提升。
工程會92年起貫徹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制度
﹝本報訊﹞關於臺北市政府官員表示,因預算編列不足,配套作法不完備,實施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有相當困難,工程會特別澄清,落實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制度,不容遲疑。
工程會自八十六年十月起即著手研擬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並委託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進行研究,九十年二月研訂簽證規則草案初稿並函請各機關(含地方政府)及技師公會提供意見,九十年五月至六月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召開多次會議與各類公共工程主管、主辦機關及技師相關團體研商,有關實施技師簽證之公共工程種類及實施範圍、項目均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擬訂,並非閉門造車。簽證規則係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由工程會、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工委員會、環保署、衛生署等八個部會署會銜發布,在考量機關調適需要下,該規則明定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故已有三個月的緩衝期間,所以各機關及縣市政府應有充裕時間可在編列九十二年度預算時,因應實施簽證制度,編列必要之預算,且工程會已作成解釋,機關於簽證規則施行前進行中之自辦設計、監造案件,如考慮計畫執行之一體連貫性,得自行擇定是否實施技師簽證,所以機關對於已進行之自辦工程可在預算允許下依簽證規則辦理,故應無預算不足或不及編列之問題。另機關委外辦理之工程設計、監造案件,所支付之委託技術服務費用已包括承辦技師之相關費用,所以不因實施簽證而需額外支付所謂之「簽證費用」。
工程會指出,因應簽證規則之實施,該會自九十一年九月起已辦理多場相關講習會,並配合機關、技師公會進行說明,參加人數達二千二百餘人,針對各類工程如電力、水利、捷運、高鐵等,工程會亦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程主辦機關研議相關之配套措施,相關機關對於實施技師簽證,已有相當共識。
工程會指出過去因民間技術人力不足,政府在推動重大公共工程建設上,對於設計監造等業務,多由內部人員自行辦理,如此,對於民間技術能力之培育卻產生不良的影響,而妨礙國內技術服務產業之發展,鑒於「民間能做,政府就不做」,是陳總統對於政府組織功能改革重要的指示,而簽證規則之實施,實際上是落實既有法令,關於工程技術性業務應由具有技師資格,領有技師執業執照者辦理之規定(機關內具有技師資格亦可辦理),對於建立制度,特別是需對既有制度進行調整時,確實會面臨組織內部之阻力,但基於奠基公共工程專業責任制度,厚植民間技術實力,以提昇國際競爭力的前提,各機關不應再有猶疑。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曙光咋現 希望相隨
∼十年奮鬥 應給公道∼
宋科進 技師
再怎麼野蠻,也不該為反對而反對!誤導全體會員,否定台灣省、台北市等地方土木技師公會在逆境中的努力、付出與成就!受聘技師長年沉痾,全聯會無法正面解決,卻在這一屆地方公會不眠不休,絞盡腦汁,幾乎拜會過泰半立法委員之餘,所付出的心血無以計數,而溝通、協調、爭吵、惡鬥、再開會協商、更不計其數。幾次破裂,延宕、拖延、再突破、再協調,最後妥協出各方面都能接受而我們不但「不輸」,反而比十年以來,任何時間、條件與隱藏效果都好的最新版營造業法,理應給營造業法草案專案小組的這一批「傻瓜」一點掌聲才公平,怎可再三蓄意扯後腿、撈過界、發函地方公會全體會員,誤導事實,企圖讓三次協商通過且飄搖中的「營造業法」無法排入立法院會?讓營造業法再無限期拖下去,「圖利」工地主任?可以永遠窩在「營造業管理規則」的溫床中,享受他的「溫柔鄉」!
許多技師目前無法受聘,有的是已「長久失業」,而最令我們憂心的是,最近更有接二連三的「新失業族技師」產生,究其原因,五千多位工地主任及一千多位環工、水利技師長久侵佔我們土木的位置是主因!加上最近二年來台灣經濟急速惡化,我等土木技師的惡運,因而火上加油,不堪設想!這一切都是「工地主任」與「環工」…等惹的禍!對於這種荼害,我們能忍下去苟延殘喘嗎?全聯會再三的杯葛最新版營造業法的通過,又把它醜化成「輸了了」,除了「居心叵測」的解釋之外,實在沒有更令人信服的理由!外在的敵人再怎麼打壓、破壞,我們猶能在逆境中存活,反敗為勝,但是最可怕的是,發自內在不同調、杯葛、甚至破壞!抵消自我的力量,才令人憂心惶恐。所謂「自作孽不可活」的道理,難道不知?全體土木技師的利益、生存、若長此下去,確有滅亡的潛在危機!
省公會投入無限艱辛與心血才促成的最新版營造業法,原已好不容易請託立委們排入一月十日立法院會,並順利通過後,詎料全聯會不但未同心協力,反而偷偷的去運作,請少數幾個立委撤簽,蓄意阻礙營造業法在一月十三日的立院院會表決議程,所幸立委們並不賣帳!這樣的全聯會實在令人匪夷所思!全聯會林清南理事更擴大渲染,危言聳聽,說營造業法「輸了了」!令人懷疑林理事到底是土木技師公會的理事還是工地主任的特別代表?不僅如此,全聯會的基本成員,只是一百多位代表,但卻屢次越俎代庖,發函給地方公會會員,漠視且不尊重地方公會的存在,猶如中央凍省、凍市之舉措。造成公會大亂,會員終日惶惶!不知所措?
為了導正視聽,筆者身為地方公會「會員權益委員會輔導理事」有責任,也有義務,把最新版營造業法向全體會員說清楚講明白!
一、最新版營造業法第3條明訂:專任工程人員係指技師及建築師。這種明文規定,對我們身具技師身分者有清楚的保障。殊不知營造業管理規則或現在的營造業法皆未有明確釐清,讓外界有意或無意間把土木技師與工地主任混為一談,土木技師可擔任的身分或事務,工地主任也可以作!如今,營造業法通過後,我們就可以免除掉這些無謂的困擾!
二、在全聯會急著搶發給地方公會會員的函件中,只刻意提到在「營造業法草案」第七條中,無端加入考試科目中僅有測量專業的「測量技師」及就讀於「農學院」的「水土保持技師」,卻又刻意略去各類科技師(尤其是非土木之技師)應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應修習取得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之資格,否則無資格受聘在營造業中。之前在營建署協商此版時,筆者本人一夫當關痛扁水保、測量等技師,毫無正當性,卻一心一意想分一杯羹,侵犯土木技師權益,勢必會把營造業受聘領域弄成「馬戲團」一般!可惜,這一幕蘇理事長無福消受,因為他早已離場而去了。
在第三次協商中,我們極力主張依執業範圍受聘在營造業執行施工簽證。但營造公會方面惟恐未來聘不到土木技師而僵持不下,最後由營建署提出折衷版本,即前述之受聘技師應「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之限制條款!這一點幾乎限制了環工與測量技師絕大部分的受聘機會,也限制了近半以上的水保技師的機會。而另外就是水保技師及陳立委承諾不得排除土木技師在水保法中以「或」字等同地位與水保技師並列,廢除過去水保『及』土木不合法之主從形式。又水保工程計畫,若植生或農藝工程金額佔總工程百分之30以下時,不必再由水保技師加簽!這些都是我們在第七條中的主要成就與附加價值!
三、有些技師過去情節輕微的「兼職」,常遭人檢舉甚或遭主管單位處罰。在新的營造業法第32條中,已明定可兼職從事研究、規劃、勘災、鑑定、教學等職、在此卻不見全聯會報喜,為什麼?這是「輸了了」嗎?
四、報喜的部份尚有第十二條成立專業營造廠必須聘用技師,幾可確定未來技師必可增加至少數百家甚至上千家的營造業必須聘用技師的情況,全聯會又為什麼不報喜?或不入情況?連這些好消息都不知道?
五、在六十七條中(原行政院版五十八條),全聯會告訴會員,指營造業通過後,將造成原聘用「技師」之丙級營造業,提前改聘「工地主任」,故有「消滅受聘丙級營造業技師」之嫌?這種說話太過牽強也太過一廂情願,並有危言聳聽,故意「長他人志氣滅自己威風」之嫌!當知目前丙級營造業約有五千多家聘任「工地主任」,四百多家聘用技師。尚約有五、六千位工地主任可供廉價受聘。但這四百多家營造業為了本身需要及自我水準以及未來升等必要條件與方便,寧捨工地主任而堅持要聘技師!本來營造業法通過後五年內,為了原來的理想與規劃,仍應不致改聘工地主任!何況這四百家丙級營造業多屬正派經營者,業績正常,評估未來聘用技師仍應比簽證合算!退一步說,若真的綜合丙等營造業五年內皆改聘工地主任,但仍尚有新的專業營造業達數百家甚至千家以上不得不聘技師,技師人數恐還不夠用!怎會被消滅?
此外在六十七條,筆者特別要強調的是在此條款中,另設有一道保護關卡,余理事長戲稱其為「宋科進條款」,此限制條款係由宋科進所提出本條款中,未來丙等營造業若採由受聘技師或待業技師簽證,必須依執業範圍簽證,而營造業所承包之工程,幾為公共工程。換言之,即皆屬土木建築工程。而土木建築工程亦幾屬土木技師專屬的執業範圍!因此未來丙級營造業之簽證,可確定必落在土木技師公會之手!丙等受聘技師何懼之有?
綜觀上述各項事項,營造業真是多災多難,好事多磨!雖然外界險惡,但最後我們仍能站立起來,而且並未失敗,並已於92年1月13日正式由立法院通過!曙光咋現,希望相隨,未來我們仍要精益求精,作好其他配套措施與施行細則,以作補強!敵人絕未打敗我們,我們更不可「唱衰」自己,未來我們仰仗於省公會余理事長的地方乃多!希望我們大家共同牽手,同心協力,團結一致,不被誤導,不被分化,不氣餒、不退縮!為了全體會員遭遇再大的打擊與打壓仍挺起來走出去!才是全體土木技師之福!我們已見到曙光,希望相隨,成功在握!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工程估驗時『專任工程人員』應到場說明之我見
呂震世 技師、施義芳 技師
公共建設為百年大計,工程品質的水準可視為衡量國家開發程度的指標,由於國內公共工程的工程品質並未因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技師)之參與或監造人確實履行監造而提昇工程品質;為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並落實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定,爰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並舉辦公共工程品質評鑑觀摩,藉以輔導各工程主辦機關及營造廠商重視公共工程品質,以延長公共工程之使用年限。
依91年3月1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工程管字第91010449號函修正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共分為:(一)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質計畫書並據以推動實施。(二)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紀錄等。(三)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四)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五)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另第八點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採購),應於招標文件內明定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一)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管計畫,並填具督導紀錄表。(二)指導工程施工技術及安全措施。(三)於工程查驗、估驗、查核或品質評鑑時到場說明。(四)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又第九點規定,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適當人選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
按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並應於開工、竣工報告單及申請查驗單上簽名並蓋章;營造業工程施工中,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於查驗工程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查驗,分別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就有關查驗工程相關文件依內政部75年10月13日台(75)內營字第440717號函釋「應包括開工報告、工程估驗、驗收及依建築法規定必須勘驗部份」。依此「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及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規定,無非為落實專任工程人員對工程品質之執行用以提昇工程品質,惟有關第三款規定「估驗」時到場說明乙節,筆者自認洵無理由,淺見如下:
一、營造廠現場之施工人員按每日進場材料與完成數量及施工情形核實記載於施工日報表,監造單位之監工人員作業方式亦同。按估驗計價乃工程行政作業,估驗需以日報表完成數量為依據,檢核是否超過合約詳細表數量為監造人之職責,如計算錯誤或數量不符,自應不予認可簽章,以盡業主委託監造之責;若強將估驗計價之行為與專任工程人員之技術責任扯上關係,解釋為由專任工程人員所編製或簽認,則工地現場之施工人員、監造單位及施工工地主任所為何事?此疊床架屋之架構,不合邏輯,亦未切中要點。
二、日報表為工程施工動態之記載,包括每日施作項目及完成數量,以作為估驗計價之依據,有關施工動態與日報表及估驗計價之執行為現場施工人員與工地主任之基本職掌,非工程專任人員之主要任務;況且施工人員對於施工日報表亦應按日詳實記載,不得造假;監造人員亦應每日詳細核對施工日報完成數量及估驗單之項目、數量、單價等以作為計價之依據,此乃行之多年之工程制度慣例,並無不當。
三、營造廠之工地施工人員、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及專任工程人員各有其職責,工地施工人員按設計圖說負責執行施作,工地主任負責督導及綜理整體工程管理,品管人員則按「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品質計畫執行。而專任工程人員配合監造單位進行工程查驗、查核及對施工技術及安全措施負指導之責,以提昇工程品質及預防災害發生,同時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管計畫,並填具督導紀錄表。
四、工程查核時如有缺失待矯正改善前,通常依工程契約內涵規定辦理,而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係為品管人員之主要工作任務,則估驗時毋需品管人員到場說明顯然違背該作業要點規定。
五、又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於合約規定時間內辦理估驗乃其義務,工程估驗送件經層層審核完妥,時間約需五日至十四日,工程專任人員如於該段時間內因其他重要任務無法到場時,必造成營造廠請款延誤及資金調度之困擾,進而影響施工進度。
六、主任技師一詞因一時疏失已被演化成專任工程人員,上開作業要點規定「估驗」時專任工程人員應到場說明,除對專任工程人員又加上一項行政作業外,對工程品質之提昇並無所助益,且相對於主辦或監造單位而言亦增加一個溝通之負擔。
爰此,對於內政部75年10月13日台(75)內營字第440717號函釋迄今已屆十六年,有關估驗是否仍為「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所引用值得商榷。
復按「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明定「監造應比照第五點規定設立符合品質管理訓練之監工人員其最低人數規定,查核金額以上至少一人,巨額金額以上至少二人」;揆之上開規定,各位先進如仔細詳查便發現文字顯有蹊翹,因上開規定係以委託監造者為對象,主辦機關自辦監造確無須比照第五點規定設立符合品質管理訓練之監工人員最低人數規定,換言之,主辦機關的監造人員資格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肯定之,這些監造人員除經普考或高考及格人員外,尚包括約聘僱人員,以及依技術任用條例成為正式之公務員,渠等亦為「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九點所規定之適當人員,其專業素養不但無須受品質管理訓練,且在無共通之語言(專業領域之溝通方式)下即可領導營造廠之品管及專任工程人員,且與真正具備專業之監造人在工程查核之職責又產生疊床架屋之架構,主辦單位所謂之品質,難免只是書面的作業,如何預防及矯正往往卻又因人而異,品質終究難予提升。
因此,為達成符合「品質保證制度」之工程品質,公共工程設計人、技術顧問、承攬廠商及監造單位均須秉持品質優先之理念,同心協力完程建設目標外,並將品質管理系統之各級組織予以分工及劃分各級單位之執行權責,以建立涵蓋品保管理、品保執行與品質管制等三個層次之三級品管品質保證制度,由各權責人員分層負責品保業務之執行;擬訂各項規範、手冊及標準作業程序以資遵循,藉由落實執行品保管理,以為提升工程品質為重點所在,而非失去方向,據以專任工程人員未到場,即認為品質無法提升而拒絕查驗或估驗。
故有關專任工程人員「估驗時應到場說明」筆者建議予以取消,且由機關自辦監造亦需比照規定,設立符合品質管理訓練之監工人員最低人數規定,以符合制度之一致性。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山坡地開發設施容受力評估之探討
周坤賢、李順敏 技師
為因應不斷增加的人口對土地的需求,土地開發勢必在所難免,但台灣地狹人稠,而近三分之二面積為山坡地,對於山坡地開發時,如何在開發建設與自然生態維護之間取得平衡點,以求都市永續發展,實為當前最重要的課題之一,在有限的可利用土地上,如何引導人民於較適合發展之地區進行開發,這更是一直以來有識者所努力與追求之目標,本文介紹以階層分析法(AHP)針對設施容受力,進行台北縣非都市山坡地的適宜性分析,並將分析結果歸納建置成地理資訊系統(GIS)資料庫,利用GIS之計算分析功能,繪製成圖表,其成果將有利於吾人瞭解目前土地容受力之狀況,並將對於山坡地之成長管理提供一個可靠之依據。
評估容受力之分析方法有許多種,依據容受力分析之類型而採用適當之分析方法,依據容受力之概念,可分為環境容受力、設施容受力、經濟容受力、與感官容受力等幾種主要類型,其中設施容受力因較易被量化且易於量測,因此成為本文所主要之研究對象。
本文所研擬設施容受力之評估因子,以交通、公共設施、與水文因子為主,評估方法採用加權線性組合法來進行分析,而水文因子則考慮需事先界定數學模式後再以因素組合法來加以分析。做法上先將各種因素分別建立獨立之圖層,利用地理資訊系統之圖層套疊方法可給予各個土地不同之分數,依據各土地之因子分數,即可區劃出各土地不同利用之潛力。最後,再將性質相近的土地加以歸類,以作為適宜土地使用判定之依據。本文另基於坡度、地質、及近年來常發生之土石流等山坡地災害,實為影響山坡地開發之重要因素,因此由山坡地建築防災之觀點,除將災害發生地區劃為不可開發區外,並將其周圍之潛在災害敏感地納入評估模式之內。各評估指標間之權重值則透過專家問卷之設計,研擬出在無決策者偏好下,各評估指標間的權重關係,進而建立一套分析之架構,以新店市為例,其適宜性分析架構如表一所示。
表一 新店地區開發容受力適宜性評估架構一覽表
項次 |
主項因子 |
權重 |
下項因子 |
權重 |
1 |
交通便利性 |
0.189 |
聯外道路可及性 |
0.072 |
大眾運輸條件 |
0.068 |
|||
道路服務水準 |
0.049 |
|||
2 |
公共設施條件 |
0.118 |
公用設備設施(配水管線等) |
0.022 |
警消設施(警察局、消防隊) |
0.020 |
|||
教育設施(國中、國小) |
0.016 |
|||
醫療設施(地區醫院) |
0.016 |
|||
交通設施(停車場) |
0.013 |
|||
公用事業設施(郵局、公有市場) |
0.012 |
|||
遊憩設施(閭鄰公園) |
0.011 |
|||
服務設施(加油站) |
0.008 |
|||
3 |
坡地排水特性 |
0.265 |
坡地排水因子 |
另以分析模式運算 |
易淹水敏感地因子 |
||||
4 |
坡地潛在災害 |
0.429 |
土石流敏感 |
0.096 |
崩塌敏感 |
0.095 |
|||
斷層敏感 |
0.075 |
|||
軟弱地盤敏感 |
0.058 |
|||
坡度敏感 |
0.055 |
|||
河川侵蝕敏感 |
0.050 |
以下將針對交通、公設及水文因子分析作一概略之敘述:
(一)交通因子
非都市土地與都市計畫區域空間形式不同,缺乏完整之街廓開發,無法如都市計畫區以衝突圈作為影響評估範圍,為反映非都市車流量匯集至主要道路(如省道、縣道)之情形,依據內政部營建署「訂定非都市土地開發住宅社區交通系統評估審查作業標準」,以基地之聯絡道路與縣級(含)以上相交部份為中心,上、下游各延伸200公尺之道路系統作為評估範圍,如圖一所示。
圖一 交通影響評估範圍示意圖
(二)公共設施因子
主要以現有法源依據之設置標準作為訂定指標之參考,如內政部於90年10月新修訂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設施標準及88年6月頒布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對於現行相關法令規定未臻詳盡規定之部分,在中央未另行定訂適用總量管制與開發許可審議工作所需之公共設施項目及標準前,本研究主要參酌相關研究之建議,做為準則訂定之參考,得公共設施容受力評估指標如表二。
表二 公共設施設置評估標準
(三)水文因子
首先針對雨水下水道系統、相關河川治理規劃報告等,依地形、水系將研究區劃分成若干集水分區,如圖二。再依據各集水分區之水文特性(包括暴雨量、雨型、流域坡度等),模擬演算不同土地開發程度所造成的逕流量變化。上述演算成果可納入GIS系統,成為可供查詢之各集水分區的水文評估量化表。
若有了上述各集水分區的水文評估量化表,只要透過研判CN值(逕流曲線係數)變化,即可查詢得知任何開發行為前、後逕流量之變化與目前該集水區之水文容受情況。
圖二 新店市集水分區圖
利用以上所建立之評估模式將所有的圖層進行套疊分析,以40公尺見方之網格作為分析單元。並依據所選之區域內網格特性,由AHP分析結果指定每一網格權重值與各因子進行套疊分析並產生成本網格,此成本網格的評估值可代表未來開發區發展之適宜性。各因子經過套疊分析後,可將各成本網格的分析值加以劃分等級,訂定可開發區之優先發展順序與優先開發區之區位分布,可作為未來訂定土地利用管制依據,如圖三。
圖三 新店市適宜開發區位分布示意圖
本文藉由整合地理資訊系統與設施容受力分析之觀念,針對交通、水文、公共設施因子與環境地質因子,利用專家問卷並以階層分析法對各因子做權重分析後,進行設施容受力與適宜性分析並將分析結果整理,希望其成果能作為日後政府管理山坡地開發成長以及開發者選擇開發區域之參考,使山坡地永續發展得以真正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