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社論主筆:林瑞棋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築潭沈流石 蓄水濟民生」之芻議

土石流為近年來令台灣人聞雨色變驚慌夢魘,五十多年來,政府放任山區濫伐、濫墾與濫建農路、觀光道路,已使山區完全失去植物被覆保護;1983年內政部訂定發布「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並規定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自此,都市近郊山坡地高樓大廈林立,變成原本草木被覆坡地代之以混凝土或柏油覆蓋,使土地完全失去蓄水保土功能,造成降雨地表加速逕流,沖蝕山溝、溪流兩側或加深沖刷崩塌,進而引發大規模土石流,沿途淹沒房舍,摧毀道路、橋梁等,嚴重影響民生生活機能,危害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社會經濟嚴重損失。

根據政府相關部會在1996年間調查資料,國內土石流危險溪流共有485條;1999年暴增為722條;2001年又暴增為1420條。1999年在921集集大地震前,全台崩塌地共計2,535處,崩塌面積達8,110公頃;在災後,崩塌處為25,845處,約為災前10倍,崩塌面積約為15,977公頃,幾達災前2倍。

日本大正12(西元1923)91日發生規模7.9之直下型關東大地震後,對土石流及雨量關係之長期監測統計發現,在同一地區發生土石流之臨界降雨量約為地震前之一半;依日本關東大地震之經驗,造成土石流發生之重要指標的崩塌地數目,足足經過近四、五十年方恢復至大地震前之穩定水準;由此觀之,台灣921大地震後山區坡面地表所受損傷,恐需經歷數十年始能恢復到大地震前之穩定水準;勉強以人工栽植草木,希圖立竿見影遏制土石流之產生,其困難度應該可以瞭解。換言之,在山區坡面地表土質未趨堅固穩定前,凡山區一有豪雨,即可能隨時發生土石流之災難。

對於土石流之摧毀道路橋樑,擬以提高橋梁淨高、加大箱涵孔徑讓土石流順利通過,以維護橋梁、箱涵等不致遭受破壞之構思,或者該構思可以達到「點」之安全,然而卻無法杜絕土石流繼續向下游流竄,造成治河與防洪構造物破壞,其結果為政府「拼經濟」之效益,是否足以抵償因土石流貽害漏洞之損失?諸多疑問有待檢討商酌餘地。

有鑑於此,針對山區坡面地表土質尚未趨堅固穩定前,以不逆水性「築潭沈流石,蓄水濟民生」之工法,將土石流向溪流下游四處奔竄,攔截於溪流上游,做一「面」之治理土石流落潭沈潛,不再向溪流下游肆虐,或淤積河床,使洪水氾濫,沿途淹沒鄉村部落或良田,摧毀道路橋梁、河川堤防與護岸等構造物外,在土石流過後,將沈潛於潭中之土石加以清理後,做為儲蓄水資源之用,供為農業灌溉、山林火災救援、人民休憩泛舟親水景點等用途,以天賜甘霖濕潤大地,促使溪河不致乾枯;政府倘能開放提供人民認養經營管理,應可杜絕土石業者盜採沿溪亂挖亂採砂石惡風,以防止溪流之隨時改道,而令溪流趨於穩定。

「築潭沈流石,蓄水濟民生」之芻議,係經土木技師在台灣歷次發生土石流災難後,深入災區勘查細察,探討研究的一種有效攔截遏阻土石流沿整條溪河下游破壞橋梁、堤岸、毀滅村庄良田房舍與人民生命財產之整治溪河可行對策,目的在竭盡土木技師專業智能服務國家社會職責;為政府撙節因土石流所造成各項建設破壞之重建與維修龐大經費,貫徹政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應盡義務。

本報衷誠支持政府倡儀「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與「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政策,為此懇切呼籲政府對公共建設,應重視整治土石流為患,而杜絕新建與現有公共工程建設遭受土石流破壞,以收「事半功倍」之效益,才是落實公共工程建設正確的真諦。

 

顧問公司負責人資格爭執不下

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管理條例難產

﹝本報訊﹞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立法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版、林志隆委員版、李鴻鈞委員版之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管理條例草案。是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郭瑤琪主任委員指出:現行技術顧問公司管理之法令依據為「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該辦法係依技師法第六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發布施行,受限於法規位階、母法授權不明之情形下,有關技術顧問公司人員之組成、資格、業務範圍及經營管理等規定,常被質疑逾越技師法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引致爭議。因此有提升「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法律位階之必要,故擬具「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管理條例草案」送請審議。其要點如:1.詮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意涵。2.列舉營業範圍。3.專門技術人員之定義。4.負責人之資格。5.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股東之資格。6.專業技術領導。7.建立專任制度。8.落實專任制度。9.投保專業責任保險。10.強化業者自律。11.落實獎懲制度。12.既在業者過渡性之規定。

本次會議因為有三案併審,從草案內容看來,林志隆委員版是符合技師公會理想的,即嚴格限制技術顧問公司的組成,重要主管及負責人皆須由技師擔任。而李鴻鈞委員主張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及總經理其中一人應由執行業務之專門技術人員擔任,但其所置專門技術人員達二十人以上不在此限,可能較符合技術顧問協會的意見。

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一共四十五條,本次會議自上午九點開始,一直到下午四點半,由於委員意見分岐,僅討論第一條至第十條,除了名稱及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立法宗旨、第二條主管機關之規定,皆按行政院版通過外,其他有關第三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定義、第四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是否納入建築師及消防設備師、第五條專門技術人員之定義、第六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負責人資格之規定、第七條技術顧問公司股東資格及人數之規定、第八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內業務主管資格之規定、第十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加入公會之規定,全數加以保留。第九條申請設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實收資本額之規定,認為無限制必要,則予刪除。

在法條討論中,對於技術顧問公司是否應納入建築師及消防設備師,一般的共識是贊成不予納入,因為消防設備師的主管機關並非公共工程委員會,而是內政部消防署。

也有委員表示技術顧問公司因為專業因素要由技師擔任負責人及技術主管,那立法委員是否也要限定法律系畢業者才能擔任立委?立刻有立委指出,立法院主管社會上各行各業的相關法規,當然不限僅具法律背景者擔任立法委員,以免以偏概全。會中各立法委員立場各異,且相當堅持,如要全部條文審查完竣,可能要在下一會期,才具可行性。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水土保持「加簽」手法大公開

周子劍 技師

自從民國八十三年水土保持法公布以來,於民國六十年代即從事水土保持規劃、設計工作(彼時尚無水土保持技師)的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所完成的工作,變成要經過水土保持技師的「加簽」,才能經過政府農林主管單位的「審核」。

對於此一不合理現象,經土木技師公會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多次陳訴,並於民國八十四年經該委員會發布解釋函,指稱「水土保持法第六條所稱『相關專業技師』係指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但是公文發布後,該三科技師辦理之水土保持工作仍然被主管單位或審查單位要求必須再經水土保持技師「加簽」才能通過審查。

迫不得已,土木技師公會於民國八十六年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情,當時的主任委員彭作奎先生也認同土木技師公會的意見,再次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卅一日發函各級政府,說明「水土保持法第六條所稱『相關專業技師』係指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且口頭說明,將不會再有「加簽」行為發生。

可是時至今日五年過去了,土木、水利、大地三科技師辦理的水土保持案件必須經過水土保持技師「加簽」的情形仍然存在。土木技師也推動修改水土保持法第六條,企圖掙脫水土保持技師「加簽」的束縛。綁標是工程界最為人詬病之不法行為之一,其手法就是以少數特定規格或項目,訂定不利競爭規定,以圖利特定對象。此種不法行為造成興建工程之費用增加,且危害政府形象,而強迫「加簽」的行為,又與綁標何異?

也許是老天垂憐,土木技師公會在推動修法過程中,對水土保持法第六條條文字字斟酌,苦思解套之法,方得高人指點,點出何以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出兩道行政命令後,水土保持主管單位仍能「依法」要求水土保持技師「加簽」的竅門之所在。更鐵口直斷,按目前提出版本通過後仍然無法免除要經水土保持技師「加簽」之宿命。

現就如何以法規來確保水土保持技師「權益」的手法,公諸於世,希望各科技師公會見賢思齊,拳拳服膺,以確保會員權益。

分析水土保持法規以三道手法確保非水土保持技師辦理的案件,須經水土保持技師加簽的方法如下。

第一道手法,以「相關專業技師」與水土保持技師作區隔:

目前水土保持法第六條規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工程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而在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通過的水土保持法第六條修正案,雖然將「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把「相關專業技師」改為「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仍然是換湯不換藥,土木等三科技師依然被定位於「相關專業技師」。

第二道手法,以「特殊專業技術」排除土木、水利、大地三科技師

所謂「特殊專業技術」在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是這樣規定的「本法第六條所指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相關專業技師之工程顧問機構,其承辦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如涉及特殊專業技術者,主管機關得要求承辦技師交由具有該特殊專業技術之技師負責簽證,原承辦技師並負連帶責任。

前項所稱特殊專業技術,其種類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中明定。」換言之,在水土保持審查實務上,就是以土木、水利、大地三科技師不具特殊專業技術,而要求須經水土保持技師「加簽」,才能過關。

第三道手法,以「技師執業範圍」排除土木、水利、大地三科技師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稱的特殊專業技術是什麼呢?在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三百二十三條之一是這樣說的:「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所稱特殊專業技術,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同細則第五條公告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其承辦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規畫、設計及監造之範圍,超出依技師法所定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者。」然後以土木、水利、大地三科技師執業範圍中沒有水土保持四個字,因此「超出」土木、水利、大地技師執業範圍,該三科技師承辦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規畫、設計及監造之範圍,也必須交由水土保持技師「加簽」。

既然如此,就從技師執業範圍來探討水土保持到底是那科技師的執業範圍。何謂「水土保持」?從水土保持法第八條水土保持的定義來看: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一、集水區之治理。二、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三、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四、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六、防止海岸、湖泊及水庫沿岸或水道兩岸之侵蝕或崩塌。七、沙漠、沙灘、沙丘地或風衝地帶之防風定砂及災害防護。八、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之治理。九、其他因土地開發利用,為維護水土資源及其品質,或防治災害需實施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前項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就依土木技師的執業範圍來看;第一款「集水區之治理」與土木技師執業範圍中的「防洪、灌溉」相關;第三款與土木技師執業範圍中的「土石方、土壤、岩石」有關;第四款與與土木技師執業範圍中的「道路、鐵路」相關;第五、八、九款係屬土木技師執業範圍中的「土地開發」項目;第六款是土木技師執業範圍中的「堤岸」之項目。嚴格說起來,水土保持技師的執業範圍僅有第二款及第七款係其執業範圍,其他七款皆非。

既然最後以執業範圍決定「加簽」與否,我們認為,土木、水利、大地三科技師辦理水土保持法第八條第一項中第二款及第七款之業務時,必須另請水土保持技師「加簽」。反之,水土保持技師辦理水土保持法第八條第一項中第二款及第七款以外之各款業務時,亦須依執業範圍另經土木技師「加簽」方符法令規範。

 

第三屆土木技師盃攝影比賽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福利委員會暨攝影社

主  題:本會主辦各項活動(含國內外旅遊、社團活動及研討會等)之攝影作品皆可,題材不拘。

參加資格:本會會員、會員眷屬及會務人員

作品規格:1.4*6吋彩色照片(正、負片皆可),及規定每人最多5張為限。2.參展作品不得護貝、加色、翻拍連作及電腦合成,違反者取消參賽資格。3.金、銀、銅牌參賽者只能擇一錄取,不得重複。4.得獎作品得獎人須於通知五日內交付底片供主辦單位審核及放大複製,否則以棄權論,由後續得獎者遞補。5.參賽作品需未曾在國內外獲獎或在刊物公開刊登。6.得獎作品著作權屬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獎  勵:金牌一名,得獎牌一座及獎金三仟元。銀牌二名,各得獎牌一座及獎金二仟元。銅牌二名,各得獎牌一座及獎金一仟元,佳作五名,各得獎牌一座及底片10捲。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227日止(星期五),以郵戳為憑;參加者詳填作者姓名(含會員證字號)、作品名稱、攝影地點及時間,黏貼或標示於作品背後,親交或郵寄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12A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收,信封上請註明『土木技師盃攝影比賽』。

評  審:由主辦單位成立評審委員會,於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會所公開評審。即日起開始受理登記,請將報名表傳真至公會

洽詢電話:(02)8961-3968143楊如玉小姐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台灣加入亞太工程師可能遭遇的問題

巫垂晃 技師

今年11日我國已加入WTO,並且承諾外國人得以來華設立商業據點或以自然人身分提供專業諮詢業服務(但技師簽證業務仍需由我國執業技師簽證),而我國專業技師亦有機會至他國提供專業技術及管理等之服務。然而,各國專業技師(工程師)之培訓、資格認許及執照核發登記制度差異甚大,因此各國專業技師(工程師)有必要採行共同的國際認許標準,如APEC Engineers等,作為後續國與國間相互認許的重要參考依據,以符合GATS第七條要求,並可增加我國專業技師與國際交流的機會。

可能遭遇的困難分述如下:

一、國內專業技師之考試資格與其他國家有明顯的差異性存在

國內專業技師之應考資格:取得國家認可之大專院校之相關工程學之學歷,無須工作經驗即可參加考試,取得執照後需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方可執業。然而,在美國、中國大陸要成為專業註冊工程師之前必須完成4年之實習後,才有資格參與專業考試;在英國,則必須大學畢業後,從事3年以上的實習,另外,在學期間還有一定的實習成績要求等,因此國內專業技師考試及執業資格取得方式與其他國家有明顯的差異性存在。以下為台灣及美國專業技師(專業工程師)考試資格之相關規定。以台灣及美國為例:

台灣:依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始能執業,技師類之考試為專技人員高等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資格本科系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所畢業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然對於相當科系者,以修習相關學科至少六科十八學分以上即可報考;因此並無實習及相關工作經驗之規定即可參與考試

美國:美國工程師之應考資格必須滿足專業實踐之資歷條件,並通過專業工程師考試後即可取得,往昔美國各州之專業工程師考試由各卅獨自進行,目前則採全國性統一考試,由全國工程及測量考試委員會(NATIONAL COUNCIL OF EXAMINERS FOR ENGINEERING AND SURVEYING簡稱NCEES)負責辦理,全國工程及測量考試委員會由各州考試委員會相關人士所組成,工程師考試委員會下設專業組,負責編寫考題。

專業工程師之考試分兩次進行,即基礎考試(FE)和專業工程師考試(PE)。基礎考試應考資格至少為四年制的大學工程專業畢業者,對於一般考生而言,數年間可以通過此項基礎考試,內容方面主要係以基礎知識之掌握程度為主;基礎考試通過後,再根據其實際工作經歷(至少四年),經審查合格後,得參加專業工程師的考試,考試內容主要著重於設計、經濟及管理等實務工作。

對於外國考生欲在美國參加專業工程師的考試時,各州考試委員會會對其教育水準、工作資歷等作出評估報告,決定是否允許其參加考試。

二、目前我國並無對高等專業教育進行專業學歷教育評估,若進行評估後,評估報告是否符合APEC之要求

專業工程教育評估為取得APEC工程師的專案評估之主要項目,以此當作申請APEC工程師的先決條件,因此高等專業教育進行,只有通過專業學歷教育評估的技師(或註冊工程師)才能有資格申請成為APEC工程師。

由於近年來我國大專院校之設立或改制日漸趨於浮濫(目前有148所大專院校),教育水準參差不齊,目前分為技職體系及大學體系兩種型式,技職體系歸教育部技職司主管,大學體系則歸於教育部高教司所主管,二者職掌之系統不甚相同,其對於教育之要求水準亦有所差異,由於教育部對於各個校系之授課內容並不加以干涉,由學校自主,因此很多科系儘量朝多元化之市場導向為主,導致各別之間的差異性甚大,甚至各校亦開設在職班、在職專班等多種選擇課程,對於相同的科系授課亦有所不同,因此宜透過教育認證的方式評估其專業工程教育資格是否符合國際上所認可的水準。

以美國為例,必須經由民間團體所成立之ABET教育機構認證合格之院校,方可承認其相當之教育水準,如果外國考生來自經由上述認證合格之院校時,即可免去教育評估過程,參加PE之第一階段考試(基礎考試)。

世界各國之教育機構認證大部份委由民間機構辦理,由於國情的不同,我國目前之現況則必須由教育部認定,因此是否應成立民間之教育認證機構,以避免認定時所產生的諸多困擾及執行效率等因素。

三、對於技師之職業道德及職業倫理方面之檢視,目前並無明確規範可資依循

世界各國之專業技師(工程師)在取得執業資格後,應依規定遵守該國所訂定之倫理規範,進行職業道德方面的檢查,受理指控,對有違紀行為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給予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消資格,並吊銷執業執照。目前先進國家,如日本、美國、英國及加拿大等國均有訂立技師倫理規範,作為執業者之基本要求條件;加拿大某些州甚至將技師是否遵守倫理規範當作主要之考核條件,以決定重新換發執業執照之依據。

台灣目前為止並無訂立合法之技師倫理規範,更遑論其執行方式,目前雖有由行政院工程會委託中國土木水利學會陳振川理事長所研擬之技師倫理規範草案,然並未完成法定程序;再者,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行政院工程會核備之技師倫理規範亦未完成法定程序,因此,應儘速完成法定程序,以便與世界各國順利接軌。

四、監督委員會成員之組成方式、人數比例等是否可被各技師公會所認同

APEC工程師專案設立APEC工程師專案指導委員會(APEC ENGINEER PROJECT STEERING COMMITTEE)APEC工程師協調委員會(APEC ENGINEER COORDINATING),指導委員會要求每個成員國(地區)成立一個監督委員會(MONITORING COMMITTEE),組織並指導該國(地區)有關專業的註冊發證單位,其依照指導委員會之要求提呈有關執業要求之評估報告書(ASSESSMENT STATEMENT),內容包括APEC工程師之教育、工作經歷實踐評估、考試及註冊等之標準,以達到APEC工程師認定標準。經協調委員會認可後,就可以在該國(地區)建立有關專業的APEC工程師註冊機構,凡在該機構註冊的工程師即為亞太工程師(APEC Engineers)

根據APEC工程師專案之規定,監督委員會之成員必須涵蓋產、官、學及技師公會及技師代表等。然而,國內技師公會可能對於監督委員會成員之組成方式及代表性會有所意見,主要觀點為認證之對象以技師為主,且技師對於實際之工程環境及狀況較為了解,而且技師科別較多(32類科),因此技師公會可能會要求較多的代表,但是目前國內的生態一向由學術界及官方主導,此將造成成員之組成方式及人數比例等之爭議及困擾。

五、國內目前之持續教育(CPD)方式是否可為APEC工程師專案指導委員會所認可

根據我國技師法規定,技師至少每四年需換發執業執照,換發執業時必須滿足執業換照積分辦法之基本要求,其與其他國家之規定有所差異,以澳洲為例,三年換發執業執照一次,每一年需接受持續教育至少需達50小時以上(若不以論文發表等方式時),至於中國大陸則採密集上課一週(40小時),且需經測試合格後,方能符合重新註冊換發執照之要求。然而我國規定持續教育時數每年僅約10小時左右,相較之下較少,因此是否可為APEC工程師專案指導委員會所認許,應予以了解與溝通。

六、我國執照分科太細(目前有32類科),有整合之必要

世界各國之技師分類不盡相同,而我國之技師分科較細,容易造成執業範圍重疊及執業上的爭議,因此有必要整合使其與世界各國趨於一致。試以我國、美國、中國大陸及亞太工程師為例,說明如下:

台灣:專業技師分成32類科,包含土木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環境工程、水土保持等,各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有部份重疊存在。

美國:專業工程師依其專業可分為土木、機械等類科,結構工程、建築工程、施工工程都屬於大土木工程之學科範圍。在學校教育中可有以上的專業劃分,但註冊時均依“土木工程”類考試,而且都稱為土木工程師。僅在少數地震帶且有抗震要求的州(如加州、紐約、賓州等),規定〝結構工程師〞單獨註冊和考試。

中國大陸:目前已經建立一級註冊建築師、二級註冊建築師、一級註冊結構師、二級註冊結構師、註冊規劃師、註冊岩土師、註冊造價師、註冊監理師、註冊估價師等執業資格制度,對於資訊技術等專業技術領域的執業資格制度亦將展開。中國大陸目前正逐步建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制度,原則上將劃分成17個專業,包括:土木、結構、公用設備、電氣、機械、化工、電子、航太航空、農業、冶金、礦業/礦物、核工業、石油/天然氣、造船、軍工、海洋、環保等工程領域。

亞太工程師:其登記可分為十一個工程專業領域分別為土木工程、結構工程、環境工程、大地工程、機械工程、電機工程、工業工程、採礦工程、化學工程、資訊工程、生物工程。

七、受限本國法律之限制

台灣為五權憲法之國家,考試院執掌各種考試,對於專業技師之取得資格主要依據專門執業技術人員考試法,然此考試並無對專業實踐及實際工作經歷有任何要求,為因應世界各國的趨勢,有必要配合修正,以符合APEC Engineers取得之條件上的規定。

八、政府機關扮演的角色及其授權之程度

國外對於工程教育驗證、專業考試、執業資格註冊單位及國際工程師註冊等工作,大部份授權委託民間專業團體或協會(學會)辦理,以符合高效率及機動性之要求,而我國對於亞太經合會議(APEC)之相關事宜由外交部主導,涉及對外經貿由經濟部(國貿局)為主,然而有關技師考試則由考試院辦理,技師註冊登記、管理等則由公共工程委員會負責,因此為求事權統一,有必要由政府委託民間專業團隊成立推動委員會,負責推動APEC工程師監督委員會成立及辦理相關事宜,以提升我國專業技師之國際同等性。

結論

由於世界各國之專業工程師(技師)體系,如專業工程教育體系、專業工程師之資格與註冊制度、管理規則等均有所差異,然為有效且積極建立工程專業服務之相關規定,以符合GATS之要求,亦即與其他國家或經濟體之商品、人員於一定標準與資格之同等性,並據以消除各國之間所產生對於商品與服務之貿易障礙,俾使促進自由市場之流通性。由於台灣為APEC 21個成員國之一,因此經由透過APEC機制,以取得亞太工程師資格,以此第一階段為踏板作為往後國與國或經濟體之間相互認許之。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受聘技師執業任務豈祗簽證!

王濱 技師

已完成一讀之營造業法迄今仍在立法院審議中,營造業與技師公會間之最大異見者如丙等營造廠在技師不足時得否同時採用非聘任技師簽證問題,此自涉及數百位技師執業問題,且受聘技師在營造業之任務豈祗查驗時之簽證問題!技師公會實應將技師在營造業之任務詳詳細細向主管人員說清楚,如此溝通後才可解決此癥結!

首先,我們要知道,當年所以要營造業聘任專任工程人員,並以技師擔任且以主任技師尊稱之原因,實因在王章清、費驊等土木前輩當時都負責工程,鑒於營造業為特許行業,除資本、機械外自應以技術為本位,而當時承包政府較大工程之營造廠主大都學術素養極低,甚至大字不識一個,而退休公務員中具有技師資格者不少,且這些退休技術技師不但技術、經驗老到,且大部分體力都不差,但限於政策一到65歲就得退休,閒置豈不可惜?請其參與營造業提昇營造業水準豈不更好?且當時技師考試嚴格,包括高考及專職考試每年不足百人,而營造業如採資本導向憑幾百萬資本就能成立一家營造廠之成長將無法限制,形成氾濫,如能以嚴格的考試制度所產生的技師來配合則可適量控制,故兩位前輩倡導每一營造廠必須聘任一位技師來擔任主任技師一職(因為較具規模的營造廠旗下技術人員不少,宜有一個總其成,故由經過國家高等考試及格的技師來擔任之)

記得民國65年間因為營造業太過泛濫,政府採兩家合併一家,留存的營造廠必須聘有主任技師,當時即淘汰了很多濫竽充數的營造廠,但不幸後來採用了所謂合理標,標底加入投標廠商亦作權數,一下子就增加了許多只陪標為提高標底之營造廠,而從不做工程;後來變本加厲發明了不必經過國家考試及格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工地主任-可以擔任丙等營造廠的技師職務專門承包地方政府、鄉鎮公所的公共工程,每次改選就增加了一批生力軍,使丙等營造廠大量擴充無限上綱,而營造公會又不分級組織,形成丙等營造廠在公會中舉足輕重,要提昇其水準確是困難,因此如改採技師簽證制,則將來營造廠之數額將更無法限制!其管理將更困難!使當年前輩們的遠慮即將變成近憂!主管者豈能不考慮及之?

況且技師在營造廠內其任務豈僅查驗簽證而已,尚有下列任務時需借重其專業、經驗、能力,如:1.參與投標作業以免發生誤算,尤其涉及技術層面,施工難易都需借重。2.參與訂約過程,如何保護廠商權益必須從訂約開始,在政府推行申訴制度,公平契約的階段,技師實應扮演重要角色。3.施工期間如何為廠商爭取權益,在政府推行仲裁制度之際,技師應對仲裁制度之推行、執行、爭取、協助廠商。4.領導訓練廠內從業技術人員,使其接受新知增加實務經驗以提昇廠商水準。5.與聘任主時常溝通協助其對專業管理、技術改進,甚至為人事處理均可影響。6.應協助其聘任之技師參加公會,使公會提昇其形像,團結研發,發揮團隊精神,並透過技師間關係使營造業間增強聯繫。7.儘量提供新工法、新技術、新材料予聘任主考慮採用。8.儘量協助聘任主與業主、工程師、建築師間之溝通連繫,以解決不必要之瓶頸,使工程得以順利進行。9.施工前後協助技術人員及施工人員儘量避免損鄰事件,事發後更應協助聘任主早日解決。10.如廠商工程上受到迫害不得不進行訴訟時,技師更應協助法律人員蒐證,提供有利資料以爭取救濟,當然也包括行政訴訟在內。11.以技師的專業、經驗對設計圖說有窒礙難行或有錯誤時,適時提出以免施工後不得不拆除重做肇成困擾與損害。

以上等均係廠商借重技師之處而技師亦應儘量利用其專業、經驗來發揮,使業主不得不尊重借重而認為值回其付出!

所以技師在營造廠中豈祗查驗簽證而已,主持營造業法諸公包括主管人員、立法委員、營造公會、技師公會均應慎重研討以導引營造業走向正當之路!

 

污水下水道之建設藍圖

張富進 技師

為配合「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營建署環境工程組規劃預計6(民國9196)內各級政府籌編約655億元投入污水下水道建設(其中中央款約382億元,地方款約273億元,92年度概算經費為260億元),將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由目前之8%提高至20.3%,整體污水處理率(含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專用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置率)由目前之17.8%(含公共污水下水道接管普率8%、專用污水下水道接管普及率7.4%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置率2.4%)提昇至30.1%,以防止水域污染,改善都市居住環境衛生,提高國家形象。此舉相信同時能收擴大內需,降低失業率,提振景氣之功效。

依據下水道法暨地方制度法規定,下水道之建設及管理為地方自治事項,各市縣政府要重視下水道建設,充實組織人力並加強技術培訓,配合政策目標,共同推動辦理,方能提昇國人生活環境品質。為達普及率提昇之目標,營建署研訂執行措施如后:

一、優先補助高雄市、基隆市、台南市、台中市、台北縣等已完成污水處理廠之縣市辦理用戶接管,以期短期內提昇用戶接管普及率。

二、高雄縣、屏東縣、苗栗縣、宜蘭縣等已設計完成或興建中之污水處理廠,配合其污水處理廠建設期程,同時推動主、次幹管及用戶接管工程。

三、已編訂污水下水道規劃、設計、施工、監造、營運管理等一系列標準作業手冊,並完成各項委託技術顧問機構及專案管理之招標文件及契約範本,供地方政府辦理下水道業務依循,提供技術及工務行政方面之協助。

四、協調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之處理餘裕量納接生活污水,以提昇普及率。

五、將各縣市污水下水道建設績效納入地方競爭力評比,並提報中央與地方聯繫協調會報檢討,以敦促縣市長積極配合辦理,評比結果適時發布以做為首長施政政績。

六、加強辦理各項民眾宣導及教育工作,廣為宣導水資源再生利用之觀念,將經二級處理之污水回收利用做為非飲用及不與人體接觸之民生用水,以補助臺灣逐漸不足之水源。

七、為因應龐大之建設及營運管理費用,研擬徵收水污染防治費挹注污水下水道建設及營管費用。

八、因應現行地方政府組織、人力、技術不足,短期研擬由中央成立專責單位輔導地方政府辦理,長期將研議成立下水道事業機構或技術服務團,協助污水下水道建設之推動。

九、為可有效減少政府部門之人力,長期方面將研擬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建設之機制,短期則配合統包制度之推行,以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

營建署亦研擬推動污水處理廠廠區綠美化及上部空間再利用,污水處理廠廠區配合建設公園及運動休閒場所,以多目標建設回饋民眾,並回收經處理之再生水作為廠區綠美化植栽之水源,並提供附近民眾使用,使廠區與社區相結合,以創造親水化的環境;此外,營建署並預計招訓志工,以利民眾參觀污水處理廠時導覽解說,並召集中、小學教師舉辦研習營,由教育紮根,配合帶領學生參觀污水處理廠,使學生了解污水下水道之重要。

此外為加強人力組織,營建署已報經內政部同意,將整合營建署內辦理下水道工程之人員成立約三百人規模之下水道工程處,以專責推動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建設工作。

91年度的政府採購案中有關污水下水道建設的標案很多,下列案件均屬技師的設計監造服務範圍內:1.台北縣板橋市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911231)2.草屯鎮污水下水道系統實施計畫編撰技術服務(911211)3.信義計畫區污水下水道既有管線擴充計畫委託檢討規劃設計服務(911011)4.林口南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改善規劃評估及基本設計案(91712)5.屏東縣佳冬鄉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質鑽探及試驗分析工程(911210)6.溪頭污水下水道第六期用戶接管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91122)

臺灣省及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的培訓委員會為加強技師對污水下水道建設的服務技能,將開列有關用戶接管工程監造服務計畫、下水道系統實施計畫編撰技術服務計畫、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質鑽探及試驗分析工程、及幹管工程設計監造服務計畫的課程,工法包括雷射推進工法,免開挖下水道檢測(一般光及紅外線)與維修(充填式耐腐蝕可塑性材料),監造部分則包含品管的設計及驗證。對污水下水道建設有興趣的技師可注意技師報及臺灣省與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的相關會訊資料。

 

復興鄉桃源仙谷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野營、攝影、登山社

活動日期:92119(星期日)上午700

集合地點:(1)遊覽車:中正紀念堂大中至正門

(2)自行開車:桃源仙谷售票口830

領  隊:黃武雄0931133437,梁詩桐0911327699

李裕寰0932319119,簡茂洲0958306078

黃木發0910120294,馬俊強0937088832

自  備:飲水、雨具、交通(自行開車或搭遊覽車)

洽詢電話:(02)8961-3968143楊如玉小姐,116日報名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