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社論主筆:朱煌林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技師「類科合併」與「正名運動」

當政府自民國36年頒佈「技師法」實施至今歷經數次修法,加上民國78年「技師科別調整」將當時的20類科增加到32類科,無疑是潘朵拉打開了神秘寶盒,其中與土木工程相關者近10類科,分科太細造成執業範圍相互重疊,利之所趨,在相互爭奪執業範圍中,所產生的是貪婪、猜疑、虛榮、爭鬥、忌妒、謊言、絕望、仇恨…等,技師間從此永無寧日。

自古文人相輕,總覺得自己最是才子,技師何嘗不是呢?總覺得自己才是專家,考上結構技師就認為只有自己懂結構,考上水保技師就認為只有自己懂水保,考上地質技師就認為只有自己懂地質,以此類推,當各科技師吹噓比別人懂的時候,就起了驕傲心、自滿心及虛榮心,這才是技師真正的危機,當人民付予技師名器時,是對社會責任的加重,更應戒慎恐懼而謙和卑恭,絕非沾沾自喜而驕矜自滿。

常嘆啊『既生瑜,何生亮!』,技師間瑜亮情結錯綜複雜,平時看似惺惺相惜,一旦談到執業範圍時,頓時反目成仇,爭的面紅耳赤,如果能夠學習謙卑,就不會互相攻訐,倘能從專業的真實面看待事物,若能從心靈的深處反省自己,就能清楚考試制度強制分科太細,有替技師帶來更佳的形象與美好的明天嗎?是技師利益沖昏了頭,還是制度面逼得彼此兵戎相見?「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技師間執業範圍的爭取,就像兄弟鬩牆,只有輸家,沒有贏家。

技師的工作不若律師、會計師、醫師、建築師等廣為社會大眾所知,其原因除了人數原本較少外,執業的範圍及名稱不能「望文生義」,更是影響甚鉅,故經常有人將技師誤認為建築師,這也還罷,更糟的是經常有人將技師誤認為技術士,無獨有偶,君不見滿篇報紙刊登汽車修護廠徵求「技師」、「半技師」的廣告,誤導一般民眾對技師的認知,以為「技師」=「技工」。「技師」為一特定名稱,應有其商標權及專利權,豈可任意充當。依技師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依考試法規定經技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技師證書者,始得充技師。再看技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故任意冒用技師的名稱亦是觸法的行為。

古云:「名不正,則言不順」,「技師」的名稱已經被任意冒用,故名不正,加上目前有三十二類科技師,試問誰分得清楚,包括主管技師的官員們,又有幾位能念出完整名稱,堂而皇之的期待民眾能搞清楚,若要頒發年度「最佳苦瓜獎」,非頒給技師不可。當然講究專業分工並無不當之處,不過像國內細分到念不出完整技師名稱的倒也少見,美日等先進國家的技師制度,並沒有如國內技師制度,將其技師細分為三十二類,一般而言,其技師制度皆持不分科,而統稱為專業技師(Professional Engineer),還不是國力強盛無人能及,故建議政府應儘速思考將技師併科歸類,如此不但可以為技師「正名」,亦可消弭技師間長久的紛爭,一舉兩得,何樂而不為。

無疑的,將技師分科由現有的三十二科技師,依性質相近者予以簡化歸併是技師共同的「希望」,然而現今制度讓技師深受其害,痛苦不已時,技師們期待政府再度打開潘朵拉的神秘寶盒-將「希望」釋放,讓「技師併科」的「希望」早日成真。技師的制度自然就能創造「有容乃大,和睦相處」的境界。

 

百年老橋離別難 中山橋功成身退

﹝本報訊﹞有著近七十年歷史的台北中山舊橋,在十二月二十日動工拆除,正式走入歷史,而為了保存這座有著台北人共同記憶的老橋,市長馬英九指示施工單位以「慢工出細活」的方式拆解中山橋,像是為歡送一位七十歲老爺爺搬家的心情,希望為臺北市留下歷史的證據,代表臺北市對文化的尊重。

整個拆橋工作,進行的相當小心,希望能將一磚一瓦,全部保存,未來可以在別的地方、重新組建。根據工務局的規劃,施工單位將以連續鑽孔的方式將橋體分解成約兩百單元、每單元以不超過九十公噸為主,整個拆遷時間預計將花費四個多月,在未確定安放地點之前,將這些構件單元暫時放置於再春游泳池的舊址。

中山橋原稱明治橋,蓋於1901年,橫跨基隆河,連接南岸的圓山與北岸的劍潭山。以下是中山橋的沿革年表:

1901 明治橋/鐵製桁架橋完工啟用

1912 明治橋/木造橋面改建成鋼筋混凝土橋面

1933 明治橋/鋼筋混凝土拱橋完工啟用

1946 更名為中山橋

1968 中山橋/拆除欄杆、燈柱及拓寬橋面

2002.12.20 拆橋遷建/遷建處未定

中山橋早年以優美的橋體及古色古香的風味,被譽為是臺北市早年的地標之一。因為坐落於基隆河河道的窄彎段,尤其是近幾年歷經了幾次颱風水患,都被指責為主要原因,更是宣告了中山橋命運。期間雖然經歷文化界與水利界人士的激烈辯論,但終將無法挽回中山橋走入歷史的命運。

嚴格來說,台灣的工程師在設計思考時,較少考慮人文、歷史、景觀、藝術及環保等問題,若純以工程技術的角度考慮,拆除中山橋是絕對單純不過,但若從橋樑技術發展的歷史角度來看中山橋,保存一座建在日據初期設計的中山橋,對工程界而言,何嘗不是一件大事,況且新建的中山二橋,未能結合當地特殊人文景觀,未考慮能讓行人在圓山觀光景點區,悠閒的步行、親水、欣賞基隆河的夜景,只是單純的以交通因素考量,提供汽車行駛而破壞了此處景觀及人行動線。

我們樂見中山橋的議題討論加入工程、人文、歷史、都市景觀等專業人士的看法及台北市民的聲音。中山橋的拆或留,正是工程界學習尊重自然與人文景觀的寶貴經驗,同時也是考驗整個社會的智慧與環境共存的道理。中山橋保存與否,其實是讓我們再一次學習省思在水資源、河、橋、城市與自然和諧共存的契機。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回應交通部「取消工程合約仲裁條款」政策建言

台灣營建工程爭議仲裁協會理事長 魏嘉甫

91.12.04交通部發佈「取消工程合約仲裁條款,回歸採購法」,引發營建產業譁然,皆認為交通部開時代倒車及誤解採購法。依據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解決工程爭議方式有二,一者向工程會申請調解,另一提付仲裁,無分先後順序,非因調解不成才能提付仲裁,但提付仲裁則需雙方同意。於工程合約訂定時,於合約內列入仲裁條款,爾後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可逕向仲裁協會提付仲裁,節省協議作業,縮短解決爭議時間;合約若無列入仲裁條款,經雙方協議簽字或函文同意採用仲裁解決爭議,也可提付仲裁。調解與仲裁各有其優缺點,在此不用贅述,無論採用那一種方式解決營建爭議,其目的總要使雙方圓融和諧,不致延誤工期,達到預期的工程品質,才是解決爭議最好的方法,甚至不用調解或不提仲裁,也可經由雙方坦誠協議,和氣圓滿解決爭議,不失為一良策,於是解決爭議的方式,不論採用調解、仲裁或協議,任一方式均離不了秉持公正、圓融、和諧,而以仲裁解決爭議時,因其具有準司法效力及社會責任,尚須涉及到法律性、風俗性、專業性、本土性與國際性等各層面的立法基礎,若採行於營建仲裁,就要考慮到營建產業各層面的習性,非單純法律作為,如此方有助於營建產業的發展,良好的仲裁制度與營建產業的經營活力,是相輔相成的,尤其目前正處於景氣蕭條、經濟萎縮之際,如何突破營建產業經營的瓶頸,是我們共同的奮鬥課題,故特借用貴報之一角,敬請交通部於「回歸採購法取消工程合約仲裁條款」之政策三思,野人獻曝,酌請採用,讓我們共同來改革並支持仲裁制度,以提升台灣經濟活力,盡一份力量。

營建仲裁機制是營建管理科技的一環,它涵蓋著營建技術、營運管理、經貿法律的綜合科技,在營建產業中是不可或缺的架構,也在先進國家已執行多年且績效良好,公信力不亞於法院或政府機關的判決文,廣被採納肯定,而在國內雖已施行數十年,或因執行時偶有搭仲裁便車,因利乘便、糾纏人情,於是仲裁走樣,是非不分,報載披露事端,致政府機關排斥採用,若非開國際標或特例工程不得不列入仲裁條款外,皆以「敬鬼神而遠之」加以避開或虛與委蛇,於是仲裁制度在國內無法坦澈地推廣,仲裁品質屢被詬病,仲裁環境無限狹小,仲裁判斷未被國際所承認,於是四十餘年來皆踏不出國門,常有公共工程須遠渡國外仲裁機構打仲裁,不但喪失國家尊嚴,更使我國的仲裁制度無能與國際工商先進國家接軌,影響我國的營建產業無法推向國際市場。為迎向全球經濟發展的潮流,必將我國的營建仲裁制度推向國際化,營建產業進軍國際及招攬外商投資國內工程,建構總體能量的競爭力。

我國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已屆一年,斯時歐洲商會副會長殷耀文先生,評論台灣一年來,落實WTO承諾報告建言指出:「台灣應改革經貿法規,使法律明確、透明、一致,並具有執行效力」又指出「台灣已失去招攬外國勞力密集產業的條件,而應以知識密集產業為主,但是台灣如果不能建構一個有競爭力的經貿與法治環境,將使外商卻步不前」,於是我們要積極融入人性的尊嚴、平等、自由及多種合理的新秩序,修訂仲裁法,改革營建仲裁制度,推動具有本土化、公正、客觀的仲裁判斷,提升仲裁品質與公信力,促成與WTO會員國之仲裁制度接軌,增進我國之國際地位及新形象。

營建仲裁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準司法機制,在我國外交受挫之際,進入WTO與國際工商先進國家仲裁制度接軌,使我國的法律得被國際所尊重,爾後在WTO會員國的工商爭議皆以仲裁解決,而非上法院,更非工程會的調解,可見營建仲裁制度的重要性,營建仲裁有如營建產業的筋脈血管,不可拆斷或缺欠,他蓄藏著充沛的能量可供運用,也就是沈潛在仲裁制度的背後,承擔有其經營產業的綜合能量,即是創造力、組織力、判斷力、生產力、經濟力及科技力,透過龐大背後的能量,營建業再度發展與興旺才得以實現。故不可輕言取消仲裁制度,否則斷了營建產業發展的筋脈,懇請交通部三思後定,不要因噎廢食殃及產業,若為杜絕不義之財及惡形惡狀之行為,可修改仲裁法或從執行面加以改善。取消工程合約仲裁條款最下策,造成了營建仲裁制度難以推動,與現實環境背道而行,影響所及,國內的仲裁制度無能生根,則難能踏出國門與國際互動,阻礙了營建產業與WTO會員國的產業接軌,消滅了該產業推向國際的能量,同時也嚇阻了外商來台投資的意願,目前舉國上下拼經濟之際,交通部之政策是否適切頗值探究,然我們認同交通部的看法,仲裁法有需要修改,仲裁執行有須重新釐定,為何世界潮流所趨的仲裁制度,先進國家為達契約雙方的公平合理,皆肯定採用仲裁解決紛爭,外國執行多年的優良制度,在我國施行也有四十年餘,竟遭受嚴厲的批判,有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加以排斥,深深值得我們省思。

國內仲裁制度在民國八十七年以前是依據商務仲裁條例執行,八十七年六月仲裁法頒佈後,順應世界潮流,開啟了專業性及多元性的仲裁機構,所以有了營建專業及多家仲裁協會成立,確實值得喝采,除外,仲裁法與商務仲裁條例幾乎換湯不換藥,仍有甚多守舊不改,模稜兩可的法條及應興未興的機制,遂使有識之士憂心如焚,跋前躓後,動輒得咎,如此對仲裁制度談何改革呢?仲裁法可能多處模仿外國的仲裁制度,工商先進國家朝野對仲裁機制皆表歡迎與肯定,但我國執行起來一路被罵,再加排斥,是何原因?應加追究。營建仲裁係屬營建管理的科技,除法律層面外,與營建專業密切相關,但制訂仲裁法,卻侷限法律面,偏離了專業面及實務面,用在營建管理當然格格不入,又無俱本土化的創造力及組織力,沒有資源的國家,真正的資源就是創造力及組織力的執行智慧,模仿力是撿便宜的行為,無法成形,更無可能落實。

我學非法律而是一位工程師,自成立營建仲裁協會一年來,感觸良多。我們力求建立公正的仲裁機制,處處抱著謹慎戒懼,沈著應對處理會務及辦理仲裁業務,但舊制度的遺毒及舊思維的糾纏,強迫我們照單全收,無法跳出那鐐錮的藩籬。我們建議法務部修訂仲裁法時,希望能多採納專業學者及實務專家的建言,希望能修訂出一部具有本土性兼包容龐大綜合能量的仲裁法,讓國內工程界皆樂得接受,全國上下一齊推動,則營建仲裁制度與國際工商先進國家仲裁制度接軌指日可待,營建產業推向國際再造繁榮的經濟景象。

 

「謹守誠信原則 早日通過營造業法」

朱煌林 技師

延宕多時的「營造業法草案」近日又敲起戰鼓,營造公會希望藉由本次在立法院審議的機會,推翻以往多次協商版本,重新提出「營造公會版」的草案,即丙級營造業者可自由選擇專任或簽證雙軌制,若依「營造公會版」的草案通過,在寬鬆的法令下,無異是徹底消滅「營造業受聘制度」,營造公會利用蠶食鯨吞的談判手段,輔以出爾反爾、背信忘義的行徑令人感嘆營造業「賺了全臺灣,卻窮的連信用都沒有」。

天無言,地無語,天地間為人處事講的是信用,天之「信」,是春夏秋冬,四季循環,有節有度。地之「信」,是大地山川,有其行度,種瓜得瓜,孕育萬物。佛法裡講「信」,所謂的「信為道源功德母,長養一切諸善根」;孔子講信,曰「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大車無輗,小車無軏,其何以行之哉」(為政篇),古人講信「一言既出,駟馬難追」,如季札掛劍、徙木立信、曾子殺彘等。動物亦講信,雞司晨,狗看門,天地間無一不講「信」,故「無信不立。」

信為五常之主,對人講「信」是不分地位,上至天子諸侯,下至販夫走卒,要一視同仁。一個無「信」之人,縱然聰明才智高,口若懸河,但「欺騙」也祇是一時的,久而久之,馬腳全露了出來,狐狸尾巴也縮不回去了,縱然舌燦蓮花,也是虛妄,營造公會違背先前的協商,又將「營造公會版」的草案提送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議。面對營造公會「不講誠信」及技師公會「講信吃虧」的社會現實中,無奈將迫使技師走上街頭,訴求社會公信。

營造業是總體經濟重要之一環,特別是工程品質之良窳,將直接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及生活環境品質。制定「營造業法」實已刻不容緩,但營造公會所提若丙級營造業者可自由選擇專任或簽證雙軌制,則全國營造廠將無須聘任技師,只須在承攬工程時委由少數技師簽證,這種制度好比區域醫院或地方診所,無須常聘醫師執業,即可營業為病人看診是相同的;若病人少時,則臨時委託其它開業醫師看診,若病人有所需求或人數過多時,再聘任一位專任醫師。由此可知,營造業同樣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其重要性實不亞於醫療院所,若任由似是而非的論調漫延,無疑是獎勵低成本營造廠的設立,而完全不考量工程安全、施工品質之過程,營造業最後亦將自食惡果,而付出的代價卻須全民共同分擔。

「責任政治」的可貴就是勇於為自己的政策辯護,為施政背書,唯有勇於承擔政策,不推託卸責,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與認同。若政府常常失信於民且不尊重專業,一切以選票為考量,則人民一旦對政府失去信心,上行下效,帶頭做失信的事,國家體制將整個崩潰而墮落沉淪。行政院既已衡諸全局提出營造業法草案,身負百姓所託,那就要全力推動政務,義無反顧。尤其在營造業法的修法上,務必有所擔當,肩膀要夠硬,不要隨之起舞。最後,籲請政府務必重視「誠信」,也就是真誠、坦率、光明磊落面對與技師公會的協議,正視執政者的良心,將協商版的營造業法早日通過,方為全民之福。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高樓的電梯與供水及排水系統

朱瑞源 技師

高聳的大樓似同一個城市,其內的電梯好比一條幹線道路(或鐵路),如電梯的設置不妥,則大樓機能本身受到很大影響。電梯數目愈多,上下愈方便,但其所佔的地板面積,影響大樓的利用度,故不能毫無忌憚地增加,在設計初期,應考慮其建物使用目的,預測縱向方向的人貨移動量,算出最適當的台數、速度、定員、配置、分區(Zozening)

一般而言,超高大樓於縱向方向,區分若予分區,而於各分區中設置數台電梯,自一樓以直通到達的方式予以採用,此稱為分區設置。

一個大樓要區分為幾區,要視大樓用途、人員移動量等,大致以710樓為一單位,每一區大約設置8台以下的電梯。而每一區的12樓重複存在,故利用此重複的階層,比如自45樓承繼而到達最上層。但現實上,還是先降至一樓,再搭乘向最上層的電梯,較快捷,下圖就是日本東京三井大廈的例子。

分區設置的優點甚多,以三井大廈為例,想要上升至高層時,宜搭乘中間不停(non-stop)直接赴第55階。固不需停止於低層階,無需設置電梯走廊或連線通路,可省略多餘空間。電梯通道,通常設置於大樓中央的圍牆內。電梯所佔部份,難作為事務所或住宅內,故此部份多利用為儲藏室或會議室,或許,仔細觀察大樓內部的人會發現,廁所及廚房的位置,因階而異,不是每一層存在同一處,此係電梯配置的關係所致,上階作為電梯通道的同一場所,下階即作為廁所或廚房之故。至於電梯上升速度好多?如圖二所示,赴高層階旳最高分速540公尺(時速為3.2km)但赴低層階的電梯速度降為分速360公尺→240公尺→180公尺。在日本電梯最快速度就是在陽光(sun-shine)大廈,達分速600公尺。技術上,可達更快速度。但考慮乘客的舒適度,或許不宜超越分速600公尺,但是如果電梯內加壓或許可減少不快感,有些地區可達分速1200公尺,日本因位於地震頻傳地帶,迄今最高為陽光大廈係60層,如以前述Zozening觀念設計超越100層大廈時,恐無法有效利用樓板面積。

如大廈高度為3540層時,通常需要6台一組的區域,略需4區,如將想法延續至100層時,即需12區,70台以上的電梯,那麼下階樓板的大部份被電梯佔領,失去建築高廈的目的,為此超越100層超高大廈,捨去每一電梯,自第一樓出發的從來的想法,改為把33層的大廈,重疊三個,而設計電梯的配置。此一新觀念,稱為空中走廊(Sky-Lobby)方式,並被採用於紐約世界貿易大樓。此一雙子星大樓,以1999911日被賓拿登為首的恐怖分子以客機撞毀,夷為平地。此一World Trade center達到110層,此一大廈內於40階及78階設置Sky-Lobby而自地上第一階大型的電梯R1R2以高速(分速480公尺)大量(60)輸送至40層及78層,而自Sky-Lobby換搭Local elevator(地區電梯)。如採用Sky-Lobby,理論上可能建築更高大樓。在美國已有人400層為目標計劃電梯系統。

電梯的維修系統及火害防護

大概不少人搭乘電梯時擔心吊上電梯籠的電纜如斷裂時是否會摔死人,電梯所使用的鋼纜,使用200條旳細線撚扭而成為直徑約16公厘的粗線,一條鋼線可吊上10公噸的重量,20個人乘搭的電梯籠,使用8條,其安全係數甚高。再者電梯籠的下面,另裝有Governer(抑速器)萬一鋼纜斷裂,電梯籠以快速下降時,設於左右的Governer即抓住導軌(Guard Rail)若非像世界貿易大樓,瞬間爆炸,電梯甚少可能以驚人加速度,墜落至地上,再後一道防線,就是設置於電梯間最下面的油壓緩衝器,如上述的安全措施,全部失效時,此緩衝器可緩和地接受電梯籠。此時搭乘電梯內的乘客所受衝擊力低於雲霄飛車上的乘客所受的離心力。

大樓內發生火災時,超高大廈所設置的緊急用電梯發生作用,此一緊急用電梯設置於異於通用電梯的區域,此一電梯所設置於防火欄柵所保護的區域內,火災時自動關閉,耐火能力特強。此一電梯可自最下階上升至最上階的每一樓,通常設置於樓板上對稱的上處處所,此一電梯籠較大可裝載充足消防能力裝備,事故發生時,可送至該地區,而此一特殊的電梯出入口走廊,有裝設消火栓及放水用軟水管,消防隊員可以此電梯作為消火活動的據點。通常此一電梯固積載能力阻擋大,通常可作為業務及垃圾運搬用。辦公大廈內,通常供應商利用為商品的搬運,維修廠商或清掃商,亦利用此一電梯上下來往其中,此一電梯係在各樓均停止,一錯過搭乘,需待相當的時間,在此亦常常發生糾紛,故在擁擠時間,需由警備員維持秩序。

火災而停電時,需以自家發電,優先供電,自不恃言。在我國似不特別留意此一電梯的重要性,不利用此一電梯作為火災消失的用途,光靠電梯似無濟於事,眼看著大火吞沒一切亦無計可施。

超高大樓的電梯故障時的對策

普通建築物故障而停止於途中時,可自上階或下階空間脫出,但超高大樓在快速行駛區間停止時,如何應付呢?如在同一昇降路設置二台以上電梯時,在鄰接的電梯側壁設置緊急出口,而救出方電梯可自動尋找故障停止的電梯籠而停止於旁邊,而自鄰接的出口救出被困在裡面的乘客,以上的動作由電梯監視室控制並把握確認其進行情況執行電梯籠內的救出乘客,連絡各層待起的人員。

超高大樓內供水及排水問題

通常5080公尺高樓均由裝設於屋頂上結水槽供水,10樓以下高樓裝設於電梯機械室上的給水槽供水,但超高大廈100尺以上時,因需考慮水壓,並不如想像中容,埋設於土中的自來水配水管壓力約為1020公尺,而自龍頭出口處的許容壓力略為50公尺,超過此一壓力時,需要減低其壓力,否則水管內如有小裂痕漏水量就不少,出口出水本為噴流不易控制,因此超高大廈大約以45公尺的高度為一給水區,以控制每一區水壓,為要輸水至最高處水槽需裝設數台,持有能押上至150公尺的馬達,此一馬達的出力約有60KW以上。100層的高樓自馬達至最高層水槽的高度略有300公尺,故在高樓的半途需設另一處馬達間,以接力方式自地上輸送至最高處。因此一二處馬達出口輸水時,需設單向閥,以避免上部水逆流,而馬達停止時,為要防止因動水忽然停止而產生的水鎚(water hammer)會驟昇壓力破斷水管,需設反水鎚設施(Anti water hammer)

為要解決都會內慢性的缺水及水資源有效利用,把大廈內所使用過的污水再予處理利用為廁所或澆水之用。日本福岡市更規定為〝必須〞設置東京部指導這些樓板面積30,000m2以上大廈持有者,裝設這樣的設施,日本稱為中水道(介於上水道與下水道之中之意)

電腦所管理的超高大廈

為使大廈的人員舒適而安全地生活其內,大廈內按裝多數的設備機器由技術人員管理、監視、紀錄,及早發現故障並予修理,以及保安人員防止犯罪及火災的早期發現,此二部人員可分為二方面的工作範圍。1.空調、給水、排水、照明、電梯、電扶梯等的管理、維修。2.防止罪犯,防止火災、地震對策。

通常第1項人員,集中於「中央監視室」內部,裝設甚多電腦。分散於大樓各樓層的設備機器,諸如緊急發電機、電池群、照明機器,提供熱水的火鍋爐空調機、抽水機、電扇、給水槽、污水槽、電梯、電扶梯等予以計測、記錄、停止及開動,發出警報。與電腦連動的這些機器的運轉狀態表示於大顯示幕。操作員以鍵盤或光筆操作機器。

以上機器均以電腦控制,電腦內入力於各種機器自動節目,早晚開動或停止空調器的節目,或視各部氣溫變化而控制室內溫度的節目亦組合於電腦中,省電措施如此這般地實行,停電時緊急用發電裝置經由電池群予以開動。這些設備正常動作與否對大廈的管理影響甚大,而需以整天候體制執行,中央監視室旁設有休憩室及睡眠室。

他方第2項需設防災中心,此中設有防止罪犯防災設備的情報,集中表示的防災盤,另在大樓內裝設的大廈內電視器的畫像24小時顯示其上,以上的二單位,亦可統合為一個管理中心,以統一事權。

本人曾參加台北市內六福華宮的興建事宜,並承包管理室工程,本公司所作管理室控制點達2仟餘點,如大廈內發生任何問題,可在分秒之內予以處置,至於台電供電如停電,在20秒內即開啟緊急發電機(消防署規定)

或許杞人憂天,自上至下一支排水管內排洩污水時,下階會不會因管內水壓把污水逆流至下階馬桶。基本上無此可能。(排水立管內流速通過了23階,因排水管內並不被污水充滿,其流速即趨於一定)。因流水與管壁在多處糾纏及摩擦,而以螺旋狀落下之故,因此排水管並不需如給水管分為數層的方式,不過排水管長度較長,污水落下時把管內空氣押下去。故於適當的距離裝設通氣管,把管內空氣疏導至高處空中,透氣管的口徑及裝設位置,需依照配管規範設置。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土木技師專班」結訓感言

陳泌棟 技師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排除萬難取得「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的訓練機構資格後,於九十一年八月底及十月初分別開辦了技師專班的訓練課程。筆者所服務的顧問公司出資替筆者報名參加第二梯次的「公共品質管理訓練班-技師專班」,筆者於上完該項課程後,有些感想藉此園地就教於各位技師先進。

一、筆試題庫應事先公佈

照常理而言,已取得技師資格之技師先進皆是身經百試之佼佼者,當不畏筆試;然筆者以講求經濟效率的工程師立場,對該訓練班的筆試方式不表贊同。在表達應採何種方式測驗之前,讓吾等先思考「筆試」之由來。

筆者以為所有測驗之目的不外乎有二,一為激勵學員複習所學知識,二為分辨學員所學成果之高低。而測驗之種類有三,一為筆試、二為口試、三為演練。其中又以筆試最為省事(一張考卷一位監考員即可同時一次測驗全體學員),口試與演練則無法由一位監考員同時測驗所有學員,所以一般之測驗皆採筆試之方式。而筆試之方式又有「默寫」與「開卷(open book)」兩種方式。

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之測驗方式包含了前述三項方式。於每堂課必需繳交習題作業(演練),課程結束前必須繳交報告及簡報(口試),另規定必須通過筆試(默寫)者為取得結業證書之必要條件。其立意可謂良苦、規則可謂周延。惟對筆試(默寫)必需達60分方能取得結業證書之必要條件的方式,筆者有不同的看法。

由於規定筆試(默寫)60分即可,對於具備八成實力之學員很可能因考題之數量不足(考題僅僅是100)及盡出該學員不熟悉之另外兩成部分,而造成筆試不及格的後果。再者,本技師專班之成員皆是日忙工務夜忙兒孫事之輩,已非昔日莘莘學子之超高記憶能力可比。然於實務上不論設計或施工,凡對規範或法令之記憶有所不能肯定時,吾等皆可隨時查閱手邊之資料後再配合專業知識而加以研判。再者規定分數達60分者即屬及格,意即本測試之目的乃在激勵學員複習所學知識與了解學員所學成果而非對學員學習成果排列名次之用。

故為兼顧實務及提高學員複習所學成果,建議本筆試應採大量考題(200)及開卷(open book)方式來測驗,而其及格分數可提高為80分。同時為使課程中之重點能令全體學員吸收,應將所有題庫全部公佈週知,最好連標準答案也一併公佈,否則不會的人考完後還是不會(雖然他考及格了),而有無法盡善盡美之憾。

行筆至此,憶及一段軍中往事,在一個炎夏的晚上,擔任值星官的我突然發現一位大頭兵正與一位大專兵竊竊私語,欲向其偷抄試題答案,當我正要出聲阻止時,老連輔導長揮手制止了我,事後並對我說:「測驗之目的乃在提高其吸收之成果,而非排名次或懲罰,當下詢問他人雖係作弊但也是有提高其學習成果之效,只要不妨礙第三者且閉隻眼吧!」。近者於報紙中得知,台中市議會今年又將違規停車拖吊預算全部刪除,警察局之辯駁理由是,現有拖吊車輛無法全數拖吊違規車輛,故要求市議會恢復已刪除多年之拖吊預算經費,市議會答覆之理由是近幾年來刪除拖吊預算經費後,交通流暢性也未有明顯之惡化,拖吊之目的乃在改善交通之流暢性而非懲罰違規停車者,故仍維持全數刪除拖吊預算。

妙哉!吾人應認清法條之目的而非依法條文意加以擴充解釋,警察偷拍交通違規與正大光明抓交通違規之差別在於,前者為業績,後者為嚇阻交通違規。考題題庫之公佈與否,前者在提高全體學員對學習重點之複習(除非考題是鑽牛角尖或是混淆名詞之釐清而已),後者為擇取學習成果優良之學員。對無市場從業人員限制顧慮之品管人員的資格考試,筆者以為其筆試應採大量考題及開卷(open book)方式方為上策。

二、品質管制計劃書及監造計劃書應有標準版本

大量重複生產者稱為「製品」,獨一無二者成為「藝術」,而「工程」正界乎兩者之間。土木工程雖包羅萬象,但有些作業項目卻是必備,如:模板工程、鋼筋加工及綁紮、混凝土施工及澆注等,另有些也是常常會有的施工作業如:地下連續壁施工、基樁製作及打設、涵管埋設、路面舖築等等;其作業程序及應注意事項乃萬變不離其宗,與其於每項工程得標後施工前之抄來抄去,不如由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定標準版本,或由土木技師公會擬定標準版本,以供全體會員及營造業使用,於實務上僅需加以撰寫不同於標準版本之部分及標準版本未述及之處即可,既可省時又可省紙張,對經營者而言既省錢又環保。

記得多年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吳前理事長丕基曾言:「美國混凝土學會是主導政府之專業政策,而我們卻是在政府之專業政策下掙扎」,當時聞後心有戚戚焉!卻一直無法提出改善之道。如今發覺,由本技師公會依技師專業知識製作「品質管制計劃書」及「監造計劃書」之標準版本供公共工程委員會頒發予營造公會使用,甚至各項工程之「施工規範」亦可比照辦理,如此不僅締造與營造公會良性互動也提高本會之專業地位,何樂而不為!

三、技師班之上課時數應可再縮短

在「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受訓期間,筆者深深感覺有疊床架屋之嫌,其理由是課程可分為政府法令宣導及專業知識兩類,前者是有應讓從事品管人員工作者必須了解之必要,後者對技師而言乃是其原已具備之專業知識,縱使有些工程新知(事實上幾乎沒有),工程會也已規定技師每四年必需參加專業公會所舉辦之專業研討會以取得200分積分之規定。故筆者以為,凡土木技師意欲從事品管人員工作者,僅需接受有關品質管制之相關法令的宣導課程即可。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高爾夫球社即將成立廣邀有興趣者踴躍加入!!

諸位技師朋友您好:

盛情邀請您加入高爾夫球社!省公會高爾夫球社將於明年初(921)正式成立、運作,非常希望有興趣的技師朋友加入。

尤其稍具球技基礎者,更希望您踴躍加入!藉以砌磋球技、聯絡感情、追求身體健康!,報名截止日期為92115日。請直接向公會楊如玉小姐報名,電話02-29617040(會員服務專線)02-89613968143或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於第五屆理事會期間已繳高爾夫球社入會費500元者,為本屆高爾夫球社當然社員!

發起人:余 烈、王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