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社論主筆:朱煌林

廣告:第一版銘心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掙脫「積分換照制度」的錮囚

中國人尊師重道,韓愈(師說)云:「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也。」故無論是律師、醫師、技師、建築師、會計師、教師.等,只要有「師」字的加持,除了日進斗金,年所得排行名列前茅外,更能受人敬重待如上賓。今眾「師」間惟技師之工作,勞多而少穫,即云;春不得避風塵,夏不得避暑熱,秋不得避陰雨,冬不得避寒凍:四時之間,無日休息。辛勤如此,甘之如飴,何為?因技師的榮耀建築在於永不止息的腳步,「鬼斧神工」的智慧印證了工程師的偉大,就如聖經(詩十九:1)神是傑出的工程師。創造宇宙的偉大工程,顯明祂的奇妙智慧,永遠見證祂的榮耀。

技師無須積分制度來彰顯自我卓越的成就。相反的,積分制度卻帶給技師人格上的枷鎖。然令人擔憂的是,此刻的台灣,由於政府缺乏了足夠的真誠與能力,卻多了傲慢與偏見,以致於認為透過「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規範技師「再教育」,就能有效解決營造業的問題;若此觀念發酵,近日土城北城醫院之醫療疏失,是否該思索制定新法令,強制醫師「再教育」,如此便能解決所有的醫療問題?相同的邏輯,國內司法效能不彰、金融制度的混亂、教育改革失利,認為只須將律師、會計師、教師強制「再教育」,便能解決所有問題?是以用狹隘偏激的心態論事,宛如坐井觀天,失之差矣。

「技師法」第七條在89年修正後,始增列「執業執照有效期間為四年,領有執業執照之技師,應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檢具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執業證明及訓練積分證明文件申請換發執照」;政府想藉由修法的過程,將「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納入「技師法」中,就像煮青蛙一樣,鍋子裡頭加水再用小火慢慢加熱,青蛙雖然約略可以感覺外界溫度慢慢變化,卻因惰性與沒有立即必要往外跳,最後被熱水煮熟而不自知。若技師對環境之變化沒有疼痛的感覺,最後就會像這隻青蛙一樣,被煮熟仍不知道。

惡法亦法,目前技師為著繼續執業求生活只好忍氣吞聲,取得積分避免斷絕生路。《書》曰:「紂有臣億萬,惟億萬心;周有臣三千,惟一心。」紂之時,億萬人各異心,紂以亡國。周武王之臣三千人為一心,周以興國。全國技師何止三千人,若為一心,勇敢的向積分制度「說不(Say NO)」,團結力量,終將掙脫貶抑技師的錮囚。

 

國科會白皮書:賺得全世界卻失去台灣!

﹝本報訊﹞國科會91.12.5發表的「永續台灣的願景與策略白皮書」中直言,台灣經驗是「賺得全世界卻失去台灣」及「窮到只剩下有錢」;隨著經濟快速成長及政府不重視保護環境資源,台灣民眾環境痛苦指數不斷升高。

國科會白皮書中指出,依照目前狀況,台灣到民國一百年,未妥善處理的垃圾將超過四億噸,相當於整個台灣每平方公里必須容納一萬一千噸垃圾,使台灣變成「垃圾島」;未妥善處理有害廢棄物約有一千五百萬噸,但造成的環境衝擊,卻是一般廢棄物的數十倍以上。白皮書中同時指出,近年來台灣河川污染情形一直都很嚴重,嚴重污染河段的比例,過去十餘年來都一直在百分之十二左右,未見明顯改善。北港溪、二仁溪、急水溪等,嚴重污染比率甚至超過百分之九十;主要污染來源是生活污水,反映我國污水下水道比率嚴重偏低,到二○○○年五月為止,普及率僅百分之七,比菲律賓、墨西哥落後。白皮書中也提到地層下陷的問題,主因是政府過去對地下水的開發利用採取放任政策,現在台灣地層下陷面積已達八百六十五平方公里,這樣的規模對海島台灣而言,是非常嚴重的土地資源問題。

永續台灣白皮書是集各領域專家費時三年調查研究完成,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達到永續發展目標,白皮書中提出十項行動方案,最重要的主張是調高水資源及能源價格,以凸顯其珍貴性;政府應對土地、能源與自然資源的開發及各類污染排放,進行總量管制;在開發海岸、山坡地、水資源、道路及設置工業區、新市區、畜牧事業前,應執行「政策影響評估」。

國科會白皮書真實反應台灣現況,特別是污水下水道建設,其功能不僅可以改善都市居住環境衛生,並可防止河川水域之污染,而污水、污泥如經更高級的回收處理,更可以成為永續利用的資源。污水下水道建設在先進國家均視為環境品質指標之一,行政院亦已將污水下水道普及率核列為提昇國家競爭力生活品質組之重要指標,並核定修正「污水下水道方案」,積極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

應由專業技師查核簽章

﹝本報訊﹞日前內政部營建署在「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中,加入專業技師簽證查核之表單。日後建築物結構之監造必須由土木或結構專業技師簽證,且負監造責任。

依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十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其施工必須勘驗部分,應由各專業技師查核簽章。第十一條;專業技師辦理業務時,應與建築物起造人及設計人或監造人訂定書面契約。在「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中加入專業技師簽證查核的表單,內政部營建署是依據建築法第十三條之精神,建築師為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因此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份(除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外),應由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的專業工程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應負連帶責任。

營建署表示,在「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中,在開業建築師查核簽章中的表一中「註明」─若專業技師不填寫表二,可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表示其已對建築物進行查核簽章。技師公會表示,如此將使技師監造制度名存實亡,將嚴正表態不同意以「證明」取代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二,以落實建築物結構監造制度。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對台北市磺港溪分洪工程的看法

陳玉書 技師

中國古代治水,大禹以「疏導」的方式贏了其父鯀的「圍堵」方法,成了千年的傳頌佳話,也成了當今工程界治水的思考邏輯,只要涉及到治水就是「疏導」方式;日前台北市政府磺港溪的整治工程的方法,在新聞媒體的推波助瀾之下,才有機會搬上檯面,讓各界集思廣義地研究一下。

一條當配角的河流

磺港溪是基隆河的下游支流之一,發源於台北市大屯山南面山麓下,流經台北市北投市區,在新北投捷運站附近,與源於地熱谷的北投溪會合,因其流經硫磺泉地帶,平常時流水涓涓,並帶著淡淡的硫磺味,是一條溫和的溪流,下大雨之時,卻滾滾黃水如萬馬奔騰,在上游湍急,而在下游遇到坡度平緩或彎道,便四處漫流,這與台灣一般山澗野溪無異;最近幾年,只要颱風帶著大量的雨水,便造成淹水,去年納莉颱風時,陽明山地區下了上千公釐的雨量,磺港溪溢堤,北投、新北投部份地區也跟台北市東區一樣泡在水中。

分洪式的整治工程

目前,台北市政府已發包磺港溪中游─磺港橋至鎮安橋間加高堤防工程施工,仍在施工中,除外圍堤岸綠化外,主體河岸加高已完成;在其工程未完工時,台北市政府急著提出磺港溪闢建分洪道截流計畫,以50年降雨頻率洪水量為每秒179立方公尺的防洪標準,在該工程的上游中庸二號公園地面下,設置地下箱涵分洪;當磺港溪滿至堤面時,該地下箱涵成為滿流的「壓力箱涵」,可排走每秒111立方公尺的洪水量,剩餘流量留給現有磺港溪河道排水量是每秒74立方公尺;依台北市政府的做法,可使北投地區免於磺港溪的水患,但只限於50年降雨頻率洪水量以內。

討論不完的數字遊戲

排洪量由上述加減乘除數學運算似乎無疑問,問題是在那每秒111立方公尺的洪水量會乖乖地全數跑進增建的地下箱涵內?即使每秒111立方公尺的洪水量都進了箱涵,每秒68立方公尺的洪水量進入磺港溪河道,只剩每秒6立方公尺的排洪量,夠供公館路、三合街一帶的區域排水嗎?

磺港溪河道排洪量是每秒74立方公尺,必須從中庸二號公園以下至基隆河,河堤斷面、配合坡度、河流彎曲處的阻力總結,均等於或大於每秒74立方公尺?上述的分洪工程才能成立。

壓力箱涵的迷思

「壓力箱涵」是指箱涵在滿流狀態才能成為壓力管道的模式;基本上,沒有加壓幫浦在封閉空間施壓,要靠磺港溪滿堤,而使其成為「壓力箱涵」是不太可能的事,除非箱涵下游端已沒入水中,使水回溯至源頭才能成滿流狀態,不然都是半滿流運送,不會形成「壓力箱涵」;若回溯成滿流狀態後,如果沒有相當大的水頭差,則無法使其排放如預計的流量。另外,如果箱涵完成後,不加疏濬維護,任其淤積,尤其大雨來時,帶來泥沙雜物沉積,是否能有每秒111立方公尺的排洪量?當大量的排洪,排到箱涵的另一端,是否成了另一端的問題?

回到一句老話─人與水爭地的結果

像都市境內的河川一樣,磺港溪原本的斷面被縮小,故築堤加高以符合排洪量所需之斷面,使堤防高過於堤邊的地面,臨近的排水只好靠抽水站,但須上天保佑,不要在緊急的時候當機,不然就像玉成抽水站一樣的結果。其實看一下磺港溪兩旁的狀況,兩岸各有一到兩車道的寬度、圍堤旁的公園綠地,比較一下堤內的寬度,就覺得它是可以再寬一點,不必讓其問題叢生。

既然磺港溪的河床寬度被限制,就應該好好地考慮其最佳的河床深度,以彌補寬度的不足,並非要開闢截流道才能治好磺港溪,但市政府是否有如此計畫?

除此之外,要有每秒74立方公尺的排洪量,需維護它的淨空,但是以往河床的淤積,市政府相關單位是否有經常清理疏濬?還是在整治時,加鋪水泥河床就了事了?使其河床越來越高,尤其在磺港溪各處加蓋地段,是否有完整地清理過?

對於上游的流域和河道,市政府是否有積極的管理?大雨來時從上游帶來大量的垃圾、土石、建築廢棄物,堆積在中下游,如果這種最基本的河川整治工作都放著一邊,要以分洪的方式解決磺港溪的水患,將事倍功半。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的探討

杜明星 技師

於不動產不景氣的年代,經營不動產不再會有暴利的案例出現,精明的你是否更應該從法律權利面去關心你的不動產,茲整理有關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供你在處理不動產時參考。

權利人於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出售其不動產時,得主張依同樣條件優先於第三人承買之權利。亦即土地或建物『出售』於『第三人』時,有權主張按『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可分為下列兩種:一、意定優先購買權:基於當事人間之契約約定者。一般而言,意定優先購買權具債權效力,須經辦理預告登記以後,才能產生物權效力。二、法定優先購買權:基於法律明文規定而發生者。依各該法律有物權效力或債權效力。

該優先購買權不僅屬賣方與優先購買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亦及於第三人(即賣方若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將不動產出售、登記予第三人時,優先購買權人可訴請塗銷第三人已登記之所有權),稱為物權性質,亦謂法定優先購買權。

該優先購買權僅屬賣方與優先購買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無及於第三人(即賣方若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將不動產出售、登記予第三人時,優先購買權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稱為債權性質,亦謂意定優先購買權。

當物權性質與債權性質優先購買權競合時,以物權性質優先購買權優先行使。

一、物權性質相關規定陳述如下:

1.依土地法104條規定,其精神為促使「房屋所有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以增進土地利用。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之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物權性質競合處理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述各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物權性質)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2.依土地法107條規定,其精神為藉「耕者有其田」,以增進土地利用。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不含典權人,地上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準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3.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國民住宅及基地之承購人出售其國宅及基地時,國民住宅機關有優先購買權。

二、債權性質相關規定陳述如下:

1.依土地法34-1條第4項規定,藉希望「減少共有人人數」,以增進土地利用。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份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2.依土地法73-1條第3項規定,未辦繼承經公告、列管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於標售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3、依土地法219條第4項及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規定,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劃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地,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權人或其繼承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4.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23條第3項規定,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出售時,承租人、現耕之他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依序有優先購買權。

5.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1條第2項規定,私有古蹟所有權轉移時,除繼承外,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其性質不宜私有或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得予徵收。

6.依建築法第45條第2項及依建築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徵收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於標售時,原徵收申請人有優先購買權。

7.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農村社區重劃區之抵價地標售時,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設籍者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性質屬於「形成權」,不需要義務人的承諾,惟此項形成權附有停止條件,要等到義務人出售不動產給第三人時,才可以行使。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高爾夫球社即將成立廣邀有興趣者踴躍加入!!

諸位技師朋友您好:

盛情邀請您加入高爾夫球社!省公會高爾夫球社將於明年初(921)正式成立、運作,非常希望有興趣的技師朋友加入。

尤其稍具球技基礎者,更希望您踴躍加入!藉以砌磋球技、聯絡感情、追求身體健康!,報名截止日期為1215日。請直接向公會楊如玉小姐報名,電話02-29617040(會員服務專線)02-89613968143或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於第五屆理事會期間已繳高爾夫球社入會費500元者,為本屆高爾夫球社當然社員!

發起人:余 烈、王庭華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談整體開發策略與公共設施用地取得()

葉晉嘉 都市計畫技師

內政部營建署於91716六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布了「都市計畫整體開發處理方案」,其中包括()積極辦理整體開發;()提高財務計畫之自償性;()改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整體開發;()降低容積率後解除整體開發限制;()改以開發許可或使用許可;()先行重劃;()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其他解決對策。期以八項對策解決目前都市計畫面臨的財務問題。

一、區段徵收面臨挑戰

過去政府為了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年限的問題,除了分別於1973年、1988年陸續修正都市計畫法,為公共設施取得之年限解套之外,更明訂整體開發地區以「區段徵收」為優先辦理方式。但是過去有如都市開發萬靈丹的「區段徵收」,如今在現實環境變遷下已顯得無力。雖然政府財政來源上的確有所困難,但是真正的癥結卻來自房地產不景氣的現象。因為房地產的不景氣,使得區段徵收面臨的阻力從過去的因徵收補償過低所引起的抗爭,轉而成為下列兩個主要因素:1.地主預期房地產將持續不景氣、紛紛「領錢不領地」的現象。2.投資者開發意願保守、而使得土地標售意願低迷。

在上述兩項預期心理作用下,區段徵收先期投入的成本(領取地價補償)大增,後期透過標售土地取得的資金卻大大減少,原本必須「收」與「支」相抵的「自償性」目標根本無法達成,向銀行借貸的利息卻每天不斷的在增加。目前許多都市計畫草案的事業及財務計畫是否能達到自償已遭受到很大的質疑,有些地區已經辦理了區段徵收,卻如同跳入龐大的財務坑洞中。行政單位如縣市政府的地政局,均對未來區段徵收的可執行性質疑。因此、現今區段徵收的阻力可以說從過去「私人」的抗爭為主,轉變為現今「公部門」消極的面對開發。政府財源不足的說法,其實就是達不到區段徵收自償性產生的。

此外,在過去以「區段徵收」的方式進行都市計畫的開發,另一項好處是能夠一次取得所需要的公共設施用地,但是過去台灣都市社會快速成長的時期,使用上述方式的確有爭取取得土地時效的作用,以免都市發展用地被超限使用,令往後取得公共設施的成本大幅增加。但如今景氣不如過去,開發的腳步趨緩,是否仍舊守著全面取得公共設施的作法?部分地區是否考慮階段性的取得?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的急迫性與優先性皆盡相同嗎?過去真的將有限的資源投注最需要的公共設施了嗎?上述的疑問都必須要重新去檢視它。

二、解決對策的比較

按市鄉局清查之統計資料,台灣地區尚未取得的公共設施約還有兩萬公頃,所需經費至少在五兆台幣以上。面對如此嚴重的公共設施負擔,政府一方面有公共設施用地取得的壓力,一方面卻又沒有舉債的空間。在跳脫出區段徵收的框架後,「多元」的開發方式彼此間有何不同?筆者嘗試歸納各開發方式結果如下:

開發方式比較表

 

法源依據

作法

法令與行政執行

財務可行性

社會可接受度

區段

徵收

平均地權條例及區段徵收相關規定

將一特定區內私有土地全部徵收,重新予以規劃、整理、開發,並興建公共設施完成後,將一定比例的土地還予所有權人,剩餘土地予以標售或讓售。

區段徵收實行多年,相關法規及作業程序完整可供參考,辦理經驗豐富,執行困難度低。

1.現階段房地產景氣下滑,導致參與者領錢不領地的現象,致使財務自償性不足。

2.部分公共設施比例過高亦是原因之一。

1.區段徵收行之有年,土地所有權人比較有概念。

2.公共設施負擔比例會影響民眾接受程度。

市地

重劃

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相關規定

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的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統一負擔興建公共設施,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的可建築用地。

1.法規與作業規定完整。

2.僅限於已發佈細部計畫地區。

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負擔,適合產權單純之地區。

因發還比例較區段徵收為高,阻力較小。

都市

更新

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

建築物密集之舊市區,得予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按都市更新有關法規實施再開發。

1.配套法令尚稱完備。

2.劃定為都市更新單元後並無實質強制辦理的依據。

都市更新涉及權利變換產權複雜,適合地區以開發密集地區為主,要整合一個街廓以上的所有權人進行開發有所困難。

1.非老舊地區者不適合採取都市更新一途。

2.是否因劃定為都市更新單元後導致房地產價格下滑宜加以考量。

容積

移轉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已發展之市區,得適切調低該地區之容積率後,部分剔除於整體開發或全部解除整體開發限制,未能取得之公共設施,由政府編列預算或容積移轉方式取得。

1.配套法令略顯不足且位階過低。

2.需要配合一般徵收執行較易產生效果。

3.缺乏實行案例(多為古蹟保存案例)。

1.雖可無償取得公設用地,但難以建立市場及供需機制,易導致失效。

2.公共設施取得無順序性

1.降低容積的作法可能引發反彈。

2.民眾對於容積移轉觀念不明確,易產生誤解。

開發

許可

尚無無法源依據

於主要計畫書內訂定開發許可條件,或明訂自行提供土地或代金之比例,由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並提供一定比例之代金或土地後申請建築使用;重要之公共設施需由主管機關先行開闢。

尚無法源依據。

 

代金雖易於統合運用,但捐地位置無法予以統整以符合主要計畫所劃設之公共設施,恐流於零星開闢,對於整體環境的服務機能也欠缺考量。

採協議機制,時程難以控制。

紙上

重劃

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一條

先行辦理重劃土地之交換分合、測定界址即土地分配、登記及交接,以利民眾申請建照。公共設施則視都市發展情況另行辦理,可依工程受益費規定辦理或由土地所有權人集資自行興設。

1.缺乏相關作業規定等配套措施。

2.作業方式與與程序同市地重劃。

3.未統一進行整地,工程協調不易。

1.僅需測量與內部作業,短期財務負擔小。

2.長期仍需要從事相關工程建設,可視發展需要逐年編列,財務支出易於控制。

若採取先行發放補償費作法,會增加財政負擔,若延後發放易受到所有權人抵制拆遷。

恢復

原分區

 

若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意願低、且當地都市發展無迫切需要者,檢討恢復為原分區,俟當地確有發展需要時再行開闢。

1.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後地價已獲調整,取消恢復原分區之作法,地政單位是否得配合調降地價。

2.是否衝擊該地房地產行情應予以妥善考慮。

無財務負擔,未來視當地發展而定。

1.政府將承受居民反彈壓力。

2.審議期間開發受限制致使所有權人權益受損。

3.俟有需要進行開發時又將重新進行審議程序,耗費時日。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辦理

技師訓練積分審查登記作業要點說明

一、有效積分:

1.所有訓練證明積分自8992(或執業執照核發日)以後計算。

2.研討會每小時10分,每項課程總分不得超過40分,單一演講主題,每次積分以20為限。

3.大會暨技術研討會1小時以上積分20分,如研討會3小時以上,可以實際時數計算積分。

4.國內外專業期刊,論文每篇60分,作者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翻譯每篇20分。

二、審核資料:

1.申請書。2.執業執照影本。3.訓練登記簿正本。4.積分證明正本。

三、申請流程:

1.填寫申請書(申請日期、姓名、科別、身分證字號、執照號碼、參加訓練活動名稱及工程會核備文號、訓練單位、起訖時間、申請時數、參訓證明字號)。

2.填寫技師訓練登記簿(訓練活動名稱、訓練單位、許可文號、訓練起訖時間、參加時數)。

3.掛號或親洽省公會及中、南區辦公室。

省公會: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12A3

中辦室:台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629B4F2

南辦室:台南市林森路一段1494樓之8

四、辦理時間: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建議於執業執照屆滿日前四個月辦理。

五、會員如有疑問請洽(02)8961-3968149李惠華小姐;(04)2230-2778張煥芳小姐;(06)235-8212劉美華小姐。

六、審查費用免費服務辦理。

 

書、咖啡、茶社要成立囉!!

諸位技師朋友您好:

盛情邀請您加入書、咖啡、茶社!省公會書、咖啡、茶社將於明年初(921)正式成立、運作。

本社的宗旨倡導正確投資、投資心得交換、理財心得交換、茶的世界探索及咖啡研究…等等。

誠摯歡迎您加入我們的行列!藉以利用工作外閒暇之餘聯絡感情、共享咖啡、品茗及博覽群書之樂!報名截止日期為1231日。請直接向公會楊如玉小姐報名,電話02-29617040(會員服務專線)89613968143或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發起人:余 烈、張長海、施義芳、劉賢淋、周子劍、呂震世、洪啟德

洪建興、王庭華、黃科銘、林瑞棋、張錦峰、朱煌林、黃英寬

黃盈勝

 

台灣都會區捷運隧道與地下深開挖損鄰防治工程技術研討會

主辦單位: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時間地點:911223(星期一)8301700正修技術學院國際會議廳

研討內容:1.土釘微型樁應用在擋土開挖之行為分析2.捷運明挖覆蓋及潛盾隧道工程預防損鄰技術3.既有捷運設施兩側新建工程地下開挖禁限建法令規範4.深開挖對鄰近現有捷運設施之影響分析技術5.不同地層地下深開挖影響鄰房範圍機制與分析

費  用:1500元;技師及學生1200元;911218日報名截止

洽詢報名:請至大地工程技師公會網站(www.pga.org.tw)下載報名表,或洽江意華先生、彭麗卿小姐,電話02-2704882602-27049768,傳真(02)2700-2249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造型模板應用於混凝土結構物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 余烈

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副工程司 李培文

一、前言

就美感、創作的觀點,在原有鋼筋混凝土之結構體外表,應用造型模板工法來使生硬實體增加美感,是一種新的思考方向。

經研究改良的「造型模板」工法,從過去簡單的線條凹凸變化,發展至今已有立體紋路及仿自然景觀的造型及著色工法。

在新作或舊有牆面增加10公分混凝土厚度,並加掛鋼絲網,即可選擇配合周圍環境之造型圖案施工。本文就其施作方法、材料成本及特性、適用對象及設計要領等實務作介紹,祈使工程師在實用之要求外,更有發揮真善美之創意機會。

二、造型模板的使用方法

1.造型模板材料之種類及其特性:

造型模板之材料有下列幾種,不同材質的耐用度不同,單價也不同,大面積區可採用保麗龍(EPS)或玻璃纖維(FRP)或橡膠的材質,小面積區則可用聚丙烯(EPP)材質。不同材質造型模板的單價與特性見表一。

表一 不同材質造型模板的單價與特性比較表

功用

材質

材料平均

價格(/m2)

可重覆

使用次數

完工後

平均單價(/m2)

造型

美觀

施作

難易度

撓曲性

保麗龍

(EPS)

400700

510

70

聚丙烯

(EPPEPO)

12002200

1020

110

不易

玻璃纖維

(FRP)

3000

20

150

不易

橡膠

4000

80

50

市面上較普遍採用的是聚丙烯(EPO)材質,因材質可塑性佳,仿自然石(如岩石、卵石)會有比其他材質更好的效果。保麗龍(EPS)亦可達同樣效果,但可重覆使用的次數較少,拆模時間亦較久;當混凝土凝固時則無法重覆使用。玻璃纖維(FRP)與橡膠材質雖可重覆使用較多次,但完工後造型比起保麗龍或聚丙烯效果較差。

另有PE材質,因其原料較貴,市面上較少使用,但卻是最佳材質,因其可撓性佳,可重覆使用多次,重量也較輕,綜合各項優點,遇有數量較大的個案(10000M2)就可使用,每平方公尺價格為5000元,可重覆使用約50次。

因材質不同而使造型模板表面有不同紋理,聚丙烯與保麗龍材料因可塑性佳,所以施工完後表面所呈現的形狀也較佳。橡膠材質因可塑性差,所呈現的形狀也缺乏變化。如果著重美觀的訴求,尤其用於公共工程的個案,建議用規範予以限制材料,使其美觀效果得以呈現。

2.適用對象:

因造型模板施工方法與傳統模板類似,造型模板可用於擋土牆(圖一)、橋墩(圖二)、攔砂壩(圖三)、河道(圖四)、護岸(圖五)、建築外牆(圖六)、隧道(圖七)…等,皆可表現出多變化的樣式,目前台灣地區使用的樣式約有20餘種,包括卵石型、切磚型、岩面風化石型、嶄石面型…等,如運用不同型式之搭配更可顯現出整體感與生動的景觀(圖八),彷若予生硬的混凝土中加入了生命力。

3.施作方法:

必須先確立圖形的組立,有的形式可不規則排列,有些形式必須依序排列,而安裝的方式可分為兩種類:

(1)先裝法:即將造型模板用有華司之鐵釘固定於一般模板上(如圖九),每m21015支為宜,且所釘之處最好於易破之處,如四周圍角落或凸出之處,且釘頭不可陷入或凸出,每片都必須緊密相接,不可有縫隙,以免澆注混凝土時,從交接的空隙漏出影響美觀。

(2)後裝法:必須RC厚度足夠讓施工人員在一般模板組立好之後,進入內部去組立並固定造型模板,如果垂直高度高,需要分層施工時,預先計算每一層之施作高度,並要考慮到圖形的交接,每次灌漿時最好符合造型模板的高度,如此重覆使用率高。如果考慮到排水孔,可直接於模板上挖孔穿入排水管。而拆模的時間亦與一般模板的時間相同,可與一般模板一起拆或分別加以拆開,有時需視造型模板的材質而定,一般而言,玻璃纖維與聚丙烯材料最好與一般模板一起拆才不易損耗,其他種類可分別拆開,另於灌漿後震動機伸入混凝土且棒頭不可碰觸到模板,以每m2震動30秒之速度以避免產生蜂巢現象。

4.特殊設計法:

傳統混凝土工程施工方式完成後的硬體只有水泥的顏色,目前有特殊染劑可於混凝土表面加以著色(表二),可增加其美化效果,但是單價較高,較適合於觀光地區及都會區使用。

表二 造型模板不同工法之比較表

項目

工法

施工方式

色彩

表現度

價格

(/m2)

施工

難易度

著色工法

二次施工

(脫模後再加以著色)

顏色均勻

較生硬

400/m2

浸透工法

一次施工

(色料加入模板中)

(脫模後一次成形)

顏色漸層

較自然

800/m2

此外,亦可依需要製作特殊圖案或標誌,如單位的識別標誌、當地特色的圖樣(圖十、十一)

5.設計時的要領:

(1)如果面積較小,不要重覆翻模時,可使用較便宜保麗龍,如翻模次數多,可考慮聚丙烯材質。

(2)於舊有牆面施作造型模板時,混凝土厚度至少增加10cm並加掛鋼絲網。

(3)使用造型模板時混凝土用量會增加。

(4)設計時形式要符合當地形式,或考慮到原有牆面,如河川原為砌卵石或堆塊石,則後續工程可選擇類似圖樣,此外亦可用不同形式搭配,使整體感覺會較自然。

(5)造型模板於彎曲段遇斜面時,必須考慮到其最小半徑,可採用PE材質,或切割造型模板或以角材加以收邊。

三、結論

造型模板所用的經費不到一項工程的百分之一,甚至不到千分之一或萬分之一,但是其所帶來的效果,確可使整個工程有加乘效果。與原工程同步施工,不但不會影響結構體,還可使生硬的傳統混凝土表面加上景觀效果。試想木柵捷運線穿過都市的精華區,只看到水泥與鋼構體的結合,外觀單調呆板,如果當初設計時能加入造型模板於橋墩上,活潑美觀的效果必定讓人有耳目一新的感覺,也不必再為掩飾而釘入格網,加入蔓藤植物,又擔心根系會破壞結構體,也會增加養護費用。試算一根直徑1.5m、高10m的橋墩,其造型模板的費用約3,5005,000元,的確是經濟實用。「造型模板」工法在土木工程裡雖不是扮演結構上的主角,也不是真實的自然生態,但是在整體設計上仍不失為追求景觀美感的一種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