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8】社論主筆:葉榮晟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政府應貫徹決心 落實技師簽證規則
攸關民眾生活福祉的「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於今年十月一日正式實施。自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佈之技師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為提高工程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得擇定科別或工程種類實施技師簽證,迄今十七年總算真正有個開端。雖然簽證規則應製作之圖樣、書表、圖記、文件、紀錄、簽署等工作底稿內容尚未規格化、標準化,但是對於國家整體利益與重視專業分工體制而言,已經邁出重要的一步。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推動施行,一直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重點工作,希望將國家的工程品質落實於專業責任分工,以剷除職權僭越的舊制度。惟自正式實施以來,有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企圖修訂法條,規避專業責任分工的簽證體制,不禁讓人質疑政府改造的決心是選擇性處置,並非真心提昇國家建設的體制。只是仔細衡量當前國家處境,不難發現許多的阻障橫豎前端,舉凡經濟前景、財政負擔、配套法令與政府部門協調溝通等因素,若無妥善計畫對應,實務工作的執行仍存有許多細節應進一步磋商。
現今世界潮流趨勢瞬息萬變,政府部門往往因為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因應,肇致執行困難成效不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工程建設實施簽證制度,獲得工程界一致的肯定支持,多數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有意願配合,唯因許多執行細節仍待確定,一時之間無法順利付諸實施。建議行政院出面組成專案小組,指定政務委員召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討論簽證制度實際施行面可能遭遇的難題,協調溝通技術層次、行政措施、法制化、標準化等實質程序,排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務執行障礙,或排定階段落實適用範圍,循序漸進全面實施「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如交通部公路局、捷運局等單位應敞開心胸,不應自外於國家優良政策,拘泥往昔之保守心態,行倒退之路,宜配合政府落實公共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之決心。
政府部門依職權推動政策,以符合世界潮流需要,相關部門執行政策實務自有其存在的障礙,但是政府貫徹政策推動的決心不能因此動搖,行政院有必要出面籌組專案小組,儘速化解實務面的的重重障礙,加強宣示政府貫徹實施「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的決心。
技術顧問管理條例草案 近期內送立法院審查
﹝本報訊﹞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自民國八十九年公告實施迄今將屆三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因應世界貿易組織入會承諾,加強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的法律位階,增列罰則以提高法規管理效能。目前送審草案中放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的執業項目,也放寬外國公司進入台灣執業的門檻,訂定罰責與「排黑條款」,以有效管理廠商。
現行「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外國台灣分公司經理人應由我國技師擔任,新的草案直接將這一部份刪除,改以其外國母公司規定為主,且有一定實績者,但不需置有技師或建築師。
草案內容也特別訂定「排黑條款」,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處分者,其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的股東、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的經理人,在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一方面淘汰不良廠商,一方面防止不良廠商借屍還魂,換塊招牌繼續承包工程。
草案內容也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可以承包工程,聘用技師、建築師及消防設備師等專門技術人員,以整合工程技術領域,讓工程技術服務團隊得以較具彈性的經營模式提供技術服務,增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的執業項目及範圍,為未來工程統包制度與公司大型化作預留準備。
草案內容有關承包工程部分,並未受營造業法管理,也沒有相關條文說明處理或追究工程在施工階段的責任,法條存在的矛盾仍待行政與立法部門,從產業整體面、法條執行面,深入瞭解整合修訂,以符合草案送審的精神與公平性。
◎兩岸水資源及坡地工程研討會/91/11/8下載報名表:http://www.ct.ntust.edu.tw/chinese/05/05-1/news/911008.htm
◎生態工法及地工防災技術研討會/91/11/7下載報名表:http://www.ct.ntust.edu.tw/chinese/05/05-1/news/911007.htm
慶安這次為小市民陳情,卻在一連串巧合之下發生陳情人誤認情事,對社會大眾所引起的關注,深感抱歉。
事件發生後,許多支持慶安的朋友,透過各種管道,不斷為慶安加油打氣,慶安銘感於心。您的關懷鼓勵,將成為慶安繼續為民喉舌、勇往直前的力量,謹此向您表達深深的謝意!
立法委員李慶安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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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科大營建系友會 花蓮風情二日遊 秋高氣爽,正是冶遊的好時機!各位學長,可還記得我們曾經相約;花蓮去、看看山、看看海,同時到慈濟拜謁去…。 現在我們選定11月23、24日兩天,舉辦花蓮風情二日遊,搭乘火車來回,逛逛花蓮、鯉魚潭、池南森林遊樂區、立川魚場、和南寺,再到鹽寮享用龍蝦大餐,夜宿君達香草健康世界…。至盼您撥冗參加,更歡迎您攜同寶眷一起來! 營建系友會理事長 張長海•施義芳 敬邀 報名專線:0939-223523•0932-226115•0912-821881 e-mail:aanny@ms24.hinet.net;費用:33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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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 賀 施義芳技師榮任受聘技師聯誼會第二任會長 呂震世技師榮任受聘技師聯誼會第二任副會長 ◎受聘技師聯誼會 聯絡地址:台北市寧波西街42號8樓 聯 絡 人:呂震世副會長 聯絡電話:(02)2351-3238,傳真(02)2396-0043 歡迎受聘技師報名加入「受聘技師聯誼會」 共同為受聘技師執業權益奮鬥努力 受聘技師聯誼會第一任會長 林瑞棋 |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潛在金融危機下的台灣營建業(中)
胡偉良 技師
三、金融危機與不動產市場
已低迷好幾年的不動產市場,在資產管理公司介入後,更是引發不少爭議和討論。有人認為,在資產管理公司介入台灣房地產市場後,將對房地產價格破壞,破壞市場行情,打擊民眾消費信心,甚至使房地產崩盤;但也有人認為AMC經手處理的不動產案量不大,而且AMC居於市場考量也不致於殺雞取卵,自毀錢途。
1.台灣的房地產現況
台灣的房地產歷經十多年空頭市場,目前走向正是每況愈下。房地產傳統的土地神話早已破滅,民間住宅自有率更高達85%以上,加上一百二十多萬戶的空屋,這些狀況都極不利於房地產的發展。除此之外,台灣人口面臨老化、人口成長率逐年衰退,廠商大量外移,更是不利房地產後市的重要因素。
2.資產管理公司(AMC)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政府公佈了金融機構合併法,法案中也提供了不良資產管理公司設立的依據。為了鼓勵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規定,銀行將拍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債權損失,得分5年認列損失,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免徵營業稅。
據估計,今年以來,包括龍昇亞太、賽伯樂、摩根史坦利等外商AMC,陸續向本國收購的不良資產,已達近千億元之譜,其中光是龍昇亞太(已與中華開發合資設立中華赫陞資產管理公司),今年在台即已收購四百億的不良資產,明年並預估達千億元水準。
銀行追討不良債權,通常都是透過法院拍賣程序,但是因為法院民事案件堆積如山,法拍程序變得緩不濟急。政府引進資產管理公司制度,則是藉由AMC來承購銀行的不良債權,使得銀行可節省耗費在司法程序上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並迅速回收一筆可觀現金,從事新的貸放業務;另一方面,AMC可籍處皆抵押品獲利,甚或可藉由整頓、輔導瀕臨倒閉的企業,注入新的營運資金取得股權,爾後企業重整成功,公司股價提升後,AMC即可出售股價獲利。
AMC是要幫助銀行處理NPL(Non performance loan)。財政部現在逼銀行必須處理逾放問題,使得AMC公司可以用較低的價錢買債權,這些債權中大部份都是不動產抵押品,而AMC在只要能獲利就釋出的情況下,一定會增加房市的市場供給量。目前,一些不良資產經過AMC重新包裝後,往往再以市價四、五成左右的價格轉售,因而導致地區性房價急速下挫。根據國外經驗,當AMC公司收購不良資產後,隨著不良資產處理量的增加,房地產價格會大幅滑落至市價的三∼四成。
市場上已成立的AMC公司,除了一些外資機構(如摩根士丹利、澤普世、雷曼兄弟、龍昇亞太、Land Lease…)外,還有太平洋、住商、中信與信義合組的仲誠資產管理公司;力霸房屋更名為東森資產管理公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TFASC)為國內15家銀行發起,並由34家銀行集資成立;台灣資產管理公司(TAMCO)則係由全國銀行公會發起,初期資本150億。其中TFASC並將先接受台北地方法院委託,從十月份起代為拍賣三百件法拍屋,開始試拍三個月,競標者須在特定時間將投標書投入標箱,再集中開標。明年起,並將正式接受民間AMC公司與銀行業者的委託,公開拍賣(用公開喊價方式競標,由最後且最高的喊價者得標)金融機構手上的逾放屋。
3.258方案下的銀行
財政部一兆零伍佰億元的重建基金中,有3千6百億元將用來購買銀行的不良資產,若依三折的價格購買NPL,3千6百億可購得不良資產1兆2千億元。
對銀行來說,1百元的NPL,賣出來是30元,銀行本身就要虧損6、70元;因此假使銀行自己有盈餘或正常提列呆帳折舊準備,還足夠涵蓋此一損失,那還好。假使不夠,那資本適足率(BIS)就會降低,銀行必須增資,或是財政部用特別股入股。
台灣53家銀行中,有8家逾放比超過兩成,有二十家以上其逾放比超過15%。逾放比超過5%的銀行,包括農民、土銀、合庫、彰銀、華僑、上海、高新、世華、台灣中小企銀、竹商銀、台中商銀、南企、高企(41.32%)、花企、東企、誠泰、華泰、板信、聯信、第七、萬通、聯邦、中華、遠東、亞太、泛亞、中興(63.45%)、日盛、大眾、慶豐、安泰及國泰共32家。資本適足率低於8%的銀行共有八家(高企、中興、農民、泛亞、華僑、高新、台開、亞信、中聯、花企、東企)。
除此之外,公營的合庫、農銀、台企銀等因近年來資產品質惡化,淨值實際上已降為零或負數。
四、潛在的風險
1.中興銀行的處理案例
財政部在89年4月28日起,指派中央存證保險公司監管中興銀行,期間並曾要求中興銀行限期增資,但因中興銀行的窟窿太大,經洽特定人及原股東增資均告失敗。
隨後接管的中央存保公司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的授權下,辦理三次公開招標,第三次招標甚至提出「損失分擔、利益共享」的附條件交易,由重建基金賠付六百億元,但仍告失敗(美商澤普世的底價為賠付七百億以上)。
財政部表示若找不到合適買主,重建基金可能直接賠付中興銀的淨值缺口,由土銀承受中興銀負債及全部營業。
從財政部接管中興銀行迄今,政府已投入了大量的納稅人的血汗錢。包括由各大行庫所認購由中興銀行所發行的一千四百億元的NCD,和預估賠付的七、八百億,總計起來,為處理中興銀行,政府就要花掉二千億元以上,而中興銀行就規模而言,只不過是一家小的新銀行;若依此推估,要處理全面性的金融問題,工程恐怕又要浩大的太多了。
2.RTC處理不良資產可能衍生道德風險
重建基金(RTC)購置銀行不良資產的用意,在於擔心以AMC機制處理不良資產,會對房價造成房地產市場供需失調,並因此產生價格破壞;但是其實AMC在購入銀行的逾放屋後,通常並不是隨即在市場拋售,一般都會先選擇透過和原屋主協商,由原屋主以低於市場行情的價格優先購回,因為如此AMC可以獲得較高報酬。只有在缺乏開發條件及原屋主無力購回的情況下,AMC才會在市場拍賣。依現況來看,經由AMC這個管道,在市場上出現的逾放屋仍算稀少,因此金融重建基金意圖吃下龐大銀行不良資產,等待房地產回春時,再逐漸釋出的想法,並不實際。屆時反因RTC的經驗及專業不足,成了不肖業者倒貨的對象,結果淪為耗費納稅人的錢財,去資助經營不善或違法業者,造成政府資金的嚴重積壓,影響政府的正常施政。
從過去的種種經驗顯示,以政府的力量干預市場的運作,往往只能達到短期效益,而到了最後終難脫失敗的命運。因此,重建基金中原有意做為購買房地產的那部份資金,應該只針對一些條件良好的資產進行購買,而剩餘的資金不妨用以購買不良債權,並加以集中處理(即使同一企業之債權集中),為企業之重整奠定一較佳的基礎,並將之標售給具有重整能力的企業家,如此或可期待重整成功之後,政府可以回收較佳之報酬率,亦有助於經濟成長及達到提昇就業率之功效。
五、他山之石,可為殷鑑
1.日本的企業界,過去十多年來,因為不當擴張,已導致債務過多、利息負擔過重的主病。在負債與利息正比成長之同時,收益及營收卻相對降低,最後導致企業缺乏資金投資設備及進行研發。銀行也因為企業償債能力降低,而不敢繼續貸放,最後引發出一連串不良債權的問題。
日本在發生金融危機後,仍以總體經濟和不動產景氣攀升為解決問題和假設前提,期待不動產市場和整體經濟快速復甦。直至1998年,因眼見情況未見改善,日本政府才通過緊急措施,動用更多政府資金,建立解決銀行界問題之架構,並規定銀行要認列壞帳,排除稅法上債權回收之障礙。只是日本政府由於未能立即速謀解決,徒讓問題拖延坐大,使得日本因而渡過了十年的低迷期,到了最後,要耗費更多的資源才能解決問題,基本上算是處理金融危機的一個錯誤案例。
2.瑞典為全球公認為最成功的金融危機重整典範。自1990年至1993年中,瑞典GDP減少6%;整體失業率從3%攀升至12%;300金融公司中的200家在這段期間從市場消失。問題浮現時,瑞典當局瞭解到資產價格下跌會為民間資產帶來問題,影響授信供給,搗亂支付系統,進而影響支出決策,打擊整體經濟活動;而銀行體系不穩定,可能會造成經濟體的嚴重「債務緊縮」問題。
1992年9月,瑞典政府及在野黨共同宣布,為全體銀行系統提供一個全面性保證,保護股東外之債權人權益。而對於個別銀行,則要求現有股東增資填補虧損,並由獨立監理機構BSA評估其是否僅有短期問題,或已無存活希望。當時市場占有率總共占90%的前七大中,即有三家銀行需要股東現金增資。此外,對於其不良資產中較大而複雜度較高之資產,統由資產變現重整機構處理,而規模較小的不良債權則由各銀行自行處理。
瑞典政府在此段期間對銀行業所提供之協助總額僅為GDP之4%,而其後來從銀行業和資產管理公司之投資及持股收益,也抵消了原先計劃中之支出。
3.美國曾於1980年至1984年間,因經濟不景氣,房地產價格大跌及承做長期固定利率而未操作利率避險,致利息損失慘重,而發生1617家商業銀行、1299家中小型儲貸機構倒閉或接受財務援助之情形。
美國主要藉由金檢主管單位執行金檢制度,朝向金融機構資訊充份揭露及透明化,並建立「金融機構安全網」及「金融體系之安全機制」,以降低金融風暴之發生。
美國處理不良債權之方式為由金融機構將該債權賣給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再由SPC將債權證券化後賣給投資者,而債權所產生之管理回收問題則由債券管理回收公司予以處理,如此金融機構不但可將債權現金化,並可藉由債券管理公司之專業管理或回收債權,省去相關繁瑣工作及專業人才缺乏之困難,一舉解決不良債權之問題。
4.韓國自1997年金融危機以來,計至2001年底止,共投入韓幣150.6兆的公共資金,整頓了478家金融機構,使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比率由1999年之12.9%(韓幣610兆)降至5.7%(2001年6月),至2001年9月再降至5.0%,12月再下降至3.4%(韓幣188兆),銀行收支轉虧為盈。
韓國在1997年金融危機中,共關閉5家大型上市銀行。NPL最高曾達104兆億韓元,1998年成立金融監理管理委員會(FSC)處理NPL,並投入公共資金累計達151兆韓元(約為1998年GDP之39%)。韓國資產管理公司(KAMCO)則用33.6兆韓元收購帳面值82.9兆韓元的NPL。
韓國之具體做法為設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透過KAMCO及KDIC(韓國存款保險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之不良資產;除此之外,成立金融部門存款保險基金,以做為資本適足率低於8%金融機構的重整基金。藉由股權投資、資金挹注及保險賠付三種方式,將其收歸國有、合併及收購與承受,而後予以終止營業。
為使AMC得以在短期內,以有效率及大量的方式收購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韓國政府立法明訂不良債權收購價格之原則,以縮短議價過程。
韓國金融改革之成功,主要在於它不僅是將金融機構集中監管,讓不具競爭力的銀行大量倒閉等金改之外,同時也進行企業改革,整頓企業結構,並在法令、房地產市場、勞工制度各方面同時進行配套改革所致之。
5.政府挹注資金目的在讓損失分攤透明化,減少納稅人之負擔,使民間有投入之誘因,同時整頓管理階層,並讓非政府持股予以稀釋。
沒有不能倒的銀行,只要做好存款戶的相關利益保護措施,任何銀行都可以讓它倒。對於不可能生存,未來不可能扮演任何角色的銀行,則不應再挹注資金。
銀行重整要能迅速成功,其最關鍵也最複雜的工作之一就是適當管理和處分不良資產,有時可以透過債權人同意折減債務,以債作股。另外,整頓管理階層,甚至關閉虧損單位而僅保留獲利之部門,之後再做增資或取得新的營運週轉資金的做法亦極重要,這樣才能讓銀行起死回生。除此之外,修訂破產和強制執行法,以利不良債權組合之快速處分也是應有的配套措施。
金融體系整合是現代化金融演變的國際趨勢,國際間金融市場愈趨緊密結合的結果,不僅使得金融商品推陳出新,更使銀行、證券、保險間的業務區隔及差異漸趨模糊,導致金融跨業經營,並朝向大型集團化發展。亦即經由合併及金控的方式整合經營,才能降低成本,更具競爭力及永續經營。
根據巴賽爾協定,銀行對於信用風險之計算,除依放款對象觀察區分風險權數外,另外也應考應量外部信用評等機構對於借款人之信用評比,以評估借款人倒帳發生之機率,作為銀行計算信用風險之依據。我國以往銀行對於放款風險之評估著重在擔保品之價值,對於借款對象之還款能力、現金流量較少評估,在爾後也應該要做改變。(待續)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中國大陸註冊工程師認證制度及培育與養成教育
巫垂晃 技師
中國大陸之專業技師稱為註冊工程師,此註冊工程師為因應加入WTO及APEC等國際化組織而產生,目前之註冊工程師考試則依國務院所發佈實施之(註冊OO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辦理。
為使其專業技術能達國際水準,增加其註冊工程師與國際交流與競爭的實力及機會,順利與國際接軌,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壹套合宜的註冊工程師認證制度及培育與養成制度,以符合世界貿易(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架構下之服務貿易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第七條之規定:「為使服務業者能符合該會員國所有要求,或部分應具備之許可、核照或檢定標準或要件,會員國對於在特定國家取得之學位、經歷、資格或執照證書得以認許。」
本文主要內容包括註冊工程師之分科情形,取得方式、執業規定及範圍、公會或學會現況、換照制度及目前之法律及行政法規等項目,分別敘述如下:
一、分科
目前中國大陸已經建立一級註冊建築師、二級註冊建築師、一級註冊結構師、二級註冊結構師、註冊規劃師、註冊岩土師、註冊造價師、註冊監理師、註冊估價師等執業資格制度,對於土木工程、資訊技術等專業技術領域的執業資格制度也將予以展開。大陸目前正在逐步建立的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制度,原則上將劃分17個專業,即土木、結構、公用設備、電氣、機械、化工、電子、航太航空、農業、冶金、礦業/礦物、核工業、石油/天然氣、造船、軍工、海洋、環保等工程領域。
二、執業規定及執業範圍
1.執業規定:(1)註冊工程師考試合格者,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事(職改)部門統一印刷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2)取得註冊OO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要從事OO工程設計業務時,須按規定在所在省(區、市)註冊OO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申請註冊,註冊OO工程師有效期限為兩年。有效期間屆滿需要繼續註冊者,應當在屆滿前30日辦理再次註冊手續。(3)註冊工程師必須加入一個具有工程勘查或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方能執行業務
2.註冊工程師均有規定其執業範圍,例如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之執業範圍為:(1)岩土工程勘察。(2)岩土工程設計。(3)岩土工程諮詢與監理。(4)岩土工程治理、檢測與監測。(5)環境岩土工程和與岩土工程有關之水文地質工程業務。(6)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之其他業務。
三、公會或學會制度
目前中國大陸已成立之學會(依規定登記成立者)如下:1.中國建築學會。2.中國土木工程學會。3.中國城市規劃學會。4.中國風景園林學會。5.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學會。6.中國建設勞動學會。7.中國建設會計學會。
四、資格考試
1.分一級註冊工程師及二級註冊工程師。2.一級註冊工程師資格考試,分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兩部分組成。以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為例,通過基礎考試的人員,從事結構設計或相關業務滿四年以上,方可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之報考條件見表一所示。3.註冊工程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由建設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擬定考試大綱、組織命題,編寫培訓教材、組織考前培訓等工作;人事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考試並負責考務等工作。
(表一)註冊結構工程師之報考條件為:(A)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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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Ⅰ類人員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Ⅱ類人員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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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4年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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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不含岩土工程) |
評估通過並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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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5年 |
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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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畢業 |
6年 |
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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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專業 |
建築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築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築與環境工程 建築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5年 |
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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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6年 |
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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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畢業 |
7年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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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8年 |
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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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申報《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按建設部、人事部司發文《關於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認定和1997年資格報考工作有關說明》[(97)建設注字第46號]文件規定,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免考範圍不再擴大。該類人員可一直參加專業考試,直到通過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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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0年(含)以前建築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3.1970年(含)以前建築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4.1970年(含)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B)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報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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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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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業 |
工業與民用建築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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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大專畢業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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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大專畢業 |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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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專畢業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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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中專畢業 |
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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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專業 |
建築設計技術 村鎮建設 公路與橋梁 城市地下鐵道 鐵道工程 鐵道橋梁與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建築 水利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程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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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大專畢業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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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大專畢業 |
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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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專畢業 |
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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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中專畢業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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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規定學歷 |
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3年以上,且作爲專案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3級(或中型工業建築專案)不少於2項。 |
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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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業方式
註冊工程師必須加入一個具有工程勘查或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方能執行業務,目前大部份註冊工程師均受聘於各設計院,然其加入WTO之備忘錄為加入五年後必須開放予民間自由競爭。
六、訓練及換照
註冊工程師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性教育,並作為再次註冊的依據。
七、相關法令
考試級執業資格之規定:註冊結構工程師、土木工程師(岩土)等執業資格制定暫行規定(已由國務院發布實施)
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行政法規:1.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5.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6.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7.城市道路管理條例。8.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9.城市供水條例。10.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2.城市綠化條例。13.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4.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15.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6.關於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17.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18.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19.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20.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
茲將上述內容歸納成表二使其更易了解
表二 中國大陸工程師相關制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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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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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或學會制度 |
中國土木學會、但各註冊工程師可以組OO註冊工程師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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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體系及內容 |
採四年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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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制度 |
1.分一級註冊工程師及二級註冊工程師。 2.一級註冊工程師資格考試,分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兩部分組成。以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為例:通過基礎考試的人員,從事結構工程設計或相關業務滿四年以上,方可參加專業考試。 3.註冊工程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由建設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擬定考試大綱、組織命題、編寫培訓、組織考前培訓等工作;人事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考試並負責考務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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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註冊制度 |
註冊工程師考試合格者,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事(職改)部門統一印制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OO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取得(註冊OO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要從事OO工程設計業務的,需按規定在所在省(區、市)註冊OO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申請註冊,註冊OO工程師註冊有效期限為兩年。有效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註冊的,應當在屆滿前30日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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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制度 |
目前大部分註冊工程師均受聘於各設計院,然其加入WTO之備忘錄為五年後必須開放予民間自由競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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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
1.考試工作由國務院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 2.具體日常工作委託全國註冊OO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辦理,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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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教育 |
法令有規定,但實際尚未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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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
註冊結構工程師、土木工程師(岩土)等執業資格制定暫行規定(已由國務院發佈實施)。 |
中國大陸專業註冊工程師之取得方式與西方國家(如美國、英國等)類似,亦即要成為專業工程師之前,大學畢業後必須完成四年之工作經驗後,才有資格參與專業考試;而反觀國內(台灣)之技師應考資格則為取得國家認可大專院校之相關工程學學歷,無須工作經驗即可參加考試,取得執照後需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方可執業,二者以可試取才之觀念類似,但中國大陸更重視實務經驗為主,此方面之差異較大。中國大陸之專業註冊工程師市場屬於萌芽階段,其與實施專業工程師(技師)制度已逾數十年的西方國家相較,應俱有更寬廣的發展空間,亦即其可擷取西方之優點,並融合其本身之文化、社會價值等特性,創造出專業技術領域市場。對於處於轉型階段的台灣而言,欲跨入「神州」市場,除應與國外公司龐大的資金、技術及專業人才等之強大優勢競爭外,如何善用台灣與大陸間「車同軌、書同文」之語言、文化上等之相近特性,共創合者雙贏之策略,方可順利搶攻此塊龐大的市場,為當前「專業產業」前進大陸至為重要的課題。
致謝:本文承蒙莊忠鵬技師提供寶貴資料,在此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