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社論主筆:巫垂晃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落實公共工程簽證規則不容打折

公共工程技師簽證規則於9173日發佈,並於同年101日實施,包括道路、軌道、機場、港灣、水庫、電業設備、污水下水道工程、焚化廠等各類工程,無論新建、擴建、改建等之設計及監造均應納入其範圍,由專業技師依執業範圍辦理簽證;無奈交通部卻反其道而行,渠以實施公共工程簽證規則恐將影響相關工程進度之推動為理由,協調工程會暫緩執行此項工作。本報認為交通部此項政策非常不當。

交通部此舉將開公共工程政策之倒革,致工程品質於不顧,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理由如下:首先,政府機關理應排除萬難依法行政,率先配合政府政策,方可為民間企業或團體之表率,此乃與國際接軌邁向國際化的原動力,無奈交通部、台北捷運局等單位卻以國內缺乏軌道技師,若由土木、結構技師簽證並不恰當,實施簽證將會大幅增加原已困窘的財政支出及面臨公務人員自行簽證的責任(以自辦設計、監造方式)等因素,將其當作窒礙難行的要件,欲協調工程會訂定落日條款或給予緩衝期,以免影響相關工程推動進度。此以技術面為主要考量,而疏視重政策面之作為,在此令人深感無奈與不解。儘早實施公共工程簽證制度,為全民之共識,要求簽證技師充份落實,政府的責任為建立整套合宜的管控機制,如此人民之生命財產方能獲得保障。

台灣的技師分科較細,目前已經有32類科的技師,執業範圍幾乎涵蓋所有領域,祗要跨科技師聯合承攬即可執行上述公共工程,應不致於有技術上的落差存在。再者,往昔國內甚多大型公共工程並無執行技師簽證制度,例如捷運工程、高速鐵路等,由於工程採行國際標,因此外國公司挾其資金及技術上的優勢,以統包的方式(含規劃、設計、監造、興建及管理等)執行上述重大工程,由於政府並未要求該項工程必須由本國技師簽證,因此外國工程師不必要具備技師資格或雖然有外國技師資格但不必負責,工程完成後靜悄悄的離開,所遺留的諸多問題由全國人民承受,反觀國內大部分工程規模與之相較可稱為「小型或超迷你型工程」,卻應由本國技師承受簽證責任,厚此薄彼的心態可議,足以令升斗小民深感不滿與遺憾,並不符合社會公理正義及國民原則,而且外國工程師所執行的業務已經嚴重侵害本國技師之執業權及憲法所賦予人民工作權之保障。

如今政府有意扭轉上述不當的機制,讓本國技師得以提高技術水準,此美意值得稱許,因此交通部、捷運局等單位不應重蹈往昔之覆轍,圖利外國人,漠視本國人之專業技術,並侵犯技師執業權之行使,應以「台灣優先」為思考主軸。

本報在此呼籲政府機關應懸崖勒馬,將攸關全民福祉的公共建設工程列為專業及技術考量項目,以捍衛安全性的角度去思考,不容許有任何打折的情事,方為人民之褓姆所應有的堅持及應善盡的義務。

 

北縣531件「須注意」建築物有待解除列管

﹝本報訊﹞九二一大地震發生後,至今已逾3年,然而台北縣目前震災受損建築物經評定須補強者,計531件。如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資料顯示,原評估為「危險」之建築物計有26件,原評估為「須注意」之建築物計有228件,目前未解除紅單之建築物計有12件,未解除黃單之建築物計有111件。有鑑於此,台北縣政府工務局配合「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諮詢小組」會議議程(91.10.22),邀集小組成員討論,冀能有效降低「須注意」建築物之列管數量,以減少民怨。

 會中主席張邦熙局長希望各公會協助縣政府對於上開531件屬黃單建築物依「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解除危險分級評估標誌作業要點」辦理解除評估標誌,避免下次地震來襲時,對於原先列管之黃單建築物不致再度釀成重大損害。

「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解除危險分級評估標誌要點」於9166日公告生效,其主要內容如下:一、為解除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標誌(以下簡稱評估標誌),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二、九二一地震災區,依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七九二號函訂定之「九二一大地震受災區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作業規定」,經評估張貼黃色或紅色危險分級標誌之建築物,於修復後,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解除評估標誌。三、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十日內邀集原評估人員前往勘察,確定未達紅色或黃色危險分級標誌之標準者,解除其評估標誌。四、無法交由原評估人員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委請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前往現勘,確定未達紅色或黃色危險分級之標準者,予以解除評估標誌。五、個別建築物經修繕完竣,取得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具名簽證之修復補強計畫書及竣工證明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後,自行解除評估標誌,免進行現勘作業。

 縣政府工務局希望各公會原則上能夠派遣原評估人員主動前往勘察複驗,依目前資料顯示「原評估」件數,土木技師公會134件、大地技師公會59件、結構技師公會102件、建築師公會174件、其他為62件,合計531件,張局長表示,原則上「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負責原評估案件外,其餘案件平均分配給上述三公會辦理,希望能夠於12月中旬完成上開建築物評估之複驗工作。再者,若有建築物業已修復完成,然並未依據解除危險分級評估要點辦理者,以致造成解除評估上的困難時,原則上複驗之評估技師(建築師)得提出採行結構安全鑑定的方式予以解決,鑑定費用由縣府爭取編列預算補貼欲鑑定之受損戶,然受損戶亦應負擔部分費用,負擔比例再行開會決定,希望能有效降低上開「須注意」建築物列管之數量。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九二一地震後看谷關德基段該不該修復

張錦峰 技師

921地震後由於國人的同心協力加上國外友邦救難人員的協助,到同年十月底止,大部份的受災道路橋樑均已修復或以臨時便道暫時搶修通車,唯獨中橫公路谷關至德基段因受損嚴重一直未搶通,當時的交通部承受外界甚大的壓力,因為全省只此一段未通,故函促公路局必須於十一月底搶通。

但是地震後中橫公路谷關德基段受損情形如何?根本無人知道,公路局第二區工程處雖從衛星空拍圖片判斷,只知受損嚴重,至於嚴重到何種程度,因坍落土石量實在太多,且餘震造成邊坡落石不斷持續中,勘災人員無法直接進入災區丈量,故真正的災情直至十一月中才逐漸明朗化。

從谷關附近38.5公里起至德基水庫62.9公里止,全長24.4公里中,未受損路段只約佔十分之一,其餘路段邊坡從溪谷至山頂約一∼三百公尺不等之邊坡,全都堆滿了被震落的土石方,(根據公路局事後之統計,被震落之土石方達數億立方公尺)公路局搶救工作所能清除的土石方,也僅止怪手手臂長能及的十餘公尺,加上因清除坡腳後自然滑落部份,也僅達二∼三十公尺高,與坍方坡長一∼三百公尺,簡直是小巫見大巫,由於災後梨山地區居民要求通車聲浪頗大,故公路局一方面派工搶修,一方面邀請該局資深工程司十餘人(含先前曾參與中橫公路闢建人員)至現場會勘永久修復方式,經多次現場會勘,明瞭道路上方留存的土石方無法以人為方式清除,故照原路段修復已無可能,且曠日費時極為危險。若中橫公路此一路段要確保行車安全,則必須於長24.4公里之路段,另闢總長約14公里之隧道及部份明隧道,否則無人敢擔保民眾行車安全,故當時之台中縣政府才提出暫時封山之建議。

根據當時的估計,施做14公里長之隧道約需五∼六年,若含規劃設計二年,則總工期長達七∼八年,而經費初估亦高達六∼七十億之間,若純以經濟效益考量,梨山地區約2,400人,每年農產品及觀光收入總產值不逾三億,相對於政府投入的六∼七十億經費而言,其每年的敷息將超過梨山地區總產值,況且修復谷關至德基段勢必對造成環境衝擊,加深地震後的傷口,對於脆弱而敏感的地質環境,影響甚大。

在開發效益低與環境衝擊大的思維中,政府是否可藉此機會,辦理遷村或補償民眾後封山,投以時間為藥石,讓綿弱的大地得以歇息,重新育作萬物,無需一昧的以搶通為主要目標,因此中橫公路谷關德基段,該不該修復?實在值得再詳估。

 

「支撐先進工法」施工經驗談

中興工程顧問社 郭彥

黃盈勝 技師

台灣地小人稠,公共建設之推展,可供徵收之用地實在有限。例如當今施工中之第二高速公路及高速鐵路,因路權限制,橋樑佔有相當多之比例,而橋樑工程施工中,甚多路段採用「支撐先進工法」。由於此工法已行之多年,有關之書籍、文章也已非常多,在此不再贅述;而僅就此法施工中常易疏忽,卻又不得不謹慎為之,且須格外留意之處,整理出如下幾,供施工者參考:

一、工作車降車:

支撐先進工作車主體包括主樑、鼻樑、橫樑、內模、外模、千斤頂及後端門形吊架等構件組立而成,而左右兩主樑之間又以橫樑相互連結;降車時需將配備及構件逐一檢查是否解脫?何時解脫?每一過程均需依照程序,以避免產生主樑鋼鈑撕裂;反之,頂昇時亦需留意構件是否安全連結,稍一疏忽輕者使構件變形,重者則可能造成潛在或立即之危險,不可過於自信而省略之。

二、托架組立:

1.托架若採直接支撐於基礎之型式,需確實緊結於墩柱,避免兩側托架未成一體,推車時產生扭力,則托架有翻轉導致工作車墜落之虞;另組立托架時,托架高程需詳加檢核,太高或太低,都不利工作車之頂昇,甚至之前組立動作可能都需再重來一次。

2.墩柱完成後須先行回填,待組立托架時,再於墩柱兩側進行二次開挖至基礎面,故若托架組立處地下水位甚高,可以考慮墩柱施工時,於柱兩旁施作假柱,約等同原地面高,如此可使工作車行進至此時,托架直接支撐於假柱上,免於二次開挖,避開地下水位過高之困擾。

三、工作車推車前進:

左右兩主樑不要錯開過大,避免不平衡之情況產生;推車需一氣呵成,儘可能不要將未完成閉合動作之工作車輕易留置過夜。

四、工作車頂升閉合:

工作至此,工作車所配屬之避震器需確實固定,直至降車欲施作下一跨前,均不得輕易移除,以應付任何突發之狀況,大意不得。

五、鋼筋組立:

工作車雖已定位,但不可貪圖方便,組筋時將鋼筋集中吊放於單側翼版,如此將造成工作車受力不平均。而組筋同時封頭模板會配合固定,此時需特別留意施預力錨頭角度是否正確,可避免於預力施拉時產生斷線之情形。

六、混凝土澆注:

澆注前,內、外模與上一跨銜接處,需檢查是否緊密結合,以防止澆注混凝土時漿體滲漏外流而不知。澆注混凝土時需嚴加控管混凝土坍度,因坍度過小,易造成混凝土蜂窩孔洞,品質不佳;坍度過大,則混凝土容易漫流而掌控不易,可能使混凝土數量增加造成底、頂版厚超過設計厚度,而加大橋體靜載重;對預力橋樑結構體而言,皆非好現象。

七、預力套管:

排管完成後,需詳加確認有無可能產生漏漿之處,透氣管是否遺漏未裝或折損,否則一旦內模定位後,修改或補救將更加麻煩;而澆注混凝土若不慎讓漿體滲漏至管內,將使後續之預力施拉及套管灌漿無法進行,對工程進度而言,將深受影響。

八、平衡:

工作車澆注混凝土及施拉預力,尚需注重左右兩側平衡問題,不可單著重某一側施作,需不厭其煩的交替變換位置,除可確保施工品質外,以安全角度考量,亦有其必要性;另混凝土澆注完成尚未施拉預力前,考量到混凝土強度及橋樑受力引發震動問題,不得讓重車靠近此橋面,甚至也不要過早於橋面版上置放重物;此乃顧及與上一跨施工縫銜接斷面接合之完整性,目的在確保橋樑結構安全及最佳之施工品質。

九、伸縮螺桿:

工作車內外模通常採用甚多雙頭螺牙之伸縮螺桿,調整螺桿時,需留意剩餘之螺牙長度是否足夠?避免模板承受重力時,產生塌陷之情形。

綜上所述,支撐先進工作車施作時,只是不斷地重複相同動作,實無特別艱深困難之處,而以上所提也只是個人粗略淺談,當然仍有不及的地方,但是通常最普通、最簡單也最淺顯易懂的動作,也最容易讓人疏忽或省略。工作車乃一重大鋼構,安全問題自然不容小覷;也因空中作業,任何動作都必須考慮平衡問題,稍不留意都可能產生重大傷害或損失。而橋樑工程是百年大計,有幸接觸,更需確保後代子孫使用無虞,甚而他日談起也才不枉昔日流汗之參與。

 

結構審查研習會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結構審查委員會

講習時間:911116()8001520

講習地點:北區 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12A3

中區 預計9112月中旬;地點:朝陽科技大學

南區 預計921月中旬,詳細時間及地點另訂

費  用:會員500元、非會員800元;每一場次預定90人,惟未達90人,延緩辦理。

報名方式:將報名表及劃撥單收據傳真至會本部辦理。劃撥帳號12295196,戶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報名表請上公會網站http://www.twce.org.tw下載,114日截止報名

洽詢電話:(02)8961-3968133游玉如小姐,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講習內容:1.基礎分析與擋土開挖審查要點說明─主講人陳斗生博士

2.結構系統及分析審查要點說明─主講人陳正平技師

3.S.R.CS.構件設計審查要點說明─主講人陳生金院長

 

個人終生理財講座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福利委員會

講習日期:91117(星期四)下午二時正

講習地點:省公會;中、南區辦公室採用視訊(免費參加)

洽詢電話:(02)8961-3968145鄭秀美小姐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潛在金融危機下的台灣營建業

胡偉良 技師

大家可能都注意到近期房價的一再走低,似乎還沒見到盡頭。不僅如此,公司行號要從銀行借錢也愈來愈困難了。傳統產業的一般性貸款、建築業的建築融資、營造業的履約保證…,在申貸上都比以往來的困難的多。但另一方面,個人使用信用卡來做小額的「預借現金」,卻反而比以往容易及方便,成了金融業者業務上的最愛。這樣的變化是怎麼造成的?對我們未來的生活和事業(營建業)發展會造成怎樣的影響?這些都是我們所應注意和關心的重要課題。

一、從政府的「258金改方案」談起

陳水扁總統在前不久提出了「二五八金改方案」,極力推動金融改革,方案中並要求所有的金融機構必須在兩年內(九十四年六月底前)讓銀行逾放比(超過六個月未正常繳息)降為5%以下,資本適足率(B.I.S:即自有資產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提高到8%以上,否則銀行將被處以不得設立新分行、禁止分配董監事酬勞等懲罰。為達到目標,財政部並規劃金融重建基金(RTC),其規模高達1500億元,其中4500億將用以彌補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缺口,將淨值為負數的金融機構接管拍賣;6000億元是自償性資金,用以換取銀行的特別股份和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

陳總統為何會提出「二五八金改方案」呢?這個方案推動下來會帶台灣產生怎麼樣的影響?我們先來看看當前的政府財務狀況:

1.政府債台高築:政府對外債務在近期的十年內急速擴張,從1990年的負債2千億元,成長到2002年的48千億元,膨脹了240倍。其中包括中央累計債務31千億及地方政府17千億。近年來,政府平均財務赤字佔GDP比重之30%,已居東南亞之冠。

2.政府收入以賦稅為主:政府當前的收入以賦稅為主,計佔總收入之69%,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次之,佔22%。目前歲入約為139百億元,而隨著國內產業的不斷外移及政府事業機構民營化的結果,往後的政府歲收將難以成長。

3.台灣漸成福利大國,福利支出比重逐年增加:當前的政府歲出預算約為16千億元;其中社福支出及一般補助(含退休撫恤)已逼近政府財政總支出的30%,政務及債務支出佔21.5%,教科支出佔16.3%,國防支出佔了15.5%,經濟發展則僅佔14%。不僅如此,目前還有眾多的「錢坑」法案正在立法院排隊待審,而其總金額更高達6兆,若全部通過,台灣將成為世界上的福利大國,僅社福支出每年將佔政府總支出之30%,而其所如此,正是「拼經濟要時間,實施社會福利政策選票立見」的政治現實。

而在人民收入與生活水平上,台灣也出現了一些值得關注的現象,像是:

1.人民貧富差距加大:根據統計,國內最高所得(國民所得前20%族群)與最低所得族群(國民所得後20%族群)之差距逐漸加大,最低收入族群之平均年所得逐年下降,從88年的31.7萬下降至31.5(89),至去年(90)再下降至27.9萬;反之最高所得家庭族群年收入逐年上升,從174.4(88),上升至174.9(89),至90年再上升至178.6萬。

2.中產階級逐漸消失中,受薪的中產階級逐漸成為經濟上的弱勢:隨著全球經濟型態的演進,中產階級的社會地位逐漸往下滑,而高級勞力(高薪,以全球為家的專業人士)呈現供不應求,亦即低級勞力供過於求,而中產階級正在消失當中。

二、金融業的困境

1.導火線:幾個月前,亞銀研究院學者蒙特高梅利發表了一篇名為「台灣浮現中的金融危機」的論文,這篇文章依據一些台灣當前的金融業壞帳比率等相關數據,推論台灣在近期將有可能繼日本之後發生金融風暴(危機)。此文一出,引發國內政府有關當局的極度緊張,財政部、央行紛紛跳出澄清,表示我國不致於有金融風暴。

2.台灣金融危機的衍生歷程:隨著上波金融自由化的風潮,在逐利不落人後的一窩風之後,大量的民營銀行紛紛設立。過多的銀行造成過度競爭,並衍生授信品質低落,加上房市泡沫化、經濟結構改變、特權介入貸放,結果造成大量呆帳、逾放叢生的惡果。這種情形也類似我國營建產業長期以來美其名的「最低價決標的自由競爭」機制,造成營造業的衰鴻遍野、廠商倒閉。

台灣當前的銀行不良債權,根據財政部統計,逾放比率為7.5%,若以不良債權和應以觀察的不良債權(即國際規範標準中的「本息未按期繳納逾三個月」)合起來看,則占了放款比率的10.8%(今年6月的統計數字),逾放金額為153百零5億,約為國內生產總額(GDP)16%,逾放比之高在亞洲居第三,僅次於日本和大陸。這個比率還是因為第一季銀行已大幅打銷呆帳的結果,並且未計入基層金融機構(基層金融機構目前平均逾放比約為18%),否則會更高。

由於銀行逾期放款居高不下,使得銀行對企業之授信政策趨於保守與謹慎,影響了企業營運資金之週轉,甚至導至營運正常之企業也陷入困境,使得整體經濟狀況日益惡化,進而使得銀行之逾期放款更為增加。

因為銀行為降低逾期放款提列備抵呆帳及打銷呆帳,將會降低銀行的獲利率,進而降低銀行的自有資本,以致財務結構弱化,經營風險提高,降低放款能力;因此,很多銀行會刻意去隱藏一些本身的不良債權,甚至會運用一些技巧,使其符合法令規定,諸如「借新還舊」,借更多的錢給債務人,或高估擔保品(包括不以實際可變現的淨值為基礎)

基本上,當債務人無力支付利息或本金而違約時,資產價值已嚴重受損,回收的機會已相當渺茫。因此,銀行不可避免的工作之一就是要適當管理和處理不良資產。但是債權處理回收,並非銀行的專長技能,而是專業化公司經過多年實戰經驗才取得的知識和能力。除此之外,關係人借貸和債權人及企業股東之雙重身份之「政治」層面議題也是個大問題。

金融機構逾期放款居高不下的問題如不儘速處理,除導致金融機構授信愈趨保守,影響中介功能之發揮,及不利企業之運作,進而延緩經濟復甦外,亦可能引爆金融風暴,危害金融秩序及衍生社會及經濟問題,並使得往後之處理成本節節升高。

3.困境:因為當前房市已經不佳,若是由資產管理公司(AMC)快速處理逾放屋,將會破壞房市行情,打擊民眾消費信心。利用金融重建基金投入房市,待景氣好轉再做處理,也可以與行政院國有資產清理工作結合,選擇適合標的,合併處理,是比較正面的做法。同時也可以利用不動產證券化加以配合。

但是政府過度干預市場,卻容易導致許多後遺症及風險,例如RTC承接了銀行的不良資產後,專業性與經驗不足將是一大考驗,屆時是否會發生銀行大量倒貨,反使RTC高價套牢亦不無疑問;但若政府不迅速處理這些不良資產,長握手中將使成本墊高,除非長期總體經濟有通貸膨脹趨勢或房地產有上漲空間(依個人觀點可能性皆不大),否則政府除將承受投資風險外,可能將因此弱化政府的財政能力。

4.未來的金融業新貌:當前國內的53家銀行,資本適足率10.4%,淨值比率7.34%;迄今年6月底,銀行業稅前盈餘為負四百七十五億元。這些銀行業務重疊性高,有一半以上的銀行,其市場佔有率不及1%53家銀行中,有8家逾放比超過20%,有20家以上其逾放比超過15%

金融重建基金(RTC)在充實資金至1兆零500億元之後,將採強制及主動方式介入銀行的重整,其中有4500億將用於填補淨值負數的金融機構,使其退出市場;另有36佰億元將用來購買銀行的不良資產;其餘的24佰億則將做為特別股,入股增資一些尚具經營價值,淨值為正,但資本適足率不及8的業者,必要時並促其合併。

至於基層金融機構,目前的逾放比約在18%。若政府採取整頓金融措施後,可能遭受業務限制的單位數,將增至205216個,佔全體農會單位數的7175%。業務受限將使農漁信用部經營加速惡化,多數農漁會信用部在短期內將無法存續。惟上述狀況在政治力介入並經過協商後已發生變化,財政部將修改相關法令,使得任兩家農漁會信用部,若合併後逾放比不超過10%者,將可進行合併,不必交由商業銀行接管。

RTC機制將於947月到期並退出市場,屆時銀行逾放比均應降為5%以下,金融機構中除中國輸出入銀行基於政策需要仍維持公營外,將全部完成民營化。現有的53家金融機構屆時最多將只留存15家,並成為較具備國際競爭力的大型機構。而目前存保公司對問題金融機構存款人的存款無限保障(100%的存款保證機制)的做法,也將回復到1百萬元的定額保障。

 

下水道工程規劃設計研討會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培訓委員會

時間與課程內容:

場次

時間

課程內容

講師

說明

91/11/23()

8:3012:00

下水道系統規劃與設計

朱憲政

1.會員400/場,非會員600/(四場全報名者,會員優待價1,200元;非會員2,000)

2.本活動積分申請中。

91/11/23()

13:0016:30

潛盾與推進工法設計與施工

游源順

91/11/30()

8:3012:00

污水處理廠規劃與設計

歐陽嶠暉

91/11/30()

13:0016:30

污水抽水站規劃與設計

林安一

講習地點:本會北區總會;中、南區採視訊教學

報名方式:將報名表及劃撥單收據傳真至(02)2964-11592963-4076會本部辦理;未達65人,延緩辦理;劃撥帳號12295196,戶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報名表請上公會網站http://www.twce.org.tw下載

聯絡電話:(02)8961-3968149李惠華小姐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從仲裁現況環境談未來之推動與展望

吳家德 技師

前言

隨著我國營建規模大型化、技術專業化和資訊多元化之趨勢,由於履約的複雜因素與利益的糾葛,導致時常發生各類糾紛與索賠事件,造成契約雙方執行立場的對立,甚至演變為工程爭議事件,因此工程糾紛之處理方式、過程與結果,爭議之兩造雙方,期待有適當的處理單位與方式,給予合法、合情、合理的解決紛爭,及適度之索賠仲裁。

本文深入探討國內現行營建工程仲裁制度,對於工程糾紛處理之影響與衝擊,並提出未來工程仲裁制度之展望,以健全工程仲裁之處理機制,期能使仲裁制度受各界信賴,除了有效解決工程爭議,更能建立一套防範措施與機制。

工程仲裁制度之意義與特徵

一、仲裁制度(Arbitration)之意義:仲裁制度係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契約自由原則』,而設立之私法紛爭自主解決的制度,當事人基於仲裁協議,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庭,依照仲裁程序,作成仲裁判斷書,並與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仲裁是指由仲裁人居中判斷,衡量雙方的爭議,經仲裁詢問會議,當事人聲明請求及答辯事項,陳述事實理由,仲裁庭詢問事實經過與調查證據,並由雙方作言詞辯論後,由仲裁庭評議作成判斷,一審論斷,雙方當事人應完全接受,不得異議,更不得再為爭議實體內容提起訴訟,除非當事人對於仲裁程序認唯有疏失或違法,方得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仲裁有三項主要積極意義:(1)雙方當事人同意依仲裁方式解決爭議。(2)仲裁人由當事人自行選出。(3)判斷結果對雙方具有拘束力。

二、仲裁制度之特徵:當事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對於是否採行仲裁以解決其紛爭,有自主決定權,當事人對於仲裁人亦自主選任權,並且依據當事人之合意,選定理想的程序規則進行仲裁,充分發揮程序選擇權,經當事人授權之仲裁人裁決判斷之後,當事人即有服從之義務。由上述說明可歸類七項特徵:(1)仲裁是基於雙方當事人『仲裁協議』之合意。(2)仲裁係由當事人所指定之仲裁人來解決爭議。(3)仲裁人之權限,源自仲裁協議之授權。(4)仲裁人是依司法的方式,進行程序與裁決。(5)仲裁人所作成的判斷,具有終局確定的效力。(6)仲裁判斷對當事人有拘束力。(7)仲裁程序與判斷完全獨力於國家司法之外,法院僅被賦予仲裁判斷執行力之監督。

現行國內工程仲裁制度之缺失

一、喪失上訴機會:仲裁庭為一審判斷之機制,所以當仲裁庭依照程序完成,作成仲裁判斷書,兩造當事人應完全接受,不得異議,更不得再為爭議內容提起訴訟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除外),因此若有一方之當事人不服其判斷結果,又無法符合撤銷仲裁判斷之條件時,將無法得到救濟之途徑。

二、缺乏法律的安定性:在司法訴訟過程中,法官有法律之依據,得到充分保障其公正性與安定性,而仲裁之法源,為『仲裁法』,雖於第37條明文規定:「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然而仲裁判斷之後,須聲請法院執行裁定之後,得為強制執行,由此得知,仲裁判斷之結果,尚欠缺其法律位階之安定性與效率性。另外,仲裁人由於不受法律拘束,可依個人經驗與專長的判識,因此同類事件,仲裁人之判斷常因個人價值觀,而有不同之見解和判斷,易於欠缺客觀性,比起訴訟較難保障其公正性。

三、缺乏可預測性:仲裁過程中,雖有嚴謹的陳述、調查或必要之鑑定,作為仲裁之參考與依據,然而仲裁判斷之相關法源基礎與條文,仍然無法滿足在如此錯綜複雜的爭議個案中,得到需要的滿足,因此當事人仍然不易從中預測與評估其仲裁判斷之結果。尤其在紛爭解決過程中,當事人最關心事件發展的預測可能性,係以法的安定性為前提,而仲裁的最大缺陷,既是在法的預見性,這是造成業界對仲裁制度欠缺信心的主要原因。

四、妥協的折衷判斷:在爭議雙方當事人各選任一位仲裁人之條件下,有時仲裁人會在人情包袱情況下,淪為隱性的代理人的角色,尤其在作成判斷書的過程中,仲裁人也各有爭取權力的主張,在不得已情況下,產生了因為妥協之下的畸形產物,就是折衷判斷,也因為該判斷,也變成了走調的事實真相,扭曲的社會正義。

五、仲裁之權利限制:訴訟過程中,法官具有相當命令、罰緩、拘提、監禁、扣押等等法律行使之權利,然而仲裁庭僅能實施有限的權利,實務上如仲裁庭所審理之案件,仍須依賴法律程序強制執行與協助方能為之。

六、複雜法律爭議不宜仲裁解決:爭議案件若在實體或程序方面,若涉及複雜的法律依據,須依法判決者,不易於仲裁庭之審理,如法院對爭端事件,可依通用之法律程序與證據法則,比起仲裁程序為更有效之審查。

未來工程仲裁推動展望

一、政府加強宣導仲裁制度:基於政府立場,對於工程爭議糾紛應防範於未然,所以在目前政府採購法的體制下,從招標、施工、驗收、保固等,都有申訴與爭議之處理機制。相對的若是無法未雨綢繆,也應該亡羊補牢,一旦工程糾紛發生,除了政府機構的調處方式解決之外,更應積極倡導民間仲裁協會推廣共同協助爭議之處理,創造一個和諧的營建環境與生態。

二、提升仲裁制度品質:仲裁法第6條規定其仲裁人之相關積極資格與經歷,第7條更規定消極之資格,曾經判刑確定等情形,不得為仲裁人,且於第八條規定,仲裁人應經訓練或講習之,以上條文規範,無疑是確保仲裁人的身分與資格之嚴格把關,也是提升仲裁品質成功的第一步,並且在仲裁案之審理中,配合仲裁程序、仲裁判斷之執行,期望仲裁的品質,從人為素質、專業判斷到遵守法規制度之執行等等多重保障,讓仲裁人的判斷具有最專業化、現代化與效率化的仲裁品質。

三、建立合理的仲裁規範:仲裁法第31條規定:「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此一條文實務應用上,仍有窒礙難行之處,尤其公部門與廠商之間的爭議,公部門基於執行法令規定,迴避圖利他人之疑義,往往不願意於仲裁庭同意主張,採用衡平原則仲裁,也因此造成仲裁程序與判斷之難度。倘若在仲裁條文更具體明文規定,仲裁人可以不再經當事人合意,既可行使『強制仲裁』,實務上應有助於仲裁人之判斷,以及處理仲裁之效率。

四、提高仲裁程序之效率:仲裁貴在迅速,因此仲裁法第21條:「…於六個月作成判斷書,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以符合仲裁之特色與實際需求,尤其是簡化判斷書之內容,更有助於效率之提升,歷年國內仲裁判斷書須詳細記載事實、理由,因而影響仲裁程序之終結時程,所以在判斷書的篇幅毋庸記載太過冗長的事實與理由之事項,大幅簡化之後,將有正面提高其效率;尤其仲裁法第27條:『…仲裁事件,有關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所以仲裁庭之文書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逕為公示送達,更為節省勞務費用與提高辦案效率。

五、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仲裁法第4條第1款:「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此在妨訴抗辯之時機,俾確立原告不至因為有了仲裁之約定,反而遭受時效消滅之不利,也就是藉著仲裁之成立,維護其當事人之時效利益。

六、消弭營建糾紛減少訟源:營建具有規模之工程,其承攬金額均在億元以上,從規劃設計、採購發包、履約執行、施工、驗收、保固到營運,每個階段都有其專業人員辛勤的付出與貢獻,然而因為從業人員經驗不足、欠缺溝通、協調不佳或合約解讀不明等因素,極易造成爭執的開始,一旦協商破裂,更成了工程爭端的開戰。此時若雙方當事人願意採取解決時程最有效率的仲裁方式,相對的也讓訟源減到最低,尤其目前實施之仲裁法其程序簡化之後,發揮速審速決之本旨,加強民間業界對仲裁之利用度提高,以疏減法院工作負擔與當事人的訟累。

七、促進社會和諧風氣:如果能夠以柔性的仲裁制度取代剛性的司法訴訟,來解決紛爭,無疑的對社會建立一股清流,因為社會的暴戾之氣與和諧風氣是相對的,能夠從營建人做起,減少一份爭端,少了一種衝突對壘,社會和諧自然形成一種文化與風氣。

八、邁向國際化營建管理:如何順利而有效率的解決工程爭議,也是營建管理的重要範疇之一,仲裁制度既然是世界潮流趨勢,我國理當順應跟進,以提升我國邁入WTO國際社會之國際化與自由化的象徵。雖然我國與許多國家並無正式外交關係,法院判決也互不承認,然而我國各級法院應該把握仲裁法之立法精神和體認國際仲裁的潮流趨勢,對於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承認案,在符合我國法律規範下,裁定准予承認,如此才能與國際社會運作順利接軌。

結論

建立一個合約執行的和諧關係,是合約雙方當事人,得到雙贏的開始與基礎,所以創造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契約是邁向成功的第一步,也是我國走向國際化推動各項營建工程重要的一環,提供國際平等互惠之解決爭議方法,以提升國家競爭力。

對於各種不同性質、內容、規模的工程爭議,建立不同處理層級,一旦發生爭議,立即採取最適當的方式解決,以免雙方陷於權益與利益的交戰,關係的惡化之外,也陪上了工期、成本、品質,因此爭議糾紛的處理,實有賴於工程的產官學界共同努力,以建立最佳之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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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野營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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