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6】社論主筆:洪建興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地質法立法 重施故伎

地質法草案明顯是為應用地質技師量身訂作,重施水保法之伎倆,此種惡法不如不立。該草案於立法院上一會期暗渡陳倉,逕付二讀,但遭親民黨黨團退回黨團協商;然卻又於不久後(91529)在眾多立委忙於其他法案,無人注意下再度輕易闖關通過,再送院會二讀,如此處心積慮之立法,所為何來?

91529日立法院一讀審議修訂後之地質法草案第八條規定:「依第七條規定進行土地開發行為者,土地開發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上述業務應由應用地質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執行地質業務之技師親自辦理簽證。」;另第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應用地質技師或其他地質機關()為地質災害之調查及鑑定。」。由上述兩條規定可清晰了解地質法是為了應用地質技師量身訂作的。

剖析地質法之第八條中「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及第十四條中「地質災害之調查及鑑定」等專業技術只有應用地質技師有能力作嗎?非也!環顧我國專技人員考試中,有考工程地質科目者尚包括有土木技師及大地技師,工程地質考試內容均已包括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項目及地質災害之防治,且各大學土木系將工程地質列為必修科目,第八條、第十四條之業務均為土木、大地技師所熟悉及專長,為何地質法卻要排除上述兩類技師呢?況且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國家規範中已訂有基地地質調查之項目,舉凡地質調查之範圍、數量、深度、孔數等已有明確、周延之規定,土木、大地技師承作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鑑定已數十年,為何在地質法中卻偏頗地剝奪該兩類技師之工作權,已明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

國家花費龐大教育資源,培育眾多之工程人才,這些工程人才再經過國家專技考試之試煉,才拔擢為優秀的國家專業技師,既然這些專業技師有這方面的專門技術及能力,為何政府在地質法立法中欲排除其有能力執業之技師呢?

值此時刻,技師不應再坐視不管,應群起建請立委諸公不可受少數團體蒙蔽,應以國家整體利益為考量,儘速修改地質法第八、十四條等不當之條文。

 

污水下水道建設重點

﹝本報訊﹞內政部營署為配合「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政策目標,未來數年將以污水下水道之普及率的提昇為首要之務,並在台灣地區建立數個示範區,讓民眾感受到污水下水道的優點。

針對高雄市、基隆市、台南市、台中市、台北縣等已完成污水處理廠之縣市辦理將優先補助用戶接管,以期短時間內提昇用戶接管普及率;台北市則持續推動用戶接管工程。高雄縣、屏東縣已有污水處理廠動工興建中,苗栗縣、宜蘭縣則即將發包,配合污水處理廠建設期程,同時推動主次幹管及用戶接管工程。賡續協調推動辦理水源保護區及人口較多之都會區(如桃園地區、嘉義市、豐原市、永康市等都會地區)之污水下水道系統。已擇定數處仍有餘裕量工業區污水處理廠(如五股、斗六等)可納接生活污水。

污水下水道可減免河川水域污染,改善居住環境衛生,因此先進國家均視為環境指標之一,瑞士洛桑管理學院每年國際競爭力評比,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亦為重要的評比要項;台灣地區由於早年並未重視污水下水道建設,致使在都市發展已成形之後,污水下水道的推動益顯艱難。

 

『技師報論壇』 歡迎賜稿

◎凡對本報刊登文章,持不同觀點者,公開歡迎各界人士賜稿!請註明真實姓名、職業、戶籍地址(含鄰里)、日夜聯絡電話及身分證字號,俾便刊登後奉酬;本報有刪修權,不願刪稿者,請註明;原則上不退稿,請自留底稿。來稿請寄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12A3;或傳真(02)2964-1159;電子郵件帳號louies@twce.org.tw

◎在各界殷殷期盼下,「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今年十月一日終於正式開跑!對公共工程品質及技師之定位,具時代性意義!但隨之延生許多問題,如技師之服務機會與執行業務報酬是否獲得保障?專業技術服務費用是否合理?歡迎產官學界紙上叩應!作為各界之溝通橋梁。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淺談「技師執業與著作權法之關連性」

施義芳、呂震世 技師

技師報即將舉辦編輯營研討會,就編輯方法及社論研討作一深入之探討,筆者僅藉技師報一偶,以土木技師執業與著作權法之關連性,提出個人粗淺之見解,尚祈就教於各位先進。

隨著社會經濟活動愈趨蓬勃發展,智慧財產權亦隨之為人所重視,舉凡「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皆為智慧財產權之法案,係屬於無體財產權;且亦為財產權之一,自得為移轉或設權,我輩技師們於執業行為中,以著作權與技師之相關性較大。

「著作權法」是用來保護人類精神創作之法律,特別是與文化有關之精神創作,而「專利權」係為保護人類文明面,與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有所不同。著作權具有絕對性、排他性,使著作權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包含有公開發表權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變更權,著作財產權包含有改作權、重製權及編輯權等。其中須注意者,著作權首重創作,須為創作方有受本法之保護,所謂創作,其要件除了著重於著作人投入精神成就之論述為主之外,其精神作用尚須達到相當的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性及獨特性,亦即不可引用通用之知識、通用之方法為其著作權,且一經創作即受有保護,因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並非如「專利法」或「商標法」採註冊主義。

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種類,依該法第五條規定計有十類,其中第九類即為建築設計(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建築物等),第六類為圖形製作(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等),係與我等技師有較大之關係;技師於執業行為中,應注意有無重製他人之圖形或設計,且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即有犯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某甲依他人已經繪製完成之建築設計圖(如農舍),另為購地興建與該設計圖說完全一樣之建築物時,則包括營造商亦可能已構成重製行為之共犯。

附帶一提者,倘若技師先進們,自行研發一先進工法,因係屬專利法保護範圍,亦請不要忘了委託專利代理人申請專利權,則不失為提昇競爭力,保護自我權益之方法。

著作人格權中最直接顯著者為姓名表示權,例如,報社記者、雜誌社編輯以及技師先進向技師報投稿時,有權要求於刊出其作品時,應表示其為作者,至於用其本名或筆名,或別名則以著作人即投稿者之意思為主。若著作人向技師報要求匿名時,本報應遵重其意思。另禁止變更權亦為著作人格權之一,主要目的在防止客觀上有損害著作人人格利益之行為,並避免其著作遭受違反其意思之改竄、割裂、增刪,而損及著作人之名譽;因此,技師向技師報投稿,若因版面排版之需要,而需將原著作之規模縮小或放大,由於此種改變並不會損害著作人之名譽,且此種改變對出版者言之,實屬必要,故不會構成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有生損害。但如果報社將攝影著作之人物割裂,並移花接木,換上他物,若有構成著作人名譽上損害,就有侵害禁止變更權之虞。但技師報上邀稿通知常註明本社享有增刪權之部份,惟這類註明啟事,係屬要約引誘之性質,不生法律上之拘束力,因此,未經著作人同意,且其刪改有可能造成著作人名譽受損害之時,則以不刪改為宜。

又為兼顧公共利益,而對著作權人之權利加以限制,允許他人得於一定的範圍內合理使用該著作,使文化的發展不因保護著作人而受到影響,依本法第四四條至第六十四條,定有明文;例如學校教師為教學使用,得於合理範圍內,重製(影印)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如技師之鑑定報告,如業經本公會發行之鑑定手冊內之範本,亦可引用,而無侵害著作權法之虞。但有疑義者為何謂「合理使用」?雖本法第六十五條定有規定,但因事涉侵權之民事、刑事責任,若生糾葛時,於將來接受司法審查時,或多或少難免會有些主觀上意見;因此,各技師先進於影印專業書籍時,所影印部份之內容多寡,即關係到是否有重製,而侵害到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問題,處理上必須謹慎為之。

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原則上為告訴乃論,亦即須有直接被害人得為告訴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智慧財產權中以「專利權」之壟斷性及排他性最大,而以「著作權」最小,因專利權及商標權係採註冊主義,且尚須交費用,而著作權之權利係自創作完成時即已享有,故其受保護之範圍亦隨之較小,首重原創性;因既為財產權之一,亦仍享有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物上請求權,亦即享有侵權請求權、防止請求權及除去請求權,當然,刑事方面之責任亦隨之而至,不可不慎。

行筆至此,令筆者憶及一個違反專利權之個案,亦順作報告,供技師先進參酌;此案發生於二、三年前,本會一位執業技師,在其承攬設計案之設計圖中,一時疏忽,未經同意引用了外國人已在本國登記註冊專利之設計工法,而為人控訴違反專利權法;因證據確實,違法之控訴被法院判決成立;旋之而來的,則是因此技師執行業務違法之行為,又涉及了違反「技師法」而被移送技師懲戒。綜觀本案,技師只因設計時,圖一時之方便,而招惹無窮的精神折磨,實為得不償失;期盼我輩技師於執業時,若有法令不明之處,尋求專業律師討論之,或為避禍之道也。

 

將科技帶入市場之我見

林尚儀 技師

一般科技人員精於工程科技、工法研發創新,而較遜於將工程科技產品、工法推廣商品化,立足於市場中,本文係筆者參閱Roger E.Levienph.D)所著「Taking Technology To Market」乙書之讀後心得整理闡述如後,分享我專業技師先進,以下文中將提及有關工程科技產品、技術商品化導入市場之六大階段及執行步驟程序,並將各階段所面臨之問題蒐集羅列明細以供參酌,用以提供研發技術者自行評量,如何將研發技術、工法、產品商品化,並導入市場開創商機,獲得研發創意實質成果。

一、科技創新階段:

1.科技產品之成熟─依標準製作程序而量產,可靠度佳。2.科技產品可獲利性─在預定價格下,有足夠的顧客願意採用你的產品。3.科技產品可具保護性─產品可藉申請專利,防止競爭者仿冒。

二、提出事業構想階段:

1.評估利潤何在?2.確認產品(工法、技術或服務)是否符合市場趨勢,顧客需求?3.確認目標市場區隔(market segment)訴求對象及市場差異化。4.選定行銷通路直接或間接。5.評估同等競爭品替代性或互補性。6.確認主要供應商及價值鏈(value chain)7.評估顧客價值定價政策,價格是否低於或合於顧客獲得滿足之價值。

三、創造事業模型階段:

1.區分內部價值鏈與外部價值鏈。2.建立可獲利之預估財務模型(毛利、營業費用、淨利、報酬率)3.確認營運功能之任務,內部執行或委外執行。4.預期報酬率可否吸引投資人(IRR()於資金利息成本)

四、建構事業計劃階段:

1.事業經營策略、目標明確否?2.確認商機所在及所需資源。3.預期財務收入並擬訂行動方案。4.事業商機與規模符合商品量化。5.事業初期35年之營運現金需求為何?6.風險評估,財務計劃對所需現金資金之可行性。

五、事業啟動階段:

1.建立事業體,組織、管理團隊、員工雇用。2.取得營運資金,擬訂風險補償計劃。3.營運空間與設備,以節省及富彈性為原則。4.權責制度建立,部門功能順暢運作,先期管理幅度限制最小範圍。5.關鍵同盟與事業夥伴齊全否?

六、進入市場階段:

1.產品上市準備工作完成否,命名、包裝、行銷、主導媒體廣告…。2.產品定位與行銷策略。3.市場學習行動,建立市場與企業間回饋迴路,並依據痛苦經驗調整事業計劃。4.進軍市場執行計劃擬訂。5.產品推上市場滿足客戶需求創造利潤。

總之,技術創意商品化進入市場之成功與否,其關鍵要素為商業策略,而不是原先之科技發明。成功之發明者必須能夠洞察事業趨勢,掌握市場商機,整合行銷、廣告、資金、合夥關係、商譽等創造優勢及競爭力而立足市場,始可成為贏家。前述進入市場之六個階段,發明者事先可以同時進行評量,提前面對並解決浮現之問題,避免爾後中途遭受挫折。惟每個階段仍須按一定次序循序漸進完成,務實地克服每個步驟之挑戰,將是立足市場,奠定穩固事業之基礎。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談「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

張富進 技師

最近因為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民國91710日修正)已更新,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以下均稱檢查機構)將危險性營造工程工作場所的施工前審查改為「由事業單位填具申請書,檢附施工計畫書與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必須由施工安全評估人員簽認文件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並向檢查機構簡報後審查結果合格始得施工。」所以許多營造業的朋友常洽詢有關「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的業務及簽證事項,由於本項業務,自行執業與受聘營造業的技師均可從事,在此簡介一下此業務,供有興趣的技師朋友參考。

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危險性工作場所,應依同法第38條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該管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逾期不辦理或審查、檢查不合格,而仍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者,依同法第34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處罰。

新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丁類)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1)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2)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4)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5)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6)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上述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的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施工計畫書與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必須由施工安全評估人員簽認文件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各三份。施工計畫書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三項:一、工程概要(1)工程內容概要;(2)施工方法及程序;(3)現況調查。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1)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2)勞工安全衛生協議計畫;(3)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4)自動檢查計畫;(5)緊急應變計畫及急救體系;(6)稽核管理計畫(稽核事項應包括對模板支撐、隧道支撐、擋土支撐、施工架及壓氣設施等臨時性假設工程,查驗是否具經專業技師簽證之整體結構系統計算書、結構圖、施工圖說等,以及施作時是否以拍照或檢核表等留存相關檢驗記錄)。三、分項工程作業計畫(1)分項工程內容(範圍)(2)作業方法及程序(建築工程之升降機按裝工程宜採無架施工法施工;橋樑工程之上部結構工程如位於過河段及軟弱地質區,其支撐部份應避免採就地支撐工法)(3)作業組織;(4)使用機具及設施設置計畫;(5)作業日程計畫(依進度日程編列作業項目與需用之人員機具、村料等)(6)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設置計畫。

有關「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三項:(1)初步危害分析表;(2)主要作業程序分析表;(3)施工災害初步分析表;(4)基本事項檢討評估表:就附件十四所列施工計畫作業內容之施工順序逐項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工程經驗予以檢討評估;(5)特有災害評估表:對施工作業潛在之特有災害(如倒塌、崩塌、落磐、異常出水、可燃性及毒性氣體災害、異常氣壓災害及機械災害等),應就詳細拆解之作業程序及計畫內容實施小組安全評估,有關評估過程及安全設施予以說明;(6)施工計畫之修改:應依前三項評估結果修改、補充施工計畫;(7)報告簽認:參與施工安全評估人員應於報告書中具名簽認(註明單位、職稱、姓名,其為開業建築師或執業技師者應加蓋開()業圖記,簽證)。及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17條規定之相關證明、資格文件。

對於工程內容較複雜、工期較長、施工條件變動性較大等特殊狀況之工程者,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17條規定,得報經檢查機構同意後,分段申請審查。

目前檢查機構對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作業流程為:收文及初審、開會資料準備、召開審查會、通知審查結果、合格。若資料不足者則補正再審。若審查不合格者則辦理複審,補正再審以一次為限,再審不合格者則重新申請。經檢查機構同意後,分段申請審查者,分段式審查之第二段審查,並通知複審及二段審之審查結果。

檢查機構承辦人員會就審查申請書、施工計畫摘要報告書、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應包括基本事項檢討評估與改善對策報告及特有災害檢討評估與改善對策報告)等三種主要文件是否齊備先行初步審查,凡缺其中一種以上或內容明顯不符規定者,應即簽請檢查機構所長核定為不合格,並於收文七日內通知申請單位不合格之原因及再審時應補送之主要文件或應增加之內容。檢查機構為配合營造施工作業時程,對於特有災害評估部分得以二段式提出審查,第一段應含有即將開工之分項工程,第二段則應包含所有未經審查之分項工程。特有災害評估報告不完整,但即將開工之分項工程部分已完成特有災害檢討評估與改善對策報告者,視為二段式審查之第一段審查,應予受理,惟應通知次階段開工前,應再提出第二階段審查合格後,方可開工。第二段審查之送件資料應包含其他未經審查之分項工程之作業計畫及特有災害評估報告,且原審查申請書(註明係第二階段申請)仍應列入審查,至於施工計畫摘要報告書、基本事項評估報告書如未有變動且於申請書上註明者得免再附。申請第二段審查之審查日期自收文日起算,必要時,勞動檢查機構得先派員實地檢查,以便審查。經初步審查主要文件齊全之案件,承辦人員應視申請案件之規模簽請所長決定審查成員,審查日期並發出審查會議通知申請單位審查日期外,並通知申請單位(一般為營造業)於審查時派員簡報或說明。

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以組成審查小組為原則。審查前或會議中,得請申請單位簡報或說明,繼續審查會議時則請其離席。小組召集人主持審查時,應就審查基準、申請資料及處理意見逐項檢討,並於聽取成員意見後作成各該項目通過、不通過、補正再審查等決議。

對於補正再審部分如申請單位人員仍於會外等待,可邀其進入會場說明或立即補正(應簽章),待其離席後再審並作成各該項目通過、不通過或補正再審之決議。審查小組對所有審查項目作成決定後,對於各項目均認定為通過者,應決議該申請案為「合格」,對於有一項以上被認定為不通過者,應決議該申請案為「不合格」,對於有一項以上被認定為補正再審而無不通過之項目者,應決議為「文到三日內補正再審」,補正再審以一次為限。勞動檢查機構對於補正再審案件應於通知申請單位時,一併通知其再審日期並請其派員說明,逾期未補正者,勞動檢查機構得以公文通知該案件因逾期未補正,審查結果為不合格,再審時應依複審程序辦理。補正再審案件原則上以原小組成員為主,涉及補正事項審查之成員務必出席。補正事項均通過者應決議為合格,有一項以上不通過者應決議為不合格,補正事項仍需再補正者,得請申請單位等待人員立即補正,未能立即補正者視為不合格。審查結果不合格之案件,應通知申請單位複審,複審時,其審查時間自收文日重新起算。複審案件之資料要求及審查程序與第一次審查相同,惟得請申請單位派有權限之適當代表於複審時提出說明或等待立即補正。

對於「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的業務,未來將會由委聘合格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辦理,其主要從業為執業的土木/水利/結構/大地技師或建築師,並需具有施工安全評估訓練合格證書影本(相關訓練可洽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中國生產力中心、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中華民國安全衛生發展協會等)。一般而言,營造業主通常比較關心的有:

1.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是採整體送審或分段送審,這最主要涉及開工時程,因為整體送審有可能會延宕工期,因此受委辦技師應確實掌握審查會的流程。

2.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的服務費:因為目前專業技師對施工計畫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必需依規定簽證,如有不確實,除必需依勞動檢查法第34條規定科以刑罰或()科罰金,並依技師法懲戒。所以受委託承辦技師應以應承辦業務成本加成法計算服務費,切勿「簽名蓋章」了事,否則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另外,受聘營造業技師應注意,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辦法之「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建築法第十五條之專任工程人員,係評估小組之一員,為其工程實際負責各項作安全評估之工程人員。目前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表格中之各類指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專業技師簽認表,係為顧及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時之統一標準,可視作業之性質要求事業單位請土木、結構、大地、水利等技師簽證認可其安全衛生設施,但事業單位若提出其他能充分證明安全無虞之各項作業安全衛生設施相關資料勞檢機構可加以確認者,自可不受該簽認技師表格之規定。所以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營造工程)評估小組成員:1.工作場所負責人;2.曾受國內外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能力,具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3.專任工程人員;4.勞工安全衛生人員;5.工作場所作業主管(含承攬人之人員)等對因施工安全評估缺失造成工安事件必需負連帶責任,因此受聘營造業技師對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應更有切身之關係。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談臺灣不動產投資之特性

杜明星 技師

筆者從事於台灣不動產市場就業多年,對不動產之特性略有心得,茲將之歸納以下幾點,就教於各會員先進。

一、對不動產業的的看法:國人深受「有土斯有財」觀念的薰陶,把不動產看成投資保值工具。

二、購買者的身份:絕大部份不動產投資者均屬自然人,有些是以地主身份因合建而分得房屋,因此不太注意不動產的短期效益,而偏重長期趨勢。

三、資金的來源:其購屋資金中有相當比例是自有資金,比較不注重資金的機會成本,並非以其收益作為著眼點來評估,而是注重其投資保值,甚至增值之功能。

四、運作體系的流程:1.國內不動產運作體系之流程主要的幾個階段為:(1)土地取得(2)資金籌措(3)個案企劃(4)規劃設計(5)廣告銷售(6)營造興建(7)交屋移轉(8)使用經營(9)再轉手。以上幾個部份,大多數採先行廣告銷售的預售制度。2.較健全運作體系之流程的幾個主要階段為:(1)開發類型(2)顧問研究(3)土地取得(4)貸款融資(5)規劃設計(6)營造興建(7)廣告銷售(8)經營管理(9)再轉手。

五、開發動機:國內由於可開發的土地少,以是否取得土地為主要的動機;計畫經濟應以開發類型的決定為主要動機。

六、資金籌措及規劃內容:國內由於採行預售制度,主要的資金籌措是以土地款為主,營建成本以前由預售的資金回收來支付,現在亦有由貸款融資來支付。

個案的研究企劃參與者多為代銷公司,且涉入日後的銷售,但對不動產的研究並不夠深入。應有專業公正的研究公司,且不涉入個案內,才能提昇對不動產有深入的研究貢獻。

僅作建築規劃設計其他部份多缺乏;應同時重視基地計劃、景觀設計與室內設計。

國內多為個別私人經營,缺乏整體經營之觀念,若有專業的經營公司,開發之初就已有經營的觀念,可避免與需求市場脫節之現象。

七、市場分析:在國內,業者普遍存有市場景氣主導一切的心態,在市場分析之作法上較偏重於景氣的調查,且多傾向於供給面的分析,而不考慮於需求面分析致常有失敗個案產生。

國內業者對市場分析的各項內容多只是現況的調查與描述,且彼此內容缺乏關聯性,不能利用較嚴謹的方法對市場做更進一步的分析與預測。

八、訂價利潤與投資評估:訂價利潤方面亦可看出國內業者仍侷限於追求短期之利潤,而很少能顧及長期的發展與利潤。投資可行性評估方面,國內業者亦多僅著重於投資損益分析上,而多數未能對非財務性分析作適切的評估與建議。

【國內外房地產運作比較】

 

台灣

國外(美國)

制度面

先售後建的預售方式

先建後售的成屋銷售方式

開發動機

以取得土地之所在性質為主

以各公司的開發類型為主

資金籌措

以土地款為主,營建成本以前由預售的資金回收來支付,現在亦有由貸款融資來支付。

資金含括土地與營建成本

個案企劃

以代銷業兼作市場研究

以專業的不動產研究顧問為之

土地取得

與地主合建方式或取得土地所有權

取得土地的所有權為主

建築規劃

僅作建築設計與建照申請

涵蓋基地計劃、建築設計、庭院設計與室內設計

使用經營

不動產所有者自行出租,無整體經營觀念

由專業的不動產經營公司為主

相關系統

金融、交昜、經營等相關系統與法令不健全

有完善的金融、經營系統支援

 

白石山順訪打鐵寮古道登山活動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登山社

活動日期:911110(星期日)

集合地點:台北火車站東三門am7:00集合出發

領  隊:黃木發0910-120294,馬俊強0937-088832

自  備:登山用品、飲水、行動糧一餐

費  用:500元,即日向山友戶外休閒有限公司報名,電話(02)2364-72082364-8114,傳真(02)2364-7217;郵政劃撥16661757﹝山友戶外休閒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活存001544000920-0﹝山友戶外休閒有限公司﹞91111日星期五報名截止

 

中區慶祝土木日登山活動緊急通告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會員、配偶及直系親屬,憑(91)年公會會員證「免費參加」本次(10/27)土木日登山及相關活動。中區主辦人:施義芳常務理事0932-226-115、洪建興理事0910-448-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