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社論主筆:房樹貴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政府採購法與中小規模營造業之生存之道
政府採購法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以來,已屆三年有餘,當初立法時即已考量對中小企業有所照顧,並將相關法條落實其中,諸如為保障中小企業對大包承攬之債權訂有權利質權,本法第六十七條定有明文;又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允許二家以上之廠商得共同投標,俾增進中小企業之競爭力。實值得吾人稱許。
然新法始創,隨著國際景氣持續低迷,國內廠商亦多西進大陸,人人皆有此時不去,更待何時之想法,常聞「去了赴死,不去等死」之言,致直接影響國內投資建設,此有今年主計處公佈之歲出預算佔全年度國民生產毛額之比率已較去年度下降為證,足證投資意願正持續衰退中。營造業素有火車頭工業之稱,與景氣良窳實有相當之關聯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以來,對於採購行為之不法歪風,確實一度有遏止之功效,惟聰明的同胞們,或許已經打通任督二脈,似乎對採購法規範不法行徑,另有一套破解之仙丹妙藥,譬如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採購(現行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十萬元以上)除符合限制性招標之要件時,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估價單或報價單,但不法之徒總可利用諸多方法僅以一家廠商之實質報價單,虛開二家以上之報價單,降低其他中小企業投標之機會。又如同等品之訂定,雖招標文件中亦訂有三家以上同等品規格,但仔細觀查,則不難發現實則為同一人所操控。另如,當投標廠商擬主動採共同投標方式承攬,招標機關則以投標文件未有規定得共同投標而予拒絕,此外,亦有對投標資格予以不當限制者,如不當限制投標廠商之工程實績。
近日報載,承包中山高某段改善工程,因違約,連續無故停工,遭業主單位即國道高速公路局接管工程。與該營造廠有債務糾紛的兩家廠商追討無門,聲請強制執行未果,如能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於次承攬前,即行設定權利質權於業主單位,則本案就不致發生追討無門的地步。但是,小包廠商本即為弱勢的一群,如何與大包廠商談判,實屬不易,且小包若設定權利質權時,則須另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與連帶賠償責任,如此之規定,對於保護中小企業之營造廠等分包商而言,恐將打了折扣。
政府採購法係為因應我國得以順利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生,中小型營造業除須面臨制度變革以外,尤須注意外國廠商加入我國營造業之市場,所衍生之衝擊,吾人以為,應多採企業聯盟方式,並加強對工程合約之審議,提昇對法務相當課題之研究與培養相關人才,改善經營條件,方能在不景氣中,找到一盞明燈,積極方面創造商機,消極方面則可避免損失。
社區擋土牆勘查報導
(本報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近日參與勘查北部某社區,該社區係緊臨山坡地之建築,建築物距邊坡擋土牆不到二公尺,納莉風災過後,因擋土牆嚴重龜裂,且整個邊坡位移下滑導致房屋及路面龜裂,社區居民人心惶惶,危恐重蹈林肯大郡之覆轍,因此緊急向縣政府陳情,請求儘速整治邊坡保護社區安全。
該社區興建完工於民國八十六年,經現場勘查,邊坡約為十五度之順向坡,坡度雖較林肯大郡社區邊坡平緩,當初建商整地時將邊坡坡腳砍斷,邊坡儘僅以噴漿處理,部份設置擋土牆,惟經勘查擋土牆並未配置鋼筋,且未設置排水系統,經過九二一地震及納莉風災,擋土牆龜裂破壞且邊坡明顯向下位移,危及房屋,社區住戶請建商出面處理未果,社區居民轉向發照興建的縣政府陳情。
但因當初建商開挖整地,挖斷坡腳,並未整治邊坡,最初僅以混凝土噴漿處理,後因社區取民反應才再設置簡略之擋土牆,然並未配置鋼筋,因此邊坡經地震、雨水外力作用極容易破壞。
在邊坡整治對策方面,建議於坡腳設置排椿,抵抗外移推力,邊坡設置格樑加地錨保護,並應設置截水溝等排水系統,避免雨水滲入邊坡導致土壤飽和,另長期而言,邊坡應設置傾斜管等監測儀器監視邊坡移動情形作為社區防災應變之參考。
以往縣政府在處理類似案例最常碰到的問題是社區擋土牆水保設施係在私人土地上,縣政府只能要求建商或管理委員會善盡管理維護之責,縣政府就法令難以公帑整治。然而社區住戶認為當初縣政府核准建商開發,有合法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他們因為信任政府才購買房子,如今出了問題,政府豈能不管?因此對於山坡地住宅區之開發審查、水保設施之峻工驗收及使用維護管理,應加強辦理,以提高工程品質,避免災害發生。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扼殺土木技師執業空間之「地質法草案」
施義芳、洪啟德 技師
建立基本地質資料、防治地質災害、加強地質保育,是政府近年來相當重視的問題,惟國內就地質防災相關的制度,缺少周全之法規體系,且地質調查資料亦缺乏有系統之管理與保存,品質良莠不齊,更有重複調查之情形,造成人力、物力之浪費,加以國內經歷林肯大郡、九二一地震等大型災變,制定「地質法」已成為大眾關心的議題。
地質法草案乃於民國85年起,由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委託地質學會開始研擬,經多次修正並經行政院審查完成後,於民國90年9月初送立法院進行立法,後因上屆(第五屆)立委任期屆滿改選,行政院於91年3月15日重新審查該草案,再送立法院,該草案共分七章、二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一)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二)建立地質調查義務及審議制度,(三)落實地質技師簽證制度,(四)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及安全評估,(五)推廣地質教育、保育與研究,(六)建立地質資訊管理體系。此草案於91年4月11日由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通過,其中筆者就具爭議性之草案內容中第八、九、十四條文陳述如下:
第七條:依法令規定進行土地開發行為者,土地開發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
前項應提出之土地開發行為之範圍,基地地質調查與地質安全評估之細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將會商相關主管機關。(本條文列舉出來主要是讓第八條條文更清楚)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行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應由應用地質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得執行地質業務之技師親自辦理並簽證。
第九條: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應邀請地質專家或學者參與或地質團體辦理審查。但審查機關具有自行審查能力者,不在此限。
前項審查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任或委託應用地質技師或其他地質機關(構)為地質災害之調查及鑑定。
前項受委任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綜上草案條文,筆者於下提出個人之看法及建議,並建請主管機關與立法院立法之參考。
一、草案第八條土地開發行為中應提出有關基地地質調查安全評估,由應用地質技師或執行地質業務之技師親自辦理簽證,而排除土木、大地技師等相關技師,而上開土地開發行為之業務涉及規劃、設計及施工等,實非應用地質技師所能全部辦理及評估,復依技師法執業範圍之規定,土木工程科詳載土地開發之調查、規劃、設計、分析、施工等業務,故地質法不應排除土木、大地等相關技師。
二、再查技師法中應用地質科之執業範圍,亦無規劃設計、施工及地質安全評估之業務,此與技師法是互相衝突的。
三、草案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地質災害調查及鑑定為地質團體或應用地質技師辦理,此法實施後相關專業技師之爭端將永無休止。
四、整體草案中就罰則部份,似嫌不足,且罰則太輕,宜就地質調查、安全評估等業務出具不實之報告涉及公共安全殃及無辜,並嚴訂刑責,以避免發生如林肯大郡之大型災害。
最後,筆者願藉此文拋磚引玉,尚祈本會同仁、相關技師公會,除共同關心此法案未來立法之過程外,並應付諸我們訴求之行動,維護原本就屬於我們的執業空間,亦請立法院諸位委員、政府主管機關秉持公平、正義修正諸爭議性之條款方是。
生態、景觀及防災並重是永續發展的新思維
拱祥生 技師
近年來人類社會由於科技的進步與發展,對於自然環境的破壞日益嚴重,使得回歸自然的生態工法(Ecological Engineering Method)之呼籲便與日遽增,共識亦越來越強。生態工法之基本原則為遵循自然,使自然與人類共榮共存,讓自然回歸自然,並提供人類生活及休閒等各種功能需求。但是推動生態工法的同時,對於原有工程的防災目的亦應兼顧,同時對於工程與周遭環境的互相融合,形成良好之景觀亦相當重要,因此考量生態與景觀融合的跨領域防災土木工程技術,將是新世紀工程人員應具備的新思維與素養之一。
人類以往為了求生存以及追求更好的生存環境,不斷向大自然爭取生存空間,居住越久、人口越多的地方,受到的人為的影響也越大。導致全球氣候變化,海平面上升、生態系統失衡,進而對全球生物的生存產生巨大威脅。在國際上,東歐及南亞亦發生百年來最嚴重之水患。而根據行政院國科會專題研究報告,『台灣地區的暖化現象,不只發生於都會區,無明顯開發的地區也有顯著的暖化現象。就雨量來說,台灣的年降雨日數有明顯的減少趨勢,但是豪、大雨的次數皆有所增加』。由台灣最近襲台的颱風的數量及所挾帶而來的豪大雨量與怪異路徑,造成機率極低(二百年發生一次頻率)的天氣形態及現象頻繁產生,可見全球氣候的變遷對台灣氣候產生了某種程度的影響,因此未考慮全球氣候變遷條件而設計的工程建設,不僅破壞原有的生態,且未達成工程防災之目的,亦無法勝任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效果。
事實上,台灣位處於歐亞大陸板塊交界之環太平洋地震帶上,隨時會有地震發生;配合地質上為高度破碎擠壓且仍在活動中之年輕地層;加上季風型之氣候經常會在夏季有颱風豪雨的發生,種種不利的天然條件,本來生活在島上的居民,對於這位孕育我們的母親-福爾摩沙,就應該有高度的警覺性。但是,大眾往往是非常健忘的,只要災害發生頻率稍有降低,便失去了戒心,以為可以無限制的對土地予取予求,來得到一時的利益,但災害已隨時蓄勢待發會給予人們致命一擊。例如為求取種檳榔樹之利益,而於高度潛能的土石流區域開墾居住,便是很好的例子。
以現有的工程科技而言,對於災害的預測能力,仍在發展階段,但對於如何於災害發生前,做好防治工作,以使災害程度減至最低,已有相當的經驗及實例。例如依據耐震或是隔震設計的結構物,將可適度抵抗地震的襲擊,使災害減至最低;即使早期未經過耐震設計的房屋,亦可經由耐震評估之後,加以補強,以提昇建築物耐震能力。不過這些傳統的工程科技太過強調技術面,使用過多的鋼筋混凝土,如何從規劃開始便考慮工程建設到人與自然的融合,將是提升傳統工程建設成為永續發展建設的關鍵因素。例如,今年東歐相繼發生大水,歷史古都布拉格發生近一百年來之大水患,但是注重規劃的維也納卻未見水災之報導。因此,從規劃的同時就應該注重原有之生態平衡,避免過度的發展而破壞原有之生態體系,不僅加速氣候異常,進一步引發更大天然災害的惡性循環。
但是目前所推動的生態工法,強調生態係以「自我設計」能力為基礎,強調以非結構性方法來解決結構性之問題。如此一來,工程人員最大的困惑是生態工法安全係數如何計算?而且完全不用鋼筋混土真能擋住土石流嗎?顯然其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既然師法自然,大部分之土石流係天然地質、氣候等多重因素造成。因此,我們應是要有生態工法之概念,並考量地域生態之獨特性與自主性,不該人類居住之行水區就應嚴禁開發或搬遷,以避免引發人為的天然災害。此外,國外採用考量景觀融合之生態工法,已有相當多成功的例子,可供國內工程人員參考。對於設計興建中的大型土木專案工程,若能配合鋼筋混凝土之內在輔以與周遭環境融合之景觀,將是推動永續發展相當重要的一個概念。例如坪林隧道改以橋樑迂迴通過雪山山脈,不僅對生態的衝擊較小,也許早已通車了。若僅是一昧滿足政治人物快速到達之需求,不僅無法人定勝天,對於追求永續發展的世界潮流而言是脫鉤的。
以生態為考量,景觀融合為手段,並以防災為目的之土木工程技術,應是最符合世界永續發展的觀念與作法之一,企盼身為土木人的每一份子,能為台灣建立綠色矽島的永續發展目標而努力。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專技人員應考資格增列相當年資之我見
陳良雄 技師
考選部於上(八)月十九日發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八部會及各相關技師公會,請就各該技師業務之實務需求,提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考資格,宜否增列具有相當工作經驗始得報考,以提昇專技人員之執業水準之意見,以供該部研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關法規之參考,筆者謹就相關法規及學、考、用提出個人意見,以供政府有關機關之立法與施政參考。
專技人員之應考資格,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九條規定一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所畢業者,一為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亦即較低考試資格應考者,有年資之限制,但以學歷資格報考者,則無年資或工作經驗之限制。專技人員申請執業資格,依技師法第七條規定:領有技師證書,具有各該科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亦即專技人員依現行法規參加考試前無需任何年資或工作經驗之限制,但執業則需有二年以上之相當工作經驗之限制。
專技人員考試及格取得技師證書,申請執業雖需再有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但執業水準仍然低落,究其原因應是學校課程及考試題目偏離實務所致。加之取得技師證書之二年以上工作經驗,除在政府機關服務之經歷或年資證明可信度較高外,一般民間機構則較易有不實之情形。
大陸建築師資格考試分為一級註冊建築師及二級註冊建築師二種,分別訂有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大綱,今以一級註冊建築師為例,其考試大綱訂定甚詳,對於考試出題主要內容明確規定包括:
一、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知識題;包括選地、建築策畫、場地設計等)。
二、建築設計(知識題)。
三、建築結構。
四、建築物理與建築設備。
五、建築材料與構造。
六、建築經濟、施工與設計業務管理。
七、建築方案設計(作圖題)。
八、建築技術設計(作圖題)。
九、場地設計(作圖題)。
十、各考試科目、時間與題量分配(考試時間總計三十一小時)。
十一、考試規範、標準及參考書目。
從以上考試大綱內容可看出,對於建築師資格考試之考試內容,均已明確訂定,幾乎已包括為建築師必備之知識與技術,值得我國專技人員考試之借鏡。
專技人員養成教育之目的為培養專技人員應有之學識,專技人員考試之目的,則為考選具有一定水準及執業能力之專技人員。建議訂定專技人員考試大綱,規定出題內容、各考試科目、時間與題量分配,及考試規範、標準及參考書目,藉以專技人員考試引導正常教學,可達到學、考、用合一之功效。
至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考資格,宜否增列具有相當工作經驗始得報考,以提昇專技人員之執業水準,建議應將專技人員取得證書後,應具有之工作經驗年資與應考資格增列需有之年資一併考慮,以資周全。
容積移轉可行性評估指標的概念與建立
葉晉嘉 都市計畫技師
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的問題由來已久,加上正值房地產連年的不景氣,採取「區段徵收」的開發方式已面臨重重挑戰。其原因實來自土地所有權人預期景氣走勢疲軟,紛紛「領錢不領地」的現象造成財務自償性被破壞,若勉強辦理區段徵收等整體開發方式,無疑是讓地方政府面臨舉債的困境。
為因應上述問題,各方均集思廣益研議可行的替代方式,而運用「容積移轉」便是其中的一項。然自民國八十九年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容積移轉的精神雖已正式納入都市計畫體系之中,但學界對於該制度始終抱持悲觀態度,認為擴大容積移轉適用在公共設施取得,將造成都市超限使用的情形並因容積過量加重對房地產景氣的打擊。雖然贊成與反對兩造說法分歧,目前實無定論。但從法規發佈至今短短兩年,容積移轉的正反效應尚未可知,也不是本文所要討論的重點。
既然全面實施容積移轉爭議不休,顯示建立一套事前評估機制實有其必要性。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各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予以通盤檢討,其確有實施之必要者,應循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於都市計畫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增列相關許可規定辦理」。短短幾行字實無法給予評估者足夠的判斷訊息。反觀採取整體開發方式如區段徵收方式,得先通過「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階段,並依據內政部所頒佈「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可行性補充規定」作為評估依據。
因此,本文遂以容積移轉概念為基礎,在已發佈容積管制的前提下嘗試建立兩項指標,以補容積移轉制度評估機制的不足。說明如后:
指標一:Ti<Tj;Ti=Tj;Ti>Tj
Ti=Pi╳Sa……………式1
Ti=i年時都市需求總容積;Pi=i年時人口數;Sa=每人最小居住面積
Tj=∑(Aj╳Fj)……………式2
Tj=都市供給總容積;Aj=第j類分區面積;Fj=第j類分區容積率
指標一之關係式均利用「容積總量管制」的觀念建立。從供給面(土地使用管制)與需求面(計畫人口數)兩各角度出發,分別建立Ti;Tj。並計算目標年之Ti與Tj,若Ti<Tj則表示容積需求的總量遠低於容積供給總量,此時使用「容積移轉」或「容積獎勵」等策略,難以達到激勵容積移轉的意願。因為採取法定容積已能滿足開發需要,無須再由其他基地移轉容積。反之若Ti>Tj則表示容積需求總量遠大於容積供給總量,具有實施容積移轉的條件,此時增加在公共設施上的容積才有被移轉的市場。第三種狀況是Ti=Tj,此時需配合指標二加以判斷。
指標二:Ff<Ff’;Ff=Ff’;Ff>Ff’
B=[∑(Fm/Nm)/m-Fb]×Ff ×A………………式3
B’=(1+0.4)V×A…………………式4
B=土地獲利價值;B’=土地補償價值;Fm=第m件交易市價;Nm=第m件交易坪數;Fb=每坪平均造價;Ff=預期容積率;V=當期公告現值;A=樓地板面積;Ff’=法定容積率
若B=B’則可得Ff=1.4V/[∑(Fm/Nm)/m-Fb]……………式5
本指標是以土地所可能產生利潤(B)與土地被徵收所獲得之補償(B’)概念所建立。若B>B’則顯示所有權人應該傾向保留土地開發,反之則希望政府徵收。利用式5所求出之「預期容積率」(Ff)表示保留土地與售出土地的利潤相同的預測容積值。此時將Ff與法定容積(Ff’)相比較,若Ff>Ff’表示預期容積率大於法定容積率,將法定容積帶回式中將使得B<B’,土地以被徵收的利潤較大,若在這基礎下實施容積移轉阻力較大,因為無法從容積移轉中獲得較高的利潤,所有權人會選擇讓土地被徵收。反之若Ff<Ff’則使得B>B’,採取容積移轉的策略成功可能性較高。
若兩項指標結果Ti>Tj且Ff<Ff’代表容積移轉制度相當具有可行性。若能配合其他配套措施將更有助於政策的執行。此外、除了已訂定容積管制地區可用上述指標評估之外,倘若透過細部計畫的擬定,將容積的設定予以調整,例如降低都市發展用地容積率,提高公共設施容積率,以形成容積移轉有利的條件與環境,不啻為另一項可行的途徑之一。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以燃燒法測定瀝青混凝土中瀝青含量
張錦峰 技師
前言:
國內目前之道路路面,除部份為剛性路面外,其餘皆為柔性路面,柔面路面舖面材料為瀝青混凝土,而瀝青混凝土之瀝青含量與粒料級配,為檢測瀝青混凝土之主要項目,現行國內一般採用之檢驗方法為溶劑分離法,然而溶劑分離法之試驗方法過於繁複,試驗時間過長及對環境和人員潛在之危害等缺陷,間接影響國內瀝青混凝土品質管理體系之落實。
燃燒法之發展:
用燃燒法求得瀝青混凝土中瀝青含量方法之研究,始於1969年,當時使用之燃料為丁烷,燃燒溫度高達843°,其結果因高溫燃燒而產生嚴重的粒料損失,在1000g的試驗樣品,瀝青含量多出1%。
經不斷研究改進,直至1995年方由美國路面工程界正式推出使用,由於燃燒法的試驗方法快速簡便,且燃燒後之骨材仍可用於篩分析,故使用燃燒法來測定瀝青混凝土中瀝青含量之方法,有逐漸取代溶劑分離法之趨勢。
研究引進動機:
瀝青混凝土大量使用於國內之道路路面,且其刨除料可回收再使用,而再生料之品質控制,首重添加軟化劑之數量,要知道添加軟化劑數量,首先必須知道回收料中瀝青之含量,若以傳統的溶劑分離法求瀝青含量,約需24小時,眾所周知,瀝青混凝土之拌合一天可達六∼七百噸,等到回收料之瀝青含量測出後,也許那堆回收料早已被用完,因此使用一種快速測定之瀝青含量方法,才能解決前述問題,但直接引用國外之方法是否得宜?如何轉化成本土化方法是進行研究之主要動機。前言中提到溶劑分離法試驗方法之複雜性及不利因素等,在此先加以說明如下:1.試驗至結果出來約需24小時。2.試驗人員因考慮到清洗試驗工具的繁複問題,故常將試驗樣品集中至某一數量方才進行試驗,即不會一次只試驗一∼二個,如此對品質之管理落實即有差距。3.溶劑分離法使用材料為甲苯,據研究報告指出,長期暴露於甲苯之環境中人員較易致癌症。4.使用後之廢溶劑處理不易,不肖廠商回收後往往為節省處理經費故而隨處傾倒,造成環境污染。
使用燃燒法測定瀝青混凝土應注意之事項:
(1)國外的報告稱使用燃燒法測定瀝青混凝土之瀝青含量時,必須先輸入校正係數,方不致使粒料篩分析結果產生差異,而校正係數之求得係以已知瀝青含量之拌合料放入燃燒爐中燃燒後,求得之瀝青含量差異值,即為校正係數。
(2)進行本土化研究時發現,燃燒後之粒料級配,經篩分析後其通過200#篩部份產生差異,且其差異達3%之多,此差異值已超過驗收之容許誤差,會導致驗收扣款,對廠商產生不利之影響,對引進此方法將產生阻礙。而翻閱國外之文獻報告宣稱並不會產生此種情形,研究此時遇到瓶頸,經逐一詳讀步驟後發現,原來國內以溶劑分離法後之粒料,均於烘乾後直接篩分析,並未依AASHTO T30之規定先予溼洗求得通過200#篩之粉塵量有關(因溶劑分離法中溶劑本身就是液體,在溶洗過程中即有溼洗效果,故分離瀝青後之粒料烘乾後直接篩分析,其通過200#篩部份差異不大),找到原因後隨即再取樣試驗,並以AASHTO T30之規定,將燃燒冷卻後之粒料先予溼洗以求通過200#部份之重量,再與溶劑分離法篩分析比較,已在容許誤差範圍內。
精度分析:
國內現行使用之溶劑分離法求瀝青含量及粒料級配,已行之有年,故研究人員以此為基準,再以燃燒法之試驗結果進行比較,二者之間並無明顯差異。
結論:
經試驗後發現燃燒法求得瀝青含量與粒料級配與傳統溶劑分離法試驗結果差異不大,因此,使用此法之優點如下:1.證實燃燒法求瀝青含量試驗可在國內使用。2.燃燒法求瀝青含量試驗用自動化程度高,其精確度受人為因素影響較小。3.時效上較高,傳統溶劑分離法試驗時間約24小時,燃燒法只需約3∼4小時,若僅需知瀝青含量則只需約1小時即可。
燃燒法與離心法所得級配之溼篩與乾篩結果比較表
試驗方法 篩號 |
燃燒法 |
離心法 |
||
溼洗法* |
乾篩法* |
溼洗法* |
乾篩法* |
|
1/2” |
100 |
100 |
100 |
100 |
3/8” |
99.6 |
99.6 |
99.6 |
99.6 |
No.4 |
70.7 |
80.0 |
71.9 |
71.3 |
No.8 |
45.6 |
45.6 |
46.8 |
46.2 |
No.16 |
35.2 |
34.8 |
35.8 |
35.4 |
No.30 |
28.5 |
30.0 |
29.2 |
28.4 |
No.50 |
21.7 |
20.6 |
22.2 |
21.4 |
No.100 |
15.4 |
12.8 |
15.6 |
14.7 |
No.200 |
9.8 |
6.4 |
9.8 |
8.6 |
瀝青含量(%) |
5.045** |
4.935** |
註:*兩個試樣之平均值 **四個試樣之平均值
不同料源瀝青混凝土成品之傳統離心法與NCAT燃燒法瀝青含量試驗數據
項目 |
瀝青含量值(%) |
||||||
區別 |
桃園 |
台中 |
嘉義 |
高雄 |
宜蘭 |
花蓮 |
|
傳統離心法瀝青含量試驗 |
試樣1 |
5.42 |
5.04 |
5.50 |
4.61 |
5.01 |
5.13 |
試樣2 |
5.38 |
5.29 |
5.31 |
4.43 |
4.73 |
5.13 |
|
試樣3 |
5.78 |
5.00 |
5.52 |
4.40 |
5.11 |
5.25 |
|
試樣4 |
5.89 |
4.93 |
5.39 |
4.39 |
4.92 |
5.21 |
|
平均值 |
5.62 |
5.06 |
5.43 |
4.46 |
4.94 |
5.18 |
|
標準差 |
0.26 |
0.16 |
0.10 |
0.10 |
0.16 |
0.06 |
|
NCAT燃燒法瀝青含量試驗 |
試樣1 |
5.75 |
5.12 |
5.50 |
4.55 |
4.71 |
5.05 |
試樣2 |
5.73 |
5.06 |
5.75 |
4.36 |
4.70 |
5.11 |
|
試樣3 |
5.48 |
4.77 |
5.28 |
4.35 |
4.45 |
5.16 |
|
試樣4 |
5.79 |
5.03 |
5.43 |
4.40 |
4.35 |
5.27 |
|
平均值 |
5.69 |
5.00 |
5.49 |
4.42 |
4.55 |
5.15 |
|
標準差 |
0.14 |
0.15 |
0.20 |
0.093 |
0.18 |
0.093 |
不同料源瀝青混凝土成品之傳統離心法與NCAT燃燒法瀝青含量試驗數據之變異數分析結果
變異數分析表* |
|||||
變異來源 |
自由度 |
平方和 |
均方和 |
F值 |
Pr>F |
料源 |
5 |
8.05299167 |
1.61059833 |
71.06 |
0.0001 |
試驗方法 |
1 |
0.05467500 |
0.05467500 |
2.41 |
0.1291 |
交互影響 |
5 |
0.28205000 |
0.05641000 |
2.49 |
0.0491 |
誤差 |
36 |
0.81595000 |
0.02266528 |
|
|
修正後總和 |
47 |
9.20566667 |
|||
R-Square |
C.V. |
Root MSE |
平均瀝青含量(%) |
||
0.911364 |
2.962609 |
0.150550 |
5.0816667 |
註:採用統計模型
其中:μ為整體平均值;τi為第i區試樣之影響量;βj為第j種試驗法之影響重;(τβ)ij為兩因子之交互影響重;εijk為隨機誤差;i為共i個地區之拌合廠樣品;j為1∼2分別代表離心法及燃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