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8期】社論主筆:朱煌林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水與人類文明
人類的文明起源於河流,幼發拉底河孕育古阿拉伯文明,尼羅河創造神秘的古埃及文明,黃河源遠流長成為中華文化的根源。水是人類生活的中心亦是構建社會文明的元素,從都市中心的噴水造景到庭園的小橋流水,從親水公園到漁人碼頭,水的風情幻化萬千。社會變遷改變水資源的運用,人類知道應該珍惜水資源及創造水環境,使水文明融入生活中進而形成生命共同體。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近日歐洲面臨一個多世紀來最嚴重的水患,豪雨使捷克首都-布拉格成為歐洲最慘重的災區。「多瑙河」成為「多惱河」,許多著名古蹟都被洪水吞沒,整體經濟損失將超過六十億美元,引起世界的關注;同樣情形亦發生在部分亞洲國家,暴雨不斷造成數百人傷亡;無獨有偶在美洲的墨西哥也因為連日豪雨,導致中部水壩潰決,淹沒數個村莊。
各國民眾開始省思「暴雨成災的現象是否和全球暖化的趨勢有關?」、「異常氣候是否與人為破壞有關?」然而這些警訊是否足以喚醒人類對大自然尊重?地球溫室效應造成全球性溫度升高,雖然從科學家開始保留相關紀錄以來,溫度增加率僅每百年升高0.5℃。但由於人口的增加與新興都市不斷的產生,珍貴雨林受到無情砍伐致使面積不斷的減少,全球綠地敷面的比率下降,大地涵養水份的功能逐漸喪失…這些問題突顯出人類居住環境日趨惡化,大自然的反撲將如影隨形,無情的摧毀人類文明,地球暖化趨勢將迫使各國政府摒棄利益共同攜手合作,謀求降低溫室效應的對策。
相同的,台灣近年來天災不斷,政府疲於奔命,水的問題造成許多不便與生命財產的損失,乾旱與水患接踵而來造成莫大經濟的損失。除了受全球性的溫室效應所影響外,在水資源的運用、管理與創造,都考驗著政府與民眾的智慧。從河川的整治、水庫的新建、地下水源的管理、自來水的防堵…等,都是刻不容緩的課題。一向是人類最重要的資源,亦可能成為人類的「致命殺機」,識者皆該思考如何與自然共存,避免過多的開發與破壞,摒棄「人定勝天」的觀念,謀求人類與自然的平衡點,順天應人方為上策。
鑑定案排除技師 工程會去函糾正
﹝本報訊﹞國立成功大學91年6月以公開上網方式辦理「材料系館、資源系館、資訊系館屋頂安全鑑定及補強整修設計監造」棌購案,招標條款中限制投標資格為建築師,排除相關類科技師參與;似涉「資格綁標」之嫌,違反行政院令頒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接獲會員反映,即函請「採購法」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教育行政」督導機關教育部,要求依法行政撤銷此不當限制,以公平競爭方式徵選委託對象。
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教育部分別於7月中、下旬正式函示成功大學,應遵照「採購法」相關規定訂定招標條款,函文要旨:『採購案之主要部份如屬結構安全鑑定及結構補強者,依技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及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應允許土木技師事務所、結構技師事務所、或聘有土木、結構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參與投標;如主要部份為建築法所規定限由建築師辦理之建築物設計及監造業務,依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後段規定,其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份亦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執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
綜觀本案實例,推知部份公務機關之採購案承辦人員,疏於瞭解相關法令意旨內涵,僅憑個人成見曲解法條,甚或基於特定目的刻意設限,肇致為人垢病之綁標、圖利現象,不獨虛耗公帑且嚴重影響工程品質、損及政府形象。本報謹藉此呼籲主辦工程機關承辦人員,以公平、公正、公開立場依法行政,必能有效提昇政府績效及確保公共工程品質。
監察院舉辦建管人員風紀與操守問題座談會
﹝本報訊﹞本(八)月十九日監察院林將財監察委員與廖健男監察委員聯合邀請土木、結構、建築、營造及建築投資等公會舉辦「關於建築管理方面建築管理人員之風紀與操守問題建築實務界座談會」。
林將財監察委員表示,內政部曾函監察院,說明該部實施依據建管業務流程,分類評估並研修具體防弊作為。消弭內部無效率、不便民事項,革新便民措施設置政風檢舉信箱,政風檢舉專線電話以鼓勵檢舉,責成業務主管加強落實員工平時考核等措施。
但依據法務部自八十六年至九十年期間辦理之「台灣地區民眾對政府廉政主觀指標與廉政政策的評價」問卷調查結果卻顯示,民眾對建管人員清廉程度的認知與評價,自民國八十六年至九十年間,均列十八種「調查標的」的第十六名,表示多年來,民眾對政府建管人員風紀與操守之清廉程度,主觀上普遍不予認同。
各公會代表認為目前很少聽到建管人員之風紀及清廉有問題,惟行政效率尚有需要改進的空間,因為行政效率不高的話,民眾自然在不耐的心理下,會對承辦人員風紀有所懷疑。
另外與會人員對於工程主辦單位把工程剩餘土石方棄土問題完全交給承商處理,又未編列足夠之費用亦頗有微詞,認為工程主辦單位有責任在設計階段就要考慮剩餘土石方之去處,然後編列足夠的處理費用。
監察委員建議各公會可以比照律師公會對法官執行評鑑,至今尚有不適任法官遭到監察院撤職的。各公會可以對平常接觸的行政單位人員辦理評鑑,但必需搜集正確之證據,提供監察院查辦。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都市建築防災 應從施工計畫書審查開始
呂震世 技師
台北市乃台灣首善之區,地狹人稠,因具盆地沖積地質,且建築物之高度與規模均頗為可觀,動輒開挖至地下十公尺以上,所須連續壁長度往往超過二十公尺,於招標文件上常見,限制投標廠商應有施作連續壁長度達三十公尺以上之要求者,足證臺北盆地之地質複雜性與多變性,容易造成施工中損害鄰房之發生。為有效防止損鄰案件之發生,台北市政府曾要求施工計畫書應送交各技師公會先行審查後,再行辦理開工,實施成效頗佳,事後卻因故停辦。為爭取恢復此一良法美意,日前筆者與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余理事長赴台北市政府就研擬施工計畫繼續實施由各專業技師公會審查機制乙事,有感而發,遂提筆一紓己言。
按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及證書字號及承造人之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執照作廢。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較有疑義者為本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為施工計畫究竟應由主管建築機關(即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採備查制抑採審查制,為本文探究之重點。
查上開條文雖係規定施工計畫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及承造人之施工計畫書,申請該主管機關備查。且該行為主體係為起造人,監造人及承造人僅居於會同之義務,且明定為申請主管機關備查,與會人員所陳係採備查制,主管機關一經申報即應備查,僅為程序上之管理,固非無據。然,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建築法施行以來,開工日期之認定,即係由主管建築機關採實質審查制,有內政部六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台內營字第六○八五二八號函釋:「…建築法第五十四條所稱『開工』係指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建築法規定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際開始工作,如挖土整地、打椿、從事安全措施等而言。…」可證其意;雖內政部營建署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以營建署字第一八三四一號函復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釋示有關開工疑義:「一、申報開工應載事項及檢附書件建築法第五十四條業已明文,至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為配合簡政便民,對建築工程開工係採備查方式為之,亦同上開條文中明定。二、另「開工程序」及「工程時限」請依本部六三、十二、三台內營字第五二八一一三號函略:「…所謂開工,係指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建築法之規定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際開始工作,如挖工、整地、打樁、從事安全措施等而言,其僅搭建工寮或圍籬及呈送開工報告而無其他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開工。」但從前開函示後段,則不難發現事涉實質審查之意涵。
又查,建築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標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建築期限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前項建築期限,承造人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執照作廢。」顯見開工日期於建築法上為一切工程日期之起算日,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其係採實質審查制,亦堪以認定。又豈有規定於同條項之施工計畫審查,獨採備查制,其理自明。
復查,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及勘驗紀錄保存年限,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另內政部(90)台內營字第9085426號函要旨:關於起造人或承造人未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案件之懲處執行釋疑略以:「承造人如有未按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之情事,除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懲處外,另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應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於勘驗時請違規承造人對未依規申報勘驗部分樓層,提出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等(如結構體鑽心試驗報告),以便查核是否符合相關結構強度規定之要求。」建築法第五十八條並未規定未報勘驗之工程得委託專業公會進行安全鑑定工作,但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所為之處分,吾人應認為非屬裁罰性之行政處分,係符合建築法第一條規定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等之立法目的,尚無違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九四號及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之意旨。
此外,倘施工計畫書之申報,係採備查制,一經申報主管機關即應許可備案,則建築管理規則中就施工計畫書之內容定有明文,則形同虛設,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建築物施工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左列各項:一、承造人之主任技師、工地負責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姓名、地址、連絡電話。二、工程概要。三、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四、施工方法及工作時間。五、施工場所佈置各項安全措施、工寮、材料堆置及加工場之圖說及配置。六、施工安全衛生措施、施工安全衛生設備、工地環境之維護及施工廢棄物之處理。前項施工計畫書於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內,非供公眾使用或四樓以下之建築物,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依據當地情形簡化其內容。」故可窺其真正意涵,筆者認應以審查制較為可採,茲舉一現行工程實例,倘為SRC結構,常見承造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縮短工期,主管機關即為實質之審查後,方予准駁。姑不論為形式審查抑係實質審查皆無礙本條文之規定。但筆者認為基於行政與技術分立之原則,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維護,似可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將其權限之一部份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為工程技術之實質審查,主管機關僅為形式審查、程序審查。相信各專業技師公會必會戮力以赴,減少施工災害之發生。
末查,深開挖之工程,所需工程時間甚長,以廠商少數員工一己之能力,窮其一生,頂多不過經歷數個工地,經驗之累積實在緩慢、有限,施工災害發生之原因,固然與臺北盆地之地質因素有關,但亦有與人為不當之施工方式或囿於經驗不足因素所致,蓋依現行營建法規下之工程環境,工地真正由具專業技師資格之人員親自管理施工者,為數不多,對於深開挖等較大規模之工程,並不能有效控管,降低風險,惟有群策群力,發揮整體工程界之力量,方能降低工程災害。否則,若一旦發生損鄰事件,對工程之進度影響甚鉅,所花費之賠償金亦甚為可觀。良法新創總須有一段過渡期,各縣市政府於十年前要求開工前須委託各專業技師公會實施現況鑑定,歷經十年來,其實施成效深獲建築業界之肯定,施工計畫審查係提供各申報工地就施工技術、工法之選擇參考,且僅就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方可適用,以動輒數億或數十億之工程金額,花費僅數萬元之施工計畫審查費用,可得審查委員寶貴之工程經驗,進而減少工程發生災害之可能。願藉本文拋磚引玉,尚祈各專家學者,工程界先進、同業予以重視。
CNLA認證體系說明會暨鋼筋續接器施工及測試規範研討會
講師:1.CNLA秘書處 周念陵 組長
2.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營建系 陳正誠 教授(內政部營建署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鋼筋續接器續接施工規範審查委員)
活動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下午一時至五時
活動地點:財團法人台中世界貿易中心-301會議室(120人)
台中市西屯區天保路60號
活動費用:全程免費,參加人員並贈送鋼筋續接器施工及測試規範講義
主辦單位:遠宜實業有公司-遠宜材料科學檢驗中心
活動連絡:陳艾淳 連絡電話:04-25601799 主辦傳真:04-25601780
◎歡迎建築師、土木、結構、大地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營造廠、學校、相關公司機構、材料供應廠商及對本活動內容有興趣之先進共同蒞臨指導。
◎本活動已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技師訓練積分認可中。
◎報名期限請於九月二日前,將報名資料傳予主辦單位,以利活動安排,謝謝!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SMA)簡介
李有禮 技師
前言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在歐洲被稱為Stone Mastic Asphalt,簡稱為SMA,1960年代中期由德國開始發展,由於其優越的耐磨特性、行路性及經濟效益,於1984年被列入德國國家標準,此後,被推廣至整個歐洲地區,普遍使用於重交通量的道路、機場及碼頭等舖面的面層,在歐洲地區的舖築面積逐年成長;由於SMA在歐洲地區所展現的優越效能,引起美國的注意,乃於1990年由一群鋪面專家組成訪問團前往歐洲考察後引進北美地區,經過逐年的研究、試鋪後,雖然尚未列入AASHTO規範中,但大體而言,已經有一套共同的基準,SMA引進美國後被改稱為Stone Matrix Asphalt,同樣簡稱為SMA;在國內方面,則有學者做了相當多的研究,也有一些單位陸續試鋪中,惟尚未列入公共工程施工規範中,一般都以美國的基準為參考規範。
SMA的特性
SMA屬於跳躍級配(Gap Graded)瀝青混凝土(圖一),相較於傳統密級配瀝青混凝土(圖二),SMA具有下列特性:粗骨材多(含量通常大於70%)、填縫料多、瀝青含量高、細骨材少,骨材級配曲線比較如圖三,SMA利用較高含量的粗骨材互相接觸(Stone-on-stone Contact)產生互鎖作用(Interlock)形成堅強的骨材構架(Stone Skeleton)以傳遞路面荷重,粗骨材間則充塞著由細骨材、填縫料及瀝青組成的膠泥(Mastic),提供膠結及防止水份進入的作用,因此,在對抗高荷重及耐久性方面,較傳統密級配瀝青混凝土更具成效,根據歐洲地區的經驗,SMA的主要好處:1.抗滑性高(安全性)-SMA具有較粗糙的表面紋理。2.平坦度高(行車舒適)-SMA具有堅強的骨材構架,抗變形能力強,不易產生車轍。3.低噪音(環保及行車舒適)-粗糙的表面紋理可降低路面噪音。4.耐久性高(效益)-高瀝青含量使水份不易侵入,增加使用壽命。5.視線良好(安全性)-SMA具有較粗糙的表面紋理,下雨時不易形成水霧。
由於SMA具有高瀝青含量(通常介於6.0﹪∼7.5﹪間)的特性,因此,骨材表面的瀝青油膜相對較厚,提供了較佳的耐久性,為了防止混合料在運送、鋪築過程中發生垂流現象(Draindown),在拌合時應添加流失抑制劑(Drainage Inhibitor),在美國,則稱此項材料為穩定添加劑(Stabilizing Additive),木質纖維(Cellulose Fiber)、礦物纖維(Mineral Fiber)及高分子聚合物(Polymer)都可以當作流失抑制劑,目前,國內以使用木質纖維以及礦物纖維為主,流失抑制劑的添加也是SMA重要的材料特性。
SMA材料要求
目前國內尚未制定SMA設計及施工規範,一般採用美國國家合作公路研究計畫(National Cooperative Highway Research Program)Report 425〝Designing Stone Matrix Asphalt Mixtures for Rut-Resistant Pavement〞作為設計及施工基準,針對材料規定如下:
一、粗骨材:骨材構架的形成與否及強度為SMA是否成功的重要關鍵,因此,使用於SMA的粗骨材,其品質要求較一般密級配瀝青混凝土嚴格,粗骨材品質規定如下表:
|
試驗 |
方法 |
規定最小 |
規定最大 |
|
洛杉磯磨損率(﹪) |
AASHTO T96 |
- |
30 |
|
扁長率(﹪) 3比1 5比1 |
ASTM D4791 8.4節 |
- - |
20 5 |
|
吸水率(﹪) |
AASHTO T85 |
- |
2 |
|
健性試驗(5次循環,%) 硫酸鈉 硫酸鎂 |
AASHTO T104 |
- - |
15 20 |
|
碎石含量(﹪) 一面 兩面 |
ASTM D5821 |
100 90 |
- - |
由上表發現,骨材粒型要求(扁長率)及圓石率(碎石含量)為粗骨材的重要性質要求,一般而言,骨材應經二次破碎或離心碎石方能達到上表要求,若粗骨材粒型不佳或圓石率過高,將減損SMA路面骨材構架的強度。
二、細骨材:細骨材應100﹪為碎石砂,細骨材品質規定如下表:
|
試驗 |
方法 |
規定最小 |
規定最大 |
|
健性試驗(5次循環,%) 硫酸鈉 硫酸鎂 |
AASHTO T104 |
- - |
15 20 |
|
未夯實孔隙率(﹪) |
AASHTO TP33 A法 |
45 |
- |
|
液性限度(﹪) |
AASHTO T89 |
- |
25 |
|
塑性指數(﹪) |
AASHTO T90 |
非塑性 |
|
三、礦物填縫料(Mineral Filler):由於SMA級配中,通過#200的比例通常在10%左右,因此,必須添加填縫料,AASHTO M17對填縫料的規定如下表:
|
篩號 |
過篩百分比(%) |
|
#30(600μm) |
100 |
|
#50(300μm) |
95∼100 |
|
#200(75μm) |
70∼100 |
一般採用石粉、回收細料等作為填縫料,除上表規定外,另需於乾燥狀態下不結塊而能自由流動,不含有機質且塑性指數應小於4,但是對於回收細料的使用應特別謹慎。
四、流失抑制劑:在國內常被用來作為流失抑制劑的有木質纖維(Cellulose
Fiber)及礦物纖維(Mineral Fiber),其使用量分別約為混合料重量的0.3%及0.4%,但仍應以垂流試驗驗證其效果,其品質規定分別如下表:
木質纖維作為流失抑制劑的品質要求
|
性質 |
品質要求 |
|
篩分析 A法:Alpine篩分析 纖維長度 通過#100(150μm)篩 B法:篩網法 纖維長度 通過#20(850μm)篩 通過#40(425μm)篩 通過#140(106μm)篩 |
最大6mm 70±10﹪ 最大6mm 85±10﹪ 65±10﹪ 30±10﹪ |
|
灰份含量 |
18±5﹪非揮發性 |
|
PH值 |
7.5±1.0 |
|
吸油率 |
纖維重量的5.0±1.0倍 |
|
含水量 |
小於纖維重量的5﹪ |
礦物纖維作為流失抑制劑的品質要求
|
性質 |
品質要求 |
|
篩分析 纖維長度 纖維厚度(直徑) |
平均值最大6mm 平均值最大5μm |
|
非纖維質含量(Shot Content) 通過#60(250μm)篩 通過#230(63μm)篩 |
90±5﹪ 70±10﹪ |
纖維性質的試驗相對於其他材料而言並不普遍,目前,國內有學術單位及研究單位可以進行相關試驗。
五、瀝青:SMA中是否使用改質瀝青並無定論,仍應依鋪築地區氣候條件及設計目的選用適當等級的瀝青或是改質瀝青,目前國內試鋪的路段,採用的瀝青有AC-20、AR-4000、改質瀝青…等,應符合該等級瀝青的CNS標準或國際標準,至於各等級瀝青對SMA成效的影響則有待評估。
SMA配比設計
SMA配合設計一般仍採用馬歇爾夯壓試體(4”∮試體,兩面各夯壓50下),其夯製試體性質應符合下表規定:
|
性質 |
品質要求 |
|
孔隙率(﹪) |
4.0 |
|
VMA(﹪) |
最小17 |
|
VCAMIX(﹪) |
小於VCADRC |
|
穩定值(N) |
最小6200 |
|
TSR(﹪) |
最小70 |
|
生產溫度時的垂流量(﹪) |
最多0.3 |
其中,VCAMIX<VCADRC為SMA重要的體積特性,VCA(Voids in Coarse Aggregate)代表粗骨材顆粒間的孔隙體積,拌合瀝青膠漿(指細骨材、填縫料、瀝青及纖維)後的混合料VCA必須小於粗骨材乾搗狀態下的VCA,以確保骨材構架並未被瀝青膠漿撐開,無法形成粗骨材互相接觸產生互鎖作用,因此,SMA配合設計流程與傳統密級配瀝青混凝土有所不同,先以試拌瀝青含量依級配規範帶拌製試體,擇定符合上述規定體積特性且VMA(Voids in Mineral Aggregate)較大的級配作為設計級配,再以設計級配在不同瀝青含量下拌製試體,以試體性質與瀝青含量繪製關係圖,依上表規定求得最佳瀝青含量,最後,再進行TSR及垂流試驗。NCHRP Report 425建議的級配規範帶如下表:
|
篩孔 mm |
25mm NMAS |
19mm NMAS |
12.5mm NMAS |
9.5mm NMAS |
4.75mm NMAS |
||||||
|
|
下限 |
上限 |
下限 |
上限 |
下限 |
上限 |
下限 |
上限 |
下限 |
上限 |
|
|
37.5 |
100 |
100 |
|
|
|
|
|
|
|
|
|
|
25.0 |
90 |
100 |
100 |
100 |
|
|
|
|
|
|
|
|
19.0 |
30 |
86 |
90 |
100 |
100 |
100 |
|
|
|
|
|
|
12.5 |
26 |
63 |
50 |
74 |
90 |
100 |
100 |
100 |
|
|
|
|
9.5 |
24 |
52 |
25 |
60 |
26 |
78 |
90 |
100 |
100 |
100 |
|
|
4.75 |
20 |
28 |
20 |
28 |
20 |
28 |
26 |
60 |
90 |
100 |
|
|
2.36 |
16 |
24 |
16 |
24 |
16 |
24 |
20 |
28 |
28 |
65 |
|
|
1.18 |
13 |
21 |
13 |
21 |
13 |
21 |
13 |
21 |
22 |
36 |
|
|
0.6 |
12 |
18 |
12 |
18 |
12 |
18 |
12 |
18 |
18 |
28 |
|
|
0.3 |
12 |
15 |
12 |
15 |
12 |
15 |
12 |
15 |
15 |
22 |
|
|
0.075 |
8 |
10 |
8 |
10 |
8 |
10 |
8 |
10 |
12 |
15 |
|
◎NMAS-標稱最大粒徑Nominal Maximum Aggregate Size的縮寫,代表比第一個停留百分比大於10﹪的篩號還大一號的篩號尺寸
SMA工廠拌合
SMA的組成材料與傳統瀝青混凝土比較有兩大特點:流失抑制劑(通常為纖維)及高使用量的石粉,針對這兩項材料的添加,拌合廠應該作下列的修改:1.增設石粉立倉-石粉添加量大約為10%左右,若以日產能為500噸的拌合廠為例,則石粉需求量為50噸/日,應增設大容量立倉以供生產需求。2.修改石粉計量設備-一般瀝青混凝土的石粉添加量通常不高(<4%)甚至不需添加,對SMA而言,以一個每一次拌合兩噸的拌合機為例,其石粉添加量即為200kg,計量設備的容量至少需提高至250kg,且計量速度要能在每一拌合時間內完成(約1分鐘內)。3.纖維的添加-多使用一種材料即需增加一個材料添加口,目前,纖維的添加有人工添加以及機器自動添加兩種方式,採用人工添加僅需加開一個加料口,由工人於每一次拌合時投入設計添加量,應特別注意投入時機以及每一盤是否都確實投入;機器自動添加則依拌合量自動控制添加量,並可由控制室控制添加時機,機器設備費用較高。
SMA的拌合與一般瀝青混凝土一樣,分為乾拌及濕拌,依據國外的經驗,在使用纖維的情況下,乾拌及濕拌的時間應增加5∼15秒,使纖維能均勻地分佈在混合料中,但確實的拌合時間可以依照試拌的情形予以調整訂定;由於纖維的態樣與混合料中的其他材料明顯不同,因此,纖維在混合料中是否能拌合均勻,常常引起監造單位的疑慮,根據歐洲地區的資料,雖然,某些個案顯示,纖維可以增加高溫時的抗塑性變形能力、減低瀝青老化…等,但大體而言,纖維僅在運送、鋪築過程中發揮防止骨材表面瀝青油膜流失的功能,對壓實後的混合料成效並無影響,基於這些情況,應該可以纖維添加以後是否達到防止骨材表面瀝青油膜流失的功能,作為判斷纖維在混合料中的分散情形,垂流試驗可依AASHTO T305執行,若從混合料中取得的代表性樣品,其垂流試驗符合規範要求,可據以推斷纖維在混合料中已經拌合均勻。至於拌合溫度主要依使用的瀝青等級決定之。
SMA運送與鋪築
SMA混合料的運送時間應儘可能縮短,切不可為了延長運送時間而任意增加混合料的生產溫度,因為高溫加上運送過程的振動將會造成瀝青油膜的過度流失,同時,因為混合料具較厚油膜,應該增加運送卡車上防黏劑的塗抹次數,以減少混合料黏結於卡車上。
由於SMA混合料大部份由粗骨材所組成且黏性較高,應儘量以鋪裝機鋪築,減少人工耙動,鋪平後隨即以鋼輪壓路機滾壓,SMA的壓陷量較傳統密級配瀝青混凝土為低,約為鋪築厚度的10%至15%,為了達到壓密度的要求,可以使用震動壓路機,但應避免過度震動造成骨材破碎而使膠漿浮出表面,應以高頻率低振幅的震動為宜,至於膠輪壓路機容易將膠漿挑起,不建議在滾壓過程中使用。
結論
SMA在歐美地區已經使用數十年,服務成效獲得極大的肯定,其成功的關鍵在於高品質的材料、良好的設計、嚴謹的製程管制及契約規範,雖然初期成本較高,但若計入其使用壽命、年度維修成本,則其優越性是其他瀝青材料路面所難以取代的;SMA的初期生產、鋪築成本較高,主要來自於較高品質的材料、較高的瀝青及石粉用量、纖維的使用、拌合廠的修改、單位時間生產量較低,目前,國內地區尚無足夠的統計資料顯示成本增加的百分比,但隨著工程界對這項材料的逐漸瞭解、廣泛使用以及進口材料成本逐漸降低,其優越性應會慢慢展現,但這些都有賴相關單位儘速擬訂設計及施工規範供各界遵循。
目前,國內另有排水瀝青在推廣使用中,雖然使用的材料(骨材、石粉、瀝青及纖維)與SMA完全相同,其配合設計及在路面結構中的角色卻完全不同,但鋪築後表面與SMA極為相似,極易造成混淆,事實上,SMA雖然表面粗糙,但其孔隙率僅約4﹪,並不具透水性能,而排水瀝青最少具15%孔隙率,路面水可以迅速透入而排除。

圖一、石膠泥瀝青混凝土(SMA)

圖二、傳統密級配瀝青混凝土

圖三、石膠泥瀝青混凝土與傳統密級配瀝青混凝土級配比較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政府應儘速建立公共工程外審制度
巫垂晃 技師
即將於今年10月1日施行之「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所規定的工程實施簽證範圍及簽證項目,僅將設計、監造納入,卻排除審查、施工、驗收及評鑑等項目,致使整體性配套措施嚴重不足,無法達到見樹又見林之全面性品質管控機制。在此,本文僅就政府應儘速建立「公共工程外審制度」之子題禪述個人看法,供主管機關參酌。
建築物特殊結構委託審查辦法自民國八十年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試辦後,至今已逾十餘年,對於提升建築工程之設計品質,成效卓著,具有正面之意義。目前內政部營建署更責成各該管主管機關(縣市政府)依其需要訂定「各縣(市)特殊結構審查辦法」,將納入「省市地方自治條例」之條文中,足見其重視委外專業審查之程度。
公共工程,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機關依法核準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其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等行為,由於所涉及之領域及專業種類甚為複雜,有必要依其特性予以統合一致性標準,並建立合宜之外審機制,所持之理由如下。
一、公共工程之品質良窳攸關人民對政府之信賴度,且其對於國家形象影響甚鉅,一旦發生災變勢必對經濟及政治層面造成衝擊,甚至動搖國本,因此所付出之社會成本將無法勝計。
二、社會進步迅速,百年銳於一載,且國家資源極為有限,若無法有效提升公共工程之設計品質,將無法與國外公司挾其資源及技術優勢相競爭,因此,面對加入WTO後之國際性挑戰,應提早採取因應對策,否則將會與國際脫軌,其下場可想而知。
三、由於公共工程事涉專業領域甚廣,因此結合不同專業領域中具有數十年經驗豐富之專家會審,可以避免甚多設計上的盲點,將設計理念及分析方法完全攤在陽光下接受審查及檢視,此與行政院游院長所主張的政策「全民監督」之施政理念不謀而合。
四、將高科技之新穎性設計概論及內涵,透過精密的電腦分析及外審制度,適時植入金額甚為龐大之公共工程,一者可以減少因保守設計所造成的資源不當之浪費情事發生,二者亦可以提升專業設計能力,藉由相互觀摩與合理之競賽準則,予以落實;而且外審之費用佔總工程費之比例微乎其微,然其所創造出之效益卻無法估算。
綜上所述,政府有責任建立良好的執業環境與合宜之審查機制,朝完全競爭之自由市場機制邁進,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許台灣有一個美好的未來,讓公共工程之設計能夠朝永續性及未來性的領域邁進,相信此結果將會對其注入一股新的生命活源及動力,噴出更為甘泉的火花,由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共同分享此豐碩的果實,實為吾人所樂見。
雲南深度攝影登山十日之旅
(昆明.大理.麗江.中甸.德欽)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野營社、攝影社、登山社
活動時間:91年10月11∼20日
領 隊:黃武雄0931133437、梁詩桐0911327699、李裕寰0932319119
簡茂洲0958306078、黃木發0910120294、馬俊強0937088832
費 用:43,000元/人(刷卡加2%),參加人數限35名;本會會員旅遊補助於年終結算;以年度預算額度內統一平均分配,會員每人每年得接受公會補助國外自強活動乙次,報名前常年會費未繳清者,概不補助,參加之會員眷屬,請全額付費
洽詢電話:(02)8961-3968轉143楊如玉小姐,9月13日報名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