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7期】社論主筆:林瑞棋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提升工程技術與品質是人民一致的願望

工程災害可分為天災與人禍,天災係指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之災害,人禍係指人力可以防止而未事先預防之災害,無論天災或人禍,對國家社會將造成嚴重財產損失,資源大量浪費,與人民死傷,家園破碎的慘酷悲哀,而延伸出各種各類的社會問題,與經濟成長衰退問題,因此,工程主管官署應盡速釐定健全之工程法令與工程標準規範,並嚴格落實執行;工程從業人員亦應堅守工程專業技術之智能與道德,為國家社會與人民貢獻服務,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對於天災與人禍所造成災害之界定,應該可以明確釐清,但往往受到「政治」之介入「專業」而造成混淆現象;以公元1999年集集大地震為例;在災區縣市鄉鎮,其學校、縣政府、鄉鎮公所等公共建築物之倒塌破壞約為30﹪,較民間建築物之7﹪更為嚴重,但政府竟然以緊急命令調動軍工迅速加以毀屍滅跡清理,而未交予司法單位會同專業技術者逐一抽樣拍照留下記錄,於事後核對原設計圖說,以釐清天災或人禍責任歸屬,而一律歸咎於天災,平白消失提高工程技術與品質的改革機會,也鬆懈了政府官員,工程從業人員與營造業者的警惕作用;在如此嚴重地震浩劫後,最令人憂心者,台灣的工程技術與品質希望提升,可自正在立法院審議中之「營造業法草案」看出端倪,工程主管機關對自己研訂法案毫無堅持魄力與信心,而放任工程界各團體巴結立法委員角力鬥爭,主管機關尚且以和事佬姿態見風轉舵,隨時提出法案修改說帖,完全拋棄提高工程技術與品質。

為杜絕工程災害之不斷發生,工程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應儘速落實建築法第十三條:「設計人與監造人」分開,而由不同專業技師負責監造複核設計圖說之錯誤、疏失或草率之弊病,在施工前加以防範,更應該禁止大專院校教師利用學生從事設計業相關業務;對於施工之錯誤、疏失或草率可能造成之工程災害,政府應對「營造業法」之立法重視,鼓勵營造業者合併擴大經營規模,健全財務實力,摒棄工地主任代替技師執業,落實人照合一,技師常駐工地指導。提升營造業者工程技術與品質要求。今年101日,公共工程專業技師設計與監造簽証全國土木技師殷望全面提升工程技術與品質,迎合人民一致的願望。

 

交通部修公路法規避「公共工程技師簽証規則」?

﹝本報訊﹞交通部於今(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研商「公路法」工程類條文,結論之一是將公路法第三十三條:「公路路線設計及工程標準之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修正為「公路路線設計等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此點與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由內政部定之。」意義是相同的。

 但該會議結論又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公路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其規畫、設計、監造、養護等業務,由各該公路主管機關依法進用人員自行辦理,並不受技師法簽證規定之限制。如委託民間辦理者,應由依法執業之相關技師實施專業技師簽證。」

 其理由說明為:「依公路法立法精神,各級公路之修建、養護、管理為各級公路主管機關之職責,公路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等均有規定。因此在各級公路專責機關組織法規中,亦將公路之規畫、設計、監造、養護等工作,明訂為其應辦業務,且規定須依公路技術規範辦理,並依法進用眾多之工程技術人員。故明定公路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其規畫、設計、監造、養護等業務,由各該公路主管機關依法進用人員自行辦理並不受技師法簽證規定之限制。但發包辦理則不在此限。」

 經訪問工程界先進表示,建築法亦規定建築技術規則由內政部定之,但建築法第十三條中同時亦規定「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並未規定「由各該政府機關依法進用人員自行辦理,並不受建築法之建築師或技師簽證規定之限制。」蓋政府單位進用人員均為「依法進用」,豈有「違法進用」之理?況目前政府改造朝行政與技術分立的原則進行,各項技術工作均儘量委外辦理,公共工程牽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豈可由未經國家考試詮定之專門技術人員辦理?且各項相關法律如水土保持法、下水道法、立法院審查中的溫泉法、地質法,均未規定有關規畫、設計、監造工作可以由政府單位不具技師資格者辦理,盼交通部能懸崖勒馬,撤銷增訂公路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的條文。

 

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招標案

不應要求技術顧問機關繳交公會會員證

﹝本報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陸續接獲會員電話反映,目前部份單位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等招標案,技術顧問機構欲參加投標者,必須加入該類機構之公會為會員,否則拒絕其投標;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據此行文台北縣政府聲明此事不符公平正義原則,請台北縣政府儘速處理之。

 函文內容主要為建請縣府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辦理各項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招標作業;行政院頒布之「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中,尚無技術顧問機構必須加入「公會」始得承接業務之規定;且縣府轄區亦未成立該類型之相關公會。而省公會會員中依「技師法」及「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規定,自行設立工程顧問機構者為數眾多;縣府上開作法似嫌欠妥,已損及技師依法執業之權益;為符「合法治國、依法行政」之原則,請縣府迅賜依法取消以昭公信,而維法治。

 省公會接獲會員反映,經與公會法律顧問研析,表示此條件限制似已逾越法律容許範疇。

 台北縣政府表示,其辦理之採購案,皆依法辦理且亦適時依法令之修改而配合修訂招標文件,尚無省公會會員所陳述事項,如省公會會員之反映內容係縣府所屬機關之採購案件請儘速通知台北縣政府,提供具體之採購案,以憑處理,縣府當盡督導之責。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英國顧問業與台灣建築師積極佈局西進大陸

熊彬成 博士、拱祥生 技師

中國正希望各界參與2008年之奧林匹克運動設施的設計案,根據北京奧林匹克組織委員會(Beijing Organism Committee for the Olympic Games)的規劃,設計的合約將會在今年底前發包,而實際的施工時間將會從20037月開始。初步估計這些運動設施及奧運村將耗資一百億英鎊。北京奧林匹克組織委員會希望規劃興建的新設施可以在2006年年中興建完成。

設在北京的32個奧運競賽場地中,19個將是新建的場地,其中包括可容納80,000人之國家運動場、18,000座位之室內運動場及18,000座位之游泳池。當然對於現有之13個運動場也將會進行加強及設備更新。主場地北京之外,將在青島的碼頭興建690公尺長之水道以進行奧運划船競賽。足球賽的場地則預計在天津、瀋陽及上海等地興建。中國當局亦計畫進行基礎設施的改善,包括道路、鐵路及輕軌捷運、供水設施、廢水處理及廢棄物管理計畫等。

為了完成上述計畫,除了尋求國際設計專家的協助外,亦需要專案計畫的財物及管理技巧的幫忙。

為了爭取上述之計畫,至少超過20個英國公司參與英國海外貿易促進協會與英國建設部在北京爭取服務之機會。

雖然我們與大陸並無法透過官方之管道,進行類似的遊說工作,但是與我們背景相近之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亦透過公會之名義進行業務之拓展,並建立資訊管道,同時轉知台灣之建築師。台灣省建築師公會認為不能用台灣一島之想法,去面對大陸之工作。單槍匹馬,將會使風險提高,也增加相對之困難度,團隊才有成功之機會。

根據上述英國顧問業及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之經驗顯示,積極參與大陸的相關建設工作,亦為拓展業務相當重要的一個方向,當各科技師為業務重疊而發生爭執的同時?謹慎地西進大陸,未嘗不是一個可積極嘗試拓展業務之方向。(部分內容摘錄自英國New Civil Engineer與營建知訊)

 

我有話說

贗架∼鷹架之我見

李宏榜 技師

先後拜讀本刊「我有話說」專欄刊載傅家齊技師「鷹架乎,贗架也」及陳朝文技師「鷹架就是鷹架,非贗架也」兩文(分別參見技師報286287)頗饒趣味,不禁興起:「我也有話說」!謹抒管見,就教於二位工程先進。

查「鷹架」一詞,在我國歷史上,由來已久,攷諸史策,宋代司馬光(10191089)於其所著書儀中有云:「挽重物上下,宜用革車,或用鷹架」、鷹架者,「匠人建築房屋所設之木架也」(參見中華書局出版之〝辭海〞及商務印書館出版之〝辭源〞)。由是可知,我國在九百年前即已有鷹架之名稱。傳之近代,由於橋梁、隧道以及房屋建築等工程施工技術之進步,故亦廣泛應用於土木工程,且鷹架本身在應用材料及技術上之突飛猛晉,尤多興替。

鷹架(一名腳手架或稱施工架)有兩個英文名詞,除一般常用之scaffoldscaffolding外,另一即為本文所討論之〝Falsework〞一詞。(筆者按:Falsework係一整體字,不可分拆為False Work兩個字解讀,287期文中內容有誤解。)此兩個英文名詞,詮釋意義幾乎雷同,並無軒輊。(參閱旺文書局出版之〝牛津當代大辭典-The New Oxford Illustrated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及遠東圖書公司出版梁實秋遠東英漢大辭典-Far East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等各大辭典。)惜民國四十八年由國立編譯館編訂並經教育部公佈之〝土木工程名詞〞一書中,未將〝Falsework詞解〞一併納入,似有遺珠之憾。

傅技師家齊先生為筆者曩任職省公路局時老上司,學養兼備,人所共仰,其文中欲為〝贗架〞(Falsework)正名,探根究蒂,意多擇善固執,即此一端,當可窺見其為人及治學態度之一斑!根據其文中敘述〝頓悟〞時指出〝Falsework〞一詞,譯為〝贗架〞,係「十九世紀末葉詹天佑那一輩留美工程師的傑作,不幸使用若干時日之後,卻被一位胸中墨水不多的繕寫人員誤繕為〝鷹架〞。從此這一錯,就錯了一個世紀…」云云。

查「贗架」之譯名,在近一般工程專刊及英漢大辭典中鮮有刊列,唯最近在東華書局1996年英漢大辭典中(The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查出確有此譯詞,雖僅簡單詮釋寥寥數字:「Falsework(建)腳手架、 架。」(筆者按: 架即「贗架」, 為贗之俗字),已足證當年工程界確曾一度引用此一譯詞。

語文詞彙之形成及流傳,乃自然發展之歷史文化產物,應視大環境社會之信受度而定。「贗架」一詞,既經詹天佑一輩前賢闡發倡導於前,復獲東華英漢辭典編著者等當時文化界名流鼓吹宣揚於後,理應登高一呼,萬山廝應而獲得社會廣大迴響,竟乃僅在短短一個世紀內即遭幾乎失傳之厄運,其故安在?個人認為絕難諉過於一位區區繕寫人員之「誤繕」而屈作千秋文化罪人,實則應歸咎于此譯詞在文字上過於冷僻艱澀,而在語言上又不及一般習慣性稱呼「鷹架」之較易朗朗上口;而且又為日常罕見少用之〝工程專有名詞〞,益難普及於社會而為大眾所樂於接受,所謂「陽春白雪,曲高和寡」,自古已然,其理甚明;而況「鷹架」之名稱,乃九個世紀前之傳統產物,深入人心,一般均已耳熟能詳,典籍之應用,亦早已根深蒂固。今欲以新名取代舊名,而曰「正名」,談何容易?愚見不若呼籲工程界有識之士暨教育界高層共襄盛舉,將「Falsework鷹架、腳手架…」補刊於經官方公佈之「土木工程名詞」及各大英漢辭典中,以與現行之「scaffoldscaffolding鷹架、腳手架…」英漢釋義,並列共存,如此似較簡單易行。不僅可逐漸獲致工程界普遍共識,且亦可傳之千古而不朽。芻蕘之見,謹就教於傅、陳兩位先進,並請土木工程界諸位技師先進惠予教正!

 

受聘技師提昇形象積極參與施工此其時也!

響應「受聘技師的吶喊」

王 濱

茲閱91727日技師報294期第2版,刊有朱煌林技師的高論確值同情,本人雖非受聘技師,但為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創始會員,看到了這麼多會員受此屈辱,深感公會應該要更硬起來了,尤其91724日奉邀參加了技師執業講習研討會,擔任執業講習(一)受聘一節主講人,更深切瞭解目前受聘技師執業之困擾,尤其有人不拿技師當技師看!(至少在執行時態度可以和靄親切些),對技師的形象的確打擊很大!

不過技師何不趁此契機與主管機關合作,促使營造業遵守法令,尊重技師之專業、積極使之參與施工,這樣一方面可以提昇技師形象,一方面亦可提昇工程之品質,當然權利與義務應該相稱!合理的酬金豈可無下限!

在研討會上經過檢付下列幾點可建請公會向主管單位交涉:1.如營造業承攬工程過多金額過鉅時應責令其加聘技師,但應分別負責某一工程,不必所聘技師集體簽證負責。2.受聘技師無施工業務期間不應限制其出國考察等短期假期。3.受聘技師在施工業務期間應有代理制度(老師官員均有,即技師在短期不能上任時得另聘無施工業務之其他技師代理)。4.在營造業法未完成前,營造業管理規則僅係行政命令,其對技師之各項限制或處分是否有效值得商榷!。

 

達娜依谷自然生態保育公園健行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南區登山社

時  間:9191(星期日)

費  用:750/(12歲以下650)含車資、早午餐、門票、保險

集合地點:0700四維國小大門前(台中市文心路四段與北屯路交叉口)

行程內容:台中→嘉義→觸口→山美→達娜依谷自然生態保育公園

領  隊:梁理事詩桐0911-327-699,黃社長木發0910-120-294,李副社長杰0932-519-094

洽詢電話:(04)2230-2778,傳真(04)2235-1956822(星期四)報名截止

注意事項:費用請於報名時繳清;帳號641-20-0057380華南銀行赤崁分行,戶名「李威賢」。凡繳費後恕不退款,社員補助於活動後撥付(會費及常年會費未繳清之社員不予補助)

達娜依谷自然生態保育公園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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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從營造產業的發展歷程

談台灣土木工程未來的發展趨勢()

胡偉良 技師

三、政府對提昇營造業競爭力應有的做法

1.政府應將輔導及提升產業競爭力納入政府採購考量:像是提供一個較穩定的中長期公共工程釋出方案,告知業界釋出公共工程內容,逐步提高部份特定工程之投標資格門檻(像是ISO之類的品質驗證需求、財務能力需求、工程人力需求…)、招標條件中加入獎優懲劣措施、對於廠商在研發、自動化、環保等方面的投資給予稅捐減免、對新技術及新工法的應用在價格不高於代替品的條件下多予採用…等納入政府採購考量,均會有助於提昇業界的品質和技術能力。

2.鼓勵國內外廠商聯合承攬:因應營造市場全球化之趨勢。讓國內外廠商透過聯合承攬,自行選擇合作對象,資源互補、以合作代替對抗。而國內廠商也有機會學習國外廠商的優勢,提升自己的競爭能力,取得機會進軍國外市場。另方面也可以藉此滿足我國在進入WTO之後的開放國內市場承諾。

3.學研單位之研發方向與產業需求做有效結合,構建產官學研合作之機制:為改變目前研發成果淪為存查了事的資源浪費現象,有必要讓廠商參予研發工作,並讓廠商及政府支付適當比例(廠商部份亦不應大於總需求經費的一半)的研發經費,這樣有了廠商的投入,才能使得研發結果真正切合業界的需要。

4.由政府提供資源來協助及輔導產業提升競爭力:由政府提撥小量的公共工程支出預算的13%做為協助及輔導產業提升競爭力的基金,相對必可產生公共工程支出降低23成的效益結果,同時因為國內業者的競爭力提昇,國內業者市場佔有率將可提昇。

5.鼓勵最有利標、D&B(設計施工結合)及統包制度的推動和結和:其中最有利標之推動,應改變目前的價格固定方式改採綜合評比,以免最有利標淪為不肖白道綁標的工具。

設計施工結合及統包的招標方式,都有助於提昇業者的技術和競爭能力,也有助於減少傳統設計、施工分離所造成的重覆和浪費,應廣為推廣及應用。

6.改善契約制度,建構優良技術的流通環境:建立有效利用創新及革新技術取向的市場機能,獎勵廠商多利用優良的技術,以建構優良技術的流通環境。類似工程會在近期頒佈的替代方案實施方法就是這種做法的良好案例。

7.建構淘汰不良廠商的制度及機制:不良廠商代表著不良工程,缺乏不良廠商的淘汰制度,將使得不良廠商無限制參與工程投標的機會和權利,並因此剝奪了好廠商的得標機會,造成了劣幣逐良幣的惡果,而工程品質也將難以確保。

當今的採購法雖有罰則的規定,但那些規定都只是亡羊補牢的消極性規定,對於淘汰不良廠商實質的效益並不太大,而一些不良廠商,雖然表現的不適當,但卻未必違反那些列入處罰的規定,因此也不會受處罰或遭到淘汰。但卻會因此對整體工程環境造成不利的影響。

其實,像資格預審、廠商施工能力評鑑、廠商信用能力評鑑,都有其必要性,也有助於建立一個良質的產業環境。否則在像當前這樣一個好壞不分的產業環境之下,好壞廠商一律平等,好的廠商享受不到任何優惠,還要與壞的廠商做不公平競爭,結果好的廠商不是遭到反淘汰就是迫於生存,而轉優為劣,到了後來,整體環境之良窳可想而知。

8.選任有一定任期,具擔當的政務官人選:出身官僚體系的行政官員基本上是政策的執行者,而不適宜擔任政務官的角色,因此應該大膽任用一些出身非官方的政務官,他們在沒有官僚體系的包袱以及較開放的作風下,將比較能有作為,而其作為也較能創新,同時這些政務官亦應對其施政成敗負起完全之政治責任。

9.訂定獎優懲劣的機制:建立廠商評鑑制度。對於優秀的廠商,政府應給予實質的獎勵(標價、財務融資優惠…等);對於不良廠商,政府也同樣的應予懲處。一定要創造一個好壞有別的競爭環境,只有這樣,產業才有向上提昇的機會。

10.政府工程主管部門的再造與整合:整合眾多分散的政府工程部門,集中事權,對於非常態性的業務單位應予縮編,並將業務委外處理。一來可以減少當前政府工程部門間,工作的重覆及資源上的浪費,二來可以針對產業發展所需指定專責單位,專責辦理良質產業環境建置及產業升級相關事宜。

11.營建法規的重建及整合:我國營建相關法規的不合時宜,早已應該做大幅的翻修和重新制訂。像是營造業法延宕十年仍未完成主法,公共工程基本法尚未立法,技師法、建築師法均需因應當前需要加以適度修訂,工程顧問機構管理條例的制定以及眾多施工規範之修正(應依適用範圍及方式重新分類及修正),各法案之間並應加以適當整合,以期能發揮提升競爭力的效益,及避免各項法規間造成競合及徒成某些特定特權階級的護身符。另外,應在法規中明定優惠、租稅減免辦法以鼓勵新技術、新工法的採用及支持民間從事研究發展工作。

12.亡羊補牢,誰能振興營建產業,就能掌握百萬土木工程界的選民支持:營建產業基本上難以多元化及量產,且易受地域及天候影響,原本生產效率就低於製造業,再加上幾十年來惡劣的產業環境,使得這個產業進步不大,一直難以擺脫勞力密集的特性。因此從業者眾(相關從業人員近百萬人),但是從事直接勞動的基本勞力卻相當缺乏,近年來的市場停滯現象更造成中、下端不少從業人口的失業和流失。進入WTO之後,外國廠商挾其技術、財力及管理的優勢正逐步搶佔國內市場,往後業界將面臨更大的生存壓力;這個時候政府再不痛下苦功,振興產業,不多久,這個產業終將整個潰敗,甚至淪為外商的代工小包。這種現象再不改善,經由學校育體系培育的大量中堅人力,將因找不到適當的就業機會而變成無用武之人,並因此形成教育浪費及衍生社會問題。

這個產業「一流造價、二流人力、三流品質」的譏諷,並非無中生有,一流的造價、三流的品質,代表當中有不少的資源被中飽私囊和浪費,二流的人力代表經過教育體系訓練的眾多中堅人力,並沒有被善加利用和業界的技術層次不高。這些都是有為的政府可以輕易加以改變的現象和可資運用的施政空間。因此,我們期盼主政當局能夠考量國內營建市場的整體問題,並結合這個產業在近期的發展趨勢和方向訂定良策,相信這樣的做為應該是很容易見到成效,和獲得這個產業的民心和選票的。

結語

俗語說得好,「知己知彼,百戰百勝」,這句話也同樣的適用於每個從業人員的事業規劃。因此,做為一個營造人有必要了解這個產業的發展趨勢,進而把握自己努力的方向,才不致於因為錯估情勢,而使得努力變成徒勞無功。

週聞輯要

84日∼811日本報訊

w下水道「大修」技師權益受到重視

為減少污水下水道建設之用地徵收阻力,提高全台接管率由17﹪至30﹪的目標,營建署於日前擬具下水道法修正草案,將准許提供土地興建下水道之地主,採取聯合開發的方式,在其下水道之上方興建大樓作商業用途。

 草案中對於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於申請建築執照者必須規劃專用下水道設施,此規劃設計案必須經過預審通過後方可取得執照;修正案中亦明訂下水道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等應由相關專業技師辦理;再者,為維護工程品質,污水下水道之用戶接管工程應由登記合格之承裝商承接等。

w山坡地開發核准權十公頃以下擬下放

營建署於91.08.06召開「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修正會議,擬朝簡化行政作業流程方式處理攸關作為公共設施、公用事業、慈善、社會福利、醫療保健、教育文化等用途之山坡地,其核准權擬下放至地方政府。

 此項少於10公頃之山坡地之核准權往昔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來為因應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負責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之責任,然而此項之審議原則仍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後函頒各地方政府。

 由於「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修正案屬行政命令,因此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即可實施。

w民間設置土方銀行規定有所依循

為解決日益嚴重的棄土問題,內政部營建署於日前擬定設置規定:都會區面積須達一公頃、山坡地則為三公頃以上,但是經地方政府核定者不受此限。

 內政部長余政憲於日前主持營建廢棄土處理會報時強調,剩餘土石再利用的重要性,他同時指出,其設置規定應有別於一般廢棄物處理場,政府祗要在政策上朝積極有效管理的方式規劃,未來官方、民間設置土方銀行應建立全面管理機制,中央之定位為指輝調度的角色即可。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各公會理事長聯袂拜訪台北市政府高層

歐副市長同意一個月內考慮恢愎施工計劃審查機制

﹝本報訊﹞91.08.05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余理事長邀請土木、結構、環工、大地等技師公會理事長於上午1100拜訪台北市政府,建請市府儘速恢復辦理施工計劃實質審查機制,以確保施工品質,減少工程施工期間發生意外災變之機率。本次會議由歐副市長親自主持,工務局長陳威仁、建管處劉處長、副處長、總工程師等市府首長、官員亦全程與會,各公會代表包括余烈、施義芳、蔡榮根、楊賢德、余榮生、高正人、李金陵、范綱智、洪正雄、周子劍、呂震世、黃武雄、洪啟德、王欽璋、簡茂洲、陳清展等共十六人。

由余理事長草擬並由土木、結構、大地、環工等各公會理事長共同具名之陳情文內容為:

建請馬市長、歐副市長考慮恢復一定規模、具危險性工程『建築工程施工計劃說明會』之專業審查機制,取代報備即予核准未作實質審查之舊習;以維護高層大樓、重要工程、山坡地開發或市區深開挖等具危險性工程施工安全,降低施工階段災變發生機率,確保公共安全。

一、近年來,大台北地區施工中工地發生多起不幸事件,如三三一地震台北金融中心塔型吊車倒塌、台北市鄭州路地下街災變、台北市濱江市場地下室開挖災變、士林百老匯地下室開挖災變、三重重新貴族湧水災變,乃至多起山坡地社區土石流事件,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重大損失。

二、八十九年一月廿八日下午兩點各公會理事長拜訪馬市長,向市長報告經各公會一年多來努力已協助工務局草擬完成『台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劃說明會暫行作業原則』,希望儘早付諸實施,以取代查稅措施。

三、八十九年四月卅日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正式訂頒該作業原則,並規定自八十九年五月一日開始實施。

四、八十九年五月六日台北市工務局與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共同舉辦施工計劃(審查作業原則、方式)研討會,李前局長鴻基先生親赴公會致詞,並鼓勵參加研討會之壹佰多位即將參與(審查)之技師。

五、試辦半年後,經工務局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及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一日邀各公會檢討成效,一致認為對確保施工品質及減少施工災害成效良好,應予繼續推動。工務局並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正式頒行「台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劃說明會作業原則」。

六、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陳威仁局長在未事前邀請各公會研商情況下,卻突然發函各公會,通告該施工計劃說明會作業原則自即日起廢止,令各公會一陣錯愕,前任工務局李局長發函各公會表示『對於確保施工品質及減少施工災害成效良好,應予繼續推動。』在瞬間竟成為一項『錯誤的政策』,令人不解!

七、各公會理事長主動要求拜訪工務局陳局長,工務局乃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召開由陳局長主持之座談會,惟陳局長仍堅持『廢止』之政策不變。

八、同樣情況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亦向台北縣政府遊說,欲取消此項「審查機制」,經台北縣工務局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邀請各公會召開檢討會議,會中一致決議雖有建築開發業者一些不同意見,但為確保公共安全、降低施工災變發生機率,仍應再委請各專業團體繼續辦理『施工防災計劃說明會』,當日工務局長並表示已將此規定納入即將送請台北縣議會審議修訂之「台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暨自治規則」內,一併完成法制程序。

各公會理事長懇切建議:

馬市長、歐副市長責成工務局儘速恢復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計劃說明會」,進而考慮將橋梁、隧道..等「土木工程」納入,以期減少施工災變發生機率,確保公共安全。

歐晉德副市長在作會議結論時表示,技師的權責必須明確,從規劃、設計到施工均須建立起技師的權威性;當規模達一定程度、具危險性的工程之施工計劃書,建立複審制度,對確保施工安全有很大幫助,必須儘快去實施,刻不容緩。但必須考慮三項問題:1.審查所需時間應交待清楚2.訂定審查費用之標準3.專業責任之釐清。

歐副市長、工務局陳局長等在與大家充分討論後,同意一個月內考慮恢復施工計劃審查機制,但請建管處近日內密集邀各公會就前述三項問題討論定案。

省土木技師公會為因應實際需要,除辦理兩次召集人執行研討會外,將重新調查有意參與審查機制之技師專長,至於專長分類方面,經研議將分高層建築、鋼構、深基礎及地工、山坡地開發及公路隧道橋梁等五大類,各項專長經審查合格後除列入公會人力庫作為輪派依據外,並報縣市政府核備,以提昇審查品質及功能。

工程會郭主委視察南化水庫與高屏溪攔河堰聯通管路工程

並公布上半年一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績效

(本報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郭主任委員瑤琪上月底在行政院院會中報告「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九十一年度一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上半年執行績效。院會中游院長對各部會之努力表示肯定,並期勉下半年繼續發揮團隊精神全力以赴,期能於今年底以前再創公共建設執行佳績。

 郭主委表示曾於726日率同仁實地瞭解訪查經濟部水利署所辦理的「南化水庫與高屏溪攔河堰聯通管路計畫」,其瞭解情形如后。

 雖然高屏溪欄河堰工程已於八十八年九月完工,惟枯水期受水權及水量限制,現增建與南化水庫之聯通管線,則可於豐水期利用高屏溪攔河堰取水至南化水庫蓄水,枯水期再由南化水庫放水供應台南、高雄地區,計畫開始施工聯通管路工程完成後,預計可增加南部地區每日五十萬噸的供水量,不但有效紓解南部地區長期缺水的問題,同時也可大幅改善高雄地區的水質。

 郭主委進一步表示,台灣水源豐枯期相當明顯,全省水資源的聯合有效調配,甚至比開發新水庫來得重要,南化水庫與高屏溪攔河堰聯通管路工程計畫一旦完工,可以穩定供應南部地區的用水,而更重要的是可以改善大高雄地區的水源水質,所以不但南部民眾高度關切,游院長上至總統都極度重視,已指示務必提前於九十二年十月底前完工(原計畫是92年年底完工)。

 郭主委進一步指出,本計畫截至七月十五日止,累計預定進度為29.61%,累計實際進度為27.84%,落後1.77%,較六月底落後2.4%已有明顯改善。本工程攸關民生、工業用水之供給甚巨,而土地徵收問題則是影響工程進度的主要關鍵,請經濟部水利署及交通部公路局同仁,務必排除困難積極趕辦,在既定時程內完工,並發揮預期效益。

 此外,郭主委並要求工程會同仁全面管控工程進度,每月將實際執行情形報院核備,她則會親自與經濟部長及交通部長密切保持聯繫,以解決跨部會的問題。

 郭主委一行人曾於簡報後前往「南化水庫與高屏溪攔河堰聯通管路計畫」位於高雄旗山鎮之導水幹管第八、九段工地視察,除實地瞭解工程進行狀況外,並慰問水利署及承包商等人員為克服問題所投注大量心力之辛勞。

 郭主委最後再次強調,有效儲備及開發水資源計畫是台灣亟需面對解決的問題,本計畫仍請經濟部等各相關單位同仁做好心理準備,一起奮鬥,務必在期限內完成並保持工程品質。

 上述工程從南化水庫施作連通管沿公路邊至高屏溪攔河堰,長度計58公里長,採用2600f2800pccp管及3000f壓力鋼管,沿途有數座水管橋及減壓池、監控站等共分22個工程標。目前四標施工中工程皆是水管工程,其餘16標將分別在今年1011月內完成發包工作,總工程費約需新台幣玖億壹仟柒佰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