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6期】社論主筆:周子劍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向下沈淪的技術顧問機構管理條例草案
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會期,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在今年的五月廿日審查技師法修正案,各技師公會在五月十九日才得知第二天要審查技師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的技師法修正案,除了配合行政程序法的實施而修正相關條文外,另外有一條非常重要的條文修正,就是第六條第二項改成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技術顧問機構之組織型態、許可與登記之條件、撤銷、廢止、收費基準、營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
各技師公會唯恐該修正案通過後,公共工程委員會可能會用迅雷不及掩耳之手段,以黑箱作業方式迅速修改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取消負責人不必由技師出任的條款。於是各公會立刻分別向立法委員陳情,表示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攸關工程品質之提升有重大影響,如果要修改,必須提昇至法律位階。立法委員也瞭解事態嚴重,支持各公會的意見,通過維持第六條原條文不變,其他條文則以「配合法律條文一致化」的原則修正之。
在七月中旬,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了「技術顧問機構管理條例草案」請各技師公會表示意見,該草案果不出所料,取消了原管理辦法中,董事長或代表人、總經理、負責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技術部門負責人及執行業務之計畫主持人均應由執業技師擔任之規定,改成任何人只要請三位技師或建築師即可開設技術顧問機構。其弊病為負責人可以指使技師以降低成本獲取最大利益而不顧品質良窳,事後卻可以不知情而卸責。管理條例草案使時光倒流,謂之向下沈淪。
另外為了向建築師示好,將管理辦法中的執業技師改為專門技術人員,同時納入建築師及消防設備師。可惜建築師要做自己的主人,對此「美意」並不領情。據悉多位建築師也希望事務所公司化以擴大規模,已在研擬建築師版的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或條例,其神聖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則即負責人必須由建築師擔任,故不願被納入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技術顧問機構管理條例。
依據工程會網站上公布的九十一年度公共工程各機關標案金額統計,一共是伍仟二百二十二億元,但內政部營建署即佔三仟七百六十億元,佔全部金額百分之七十二,其中大部份是非建築工程。但如果建築師設立技術顧問機構後並且聘僱技師後,全國公共工程百分之七十二以上的業務可能就被建築師獨攬,剩下的百分之二十八才輪到技師。要是技術顧問機構負責人非技師的條款通過後,技師還是淪落到為人作嫁,可能以後連機車都買不起,只有安步當車的份。
因此技術顧問機構不論其擁有多少位技師,其負責人應由技師擔任,即無庸置疑。
台北縣完成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本報訊﹞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在邀請產官學各方代表多次會商後,以台北縣「建築管理自治規則」為藍本,依據地方自治的精神,完成台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該草案在縣議會審查通過後,對於建築法規未明定之有關部份,如施工安全、維護山坡地安全、增進城鄉風貌、資源再利用及推動建築管理資訊化,得以自治精神加強建築管理。
台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著重建築管理、施工管理、使用管理。在建築管理部份,台北縣是全國第一個推動推動建築管理資訊化系統的單位,受到全國各縣市建管單位的推崇。該條例明定起造人在申請建築執照時,須檢附電子圖檔,以建置完整建築管理資料庫,供民眾查閱。
同時為解決鄉鎮市公所部份建管人員不符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考試及格與三年經驗之規定,將以往授權由公所核發之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之建築物改由委託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術團體審查。同時對地質敏感地區及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申請案之地基調查報告資料,由縣府委託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審查。
在確保工程品質方面,技師公會與建築師公會代表對於誰應該對建築物品質負最大責任,曾有熱烈討論。最後條例中要求承造人應辦品質管制,監造人應辦品質查核,起造人應辦品質督導。另為防止建築工程發生施工災害,對設置施工防救災委員會,辦理一定規模以上建築工程之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及施工防災追蹤會勘工作予以法源依據。
建築物在使用後,如果所有人或使用人進行建築物之修繕行為,未發生達建築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修建」之定義時,依建築法之規定是不需要請領建造執照的。可是對建築物進行樑柱、牆壁、樓梯、褸她板、屋架或屋頂之修理、拆除、配線穿孔。結構補強或其構造、位置之變更等修繕行為,往往會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或損及抗震能力,為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別規定類此行為之許可程序。
為輔導山坡地住宅社區居民之自我防救災觀念、建立社區基地地質構造與水土保持安全勘查及自我撿視之機制,以減少地震、颱風之災害特擬定山坡地安全維護管理條款。
條文中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山坡地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委託專業技師製作安全管理維護手冊,向縣政府備查,同時應列入產權移交。並且需製作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每年定期向縣府備查。
至於建築物在遭受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故後,或產生危及公共安全情況時,建築法雖明訂主管機關應通知所有權人或佔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甚且主管機關得予以強制拆除。然而對於建築物是否達「有危公共安全」之要件,目前並無相關法令或標準予以明確規範。因建築物之拆除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甚鉅,故在條例中明定建築物安全鑑定,修復補強,拆除等各階段應辦事項及原則,以為憑據。
另為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在條例中明定當事人應委託相關專業機構辨理安全撿查、評估或鑑定。再依結果之建議,辨理修復、補強或拆除事宜,故在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通過實施後,相關專業團體將負起很大等責任。據縣府官員表示,專業人士應依據專業,審慎辦理自治條例需要專業意見之項目,避免模擬兩可之結論,以建立專業人士之公信力。
週聞輯要
7月28日∼8月4日本報訊
w高縣鳳山溪東門古蹟段整治,脫離淹水夢魘
遇雨即淹的鳳山溪東門古蹟段整治即將完工,附近居民可望脫離淹水夢魘。高雄縣長楊秋興31日前往勘查相關整治工程,要求施工單位儘速完工,以改善鄰近地區水患,並配合古蹟維護,讓兩岸景觀成為鳳山文化新景點。該工程主要內容是將河道斷面由15公尺拓寬為26公尺,範圍為東福橋以上160公尺,工程費3100多萬,連同土地徵收費用,總數高達1億6仟多萬,89年9月動工。
w台南縣長蘇煥智將調整增加縣府重要局室
蘇縣長指出,縣府工務局和建設局權責重疊,應把工務局改為公共建設局,建設局改為經貿科技局,以產業發展為導向,城鄉發展局則設城鄉景觀設計課,專職規劃設計。他表示縣府將合併建設局觀光課及農業局森林保育課為觀光與保育局,管理縣內烏山水庫、曾文水庫、虎頭埤等諸多景點;目前全國僅南投縣政府設有觀光局,觀光與保育局則是全國唯一。他說,重視保育的目的是生態觀光,有觀光收入才能讓保育永續經營,同時符合中央政府當前的政策。
w高鐵台中站動工
高鐵台中站於7月底在烏日鄉工址舉行動土典禮,台中站是繼桃園站後第二個動工車站,工期預計四十個月;高鐵台中站為高架車站結構,共有六軌道與二個島式月台,該站規劃以高架人行通廊與台鐵烏日新站及捷運綠線G17站銜接共站,主體有地面層、二樓大廳及月台層,目前全省六個站,已決標者有桃園、台中、嘉義和台南四個站,新竹和左營仍在審標中,預定年底前決標,高鐵全線預計94年10月通車。
w清水國小補強,文化古蹟維護為其重點
台中縣縣定古蹟清水國小,全國第一宗校園古蹟,不過因禮堂和三間教室遭白蟻蛀蝕,不能使用,文化局委請成大建築研究所展開「清水國小資源調查研究與修復計劃」,經召開期中簡報,地方文史團體強調未來的修復,除了古蹟本體須重視原味,建築群落所形成的「空間」亦應強調,其屬古蹟整體的一部份,應予保留。清水國小肇建於1987年,為當日人為使台灣人學習日本語而立,至今學校大門及園區仍保存著歷史原味,ㄇ型教室建築設計精細,英式磚砌手法為當時期典範,通風口、防蟲網等設施,都是人性化考量,ㄇ型設計即是為了通風考量,可以節約能源。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患牙周病的橋-高屏大橋
朱煌林 技師
高屏大橋就像維繫南部經濟命脈的巨人,每天吞吐著數以萬計的車流,在偉大的背後卻潛藏隱憂,不幸的是巨人患有難以啟齒的牙周病,這些患有牙周病的橋墩令巨人吃足了苦頭,約兩年前才開刀治療未拔牙前又再近日拉起警報舊病復發,健康情形令國人捏一把冷汗。
在巨人的身上能看到的不少問題,他的兄弟-就住在上游橫跨荖濃溪連結高樹和美濃的高美大橋有著和他一樣的問題。對全省橋樑而言這種橋墩裸露的情形似乎成了傳染病,目前台灣類似高屏大橋基樁裸露的橋梁全省有十幾座,基樁裸露超過五公尺以上,潛伏斷裂的危機,如大安溪橋、大度溪橋、大甲溪橋、溪州大橋、中彰大橋、自強大橋、頭前溪橋等實值得國人憂心!
政府為高屏大橋做了「牙套矯正」,以護基及護床工法保固補強橋墩並取締非法砂石場盜採的行為,期待攔住一些泥沙並避免繼續流失。這種橋墩裸露的病因就是當上游溪水沖刷而夾帶泥沙往下游時,在每一處溪水會留下一些泥沙並帶走另一些,產生一種平衡狀態,所以河床會維持穩定的高度。當橋墩附近的沙被流水帶走了,而上游來的水並未帶來適量的泥沙填補,日積月累後橋墩及附近的河床就會逐漸下降,產生橋墩裸露支撐力下降的情況,就好像是患有嚴重牙周病的牙齒,隨時會動搖而跨下。人類的牙周病由牙醫來對付,橋墩的牙周病則依賴專業技師來治療。
該如何治療?首先必須瞭解國內橋樑的十大主要病因:(1)河川砂石過度開採,河床流失,造成橋基裸露。(2)垃圾堆積減少河道面積加速沖刷作用,影響橋基安全。(3)河川上游施作水壩及各種截水設施,改變河砂平衡作用。(4)超載車輛過度使用,橋面版經常因損毀而造成損害。(5)沿海地區橋樑腐蝕嚴重,造成橋樑結構不安定。(6)超抽地下水引起地層下陷,致使下游坡度擴大,增加沖刷作用。(7)橋樑設計經費過低,抄襲現象嚴重。(8)國內橋樑設計主要採用簡支型,常因橋墩過多致防礙水流。(9)國內橋樑設計常未認真考量河床保護及抵抗基礎流失的問題。(10)橋樑預警工作及管制措施不被支持。
橋樑的病因正反映國內老舊橋樑汰舊換新之問題,建議政府應採取治本的方法,以宏觀的思維尋求各部會及跨縣市的合作,共同解決橋樑的沉苛積病,加以檢測並以中長期對策因應改善現有問題。例如(1)建立橋樑安全分級制度,並訂定預警措施。(2)同時訂定橋樑橋基保護施工規範,整合河川整治與橋樑保護工作於一體。(3)管制橋樑及河床之不當使用,橋樑部分包括超載、額外承重之管制,河床則包括落實濫採砂石、佔用河床或其它足以變更河床河道等行為。(4)就台灣河川及水文特性重建橋樑設計規範。(5)建立完善橋樑檢測及監督準則,確保舊有橋樑的安全防止意外發生。(6)增加各主管機關橋樑維護費用之編列,採用最佳化決策模式並以之逐年補強全國橋樑受損部分,保障全國橋樑長期的使用安全。
這次高屏大橋預警系統雖然發揮了警示,當橋樑位移變化時達到或超過行動值,立即派人駐守時立即下令封橋攔阻交通等設施,隨時管制以防止意外發生,可證明政府從上次斷橋的經驗中記取教訓後,對於危機處理更加純熟應給予高度肯定。未來期待政府能建立從規劃、調查、設計、施工及營運管理來建立完整資源使用策略,進而落實在各項公民營之開發建設,尤其是監測系統需找對個案有經驗之廠商,不能以低價決標之方式,委託辦理發包事宜,方能提升國家永續發展及國際競爭力。
營造廠技師執業模式之探討
林 樂 技師
近來發生一些營造廠技師因在一個以上的地方上班,而遭到公共工程委員會指正的案例,其謂上班處所只能從中擇一,其理由為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下稱規則)第十八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以定期契約勞工、公務員或開業之建築師任之,並不得再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其他業務或兼任其他營造業之職務。』但此法規命令究能使技師適才適用否?本文試從法規面及工程面來探討。
由於營造物之優劣將影響許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故需要相關專業人士,於施工過程中輔以工作指導,使營造物具有一定的品質,建築法第十五條亦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
首先要探討的是所謂負施工責任是否即須要繼續性地從業。「繼續性的工作」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應指排除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而言。主管單位制定規則第十八條前段的規定,可能是基於營造工程的重要性,故希望技師在營造廠上班不要流動性太大,以免影響工程品質。但是就每一個工程本身而言,它們都是特定的、唯一的,所以每個工程的品質本來就是應獨立管制而與其他工程無涉,就如同一家營造廠,其每個工程之下可能都由不同小包分包,每個工程有不同監造單位查核,難道這樣品質就會不好?重點應該是有無嚴謹執行品管程序才對。
再者,規則第十八條後段規定營造廠技師不得再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其他業務或兼任其他營造業之職務,此亦是希望技師能夠專心致力於工程上。但是這應該是以工程量來管制才合宜,因為一間營造廠若其承攬的工程量極多,三個技師可能也不夠,工程量若少,還限制技師可從事的業務,就頗值得商榷了。就如同某醫院聘用醫師,難道也要限定其不能在其他地方看病或顧問諮詢或教學,免得醫療品質不佳嗎?這應該從限制門診量著手才是。又如監造單位的建築師亦有可能在設計其他工程,品質難道就無法確保?醫師本其專業知識行醫,若診療錯誤,自然應予以公斷,以敬傚尤。相同的,技師若是執業失當,亦應受懲戒,若一昧地在程序上要求差勤簽到,對實體品質之助益可能不大。
營造業管理規則係行政機關所制定之法規命令,即一種行政行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根據第三項,限制人民的權利卻可能達不到預定的行政效果時,即與依法行政的比例原則有所衝突。限制技師工作當然是種簡便的方式,但難道無法再構思其他的方案?目前審議中的營造業法草案第三十五條更訂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擴大了規則第十八條後段的範圍,更是顯失公允,似乎有違憲法保障人民之工作權的本旨,應速檢討。
技師並非不想在營造廠上班,但是營造廠聘用了某位不兼職的技師,如果工程利潤低,又工程並無編列此項管理項目,營造廠可能還是不太希望技師來固定上班,對工程還是沒有幫助,且技師又如何維持生計。品質與成本是相對應的,在此僅建議公共工程的管理費用應考慮到這方面。
綜上,管制營造廠技師應從實質方面著手,技師若業務太多,則品質無法兼顧;若是執業失當,則當受懲戒。但無論如何,應該讓技師保有合理的生計才是。
南京、蘇州、杭州、上海華東七日遊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中區辦公室
出團日期:9/18∼9/24,名額限32人
每人費用:宿2人房@33,500元,團體人數達32人(現金優惠價)
每人費用:宿2人房@34,500元,團體人數未達32人(現金優惠價)
對 象:全體會員及眷屬,凡已繳年費之會員本年度尚未接受國外旅遊補助者(每年限補助乙次)
報名方式:請於8月16日前來函或傳真報名繳費,劃撥帳號12295196,戶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未達16人取消
洽詢電話:(04)2230-2778張煥芳小姐,傳真(04)2235-1956
注意事項:本年度旅遊補助款,於年終結算後,統一分配才決定補助金額。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中區國外旅遊活動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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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從營造產業的發展歷程
談台灣土木工程未來的發展趨勢
胡偉良 技師
3.營建系統的主管單位事權分散,缺乏一個具備整合能力和位階的專責部門/單位:目前國內公工程業務單位分散,並且未能整合在單一指揮系統之下,結果造成政出多門、疊床架屋的混亂現象。這種情形不僅是行政資源的極大重覆及浪費,更是造就了各式各樣的官僚體制,阻礙了整個產業的發展和進步。
4.相關法規制度不當、落伍:這個產業發展迄今,尚今無「法」可循,既被政府定位為特許行業,卻又僅有依附於建築法之下的營造業管理規則可為遵循。而營造業管理規則中,甲、乙、丙分等的規定,既不合宜(只憑年資及業績升等,一旦升等則又可長生不死),又難以落實執行(像專任工程人員的規定迄今仍無法確實執行),整個規則少有真正能幫助營造業提昇產業競爭力的規定存在。
5.缺乏有效的廠商輔導措施:因為營造產業一直不是政府重點輔導的產業,所以既缺乏輔導之專責單位,也找不出有效的輔導機制,更無整體性的配套輔導計劃和措施。因此政府配發的有限研發經費到了後來,大多也淪為一些存查了事的官樣性純學術研究報告,對提昇業界的競爭力了無幫助。
除了在研發上政府少有貢獻之外,對產業的資金融通,政府也絕少給予協助,法規制度的不完備和產業環境的惡劣,使得許多金融機構在對業者融資/放款中,承受了許多呆帳負擔。金融業者為求自保,也不再輕易對營建相關產業提供融資。結果不論廠商信譽好壞,同遭池魚之殃,均難以得獲資金融通。至於有關廠商新技術開發所需的財務支援更是完全付之闕如。
6.政府的角色:波特的競爭力架構–鑽石理論談到一個國家中某一產業在國際上的競爭條件,會和企業策略、結構和競爭對手、需求條件、相關及支援產業的表現、生產要素狀況、政府角色和機會角色有關;其中和政府有關的包括了需求條件、相關及支援產業的表現、政府角色。需求條件係指買方對土木工程的要求(品質、工期、工安)及需求總量的大小;相關及支援產業的表現包括土木工程和相關產業(上、下游,例如工程顧問業、建材業、金融市場)的互動關係;生產要素狀況則指產業的人力素質、資本市場…等的良窳;政府角色則指政府對產業發展的影響,亦即政府對扶植產業的態度。
而檢視政府在上述因素上的表現,則幾乎都是否定的。透過波特的鑽石體系架構,我們可以體認到今日台灣營造業的競爭力之所以積弱不振,其實都是其來有自,而政府正是該被責難的主要對象。
土木工程先天上由於進入障礙(門檻)低,服務內容差異不大,本來就是一個獲利不高的行業,波特的五力分析也明白的揭示了這個事實。但是這個產業卻對一國的經濟發展基礎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大多數的國家都會大力扶植及培養土木工程。鄰近的國家中,日本、韓國、新加坡政府都是不斷藉由政府力量,著手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像是透過政府培植的研究單位與產業結合、轉移國外先進工程技術予國內廠商…)的實例,由於政府的積極扶植,使得這幾個國家在近期的營建實力,都有相當不錯的表現。
二、政府對營造業所存有的一些錯誤或不適當的觀念
1.最低價決標制:完全不設限的最低價決標制,基本上是一種只有價格競爭的發包制度,在沒有其他配套措施(如具市場機制的保險制度、資格預審…)下,最低價決標制只會造成劣幣逐良幣的惡果,是讓業主和承包商同受其害的不良制度。
2.沒有淘汰不良廠商的懲惡機制:營造業管理規則中對不良業者的懲處幾乎僅是聊備一格,難以真正實際發揮效力。縱是在政府採購法中,對廠商的處罰也仍僅限於一些重大的犯罪行為,及未能履約等重大情事,並沒有懲劣之實質功效存在。
3.設計、施工分離:設計、施工分離,使得設計者絕少在設計階段,考慮到往後施工階段的可施工性、勞力使用率和施工安全性。結果造成施工浪費及重覆施工,並影響整體的施工效率及安全性。目前在一些營造業競爭力較強的地區或國家,都有將設計、施工工作加以結合的趨勢。
4.政府未提供適當資源輔導及協助產業:基於政府是產業主管部門的立場,和政府掌握營建市場需求量一半(甚至以上)的大買家身份,政府相關產業政策的良窳最足以影響和操縱整個產業的發展和走向。反之,營造廠商因為受限於成本、時間和專業知識,僅能被動的配合環境找尋生存之道,而絕少能夠主動的去求進步和提升競爭力。
大部份土木工程競爭力較高的國家都訂定有明確而具體的獎勵/補助計劃/方案,像日本、韓國、新加坡皆然,其措施包括訓練、創新及新技術補助金,而在台灣,幾乎找不到類似的獎勵措施。
5.競爭可以促進進步和節省造價:競爭可以促進廠商進步。但是以價格為唯一考量的過度競爭環境,卻會阻礙業界的進步和發展,尤其在像營造業這樣一個進入門檻低,且分工又細,各具特性(包括地域性),而難以產生經濟規模的分散(fragmented)產業。在這種不可能僅由一家或少數幾家可以壟斷或寡佔市場的產業環境中,過度競爭對業主和業界來說,都會只見其弊和不見其利。在過度競爭的環境下,業者只能盡力去求生存,根本無暇顧及品質及技術提昇,結果徒然造成了一大堆的不良工程,而業主從業者的激烈競爭中也少能真正獲利。在一些土木工程技術比較進步的國家中,都可以見到主政當局在防止過度競爭上努力。
6.外勞政策:台灣營造產業已經演變成勞力密集的產業。因此,外勞的引進確實有助於產業的部份勞工成本降低和抒解工程的工程壓力;但是不可否認的,外勞的引進也會帶來社會問題及阻礙產業的技術升級,長遠來看,有必要隨著時代及環境的變遷做進一步的考量及調整。但是,沒有計劃及突發性的外勞緊縮會對產業造成衝擊,並影響工程的順利進行,對產業及社會都會造成更大的負面影響。
7.價格固定的最有利標已淪為綁標的工具:當前很多的最有利標已經淪為一些不肖白道的綁標工具,藉著固定價格,而純以評比做為決標的依據,容易為不肖白道以綁標手法操控,藉著選任御用的學者專家,而「評選」出預定的得標者。
其實價格固定方式,完全捨棄市場的價格競爭機制,並無道理。這種決標方式也未必符合業主的最大利益,唯一真正的獲利者應該是背後操控的綁標者。
因此,同時考量價格、工期、廠商履約能力、設計方案(結合設計、施工的D-B標案)的綜合評比法應該才是最有利標所應採行的方式。
8.過份嚴苛的規範和一面倒的工程合約:台灣營造業的施工品質固然不佳,但是各項規範的嚴苛程度與先進國家相比,卻是毫不遜色,問題是這些嚴苛的規範本來是各有其適用範圍,而不是像台灣這樣,不管工程特性、用途及類別的全盤套用,結果像是殺雞用牛刀,在落實上變的窒礙難行,導致後來規範的執行變成虛應故事,一些應該被執行的反而受到輕忽。
工程合約也有類似的情形。過去政府的合約幾乎是集全世界各種不公平條款之大成,一面倒的工程合約將業方的責任完全免除,而把所有的風險全部轉移到廠商身上。問題是這樣的合約內容基本上是違反法律精神的,並不能的給予業主真正的保障。因為經過法律訴訟(或仲裁程序)之後,這些條款都可能因為明顯的違反公平誠信原則,變成無效。結果只是讓業主自綁手腳,徒增雙方困擾和墊高工程的執行成本。
另外,我國現行各種規範也有必要再細分及整理,讓不同的工程類別、特性和用途皆有其真正適用的規範,能夠切實的符合需求,不致過苛,但也不容打折。這樣的規範才有被真正落實執行的可能。同樣的,合約也要講求公平和符合誠信,參照國外已經行之多年,並且比較完備的條款和精神去修定,才能給予甲、乙雙方真正合理的保障,才不致於讓雙方產生過多不必要的的爭議,徒增社會成本。
9.迷信監工體系是工程品質良窳的決定因素:很多政府官員都迷信好的監工體系是確保工程品質的最好方法。其實一個工程品質好壞在得標廠商敲定的時刻就已大抵決定。碰到不好的營造廠商,再好的監工體系也難以讓工程品質起死回生。何況在當今現實環境中,存有太多良莠不齊的監造單位,這些監造單位,居於成本及獲利考量,大多聘用一些學經歷欠佳的監工人員,濫芋充數,這些人員的素質並不能有效而確實的執行監造工作。反而因為過份嚴苛的規範要求,而讓監工人員/公司有了很多對承包商需索的空間。
過度的監造可以幫助確保品質,但是過度的監造不僅造成浪費,而且經常會阻礙工程的順利進行和增加不必要的成本,而且無助於品質的提昇。(待續)
三、政府對提昇營造業競爭力應有的做法
1.政府應將輔導及提升產業競爭力納入政府採購考量:像是提供一個較穩定的中長期公共工程釋出方案,告知業界釋出公共工程內容,逐步提高部份特定工程之投標資格門檻(像是ISO之類的品質驗證需求、財務能力需求、工程人力需求…)、招標條件中加入獎優懲劣措施、對於廠商在研發、自動化、環保等方面的投資給予稅捐減免、對新技術及新工法的應用在價格不高於代替品的條件下多予採用…等納入政府採購考量,均會有助於提昇業界的品質和技術能力。
2.鼓勵國內外廠商聯合承攬:因應營造市場全球化之趨勢。讓國內外廠商透過聯合承攬,自行選擇合作對象,資源互補、以合作代替對抗。而國內廠商也有機會學習國外廠商的優勢,提升自己的競爭能力,取得機會進軍國外市場。另方面也可以藉此滿足我國在進入WTO之後的開放國內市場承諾。
3.學研單位之研發方向與產業需求做有效結合,構建產官學研合作之機制:為改變目前研發成果淪為存查了事的資源浪費現象,有必要讓廠商參予研發工作,並讓廠商及政府支付適當比例(廠商部份亦不應大於總需求經費的一半)的研發經費,這樣有了廠商的投入,才能使得研發結果真正切合業界的需要。
4.由政府提供資源來協助及輔導產業提升競爭力:由政府提撥小量的公共工程支出預算的1∼3%做為協助及輔導產業提升競爭力的基金,相對必可產生公共工程支出降低2∼3成的效益結果,同時因為國內業者的競爭力提昇,國內業者市場佔有率將可提昇。
5.鼓勵最有利標、D&B(設計施工結合)及統包制度的推動和結和:其中最有利標之推動,應改變目前的價格固定方式改採綜合評比,以免最有利標淪為不肖白道綁標的工具。
設計施工結合及統包的招標方式,都有助於提昇業者的技術和競爭能力,也有助於減少傳統設計、施工分離所造成的重覆和浪費,應廣為推廣及應用。
6.改善契約制度,建構優良技術的流通環境:建立有效利用創新及革新技術取向的市場機能,獎勵廠商多利用優良的技術,以建構優良技術的流通環境。類似工程會在近期頒佈的替代方案實施方法就是這種做法的良好案例。
7.建構淘汰不良廠商的制度及機制:不良廠商代表著不良工程,缺乏不良廠商的淘汰制度,將使得不良廠商無限制參與工程投標的機會和權利,並因此剝奪了好廠商的得標機會,造成了劣幣逐良幣的惡果,而工程品質也將難以確保。
當今的採購法雖有罰則的規定,但那些規定都只是亡羊補牢的消極性規定,對於淘汰不良廠商實質的效益並不太大,而一些不良廠商,雖然表現的不適當,但卻未必違反那些列入處罰的規定,因此也不會受處罰或遭到淘汰。但卻會因此對整體工程環境造成不利的影響。
其實,像資格預審、廠商施工能力評鑑、廠商信用能力評鑑,都有其必要性,也有助於建立一個良質的產業環境。否則在像當前這樣一個好壞不分的產業環境之下,好壞廠商一律平等,好的廠商享受不到任何優惠,還要與壞的廠商做不公平競爭,結果好的廠商不是遭到反淘汰就是迫於生存,而轉優為劣,到了後來,整體環境之良窳可想而知。
8.選任有一定任期,具擔當的政務官人選:出身官僚體系的行政官員基本上是政策的執行者,而不適宜擔任政務官的角色,因此應該大膽任用一些出身非官方的政務官,他們在沒有官僚體系的包袱以及較開放的作風下,將比較能有作為,而其作為也較能創新,同時這些政務官亦應對其施政成敗負起完全之政治責任。
9.訂定獎優懲劣的機制:建立廠商評鑑制度。對於優秀的廠商,政府應給予實質的獎勵(標價、財務融資優惠…等);對於不良廠商,政府也同樣的應予懲處。一定要創造一個好壞有別的競爭環境,只有這樣,產業才有向上提昇的機會。
10.政府工程主管部門的再造與整合:整合眾多分散的政府工程部門,集中事權,對於非常態性的業務單位應予縮編,並將業務委外處理。一來可以減少當前政府工程部門間,工作的重覆及資源上的浪費,二來可以針對產業發展所需指定專責單位,專責辦理良質產業環境建置及產業升級相關事宜。
11.營建法規的重建及整合:我國營建相關法規的不合時宜,早已應該做大幅的翻修和重新制訂。像是營造業法延宕十年仍未完成主法,公共工程基本法尚未立法,技師法、建築師法均需因應當前需要加以適度修訂,工程顧問機構管理條例的制定以及眾多施工規範之修正(應依適用範圍及方式重新分類及修正),各法案之間並應加以適當整合,以期能發揮提升競爭力的效益,及避免各項法規間造成競合及徒成某些特定特權階級的護身符。另外,應在法規中明定優惠、租稅減免辦法以鼓勵新技術、新工法的採用及支持民間從事研究發展工作。
12.亡羊補牢,誰能振興營建產業,就能掌握百萬土木工程界的選民支持:營建產業基本上難以多元化及量產,且易受地域及天候影響,原本生產效率就低於製造業,再加上幾十年來惡劣的產業環境,使得這個產業進步不大,一直難以擺脫勞力密集的特性。因此從業者眾(相關從業人員近百萬人),但是從事直接勞動的基本勞力卻相當缺乏,近年來的市場停滯現象更造成中、下端不少從業人口的失業和流失。進入WTO之後,外國廠商挾其技術、財力及管理的優勢正逐步搶佔國內市場,往後業界將面臨更大的生存壓力;這個時候政府再不痛下苦功,振興產業,不多久,這個產業終將整個潰敗,甚至淪為外商的代工小包。這種現象再不改善,經由學校育體系培育的大量中堅人力,將因找不到適當的就業機會而變成無用武之人,並因此形成教育浪費及衍生社會問題。
這個產業「一流造價、二流人力、三流品質」的譏諷,並非無中生有,一流的造價、三流的品質,代表當中有不少的資源被中飽和浪費,二流的人力代表經過教育體系訓練的眾多中堅人力,並沒有被善加利用和業界的技術層次不高。這些都是有為的政府可以輕易加以改變的現象和可資運用的施政空間。因此,我們期盼主政當局能夠考量國內營建市場的整體問題,並結合這個產業在近期的發展趨勢和方向訂定良策,相信這樣的做為應該是很容易見到成效,和獲得這個產業的民心和選票的。
結語
俗語說得好,「知己知彼,百戰百勝」,這句話也同樣的適用於每個從業人員的事業規劃。因此,做為一個營造人有必要了解這個產業的發展趨勢,並進而的把握自己的努力方向,才不致於因為錯估情勢,而使得努力變成徒勞無功。
鋼筋混凝土結構與鋼結構失敗案例原因探討及對策講習會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培訓委員會
課程內容:
場次 |
時間 |
課程內容 |
講師 |
費用 |
一 |
91/9/4(三) 13:30∼17:10 |
鋼筋混凝土結構失敗案例原因探討及對策 |
陳正平技師 |
免費 |
二 |
91/9/11(三) 13:30∼17:10 |
鋼結構失敗案例原因探討及對策 |
陳正平技師 |
免費 |
講習地點:北區-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號12樓A3
中區-台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629號B棟4樓之2
南區-台南市林森路一段149號4樓之8
報名截止:即日起至8月30日(五)止,將報名表傳真至(02)2964-1159、2963-4076會本部辦理;限定名額北區80人、中南區各60人(依報名順序額滿為止)。聯絡電話(02)89613968轉145鄭秀美小姐
說 明:1.全程參與者發給講習研習證明。2.中南區會員採「視訊遠距教學」同步辦理本課程,欲參加者請向北區報名。3.本次活動正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技師換照積分中。
鋼筋混凝土結構與鋼結構失敗案例原因探討及對策講習會報名表
參加場次 |
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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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證字號 |
電話 |
通訊處 |
o9月4日 o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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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高屏大橋封橋特別報導
林昭福 技師
緣由
高屏大橋舊橋叫下淡水溪橋,橋寬僅7.5公尺,橋上有台糖公司鐵路軌道,每逢尖峰時段即為交通瓶頸,行旅不便,且常發生死亡車禍,嚴重影響交通,經地方仕紳奔走努力下,政府同意以收費償還方式由建設基金項下撥款興建一座淨寬20公尺,長1990公尺新橋,於民國65年7月4日開工,67年10月30日完工,同年10月31日舉行通車典禮,高、屏兩縣人民慶祝通車,盛況空前。下淡水溪橋也從此功成身退,於高屏大橋通車後不久被拆除。
斷橋
高屏大橋通車後確實疏解了高屏縣間巨大的車流,也對高屏兩縣帶來繁榮,高屏溪後來雖增設了里嶺大橋、雙園大橋、萬大橋,至今高屏大橋仍肩負重大的承載交通量。通車後因車流量過大,河川盜採嚴重,水文變化劇烈,遂於89年8月27日下午因高屏大橋P22號橋墩承受不了高屏溪水位暴漲沖刷而下陷,造成高屏大橋斷橋,並有20多部車輛墜落,多人輕重傷事件。
搶修
斷橋後給高屏地區交通帶來非常不方便,對屏東縣民對外交通,無形增加交通費及浪費交通時間,紛紛要求公路局儘快搶修。公路局決定在原斷橋處採鋼橋修復,以趕工縮短修復工期,並決定在高屏大橋兩側興建各一條寬15公尺橋梁,完工後再將高屏大橋打除。
公路局在原P21及P24兩橋墩採托底工法修復,P21∼P24橋墩間新建Pa、Pb、Pc三座橋墩,上述橋墩基樁採直徑2公尺,深50公尺全套管基樁4根(P21及P24)及5根(Pa、Pb、Pc)。且在P21及P24橋墩考慮RC橋與鋼橋彈性及變形差異性,在橋墩側增設臨時性鋼構補強。搶修工程於民國90年3月29日修復通車,解除高屏間交通黑暗期。
監測系統
公路局並於高屏大橋P31橋墩南下車道(屏東端)外梁外側安裝自動安全監測系統設置,用以掌握橋梁安全狀況,維護行車安全。並自90年12月起開始監測。其監測設置為P19∼P30橋墩各設沉陷計、傾斜計一組,各組與P31橋墩的自動監測儀聯通,監測儀含電源箱、沉陷器、傾斜器、掃瞄箱、集錄器、電腦主機,用以監測各橋墩之沉陷量、傾斜變位,並將資料傳訊工程單位(工程處、高雄工務段、第二工務段),讓工程人員隨時瞭解狀況。
轟嗚警報
8月1日下午3時15分,高屏大橋自動安全監測系統之監測器突然顯示傾斜的異常數據,大橋兩端入口的警戒燈都閃紅燈,轟嗚器立即轟鳴警報,接獲資料通報的公路局三區工程處、高雄工務段、潮州工務段緊急通知高、屏兩縣警察局交通隊,並於下午3時45分,在工程人員與警力配合下封橋。因事發突然,多數行車民眾應變不及,交通一度大亂,幸警方疏導車輛行駛替代道路下,勉強維持交通秩序。
初步檢測
公路總局三區工程處陳處長逢源立即調派橋梁檢查車前往現場,陳處長並與高南區工程處陳處長四川及第二工務段工程人員親自現場檢查。屏東縣長蘇嘉全、工務局長楊伯峰、高雄縣長楊秋興均趕至現場。土木工程技師的楊縣長還親自搭乘檢查車到橋面下了解狀況。
高南區工程處陳四川處長表示,裝於大橋自動安全監測儀器,其「警戒值」為0.15,「行動值」為0.22。超過0.15的警戒值就要注意,超過0.22的行動值表示橋墩出狀況,就必須封橋。陳四川處長說8月1日下午監測器傾斜值高達2.14,遠超過行動值0.22的10倍,所以才下令封橋,以維護行車安全。
初步檢查結果
1.監測儀器顯示並無橋墩沉陷。
2.監測儀器顯示P22、Pa、Pb、Pc、P24等橋墩有縱向傾斜,但無橫向傾斜。
3.現場檢查橋面、橋墩,橋基等未發現有傾斜現象;橋形外觀並無異狀。但深入水中之基樁因水流過於湍急,水質污濁,軍方蛙人無法查看。於8月2日6時起出動66名蛙人分5組下水檢查(因水濁以手觸摸方式檢查),發現Pc橋墩5根基樁中有一根出現15公分長鋼筋外露,另有一根出現40公分凹洞,Pb基樁正常。Pa有一根基椿保護鋼管內凹,另有一根出現1.7公尺裂痕。
4.根據蛙人檢查資料,公路總局局長葉昭雄、處長陳四川、處長陳逢源等研判尚無安全顧慮,經與楊秋興、蘇嘉全二位縣長研商決定8月2日上午11時起雙向開放小型車及機車通行,速限60公里,但大型車仍禁止通車。
5.繼續監測橋梁狀況,並將橋梁基樁補強,補強工作時間可能二個月以上。
研判分析
經初步橋梁安全檢查結果認為,橋面、橋墩均無下陷、傾斜現象,且橋形外觀並無異狀,為何自動安全監測儀器會顯示監測值出現異常,有可能:
1.橋面結構不一樣,P1∼P21及P24∼P39屬於鋼筋混凝土橋梁,P21∼P24(因斷橋而修復部份Pa、Pb、Pc)為鋼梁橋,接縫處負載有差異,加上可能有超重車輛通過,因震動而出現異常值。
2.高屏地區自7月4日起經常有豪大雨情況,監測儀器是否因受潮影響而出現異常值。
3.由負責安裝自動安全監測設置及維護的某工程科技顧公司將近日顯示之資料整理提出說明,並繼續加強監測。
地方建議
雖然雙向開放小型車及機車通行,但無法通行大型車,仍是對高屏地區造成損失,因此高屏兩縣縣長希望公路局能加強維護大橋安全,不要再造成斷橋讓高屏地區又陷入交通黑暗期,並建議目前正興建中的高屏大橋能加速興建及縮短工期,讓新橋提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