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5期】社論主筆:拱祥生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才能有效提升專業技師競爭力

根據今年瑞士洛桑管理學院(簡稱IMD)公佈的全球國家競爭力報告,台灣在總共四十九個被評比國家中,國家競爭力由去年十八名降為今年的二十四名。台灣在構成國家競爭力的四項投入面指標中,除了「企業效率」較去年名次提高外,「經濟表現」、「政府效能」及「基礎建設」三個項目的名次均下降。整體而言,除了景氣因素造成「經濟表現」大幅退步外,對於國家長期的競爭力而言,「政府效能」及「基礎建設」仍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行政便利的運籌體系及足以吸引或留住人才的生活品質當是最重要涵蓋上述兩項因素的重要目標。欲建構一個良好的生活品質,一群龐大而學有專精的專業技師團隊,將能使台灣更接近目標;但是如何運用行政便利的運籌體系,妥善管理各個專業技師團隊,讓它們發揮最高的效率,為台灣的競爭力貢獻心力,將是行政機關現階段最重要且迫切的施政目標。

行政機關對於專業技師的管理,可謂是「先天不足、後天失調」,由於早期主其事者採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階段性政策,造成後續管理者極大的困擾。例如技師的考試制度、受聘於營造廠的制度或是工地主任擔任營造專業工程人員制度等等。長期累積不合時宜的制度,欲加以改革必須更大的勇氣、魄力及決心,同時應以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的精神進行相關的行政革新工作。並非採用一些封閉卻形成無效管制的新法令,不僅徒增相關團體的抗議更造成執行上的困擾。

考試院先前公佈新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考試規則,充分展現出行政效率不章及封閉的考選制度,例如學生是畢業於營建系則無法參加結構技師的考試,非水保系畢業之學生參加水保技師的考試要補足相關的學科之學分始能參加水保技師之考試等等。試問台科大營建系結構組畢業之學生會比專科土木科畢業之學生更無資格去考結構技師嗎?曾多年實際從事水保計畫的土木系畢系學生會比一位水保系畢業卻從事保險業的人員更適合取得水保技師的執照嗎?如此的制度反而會讓大家批評保護少數科系,卻不見考試制度的改善。

又如最近修正中之水保法、地質法,都顯示同樣之問題,就是某些專業的團體顯示其更專業,排除其他的專些技術團隊的職業範圍,其實行政機關應思考的方向,應是讓有能力的人都來參予,如此才能形成一個開放的競爭體系,再藉由有效的管理去擇優汰劣。若是您現在只從較狹隘的技術觀點去保護與您出身較接近的專業技術團體,對整個國家而言將是政府效能下降,專業技師競爭力下降的元兇之一。請再思考保護的產業有哪一個是成功的例子?早期保護的「裕隆汽車」即是一例。此外,我們亦誠摯的呼籲與我們背景相近的技師專業團體,大家應同心來為提昇專業技師競爭力而努力,我們應一同為建構一個足以吸引或留住人才的生活品質而努力,我們是最大的專業技師團體之一,對於所屬會員的專業道德亦有最高的要求,與我們合作非但不會減少您們的工作權,反而增加您專業上的夥伴,讓我們一同協助政府機關制定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的專業技師管理制度及提升專業技師競爭力而努力。

 

省公會為「台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專業鑑定機構

﹝本報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日前函文台南市政府請求同意列為辦理台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專業鑑定團體之一,台南市政府已於91.06.27南市工使字第09100477290號文函省公會,表示同意將省公會列入「台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之專業鑑定機構。省公會目前是各級政府認可之專業鑑定團體,歷年來辦理鑑定之案件,數量及品質均居各公證單位之首。

 

工程會公告辦理技師法相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本報訊﹞工程會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以工程企字第09100296110號函公告辦理技師法相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相關申請書表及須知可至工程會綱站下載,網址http://www.pcc.gov.tw/index/main.aspbutt=3mai=c3;如遭駁回或需補正之案件,其處理期間扣除通知之日起至陳述意見或補件之日止所經過之期間。

申請案件

法規依據

處理期間

技師證書(請領、補發、換發)

技師法第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

10

技師執業執照(核發、變更、換發、補發、註銷)

技師法第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

20

技術顧問機構許可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

15

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

20

技術顧問機構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監察人或執業技師名冊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10

技術顧問機構年度業務報告書備查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15

技師訓練活動備案

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10

技師訓練積分審查及登記

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第八條(委託技師公會辦理)

15

技師簽證紀錄之報備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十五條

15

 

週聞輯要

721日∼728日本報訊

w板橋縣民大道七月底通車

縣民大道貫通華翠大橋接萬華的艋舺大道,其工程之規模可媲美市民大道。華翠大橋施工較為緩慢,終於在724日完工雙線通車,從台北萬華經華翠大橋入板橋市區經板橋新站一直通到南雅南路,美中不足的是沿線民宅景觀尚未美化。

板橋經萬華站間的鐵路地下化末段工程,因鐵路地下化前,沿線許多公寓民宅的廁所和廚房緊鄰鐵路,居民的污水、垃圾目前還習慣性往後門丟,將污水排到縣民大道,甚至搭建之違建至今仍未拆除,這將成為板橋市縣民大道髒亂或落後的污點,開車經過時未見因交通方便而使板橋繁榮,反而留下不好的印象。

w眼看高鐵巨龍將現身,卻臨陣換人

交通部長林陵三上任半年後,以罕見的動作調動部份一級主管,卸任的高鐵局局長廖慶隆自八十五年擔任局長至今一晃就是六年,還記得當初和台灣高鐵議約時,還是高鐵籌備處處長,當時與高鐵公司議約挑燈夜戰,到現在一切都依約執行,高鐵巨龍即將呈現時,政府長官卻換了由警界出身的高公局局長何煖軒接任,何局長接任時(725日)給人的印象是公關長才,對將來新位置之挑戰,心知肚明,林部長希望他能利用協調各縣市政府能力,使高鐵工程順利在合約要求期限內完成。

w美商Sasaki設計公司取得北京奧運村工程設計

競爭激烈且擁有可觀商機的北京奧運工程,二十七日由北京主管當局公佈設計圖競賽結果,由美國建築設計商Sasaki公司中選。

不過,由於該公司設計的北京奧運村草案採用大量的親水設計,對於水資源匱乏的北京將形成更大用水壓力。另外,設計圖的主體建築也未對準北京重要的中軸線,已有部份專家提出異議。

官方主管表示,政府設計委員會針對此點北京市儘管Sasaki的設計雀屏中選,但是他的設計圖樣已經引起大陸傳統設計的一連串批評。首先,藍圖中規劃許多親水設計,部份專家擔心水資源已漸匱乏的北京市區,在奧運結束後可能會因水源不夠而變成一潭臭水。不過官員解釋,水資源不是問題,該市已減少許多工業和農業用水,並且增加環保目的用水。其次,部份建築師認為Sasaki的設計忽略了北京城區講究的中軸線,也就是以紫禁城為中心,分別往南北方向發展主要建築物的特性。北京大學建築學院專家彭培真(音)便抨擊,Sasaki的奧運村設計圖中,沒有任何一棟建築物是蓋在北京軸線上。

w監察院專案調查小組表示,核四工程弊案亂得太離譜

由監委黃武次、趙昌平、呂溪木組成的專案小組日前長時間約詢核四基座工程相關主管官員、現場工程人員等,近日分析調閱取得的資料發現,不排除有重覆發包、官商勾結情形,案情從原來爆發的偷工減料轉為可能官商勾結,監委趙榮耀說,「亂搞的太厲害」,監察院擬在調查報告出爐後,將相關資料移送司法單位查處。

調查中發現,核四一號機和二號機同是一樣規模與設計,二號機房較早發包施工房勞務分包價格2000多萬元,而一號機在停工與復工後的總分包價合計高達3400多萬元,多出二號機總價將近70﹪,極為不合理。顯示中船分包的合約問題重重。同家一家分包商在886月與中船正式簽約時,疑不具承包資格,到了892月開工時,這家包商才補送符合承攬資格文件,其中是否涉及中船人員操守問題,將移送司法單位調查作貪瀆處分。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溫泉法草案簡介、評析與建議

陳良雄 技師

壹、前言

溫泉法草案由交通部研擬完成,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並經立法院上一屆立法委員完成一讀,因未完成三讀,致本屆立法委員必須重新審查。筆者謹就溫泉法草案內容擇要簡介與評析,並拋磚引玉提出個人意見與建議,以供主管機關與立法委員審議之參考。

貳、溫泉法草案簡介

制定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目的在於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促進觀光發展,增進公共福祉。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但有關溫泉之觀光發展業務,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溫泉之土地、建築、環境保護、衛生、農業、文化及其他業務,由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一、二條)

溫泉國有:溫泉為國家天然資源,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比照水利法第二條)。申請溫泉水權登記,應取得溫泉引水地點用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用地為公有土地者,土地管理機關得出租或同意使用,並收取租金或使用費。

溫泉開發許可:溫泉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經地質技師或礦業技師及水利技師簽證之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向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申請開發許可。開發需開鑿溫泉井者,應於開鑿完成後,檢具地質技師或礦業技師及水利技師簽證之鑽探紀錄、水量測試、溫度量測等資料,檢送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備查。溫泉露頭位於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國有林區、森林遊樂區或原住民保留地者,各該管機關亦得辦理溫泉取供事業。溫泉露頭位於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國有林區、森林遊樂區或原住民保留地者,各該管機關亦得辦理溫泉取供事業(第五條)。但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不得為開發行為(第六條)

許可廢止與限制:溫泉開發許可有下列情形者,政府得以廢止與限制:一、自自許可之日起一年內尚未興工或興工後停工一年以上。二、未經核准,將其開發許可移轉予他人。三、溫泉開發已顯著影響溫泉湧出量、溫度、成分或其他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四、非以開發溫泉為目的之其他開發行為,如有顯著影響溫泉湧出量、溫度或成分之虞或已造成實質影響者。五、經許可開發溫泉而未鑿出溫泉者(第七、八、九條)。六、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溫泉用途之水權或礦業權者,應於一定期限內重新辦理水權或礦業權之取得;屆期仍未辦理者,水權或礦業權登記之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之(第四條)

資料庫與收費: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調查轄區內之現有溫泉位置、泉質、泉量、泉溫、地質概況、取用量、使用現況等,建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向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溫泉取用費;其徵收方式、範圍、費率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十一條)

溫泉區管理計畫: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為有效利用溫泉資源,得擬訂溫泉區管理計畫,並會商有關機關,於溫泉露頭及計畫利用設施周邊勘定範圍,報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劃設為溫泉區。溫泉區之劃設,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之變更者,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協調土地使用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配合辦理變更;但於原住民保留地內劃設溫泉區時,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協調原住民主管機關辦理。(第十三、十四條)

溫泉取供事業:溫泉區申請開發之溫泉取供事業,應符合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擬訂之溫泉區管理計畫。溫泉取供事業於開發完成後,應依水利法或礦業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後,向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申請經營。(第十七條)

溫泉使用事業:溫泉使用事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管理(第十六條)。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於明顯可見之處,懸掛溫泉標章,並標示溫泉成分、禁忌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溫泉使用事業應將使用之溫泉送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學校或團體檢驗;經檢驗合格後,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或團體發給溫泉標章。(第十八條)

罰則:未依法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而為溫泉取用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利用;其不停止利用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未取得開發許可(或未依開發許可)而開發溫泉者,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或四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其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者,處一萬元至三十萬不等之罰鍰。

參、評析與建議

依本法溫泉之定義為「符合溫泉基準之溫水、冷水、天然氣或地熱(蒸氣)」,然依礦業法第二條所稱之礦,僅含各類礦石、天然氣及地熱(蒸汽),單純溫泉之溫水或冷水應歸為水利法第三條所稱之水利事業之給水項目。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礦業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亦為經濟部,建議修改礦業法,將溫泉列入礦業法第二條所稱之礦,以符本法溫泉之定義及統一事權。

依本法規定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調查轄區內之現有溫泉位置、泉質、泉量、泉溫、地質概況、取用量、使用現況等,建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並擬訂溫泉區管理計畫,供溫泉取供事業據以申請溫泉開發許可,溫泉使用事業再向溫泉取供事業請用溫泉,明顯易造成特權壟斷,建議應開放溫泉使用業者或個人,可以直接申請取供使用許可,以避免壟斷。

本法第五條規定「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許可,應檢附由地質技師或礦業技師及水利技師簽證之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對於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之內容,本法未明確訂定,授權主管機關另訂之,建議宜於本法明定之。

本法規定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許可及開鑿完成後,有關鑽探紀錄、水量測試、溫度量測等資料之簽證,僅限由地質技師或礦業技師及水利技師等三類科技師辦理,但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所分科界定,地質技師之正確名稱,應為應用地質技師;礦業技師則有礦業安全科技師及採礦工程科技師,並無礦業技師之名稱,究為何類科技師應加明確訂定。另屬於溫泉及冷水溫泉之開發,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亦不屬礦業採礦工程科或礦業安全科技師執業範圍。故從大地工程技師與土木工程技師之養成教育、考試科目及執業範圍考量,建議應將大地工程技師與土木工程技師列入較為適宜,以免造成日後之紛爭。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從營造產業的發展歷程

談台灣土木工程未來的發展趨勢

胡偉良 技師

前言

這幾年來,世界各國的營造業者災變頻傳,不少知名的業者紛傳倒閉,給世人帶來了不少錯愕。其實,這樣的發展其來有自,從整個營造業過去的發展歷程來看,營造業的由盛而衰,有其歷史背景,值得我們去探討。而未來的發展趨勢,更是我們應該了解和掌握的方向。

營造產業的發展歷程與趨勢

一、發展歷程

1960年代:經濟大環境穩定,廠商採集中(聚焦)(focus)策略,互以較低成本從事競爭。企業運作目標偏重於追求經濟規模的達成及累積學習經驗曲線。管理上以控制和垂直整合為基礎,全力發展企業本身的技術和管理能力,以改善企業的營運效率。

1970年代:經濟環境進入不確定時期,各國政府在財政拮据的狀況下,開始調整角色定位,不再扮演經濟調節者及產業振興者的角色,社會福利的支出大幅取代了基礎建設的支出;也因此,對於土木工程產生極大的衝擊。企業改變過去大量擴張的經營方式,改採彈性(flexible)策略。國際間的援外計劃在規模及數量上均日益減少,很多國際性的大公司,由於先前大量的擴充(多角化和大量的垂直整合),而在整體大環境的劇變下嚐到了苦果。

1980年代:營造廠商開始回歸本業,業者開始體會到本業雖未必獲利豐碩,卻能帶來大量營收。由於這個時期國內或國外市場的需求都呈減少,技術工人供給也日感不足,營建公司開始透過合併、購併及合營(J.V.)以分擔風險及提昇財務能力。廠商對生產效率的重視再度抬頭,客戶導向亦漸成風潮,廠商的財務能力在市場競爭上之重要性日增。

1990年代開始:接續八0年代的發展,由於自由化趨勢,國家市場疆界逐漸被打破,一些國際性的大型廠商基於持續獲利、提高營收、及平衡資源運用的考量,逐步走向全球化。

近期與未來的發展趨勢:營造業走向全球化已是難以扭轉的趨勢。國際性的大公司在進入外國市場後,開始與地主國廠商建立(J.V.)的策略伙伴關係,透過合作,使得雙方各就所長,各自發揮專精。外來的國際公司提供其在財務、技術和管理能力上的專精,而本國的當地公司則運用其地緣優勢,提供其在本地勞工聘僱以及材料採購上的優勢。

二、結構面的趨勢

除了上述策略上的調整,在產業的結構發展上,我們也可以看到如下的發展趨勢。

1.民間參與基礎建設:民間參與的層面已從傳統從事單純的營建工程,擴大到提供財務支援及參與完工後的營運工作。尤以一些資本密集的BOT案例為然。

2.邁入全方位的垂直整合:目前的發展趨勢是,除非中、小規模的工程,否則愈是複雜的營建專案愈需仰賴先進的技術、高超的財務能力和卓越的財務安排。因此,有愈來愈多大型的營建專案是由營造商、開發商和金融財務公司共組策略聯盟團隊,藉由各自的專精,共同參與計劃及分擔風險。

3.國際公司參與各國的基礎建設:自由化、全球化的結果,使得各國政府愈來需藉助外國資金、技術和管理能力的投入,以協助其經濟發展及從事基礎建設的開發工作。

4.追求國際市場的長期競爭地位:企業組織已從過去的專注於短期投資報酬率,轉而走向追求長期的國際競爭優勢與地位。由於各國政府的角色、定位的改變和財政上的短絀,國際營建市場的競爭能力已經轉為以財務管理能力來決定輸贏的局面。

5.企業組織走向兩極化:全球化及國家資源社會化的結果,使得大多數國家的建設不再成長,甚至出現萎縮。產業內的競爭加劇,競爭的結果將促使企業走向合併及專業化。公司規模變大或更專業化的結果,將使得中間規模的廠商逐漸喪失(或減少)生存空間。

6.企業必須擁有競爭優勢或生存利基以求存活:企業必須找到自己的競爭優勢或生存利基以求存活,及追求永續發展。像是員工及工人的效率、生產力的提升,已是日益重要的課題。除此之外,既有的廠商也可以藉由購併、重組及整合來增加自己的現金、借貸能力、研發及投資來建立自己的優勢/利基以求生存。

7.設計─施工(Design-Build)逐漸取代傳統的招標(Contracting)方式:目前先進國家中,採用D-B的趨勢已銳不可擋,這種新的招標方式使得設計、施工得以結合,廠商在設計階段即可同時考慮設計之可施工性、施工之安全性及完工後之使用維護性;因此有助於提高整體效率及減少施工界面。這種的投標方式咸信有利於甲、乙雙方。

8.企業組織朝向扁平化及更注重企業文化的建立:願景、創意、利潤分享、團隊、學習的觀念日益盛行。員工參與更多的管理決策、員工分紅計劃也更普及。組織結構將朝向更快速的反應市場需求;傳統的官僚層級組織將逐漸瓦解,而變成更扁平、彈性的組織。企業逐漸注重於創造一個更能夠激發創新的工作環境。

9.財務、法務知識的重要性日增:財務支援對於營建廠商能否取得業務關係日益重要。很多公司已經開始尋求建立有創意的財務技術能力。另一方面有鑒於工程執行中,爭議的難以避免,營建公司已經開始注意加強員工在合約及法務知識方面的教育與訓練工作。

10.資訊的應用和整合:網路、電腦輔助設計、繪圖(CAD)的應用日益普遍成熟。通訊技術的進展已使得公司的高層主管可以坐在公司總部,透過電腦螢幕掌控工地情況。透過專家通訊系統更可隨時將各種特定資訊傳給特定人員。今日的IT與通訊技術的發展勢將改變營造業的傳統經營方式。

11.多方位的伙伴關係:多方位的伙伴關係對提升企業的競爭力關係重大。這種伙伴關係包括業主、同業、供應商及分包商的密切合作。另一方面,經理人也必須透過職位輪調,來獲得不同部門的經歷,以提升自己的(全方位)能力。

12.策略聯盟:企業愈來愈需要藉助與合適的同業及與異業建立策略聯盟關係,來塑造競爭優勢。一來聯盟間的廠商可藉此共享資源,形成互補。國際間(國內外廠商)的策略聯盟更可幫助外來的廠商避開保護的障礙及降低經營風險。除此之外,不同國家的廠商會有不同的優勢存在,善用其優勢會有助於提昇自己的競爭力;例如日本廠商具備資金籌措調度的優勢,也擅長設計、施工結合的作業方式;美國廠商則具備設計和營建管理的能力;而韓國廠商則擁有專案執行能力和營建材料的優勢。

13.回歸本業:經歷了七0年代的大擴充之後,很多企業都嚐到了苦果,八0年代開始,業者開始體會到營建本業獲利雖未必好轉,但至少能帶來營收。營建廠商開始透過合併、購併及合營,來分擔經營風險,並藉此提高其財務運作的能力。

14.重視環保及工安:各國政府在環保及工安方面的相關法規要求日趨嚴格,使得廠商在環保和工安方面得做出更多的投資以滿足要求。

台灣土木工程的發展歷程

一、政府的作為

台灣的營造業在經歷了幾十年的演變之後,在國際上的相對競爭力每況愈下,時至今日,不僅無法與先進國家相比,甚至與一些與我國經濟發展落後的國家相比,也找不出強有力的競爭優勢。因此,台灣的營造業發展至今,可以說已經成了一個完全「內需」的〝地域性〞產業,在跨出了台灣本島之外,業者沒有存活的空間。

其所以如此,歸結起來,政府要負最大的責任。回溯這個產業的發展,我們可以發現:

1.政府沒有具體而有效的產業發展政策:大多數的國家都會把營造業的發展,當做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石,台灣卻不然。過去的政府當局一直不曾訂定過具體而有效的產業政策。一方面可能是政府主政當局對這個產業不夠重視;另外也可能緣於政府相關主政者的層級及宏觀不夠高遠;甚或也可能是主政者蓄意的弱化這個產業的結構和發展,以利黑白兩道和地方派系從事不法運作。

2.公共工程的釋出大起大落:從業者無工可作,到撐飽撐死的黃金時期,再淪落到本科系畢業生「畢業即失業」現象的產生,均充份的顯示政府在公共工程釋出量上的缺乏規劃。暴起暴落的需求變動,在高峰期除了讓土木相關學門的畢業生宛落天之驕子,畢業前即有眾多職務虛位以待,甚至其他科系及行外人士都競相投入的盛況,可是不及數載即又演變成畢業生無業可就,從業人員紛紛失業的悽慘狀況。這種公共工程量暴起暴落的情形,源於主政當局從未將產業發展納入公共工程量的釋出考量,而完全以政治需求辦理公共工程計劃,這也是世界罕見的現象。這種情形使得廠商根本不敢(能)做長遠打算,極不利於產業的競爭力提昇。(待續)

3.營建系統的主管單位事權分散,缺乏一個具備整合能力和位階的專責部門/單位:目前國內公工程業務單位分散,並且未能整合在單一指揮系統之下,結果造成政出多門、疊床架屋的混亂現象。這種情形不僅是行政資源的極大重覆及浪費,更是造就了各式各樣的官僚體制,阻礙了整個產業的發展和進步。

4.相關法規制度不當、落伍:這個產業發展迄今,尚今無「法」可循,既被政府定位為特許行業,卻又僅有依附於建築法之下的營造業管理規則可為遵循。而營造業管理規則中,甲、乙、丙分等的規定,既不合宜(只憑年資及業績升等,一旦升等則又可長生不死),又難以落實執行(像專任工程人員的規定迄今仍無法確實執行),整個規則少有真正能幫助營造業提昇產業競爭力的規定存在。

5.缺乏有效的廠商輔導措施:因為營造產業一直不是政府重點輔導的產業,所以既缺乏輔導之專責單位,也找不出有效的輔導機制,更無整體性的配套輔導計劃和措施。因此政府配發的有限研發經費到了後來,大多也淪為一些存查了事的官樣性純學術研究報告,對提昇業界的競爭力了無幫助。

除了在研發上政府少有貢獻之外,對產業的資金融通,政府也絕少給予協助,法規制度的不完備和產業環境的惡劣,使得許多金融機構在對業者融資/放款中,承受了許多呆帳負擔。金融業者為求自保,也不再輕易對營建相關產業提供融資。結果不論廠商信譽好壞,同遭池魚之殃,均難以得獲資金融通。至於有關廠商新技術開發所需的財務支援更是完全付之闕如。

6.政府的角色:波特的競爭力架構–鑽石理論談到一個國家中某一產業在國際上的競爭條件,會和企業策略、結構和競爭對手、需求條件、相關及支援產業的表現、生產要素狀況、政府角色和機會角色有關;其中和政府有關的包括了需求條件、相關及支援產業的表現、政府角色。需求條件係指買方對土木工程的要求(品質、工期、工安)及需求總量的大小;相關及支援產業的表現包括土木工程和相關產業(上、下游,例如工程顧問業、建材業、金融市場)的互動關係;生產要素狀況則指產業的人力素質、資本市場…等的良窳;政府角色則指政府對產業發展的影響,亦即政府對扶植產業的態度。

而檢視政府在上述因素上的表現,則幾乎都是否定的。透過波特的鑽石體系架構,我們可以體認到今日台灣營造業的競爭力之所以積弱不振,其實都是其來有自,而政府正是該被責難的主要對象。

土木工程先天上由於進入障礙(門檻)低,服務內容差異不大,本來就是一個獲利不高的行業,波特的五力分析也明白的揭示了這個事實。但是這個產業卻對一國的經濟發展基礎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大多數的國家都會大力扶植及培養土木工程。鄰近的國家中,日本、韓國、新加坡政府都是不斷藉由政府力量,著手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像是透過政府培植的研究單位與產業結合、轉移國外先進工程技術予國內廠商…)的實例,由於政府的積極扶植,使得這幾個國家在近期的營建實力,都有相當不錯的表現。

二、政府對營造業所存有的一些錯誤或不適當的觀念

1.最低價決標制:完全不設限的最低價決標制,基本上是一種只有價格競爭的發包制度,在沒有其他配套措施(如具市場機制的保險制度、資格預審…)下,最低價決標制只會造成劣幣逐良幣的惡果,是讓業主和承包商同受其害的不良制度。

2.沒有淘汰不良廠商的懲惡機制:營造業管理規則中對不良業者的懲處幾乎僅是聊備一格,難以真正實際發揮效力。縱是在政府採購法中,對廠商的處罰也仍僅限於一些重大的犯罪行為,及未能履約等重大情事,並沒有懲劣之實質功效存在。

3.設計、施工分離:設計、施工分離,使得設計者絕少在設計階段,考慮到往後施工階段的可施工性、勞力使用率和施工安全性。結果造成施工浪費及重覆施工,並影響整體的施工效率及安全性。目前在一些營造業競爭力較強的地區或國家,都有將設計、施工工作加以結合的趨勢。

4.政府未提供適當資源輔導及協助產業:基於政府是產業主管部門的立場,和政府掌握營建市場需求量一半(甚至以上)的大買家身份,政府相關產業政策的良窳最足以影響和操縱整個產業的發展和走向。反之,營造廠商因為受限於成本、時間和專業知識,僅能被動的配合環境找尋生存之道,而絕少能夠主動的去求進步和提升競爭力。

大部份土木工程競爭力較高的國家都訂定有明確而具體的獎勵/補助計劃/方案,像日本、韓國、新加坡皆然,其措施包括訓練、創新及新技術補助金,而在台灣,幾乎找不到類似的獎勵措施。

5.競爭可以促進進步和節省造價:競爭可以促進廠商進步。但是以價格為唯一考量的過度競爭環境,卻會阻礙業界的進步和發展,尤其在像營造業這樣一個進入門檻低,且分工又細,各具特性(包括地域性),而難以產生經濟規模的分散(fragmented)產業。在這種不可能僅由一家或少數幾家可以壟斷或寡佔市場的產業環境中,過度競爭對業主和業界來說,都會只見其弊和不見其利。在過度競爭的環境下,業者只能盡力去求生存,根本無暇顧及品質及技術提昇,結果徒然造成了一大堆的不良工程,而業主從業者的激烈競爭中也少能真正獲利。在一些土木工程技術比較進步的國家中,都可以見到主政當局在防止過度競爭上努力。

6.外勞政策:台灣營造產業已經演變成勞力密集的產業。因此,外勞的引進確實有助於產業的部份勞工成本降低和抒解工程的工程壓力;但是不可否認的,外勞的引進也會帶來社會問題及阻礙產業的技術升級,長遠來看,有必要隨著時代及環境的變遷做進一步的考量及調整。但是,沒有計劃及突發性的外勞緊縮會對產業造成衝擊,並影響工程的順利進行,對產業及社會都會造成更大的負面影響。

7.價格固定的最有利標已淪為綁標的工具:當前很多的最有利標已經淪為一些不肖白道的綁標工具,藉著固定價格,而純以評比做為決標的依據,容易為不肖白道以綁標手法操控,藉著選任御用的學者專家,而「評選」出預定的得標者。

其實價格固定方式,完全捨棄市場的價格競爭機制,並無道理。這種決標方式也未必符合業主的最大利益,唯一真正的獲利者應該是背後操控的綁標者。

因此,同時考量價格、工期、廠商履約能力、設計方案(結合設計、施工的D-B標案)的綜合評比法應該才是最有利標所應採行的方式。

8.過份嚴苛的規範和一面倒的工程合約:台灣營造業的施工品質固然不佳,但是各項規範的嚴苛程度與先進國家相比,卻是毫不遜色,問題是這些嚴苛的規範本來是各有其適用範圍,而不是像台灣這樣,不管工程特性、用途及類別的全盤套用,結果像是殺雞用牛刀,在落實上變的窒礙難行,導致後來規範的執行變成虛應故事,一些應該被執行的反而受到輕忽。

工程合約也有類似的情形。過去政府的合約幾乎是集全世界各種不公平條款之大成,一面倒的工程合約將業方的責任完全免除,而把所有的風險全部轉移到廠商身上。問題是這樣的合約內容基本上是違反法律精神的,並不能的給予業主真正的保障。因為經過法律訴訟(或仲裁程序)之後,這些條款都可能因為明顯的違反公平誠信原則,變成無效。結果只是讓業主自綁手腳,徒增雙方困擾和墊高工程的執行成本。

另外,我國現行各種規範也有必要再細分及整理,讓不同的工程類別、特性和用途皆有其真正適用的規範,能夠切實的符合需求,不致過苛,但也不容打折。這樣的規範才有被真正落實執行的可能。同樣的,合約也要講求公平和符合誠信,參照國外已經行之多年,並且比較完備的條款和精神去修定,才能給予甲、乙雙方真正合理的保障,才不致於讓雙方產生過多不必要的的爭議,徒增社會成本。

9.迷信監工體系是工程品質良窳的決定因素:很多政府官員都迷信好的監工體系是確保工程品質的最好方法。其實一個工程品質好壞在得標廠商敲定的時刻就已大抵決定。碰到不好的營造廠商,再好的監工體系也難以讓工程品質起死回生。何況在當今現實環境中,存有太多良莠不齊的監造單位,這些監造單位,居於成本及獲利考量,大多聘用一些學經歷欠佳的監工人員,濫芋充數,這些人員的素質並不能有效而確實的執行監造工作。反而因為過份嚴苛的規範要求,而讓監工人員/公司有了很多對承包商需索的空間。

過度的監造可以幫助確保品質,但是過度的監造不僅造成浪費,而且經常會阻礙工程的順利進行和增加不必要的成本,而且無助於品質的提昇。

三、政府對提昇營造業競爭力應有的做法

1.政府應將輔導及提升產業競爭力納入政府採購考量:像是提供一個較穩定的中長期公共工程釋出方案,告知業界釋出公共工程內容,逐步提高部份特定工程之投標資格門檻(像是ISO之類的品質驗證需求、財務能力需求、工程人力需求…)、招標條件中加入獎優懲劣措施、對於廠商在研發、自動化、環保等方面的投資給予稅捐減免、對新技術及新工法的應用在價格不高於代替品的條件下多予採用…等納入政府採購考量,均會有助於提昇業界的品質和技術能力。

2.鼓勵國內外廠商聯合承攬:因應營造市場全球化之趨勢。讓國內外廠商透過聯合承攬,自行選擇合作對象,資源互補、以合作代替對抗。而國內廠商也有機會學習國外廠商的優勢,提升自己的競爭能力,取得機會進軍國外市場。另方面也可以藉此滿足我國在進入WTO之後的開放國內市場承諾。

3.學研單位之研發方向與產業需求做有效結合,構建產官學研合作之機制:為改變目前研發成果淪為存查了事的資源浪費現象,有必要讓廠商參予研發工作,並讓廠商及政府支付適當比例(廠商部份亦不應大於總需求經費的一半)的研發經費,這樣有了廠商的投入,才能使得研發結果真正切合業界的需要。

4.由政府提供資源來協助及輔導產業提升競爭力:由政府提撥小量的公共工程支出預算的13%做為協助及輔導產業提升競爭力的基金,相對必可產生公共工程支出降低23成的效益結果,同時因為國內業者的競爭力提昇,國內業者市場佔有率將可提昇。

5.鼓勵最有利標、D&B(設計施工結合)及統包制度的推動和結和:其中最有利標之推動,應改變目前的價格固定方式改採綜合評比,以免最有利標淪為不肖白道綁標的工具。

設計施工結合及統包的招標方式,都有助於提昇業者的技術和競爭能力,也有助於減少傳統設計、施工分離所造成的重覆和浪費,應廣為推廣及應用。

6.改善契約制度,建構優良技術的流通環境:建立有效利用創新及革新技術取向的市場機能,獎勵廠商多利用優良的技術,以建構優良技術的流通環境。類似工程會在近期頒佈的替代方案實施方法就是這種做法的良好案例。

7.建構淘汰不良廠商的制度及機制:不良廠商代表著不良工程,缺乏不良廠商的淘汰制度,將使得不良廠商無限制參與工程投標的機會和權利,並因此剝奪了好廠商的得標機會,造成了劣幣逐良幣的惡果,而工程品質也將難以確保。

當今的採購法雖有罰則的規定,但那些規定都只是亡羊補牢的消極性規定,對於淘汰不良廠商實質的效益並不太大,而一些不良廠商,雖然表現的不適當,但卻未必違反那些列入處罰的規定,因此也不會受處罰或遭到淘汰。但卻會因此對整體工程環境造成不利的影響。

其實,像資格預審、廠商施工能力評鑑、廠商信用能力評鑑,都有其必要性,也有助於建立一個良質的產業環境。否則在像當前這樣一個好壞不分的產業環境之下,好壞廠商一律平等,好的廠商享受不到任何優惠,還要與壞的廠商做不公平競爭,結果好的廠商不是遭到反淘汰就是迫於生存,而轉優為劣,到了後來,整體環境之良窳可想而知。

8.選任有一定任期,具擔當的政務官人選:出身官僚體系的行政官員基本上是政策的執行者,而不適宜擔任政務官的角色,因此應該大膽任用一些出身非官方的政務官,他們在沒有官僚體系的包袱以及較開放的作風下,將比較能有作為,而其作為也較能創新,同時這些政務官亦應對其施政成敗負起完全之政治責任。

9.訂定獎優懲劣的機制:建立廠商評鑑制度。對於優秀的廠商,政府應給予實質的獎勵(標價、財務融資優惠…等);對於不良廠商,政府也同樣的應予懲處。一定要創造一個好壞有別的競爭環境,只有這樣,產業才有向上提昇的機會。

10.政府工程主管部門的再造與整合:整合眾多分散的政府工程部門,集中事權,對於非常態性的業務單位應予縮編,並將業務委外處理。一來可以減少當前政府工程部門間,工作的重覆及資源上的浪費,二來可以針對產業發展所需指定專責單位,專責辦理良質產業環境建置及產業升級相關事宜。

11.營建法規的重建及整合:我國營建相關法規的不合時宜,早已應該做大幅的翻修和重新制訂。像是營造業法延宕十年仍未完成主法,公共工程基本法尚未立法,技師法、建築師法均需因應當前需要加以適度修訂,工程顧問機構管理條例的制定以及眾多施工規範之修正(應依適用範圍及方式重新分類及修正),各法案之間並應加以適當整合,以期能發揮提升競爭力的效益,及避免各項法規間造成競合及徒成某些特定特權階級的護身符。另外,應在法規中明定優惠、租稅減免辦法以鼓勵新技術、新工法的採用及支持民間從事研究發展工作。

12.亡羊補牢,誰能振興營建產業,就能掌握百萬土木工程界的選民支持:營建產業基本上難以多元化及量產,且易受地域及天候影響,原本生產效率就低於製造業,再加上幾十年來惡劣的產業環境,使得這個產業進步不大,一直難以擺脫勞力密集的特性。因此從業者眾(相關從業人員近百萬人),但是從事直接勞動的基本勞力卻相當缺乏,近年來的市場停滯現象更造成中、下端不少從業人口的失業和流失。進入WTO之後,外國廠商挾其技術、財力及管理的優勢正逐步搶佔國內市場,往後業界將面臨更大的生存壓力;這個時候政府再不痛下苦功,振興產業,不多久,這個產業終將整個潰敗,甚至淪為外商的代工小包。這種現象再不改善,經由學校育體系培育的大量中堅人力,將因找不到適當的就業機會而變成無用武之人,並因此形成教育浪費及衍生社會問題。

這個產業「一流造價、二流人力、三流品質」的譏諷,並非無中生有,一流的造價、三流的品質,代表當中有不少的資源被中飽和浪費,二流的人力代表經過教育體系訓練的眾多中堅人力,並沒有被善加利用和業界的技術層次不高。這些都是有為的政府可以輕易加以改變的現象和可資運用的施政空間。因此,我們期盼主政當局能夠考量國內營建市場的整體問題,並結合這個產業在近期的發展趨勢和方向訂定良策,相信這樣的做為應該是很容易見到成效,和獲得這個產業的民心和選票的。

結語

俗語說得好,「知己知彼,百戰百勝」,這句話也同樣的適用於每個從業人員的事業規劃。因此,做為一個營造人有必要了解這個產業的發展趨勢,並進而的把握自己的努力方向,才不致於因為錯估情勢,而使得努力變成徒勞無功。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施工簽證辦法十月一日上路

施工簽證尚未納入之原由

林傳鐙 技師

頃閱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第二十二期技師月刊得悉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於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發稿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預計自今年十月一日起實施,但未將重要關鍵項目「施工簽證」列入核心項目全面實施,謂目前營造業所聘用之專任工程人員尚有頗多並非技師身分之建築師及工地主任,全面實施「施工簽證」有諸多爭議及窒礙難行之處,其中把建築師與工地主任相提並論實不恰當,所指工地主任並非技師身分為當然之事實,祝福其能考上技師;目前營建署反對理由有四:1.工地主任為丙級營造專任工程人員身份未定。2.受聘營造廠技師不受技師執業範圍。3.建築法尚未實施施工簽證。4.建築師受聘營造廠未加入公會,違反技師法等。

但建築師受聘於營造業係依建築師法第十九條之一,經建築師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得辦理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故怎能說非技師身分?其法源依據清楚,況且依民國四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臺四十二內學字第0四五二號令頒「營造業管理規則」內規定營造業主任技師須土木技或建築科工業技師或技副者,當時建築科工業技師為原始規則營造業主任技師限定之兩科別技師資格之一,而依現今建築師法執行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之建築師不是技師身分嗎?不能執行「施工簽證」嗎?且建築工程不是老早就已實行「施工簽證」嗎?建築工程能,土木工程為何不能?

公共工程委員會不應以此理由不全面實施公共工程專業技師「施工簽證」,可為而不為,此為不鼓勵受聘技師人照合一,未盡力提昇公共工程品質之措施,與政府之政策背道而馳。

 

災區重建 校舍新穎

賴茂雄 技師

明星學校大家擠破頭,大台北地區地狹人稠,學校不少,但各校仍人滿為患,有一則笑話「一位遠道來訪之國家元首,總統帶他去參觀台北永和一所小學,該元首大為吃驚,竟然台灣一所小學之學生人數比該國子民還多!忙贊台灣是道道地地的泱泱大國。」,確實擁擠之台北,大家為了在此形狀如〝乞丐碗〞般的盆地裡討生活,得〝享受〞擁擠混亂的交通、混濁的空氣外,其子女亦需擠在少者數千名,多者一萬兩三千名學生之國中小學校園裡接受所謂之〝義務教育〞,設備簡單、刻板也怪可憐的;筆者帶領各位看官到九二一大地震災區,去參觀甫重建完成造型新穎、設備先進,但僅擁有數百名學生之災區小學校園。

從高速公路三義交流道出口,沿木雕之鄉三義街上,找到第二條橫跨中山高速公路之路橋,接上小段彎曲山區柏油路面,一所嶄新、沿中山高而建的山地小學就在路旁等著您,一進校門迎接您的是:司令台前的親水區水舞與該校新建的高聳鐘樓;有如渡假村庭院般綠意盎然之草坪,令人賞心悅目,因裝有噴灑設備,花草不必再勞動學童澆水;狀似鐵路隧道洞口、橋墩之拱形美術造型,做為刻板教室之屏風,甚為出色,因各個角落均裝有監視器,適可補救因造型產生通視不良之陰暗死角;斜屋頂則採用日本進口高級雪地用瓦,景觀燈具與裝修用壁、地磚…等亦多採用泊來品;其他尚有〝好所在〞題名石碑、鐵道台車、壁雕等造景與木雕藝品點綴;除造型外觀亮麗外,因採用新頒耐震規範設計,雖僅為三層樓房,但其樑柱尺寸均相當粗壯;新建校舍含有童玩幾何拼圖地磚之風雨活動區、鋪設櫸木地板之圖書與音樂韻律教室、氣派之校長室、間間教室均有視訊設備、配合e化教學,校區每個角落均可無線上網之電腦主機房;中山高本身設有隔音牆,為增加隔音效果,靠中山高側教室陽台仍加窗一道,並裝分離式冷氣以資調溫;雖僅三樓,仍特為殘障人士裝設電梯一部,考慮可謂周到;美中不足的是,部份亮麗造型外觀背後,仍留有九二一震害痕跡之原二層樓房(教師辦公與部份教室),因經費不過未能一併重建,新舊教室形成強烈之對比。

受九二一震災之賜,災區重建學校已紛紛完工,造型之新穎、設備之先進,實在令人贊嘆!災區之學子得以在新校舍裡上課,實在令人欣慰,惟對各級學校設備之投資是否恰到好處,主管單位實宜視政府財力統一規範,才不致造成投資過當,除未必實用外,日後設備之維護與電費之增加亦將是校方一大負擔。

 

   

高聳鐘樓                                                親水區水舞

 

   

鐵道台車                                                拱形美術造型

 

教室視訊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