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期】社論主筆:葉榮晟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週聞輯要)
社論
技師簽證之「工作底稿」應委由技師公會研擬
依照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佈之技師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為提高工程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得擇定科別或工程種類實施技師簽證。攸關民眾生活福祉的「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迄今將屆十七年仍未能定案公告施行,技師執業權益明顯受到不當的壓制。自民國八十九年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成為技師法的中央主管機關,並於九十年五月公告「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草案」,迄今已滿一年,草案仍有諸多缺失待進一步研議改善。
依照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等四條文內容,係規範技師執行簽證時,應就辦理經過確實做成工作底稿,作為執行簽證重要依據,妥善保存供日後參考與查驗之用。草案條文說明列載參照「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卻遺漏工作底稿、各種表格與範例研擬工作法制化條件,參照「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十九條內文之規定,前述工作底稿、各種表格與範例研擬工作應交由技師公會研擬,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草案」有必要增列工作底稿、各種表格與範例之研擬法制化條文。
依據草案第四條所列公共工程種類高達十六種,涉及技師辦理簽證時,應製作之圖樣、書表、圖記、文件、紀錄、簽署等工作底稿內容更是複雜龐大。如果沒有將工作底稿規格化、標準化,即使「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公告實施,也會形成作業凌亂的現象,政府應交付技師公會研擬規範工作底稿,達到技師團體自治自律協助政府落實政令推動的效能。符合政府精簡作業委外辦理政策,專心致力於監督職能,工作底稿的擬定將是推動技師簽證規則的重要後盾。
長期以來,專業技師執業環境原本就沒有受到政府政策的重視,技師執業的權益自然無法得到完善保障,至於執行上必須的標準化配套措施更待及早建置完成。自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技師法相關業務,基於背景理念相類似,政策法令的推動多受技師團體所企盼配合,希望「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能夠儘早公告實施,做最謹慎周密的考量,造福民眾生活福祉。
核四基座裂紋 原能會表示不會影響整體結構
﹝本報訊﹞核四廠反應爐基座鋼構係由中船公司所承製,在基座鋼構銲接施工作業上,中船將其分為第一層及第二至五層兩部分發包,在核四復工後重新發包結果,第一層係由旭振公司得標,二至五層則由皇傑公司得標。
在第二至五層基座鋼構發生銲接品質問題後,原能會除要求必須廢棄重做外,也要求台電公司詳細檢查第一層基座鋼構。經查,第一層基座係由不同的銲接承包商施工,截至目前為止,尚未發現有如第二至五層基座誤用低強度銲條之品質缺失。初步檢查結果,發現第一層鋼構有一處輔助支撐片之一口銲道有一條裂紋,須進行處理。原能會人員現場檢查後,初步研判該處銲道有必要磨除重銲,但尚不影響反應爐基座結構之整體安全性。
核四廠反應爐一號機基座使用焊條不符規定事件,台電公司已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表示,將提出懲處名單,同時提出品保作業改善作法。
原能會指出,最近發生核四廠一號機反應爐基座第二到五層基座使用焊條不符規定及第一層基座焊接處發現裂紋事件,前者肇因於承包商偷工,是非常嚴重缺失,顯示施工品質及台電品保有問題。後者只是單一事件,焊接處表面因某些因素發生一些小裂紋有時免不了,不會影響基座安全,而且這次發現小裂紋的又是基座輔助支撐片,並非主結構,只要將裂紋處磨掉重焊即可。
台電在核四廠反應爐一號機基座發生焊條不符規定事件後,多次指名應由承包的中船負最大責任。為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原能會主委歐陽敏盛已指示該會核能管制處與核能研究所共同組成核四建廠工程安全監督專案小組,不管核四的工程怎麼層層轉包,原能會都會派員到最下游的承包商執行品保與品管稽查。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建議銀行辦理房屋擔保貸款時
非強制性要求申貸人檢附「混凝土抗壓強度合格簽證書」
﹝本報訊﹞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預防大量潛在逾放,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余烈於91.03.14率領公會理事黃武雄、主委陳盛強、主委林傳鐙、副主委莊忠鵬、技師劉炳界、李特等代表至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舉行的本年度第二次授信業務委員會議進行簡報,建議銀行於辦理房屋擔保貸款時,非強制性要求申貸人檢附專業技師及公會出具之「混凝土抗壓強度合格簽證書」,深獲財政部金融主管與銀行授信業務主管認同與重視。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全授字第O七四四號函,將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的建議轉知全國銀行各會員單位參考在案,併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全授字第一一三五號復財政部金融局。目前各銀行紛紛向公會查詢有關「混凝土抗壓強度合格簽証」格式等,公會也提供相關資料給銀行參考辦理。
週聞輯要
6月2日∼6月9日本報訊
w全國首座TBM工法鑽探成功之隧道
台電新武界隧道及栗栖溪引水工程「濁水溪到木屐欄溪段隧道」,全國第一座以「TBM全斷面隧道鑽掘機」鑽掘成功的隧道,為全國第一座以「TBM全斷面隧道鑽掘機」鑽掘成功的隧道。新武界隧道栗栖溪引水隧道工程,是將武界埧水源透過引水隧道,將水引至日月潭供應發電系統,全長16.5公里,6月7日正式舉行貫通典禮。該隧道工程將TBM工法鑽掘,平均月進度達315公尺,尤其89年11月創下單月695.3公尺之紀錄。
w中台禪寺傳出違建?
位於南投縣埔里鎮的中台禪寺傳出多處建築是違建,引起南投縣議員關心,議會決議組團前往會勘了解違建情形,如有實質違建將要縣府依法拆除。南投縣府工務局長被質詢答覆指出,中台禪寺十一處違建有十處位於中台申請擴大開挖範圍,開發程序尚未獲准,已由埔里鎮公所查報並通知補照,若逾期則由縣府依法查處。
w涵碧樓排污水,邊坡崩坍
今年二月間才落成啟用之涵碧樓五星級大飯店,議員質疑飯店涉嫌排污水到日月潭之環保事件,近日來的大雨也出現飯店外邊坡黃土外露檔土牆崩塌之情況。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談耐震、隔震、制震、補強設計
張富進 技師
在此先感謝趙世鶴技師的來文指正,一般結構物對地震的抵抗設計可分為:耐震設計、隔震設計、制震設計、及補強設計等4大類。
耐震設計:此為傳統之結構設計方法,考慮彈性設計。基本概念為,將結構物強度設計成比地震時之反應為大,則地震發生時將不致於受到破壞。問題為此時設計地震之大小,考量材料之設計強度、設計載重係數及結構物整體之韌性等,已將其折減且為最低要求。當結構物無法達到原設定之應有韌性或地震等級大於設計要求時,將會產生破壞甚至倒塌等受害。
隔震設計:於地盤與結構物間設置隔震裝置層,降低傳遞至結構物之地震力,地震時之反應位移大部分集中於隔震層,設計時隔震層之隔震裝置(積層橡膠。阻尼器等)考慮其非線性行為,隔震層以上之構材則原則上考慮彈性行為。
制震設計:於結構物內部裝設制震構材以吸收地震時之振動能量,設計時制震構材〔非束縛(Unbond)斜撐、低降伏鋼間柱、黏性阻尼器等〕考慮非線性行為,其餘構材原則上考慮彈性行為。
補強設計:地震前評估既有建築物之性能,對受害建築物作補強後性能檢討。如美國之ATC-40、FEMA273等,較精確之評估須考量全體構材的非線性行為。
以往在臺灣的結構工程界,大都以耐震設計為主,也就是趙技師所說「不管大小地震都是彈性設計」,最主原因有二,其一為結構設計工具的因素,以往沒有較有效率的電腦及功能強大的結構軟體,現在的結構設計工具(電腦軟硬體)比民國75年快上20倍以上,所以塑性及非線性等結構設計在實務上已漸漸被採用。其二為隔震器及制震器等相關設施,因九二一地震後,受使用者及結構工程界的重視及採用,如台北京華城採用制震系統,慈濟醫院新店分院採隔震系統。
FEMA356—Prestandard
and Commentary for the Seismic Rehabilitation of Buildings(http://ww2.degenkolb.com/fema273/ps-fema356.html)是ASCE(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為美國的FEMA(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以FEMA
273—NEHRP Guidelines for the Seismic
Rehabilitation of Buildings(http://ww2.degenkolb.com/fema273/fema273pdf.html)為準則的前置標準計畫,所以美國政府,在耐震性能評估分析上,主要是以FEMA273來評估。性能評估分析主要有線性靜力、線性動力、非線性靜力、非線性動力等四種方法,目前的隔震及制震分析設計是採用非線性靜力分析法(Nonlinear Static Analysis,又稱Pushover)。在美國有兩大主流,其一為ATC-40(Seismic Evaluation and Retrofit of
Concrete Buildings, by Applied Technology Council,http://www.atcouncil.org/)採用強度反應譜法(Capacity Spectrum Method);其二為FEMA273的位移分析法。上述的兩種分析結果都被FEMA所接受,目前ETABS-Nonlinear及SAP2000的非線性版都有提供此設計功能。
目前在台灣,隔震及制震設計正在發展中,可供參考的資料尚不多,各位讀者若有興趣可向「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電話02-2748-1699轉160)洽購「九十一年度隔震建築設計與施工研討會講義」,其中有廖慧明博士的設計實例,極具參考價值。
我有話說
敝人拜讀最近一期技師報,對於張技師所著〝談制震系統〞一文,深感獲益良多。然而,對於文中一些論述,敝人有一些小小的意見,還望與先進們互相討論。
文中提到:「建築物耐震設計觀念將建築物耐震設計分成兩階段考量,第I階段:彈性設計,只考慮中、小型地震,此階段結構體不允許發生大變形或具危險性的破壞;第Ⅱ階段:塑性設計,考慮強震或烈震時,允許於梁柱接頭處發生大型塑性變形或破壞,但結構體不允許崩塌,且於烈震時,大部份的地震能量均由梁柱接頭或制震構造(塑性吸能元件)所產生的塑性變形所吸收,此設計之準則主要根據強柱弱梁的觀念及材料優良之韌性能力。」
事實上,台灣的耐震設計甚或美國的耐震設計,並沒有用到塑性設計,而是不管大小地震都是彈性設計。只是大地震的設計是將彈性反應譜除以一個折減係數,這樣設計出來的結構在大地震來時可以保證進入塑性階段,此純為經濟上的考量。
工程師在設計時,仍然是用彈性分析及設計,但是用一個被折減後的加速度。
所謂的塑性設計,是假設已知道結構的破壞機構;以韌性抗彎構架來說,就是假設所有梁端以及柱底已經達到塑性鉸,再根據塑性分析去求設計值。此並非目前一般使用的彈性分析及設計。
張技師所說的兩階段,不如說是兩個原則較為恰當:大震不倒,中小震不壞。
事實上設計時若是真的要用兩階段來設計,應該是第一階段用50年發生機率為20%或是50%的中小型地震之彈性反應譜且不除以折減係數來設計結構;第二階段才用回歸期475(50年發生機率10%)的大地震作設計且除以折減係數。
但是目前的規範只有要求第二階段而已。
分階段的耐震設計準則,是美國耐震設計正在走的路,也就是稱為性能工程(Performance-Based Engineering)設計。欲知美國目前最新的性能工程準則,可以參考FEMA 356--Prestandard and Commentary for The Seismic Rehabilitation
of Buildings(2000)。
另外韌性抗彎構架在強震來時,允許梁端發生大塑性變形,但是不可以破壞,因為梁一破壞力量就轉嫁到柱,會使得柱有破壞以致結構倒塌之危險,正確的說法是梁端塑角必須有足夠的塑性變形能力已使得彎矩再分配到其他梁,但不允許梁端或接頭破壞。
小小意見,讀者趙世鶴敬上。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研究所
九十一學年度(第十二期)推廣教育招生
一、高級營建管理人才碩士學分班
報考資格:大學畢業或具有研究所報考資格後,於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從事營建工程相關業務滿七年以上且目前仍在職者。
錄取名額:本學期正取40名,備取若干名。
報名方式及日期:一律採通訊報名;即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筆試日期: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星期六)下午二時。
招生簡章:簡章及報名表即日起於本校警衛室免費索取,或於本系網站(www.ct.ntust.edu.tw)招生訊息處下載,函索請附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之A4大信封一個,貼足回郵郵資12元,並註明函索推廣教育學分班招生簡章,郵寄台北市基隆路四段43號台灣科技大學營建系涂小姐收。
開設課程:營建工程品質管制、風險管理、營建材料特性專論、結構工程專論、營建管理、生產管理、大地工程個案分析、投資與決策、專案工程控制、財務管理、營建管理專題(一)、營建管理專題(二)。
二、企業界薦送員工高級營建管理人才碩士學分班
歡迎企業界與本系訂定代訓契約,直接推薦合格之員工(資格同上)免試入學;詳情請洽本系系主任廖洪鈞教授或涂小姐,洽詢電話:02-27376566或02-27376601。
(第三版)技術專刊(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海水淡化與地面水聯合供水之必需性
林傳鐙 技師
地面水為台灣地區非常重要之水源,由於地球70﹪的面積為水覆蓋,其中97.5﹪是鹹水,只有2.5﹪是淡水。而二個月來台灣面臨二十年來最嚴重的乾旱,政官商界及百姓除了向老天祈雨外只好接受分區定期停水的不便,其實台灣四面環海,擁有豐富海洋資源,本島又處於亞熱帶地區,降雨量極為豐富,平均年降雨量雖有2,500MM(世界平均值之2.5倍),但是可利用為水源的量,每人每年為4,500M3,僅世界平均值26,871M3之約六分之一,因此台灣己列為缺水國之第十八名。地下水雖為台灣地區非常重要水源,但過去數十年,沿海地區因養殖漁業太多用水,用水需求量大增,地表水不敷使用,以致大量超額抽取地下水,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土壤孔隙水壓力降低,致使地盤嚴重壓密沉重。因此若能加速推動興建海水淡化廠,至少可確保工業區及高科技工業區及高科技工業用水之供應無虞,亦可舒解民生用水不足之挑戰。
全國水資源管理面臨挑戰
今年的缺水,最主要原因是豐枯水期的差異太大,去年平均80∼90﹪的降雨來自5∼6月梅雨及7∼8月之雷雨甚至9∼10月之颱風期,因而產生了去年的多次水患,使台北市遭遇到十五年來的最大水災,高雄市去年七月底的大淹水,依照往年統計降雨量多集中在5月至10月之豐水期,約佔年降雨量之78﹪,而枯水期(每年11月至翌年4月),僅佔22﹪,由於降雨量分配不均勻,高流量與低流量差異很大,真正可利用之河水量,僅約河川逕流量(平均668億M3)之約20﹪而已。因此翡翠水庫雖有最大的水源蓄存能力,今年無法全數支應最差蓄存能力的石門水庫,再加上不合理水價(民眾不珍惜自來水),因此政府之水資源政策應往需求導向水資源開發,區域水權之調配與地下水資源管理三方面併行加強管理才是上策。而海水淡化原先亦只利用濱海地區抽取地下水(含鹽地下水)作為豐富水資源以低鹽地下水淡化而節省能源消耗。但是由於河川下游污染嚴重,除了因怕地層下陷,也因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而放棄了抽取地下水(含鹽)作為水源來淡化之構想只好尋求海水淡化作為唯一途徑調節供水需求俾作補充水源了。
海水淡化是最佳且經濟之可替代水源
綜合上述分析,可替代水源之途徑有農業用水合理移轉(石門水庫原為農業用水用,現已成為北、桃、竹地區最主要水源),地面地下水聯合運用,污水回收再利用、河川下游水質改善、現有水庫疏浚、合理水價(高水價政策)及海水淡化。綜合分析最容易及較少政策阻撓與天候關聯就是淡化一途了。海水淡化廠的優點有海水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不受乾旱氣候影響,環境衝擊小,民眾接受程度高,處理製程方式多元化,可因時地利之不同採用最佳成熟技術。最近頗受政府重視的主要原因,是今年離島澎湖因為有海水淡化廠(二廠共9,500噸/日)運轉,而未有限水措施,利用海水造水技術完全成熟,造成成本日趨下滑,興建時程短,具擴充彈性。
全球共120個國家與地區已應用海鹹水淡化系統,海水/淡化造水日產量已達2,591噸,依據二年前統計資料顯示年成長率達10﹪。中國大陸、日本、新加坡、南韓與印尼等亞洲國家都開始積極發展或應用海水淡化做為替代水源。採用民間企業投資興建營運模式推動的案例愈來愈多,目前全球己有超過40個政府與企業雙贏的成功案例。我國國營企業台電早在核三廠(78年9月)興建後日產2,271M3的海淡廠,是我國最早完成之海淡廠,台鹽通霄廠也引進海水淡化,生產台灣第一瓶海洋生成水(如圖所示),民間統一企業也預備在台東投資海水淡化廠生產美容水,另新竹市政府與台電公司也合作計劃在香山興建風力發力發電廠順便作海水淡化之動力來源。台電人員說在濱海地區發展風力發電與海淡廠並存是政府既定政策。不管是台電或私人企業投資,新竹市政府都樂觀其成,近期內可望三方面開會進行研商。海淡廠目前在台灣多數在離島,而已定案預備興建的共六座,總投資額共200億元以上。(詳表一、表二)
表一
廠名 |
淡化水 產量(CMD) |
淡化 技術 |
用水 標的 |
完工時間 |
營運管理單位 |
投資金額 (億元) |
單位建造 成本 (元/噸) |
澎湖海淡廠 |
2,500 |
逆滲透 |
民生 |
87年2月 |
台灣省 自來水公司 |
2.00 |
80,000 |
澎湖海淡廠 第二期工程 |
7,000 |
逆滲透 |
民生 |
89年2月 |
台灣省 自來水公司 |
4.40 |
62,857 |
澎湖虎井嶼廠 桶盤嶼廠 |
200 100 |
逆滲透 |
民生 |
88年4月 |
台灣省 自來水公司 |
0.35 |
116,667 |
澎湖望安島廠 |
400 |
逆滲透 |
民生 |
招標中 |
台灣省 自來水公司 |
0.57 |
142,500 |
馬祖南竿海淡廠第一期工程 |
500 |
逆滲透 |
民生 |
86年11月 |
福建省 連江縣政府 |
0.90 |
180,000 |
馬祖南竿海淡廠第二期工程 |
500 |
逆滲透 |
民生 |
88年12月 |
福建省 連江縣政府 |
0.45 |
90,000 |
馬祖西莒 海淡廠工程 |
500 |
逆滲透 |
民生 |
89年2月 |
福建省 連江縣政府 |
0.95 |
190,000 |
金門海淡廠 第一期工程 |
2,000 |
逆滲透 |
民生 |
89年6月 |
福建省 金門縣政府 |
2.00 |
100,000 |
台電核三廠 海淡廠 |
2,271 |
蒸汽壓縮 |
工業 |
78年9月 |
台灣電力公司 |
2.06 |
90,709 |
資料來源:水利署
表二
廠別 |
台南一廠 |
台南二廠 |
竹苗廠 |
雲林一廠 |
彰化廠 |
雲林二廠 |
規模(噸/日) |
30,000 |
40,000 |
40,000 |
20,000 |
20,000 |
30,000 |
公告 |
92年 |
95年 |
96年 |
100年 |
102年 |
104年 |
興建 |
93-95年 |
96-98年 |
97-99年 |
101-103年 |
103-105年 |
105-107年 |
供水 |
96年 |
99年 |
100年 |
104年 |
106年 |
108年 |
備註:1.海水淡化廠興建以3年估計,營運期間以20年估計。
2.民國100年前增加10萬噸/日淡化水產量,民國110年前增加淡化水產量達20萬噸/日。
海水淡化製程與其水質
目前台積電聯電等廠商因為政府要求高科技用水之回收必需至少85﹪,而他們所購買的自來水也必須經過進一步處理才能到達製程用水的水質需求。因此南科或竹科園區的廠商都非常有意願出資以BOT方式替政府興建海水淡化廠,再加上有台電公司的風力發電配合自成一獨立供應系統,不會再發生停電,限水等影響產能之風險。基本上海水淡化與目前超純水系統的製程大同小異,其水質在不同製程點分別以圖二表示茲介紹如后:
圖二 超純水系統的製程
A、B、C、D、E點水質之說明
水質項目 |
A點 |
B點 |
C點 |
D點 |
E點 |
海淡逆滲透法 |
海淡蒸餾法 |
電阻(Ohm-cm) TDS(ppm) |
>1K <500 |
>10K <400 |
>50K <10 |
>15M <0.033 |
>18M <0.028 |
>20K 100∼500 |
>100K 5∼50 |
其他水質標準與海水淡化製成水質比較
重要項目 |
台灣省自來水 水質標準 |
台灣省飲用水 水質標準 |
台灣省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
逆滲透法海淡廠製成水質 |
蒸餾法海淡廠 製成水質 |
濁度(NTU) |
4 |
4 |
- |
2 |
- |
色度(P.C.U) |
15 |
15 |
- |
5 |
- |
pH值 |
6.5-8.5 |
6.5-8.5 |
6.0-9.0 |
6.5-8.5 |
6.5-8.5 |
氯鹽(mg/l) |
250 |
250 |
175 |
120 |
3 |
總溶解固體量(mg/l) |
800 |
800 |
- |
350 |
5 |
海淡水水質之應用切入點
v應用於高科技用水
逆滲透法海淡水:切入B點
蒸餾法海淡水:切入C點
v可直接應用於自來水、灌溉用水與飲用水
應用於高科技用水之處理成本(五年前之資料)
處理到D點(TDS<0.033ppm)水質的費用
高科技原水 |
處理至D點 須增加費用(元/噸) |
處理至D點 須增加費用(元/噸) |
|
類別 |
成本(元/噸) |
||
自來水 |
11 |
60 |
70 |
逆滲透法海淡水 |
30∼40 |
45 |
75∼85 |
蒸餾法海淡水 |
30∼40 |
20 |
50∼60 |
逆滲透法或是蒸餾法海淡水,均可直接作為自來水、飲用水與灌溉用水,目前作自來水用其單位成本每噸20∼30元;一般可用在海水淡化製程方式計有:
一、多級閃化法(MSF)
原理:蒸餾與凝結
最大規模:57,600CMD/組
能源需求:蒸汽及電能
二、多效蒸餾法(MED)
原理:蒸餾與凝結
最大規模:15,000CMD/組
能源需求:蒸汽及電能
三、電透析法(ED)
原理:薄膜法(陰陽離子分離)
最大規模:5,000CMD/組(原水非海水)
能源需求:電能
四、蒸汽壓縮法(VC)
原理:蒸餾
最大規模:MVC:4,500CMD/組;TVC:10,000CMD/組
能源需求:MVC(電能);TVC(電能及蒸汽)
五、逆滲透法(RO)
原理:薄膜逆滲透
最大規模:10,000CMD/組
能源需求:電能
六、太陽能蒸發法(Solar Still)
原理:太陽熱能蒸發後使蒸汽凝結
最大規模:(未達大型商業化規模)
七、冷凍法(Freezing)
原理:將海水冷凍使冰結晶與雜質分離
最大規模:(未達大型商業化規模)
共七種方法六與七兩種方法不適用在台灣。
技術來源
多級閃化法:法國、美國、日本、韓國、義大利、英國等
多效蒸餾法:法國、日本、以色列、前蘇聯、美國等
透析法【ED】:僅適用於含低鹽地下水,不適用於海水
蒸冷壓縮法:法國、美國、以色列、日本、荷蘭等
逆滲透法:美國、法國、日本、德國、西班牙等
筆者曾經在技師報介紹海水淡化之製程,時間已久(約三年前)讀者可能淡忘,以上僅再簡單介紹可用之製造方法能源需求及技術來源,以後篇幅夠時再擇常用者單項詳盡介紹。
結語
近年來海水淡化技術在產水率、節能、結構、材料、薄膜壽命延長、價格等問題上都有突破發展,因此興建費用有下降之趨勢:1.規模愈建愈大,沙烏地阿拉伯正興建日產720,000噸的蒸餾法海水淡化廠。2.耗能愈來愈低,最新的逆滲透海水淡化廠每噸淡化水僅需2∼3KWH的電能。3.造水成本日趨下滑,以澎湖為例目前僅25元/噸。美國佛州Tempa市以民間投資方式興建營運日產94,625噸的海水淡化廠,其造水成本初估只要每噸新台幣17元。4.台灣近年來經濟完全靠高科技產業將來五年內亦是如此,因此今年缺水恐會造成影響高科技產外流之負面因素,因而有全力維持工業用水的供應穩定之必要。目前已有興建水電鹽三合一綜合廠計劃,並曾在政府八十九年度預算中編列五十億元預算,希望新政府能善用水資源永續發展政策掌握商機,使高科技產業根留台灣振興台灣經濟,地面水與海水淡化聯合使用調配才不需要再靠天飲水了。
(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省土木技師公會與嘉義市政府舉行座談
﹝本報訊﹞91.6.10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余理事長率領公會理事魏嘉甫、蔡寶山、梁詩桐、常務監事林永裕、主委林傳鐙、陳樹棟、王金田及嘉義地區會員代表共二十多人赴嘉義市,與市政府舉行市政建設座談會,市長陳麗貞、副市長李俊俋、主任秘書陳永豐、工務局長陳基木、交通局長謝尚能等局處首長及各科室人員共二十多人全程參與,座談會進行兩個多小時,成果豐碩。
陳市長代表市府團隊歡迎省公會蒞臨致詞時特別感謝公會所提出的市政建設建言具體內容。市長提到嘉義市人口27萬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4,450人,人口密度及教育程度在大專程度以上是全國第4位,屬於一個小而美的城市,期望今天是一個好的開始,日後仍希望公會繼續給予工程專業方面的協助。
余理事長致詞時表示在張博雅前市長入主內政部由陳市長代理期間,公會與市府的關係就十分密切,今後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四千多位技師願繼續擔任市府的工程顧問與義工,協助市政建設的順利推動,不管是工程規劃設計審查、施工中的查核、完工後驗收、工程法令規章等,將盡其所能提供協助。且公會具救災、防災之豐富經驗並擁有各項專才的人力資源,如果嘉義市需要,可與公會共同舉辦相關工程技術、防災及救災方面的教育訓練,此項建議當場獲得陳市長支持與正面的回應。
座談會在陳市長及余理事長分別致詞後,由省公會梁詩桐理事作20分鐘的市政建設建言簡報,其內容主要介紹公會業務項目及服務實績,並提出多項市政建設建言。余理事長也提出兩點補充,一、公會可協助市府辦理公有建物耐震能力之全面性體檢。二、公會可協助辦理具一定規模、一定危險程度之工程在開工前的施工計劃審查。
陳市長共花了近兩個小時全程聽完簡報、致詞、回應各項建議後,才交由李俊俋副市長接棒與公會繼續雙方人員之雙向溝通,市政府官員與省公會代表分別針對許多問題與見解相互交換意見,省公會代表魏嘉甫、梁詩桐、蔡寶山、林永裕、林傳鐙、楊崑鋒等技師皆提出許多寶貴意見,獲得市政府各單位主管極為正面與熱烈的回應。市長在離開前並贈送嘉義市政府新大樓的模型及市旗一面給省公會,由余理事長代表接受,余理事長則回贈公會所編之921大地震叢書一套給陳市長,賓主盡歡,雙方在合照後圓滿結束此次之座談會。
仲裁史上一先例
土木技師 蘇錦江
建 築 師 吳聖洪
仲 裁 人 王 濱
非機構仲裁案仲裁庭判斷圓滿完成、獲法院准予備查。兼談建築師、技師與業主於仲裁中應行注意事項。
○研究機構為興建工程,委任○建築師設計、監造,雙方訂有委任契約採用建築師公會範本載有雙方如發生爭議得委由公會公斷在卷,上開契約於○年訂立該工程亦於○年後施工完成,施工中發生鄰地地主抗爭停工年餘,又遇承造人半途而廢由雙方責由保證人在監督付款情形下勉強完工,施工自不理想,疊經多次驗收改善勉強予以結案,但該工程於完工驗收後建築物發生下陷,樑柱及牆壁發生龜裂、滲漏水,地坪環氧樹脂剝落等瑕疵,期中雙方均甚慎重,委由學術機構、專業技師作監測、鑑定及改善,尤其又逢九二一地震,鑑定單位依據修正後之地震規範作加強之建議,益使改善費用增多,但原應負承攬施工責任之承造人無法找到業主,迫於無奈祇能求償於建築師,其費用將達建築師收受酬金之三倍,建築師自難接受,雙方爭議多年,最後依約請求公斷,但因公斷條例已取消改為仲裁條例又再改為仲裁法,故經公會之勸導改依仲裁方式辦理,由雙方另訂仲裁條款辦理,惟上項爭議曾送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調處,費時多月因事屬建築專業顯非無法律拘束力之非建築專業人士擔綱之調處所能解決雙方痛定思痛為早日解決計雙方協議共推王濱為主任仲裁人,蘇錦江、吳聖洪兩位為雙方之仲裁人,三位雖均係建築師,但均為資深之仲裁人,在各方均同意下組成非機構之仲裁庭執行仲裁事宜。
仲裁庭開庭詢問初因認為一般仲裁事件向經由仲裁機構辦理,今當事人為求專業處理迅予結案改採非機構仲裁是否有當自應先行澄清,經告以依八十八年三月三日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會銜發布之「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8條即有明定:「非經仲裁機構辦理之仲裁事件,其仲裁費用之收取,得準用本規則有關之規定。」且本仲裁事件既經雙方合意訂有仲裁條款自行辦理。但恐尚無此先例,故仲裁庭煞費苦心對於仲裁庭名稱幾經推敲決定採用「非機構仲裁案仲裁庭」。現判斷書業經台灣台北法院於91年1月21日准予備查在卷,其受文者即為「非機構仲裁案仲裁庭」,顯見上開先例已獲法院承認,對仲裁制度應有裨益,尤其本仲裁庭之三位仲裁人一次由雙方共同推選三位建築師擔任亦屬創舉,而三位仲裁人更感責任重大,每次庭詢不厭其詳盡量聽取雙方之陳述,不偏不倚,更親至工地查看,並與鑑定、學術單位研討釐清了若干疑點如:1.前後棟建築物應為不同結構體,故應為不同之沉陷而非不均勻沉陷,2.所謂填土未予夯實及地質過於鬆軟,肇致不均勻沉陷等,經指出依鑑定測量結果,該部份並非下沉最多處,故與未予夯實無關,3.鑑定單位所作加強計劃係依921地震後所修正之耐震規範,自與原設計無關,4.同時釐清建築師與業主間關係並非承攬關係而係委任關係,權責自有不同,5.更釐清監造人與監工人之不同其權責亦不同等,均有助判斷之根據;而對於業主之上級監察單位所指責未依法經過競圖逕予交付建築師承辦之不當,仲裁庭亦依其專業經驗說明當年設計時尚無採購法,擇有經驗之建築師在低於預算酬金範內逕予交辦者有其成例,對業主行政上的壓力當可稍減,並對施工中原包商已逃避改由雙方費心費力採監督付款方式責成保證人勉力完工已屬不易,並經五次驗收改善予以結案可算克盡職責煞費苦心雙方均不能被謂之草率,如此認斷對其上級當可有所交待,但仲裁庭認為建築師於結案退回保固金時未能強力建議保留若干部份保固金,而業主亦來採取同步措施肇成上級責難雙方均有疏失及鑒於上開設計工作既係業主對建築師之充分信賴逕予交辦,建築師應有知遇之感故判斷業主為探求責任所在所費之再地質鑽探及結構安全鑑評估費用等由雙方各半負擔,逾此部份予以駁回作成判斷書費時僅八個多月,而送請核備公文僅六天即獲法院准予備查在卷,而雙方亦在相互容忍下雖不一定完成滿意但應都可接受情形下現已逾法定申請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時限尚未見雙方有申請撤銷之訴行動,故使此一仲裁史上可能是一先例得以圓滿達成不能無記,謹記如上供關心仲裁制度者指正。
最後鑒於仲裁案件係法律處理,雙方當事人對於歷次會議紀錄,來往函件,施工日誌、照片、施工中送檢之材料,混凝土試體,試驗結果等均應詳為保存整理,而建築師技師於業主委由第三者作鑑定評估鑽探等時更應充分關切配合避免造成誤判誤導,而對於應負施工重任之承攬人間之來往公文更應妥存,証據一到用時方感不足戒之慎之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