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2期】主筆:伍勝民
(第一版)新聞焦點(社論•要聞透視)
社論
政府應儘速因應WTO營建市場
加入WTO,承諾簽署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及政府採購協定(GPA),基於最惠國待遇、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等原則,各種涉及政府採購承諾所帶來之影響,也隨著主管機關逐步推動符合WTO規範之措施將逐漸顯現。現今國內營建市場不景氣,加上公共工程執行率持續偏低形成過度競爭,導致低價搶標問題日益嚴重;最近,甚至低於底價五折標的情形時有所聞。而在加入WTO之後,公共工程市場又將面臨外國廠商之競爭,對國內之營造市場及其相關之工程技術顧問服務業皆將造成相當程度之影響,政府實有必要研議相關對策作為因應。
在國內營造廠商規模與組織型態一般不大、經營型態與範圍受限及廠商承擔風險能力不足之相對缺點情況下,外國業者可能挾其技術、工法、管理、經驗、資金等之優勢,進入我國國內大小工程及營造市場。市場競爭增加的結果,短期內部分國內廠商恐將遭淘汰的命運。營造業本土化之特性對外來競爭者之加入,仍有其正面之處,例如其可刺激我國廠商提升競爭力,引入新的觀念、技術及工法;具有專業實力的我國業者,譬如鑽探、連續壁、模板、鷹架、鋼構業者,將有機會與外國業者合作。長期而言,國外優良廠商之加入市場,將有助於提升國內工程技術及品質水準。
另,綜觀國內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現況,在考量技術顧問機構或技師事務所之規模及其專業技術前提下,面對開放外國工程技術服務業進入我國市場,確有諸多不利之衝擊。如國內工程顧問業大部分為中小型規模,其技術及資金之條件自無法與外國大型工程顧問公司競爭。另外以事務所型態執業之技師,由於受限於事務所之組織規模、執業範圍及技術經驗等因素,其競爭條件更為薄弱;但如果從入會後所可能造成之正面影響來看,則以增加國內外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經驗交流及技術合作,進而提升國內工程技術服務業之專業技術及品質水準為期許目標是具正面意義的。
對於國內營造市場及其相關之工程技術顧問服務業將造成之影響,政府有必要研議相關對策作為因應。建議政府應重視並積極努力之事項有:1.加強公共建設之比重,以維繫產業發展並取得國際相對優勢;2.鼓勵並協助我國優良營建廠商參與國際競標與投資營運計畫;3.推動學術及研究機構研發推廣先進工法與營建管理觀念;4.政府應鼓勵業界與先進國家先進廠商成立國際策略聯盟,以加速加強進入市場與普及市場;5.強化專業營建廠商之品質與種類,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6.國家應酌量納入營建業於援外計畫或方案之配合事項;7.加強蒐集分析營建相關產業國際市場資訊之機制與能力;8.執業技師及相關工程技術顧問機構需從強化本身體質做起,如積極進行專業資訊及技術交流、促成技術及人才國際化等。
北市捷運新莊線開工
週邊進入「黑暗期」
﹝本報訊﹞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莊線縣轄段工程,將造成周邊交通進入「黑暗期」,此工程已於十二月八日起陸續架設圍籬施工,為配合捷運工程施工期間的大區域交通改道計畫,捷運局於二重疏洪道右堤防重新橋南側增闢越堤便道,以連接堤外行水區內之道路與三重市竹圍仔街及環河南路。本項新莊線捷運先期工程「二重疏洪道越堤臨時便道」(即十四號越堤便道)由捷運局北區工程處負責,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開放通車使用。
二重疏洪道十四號越堤便道全長四百四十五公尺,為雙向各4.5公尺的混合車道,二重疏洪道內道路系統疏洪一路及疏洪十六路的車流可由此越堤便道迅速經三重市環河南路上中興橋、忠孝橋及臺北橋等進入臺北市區;而三重市二重疏洪道以西及新莊、樹林等地原需利用台一線(即俗稱一省道)進入臺北市之車輛,則可改由環河路越堤進入疏洪道內,或走今年四月份開放通車之大漢溪堤外便道,再經本十四號越堤便道,避開台一甲線之擁塞瓶頸,將相當便捷,無需再借由三重市區道路進入臺北市,將可分擔部分三重市區的交通壓力,開放通車後已有部分用路人迫不急待得開始使用,但因開放之初可能大部分民眾尚未熟悉路線或因駕駛習慣,所以使用頻率還不高。
「二重疏洪道越堤臨時便道」是往後新莊線捷運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的重要環節,捷運局北工處於捷運工程施工期間,希望用路人多利用此新的交通孔道,以疏解部分一省道之交通負荷,並請駕駛人配合交通維持計劃,才能使交通衝擊降到最低。
要聞透視
12月2日∼12月9日本報訊
w200億整治中部四大流域方案明年即將展開
自從納莉、桃芝颱風來襲造成台灣地區慘重的災情後,政府為積極解決中部地區四大流域上、中、下流之土石問題,將針對此全流域之整治方案作有效的整合,此方案預計於明年開始啟動,經費約200億元,整個計劃由各部會提送經建會審議後,儘可能納入92年之年度預算內,負責整個方案之黃榮村執行長(921重建委員會)指出,中部之四大河川流域為濁水溪、大甲溪、大安溪、烏溪,此方案將配合目前經建會所研擬之國土保安計劃,配合山坡地、野溪、流域等整治計劃,併同河川納入全盤考量,俾能有效地使土石量減少90﹪以上,本案預計五至六年完成整治作業。
w公有山坡地放租政策趨嚴-國有林地不再出租
行政院於本月五日通過「國土保安計劃」,此計劃之重點乃透過管控方式將現有國有林地承租者,凡已被列入檳榔問題管理方案者,必須在91年12月底前改正造林,其餘之違規者亦限期於93年前完成造林,否則將終止租約強制收回林地。此計劃乃從根本解決造成土石流災害之禍源,未來對於列為土石流危險區域者,僅限於出租造林,至於山庫或河川等集水區或山坡地陡峭區等有公共安全之虞區域則強制停止放領;另外,統籌由農委會積極處理超限利用之山坡地,例如檳榔樹、茶園、果園、濫墾及濫建等均列為加強取締的對象,至於一萬多公頃之原住民保留地超限利用問題,亦將於三年內一併解決,若無法改善時,政府不惜循訴訟程序進行。至於監控管理方面則由內政部提供GIS(遙測衛星影象)偵察資訊並與相關單位提供之範圍以作為比對,並建立稽查制度,讓違規利用情形現身。
w投資63億之基隆河員山分洪劃通過環評
環保署以12月4日通過經濟部水利處所提「基隆河員山分洪計劃」環境影響評估,以解決基隆市、台北縣以及台北市之水患,此計畫預計投資63億元並將於93年4月前在台北縣瑞芳鎮設置攔河堰、分洪溢各一座,末端消能設施以及直徑12M長2.7公里之分洪隧道。
(第二版)時事論壇(我有話說•重大工程新聞)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之疑議
談行政院駁回技師執照請領訴願案
邱煌傑 技師
近來聽聞某交通工程技師因不服公共工程委員會就其請領技師執業執照所為之行政處分,對其上級主管機關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遭駁回之情事,目前本案仍未確定,該技師是否循行政爭訟管道以玆救濟尚不得而知,因其攸關所有技師之權益,在此願發表個人對此案之淺見。
本案之緣由係該技師依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受聘A工程顧問公司執行業務,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請領技師執業執照。經工程會審查,該技師尚任職於B公司,故其有違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有關技術顧問機構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之規定,乃駁回其申請。該技師則抗辯技師法僅規定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餘無其他兼職禁止之規定,而管理辦法係依技師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訂定,該辦法第五條僅在說明技師應於同一技術顧問機構執行技師業務之專任性,而不及於其他,其僅在A公司從事技師業務,在B公司所任工作並未涉及技師簽證業務,無違該管理辦法。故該技師依訴願法第一條就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然訴願委員會認本案訴願無理由予以駁回。(行政院台九十訴047931函參照)
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技術顧問機構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僅得在該機構執行技師業務。」行政機關僅以法規命令限制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工作權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暫且不論。然本案之爭點「專任」,此種不確定之法律概念,需透過解釋使其具體化。行政院訴願會此次援引前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判字第二二五七號判例,經查該判例係前行政法院就勞工保險強制納保所受之裁罰爭議,引用內政部69.8.21台內社字第三八三○八號函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專任』之認定,係以凡辦公時間內全部在聘僱機關服務或受聘僱用機關之支配於室外服務並依規定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者屬之。如僅以部分時間為聘僱用機關工作支領車馬費或研究費等其他報酬者,應非專任人員。」為其判例要旨。此種就國家給付行政所為之解釋,為便利國家福利政策之施行,有其目的性,此限制解釋純以形式觀之,並未考量專任之實質要件,故是否適用於行政機關核發執照之干涉行政解釋容有疑議。如某甲於A公司服務,只要符合辦公時間全部在A公司服務,則勞保局即可形式認定某甲為其A公司專任人員,以強制雇主納保。但若不考慮法規範目的之性質及其實質內涵,一體適用此「專任」之解釋,限制受聘技師於上班時間內必須僅能全部在聘僱機關服務,無異剝奪技師其他之工作權,雖然技師執行業務攸關公共安全及社會公益,然其受聘顧問公司之性質,與一般民間上班工作族無異,而一般民間工作之多元化則無此限制。且就其解釋文義觀之,此次主管機關基於該技師已任職於其他公司,故不可能專任於技術顧問機構,但若某甲同時受A、B公司之支配於室外服務並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者,且A、B公司均同意其行為,主管機關是否仍得以據此拒絕發給技師甲執業執照?
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所以充斥於實體法,實為立法者無法掌握社會之發展,故透過不確定法律概念隨時代變遷之解釋而賦予法律新風貌。此次行政院訴願會援引七十五年前行政法院之判例要旨作為專任之定義,若當事人就此訴願不服提起行政爭訟,以目前改制後之高等行政法院是否維持原處分實值注意。然此次公共工程委員會駁回該技師請領執業執照,實有其強烈之政策性,與其他專門職業人員(如律師、建築師等)之主管機關核發執照之標準似不可等同觀之。但公共工程之管理是否僅藉此種執照核發之管制即可改善,實值商榷。
從地震機率探討住宅地震險費率
陳玉書 技師
財政部保險司公布全國於明年元月一日起,推動「住宅地震險」制度,目前的地震險多半是由民間保險業自行附加在住宅火險項下,因此投保率不高,由於九二一地震災害的警惕,財政部不得不加速腳步,以政府的力量,來提高地住宅震險的投保率,使地震險能像住宅火險一樣普及至全國住宅。
不像以往住宅火險一樣,採一次保費繳清二十年或三十年的方式,而改採保費逐年繳交的方式;依財政部初步規劃,無論何類建築物,地震險的基本保額訂為一百二十萬元,每戶每年保險費為一千五百元,然其理賠條件為依相關機構判定房屋受損50%以上的情況下,將穫得一百二十萬元;換言之,房屋受損未達50%,即不符理賠條件,不予理賠;姑且不論其規劃的保額、保費、理賠方式是否合理,本就地震機率的觀點探討地震險費率的合理性。
台灣位於太平洋西緣地震環帶上,依現有的地震紀錄顯示,台灣及其附近海域平均每年所發生約2000次以上,造成災害的地震,即5級以上者,每年亦有一至二次。因此,我國在建築物耐震設計中特別規範規定,耐震設計目標以回歸期為475年內的地震規模,即在地震一區地震水平加速度係數為0.33,地震二區地震水平加速度係數為0.23,其50年超越上述的地震規模機率為10%。
一般建築物的設計,大都均以50年計算其壽命,以475年回歸期的地震規模,由蔡益超等在1999年發表之文獻,475年回歸期Tr及50年壽命T,對應之超越機率P,依下式計算。
50年內遇到的機率P為10%,即在地震一區地震水平加速度係數超過0.33,地震二區地震水平加速度係數超過0.23,相對於地震等級的劃分為六級和五級(詳表一);「住宅地震險」的意義代表當地震在六級和五級之內,民眾的房屋由設計規範來保險;地震六級和五級之外,依目前看來是由政府規劃保險公司來承擔。
表一 地震震度分級表
震度分級 |
0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五級 |
六級 |
七級 |
無感 |
微震 |
輕震 |
弱震 |
中震 |
強震 |
烈震 |
劇震 |
|
地動加速度 |
0.8gal以下 |
0.8~2.5gal |
2.5~8gal |
8~25gal |
2~80gal |
80~250gal |
250~400gal |
400以上 |
註1:1g=980gal
註2:交通部中央氣象局89年8月1日公告
50年超越機率為10%,其意謂著有90%的機會在50年內不會發生,但有10%的機會在50年內發生,可能在50年的第一天,也可能在50年的最後一天;若以數學期望值為1.0時,50越機率為10%的賠償率應為10,一百二十萬元的保額相對付出之總共保費為十二萬元,如不計通貨膨脹及利息,將十二萬元分攤至50年,則每年繳費為兩千四百元,如復利計算,年息3%,則每年繳費約為一千零三十元。
一般民眾向銀行貸款購屋有二十年或三十期,與現行的住宅火險一樣,銀行為了避免在放款期間,因地震使房屋損壞而無從求償,將要求貸款者必須投保地震險,以確保銀行權益,但需要繳納保費的卻是購屋民眾。二十期間超出設計規定的地震規有多少機率?同樣以475年回歸期Tr,20年壽命T,對應之超越機率P,依前述式計算式,獲得之P為4.13%,其相對賠償率為24.2,一百二十萬元的保額需付出之總共保費為四萬九千五百八十六元,如不計通貨膨脹及利息,將四萬九千五百八十六元分攤至20年,則每年繳費為兩千四百七十九元,如復利計算,年息3%,則每年繳費約為一千七百七十元。整理50年期、20年期及1年期各項費率比較如表二。
表二 年期各項費率比較
|
投保金額 |
推估保費 |
不計利息每年分攤繳費 |
復利計算每年繳費 |
50年期 |
1,200,000元 |
120,000元 |
2,400元 |
1,030元 |
20年期 |
1,200,000元 |
49,586元 |
2,479元 |
1,770元 |
1年期 |
1,200,000元 |
2,526元 |
2,526元 |
2,526元 |
註:各項費率以地震機率觀點做推估,僅供比較參考
至於地震一區與地震二區是否該採不同費率?由地震機率觀點來看,該兩區均以475年回歸期內會發生一次,50年內有10%的機會遭受損壞性的地震侵襲,兩者的命運是一樣的;二區所受的地震力較一區為小,但相對地,二區的房屋的設計所用的材料較少。同一個九二一大地震下,相鄰的住家,有的會倒,有的不會倒,不會倒的有可能是超設計。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九十學年度營建工程系推廣學分班招生
報考資格:大學畢業或具有研究所報考資格。
開設課程:研究所「結構動力學」推廣教育學分班(3學分)
大學部「結構矩陣分析」推廣教育學分班(3學分)
招生人數:以每班四十人為原則,(每班人數逾20人,才開班授課)。
報名日期:一律採通訊報名;即日起至九十一年元月十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放榜日期:九十一年一月廿五日(可由本校網站:www.ntust.edu.tw)查詢。
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詳見簡章,可由本系網站:www.ct.ntust.edu.tw查詢(簡章免費索取,函索請附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之A4大信封一個,貼足回郵郵資12元,並註明函索推廣學分班招生簡章,郵寄台北市基隆路四段43號台灣科技大學技術及職業教育中心賴小姐收)。
(第三版)工程訊息(建材•工法•營建管理•法令)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問題之探討
陳良雄 技師
最近有位技師服務於本國某大型技術顧問公司,從事工程規劃、設計工作十有餘年,擬轉任公務人員,經擬轉服務之政府機關轉報詮敘部,遭詮敘部以該技師未登記在該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未領有執業執照為由,未准轉任。筆者藉此簡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供有意轉任公務人員者參考,並就相關法規探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問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一次公布時間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四日,最近修正是在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其主要內容:【一】得轉任公務人員,僅限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者,但不包括檢覈及格人員(第二條)。【二】本條例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經所列各種考試及格人員,並領有執照者,但因服務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致無法領取執照,經各該專業法規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書或相當之證明文件者,視為領有執照(第三條)。【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第四條)。【四】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後,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轉任薦任第六職等職務(第五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稱「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指轉任人員曾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民營機構實際從事與擬轉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合計達二年以上』,前述技師雖在技術顧問公司服務十有餘年,但因無法登記在該服務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遭以未領有執業執照為由未准轉任,實有商榷之處,謹分析如下:
一、技師法係在民國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布實施,技師法第六條規定技術顧問機構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卻遲至去(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才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等七部會公布實施。致在本辦法公布前,已在技術顧問公司服務之技師,均無法登記在服務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並取得執業執照。
二、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人員因服務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致無法領取執照,經各該專業法規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書或相當之證明文件者,視為領有執照」。於本辦法公布前服務於技術顧問機構,無法取得執業執照者,似可比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方為合理。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轉任人員須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年資,包括在民營機構實際從事與擬轉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之年資。上項服務於民營機構之技師,依目前規定,包括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及受聘或自行開業技術顧問公司之技師。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擔任主要工作為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受聘或自行開業技術顧問公司之技師則主要工作為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政府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其主要目的在於延攬真正有專門技術之人才,若因法令之解釋,而不能延攬在本辦法公布前,已在技術顧問公司服務,因政府公布法規之延遲,而無法取得執業執照之技師,應是政府與全民之損失,建議公共工程委員會及銓敘部應設法補救之。
松山菸廠適合蓋巨蛋嗎?
林傳鐙 技師
隨著第三十四屆世界棒球賽在台北市天母棒球場閉幕,中華球隊拿下十三年來首次的季軍,激發民眾重回棒球場的熱情,台北市長馬英九藉著這次中華隊優異表現所凝聚的民氣,竟然又冒然提出興建巨蛋之議。以下是筆者對市政府將巨蛋興建地點,從市立體育場改變至松山菸廠不智之舉評論如后。
政府政策怎可說改就改花市民納稅錢當兒戲
台北市在阿扁主政初期,公開評審委託規劃巨蛋案,只因副市長陳師孟主持評選決定委由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規劃巨蛋,只因行政手續小小瑕疵而被市議會轟了一大陣子,結果因三年前陳水扁市長競選連任失敗,市政府竟政策性決定改變巨蛋地點,且也又再重新委託羅興華建築師作規劃案修正,要不是因為此次市長推說一年多前已送中央審核,至今未知結果的消息曝光,筆者也不知台北市巨蛋已決定設置在「中山文化園區」,該地點只適合作文化區,卻因為省政府不同意撥地方案無法執行而作罷。爾今市政府在去年提出「台北體育文化園區」,只是多了體育兩字,況且文化園區不適合加蓋體育館。更妙的是,在松山菸廠蓋巨蛋,除了與市立體育場同樣有受建築航高限制不可行外,又多了破壞古跡及觀眾席位會減少兩項致命缺點。台北市政府作如此改變及堅持,實在令民眾感到無法理解,這是松山菸廠不宜蓋巨蛋的理由之一。
京華城開幕熱鬧卻苦了附近的居民
京華城今年11月23日開幕了,經過二、三年之努力,終於在三年前取得合法執照,使得建築工程動工,經三年多趕工,本來預定今年10月24日開幕,不幸遇上納莉917水災,地下室1至7層樓全部泡水,損失慘重,好不容易經整修,拖延一個月開始試賣了,但因於上個月才領得使用執照,室內裝修還不到一個月時間,目前亦尚未完成全部裝修,而未取得營業許可,私自以試賣方式開始營業,市政府明知威京違法使用,亦未依照建築法第91條及消防法第37條之規定,馬上停止供水、供電之命令,還網開一面。檢查結果一樓到十樓並無立即公共危險之慮,而讓其繼續營業,還推託違規營業之勒令停止命令,只適用獨資及合夥小商家,而不敢對財大氣粗的公司執行一味繼續護航,以上市政府的屢次疏忽職責不談,竟然又聲明說不放棄與京華城僅一街之隔的松山菸廠蓋巨蛋,筆者逆向思考質疑為何不再恢愎考慮在市立體育館蓋巨蛋?台北市政府執行法令從未兼顧公益及小老百姓之權益外,又積極在不適合蓋巨蛋的地點興建比天母棒球場僅多約一萬人觀眾席的巨蛋體育場,若中央政府又不小心審核通過,使巨蛋真的在松山菸廠出現,那麼原來充滿綠蔭大地之原始森林的土地僅適合作休閒文化區未經詳細評估變成一座龐大怪物,又會有直接圖利僅一街之隔的京華城之嫌,那麼松山信義區的居民怎麼過日子,此乃松山菸廠不宜蓋巨蛋的第二個理由。
大台北地區還有很多好地點可供蓋巨蛋
針對台北市興建巨蛋球場及用地問題,行政院「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專案小組召集人陳政務委員錦煌最近表示,松山菸廠已被台北市政府指定為古蹟,既已規劃為古蹟,又要在現址上蓋可容納五萬人的巨蛋(其實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許志堅局長表示僅在27,000∼40,000人間),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法令非常嚴格)規定要在這裡蓋巨蛋困難度非常高。由於台北縣政府亦有在爭取巨蛋蓋在台北縣轄區內,陳錦煌前些日被詢及意見時亦表示:「未來巨蛋興建場地有可能跨出台北市」,但他也說「希望台北市不妨考慮另覓地點,例如台北市的關渡平原也可為考慮地點」。行政院相關官員也坦承表示,即使北市堅持將巨蛋規模修正為三萬人左右,也難符合文資法的規定,上次因納莉颱風很多抽水站失靈導致松山區發生十五年來未曾有的水患,市政府已與中央發生行政攻防,現在又為京華城與巨蛋問題卯上行政院。此為巨蛋不宜設置在松山菸廠理由之三。
結語
最後以事實與資料,奉勸馬市長以及下屆市長稍為冷靜一下。第一,有蓋巨蛋建造費較普通的看台(如天母、新莊球場),貴了約三倍。第二,日本的巨蛋球場(如福岡、古屋、後樂園等等),利用率皆達80﹪,除用於棒球賽外,其他類球賽、展示會、宗教聚會、農產品展銷、娛樂會等等檔期,排得滿滿的,得以充分利用。因此能夠順利營運,除支出人事費、維修費外,尚有盈餘。
雖然亦有人建議蓋在關渡平原上,但到底有多少人願意到場,不無疑問。在小小的台北市也太缺乏綠地了,巨蛋完成後是否可以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上管理並維持下去才是最大問題。松山菸廠北邊已有世界第一大巨球(京華城),實不破壞松山菸廠內之森林綠地,可比照大安森林公園作為文化休閒園區,不宜再冒然去建造龐大怪物,若再堅持可能使台北市政府因擁有巨蛋而掉進一個大錢坑。
影音研究社活動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影音研究社
時 間:高雄區─12月28日(星期五)18:30∼22:00
高雄市林森一路230號地下室
台南區─12月31日(星期一)17:00∼21:30
台南市林森路一段149號4樓之8
報名方式:(02)8961-3968轉143楊如玉小姐,傳真(02)2964-1159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影音研究社活動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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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焦點話題(地方焦點•生活情報•研習活動)
台灣有史以來最大巨量湧水
新永春隧道災變處理
交通部東部鐵路改善工程局設計組橋隧課課長 薛文城
在東部鐵路改善計畫中,北迴鐵路雙線新永春隧道(全長4,460公尺),所經地質不佳,且只有南北口兩個工作面,隧道施工非常困難。其間於民國87年10月24日南口工作面突發巨量湧水災變,湧水量曾高達80m3/min,為國內外隧道工程界罕見之災害案例。在災變處理期間,東部鐵路改善工程局陸續獲得取相當多的地質及水文資料,其中量測出高達50kg/cm2之水壓,超過隧道上方岩覆之厚度所能產生靜水頭壓力,為考量高水壓及水量洩降施工之可行性,東部鐵路改善工程局乃決定修正路線改由東側路線施工。
突發巨量湧水災變歷程
北迴雙線新永春隧道南口工作面於民國87年10月24日開挖至距洞口1,812公尺處,覆蓋高度約250公尺,於上半部左側突發大量湧水達25m3/min,現場隨即撤離機具、人員,幸未發生任何災害。於10月27日準備處理搶修時,開挖面已持續抽坍大量土石,湧水量增至50m3/min,坍流土石約110公尺而無法緊急處理。期間湧水量最高曾達約80m3/min,至11月7日土石坍掩隧道達540餘公尺始趨於穩定,坍流土石約15,000m3。迄今三年餘,湧水量繼續25-70m3/min,嚴重情形為國內外隧道工程界罕見之紀錄。
因應處理過程
一、研訂搶修計畫
東部鐵路改善工程局立即成立災變處理小組,並邀集學者專家參與勘查研討,擬訂四階段搶修計畫原則,第一階段:改善洞內外排水;第二階段:清理坍方至適當地點開挖迂迴坑,並施作地表各項調查;第三階段:施作長距離水平鑽探(一般使用於施工前及施工中隧道坑內探查湧水壓及湧水量),並據其探查成果研擬後續開挖及地質改良措施;第四階段:於突破災害段後檢討永久保固與排水設施。
二、清理土石
為減少迂迴坑開挖長度與縮短工期,於12月30日起土石清除,湧水量仍維持約45∼50m3/min(湧水崩坍情形詳圖一),至民國88年3月初清理至350m,湧水量出現異常大變化,湧水量紀錄為9日間由40m3/min逐日遞減至12m3/min,其後1日間再增昇至35.6m3/min,又急驟降至1.5m3/min再突昇至43m3/min,而再度坍流大量土石後又坍回第一次土石坍掩穩定處,湧水量亦曾高達56m3/min,約估坍流出土石為7,000m3,連同第一次坍流出土石總共約22,000m3。經再次清理土石至N8+355處後即施作山側迂迴坑,總計清理土石約15,000m3。
圖一 湧水崩坍情形
三、地表補充地質調查及成果
地表補充地質調查於民國87年底開始展開,於民國88年5月完成,後為期瞭解可能改移路線至東側路段之未開挖段,於開挖時可能遭遇之突發性湧水之機率,並評估此區段之地下水分佈狀況與岩盤完整性,決定再增加地電阻影像剖面探測工作(Resistivity imaging profile-RIP,係用於隧道穿越斷層河谷等區段,佈設折射及反射震測,以探查地下水及地下構造),於民國89年8月完成。地表補充地質調查工作項目與數量計有隧道湧水及崩塌材料取樣180次;隧道上方東澳北溪支流水文量測13次;崩塌地地形圖測繪6公頃;地表塌陷測量3次;地表航照比對1式;地電阻影像剖面3,635公尺;折射震測探查1,380公尺;反射震測探查1,000公尺。
經地表補充地質調查作業成果初步分析研判與建議,簡述如下:
a.研判隧道地表西側為地下水主要之供應來源,於主坑西側打設迂迴坑應有排水之效。
b.由地表溪流之出現與消失,顯示有一地下水路連通至隧道。當湧水量突然減少時,有可能因湧水通路為崩塌材料堵塞,導致水壓持續上升,而代表有另一次突發性湧水之發生潛能。
c.最終崩塌規模與情況之確認,仍需進行水平長距鑽孔探查,以直接取樣崩塌段(斷層帶)之材料與量測水壓及水量,另應採大口徑鑽孔予以排水降壓。
d.研判往北區段仍有相當長度為高裂隙且具湧水可能之劣質岩盤。
四、水平長距離鑽探及成果
水平長距離鑽探累計完成10孔,深度為85.2∼427.4公尺之間,總鑽探深度達2,100公尺,期間分別遭遇35∼50kg/cm2之高水壓與3∼9m3/min之湧水量,由獲取之岩心與湧水層區段與地電阻探測資料比對,至為吻合。(詳圖二水平長距離鑽探作業及圖三水平長距離鑽探作業孔口出水情形)
圖二 水平長距離鑽探作業
圖三、水平長距離鑽探作業孔口出水情形
五、地表補充地質調查與水平長距離鑽探綜合研判分析
1.依據所獲取地質資料綜合研判分析如下:
(1)隧道內主要湧水係由西側遠處較高之地下水頭提供來源,非僅由隧道上方地表溪流所滲漏而下:
a.湧水層大部份為角礫狀或多孔狀之大理岩。
b.湧水壓可高達50kg/cm2遠超過相當隧道覆蓋高度之水頭壓力(覆蓋約260m)。
(2)東側湧水區段長度較短,壓力較低有較佳之水文地質狀況。
a.東側水壓20kg/cm2水量10m3/min,類似之湧水狀況,北宜雪山隧道有處理及突破經驗。
b.如採東側(NE線)對工程處理應較有信心。
(3)主隧道東側之地下湧水量及水壓狀況較西側為低。且主隧道及西側迂迴坑湧水已有相當時日,應具洩水降壓功能,惟仍需增作大口徑鑽孔排水以洩降水壓。
(4)東側前方確實地質狀況仍需藉由水平長距離鑽探確認。
a.初步顯示有較佳水文地質條件。
b.湧水區段較短,湧水壓力及湧水量較小。
(5)若採取由崩壞之開挖面修復,將冒極高之地質與工程風險,採東側繞行應較為安全妥切。
2.學者專家建議
東部鐵路改善工程局依所獲取地質資料綜合研判,及邀集國內外學者專家作數次研討建議事項如下:
(1)開挖過程中如遇大量地下水,或屬綠色片岩時應儘速灌漿。
(2)主坑崩塌處仍需作後續處理。
(3)西側迂迴坑可做為永久排水廊道,紓解東側(NE線)前進開挖風險。
(4)咸認將路線改至東側應屬可行。
(5)路線改移後高壓湧水破碎帶區段,永久結構之斷面、材料應重新考量設計並於完工後辦理隧道長期監測工作。
因應處理之後續計畫
本隧道施工所遭遇之困難遠超過規劃設計所預期,東部鐵路改善工程局均經依照學者專家的研討結論,持續辦理各種檢測與調查,並依所得結果做後續調整與修正,以利發揮新奧工法邊做邊設計之特色。北迴雙線新永春隧道南口災變之高水壓情況為國際隧道工程界施工上所罕見之紀錄,災變處理經費與時間將甚為可觀。高水壓、湧水及高岩覆無法以現今之科技經濟有效掌握多變之地質,致無法於預先作適切有效之處理。東部鐵路改善工程局考量高水壓及水量洩降施工之可行性,改移至東側路線施工應為最佳之選擇。
建築物耐震評估方法研討會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學術/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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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對象:土木技師及營建工程相關產、官、學界人士
時 間:91年1月5日(六)8:10∼17:00
地 點:省公會會議室(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號12樓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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