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期】主筆:朱煌林
(第一版)
社論
營造業高失業率與外勞問題
行政院主計處甫完成的統計顯示,五月台灣失業率四•二二%,已超越南韓、新加坡,甚至超越英國,顯示近半年台灣失業惡化的情況較其他工業國家更為嚴重;值得注意的是,近半年台灣失業的基層勞工激增六萬五千人,其中營造業的失業率在五月份更飆升至一○•二二%的新高數字。
新政府官員總以全球普遍遭到不景氣衝擊,來解釋目前失業率居高不下之窘境,但值得注意的是,南韓、新加坡、英國、法國、德國失業率非但沒有上揚,反而呈下降,日本持平在四•八%,香港略增○•二個百分點、美國增○•四個百分點,主要工業國家中,以台灣失業率由三•二七%升至四•二二%,增加近一個百分點最為嚴重。
依行業別觀察,以基層勞工占最多數的營造業失業情況最為嚴重,營造業的失業率在五月份更首度破一○%;換言之,每一百個營造業的勞動力,便有十個處於失業狀態,失業情況極為嚴重。
再從經濟結構來分析,八十八年的家庭收支調查顯示基層勞工年所得僅專業人員收入的一半約四十三萬六千元,在儲蓄微薄的情況下,失業所帶來的衝擊遠大於其他族群。對於營造業失業率破一○%的情形,更是雪上加霜。
行政院為確保「擴大公共投資提振景氣方案」所創造就業機會能降低居高不下的失業率,勞委會日前公布不論重大公共工程或民間工程都不得引進外勞。是否擴大內需與禁用外勞一定要劃上等號,才能解決營造業目前的高失業率,或是8100開始啟動就能為營建業帶來生機?還是讓這一群曾為扮演台灣經濟奇蹟的幕後英雄,在步入中年時,卻須面臨人生無情的挑戰。
我們都知道其實營造業者僱用外勞並不比本地勞工便宜多少,但國內營造勞工普遍都已邁入中高齡,營造業外勞主要都是做些粗重工作,而粗重危險的工作,國內年輕勞工根本不願意做,但中高齡的勞工又不適合做。如果沒有這些外勞做粗重工作,工程推動不易。再則因為外勞能集中管理,不計較工作性質,對營造業幫助甚大。目前國內的不景氣,已使營造業者面臨生死存亡的關頭,對於禁用外勞政策,可能造成部份工作招聘不到工人,這個問題應是政府相關單位必須關切的。
長期以來,國內反用外勞的聲音日益高漲,迫使新政府最後決定不得引進外勞,但外勞的問題,在於國內法令制定不當、引用薪資偏高、不肖仲介業者的剝削、外勞管理疏失等,而非全盤封殺外勞,讓他們成為合理解釋高失業率的代罪羔羊。
運費暴漲 營造業醞釀抗爭
﹝本報訊﹞政府決定從六月一日起實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嚴格取締違規超載的砂石車或大貨車。此舉造成預拌混凝土及相關建材的運費,迅速暴漲。就預拌混凝土而言,每立方公尺大漲五至六百元,對突如其來的運費高漲,營造廠已無法承受其損失,並積極串連醞釀採取抗爭行動;同時,台灣區營造公會理事長章民強已多次向行政院陳請,至今尚未獲回音,營造公會準備在七月廿四日展開抗爭,請求政府正視運費高漲對營造業所造成的問題。
長期以來,砂石車超載嚴重,且經常造成車禍危及人命,引起政府相關部門嚴重關切,交通部宣布並嚴格執行新法令,原本立意甚佳,但在營造產業卻引起軒然大波,主要是過去砂石車就有超載的習性,如今在面臨被取締的壓力下,以往超載的運量,被迫擠縮近一半,結果造成運費大漲。
這次運費的漲幅驚人,以一個需要十萬立方公尺預拌混凝土的工程來說,可能要多負擔五、六千萬元的支出,以目前不景氣的營造業,這項運費所帶動的額外開銷,的確讓營造廠傷透腦筋。
目前已有部分營造廠正在進行串連,準備就這次運費大漲的情形,開始醞釀反制行動,同時台灣區營造公會曾向行政院反映過,要求重視運費高漲將危及各項公共工程執行的進度,不料,未獲回應。營造公會七月四日再度發函給行政院,要求面見院長張俊雄,如果未再獲得正面的回應,該公會計劃在七月廿四日動員三千部車輛與超過萬人的實力,包圍行政院,直至政府給予善意的回應為止。
對於政府未曾與相關業界展開事前的溝通,就遽然宣布實施,造成運費的高漲,已嚴重擠壓營造業的獲利空間,台灣區營造公會理事長章民強表示,將號召全國營造業停工走向街頭。
政府執行法令的決心我們應予支持,但不能不評估實施後,可能引發的嚴重後遺症。對於取締砂石車超載便立即衝擊到營造業的生機,這並不是新問題。只是執政者在執行法令時應同時考慮配套措施,而無須讓民眾走向街頭,造成社會成本的增加;另外因取締砂石車超載將導致營造廠支出增加,對公共工程工期的影響與工程進度的延誤,都將使得整個公共工程的執行再度遭遇考驗,對於政府推出八一○○的專案而言,將有極負面的影響。
(第二版)
新澆置混凝土受地震影響鋼筋握裹行為的變化
湛淵源 技師
地震後,新澆置完成混凝土結構物,鋼筋握裹性質是否會受到地震的影響?這個問題在921地震後,深深困擾著工程界。日後,相信也會一直是工程人員揮之不去的夢魘。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21地震後,曾發函給各級政府主管工程機關,就轄區內的公共工程或民間工程,責成監造單位評估興建中混凝土結構物內鋼筋的握裹力,是否受到地震搖動的影響而有安全性的疑慮,並需提出具體的評估方法和處置措施。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工程會曾邀請混凝土產官學界的專家學者,集思廣益,腦力激盪,最後提出一些建議的評估方法。
這些方法中有屬於破壞性的方法,包含鑽心取樣、載重試驗等;有些部份則屬於非破壞性的方法,包含藥液灌入法、超音波法、敲擊回音法等。各種評估方法各有特色,也都有可靠的理論依據。本文僅提出由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營建系黃兆龍教授所指導研發的藥液貫入法,又稱「小針美容法」的評估方法和依據,並從握裹力的性質、混凝土的強度發展、模板的功能等方面,剖析這些因素的相關性。
握裹力
鋼筋混凝土的原理中,鋼筋和混凝土之間的握裹力必須可靠,兩者之間才能夠發揮互補的功能。要達到緊密的握裹力,一般都採用竹節鋼筋。主要發揮握裹力的地方,是鋼筋竹節凸緣和周圍混凝土的互制效果。影響混凝土握裹力的因素包含以下幾項:
1.混凝土與鋼筋的黏著力。
2.混凝土收縮所產生的握裹效應。
3.鋼筋與混凝土間的剪切互鎖效應。
4.鋼筋受拉力時,與混凝土間所產生的摩擦力。
5.混凝土的品質。
6.機械錨定效應。
上述這些因素中,以第3及第5項的影響性最大,也就是鋼筋和混凝土間要滑動時所產生的剪切力,這和混凝土的品質,尤其是強度有極大的關係,也和混凝土是否產生浮(泌)水,積存在鋼筋的底部有關。鋼筋和混凝土之間的黏著力,由於是不同材質,兩者之間只要微量的錯動,黏著力稍動即逝,對握裹力的貢獻不大。新澆置的混凝土,遭遇地震的搖動後,確定或印證混凝土和鋼筋是否有分離的情況,比兩者之間是否黏在一起,更為重要。
混凝土水化行為
混凝土組成材料中,膠結材料的性質,會隨著時間發生變化,特別是水泥。水泥加水後,產生一系列的化學放熱效反應,尤其在前3天更是千變萬化。水泥水化行為,反應在巨觀可見的短期性質是初凝(I.S.)和終凝(F.S.)。初凝指混凝土可工作的時段區間,約在水泥加水後3至5小時內,這一時段是混凝土施工的黃金時間,混凝土受擾動或振動產生分離時,可藉外力促成癒合,不會損傷混凝土品質。終凝指混凝土硬化,開始產生強度的時間,這時候任何的擾動或振動,導致產生龜裂時,混凝土是無法復原的。不過,在24小時以內,工地混凝土仍然相當脆弱,這時候應該認真的執行養護工作,才能獲得良好的品質。混凝土的水化特性可以清楚地說明,澆置後混凝土,即使受到搖動或振動,絕對不會像豆腐一樣分離或破碎的。
一般混凝土,3天齡期時,抗壓強度約可達到30至40%,可用28天設計強度的三分之一加以估計。這時候混凝土側模大部份均已拆除。版、樑水平構材的支撐仍肩負著垂直荷重,養護工作也應持續進行著。7天齡期時,混凝土強度約可發展至設計強度的60至70%,可用28天設計強度的三分之二估計之,也是規範規定養護的最低天數,水平構件的支撐大部分均未拆除。隨齡期的成長,在混凝土設計、施工、養護得當的情形下,一般工地混凝土,理論上,28天時均可超越設計強度(f'c)以上,構件行為應可符合結構設計的需求。
影響混凝土強度因素相當多,以上所敘述混凝土強度發展的性質,受混凝土配比、施工和養護條件,甚至混凝土料源穩定性發生變化等都有影響。尤其混凝土添加飛灰、爐石等卜作嵐材料時,更應注意早期強度發展。混凝土澆置後的最重要工作,就是認真執行工地的養護工作,這對混凝土品質是有相對正面的助益。雖然影響混凝土強度因素極為複雜,但可以確認混凝土澆置後3天內,受外界擾動或地震的影響相當顯著;7天之後,影響性遞減;28天齡期後,影響性更低。混凝土強度依時間變化的性質可反應出受地震影響的特性與程度。
模板的功能
模板工程是屬於臨時性的假設工程,只負責支承到混凝土各構件達到設計的功能需求為止,規範指定最長的拆模時間不會超過21天,只有少數例外。從經濟的角度來看,模板轉用頻率和次數愈高,愈能節省工程成本,只是合理的拆模時間,必須視混凝土強度而定。短期內,應用高溫養護,提昇混凝土強度等策略,是可以達提早拆模目的。
緊密、堅固、正確、不易變形是模板工程施作的重要事項。由於只是具有臨時支撐的功能,模板設計工作上大部分僅注意混凝土和模板自重,施工時人員和機具所產生的振動,高層結構物施工時的風力等因素。模板工程用於抵抗水平力量的考量較為薄弱,斜向支撐和垂直支柱間的斜撐或水平繫條,是主要的抗水平力裝置,這些臨時構件的橫向抵抗力,遠不及結構系統具整體性的抗震機制,可是卻又負責結構物足以達設計功能前的守護工作,其重要性是值得重視的。而鋼製模板抗震性優於木模,系統模板則優於傳統模板。
DIY方法
興建中的構造物,尤其混凝土新澆置完成,即遭逢地震的侵襲,這時候工程師、工地主任應立即至工地現場,初步了解構造物受地震的影響,進行簡易以目視為主的DIY工作,彙整結果呈報主任技師,會同監造工程師,判斷受影響程度,研擬後續的處置措施。
這個階段的DIY診斷工作,以目視判斷和照像為主。地震後,工地負責工程師和工地主任,應立即至現場了解構造物損壞現況,觀察模板系統和混凝土表面的情形。首先,仔細檢查所有支撐水平構件的垂直支柱是否有移動、變形(挫屈)、鬆動;垂直支柱間的側向支撐、水平繫條是否有拉脫、斷裂、變形等情形;樑、版模板是否有下陷或變形;柱子和牆的模板是否有可見的水平位移;各構件的模板面是否有爆開的現象。將上述的檢查項目逐一記載,研判是否應立即加強支撐系統,防止進一步惡化。
模板系統檢查完成後,在不影響檢查人員安全的情形下,查看版面和鋼筋外露與混凝土接觸面的密合度。細心觀察澆置後混凝土面是否發生龜裂,把裂縫形狀的位置、方向、大略寬度,使用結構面平圖記錄下來,這些資料供日後分析裂縫成因相當有助益。檢查人員查看柱、牆筋或樑筋外露與混凝土接合部位,用水沾濕後,以目視或一般放大鏡觀察接觸部位,是否有反潮或分離的情況,予以記錄完成初步勘驗。
經由檢查模板系統的變形度,新澆置後混凝土表面的變化,目視外露鋼筋與混凝土的密合性,這三項現場簡易的DIY工作,約略可了解這一場地震對結構物是否有影響。模板系統的變形量,涉及鋼筋與混凝土是否有分離的現象與趨勢,也就是地震時是不是已經牽動了握裹力,在RC構件未達到應有的強度,足以發揮服務功能前,牽動鋼筋和混凝土的握裹行為,導致模板有比較大的變形,此時混凝土強度品質未達到足夠的應力,將產生鋼筋和混凝土分離,失去兩者之間的密合性,這不難從鋼筋和混凝土界面處,發現彼此分開的痕跡。這種現象如同人類骨頭受傷或斷裂時,表面皮膚有腫脹和疼痛的現象一樣,有跡可循。
混凝土表面產生龜裂,與地震是否有直接關係也是值得探討的。版面施工後,由於自然環境的高溫、低濕度、風速過大而疏於養護工作時,極易在版面形成平行風向的塑性收縮裂縫,這種裂縫經常貫穿整個版厚度,因此,地震後檢查人員所觀察到這種類型的裂縫,和地震所造成的因果關係很難加以區別,端賴專業技師或學者專家進一步診斷,蒐集到足夠的資訊才足以判斷。至於其它混凝土問題,在檢查時應一併記錄,彙整後呈主任技師與監造工程師進行下一階段的診斷工作。
藥液貫入法-小針美容
主任技師與監造工程師接獲現場初步檢查結果後,立即會商因應的處置措施。專任技師應會同監造工程師親至工地現場,按照工地自行DIY步結果,重點式的查看構造物的現況,含確認模板系統的變形程度、鋼筋與混凝土的密合性,混凝土表面龜裂綜合研判和地震的關聯性。除非結構物已產生過大的變形、分離到不足以恢復原有設計服務功能之外,大部分鋼筋與混凝土間的握裹力將遭受嚴重程度不同的影響,測試鋼筋的握裹性質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營建系營建材料研究室結構物診斷小組,在黃兆龍
教授的指導下,開發鋼筋握裹力性質簡易測量技術,可供技師先進和工程主管機關的參考應用法則。
鋼筋握裹力的評估法則,是假設鋼筋混凝土受地震影響時,混凝土尚未達到足夠齡期(7天)以前,模板系統並沒有目視過大變形的條件下,測試鋼筋和混凝土間的握裹力,也就是兩者之間是不是有微量分離的現象,順便測試鋼筋和混凝土有沒有密合黏在一起。
測試方法適用對象包含柱、樑、版、牆等構件。選擇測試構件後,使用鋼筋探測器標定受測構件鋼筋位置。在間隔30公分(柱構件)15公分(樑構件)的距離,鑽取兩個鑽孔,直徑約10mmf,確認鋼筋位置。上(左)端孔洞中固定貫注頭,連接空氣壓縮機,將液態環氧樹脂(Epoxy)以壓力灌入孔洞內,灌注壓力為1000psi。測試時,量取灌入的量,同時維持10000psi的壓力約10至15分鐘,觀察壓力的變化。試驗過程中應詳實記錄Epoxy灌入的量,壓力損失量和下(左)端是否有Epoxy流出,並拍照。灌注Epoxy的劑量有增加的現象,或灌注壓力有下降的趨勢時,表示Epoxy經由壓力的驅動,流入鋼筋和混凝土分離的界面,倘若從另一端鑽孔流出時,顯示鋼筋和混凝土是分離的,握裹力有不足的現象獲得印證,此時可利用Epoxy立即加以修補填入分離處,達到檢測和補強的雙重目標。不過,Epoxy不是從另一端鑽孔流出,而是從其它部位溢出時,表示鑽孔附近的混凝土有蜂窩、冷縫或龜裂等缺陷,這和握裹力是沒有關係的,但是可利用測試的機會,進行補強的工作。
921地震後幾個案例經藥液貫注法檢測鋼筋握裹性質,在沒有顯著的模板變形情況下,Epoxy都沒有從另一鑽孔流出,見圖一。部分則從蜂窩或冷縫處溢流,顯示因施工不良所造成的缺陷,也會影響鋼筋的握裹性質、混凝土整體性和耐久性,這一點更需要加以重視。認真執行混凝土澆置、搗實和養護工作,配合緊密堅固的模板系統,更有助於提高這一時段內混凝土的抗震性能。
結語
混凝土強度發展是一種依時間產生千變萬化的行為。新澆置完成的混凝土,強度發展較不完整,發生地震時,會影響鋼筋的握裹性質。表一是建議地震發生和混凝土齡期與應採取處置措施的關係,提供給技師先進和工程主管機關的參考法則。
表一 混凝土澆置後遭遇地震建議處置措施
澆置後 發生地震的時間 |
受時間影響程度 |
建議處置措施 |
<24小時 |
非常高 |
1.工程人員自行DIY診斷。 2.委請專業技師或學術機構進行現況調查、評估。 3.進行全面握裹性質測試。 4.必要時需進行安全性分析。 |
1∼3天 |
高 |
1.工程人員自行DIY診斷。 2.委請專業技師或學術機構進行現況調查、評估。 3.進行局部握裹性質測試。 4.必要時需進行安全性分析。 |
3∼7天 |
中度 |
1.工程人員自行DIY診斷。 2.委請專業技師或學術機構進行現況調查、評估。 3.必要時需進行局部握裹性質測試及安全性分析。 |
7∼28天 |
低 |
1.工程人員自行DIY診斷。 2.必要時委請專業技師或學術機關診斷。 |
>28天 |
非常低至可忽略 |
1.工程人員自行DIY診斷。 |
(第三版)
西安理工大學楊菊生教授至省土木專題演講
﹝本報訊﹞原定七月九日專程來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演講的西安理工大學教授楊菊生,因尤特颱風侵襲香港,致班機延誤無法準時來台。遂改在七月十三日由省公會魏嘉甫理事率隊,一行九人於上午前往台北市政府拜訪副市長歐晉德,歐副市長當時正忙於調度人員及機具支援此次水災災情慘重的高雄市。但歐市長見到楊教授蒞臨時馬上抽空接見,雙方交換兩岸之水利建設現況,討論情況熱烈。
隨後,一行人驅車前往翡翠水庫,由水庫管理局郭瑞華局長親自簡報並介紹翡翠水庫興建經過及現況。離開翡翠水庫後另前往石門水庫參觀,抵達石門水庫壩頂依山閣資料中心三樓,聽取邱忠訓主任的電影簡報。
石門水庫在民國五十三年完成興建時是全遠東最大土石壩,為一多目標之水利工程,具有灌溉、發電、給水、防洪、觀光等效益。主要工程分為大壩溢洪道、排洪隧道、電廠、後池及後池堰、石門大圳及桃園大圳進水口等結構物,自完工營運以來對北部地區(桃、北、竹三縣)農業生產之改良、工業發展、人民生活水準提高以及防止水旱害等均有重大貢獻。而專門供應大台北自來水水源之翡翠水庫係目前台灣第二大蓄水量的水庫,僅屬防洪、給水及發電三個功能目標水庫,翡翠水庫於民國七十六年完成後,對大台北地區給水問題(夏天常缺水採分區供水)一勞永逸的解決,根據估計可供應至民國109年。
參觀完上述兩水庫後,即乘車趕回省土木技師公會,由楊教授主講「結構應力分析現狀及進度」,楊教授演講內容大綱分總論、理論與方法、連續與非連續變形模型、統一數體方法及工程實例應用等,其授課講義與圖表內容由公會以光碟片燒錄存檔,讀者若有興趣可上網向公會索購。
會中並介紹世界先進國家常用的專用與通用軟體,其中有兩種建築工程綜合CAD/CAE系統軟體係中國設計學院研究成功之程式,若國人有興趣及機會赴大陸可至西安拜訪楊菊生教授時可向他申購。楊教授演講內容精闢,並作大陸三個水壩之應力變形實例演練分析,演講結束時與會人員相互討論,會場中請教楊教授者亦相當踴躍,並祈望會員同仁利用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於今年九月舉辦「絲路之旅」時,能特別安排行程至興建中的長江三峽水利樞杻工程參觀,並順道拜會楊菊生教授。
自充填混凝土在營建工程之應用研討會
主辦單位:中華顧問工程司華光營建網
協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等
時間地點:台北場─90年8月30日(星期四)
台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國際會議廳(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1號)
高雄場─90年9月7日(星期五)
世華金融大樓3F國際會議廳(高雄市中正三路55號3F)
費 用:1,500元(含教材及午餐);台北場限200人,高雄場限120人
報名方式:1.至華光營建網(www.econst.com.tw)線上報名。
2.報名表填妥後傳真回本訓練中心。
◎本課程正向工程會申請技師換照積分中
聯絡電話:(02)2736-5222溫先生,傳真(02)2736-5550
講題內容:1.自充填混凝土之工程性質。2.自充填混凝土之工程應用。3.自充填混凝土之配比設計及品質管制。4.自充填混凝土使用手冊。5.自充填混凝土之工程案例—南投縣政府縣政中心辦公大樓
大崙頭山自然體驗步道登山活動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登山社
集合時間:8月19日(星期日)8:00
集合地點:金龍寺站
領 隊:黃木發090-120-294、馬俊強0937-088-832
自 備:午餐、飲水、雨具、交通自理(市公車247、222、604線)
規劃路線:全程12公里(金龍寺站è碧山路è大崙頭山自然體驗步道è內湖路一段91巷)
報名方式:報名表傳真或以電話登記,傳真(02)2964-1159,電話(02)8961-3968轉143楊如玉小姐,8月16日報名截止
大崙頭山自然體驗步道登山活動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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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數 本人及眷屬 人 |
影音研究社(高雄區)續唱活動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影音研究社
活動時間:7月26日(星期四)18:30∼10:00
活動地點:高雄市林森一路230號地下室(與七賢一路叉口,守衛室門口會合)
報名方式:(02)8961-3968轉143楊如玉小姐,傳真(02)2964-1159,
6月26日星期四報名截止
附 註:1.影音研究社主要活動包括歌唱(KALA OK及教唱)、相聲、講演、笑話說唱…等節目,歡迎有興趣的技師(眷屬)踴躍參加。
2.本活動策劃社長宋科進090-816-899,請共襄盛舉。
3.本活動係借用中華電信地下室影視廳設備,並備有茶水。(社長代辦飲料食品)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影音研究社活動回條
會員證號 |
姓名 |
通 訊 處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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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數 本人及眷屬ˍˍ人 |
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准技師學分班
1.Win GIS(地理資訊系統)應用研習班 90工程(企)字第0022848號
共分4梯次於7/19∼8/30(逢週四)報名滿20人即開班
2.GTSTRUDL(結構工程分析與設計系統)應用研習班 90工程(企)字第90022849號
共分四梯次,於7/20∼8/31(逢週五開班)報名滿20人即開班
*報名費NT$1,500元 *參加人員贈送光碟片
*請以郵政劃撥的收據,傳真到東南技術學院,直接報名
劃撥帳號:0019101-3電話:(02)8662-5921ex17高小姐,傳真:(02)2662-9583
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EL:02-2759-7575•02-2703-3112
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236號9樓之5,FAX:02-27591515•02-2702-2786
E-mail:vkvision@ms55.hinet.net Web:www.wkvision.com.tw
(第四版)
「營造業法草案」立法院一讀通過及保留條文
陳良雄 技師
營造業法草案經立法院內政及民族、經濟及能源暨司法等三委員會,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及九十年五月卅日兩次逐條審查,其中第七、八、九條、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及其相關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討論,全案審查完竣,將提報院會公決。上述保留之條文將由政黨協商解決,筆者謹將一讀通過及保留之營造業法全文加以整理,以供關心營建制度之人士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三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
二、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
三、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
四、專業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
五、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
六、分包:係指綜合營造業將其承攬工程中專業工程部分與專業營造業或依法登記之專業廠商簽訂承攬契約之行為。
七、統包:係指基於工程特性,將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安裝等部分或全部合併辦理招標。
八、聯合承攬:係指二家以上之綜合營造業共同承攬同一工程之契約行為。
九、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係指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係指代表公司之董事;在獨資組織係指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係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公司或商號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負責人。
十、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
十一、工地主任:係指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之人員。
十二、技術士:係指領有建築工程管理技術士證或其他土木、建築相關技術士證人員。
(修正通過)
第四條 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
前項入會之申請,營造業公會不得拒絕。
營造業公會無故拒絕營造業入會者,營造業經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後,視同已入會。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五條 營造業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許可、撤銷或廢止登記、停業、歇業、獎懲、證冊費收取、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懲戒事項、營造業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之核發、變更、註銷、複查及抽查,中央主管機關得交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修正通過)
第二章 分類及許可
第六條 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修正通過)
第六條之一 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
二、置有符合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人數及資歷之專任工程人員。
前項第一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按綜合營造業之等級定之。
(修正通過)
第七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應置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一、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結構或大地工程科技師領有執業執照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
三、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工程或建築科技副,並有五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者。
前項第一款受聘營造業之技師,其職務不受各科技師執業範圍之限制。
(本條第一項保留院會討論,第二項通過)
第八條 乙等綜合營造業應置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一、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結構或大地工程科技師領有執業執照,並有一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有三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
前項第一款受聘營造業之技師,其職務不受各科技師執業範圍之限制。
(本條第一項保留院會討論,第二項通過)
第九條 甲等綜合營造業,依評鑑分三等級,分置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專任工程人員第一級三人以上、第二級二人以上及第三級一人以上:
一、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結構或大地工程科技師領有執業執照,並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有五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
前項第一款受聘營造業之技師,其職務不受各科技師執業範圍之限制。
(本條第一項保留院會討論,第二項通過)
第十條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
一、鋼構工程。
二、擋土支撐工程。
三、基礎工程。
四、瀝青混凝土工程。
五、鷹架工程。
六、模板工程。
七、屋頂工程。
八、鋼筋工程。
九、門窗工程。
十、防水工程。
十一、土方工程。
十二、石材工程。
十三、鑿井工程。
十四、泥水工程。
十五、庭園、景觀工程。
十六、油漆工程。
十七、預拌混凝土工程。
十八、灌漿工程。
十九、營建鑽探工程。
二十、建築物裝修工程。
廿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程。
申請前項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不得超過二項。
(修正通過)
第十一條 專業營造業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選擇登記二項專業工程項目者,其資本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
二、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得免置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之一定金額及第二款之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歷、人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按各專業工程項目定之。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十一條之一 土木包工業之條件、許可、登記事項與程序、證冊費及補證冊費之收取、承攬工程與營業之限制、獎懲、負責人之資格、責任及懲戒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增列通過)
第十二條 營造業資本額中,現金、不動產及機具設備,合計應占資本額百分之九十以上。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十三條 營造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公司執照或商業登記證。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簽名、蓋章。
(三)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
(四)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其簽名及執業圖記。
(五)組織性質。
(六)資本額。
專業營造業依第十一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得免置專任工程人員者,其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免記載前項第四款事項。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十四條 營造業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
(修正通過)
第十五條 營造業應於領得公司或商業登記證件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造業登記證書及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證件。
三、公司執照及商業登記證。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簽名、蓋章。
三、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
四、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其簽名及執業圖記。
五、組織性質。
六、資本額。
專業營造業依第十一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得免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者,其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免記載前項第四款事項。
營造業於申請營造業登記證書前,其第十三條第二項申請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許可後,始得申請。
(修正通過)
第十六條 前條第二項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十七條 營造業於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中央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抽查之。
前項複查之申請,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六十日內,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第一項複查及抽查項目,包括營造業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財務狀況、資本額及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十八條 營造業申請複查或中央主管機關抽查,有不合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列舉事由,通知其補正。
營造業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依通知補正事項辦理補正。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十九條 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登記證書字號。
二、負責人簽名及蓋章。
三、專任工程人員簽名及加蓋執業圖記印模。
四、獎事項。
五、工程記載事項。
六、異動事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有變動時,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但專業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之工程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一定金額或規模免予申請記載變更者不在此限。
(修正通過)
第二十條 營造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廿一條 營造業經撤銷登記或廢止登記或受停業之處分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不得再行承攬工程。但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
前項繼續施工工程之專任工程人員工作,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由原專任工程人員擔任。
二、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別、資歷及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技師擔任。
(修正通過)
第廿二條 本法所稱資本額,於營造業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者,係指實收資本額。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三章 承攬契約
第廿三條 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方得以統包方式承攬。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廿四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限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
前項承攬限額及一定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廿五條 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應共同具名簽約,並檢附聯合承攬協議書,共負工程契約之責。
前項聯合承攬協議書內容包括如下:
一、工作範圍。
二、出資比率。
三、權利義務。
參與聯合承攬之營造業,其承攬限額之計算,應受前條之限制。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廿六條 綜合營造業除與定作人間另有約定外,得將其承攬之工程有關專業工程,分包由專業營造業或依法登記之專業廠商承攬。
分包之施工責任仍由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責,並由該分包之專業營造業或依法登記之專業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負連帶責任。
專業營造業除依第一項承攬分包之工程外,得依其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向定作人承攬專業工程及該工程所附帶之其他營繕工程。
(修正通過)
第廿七條 營造業承攬之工程,除專業工程得分包專業營造業或依法登記之專業廠商外,應自行負責施工,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並應對其工程進度規劃、管理、品管、勞工安全衛生之督導等整體性工作負責。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廿八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施工圖,負責施工。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廿九條 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契約之當事人。
二、工程名稱、地點及內容。
三、承攬金額、付款日期及方式。
四、工程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計算方式。
五、契約變更之處理。
六、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
七、契約爭議之處理方式。
八、驗收及保固之規定。
九、工程品管之規定。
十、違約之損害賠償。
十一、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規定。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四章 人員之設置
第三十條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卅一條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
前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卅二條 工地主任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領有證書者,始得擔任:
一、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高級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三、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於畢業後有十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四、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五、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或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卅三條 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下列工作:
一、編撰施工計畫書。
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免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卅四條 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其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一定比率或人數之技術士。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卅五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業務或職務,不在此限。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卅六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導按圖施工、指導施工技術及處理緊急異常狀況。
四、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五、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卅七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如發現其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並提出改善計畫。
營造業負責人對前項事項應即告知定作人,並依定作人同意之改善計畫為適當之處理。 定作人於施工中對第一項改善計畫內有關維護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本條保留送院會討論)
第卅八條 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為必要之措施,免依前條規定提出改善計畫及告知定作人。
(本條保留送院會討論)
第卅九條 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前條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本條保留送院會討論)
第四十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受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時,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一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五章 監督及管理
第四一條 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於勘驗或查驗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或查驗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或查驗。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四二條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合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後發還之。
前項竣工證件,應由定作人就其是否依照工程合約所載事項依約完成,加以證明。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四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甲等綜合營造業就其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及財務狀況等,定期予以評鑑等級。
依第九條申請設立為甲等綜合營造業者,在未實施評鑑前,應以第三等級辦理登記。
乙等或丙等綜合營造業,其資本額及專任工程人員符合第九條甲等綜合營造業設立條件者,得申請依第一項實施評鑑,並依評鑑等級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項評鑑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取費用,並得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其評鑑及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保留送院會討論)
第四四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如定作人定有承攬資格者,應受其規定之限制。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六章 公會
第四五條 營造業公會分綜合營造業公會、專業營造業公會及土木包工業公會。
前項專業營造業公會,得依第十條專業工程項目分別設立之。
專業營造業公會未設立前,專業營造業得暫加入綜合營造業公會。
(修正通過)
第四六條 營造業於本法施行前,已設立公會,而其組織或名稱與本法規定不相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變更其名稱,其理事監事得擔任至任期屆滿。
(修正通過)
第四七條 營造業公會應於章程中訂定會員公約、紀律委員會組織及風紀維持方法。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四八條 營造業公會得受委託辦理對營造業之調查、分析、評選、研究及其他相關業務。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四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營造業公會對營造業之經營狀況、從業人員動態等事項提出報告。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七章 輔導及獎勵
第五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營造業經營能力,提升其技術水準,得就下列事項採取輔導措施:
一、市場調查及開發。
二、施工技術與設備之研究發展及技術轉移。
三、人才培訓。
四、拓展國際營繕工程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導事項。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五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評選優良營造業,促使其健全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得依下列方式獎勵之:
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
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
前項優良營造業評選之申請、評選程序及獎勵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評選及獎勵辦法。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八章 罰則
第五二條 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修正通過)
第五三條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撤銷其許可:
一、借用、冒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二、借與他人使用其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三、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者。
前項營造業自撤銷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營造業登記。
(本條保留送院會討論)
第五四條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冊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二、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三、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複查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者。
四、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或歇業時,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者。
營造業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者,並得勒令其停業,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有前項第四款情事,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辦者,得連續處罰。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五五條 營造業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營造業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許可。
(修正通過)
第五六條 營造業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屆期不申請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五七條 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該營造業限期辦理解任。屆期不辦理者,對該營造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五八條 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五九條 定作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六十條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營造業負責人明知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第三十五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情事,仍有意使其發生者,予以該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修正通過)
第六一條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一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工地主任證書。
(修正通過)
第六二條 營造業公會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六條規定者,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六三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四條 本法施行前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及經營本法第十條所稱專業工程業之廠商,應自本法施行日起二年內,分別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所定要件,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廢止其許可及登記證書,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其公司、商業登記或其部分登記事項。
(修正通過)
第六五條 依前條規定完成換領之甲等綜合營造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日起三年內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評鑑,並依評鑑等級辦理變更登記。
(本條保留送院會討論)
第六六條 外國營造業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申請認許或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應依本法之規定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六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審查、核發、補發及變更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時,應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工本費;其收費方式及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六八條 本法所定之相關書表、手冊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六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七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照行政院版通過)
以上整理之條文如有錯誤,以立法院之議事紀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