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9期】主筆:周子劍
(第一版)
社論
緊急評估與安全鑑定之區別
九二一震災發生後已逾一年半以上,許多尚未倒塌的建築物是全倒或半倒仍然在建商、受災戶及政府相關單位間爭執不休,再加上最近台北市又在六月十三日及十四日發生五級之地震,幸好在台北市未發生嚴重災情而未產生全倒、半倒之爭議。
但是在今年五月十二日,汐止東方科學園區發生高樓大火,由於火勢係由A棟三樓起火,往上延燒至四樓跳過五樓波及七樓、九樓、十樓、十六樓、十九樓至二十六樓,並非一層一層往上燃燒,在十三日下午台北縣工務局邀請技師公會及建築師公會舉行緊急會議,在討論後決定採用類似震災的緊急評估方式,由公會協助作初勘及複勘的工作,初勘是於大火熄滅不久先行至現場快速的勘查建築物的結構受損狀況,是否有立即危險?以及允許人員進入搬運物品或清理現場的範圍。而在得到初勘結果可能相關人員說明過於簡略,而致受災戶產生初勘結果是五樓「安全」,七樓「危險」,或十樓「危險」,十一、十二樓「安全」的不合邏輯的概念。由於連亞新顧問公司的莫董事長都有這種觀念,相信一般民眾更是無法理解,因此就有台北縣議員金介壽質疑東科大樓經烈火焚燒,縣府只經過幾個小時勘查,就決定可以就地整建,不算危樓,未免草率的看法。
依據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公布之九二一地震受災區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作業規定:第一階段評估人員就各棟建築物以目視方式,就結構體、墮落物、傾倒物依震災後建築物第一階段危險分級,評其損害程度為「危險」、「需注意」或「安全」等級、分別貼上紅色、黃色、或綠色標誌。但紅色代表危險,實際上「紅色」又分為A、B、C三級,A級是百分之百損害,必須拆除重建。C級是補強費用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實際上是否有立即之危險實難以立即斷定,事實上以目視方式就要判斷補強費用超過百分之五十而低於百分之七十五(危險B級),顯然對一般從事緊急評估人員是不容易做到的。
因此我們建議在災難發生時,從事第一階段的緊急評估,應該定義予「紅色」代表「不可進入」,「黃色」代表「清理後可以進入」,「綠色」是代表「可以進入」,而非目前實施的紅色代表危險、黃色代表需注意、綠色代表安全。至於建築物之「安全」或「危險」,可否補強?甚至補強費用佔重建費用百分之若干?則一律須經過安全鑑定才能正式由政府公告決定。經過這種程序後,希望以後不會再讓人質疑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不夠專業的情形發生。
私立學校之教師執行技師業務
由各校聘約中自行規範
﹝本報訊﹞土木技師公會於九十年五月十日由立法委員洪秀柱、李慶安陪同下,拜訪教育部曾志朗部長,表達教育部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函頒全國各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要求:「為確保教師專業地位與工程技術品質,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不得兼任技師業務」。此舉違反教育部政策、教學相長之時代潮流。
土木技師公會代表表示:教育部對技專院校之評鑑項目中,教師是否擁有專業證照列為評鑑加分項目及核撥各校改善師資獎補助之參考指標。並期望各技專院校鼓勵學生參與各項專業證照之考試,以落實技職教育功能,此也列為各校評鑑重要項目之一。如今限制具教師身份之技師不得執業,實違反教育政策。且技師法第十八條除了規定〝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外,並無其他法律限制技師兼任其他職務。
另教育部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台(九十)人(一)字第90068526號發函給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關於技師公會於90.05.10對「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不得執行技師業務之規定」陳情之回復,文中表示,教育部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台(八九)人(一)字第89051388號函轉各公私立專科學校,係因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89011264號函辦理。且依教師法第一條:「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法。」第三條:「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適用之」規定,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之權利義務,自應依教師法規定辦理。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專任教師之兼職應以教學、研究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為原則,且需不影響教學、與本職並無違背並經服務學校同意等條件始得於校外兼職。
因此,教育部表示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台(八九)人(一)字第89049338號函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私立學校專任教師應不得執行技師業務乙案,並無悖離教師法之精神。惟私立學校教師之兼職,仍由各校聘約中自行規範。至於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仍應受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施行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之規範。
(第二版)
行政程序法施行
建築法送立法院大修
﹝本報訊﹞在民國八十八年,行政院為了配合精省之後台灣省不存在的事實,而將建築法中有關台灣省的條文均加以修正,並在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實施。
但由於行政程序法業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並定於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行政院為落實行政程序法之執行及健全建築管理制度,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信賴,重新檢討建築法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並擬定建築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在今年三月第六次會議交付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本次修正案納入許多現行營造業管理規則及其他規則、命令,修正幅度之大,是前所未見的,如果照案通過,對目前工程界將造成非常深遠的影響,現就其最重要部份列舉如下:
第七條: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灶、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嵌、挖填土石等工程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畫線處為修正部份,以下同)
第十四條: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並以依法登記開業者為限。
第十五條:營造業應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許可、登記,並加入營造業公會,始得營業。
營造業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營造業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複查,並換領登記證書。
營造業之許可登記、複查、換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辦理。
非公司組織營造業更換負責人,應重新申請登記,其原領之登記證書應予廢止。
非公司組織營造業之負責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具有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並從事營造業一年以上而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得按原登記之等級,為更換負責人之登記,不受前項之限制。
營造業合於左列規定者,得按原等級登記:一、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變更組織或更換負責人者。二、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依法為公司之設立登記者。
營造業應依左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經理、專任工程人員。
二、專任工程人員之差勤工作紀錄應據實記載並予保存,供主管建築機關隨時查核之。
三、所承攬之工程,其主要部分應自行負責施工,不得轉包;但專業工程部份得分包有關之專業廠商承辦,並在施工前將分包合約副本送請起造人備查。
四、承攬工程之有關資料,應填送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五、受撤銷、廢止登記或停業之處分者,自處分送達日起,不得再行承攬工程。但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准其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其自行停業者亦同。
六、不得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書。
七、應依核定圖說施工,不得擅自減省工料。
八、停業時,應將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主管建築機關登記。
九、受撤銷、廢止登記或停業之處分,應將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主管建築機關登記。
十、停業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承攬工程。
十一、不得有圍標情事。
十二、承攬建築工程,應請准建築許可始得施工。
十三、自行申請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十四、不得塗改承攬工程手冊。
十五、得標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得標。
十六、訂約後應依約完成工程。
第十五條之一:(本條新增)營造業應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以定期契約勞工、公務員或開業之建築師任之,並不得再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其他業務或兼任其他營造業之職務。
公營事業機構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得由其具有公務員身份及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之現職人員任之。
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時,營造業應於一個月前報請原登記主管機關核備,並以核備之日為生效日期。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其負責人未在一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專任工程人員者,原登記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業。
專任工程人員應於開工、竣工報告單及申請查驗單上簽名並蓋章。
專任工程人員於主管機關核發營造業登記證書前,應赴登記機關簽名存檔,並於承攬工程手冊上簽名,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建築機關不得核發登記證書。
營造業工程施工中,主管建築機關或主辦工程機關於查驗工程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主管建築機關或主辦工程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或查驗。
前條營造業之設立條件、登記內容與程序、等級、登記證書期限、證冊費之收取、承攬工程與營業之限制、獎勵及第一項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條件、職務與責任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之二:(本條新增)土木包工業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許可、登記,並加入公會,始得營業。
非公司組織土木包工業更換負責人,應將原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繳銷,並重新申請登記。
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前項之越區營業,於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及臺南市,比照所毗鄰縣(市);澎湖縣比照高雄縣之越區營業辦理。
土木包工業應依左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不得將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
二、應依核定圖說,不得減省工料。
三、停業時,應將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送繳登記主管建築機關核存。
四、自行申請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五、受撤銷、廢止登記或停業處分,應將工程記載手冊,送繳主管建築機關登記。
六、停業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承攬工程。
七、不得有圍標情事。
八、承攬建築工程,應請准建築許可始得施工。
九、不得塗改工程記載手冊。
十、得標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得標。
十一、訂約後應依約完成工程。
前五項土木包工業之設立條件、許可、登記內容與程序,證冊費與補證冊費之收取、承攬工程與營業之限制、負責人之資格及責任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基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承造。
前項一定造價金額或規模基準,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由以上數條修正條文可以看出是納入營造業管理規則的部份條文,以期以法律規範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但對於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規定在新增第十五條之一最後一項卻有違背行政院版之營造業法草案之精神。到底行政院的原則何在,應明確表示清楚,以免人民無所適從。
建築物結構分析與耐震評估電算程式實例研習班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中區辦公室
講習時間:90年8月4、5、11、12、18、19、25、26日計8天
講習地點:中區辦公室:台中市南區仁和一街69號
講習對象:本會有意願培養第二專長之技師
名 額:30名以上(額滿方開班)
費 用:9,000元/期
報名方式:即日起至7月25日止,請將報名表及劃撥單據傳真至中區辦公室,劃撥帳號12295196,戶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聯絡電話:(04)2280-2775張煥芳秘書,傳真(04)2280-2782
講習內容:1.建築物結構系統。2.建築物結構分析。3.建築物結構設計。4.電腦程式ETABS實例操作。5.耐震能力初步評估。6.耐震能力詳細評估。7.ETABS程式在耐震評估之應用操作。8.建築物補強方法。
備 註:1.全程參與者,發給研習證明(80分)。
2.本活動正向工程會申請技師換照積分中。
建築物結構分析與耐震評估電算程式實例研習會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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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盆越嶺福山植物園登山活動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登山社
活動日期:7月21∼22日(星期六、日)
集合地點:中正紀念堂大中至正門前(6:30)集合出發
領 隊:黃木發090-120294、馬俊強0937-088832
自 備:睡袋、睡墊、登山鞋、運動涼鞋(或布鞋套舊毛襪)、登山杖、飲水、雨具、手套、頭燈、禦寒衣物、身份證、乾糧
交通工具:市公車213、255、304線
規劃路線:中正紀念堂è烏來è哈盆自然保護區(睡帳篷)è07/22福山植物園(宜蘭)è回程(詳細行程請上公會網頁或電子報登山社活動查閱)
費 用:1,800元,郵政劃撥16661757,帳戶「山友戶外休閒有限公司」;為維護登山安全品質,限收30名
報名方式:即日起將報名表傳真或以電話登記,傳真(02)2964-1159,電話(02)8961-3968轉143楊如玉小姐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登山社活動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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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
從人力資源管理探討工程統包之經營
吳家德 技師
前言
當今我國即將加入國際貿易組織(WTO)的同時,已經朝向營建國際化之經營,身為營建管理者,應具備宏觀的國際視野和學識,無論政策制定、策略擬定、投資環境分析、工程經濟效益、資源計畫、專案管理,甚至於工作準則之制定執行、契約規範、管理監造等,都要有相當程度的國際化素養。
因此,每個統包之專案工程,從規劃、設計、管理到施工,各階段皆需要優秀的營建管理人才去執行,尤其需著重於人力資源管理之領域,其核心重點,除了探討人力管理範疇、激勵計畫、績效評估、人力市場研究之外,也重視工作價值觀、企業組織文化、人事管理哲學觀,期望人力資源管理能夠應用在營建之企業化經營。
工程統包之背景
一、分工愈細依賴愈高:傳統的工程規劃設計完成,再行發包施工,整體作業期限較長,而且工程界面多,協調不易,相對地存在很多瓶頸,降低營建生產力,採取統包方式互惠互補,才能改善缺失,提高績效;在產業體系中的生產分工與位階進行了解,分析產業的垂直整合架構中的定位,才能擬定具體可行的人力資源運用策略,加強本身的競爭優勢,提升產能與品質。
二、外部環境潮流趨勢:由於營建環境的變遷,營建業為了提高競爭力,唯有改變經營策略,採取統包方式,進行合作型的人力資源運用模式,自然提升經營能力與市場競爭力。
三、營建工程企業再造:在資源運用有限的情況下,打破傳統經營模式,重新思考改造計畫,採取策略聯盟,結合規劃、設計、施工於一體,使得近年來處於景氣低迷的營建業,有所企業更新再造之契機。
四、推諉責任糾紛再起:傳統式的作業,若發生工程糾紛,設計者與施工者常有互推責任之爭議,影響工作士氣,造成效率低落。
工程統包之目的
一、知人善用適才適用:培養員工發展潛能,整合專業人才,發揮團隊效能;並且具有前瞻性的長期發展人才培育計畫。
二、培養統包專業人才:具備宏觀的國際視野,積極投入國內外大型營造工程之承攬機會,從中吸取國際營建管理之實務經驗。
三、推動工程統包管理:由營建業所需資源,重視人力資源管理,做好人力規劃、調度、執行、檢核、回饋之機制基礎,落實工程統包之管理。
四、把握有利投資商機:國內公共工程逐漸採行BOT方式鼓勵民間參與投資,達成政府擴大內需之政策,並且為提升國內營建管理之水準,更必須重視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
五、利於經營策略思考:強化人力資源管理,突破傳統的管理思維,在工程統包執行中,有助於經營決策層整體性的策略思考。
工程統包之法源
一、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其屬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務採購中之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二、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其屬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
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務、勞務之行為。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人力資源管理應用於統包之績效評估
一、組織機制化:結合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可謂是全方位的組織化,每一階段的作業品質,皆影響專案的效益,因此,如何提升與建立作業人員成為高效率之組織架構,是工程統包成敗與否的第一步。
二、管理目標化:統包之流程和架構,其特性是複雜且界面多的作業系統,首先做好人力資源規劃之外,更應該管理制度化與目標化,從規劃、制度、執行、檢討、回饋,一氣呵成,達成全方位品質管理,再配合ISO品質制度執行,更能相得益彰。
三、策略思考化:決策層在經營組織,應著重於政策的思考和策略的應用,『做對事情,比做好事情,更重要』,由環境機會的整合發展為營建業資源條件的整合,從策略規劃到管理,達到最明智與智慧的策略抉擇。
預期具體成果
一、建立優質團隊,達成統包目標:人力資源管理一向被認為形成組織優勢因素之一,因此優質的人力資源規劃,將會造就主動、積極、效率的經營團隊,具體實現工程統包之營運目標。
二、培育統包人才,參與國際營建:運用人力資源管理,建構工程統包之人事組織結構與作業規範系統,具備全面競爭力之策略應用,積極參與國內外營造工程統包的承攬,達成國際化營建目標。
探討混凝土之耐火性評估(下)
朱煌林 技師
®混凝土剝落部位與範圍之量測
混凝土構材受火燒時由於熱力之作用會發生剝落現象,會使鋼筋保護層減少使鋼筋外露,甚至深入內層減少構材斷面,以致降低構材強度與耐久性。量測應將各剝落部位明確標示其位置,並對剝落範圍之長度、寬度,更重要是深度,以便評估對構材之影響。
本項量測結果之評定應依據混凝土剝落之位置及範圍,對構材強度之減損,加以評估。首先判斷剝落之位置是否在構材之臨界斷面,其次為裂紋之深度及寬度。其評估之標準如下:
1.若構件上雖有裂紋,但深度及寬度均甚小,則評為損壞輕微。
2.若構件上之裂紋橫向切入構材之深度及寬度均甚大,對構材之強度減損有安全顧慮者,則評為損壞極度嚴重須拆除。
3.介於以上兩種情況之間,一時無法評定其安全情況者,應提供其資料,以作為後續評估之依據。
®混凝土火害溫度評估
評估混凝土火害最高溫度之方法,其中以燒失量法之結果最為可靠。其評估方法與步驟建議如下:
1.瞭解結構物之火害情況,根據現場觀察,選定火害混凝土及未受火害混凝土,進行鑽心試驗取樣。
2.將鑽心試體由外而內依不同深度取樣,將試樣剔除粗材取出水泥沙漿進行燒失量試驗。
3.將受火害試樣以未受火害試樣之燒失量試驗值進行正規化。
4.將上述所得之正規化燒失量(IL)代入混凝土正規化燒失量與最高溫之迴歸公式:T=1000-10*IL,式中T:火害溫度(℃),IL:正規化燒失量(%)
由第4步驟求得之混凝土各不同深度之火害最高溫度T代入火害溫度與殘餘抗壓強度之關係式,可求得之混凝土離開表面不同深處受不同火害溫度作用之混凝土殘餘抗壓強度式中:T:火害溫度(℃);fcr:抗壓強度殘餘率(%)構件各部位殘餘抗壓強度既得,既可進而評估火害混凝土構件之受損程度。
四、混凝土火害之抑制對策
由於大火會引起混凝土爆裂而損失強度,造成建築物築物的傾倒,對高安全性的電廠或處於密閉的地下車站及隧道,大火常引起嚴重的混凝土坍塌,造成火災後的二次傷害,因此必須研究相關之抑制對策,例如法國中央橋樑公路工程研究所對混凝土在高温狀態的性能進行了研究改善,並發明了提高混凝土耐火性能的技術。
根據此項研究人員介紹,混凝土在700至1000氏度時便會像蔥蒜一層層地瓦解成碎片。經過對大火現場進行比較勘察分析和模擬實驗得出結論,在高温狀態下混凝土裡的水分蒸發使混凝土結構内部壓力增大,另外混凝土表面和内部受熱程度不均,而造成混凝土的膨脹和瓦解。
因此必須讓在混凝土遇火時,能够形成一個水蒸汽通道,而减小混凝土内部的壓力;另一種是在混凝土表面加上一層保温層,以減少混凝土表面和外部的温差。
綜上所論,我們將造成火害之因素及抑制對策說明如下:
內在因素:1.混凝土本身材質熱膨脹係數不同而產生龜裂。2.矽質骨材遇高熱相質改變而產生體積膨脹。3.混凝土中水份遇熱而產生孔隙蒸氣壓力所造成之爆裂。4.鋼材與混凝土接面熱膨脹係數不同。
外在因素:1.火災之火源持續燃燒過久,造成熱傳導效應。2.燃燒時間及位置不均勻,造成混凝土表面產生殘餘應力。3.防火被覆被破壞或失效。
抑制對策:1.預防火害之發生,及後續延燒。2.有效區隔火源。3.樑、柱主要結構其覆蓋之防火材施工須切實。4.採用聚乙烯纖維混凝土防蒸汽爆裂。5.採用石灰質骨材。6.採用卜特嵐水泥成份之混凝土。
因此建議政府應加強消防系統之設計、裝置、檢修之工作,如遇上火災掌握寶貴的救援時間,雖災後的復原工作是刻不容緩,但建築物安全性是更重要且攸關住戶的生命安全,政府應委由專業技師鑑定建物災後之安全性,以保障人民居住之安全。
(第四版)
受聘技師因營造廠未報勘驗遭懲戒事件
終獲平反 圓滿落幕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 余 烈
台北縣政府於民國90年6月5日致函本會告知其已將本會6名技師移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懲戒,載明違規事實均為『必需勘驗部份未按時申報』;如加上本(六)屆理事會上任前已遭移送懸而未決之23人,累計因此項營造廠未按建築法第56條規定申報勘驗而遭移送技師主管機關懲戒之本會技師已達29人。本會曾於第五屆理事會期間(89.11.08)致函工程會及內政部營建署力陳此舉顯然與行政法院86.05.09判字第1154號判例相違,要求其速予更正,但卻拖延八個多月未見函覆!且各縣市政府以同一理由將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移送懲戒之事件仍不斷接踵而來,因此直接拜訪、當面溝通已勢在必行,一方面除走訪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吳澤成局長外,並於90.06.22,上午11時請張世良立委安排拜訪內政部張博雅部長,經詳細說明並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後,張部長極為明快作出決定當面責成在場營建署承辦官員速予更正,並致函工程會及縣政府予以澄清,終使此一事件獲得平反圓滿落幕;由於事關甚多受聘於營造業技師之權責問題,謹就相關重點陳述如下,提供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朋友參考。
在拜訪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吳局長時,工務局承辦官員仍以內政部89.10.20台內營字第8910985號函表示:按「起造人自領得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及證書字號及承造人之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又「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為建築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依前揭條文申報開工、勘驗均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或承造人會同監造人辦理,如有違反,應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分別予以懲處,另查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及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並應於開工、竣工報告單及申請查驗單上簽名並蓋章。」「營造業工程施工中,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於查驗工程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查驗。」因此如有未按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案件之情事,顯因該營造廠之主任技師,未依上開規定善盡督導工程施工之責,自應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移送其主管機關懲戒。
因此吳局長表示其係奉「上級機關」亦即建築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之函示辦理,歉難按本會意見撤回懲戒案件,有鑑於此,90.6.22拜訪內政部張部長時特別提報下列文件並重點陳述如下:
1.
內政部89.10.20台89內營字第8910985號函影本。
2.
本會陳情書及86.05.09行政法院判字第1154號判例影本。
3.
該行政法院判例係某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不服經濟部(原技師主管機關)技師覆審委員會85.11.23覆審決定其『停止執行業務六個月』之懲戒,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覆審決定及原決議均撤銷』。由原案移送機關即台北市政府技師懲戒委員會另為適法之處理。該懲戒委員會經重新審議更改為決議『免受懲戒』,並於86.10.08函知原受懲戒技師。
4.經查該行政法院判例中原遭覆審決議『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之技師係因高雄市某大樓建築工地施工中必須勘驗部份,營造廠於81.12.14申報勘驗,由於施工場地安全措施不當及未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43條規定辦理,乃遭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退件,嗣後82.04.27再申報勘驗,該局發現工程地下一至三樓及地上一至十四樓之樓版均未申報勘驗即擅自先行施工,與本會目前29位遭移送懲戒之技師均同屬「未報勘驗先行施工」之情節,自應比照辦理,免予懲戒。
5.此行政法院官司得以勝訴之主要原因為:建築法第56條己明定申報勘驗之義務人為「承造人」及「監造人」,技師並非申報勘驗之「義務主體」,又高雄市建築管理規則第29條雖規定技師應會同查核,惟依此規定技師亦僅負有「會同查核、勘驗」之義務,而非申報勘驗之「義務主體」;且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是否係泛指營造廠所承攬之所有工程不論工程災害、工程糾紛及申報勘驗手續等,均應由專任工程人員負責?營造業管理規則並未明定;另按『司法院釋字第394號』大法官之解釋令「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法律若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予以規範,亦須為具體明確之規定,始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查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9條對於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任之要件及處罰之輕重並無具體明確之規定;因此技師懲戒委員會以營造廠技師對工程必須勘驗部份未善盡告知其受聘之營造廠應遵照規定申報勘驗,及未盡查明勘驗是否通過之責任卻聽任營造廠繼續施工為由,將營造廠技師懲戒『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之處分顯然違法;因此行政法院最後作出『覆審決定及原決議均撤銷』之判決。
社會環境不斷在變,尤其是921大地震後,技師受聘營造業之路似乎愈走愈困難,公會理事長及全體理監事肩負照顧全體會員合法工作權益之重責大任,對於任何不合理、不合法加諸於技師身上之懲處均將遭到公會予以駁斥並全力排除之,而技師朋友們對於與自身工作權益有關之法律條文及基本認知亦不可或缺,如此才能避免遭受不白之冤,當然我們更期待由於大家的共同努力能使土木技師的執業邁向更有尊嚴,更受到肯定的康莊大道。
營建電子化人才培訓課程
主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
時 間:◎高階電子商務訓練課程(共15小時)
第一梯次7月23日至8月1日
第二梯次9月17日至9月26日
◎進階技術人員訓練課程(共27小時)
第一梯次7月9日至7月27日
第二梯次8月27日至9月14日
地 點: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教室
費 用:高階主管電子商務5,000元
進階技術人員6,000元
簡章備索:(02)2736-9366或2737-6663郭小姐
※台灣省技師公會會員憑會員證影本享八折優待,全程參與將核發技師訓練積分參訓證明書。
建築物修復與耐震補強技術及隔震消能研討會
主辦單位:中華耐震技術發展協會
協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等
時 間:7月25日(三)9:00∼16:30
地 點:台中中興大學第三會議廳
費 用:1,500元(含午餐),本會會員6折優待,協辦單位8折優待
洽詢電話:(02)2769-8511
課程內容:1.隔震摩擦單擺系統之介紹及相關應用設計。2.強化式消能板系統之介紹及相關應用設計。
※全程參與者可取得技師訓練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