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期】主筆:周子劍
(第一版)
社論
工程會的一小步 工程界的一大步
本月一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在網路上正式公告「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証規則」草案,任何人皆可在六月三十日前就草案內容向公共工程委員會表達意見。
國內目前所有的工程可以分為建築工程及非建築工程,建築工程依據建築法、建築師法、營造業管理規則、延伸出各地方政府的建築管理規則,及與建築有關的辦法、方案、程序、原則、準則、規則等等,共在二百種以上,形成綿密的管理制度。由於建築法規規定建築物的規畫、設計及擔任監造人時監督該工程施工的權利,造成對建築師如銅牆鐵壁般的保護措施,形成工程界一「師」獨大的現況,令人興起有為者應亦若是之嘆。
反觀非建築工程,可說是無「法」可管,由於非建築工程絕大部份是公共工程,從規畫、設計、監造、施工都沒有類似建築管理的法律、規章加以規範,規畫、設計做不好的廠商也只有列為拒絕往來戶,沒有實質的管理辦法。現在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証規則」,雖是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的配套措施,但是要求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監造都要由技師負責辦理,回應了工程界數十年來的呼籲,實為工程界的一大進步。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証規則草案」的精神是要求工程的規畫、設計、監造必須由技師親自辦理,查閱相關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如醫師法、律師法、建築師法等等都是秉持這種精神,但是該草案中卻規定其「…所定之公共工程種類,由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內部人員自行辦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實施技師簽證。」實在是完全違背該草案立法精神的,我們認為至少也應該比照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
尤其公立學校缺乏工程技術人員是眾所週知之事,不知有何能力可以辦理公共工程的規畫、設計、監造工作,硬要不具技師資格的老師及行政人員辦理,豈非是要陷學校老師、職員於囹圄之中?因此我們強烈主張以上條文應更改為「所定之公共工程種類,得由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內,依法取得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
最後如果「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証規則」的實施,會產生技師很大的執業空間,因為真正要做好監造工作,是需要大量技師的。我們也希望屆時技師能潔身自愛,不是自己執行的業務不要眛於人情、小利而簽證,以建立技師之崇高形象。
台中市研訂
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本報訊﹞原「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廢止後,台中市政府決制定「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頃正由工務局建造管理課著手研訂之中。
台中市政府研訂中之上述自治條例,將分為「總則」、「建築許可」、「建築基地」、「建築界限」、「施工管理」、「使用管理」、「拆除管理」、「罰則」及「附則」共為九章,其中「罰則」一章屬於「增訂」部分,較原「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更為詳盡,違反本自治條例起造人或承造人未能如期開工者,分為一個月以內、超過一個月、超過二個月;未能如期完工者,分為未逾一個月及超過一個月以上,分別處以不同罰鍰,承造人因故未能會同監造人按時申請勘驗,其中未申報進度者及未申報勘驗者均處以不同之罰鍰,違反建築法於領得建造執照後擅自變更建造者,建築物未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擅自拆除者,按拆除面積處以不同之罰鍰。
研訂中之自治條例將另行參酌物價、工資…等實際狀況,訂定所謂「一定金額」,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如申請建築許可應檢附之書件等之審查,僅針對「有」、「無」查核,不涉及內容之審查。
工務局建造管理課表示:本自治條例涉及之問題,極為廣泛,例如起造人為建築投資業,是否應規定其必須加入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有關畸零地使用規則、供公眾通行巷道之如何認定、巷道之改道或廢止、建築物退縮辦法、風景區建築物之管理及限制辦法等,均需由其他單位訂定,彼此間應如何協調、配合等,均須詳為研商、妥善處理。
為紓解財務困境 工程會提出對策
﹝本報訊﹞為解決營造業者投入公共工程所面臨工程保證金造成財務負擔等問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六月八日邀集財政部、工程主辦機關、銀行公會、產險公會及營造公會代表開會研商對策,會中針對履約保證金發還方式、建立備償專戶制度及以還款保證方式取代工程保留款等議題進行討論。
會議中達成共識有,未來簽訂金額五千萬元以上的工程合約,將規定履約保證金依工程進度分四期以上平均發還,以紓解廠商財務負擔及銀行保證之風險。承攬公共工程的營造廠商,不必像過去一樣得等到工程全部完工、並且驗收之後,才能拿回保證金款項。工程主辦機關可以依據廠商與保證銀行間融資契約之規定,具函同意將工程款撥至備償專戶,以利保證銀行掌握還款財源及工程履約狀況,提高銀行對營造業放款意願。
另外工程估驗計價保留款成數,工程會將通函各工程主辦機關於契約金額的5﹪比例內辦理,且對於工程竣工後,已完工估驗計價但尚未辦理驗收者,如其原因尚可改正,而廠商請求先行支付工程估驗計價保留款且願意提出同額還款保證者,工程主辦機關可以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予以接受,讓營建業資金的運用更趨靈活。
此外,對於銀行提供履約保證及融資等相關事宜之處理,財政部與工程會雙方均同意成立單一窗口,相信必定能大幅提昇業者對於相關問題之處理效率。
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耀宗表示,達成的共識將有助解決營造業者投入公共工程所面臨保證金造成財務之負擔,且資金運用將更為靈活。
(第二版)
內政部
加強營造業之管理方案
壹、立案依據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我國發生百年以來規模最大的地震,造成建築物、公共設施及民眾傷亡慘重,固然大部分肇因於地震規模超過現有技術規則之設計標準,但另一部分則震出國內施工品質低落及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租借牌照問題之嚴重,是本部奉蕭前院長於與中華民國結構技師全聯會之座談會中指示,為改善營造業租借牌照及施工品質低落之問題,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十二月四日及十二月九日分別召開「研商如何解決專任工程人員租借牌照事宜」、「研商如何解決營造廠商租借牌照事宜」及「研商如何解決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租借牌照事宜」等三次會議,會中邀集產、官、學三方之代表就相關議題研提改善建議,本部遂彙集上開建議研擬加強營造業之管理相關措施,期能杜絕營造業租借牌照之問題,並間接提昇工程施工品質。
貳、現況檢討
現行營造業之管理係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營造業管理規則自民國六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台六十二內第八○九二號函核定以來,因法令位階僅為行政命令,於營造業之管理如涉裁罰性之行政處分,如撤銷登記證或停業處分,依大法官釋字第三九四號解釋,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對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之處分應以法律定之,營造業管理規則對營造業之管理已有不足之處,現行營造業管理衍生之問題,本部分述如次:
一、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租借牌照問題嚴重
部分廠商為了節稅、節省成本,往往租借營造廠之牌照,便宜行事。營造廠本身為了爭取工程,亦向其他營造廠借牌參與投標。營造廠為了節省薪資支出向技師借牌,而專任工程人員亦為了生活考量而兼任工程顧問公司或其它行業之工作,導至借牌問題日趨嚴重,借牌問題導致借牌廠商不顧工程品質,大量承包工程,而專任工程人員亦無法到現場確實負承攬工程施工之責,如此惡性循環,影響工程品質甚鉅。
二、未落實施工中之管理
近兩年由於工程市場需求大減,業界為搶食稀少的工程商機,標價更是每下愈況,而每每伴隨標價走低,總是預算和底價的調低,而且早已跌落廠商的成本之下,最終工程品質自然成為被犧牲的對象。分析低價搶標可能形成的原因為重表面不重實質的分級制度,使得廠商名實不符、廠商出借牌照,反而業績豐碩、最低價決標使圍標簡單易行、沒有獎勵制度,使得廠商存有僥倖心態等,對工程之品質形成一大陰影。
另按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對建築物施工中之管理業有明定,惟建管人力之不足,致建築工程之勘驗規定,大多未落實執行,且由於建管龐大之業務量,承辦人員之不足,亦造成建管人員之流動量大,業務不易執行。
由於現行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並無專法管理,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營造業工程施工中,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於查驗工程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查驗。」上開條文係基於管理考量,授權工程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有不予查驗之權力,惟上開規定之執行成效仍有賴工程主辦機關之確實執行。
三、現行營造業管理規則之法令位階過低
現行營造業管理規則其法令位階僅為行政命令,對涉裁罰性之處分,如有限制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依大法官釋字第三九四號解釋,已無法確實執行營造業之管理,唯有加速營造業法之制定方為治本之法。
四、營造業管理事權不一
現行營造業管理係由本部授權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部中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辦理營造業之登記、獎懲等業務,惟有關公共工程之施工管理現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工程主辦機關管理,而建築工程之施工現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管理,如此事權不一,造成營造業管理之死角及人民申辦相關業務之不便,實有整合各管理單位之必要性。
參、執行目標
一、健全營造業管理法令及體系,提昇行政效率。
二、強化施工管理機制,提昇整體營建工程品質。
肆、採行措施
一、查核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租借牌照情事
隨時與稅捐稽徵機關、國稅局、健保局及入出境管理局保持聯繫,定期透過相關資料之勾稽,查核營造廠商與專任工程人員之營運及受聘情形,如發現有異常之情形,立即予以追蹤是否有相關事證,如經查核確有租借牌照情事,立即移送營造業懲戒委員會處理,另平時如有調查單位、稅捐稽徵機關或國稅局等相關單位移送涉借牌等情事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之案件,亦一併依法查處。
二、研修營造業管理相關法令
(一)推動營造業法之立法工作,按行政院於八十八年三月卅日送立法院審議之營造業法(草案)中第三十五條明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業務或職務,不在此限。」如有違反,同法草案第六十條規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營造業負責人明知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第三十五條之情事,仍有意使其發生者,予以該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另同法草案第五十三條「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撤銷其許可:一、借用、冒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二、借與他人使用其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三、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者。前項營造業自撤銷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營造業登記。」對營造業租借牌照經營業務之情事訂有相關處分。
另按「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下列工作: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三、督導按圖施工、指導施工技術及處理緊急異常狀況。四、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五、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六、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如發現其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並提出改善計畫。營造業負責人對前項事項應即告知定作人,並依定作人同意之改善計畫為適當之處理。定作人於施工中對第一項改善計畫內有關維護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為必要之措施,免依前條規定提出改善計畫及告知定作人。」「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前條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及勘驗紀錄保存年限,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為營造業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所明定,另有關施工中之勘驗,應依營造業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於勘驗或查驗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或查驗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辦理之。
營造業法之制定,將營造業管理提昇為法的位階,釐清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之權責,並給予懲處違法營造業之依據,將有助於未來營造業管理之執行,及達到落實施工管理之目的。
(二)研修建築法第十五條:在營造業法(草案)未通過施行前,提具建築法第十五條條文之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藉由條文中明確授權營造業主管機關得限制營造廠商之項目,賦予營造業懲戒之法源依據,以利營造業管理之推行。
三、加強施工中之管理
(一)落實建築法第五十六條施工勘驗之執行,藉由確實執行施工中之各項查驗工作,以提昇施工品質,並要求專任工程人員到場說明,落實專任工程人員之人照合一。
(二)不定期辦理建管業務督導
按建築法第二十條規定,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縣(市)(局)建築管理業務建築管理業務,應負指導、考核之責。基此,本部業於今(八十九)年四月,針對二十五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建管業務督導,督導內容包括十五個項目及四十個子項目,其中亦包括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辦理情形及執行勘驗情形等項目,本部將持續不定期的依上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相關建管業務之督導,並針對執行成效較差之縣市,要求其提具改善計劃並監督其確實執行,以落實建管法令之執行。
四、檢討研究現行施工及營造業管理制度
本部為改善營造業租借牌照及施工品質低落之問題,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十二月四日及十二月九日分別召開「研商如何解決專任工程人員租借牌照事宜」、「研商如何解決營造廠商租借牌照事宜」及「研商如何解決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租借牌照事宜」等三次會議,會中邀集產、官、學三方之代表就相關議題研提改善建議,本部彙整如次:
(一)現有營造業廠商家數增加迅速,是否維持適當的登記門檻,促使營造業家數之合理化。
(二)由於現行建管人員之編製不足,致無法落實相關法規之執行,研究是否可將工程專業之監督工作,交由技師公會執行,並加上專業保險制度之可行性。
(三)研究改善現行工程查驗、勘驗相關法令規定。
(四)超過一定年齡或退休之技師或建築師受聘於營造業,由於體力及集中力下降,是否應考量建立考核制度或停止其執行業務。
(五)將營造業之登記、發證、獎懲等業務,與施工管理之機制結合,以利營造業管理之事權統一。
五、改善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
藉由電腦及網際網路快速即時之特性,將各相關專業技師或人員受聘資料,於電腦主機與其他類專業人員資料相互勾稽,如發現異常情形,則立即列管處理。
伍、實施原則
一、立即辦理部分:
針對現行建築法及營造業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有未落實之部分,予以加強執行及檢討現行之執行方式。
二、規劃辦理部分:
針對現行制度中不合理或急需改善部分,然非短期可達成,須賡續辦理之部分,如推動營造業法之立法、研修建築法修訂及現行法令制度之檢討及研究等。
陸、分工原則
一、中央機關
負責相關法令之研修、推動及執行成果督導。
相關管理制度之研究、檢討。
二、規劃辦理部分:
負責相關法規之執行,執行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柒、實施項目
工作項目 |
採行措施 |
實施要項 |
預期目標或時程 |
主(協)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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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杜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之租借牌照 |
1.查核營造業租借牌照情事及專任工程人員受聘是否有異常之情形。 |
立即辦理 |
1.稅捐稽徵機關對營造業查核稅務時,如發現不正常之收入或借牌情事,應通報營造業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
持續辦理 |
財政部(賦稅署) |
2.營造業主管機關如發現有租借牌照之情事,亦應通知轄區稅捐稽徵處,供查核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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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營造業主管機關以專案方式,將專任工程人員聘用之基本資料以電腦檔案方式,分別函送稅捐稽徵單位及本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請其提供其各類所得結算申報資料及出入境相關記錄,查核是否有異常之受聘情形,並應妥慎研擬有關保密及後續之處理方式,以免損及合法技師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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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抽查營造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差勤工作紀錄。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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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究統一制定檢附照片之專任工程人員識別證,以供專任工程人員於建築工程勘驗階段佩帶,供建築主管機關隨時查核之,以落實證照制度之「人照合一」。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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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研訂各類技師簽證規則 |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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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施工勘驗 |
落實建築法及營造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
立即辦理 |
1.落實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之執行,並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定施工勘驗執行計畫及目標,並確實執行。 |
持續辦理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2.要求主辦工程機關確實落實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營造業工程施工中,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於查驗工程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查驗。」,並要求各工程主辦機關將上開規定納入工程合約條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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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造法令之研修 |
1推動營造業法之立法 |
規劃辦理 |
推動營造業法之立法工作,該法之內容重點如次: |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 |
內政部營建署 |
2研修建築法第十五條及營造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
1取消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連續二年之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未達其所屬等級最低資本額之三倍之降等規定。 |
民國九十年六月 |
內政部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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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具建築法第十五條條文之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藉由條文中明確授權對營造業之管理項目,賦予營造業懲戒之法源依據。 |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 |
內政部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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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討現行營造業之體制之及相關改善對策 |
1現有營造業廠商家數增加迅速,是否維持適當的登記門檻,促使營造業家數之合理化。 |
民國九十年六月 |
內政部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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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於現行建管人員之編制不足,致無法落實相關法規之執行,研究是否可將工程專業之監督工作,交由技師公會執行,並加上專業保險制度之可行性。 |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 |
內政部營建署 |
|||
3研究改善現行工程查驗、勘驗相關法令規定。 |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 |
內政部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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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過一定年齡或退休之技師或建築師受聘於營造業,由於體力及集中力下降,是否應考量建立考核制度或停止其執行業務。 |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 |
內政部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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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將營造業之登記、獎懲業務授權各直轄市、各縣(市)政府辦理,以統一營造業管理之事權。 |
民國九十年六月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捌、經費
本措施所需經費由各主、協辦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玖、考核
一、本措施所規定各項目,應由各主(協)辦機關研訂具體實施計劃,積極加強推行,貫徹實施,並自行研擬評估指標。
二、本措施執行情形與辦理成效,應由內政部會同主管機關每年檢討一次,相關結論作為未來辦理各項施政及執行人員考績之參考。(轉載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台八九內字第三一九三○號函)
(第三版)
大地工程電腦軟體應用研討會
主辦單位:高雄市/台北市/台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學會
時間地點:高雄場─7月16日(一)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土木館(高雄市三民區建功路415號)
台北場─7月20日(五)台灣大學應用力學館國際會議廳(近台北市辛亥路側門)
洽詢電話:高雄場(07)722-0890羅小姐,台北場(02)2704-8826廖小姐
費 用:1,400元;技師及學生憑證1,200元(含論文集及餐點),7月6日報名截止
課程內容:1.邊坡穩定(電腦程式STABL/STEDWIN等)
─林四川(新世紀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樁基礎(承受垂直力及橫向力)(電腦程式LPILE、GROUP、APILE等)
─周南山(堅尼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3.土壤-結構互制(有限元素法)(電腦程式PLAXIS)
─范嘉程(高雄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理事長)
4.深開挖(電腦程式RIDO等)
─謝旭昇(雲林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副教授)
5.排樁、土釘等擋土結構(電腦程式TALREN、SNAIL等)
─李維峰(台灣營建研究院研究員)
技師受聘簽約實務及法律責任研討會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培訓/法規委員會
時間地點:7月14、15、21、28日,分別於北、中、南區舉行
講習對象:本會會員及他會技師,每場限60人
費 用:500元
報名方式:即日起至7月6日止將報名表及劃撥單收據傳真至會本部辦理。※請註明技師受聘簽約實務及法律責任研討會
聯絡電話:(02)8961-3968轉145、149鄭秀美、李惠華,傳真(02)2964-1159,劃撥帳號12295196,戶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講習內容:1.技師受聘簽約實務(百萬年薪如何談)。2.技師法律責任研討(懲戒、刑事、民事責任知多少)
◎本活動正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技師換照積分
受聘簽約實務及法律責任研討會報名表
參加場次 |
日 期 |
時 間 |
地 點(請於第一欄打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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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六) |
8:00 ∼ 12:30 |
會本部(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12樓A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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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日) |
會本部(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12樓A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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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六) |
中區辦公室(台中市仁和一街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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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六) |
南區辦公室(台南市林森路1段149號4樓之8) |
會員證號:
姓名:
聯絡電話:
傳真:
(第四版)
立法院審查「營造業法草案」之我見我思
蘇國樑 技師
自從立法院於八十九年年底審查「營造業法草案」後,由於各專業技師團體與內政部營建署所訓練出來的「工地主任」始終未能達成共識,於是「營造業法草案」之審查,在順應所謂「民意的壓力下」只好停擺。
近日來,由於「營造業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為了使這份經由產、官、學界多年努力的成果,即所謂「行政院版營造業法草案」能夠順利立法,於是遊說相關立法委員於九十年五月底再度召開審查會議。
由於大部份民意代表為了應付選民的壓力及相關因素,故終日〝忙碌〞難得一見,因而五月底召開的「營造業法草案」審查會議,原訂於該日上午九時開會,卻因無法湊足法定人數,而使會議無法準時召開,而大部份出席的立法委員也僅於簽到後,短暫停留即匆匆離去。相反地,由各壓力團體所動員來的列席立法委員,卻是堅守崗位,除了為其支援的團體大聲辯護外,並不時與壓力團體代表交換意見,以免有所閃失!在營造業法主管官署首長的催促下,終於在該日十時半,湊足簽到法定人數後,正式開會。
值得一提的是,幸好該日出席的立法委員並非由建築師公會、技師公會等專業團體的公會幹部出身,否則高呼一句「清點人數」,恐怕只有人仰馬翻,各團體只好班師回朝,重新再來!
審查會議進行中,可明瞭大部份委員對工程事務不甚熟悉,故上台發言時,表面上似乎合情合理,但在場的專業團體代表聽在耳裡,卻是不甚動聽!可見專業團體與民意代表的溝通有進一步加強的必要。
由於立法委員任期僅有三年,故面對選民的壓力可想而知,故有部份立法委員接受各壓力團體的委託,不是照單全收,不然就是來者不拒,於是有一位立法委員在對「營造業法草案」某一條文提出修正案時,竟然有多種版本,而且相互矛盾,所謂「問政品質」恐怕只有紙上談兵罷了!
今年底,立法委員將面臨三年一次的全面改選,故下一會期於今年九月份召開時,立法院審查法案的出席率可想而知,而九月份會期的重頭戲將是審查明年度政府預算,至於審查「營造業法草案」的機率恐怕不高,因而主管官署及專業團體也希望在本會期結束前能夠儘速通過一讀,在下會期召開初期,立即經由「政黨協商」取得各方平衡後,即可送交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而此一進入國際貿易組織(WTO)之配套法案,也可以順利實施。
本次五月底「營造業法草案」審查會議,也在全體與會人員的努力下,終於在該日上午十二時順利結束,除了有爭議部份之條文保留至「政黨協商」外,其他條文皆順利通過。
近日來,各媒體及社會大眾對「立法院」皆有爭議,並認為其為國家社會之亂源,事實上,各先進國家如美利堅眾合國的中央民意代表之境遇相比,我國立法委員恐怕有如「小媳婦」。
首先,中華民國的中央民意代表總人數佔全國總人口之比率,在文明國家中,可能不是狀元,不然就是探花。
目前國內約有二百餘位中央民意代表,與美國相比,其人口約有吾國之十三倍,面積約為吾國之二百倍,經濟規模為吾國之四十倍,但其所謂中央民意代表,也不過是由每州選出兩位參議員,共約一百位參議員所組成參議院反應每一百萬人口所選出的眾議員,所組成的眾議院罷了!故要求我國中央民意代表之間的競爭正常化、合理化,恐怕難上加難。
再者,我國立法委員的任期奇短,僅有三年而已,而且改選時,將全面改選,而選舉期間恐怕無心問政!故與先進國家相比,中央民意代表的任期動輒四年、六年,並且採任期交叉制,故每回改選時,僅有一半改選,其他一半的議員仍可正常問政,因此不影響國家政務的發展。
事實上,我國中央民意代表的任期是一百年前由國父及其他革命先烈所制定的,並且是為神州大陸而設,並非為蓬萊仙島所設計,而立法委員人數的向上提昇,全是為了容納「凍省」後所留下來的省議員及其他因素,故其體制之合理性實值得懷疑!
國家體制之訂定,乃為國家百年大計,所謂「民主陣痛期」及今年底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時機,祈望廟堂諸公能依國家領土之大小、人口之多寡,參考其他文明國家之政府體制,審慎規劃中央民意代表之任期及人數。則吾國通過重大法案,例如「營造業法草案」效率及時機,將不致一再延誤!
論建築管理之消防設施
蕭家珍 技師
記得約卅年前,台北市新生戲院大樓遭祝融肆虐後,發現中央系統空調設備冷氣通風管為火苗流竄蔓延提供最佳捷徑;接著台中市綠川東街青果大樓依新規定裝設自動撒水設備,完工不久即遭回祿之後,更發現出水管無通氣管系統,使消防水管內空氣無法排出阻礙水流,之後亦未聞有自動撒水設備不出狀況而能確切發揮功能者,究其原因,可回顧建築法雖早於1976年已將建築結構與設備兩項明確劃出非屬建築師專業領域,惟行政管理延宕廿餘年,迄今仍縱容姑息非專業之既得利益團體持續霸佔給排水及消防等各項設備之設計權。
此次汐止東方科技大樓火災,再次暴露冷氣風管成為防火區劃之漏洞缺口,及僅供平時安檢或演習才管用之自動撒水設備幾十年沉痾,仍停留在無藥可醫階段,我們當然不能奢望於連專業名詞定義及範圍都解釋不清楚之舊官僚體系,及對設備不專業之設計者有能力及志趣共謀研發較可靠實用之技術法規替代方案,黎民蒼生長久置身於危機四伏之都市叢林中將何處安身!
在此呼籲社會大眾特別注意的是,領有使用執照之違建行為,如擅自拆除防火牆或堵塞防火巷、逃生道等,要比一目了然即知為無照違章建築危險可怕,因政府對前者之使用管理幾近束手無策,5年前台中市衛爾康餐廳火災,它不是高樓大廈就燒死64人,最後還是把罪過推到地方基層,充當代罪羔羊以安撫受難者家屬,就是燒不醒中央立法行政袞袞諸公政治良心,仍執迷於建築法令已相當完備只是無法落實而已之前後矛盾思維。
由於法令多變一日三申五令,房屋未完工可能已不符合新法令標準,縱使標準未變不發生符合舊法規但未達新門檻之困惑,祇要上述兩項痼疾依然存在,起造人與使用人普遍早已不將是否合於法規門檻作為判斷實質安危之準據,若不信可抽樣訪查設於公共安全檢查未通過又遲遲未改善之大樓內公司行號有無投保財物受損險、業務中斷險及員工團體意外險即可印証;我們更要提醒社會大眾您的生活周遭鄰居之違建行為甚至不違法之室內隔間變更都有可能給您帶來危機或擴大災情,不可再對違建冷漠,誤認為事不關己遠親不如近鄰何不明哲保身以免樹敵結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