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期﹞張富進

(第一版)

社論

政府應正視營建從業人員失業問題

行政院主計處於三月二十三日公布,二月份失業人數達三十六萬四千人,失業率創歷史新高,攀升至3.73%。失業較嚴重的基層勞工大多來自傳統製造業及營建業。主計處調查指出,今年二月營建業的失業率高達7.98%,換言之,每一百個營建業的勞動力中,就有將近八個人是處於失業狀態。雖然經建會的「擴大內需」,可望創造九萬八千個就業機會,勞委會亦加緊推展各種「就業方案」,但短期內顯然都無法馬上產生大幅度的改善成效,整個失業情勢的發展,仍有愈趨惡化的走向。

行政院近期所推出的八千一百億元公共投資計畫,便是要創造更大的需求和更多的就業機會,以便度過此次不景氣的寒冬。然而營建業界反應卻十分冷淡,大都認為政府施政僅止於口號而已,並無有效措施。

國內經濟不景氣,加上營建業本身及其下游分包商資金普遍有財務調度困難的現象,導致工程停擺。有的主辦單位則通知包商,將終止合約關係,收回工程重新招標。根據高公局的資料顯示,中山高速公路頭份苗栗及苗栗三義路段拓寬工程、中山高速公路基隆端出入口改善工程、以及東西向快速公路高雄潮州線與中山高銜接處相關工程等,均因承包商發生財務危機,工程停擺,進度嚴重落後。高公局已發出限期改善及違約通知,預計本月底或下月初將承包商逐離工地,重新招標。此外,國工局也面臨承包商財務調度困難、工程延宕的情形,受影響工程包括馬祖南竿機場航站及塔台建設、中二高通霄大甲路段興建工程、北二高基汐段瑪東系統交流道興建工程,中二高彰濱交流道工程等。

工程會為提高公共工程預算執行率,加速已定案計畫的發包作業,建置「公共工程標案發包商情系統」,其目的在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提高預算執行率,以增加就業機會。該方案的重點之一,係為即時公布公共工程發包商情資訊,讓營建業廠商瞭解公共工程商機所在,增強投資及趕工意願,從而增加就業機會;同時,藉由資訊的全面公開,促使各工程主管機關更能全面及時瞭解該方案推動狀況,進而確實掌握主管工程進度,提高預算執行率。但此項措施對於營建業本身財務調度困難的現象卻未有任何配套計畫,試想營建業若無法營運,有再多再大的夢也是無濟於事的。解決營建從業人員失業問題,實應先讓營建業得以維持營運,或對不合時宜的業者及人員,輔導其停、轉業,不能只畫大餅充饑。

對於日趨惡化的營建從業人員失業問題,中央政府主管營建業的機關,尤其是內政部營建署的官員們,實應勇於創新、突破,及早針對問題,積極因應,研提具體可行辦法。

 

提昇特殊結構建物安全

中市訂委託審查暫行要點

﹝本報訊﹞台中市政府為提昇「特殊結構建築物」之安全,加強保障民眾生命財產,頃特訂定「建照執照申請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暫行要點」,工務局長楊瑞昌籲請起造人注意。

楊局長表示,自三月十二日起,凡在工務局建造課掛號申請之特殊結構建造案件,均應依照上一暫行要點,委託具有學識及專業經驗之機關或團體審查,計為東海大學建築系、逢甲大學建築系、朝陽科技大學建築或營造系、中興大學土木系、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灣土木技師公會、台灣省結構師公會以及其經工務局核備之機關團體。

楊局長表示,建築物高度達十五層或五十公尺以上者;鋼骨構造建築物設計跨距在十五公尺,其他構造建築物設計跨距在廿公尺以上者;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超過十五公尺以上或超過三層之建築物,但開挖邊界線與基地境界線之最小距離大於開挖深度者,不在此限;建築物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一.七表一.三定義之承重牆系統、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二元系統者;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圖所劃設之活動斷層、或經市府規定之地質敏感地區、地下層開挖在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地震災害後必須維持功能以救濟大眾之建築物,如政府機構、醫院、消防、警務、電信、電力單位用以執行公務之建築物,且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學校建築物、集會堂、活動中心、體育館等提供為救災執行公務或大眾庇護所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者;其他經工務局認為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必須依「建照執照申請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暫行要點」委託審查。

工務局建造管理課長彭進憲指出,應委託外審之特殊結構得先領取建造執照,並於開工前檢附委託審查團體加蓋印章之「鑽探報告」、「結構計算書」、「施工圖說」及「審查意見資料」,經工務局備查方得開工,如有相關問題,可於每週一、三、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至設於該課之諮詢服務櫃檯洽詢有關特殊結構建築物之外審問題。

 

北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

獎優汰劣 技師建築師營造業

﹝本報訊﹞臺北縣政府為提昇公共工程品質,三月廿日決定推動評鑑計畫,對於技師、建築師、技術顧問機構及營造業於承攬縣府工程時,除表現不佳要給予懲戒外,更重要的精神則是對於表現優良的廠商要給予實質獎勵,藉由公開表揚及刊登公報增加尊榮感外,其承攬工程的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都得減半,工程預付款也得增加百分之十。縣府表示,希望因此能增加誘因,吸引更多優秀廠商願意到北縣承攬生意,以提昇公共工程的品質。

臺北縣長蘇貞昌表示,以往縣府在推動公共工程時,對於實際執行業務的廠商,重點都擺在懲惡防弊,以致獎勵性不足,使得優良廠商都裹足不前,對於工程品質的影響非常大。有鑑於此,蘇縣長除了強調目前縣府對於技師、建築師之委託設計費,比起中央及臺北市並沒有偏低之情形,而對於特殊工程的設計監造費用也可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等有關規定適度提高外,另一方面,更希望透過評鑑獎勵機制的建立,提高誘因,達到「獎優汰劣」的目標,讓優秀廠商更願意來北縣承攬工程。

蘇縣長對於獎勵辦法提出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要點」及縣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三級品管及施工評鑑。對於被評列為優等之工程,其承包廠商及設計監造單位之優等記錄,主辦單位可將其列為縣府工程採購最有利標履約績效之評選項目參考,並提報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複評。

另外,蘇縣長也表示將依據「臺北縣政府優良營造業及技術服務廠商評選獎勵作業要點」評選優良廠商。對於評列優良者除公開表揚及刊登公報外,其承攬縣府工程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得予減半,工程預付款得增加百分之十等獎勵措施。而對於表現不良的廠商,蘇縣長也宣示嚴懲的立場,以達成「獎優汰劣」的目標。工務局表示如發現技師建築師違反「技師法」、「建築師法」,將採取警告、申誡、停業或撤銷執業執照、開業證書等懲戒處分方式;對於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的營造廠商,將面臨警告、停業或撤銷登記證等處分;另外,機關辦理採購,如有廠商違反採購法第101條之情形,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列為拒絕往來戶,對於有圍標、綁標之情形,則依採購法8788條規定處以刑責。

 

(第二版)

評論營造業法(草案)之修正案

─有關技師受聘營造業,不受執業範圍限制部份

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 高信福

拜讀貴報第221期之「政府應即修訂技師執業範圍」一文,茲就本公會之立場,陳述個人意見,敬請各位土木技師先進指正。

內政部去年依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受聘營造業執行之業務應符合技師法第20條規定,敬請貴部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落實查核營造業開工、竣工報告書及申請查驗單簽名之執業技師,是否符合工程性質,…」乙函,而發函各縣市政府指示受聘於營造業之環工、水利…等技師其執業範圍並不包含建築結構物或建築物結構之施工。影響所及,承攬建築物及聘任環工、水利技師為專任工程人員之營造業向各縣市政府工務局申報開工、竣工作業頓受影響,亦使環工及水利技師之工作權益受到相當傷害。

事實上,本案於民國84年即有發生類似情形,當時內政部營建署即以「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尚無技師科別之限制」,而且當時之技師主管機關經濟部,亦表示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9條意旨與技師法令相輔相成之原則,而予以尊重。自民國84年迄今相關法令均未修訂,而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卻驟然作出這樣危害環工及水利技師之指示,怎不令人心寒。雖經過七個月之溝通與協調,仍然無法解決問題,但也理出其法律層面之癥結,乃不得遊說營造業法(草案)之修正案。

依目前實施中之「營造業管理規則」第5789條,營造業只分甲、乙、丙三等,另依該規則第3條規定,營造業係指承攬營繕工程之營造廠商。營造業若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內之業務,其所聘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所從事之事務,自屬營造業本身之事務,並不涉及技師執業之問題。但依公共工程委員會目前提出「技師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中有關刪除第4條:「技師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方式執行業務,應依管理該營利事業或機構法令之規定」之修正說明為「技師應依技師法及相關營業法規之規定執行業務乃屬當然,本條爰予刪除」,亦即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除需受營造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亦須受技師法第20條:「技師所承辦之業務,不得逾越執照內記載之業務範圍。」之規定。營造業本為綜合性之營繕工程公司,其業務涵蓋各項工程營繕種類,其責任定位係按照設計圖說施工;如有異見,尚須原設計者核定,始得變更。故營建署將包括環工、水利等各項工程類科技師,如有一至三年建築、土木工程經驗則可受聘為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並無不當。如前所述,技師法第20條有關技師執業範圍之規定,是針對「受託」之開業技師於辦理規畫、設計階段始有可行性;至於「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係負按圖施工之責任,本非相關技師之法定專有業務範圍。且其所聘任之土木、結構、環工、水利技師均有相同之工程專業背景,故營造業管理規則之條文旨意並無不妥。但主管機關內政部卻一再尊重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曲解法令,以致725風暴久久未能平息,造成約有800位環工、水利技師遭受解聘,以及營造業之損失難以估計。

再以目前送立法院審議中之「營造業法草案」,其第3條第3項以及第6789條與目前施行中之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條及第5789條之立法旨意完全相同,則如依原草案通過後,目前環工、水利技師之權益受損問題仍無法解決。本公會與水利技師公會爰拜會立法院林委員政則說明審議中之營造業法草案有如前述不周全之處,乃概然允諾促成修正案,亦即於原草案中第789條第35條加入「技師受聘擔任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時,其職務不受各科技師執業範圍之限制」。茲分述其理由如下:

1、因技師法第20條之規定,將使營造業法草案中綜合營造業聘任之環工、水利及大地技師無法執行其有關建築工程部份之施工,而該相關條文徒具形式;同時營造業亦須依其承攬工程類別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聘任所需科別之技師,合理嗎?

2、貴報第221期該文所指,如增列本公會提議之修正草案,將使所有類科技師均得以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亦與事實不符,因該草案已明列五種科別技師可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3、如以修訂技師執業範圍取代該修正草案,亦緩不濟急,因修訂32類科之執業範圍,雖各公會有共識,但牽涉各公會之權益及各部會之意見,將曠日廢時。

4、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施行後,三大顧問公司已進行其具有技師資格之工程師登記為該公司之執業技師,總人數約八百人。如環工、水利及大地技師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執業空間又受到剝奪,對土木技師公會推動排除工地主任於營造業法草案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困難度將更高。

是以,除非土木技師公會有意排除環工、水利及大地技師擔任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運作本修正草案不獲通過。否則在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強勢解讀技師法第20條意旨下,將使原行政版營造業法草案中之相關條文日後無法落實執行,受到傷害者不僅環工、水利及大地技師,亦使營造業之經營日趨艱困。爰此本人特撰本文,敬請能刊載貴報接受公評。

 

行政院版「營造業法」草案之我見

房樹貴 技師

921大震震出了「監造」及「監工」之適格疑義,究竟建築師或土木技師二者,孰為適格之「監工人」,則與刑法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有不可分之關係,茲因上開罰責係屬「身份犯」犯之,非為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則構成要件自不該當。因此,台南高分院曾函請內政部營建署釋之,惟僅見「…至監工乙詞目前建築法及營造業相關法規尚無該項名稱,建築法及建築師僅規定監造人之職責及辦理監造業務應遵守之事項,並未有監工之相關規定…」等語。惟查建築法第15條規定:「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依內政部營建署80.7.15日函示意旨,專任工程人員負「施工技術之責」。建築法第60條就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亦有明文。原有之「營造業管理規則」係為行政命令,非屬法律案,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明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同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此為法治國家「法律保留原則」之規定。違反此規定之命令係屬違法、違憲,不得據以對人民科之處罰。復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394402號解釋,均就「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再予重申。因此,營造業管理規則中就其從業人員所訂之處罰,則屬違法,故須修正為法律案,始符法紀。

建築法第56條及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規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故「技師」並非申報勘驗之義務「主體」(為承造人)技師僅負會同勘驗、查核之責,此可見於「營造業法」草案第36條。然第39條規定之條文,則使技師成為符合刑法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之「行為主體」,「構成要件」則依同法草案第37條第1項、第2項或第38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如發現其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或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為必要之措施…」筆者認為「按圖施工」是工程人員之責,倘設計人之設計不合安全規範,且專任工程人員一時未察,致按圖施工後發生公共危險之情事,則使專任工程人員擔負違背建築術成規之重罪,殊有可議。審酌上開條文規定:「…如發現…」則屬「主觀」與「客觀」之認定,有無刑法第13條、14條規定之「故意」或「過失」情事,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者,為間接故意,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不認識過失,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為認識過失。究竟施工上有無違背成規,事涉專業之判斷,實非現今法曹諸公可審酌。筆者認為應回歸專任工程人員負「施工技術」之責,可就「加強原設計強度下」予嘉勉,但若按圖施工後發生公共安全之虞時,應不可苛責之,即無生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指於勘驗單上簽章而言)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刑法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刑法276「過失致死罪」,因專任工程人員負施工技術之責,指導工地主任按圖施工,其行為應無疏失,應有刑法22條規定之「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予以阻卻違法,故予以免責。

營造業法之訂定,實為時勢所趨,然建築法系之錯綜複雜,尚無就建築法之「行為主體」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加予規範其致生公共安全時之罰責,筆者建議主管上級機關於訂定營造業法之際,亦能旁徵博引,就建築法系中相關條文,併予研修,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僅係為營建業之一環,筆者相信通盤檢討,方能避免修法時有「見樹不見林」之憾,實為國人之幸。

 

(第三版)

8100台灣啟動!

加速推動公共建設

﹝本報訊﹞行政院長張俊雄325日上午主持「8100台灣啟動!加速推動公共建設」談話會,他強調,提升行政效率是國人共同的期盼,目前公共建設推動過程中,仍存在許多極為困難,他要鼓勵同仁集思廣益,勇於創新,勇於突破,勇於任事,勇於突破,研提具體可行辦法,排除執行障礙。

張俊雄指出,列出1億元以上的公共建設計畫,都是當前國家建設的重點工程,為使各部會首長都能了解推動狀況,已請工程會依序安排其中具有關鍵性,或影響民生的計畫,諸如「寶山第二水庫計畫」,「二高後續計畫」、「基隆河整治工程」、「大潭燃氣火力發電廠發電計畫」等預算超過一億元以上的列管重大公共建設計定期到行政院會進行專案報告,以顯示行政院緊盯相關重大工程建設績效的決心。

張俊雄表示,創造就業機會,減少失業人口,是當前行政院最重要的施政項目之一,而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提高預算執行率,以擴大內需,又是促進經濟景氣最為直接、有效的方法。因此,預算達8100億元規模的公共建設如能如期執行,對增加就業、提振景氣將有莫大的助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林能白表示,一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二月份累計支用比為82.14%1月份的88%比較落後6個百分點,累計支用數508億元,佔全年度可支用預算5,240億元之9.69%,經分析在269項計畫中,有179項計畫預算支用未達85%,對於加速預算執行尚有努力的空間,希望各主管部會督促所屬機關,確實掌握規劃設計時程,以順利推動工程建設。此外,林能白表示,公共工程標案發包商情資訊已對外公布,廠商已可直接上網看各項標案發包狀況,此一措施可以督促各標案主辦機關確實掌握作業時程,及早完成發包。

林能白進一步指出,43項院列管計畫截至2月底止,本年度累計預定支出207億元,實際支出174億元,支用比84.10%,接近85%之目標。總累計進度符合或超前者40項,落後者包括「大潭燃氣火力發電計畫」、「基隆河治理工程初期實施計畫」及「馬祖南竿機場新建工程」等3項。

在提升行政效率上,張俊雄強調,這是國人共同的期盼,制度上應建立各項作業的標準作業程度、加強人員的實務訓練,以加速工程執行速度。在作業流程上,應定期檢討項目之必要性,或縮短作業流程的可行性,以強化應變能力,俾有助於工程建設的有效推展。林主委強調,加速推動公共建設的推動機制將陸續建立,公共建設督導小組除每月召開會議檢討執行情況外,並隨時就各部會遭遇重大困難問題或跨部會問題時協調解決,針對異常案件派員現場勘查,需要工程服務團協助者,公共建設督導小組將全力協調解決。九十年度國家公共建設計畫預算將達到八千一百億元的規模,這些預算如能順利執行,對增加就業機會,提振經濟景氣,將有莫大的助益。

 

「地面測量與航空測量實務介紹」研習班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協辦單位:華光營建網(http://www.econst.com.tw)

時  間:90420()8301700

地  點:台北市辛亥路2185號中央百世大樓24

費  用:每人3,000(含教材及午餐)

*本課程正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技師換照積分中。

洽詢電話:022736-5222溫先生

講題內容:1.測量基礎介紹。2.GPS介紹。3.水深測量介紹。4.航空測量實務。5.地形資料庫與GIS圖層規劃。

 

如何解決施工損壞鄰房/停工所衍生問題

台灣土地銀行總行高級專員兼營繕科科長 賴忠男

營繕工程施工之過程至為繁瑣,每一項細節環環相扣,許多問題常受主、客觀因素所影響,並非承包商或主辦單位所能完全掌控,在施工過程中,一旦發生損壞鄰房或因故停工,所衍生各項問題,均直接影響申領使用執照及後續申請送水、供電等事宜。要如何解決?實是值得相關單位重視之課題。

問題類別與處理方式:

一、施工時發生擋土牆凹陷,損壞鄰房,如何處理?

◎處理要點:

()由承包商工地駐守負責人員及監造工程人員,依照工地災害處理之緊急連絡系統,分別通知承包商專業技師、廠商負責人、負責設計監造建築師及主辦機關相關人員到現場會勘與研商應變方案,即時採取防止災害繼續擴大之緊急措施,並錄影存證。

()承包商應依規定程序,向當地建築管理機關及勞工安全檢查單位主動報備。

()同時進行安撫受損鄰戶,並請建築師督促承包商進行損壞鄰房修復與賠償事宜。

()請承包商提改善方式與對策,經負責監造建築師審核,依審核結論辦理,必要時委由公正第三單位審查。

()請承包商加強安全監測措施,並繼續觀測各項紀錄,如有發生超過警戒值之情事應及時採取必要之處理措施,以防範災情擴大。

()營造綜合保險求償事宜,亦應於發生災害時,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勘查、照相,依要保契約規定辦理賠償,上項保險請求時效,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值得正視,以免權益受損。

二、廠商施工期間發生財務問題停工,如何解決?

◎處理要點:

.採由主辦單位主動終止契約,再重新發包施工方式:

()先於工地協調會要求承包商依合約約定限期提趕工計劃,儘速趕工。如未見改善,再邀請承包商負責人前來主辦單位(起造人)協商如何解決進度落後之問題,仍未見成效時,即請負責設計監造建築師查明工程施工作業實際進度落後情形。

()依據建築師查明結果,函請承包商於文到七日內應切實改善,並正式警告,如仍無法改善或改正不當情形時,即依工程合約甲方終止契約事項約定辦理。

()經建築師查證無法履約時,即先保留承包商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如以定存單質權設定時,即向定存單銀行實行質權存單中途解約提取現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違約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經通知承包商於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時,主辦單位應即主動採取依合約終止契約條款之約定處理。除以存證信函通知承包商終止契約外,副本亦應抄送履約金保證銀行或履約保證定存單所設定之質權銀行。。

()同時分別發函1.負責設計監造建築師事務所:清查未完工程數量與重新發包預算書圖。2.履約保證金之保證銀行:履行履約保證金理賠責任。3.當地建築管理機關:函報本案建造執照之承造人已因故停工,並已由起造人主動終止契約,將依規定程序另行重新發包施工。4.營造業管理機關: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處分承包商。5.通知暫時接管工地之單位。6.上級機關:陳報終止契約原委。7.法務部調查局:請將違約之廠商,列入不良廠商名單,防杜經濟犯罪。8.依政府採購法102條規定,上網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終止契約存證信函,如因承包商已停止營業,大門深鎖,郵局無法送達而被退回時,則仍未完成終止契約之法定效力。

()為促使終止契約及早生效,可採取依民法第97條:「表意人非因自已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149153條程序辦理)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方式請法院公示送達,或透過各種管道,請承包商股東之一出面簽收等二種方式同時進行,以其中任何一式先辦理完成,則終止契約之存證信函即可正式生效。

()依法定程序追償損失與賠償金等相關事宜。

.採由承包商主動提出債權轉讓同意書,再由下游廠商繼續施工方式:

()承包商於施工中發生財務問題,其工程進度呈落後現象,如係在已接近完工階段時,主辦單位可先於工地協調會要求承包商依合約約定提趕工進度表,加班趕工。

()如仍未見改善,宜再與承包商協調,由主辦單位採「監督付款」方式辦理,俾能使各下游廠商在保證可以取得部分工程款情形下完成未完工程,並請承包商提供各下游協力廠商名單、應付未付款項及雙方間相關契約資料,以瞭解未付工程款情形。

()如仍未能解決,主辦工程單位依據承包商所送之資料再邀集業務相關單位人員、建築師與承包商研議,依民法第二編債第294299條規定,採取「債權轉讓」下游各協力廠商之可行性。

()如屬可行,請承包商通知各下游廠商開會研商善後方式。

()由承包商以書面函送「債權轉讓同意書」及轉讓債權各相關下游廠商名稱、銀行帳號、金額、地址、負責人、電話等清冊送主辦工程機關,經同意後生效。

()由各下游廠商成立處理後續未完工程小組,並推薦三人為代表人,負責轉達與協調後續未完工程施工與缺失改善相關事宜。

()主辦單位於工程完工並驗收合格後,由應付款中扣繳逾期罰款及保留保固金,剩餘款額按與債權轉讓金額之比例金額,通知下游廠商代表函轉各下游廠商於規定期間內檢送發票、印鑑、切結書與相關資料,向工程主辦機關申請給付分配工程款。

三、承包商施工期間發生損害鄰房案件,如何善後?

◎處理要點:

.承包商處理方式:

()法定作業程序:1.承包商發生損害鄰房案件,係依受損戶之反映,或發函至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之申請案件辦理。2.派員到現場勘查,先確定是否係承攬工程施工所發生,必要時委請公正第三單位進行鑑定。3.如確認係施工所造成時,須與受災戶協商修復方式與日期,或賠償現金由受災戶自行處理及加強工地安全措施。4.達成和解者,雙方應於和解書簽章並於限期內履行和解條件。如協調不成,再依法定程序向當地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5.經二次調解仍未能達成和解時,再依規定程序向當地建築管理機關(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申請協調,如仍未和解,即移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依法定程序進行調處。6.經二次調處如仍未能達成協議時,則由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議決由起造人或承造人依損壞鄰房修復補償費用計算表所核算之金額,由承造人開本票或支票,以受損戶名義提存當地區地方法院提存所。7.取得法院提存所核發提存證明後,向建管單位申請撤銷列管,建管單位據以核發使用執照,受損戶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如無法認定係因施工損壞,或鄰房房屋邊緣線與工地開挖境界線間之水平距離,大於開挖深度四倍以上者,應由異議人洽請鑑定單位鑑定。

()受損戶提出申請調解之日期,應以鄰房新建房屋屋頂申報勘驗之日(俗稱上樑)一個月內辦理,超過者不適用申請,由爭議雙方循司法途徑解決。

()損鄰修復賠償者,一般委請鑑定估算費用,均採論件計酬方式辦理。

()各鑑定單位鑑定報告中之損鄰修復賠償費用,係以技術性工程修復費用及非工程性賠償費用分別估算,惟整棟房屋下陷之損失,實務上未估算在內,宜視實際影響使用之程度一併估列在內為宜,以免再委託鑑定與延長處理期程。

.承包商對損鄰案未處理完成,又發生財務問題停工時之處理方式:

()請建築師全面清查原承包商損害鄰房未解決之受損戶名單,以掌握受損壞鄰房亟待處理之正確資料。

()可由主辦單位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處理損鄰糾紛案專案小組,不定期開會研擬糾紛處理因應方案,並依負責人授權之委託書內容代表起造人對外處理與協調賠償相關事宜。

()委託公正第三單位鑑定各受損戶賠償金額,做為依法定程序申請調解與達成和解之賠償標準與依據。

()後續辦理調解、和解與提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等作業方式,則依A項法定作業程序辦理。

 ()依法定程序向承包商追償損失與賠償金等相關事宜。

四、騎樓地面與臨接道路發生高差過大,如何解決?

◎處理要點: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表面舖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如受地形限制或道路下陷,發生高差過大時,應先請建築師研擬改善方案,再派員與當地建築主管單位研商解決方式以謀求改善。

()避免發生事後謀求補救措施,在建築基地放樣時,承造人即應全面測量四週臨接道路之路面高程與詳查臨接道路之建築計劃高程,依道路中心線,或建築計劃高程之坡度平行方向平行設置騎樓地面高程,並依第一項規定據以施工。

五、建造執照核准期限屆滿,並已展延二次不能再申請延期,如何申領使用執照?

◎處理要點:

()於建造執造核准期限屆滿前,應即請承包商依法定程序先向當地建管單位辦理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措施,並依各次通知應補正或改善事項申請使用執照事宜,以確保權益。

()採取以「建築法第五十三條取得建造執照,在核准建築期限,承造人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執照作廢,惟工程確已施工完成時,可依內政部六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六六八三六二號函示該建築物視為建築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工程中止處理」之方式辦理。

()採工程中止之方式辦理程序:1.先由起造人檢送已完工之照片及詳述理由,依規定程序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報備工程中止之申請函。2.俟取得同意備查復函及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三仟元(折合新台幣玖仟元)以下行政罰鍰後,即依建築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其已完工可供使用部份,應由起造人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規定辦理。3.申請變更建築執照,核准後再辦變更後使用執照申請事宜,並附承包商竣工報告書及建築師確實按圖監造完成證明書各乙份。4.依建管單位通知現場會勘時間,請廠商登記技師、建築師至現場會同勘查與簽名,並依會勘應行改善事項辦理改善後,即將相關照片及資料逕送建管單位,俟完成核發使用執照核發作業後,由建築師事務所製作副本三份送該單位主辦人員核對無誤後,核發使用執照正本及副本各乙份。5.依工程中止辦理申領使用執照案件,於領取時除繳行政規費外,須再繳使用執照逾期行政罰款玖仟元後,即由起造人請承造人攜帶大小印鑑前往建管單位發照櫃台領取使用執照。

六、使用執照之申領發生承造人藉故不申請,不領取或領取後不繳交給起造人收執,如何處理?

◎處理要點:

()獲悉承造人藉故不領取時,即先採取道德勸說方式處理,並請監造人(建築師)了解原委,並派員疏導,俟消除誤解或採取必要因應措施,排除原委後,再請承造人派員前往當地建築主管機關領取。

()如採取前項方式仍無法解決時,可依下列方式辦理:1.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申請評審,依評審會作成決議,由建管單位據以處理。2.依據建築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後,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由起造人單獨再申請核發使用執照。3.承造人已領取使用執照,但藉故保管不繳交起造人時,仍先以協調方式處理為宜,如仍無法解決時,則由起造人依內政部七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台內營字第一九一七九四號函釋,登報聲明遺失後申請補發使用執照。4.建管單位受理補發如使用執照內容記載無誤時,則依內政部七十三年十月廿六日內營字第二六六七三九號函釋,「依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使用執照僅為建築物使用之許可,發現重複核發時,亦無收回或註銷之必要」方式處理。5.如廠商藉故之理由非屬正當時,另以合約或民法民事訴訟程序處理之。

七、建照逾期電力公司要求重新送審後再送電問題,如何解決?

◎處理要點:

()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正本後,應即請水、電承包商向當地區電力公司申請送電並核對正本,如電力公司檢驗單位以本案建築執照逾期,須將內線圖重新送審合格後才可申請送電時,應請電氣承裝商重新將送審內線圖再送電機技師公會收件會章後,再向電力公司辦理申報送電事宜。

()採取再與電力公司營業處與檢驗單位洽商與協調,由起造人再發函請該公司同意依前申報內線竣工延長送電案辦理。經同意以原審核訖內線圖辦理竣工檢驗送電,即可辦理正式送電作業事宜,並得以進行內部電力、空調設施之功能測試作業。

八、建照逾期向自來水服務所申請送水,因故未予受理,如何解決?

◎處理要點:

一、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後,即可依規定手續向當地自來水服務所申請供水。

二、如因建照逾期未予受理申請供水時,應先派員與自來水公司該地區服務所商洽,並請惠予謀求補救措施或重新補繪用水設備內線圖三份送該服務所,即可受理申請與審核。

三、在未正式送水時,可先行採取使用自來水公司已供應臨時自來水管線進行送水,以因應空調工程冷卻水供應與功能測試等後續作業。

四、依自來水公司通知繳交新設給水裝線費、接水費、挖掘道路修復費用,再由自來水公司發包之承包商,配合該地區建管單位規定核准開挖道路之時段,進行埋設外線與自來水公司幹管相連接,即可正式接錶,完成送水。

結語

 政府採購法自八十八年五月廿七日實施後,將原有招標法規與採購作業方式大幅改變,除為因應加入國際貿易組織所採取之措施外,並要使有限之財力發揮最大之效益,以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達到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在實施過程中,除符合規定得採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辦理外,在未達公告金額(100萬元)而逾十分之一(10萬元)案件,應公開於工程會資訊網站或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超過100萬以上之工程均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當經濟不景氣時,民間投資減少,而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案件,亦有法定預算之一定限度,在僧多粥少之情形下,廠商為求業績、或為以標案養前案、或為維持固定成本支出等因素,採取削價搶標,在短期間內或許尚可勉強維持,但總有一定之限度,此種無利潤可圖之標案,經累積一段時日,財務必發生調度困難問題,在核付下游廠商工資或材料費不順利,或在施工中發生重大勞工安全,或損壞鄰房問題時,即直接影響工程進度發生嚴重落後、或幾呈停工情事。所衍生各項問題,均直接影響使用執照之申領與送水、接電等後續作業等事宜。發生此類問題之單位,在鮮少案例可供參考下,往往不知所措,錯失解決時機,值得重視,爰將多年實務之經驗,以問與答之方式整理發表,藉以達拋磚引玉之效,並提供相關單位留存參考與運用,願能對發生類似案件之單位有所助益,期能使停工閒置之工地,及早復工興建完成,以使投資效益得以發揮,避免浪費社會有限之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