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期﹞林士誠
(第一版)
社論
期許一個優質的工程環境
隨著國內產業結構改變,營建業似乎有愈來愈難生存的感慨,而國人對營建業的評價,卻也始終停留在〝施工品質不良、偷工減料〞的印象中,每當有工程災變發生時,檢調機關或政府相關監督單位,總會以〝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任〞加以究辦,雖然人為因素造成之工程災變,是我們所深感痛惡的,然就整體工程災變所隱含之問題加以深思,不難發現,國內的工程環境長久以來的惡習,已經惡化至到令人憂心的地步。
目前營建業所遭遇之困境,大致是1.公共工程案的大幅縮水,使原來即已存在之惡性競爭、低價搶標情形更為激烈。2.不肖營建廠商結合黑道搶標與圍標後,公然偷工減料,甚至正規廠商不但遭受黑道威脅,同時亦受到灰道、白道及黑白道之刁難。3.營建從業人員之不足,以致施工品質不良。依據營建研究院,針對工程顧問業問卷調查中顯示,工程顧問業者執行業務遇到灰道(不肖政府官員)、白道(民意代表)及黑白道(民意代表漂白)的刁難威脅,以地方公共工程建設最為嚴重,而營造業者亦有相同之類似遭遇。
因此,當政府對專業技師,投注大量關切與心力,針對專業技師執業型態、執業範圍、簽證制度而修正〝技師法〞、推出〝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及〝營造法〞的同時,更需加強改善國內的工程環境,不僅需檢討招標制度不當所產生的惡性搶標、政策法規的不健全造成營建業者能力參差不齊,更需積極根除不當外力介入營建產業,尤其是所謂〝灰道〞的刁難,政府應強力嚴格查緝,以健全我國的營建工程環境,並去除國人長期來對營造業不良印象。
黑道、白道介入工程事件,時有所聞,如今,在精省後,地方政府承辦公共工程之業務大增,〝灰道〞又趁機而起,政府實需有改善工程環境魄力,使我國營建業能專注於專業技術之提昇、施工品質之改善及國際競爭能力之加強。
非都市土地 審議權下放地方
﹝本報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案之許可審議權,將陸續下放給地方政府。內政部營建署先開放十公頃以下的非都市土地,可由縣市政府代為審議,相關作業要點在本月二十日以前發佈實施。
依現行規定,二公頃以下特定工業區、一公頃以下住宅區的非都市土地開發案才不用送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由於行政作業冗長造成許多民怨,年初「全國經濟發展會議」作出一定面積以下非都市土地開發案應逐步推動委託縣市政府辦理許可審議的決議。
內政部營建署配合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擬相關作業要點,決議初步先開放面積十公頃以下非都市土地,得委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此作業要點預計在三月二十日前函頒實施,未來還將進一步下放,並考慮將環境影響評估、申請建照等作業合一執行。
根據營建署統計,以往年申請案面積十公頃以下的案件數來看,約佔所有申請案的11.6﹪。此外,若申請案件位於離島,符合「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認定標準」規定的重大投資案,則不受面積規模十公頃以下之限制,一律委託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但如果工地跨越二個以上的行政區,則依舊回歸中央審議。
高鐵與南科 真相揭祕
﹝本報訊﹞高鐵工程從歐規改採日規後,對台南科學園區造成振動干擾的問題,國科會已正式向行政院提出減振建議方案,明確建議將高鐵穿越南科路段的橋墩跨距設計,從現有的30公尺縮短為6公尺,同時也詳細評估跨距變更設計後,可能對工期造成的衝擊及新增工程經費。
國科會認為,台灣高鐵若同意變更橋墩距設計,不致於會延長該路段之工期,至於工程經費,則將增加約4∼6億元之間。對於高鐵穿越南科之振動干擾問題,國科會則呼籲各相關部會能基於政府一體的立場,共同解決問題,同時國科會副主委薛香川也強調,高鐵及南科均是國家重大計劃,經由協商,一定可以創造雙贏的局面。
事實上,振動對廠房的影響,也可以在廠房結構設計時,在充份考量下得以克服,然而廠商退出南科的真正原因,恐怕除了上述振動影響外,南科淹水、水源不足問題未能妥善解決、人力資源成本節節升高,才是廠商撤退的真正原因,政府有必要針對上述投資障礙徹底排除,才能挽回投資者出走的腳步。
政府成立小組
鑑定九二一受損建物安全
﹝本報訊﹞工程會與內政部於民國90年2月26日以(九十)工程術字第九OOO四三一六號及台九十內營字第九O八二六四六號函,會銜發布「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小組設置要點」及「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小組作業要點」,針對工程會及內政部為辦理因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有重大爭議者之最終鑑定,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設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小組。
鑑定小組共有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就工程會、內政部等相關機關之高階主管及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派(聘)兼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並指定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
人民對於受損建築物經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公告強制拆除或主管縣(市)政府所為處分仍有重大爭議者,當事人或主管縣(市)政府得檢具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申請書及相關計畫書圖等向鑑定小組提出鑑定申請。
鑑定作業流程由小組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預審委員。各預審委員因審查之必要,得指定相關領域專家一人,共同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該案之審查。由專案小組審查相關卷證資料後,須再辦理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由鑑定小組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等公正專業鑑定單位辦理鑑定或試驗,完成之鑑定報告或試驗成果送交專案小組審查。專案小組如認為須現場履勘者,通知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配合現場履勘,進行必要之鑑定。專案小組審查完畢後,應研提初步鑑定意見,提交鑑定小組委員會議審議,作成鑑定報告書。
因震災損毀有爭議之建築物,經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辦理建築物安全鑑定之下列費用,由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支應:(一)取樣、試驗、分析、相關認證驗證等費用。(二)支給專案小組委員、專家費用含出席費每人每場次新台幣二千元,差旅費依簡任級標準支付,審查費每人每案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其中初步鑑定意見撰寫費由該案預審委員決定金額,並由每人每案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報酬中勻支。(三)其他必要費用。
黃水泉榮膺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第六屆理事長
﹝本報訊﹞三月二日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舉行第五屆、第六屆理監事交接儀式,正式由黃水泉理事長領軍之團隊上任視事。新團隊名單如次:
理事長:黃水泉
常務理事:吳家德、歐良規、劉活木、郭芳俊
理事:陳良雄、宋科進、范仁賢、曾健助、董榮進
吳隆智、陳德霖、陳鴻正、周宏一、余文芳
常務監事:張榮成
監事:林清南、林燦庫、蔡博至、彭信斐
(第二版)
公共工程委託技術服務作業流程之簡介
中央大學土木系教授 謝定亞
中央大學土木研究所研究生 楊模麟
政府為了經濟持續發展並提昇國人生活品質及縮短城鄉差距,近年來陸續推動公共建設,然而就工程生命週期而言,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品質良寙,足以影響工程執行可行性、施工品質、工程期限、建造成本、社會反應及完工後經營管理維護難易。惟工程主辦機關限於人力及專業技能不足,必須將規劃、設計或監造工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或技師事務所等專業單位辦理。
按政府採購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業將勞務採購納為適用範圍,所以勞務採購辦理程序原則上與財物、工程採購是相同的。惟基於勞務採購中之技術服務案件特性,除可依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外,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九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經由公開客觀評選出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另辦理依循之相關子法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評選及計費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等相關子法,供辦理機關遵循。辦理作業流程如附流程圖。
工程規劃設計品質良窳是工程計劃成功第一關鍵;監造品質良窳是規劃設計成果展現。政府機關限於人力編制、專業能力或專案經驗,須將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工作委由專業顧問機構或技師事務所辦理,來達成施政目標。辦理技術服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先期規劃重要:重大公共工程,應先辦理先期規劃,審慎評估工程可行性,並作為是否興建與預算編列重要參考;經過先期規劃之後,對於後續規劃設計或監造範圍亦較為明確,有助於選商時重要參考依據。
2.委託工程計劃需求、目標及成果明確:招標文件中邀標書係讓投標者瞭解計劃特性、作為服務建議書投標重要依據,因此招標機關訂定時應審慎。機關若無法於招標文件中明確表達,投標廠商可能因為方向錯誤,無法取得標案,機關可能也因此錯失優良廠商機會。訂定方式,除可參考以往類似案例外,應邀集計劃訂定單位、需求單位、使用單位及相關專業人員研商,避免方向偏頗,影響評選結果。各機關於召開第一次評選委員會時,應讓委員瞭解工程計劃全貌,便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符合專案工程計劃之評審標準。
3.評選委員組成:應依採購案特性,遴聘評選項目所涉專業需求之評選委員;避免因其中部分工程系統為不可行方案,選定後於實際執行時大幅變更,失去選定該廠商依據。
(第三版)
從營建相關法規談
施工簽證應由營造業受聘技師辦理
陳良雄 技師
拜讀技師報第二百期社論「施工簽證應由營造業受聘技師辦理」乙文,對於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之「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草案」,提出為何應由營造業受聘技師辦理之理由,最後結語指出;受聘技師這個環節問題重重,執業範圍、權責定位等有許多不切實際的地方及受聘技師及開業技師的空間互為消長,相互倚賴,除非整體法律、制度有全盤的翻新和修訂,以當今環境,施工簽證仍應由營造業受聘技師負責辦理,才是唯一務實之道。
筆者認為施工簽證由營造業受聘技師辦理,已是目前我國營建制度與相關法規之規定。茲謹就營建相關法規,論述施工簽證應由營造業受聘技師辦理之法源依據。
建築法是我國立法最早之營建法規,民國二十七年初次制定公布共47條文,三十三年修正增為50條文,其中第五條「建築物之承造人,以依法登記之營造廠商為限」及第六條「建築師及營造業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五十年再大幅修正增為105條文,原第五條修正為第十四條「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及原第六條修正為第十五條「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雖再經四次修正,至今第十四、十五條仍維持原條文不變。
筆者查閱立法院60年四月份公報,記載行政院提出修正理由說明為:營造業為建築物之承造人,自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責工程之施工,用以確保建築物之安全。又據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及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依左列施工階段辦理:(一)放樣勘驗(二)基礎勘驗(三)配筋勘驗(四)鋼筋勘驗(五)屋架勘驗。另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並應於開工、竣工報告單及申請查驗單上簽名並蓋章」,可知建築工程之施工簽證依建築法、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及營造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受聘營造業之技師辦理已無庸置疑。
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條「本規則所稱營造業,係指承攬營繕工程之營造廠商;工程範圍及項目由內政部定之」,故各機關主辦各項工程(包括建築及土木等營繕工程),均須發包由營造業承攬,目前各工程主辦機關亦都如此辦理,而營造業承攬工程依建築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由專任工程人員負施工之責,及依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建築管理規則規定辦理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之查驗及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應於開工、竣工報告單及申請查驗單上簽名並蓋章,亦即實質上已實施施工簽證。故筆者認為「公共工程簽證規則」之適用範圍應以設計、監造為限,施工簽證部份則因已有建築法及營造業管理規則或營造業法(已在立法院審議中)之規範,應如同水土保持法規範水土保持工程一樣,從其規定,毋需再定施工簽證。
目前營建法規所不足者,為建築工程以外之土木工程,雖已有不少之工程主辦機關,對於土木工程在施工各主要階段,也要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到場說明及簽證,但此項要求尚未普遍,而且缺少法令依據,據悉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擬具「公共工程基本法草案」正推動立法,當可補上述土木工程部份法令之不足。
營建署應續停辦工地主任訓練班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申請丙等營造業可以「領有內政部與受託訓練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擔任專任工程人員。目前經證實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是沒有一張是經過內政部會銜的;亦即該結業證書不得作為申請丙等營造業之用。因此我們認為,政府若接受不合營造業管理規則之結業證書當做申請設立丙等營造業條件之一,明顯已經違反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偽造文書罪。既然工地主任結業證書沒有辦法得到內政部之會銜,亡羊補牢時猶未晚,自九十年起,停止委託培訓單位辦理工地主任訓練班實乃明智之舉。
不料最近部份培訓單位向營建署要求回復辦理工地主任之訓練,因此營建署在三月七日邀請各培訓學校及技師公會會商,會中培訓單位要求恢復辦理所持之理由是,應讓有部份未及格學員有機會繼續上課、補考,同時因為學校的一般課程不能符合工地的需求,工地主任訓練班可以提高工程的品質、當作營造業人員的在職訓練等等。技師公會立場認為應該待「營造業法」通過後,視工地主任的定位再談辦理培訓的工作。如果僅當作在職訓練自然樂觀其成,但須加上但書註明不適用營造業管理規則及「營造業法」之規定。
至於工地主任定位乙節,行政院版的「營造業法」雖然把工地主任定位在「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之人員。」但部份立法委員應工地主任要求,提出比照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之規定,讓工地主任得以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論調。而這兩個職務是截然不同的,其應培訓的課程也是南轅北轍,如果是按「營造業法」的定位,是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則培訓課程即為偏重領導統御及管理的課程,如人事管理,器材倉儲管理,成本控制,工程檔案管理,工地安全及週邊安全管理,工期計畫及控管,工程界面如何配合,施工程序先後安排等等。但如果是照目前營造業管理規則的定位,則應規劃偏重工程技術方面的課程,如模板放樣施工、鋼筋彎紮、混凝土施工、水電工程施工等等,其他一般工程法規方面的課程自然也是免不了的。
不論如何,當初營建署以技師不足的理由,不惜破壞國家考試制度,發明一個「工地主任」這個職位來取代技師,連內政部張博雅部長看到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之規定後,也大搖其頭,認為以差距如此之大之工地主任與經國家考試及格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並列,實在是不可思議之事。難怪營建署一直無法得到內政部之會銜認可,個中緣由不喻可知。在威權時代,營建署可以一手遮天,只要我喜歡,有甚麼不可以。現在民主逐漸成熟,法治觀念抬頭,依法行政的呼聲響徹雲霄,委託辦理任何培訓工作,都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如果現行法令不符行程序法規定部份都在修法中,譬如目前立法院在審查的鐵路法第二十九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案,停車場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之一,皆是為了配合行政程序法而修法。
營建署會商的最後的結論是:「營造業法」通過後,視工地主任的定位如何,再來討論工地主任培訓課程事宜。我們非常支持營建署明智決定;當然,「營造業法」的通過是營建業一致的希求,我們更希望立法院能展現立法效率,在考慮應維護國家考試制度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先決條件下,讓「營造業法」儘速過關。
三月份登山活動更正啟事
本社原訂於90年3月18日辦理故宮「美崙山」登山活動,因故提前於90年3月17日(星期六)舉行,集合時間及地點不變,敬請週知。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登山社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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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電腦估價系統』研習班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協辦單位:華光營建網(http://www.econst.com.tw)
時 間:90年3月29∼30日(星期四、五)
─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24樓電腦訓練中心
90年5月17∼18日(星期四、五)
─高雄市中正三路55號10F
費 用:7,000元(含教材、程式光碟片及午餐)
洽詢電話:(02)2736-5222溫先生
講題內容:1.電腦估價理論與實務概述。2.如何使用PCCES系統編製預算。3.基本工項資料庫建置。4.單價分析資料庫建置。5.預算書調整及契約書製作。6.PCCES資料庫建置DIY。7.概算書編制範例(QTS概算法)。8.實作(預算書編製)
◎本課程正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技師換照積分中。
◎新版PCCES V3.5A9002出爐,新增許多功能,歡迎報名參加課程。
(第四版)
工程會研修政府採購法共三十五條
〔本報訊〕工程會目前正在研擬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以提高政府採購作業的效率。工程會決定將於今年六月底前向行政院提出採購法修正案,並將於近日內公告修正草案,徵詢各界意見。目前研擬修訂的重點有八項,牽涉的條文有三十五條。
林能白主委二月廿七日表示,政府採購法自八十八年五月廿七日施行迄今一年九個月,各機關施行以來,發現確有需要補強或調整之處。對於採購法第六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的修正,將增列反黑金條款:機關之招標文件及採購決定應公平合理,司法、監察等機關得洽請工程會協助提供專業意見,以共同打擊不法不當行為;並增列防止假性競爭行為,例如陪標之規定。
對於改善採購作業之合理性,以符實務運作方面,有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一○二條等,修正方向如政府基金財團法人內包條款-機關首長依法規兼任法人團體負責人可免適用利益迴避規定、擴大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種類及免收情形、投標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連帶保證取代、增列黨營事業參與政府採購之例外情形(可為工程會現有辦公室向政黨承租違法情形解套)、明定對於標價偏低廠商決標與否之執行程序、異議申訴法定期間之計算方式等。
林主委又指出,對於學術界及文藝界非常重視的學術研究、文藝性質及商業轉售等採購,有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將採行提升採購效率之措施,賦予機關得採限制性招標的權限,或部分限制性招標毋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刪除各種採購第一次招標等標期須十四天以上之規定等。
其他方面的修正,如第四十四條將增列中央及地方機關成立或指定代辦採購機關之規定。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第八十五條之四,將規定申訴程序僅適用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刪除申訴審議判斷得視同調解方案之規定,增列調解成立要件,強化調解之功能。第九十五條增列建立採購專業人員用人制度及加給制度等。
值得一提的是,工程會為配合電子商務的趨勢,將於第九十三條之一,增列電子採購之規定,以利辦理電子領標、投標、收支作業免另備書面文件。此外,為強化對不法不當行為之處罰。處罰圍標之適用對象擴及參與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合意者;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將增列借牌、冒牌、以偽造、變造文件投標,製造競標假象之處罰規定;綁標適用範圍擴大至評審標準且不限招標階段,適用對象擴及審查、監造人員。
政府採購法的實施,確實為行政機關的採購制度帶來重大的變革,而經過各機關適用的經驗與建議,工程會對於採購法的修正,將朝更合理、更符合實務運作的方向努力,同時也更能配合電子商務的趨勢,以提高採購作業的彈性及效率。唯上述變革是否符合國家長期發展需要,有待社會賢達共同研議。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招標公告
【工程名稱】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中區辦公室裝潢工程。
【領取招標資料】公告日起至90年3月23日止,在本會會本部及中區辦公室、南區辦公室領取招標資料。
【領標地點】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號十二樓A3
台中市仁和一街69號
台南市林森路一段149號四樓之8
【投標資格及招標內容】詳招標資料內之投標須知
【聯絡人】北區曾秘書,電話(02)8961-3968轉129
中區張秘書,電話(04)2280-2775
南區劉小姐,電話(06)235-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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