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期﹞主筆:周子劍

(第一版)社論

從核四談專業素養

台北縣翡翠水庫興建之前,對於水庫如遭遇意外發生潰決時的安全問題,引起贊成與反對的意見,喧囂一時,後來經過決策者拍案「關於水庫的興建,應尊重專家的意見,相信科學的方法儘速做一決定,以徹底解決台北市的用水問題」乃作成興建的決定。而核四之復建或停建問題在爭辯一百一十天後,終於由行政院在二月十四日宣布復工,這段期間,因為發言者都是以專業的口吻鐵口直斷,有的是以經濟專家的身份,高論核四復建及停建的花費,結果正、反雙方的結論差距高達數倍。

對於不建核四到西元二OO五年,台灣會不會缺電的問題,擁核的專家說會缺電,反核的專家說不會缺電,各自提出洋洋灑灑的數據說明;擁核的專家說停建核四以後電價會上漲;反核的專家說建核四以後因為台電會不斷追加施工費用,還要加上處理龐大的核廢料費用,所以電價會上漲。擁核的專家說核廢料處理技術已經成熟,處理核廢料不成問題;反核的專家說核廢料處理技術尚未成熟,處理核廢料大成問題,將禍延子孫。擁核的法律專家說,不執行立法院通過的核四預算是違憲;反核的法律專家說,不執行立法院通過的核四預算不違憲。然而,送請大法官解釋的結果是違反程序,要補正程序。

報上讀者投書說,闖紅燈不能開紅單,只要退回去即可;軍人不假外出也不能處罰,只要補請假單即可;結果有大法官表示,不執行立法院通過的預算,不叫違憲叫甚麼?各種專家提出的意見紛紜,讓小市民甚至立委諸公亦無所適從。

平心而論,同一問題會造成專業人士有不同的看法,有時是立足點的不同,引用資料不同,或其專業成長背景不同而有相異的研判結論。如九二一震災後,許多受損但未倒的建築物,在受災戶及建商各自請專業公會鑑定,對於建築物是否安全的結論,南轅北轍,因此,政府單位亦無法對建築物的安全與否作成決定,導致立法院在「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中,加上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因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有重大爭議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應組成建築物安全鑑定小組,受理當事人或主管縣()政府提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不得再提出異議。」

依該法條的訂定,專業人士的鑑定報告,以後可能皆有機會經過公開審查及討論,因此專業人士製作鑑定報告時,除應本於個人的專業素養,慎重嚴謹處理外,倘若對於不熟悉的業務,不應冒然接受業務,以免其所製作完成的報告,言不及義,甚至不能提出正確的研判結論,導至個人公信力的喪失及信譽的受損,最後影響業主對專業人士的信任,久而久之對專業人士而言,信用的破產,將得不償失。

 

技師公會赴監察院陳情

現行工地主任班結業證書 違法濫用

﹝本報訊﹞為工地主任證書未經內政部會銜卻被公然應用已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乙事,土木技師公會代表由立法委員賴士葆陪同,於二月十二日下午赴監察院陳情。

陳情技師代表指出,民國八十二年修正之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增列領有內政部與受託訓練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亦可擔任丙等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乙節,除有圖利特定對象及偷渡之嫌外,亦違憲及違反技師法。而僅由營建署長署名簽章,未經內政部會銜及未具內政部用印之發文字號之工地主任班結業證書者,卻可擔任丙等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致全國營造業家數由當時之四千餘家,暴增至現今一萬一千餘家,造成工程惡性競標,工程品質低落,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無法得到保障;主管官署疏而不察,豈非瀆職!

同時由未經通過國家考試,僅領有營建署署長與受訓學校,簽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班結業證書之「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並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負施工之責任,於開工、竣工報告單及申請查驗單上簽名蓋章,執行技師執業範圍之業務,顯然違反憲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而侵犯考試院銓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之職權。

鑑於九二一慘痛教訓,技師公會嚴正呼籲行政部門及立法部門,更應依法行政,力行法治,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建築物之品質。

 

農委會加速推動

九二一重建區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計畫

﹝本報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鑑於九二一地震後,發現山崩地滑情形非常嚴重,引發土石流之頻率及規模大幅度提高,土石災害嚴重。為加強各項緊急水土保持措施,減低颱風豪雨可能帶來土石流之二次災害,特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辦理「九二一重建區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計畫」。及「九二一災區颱風季節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計畫」。

本計畫中由林務局成立四個小組:由林務局、林管處、相關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共同組成處理國有林班地內案件。以林管處原有之造林工作分隊為緊急處理小組。

 水土保持局成立七小組。由水土保持局、工程所、相關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共同組成:處理國有林班地以外之案件。

 由農委會林業處水土保持科、林務局及水土保持局共同組成綜合小組,處理跨前二組範圍之案件,並視個案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參與。

 最後成立一諮詢小組,由學者專家及專業技師等組成,協助處理有關技術性或有爭議之案件。

 以上共十三個緊急處理小組,分赴現場勘查診斷,針對高危險聚落、土石流危險溪流、危險崩塌地等作緊急水土保持處理,以迅速之防災行動令當地居民感到安心,降低人民生命財產直接損失。執行後重建區居民反應良好,亦受學者專家之肯定。

 由於震災後山區地層鬆動,崩塌地源頭地表裂縫眾多:經去年豪雨滲入後,雨水從山上匯流而下,引爆許多嚴重土石流,為防止再次崩塌擴大,引發土石流災害,農委會又研訂「九二一重建區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計畫」,從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處理之治本做起,以集水區之概念,分區段進行,包括源頭裂縫勘尋及填補、崩塌地源頭截水分水處理、崩塌坡面植生復育、坡腳穩定及土石流防治等,儘量採用自然工法及就地取材之原則,僱用重建區在地失業民眾施工增加就業機會,並結合有關學者專家之智慧與力量,熱忱和有效率地落實推動,減低土石災害。

本計畫預計第一期實施時間從九十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實施地區包括苗栗縣、南投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等為重點。

 緊急處理原則以土石流及崩塌地治本工作要項;並以集水區之概念,分區段進行:

()土石流及崩塌地上方源頭處理

()崩塌坡面處理

()崩塌基腳之穩定

()土石流沉積區之處理

 本案所組成緊急處理小組會同認養之學者專家,將赴現場勘查診斷,當場決定處理工法、並由執行機關、估算工程內容及數量、核列工程經費、執行期限,然後由鄉鎮市公所就源頭處理及崩塌坡面植生部份僱用重建區民眾自辦施工。

對於大型工程及施工難度高,在地人無法執行發包施工者:如為緊急水土保持處理之需要,且工程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得依據採購法第一O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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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

北宜高彭山段 重新發包

﹝本報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北宜高速公路石碇彭山段第二(C220)標接續工程,在今年一月十八日決標,金額新台幣拾億陸仟陸佰萬元。

該工程係因原承包商施工進度嚴重落後,遭國工局依契約規定執行接管及逐離處理,並將未完成之工程重新辦理發包招商施工。該工程將儘速開工以配合預定進度全線通車為目標,屆時將可發揮北宜高速公路南港頭城段最大建設效益,促進蘭陽地區產業及觀光遊憩發展,逐步建立環島高速公路系統,並積極促進東部地區資源開發及經濟發展。

該道路工程長約4.44公里,起自北宜高速公路石碇交流道南端之石碇高架橋,終點為彭山隧道西口處。為雙向雙(部分為三)車道,主要工程包括烏塗隧道約0.23公里,主線路工段約1.90公里,橋樑七座(石碇高架橋、潭邊橋、烏塗溪橋、烏塗高架橋、彭山一號高架橋、彭山溪橋及彭山二號高架橋)共長約3.9公里。

 

建議工程會

跨區執業技師

應免重複加入公會

陳良雄 技師

技師執業有關加入公會問題,在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技師法修正前之規定,計有(1)技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技師執行業務之區域,以發給執業執照之省()為限;如須在其他省()執行業務時,應向原發照主管機關申請核轉登記。及(2)本法第24條,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技師法修正後,則刪除原第十四條,保留第24條。
簡言之,本法修正前之規定,技師登記執業必先加入執業機構所在地(省、市)之公會,如須跨省(直轄市)執業再加入執業所在地省(直轄市)之公會。
本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於89.3.8函釋二點;一、本法部分條文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奉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一九九號令修正公布,原第十四條有關技師執行業務之區域,以發給執業執照之省()為限之規定,已刪除;故技師執行業務,已毋須再向原發照主管機關申請核轉登記。二、惟技師執行業務時,仍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即技師跨越不同省(市)轄區執行業務時,仍須加入各該轄區之技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
目前工程會的作法是;技師向工程會登記執業時,可自由選擇加入執業類科之任一公會,例如有一土木技師擬在台灣省台南市開業事務所或受聘在台南市之營造業執業,登記時可自由選擇加入台北市或高雄市或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任一公會,有跨越不同省()轄區執行業務時,仍須再加入各該轄區之技師公會,實際與本法修正前無差別。多數技師須加入多個公會,每年須分別繳交公會年費及主管機關一紙公函多個公會必須重複轉知情形,造成浪費及技師管理業務之繁雜。
筆者查閱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九卷第二期院會紀錄,有關本法修正案係由經濟部及工程會共同擬具提出部分修正條文,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之條文對照表中,刪除本法第十四條之理由說明為「限制技師執行業務之區域,已不合時宜」,本項說明並由當時的李副主委建中先生在審查會議中,提出口頭報告,故本法修正刪除第十四條之立法意旨已甚為明顯。
工程會89.3.8函釋「技師執行業務時,仍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即技師跨越不同省()轄區執行業務時,仍須加入各該轄區之技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顯然違反本法修正刪除第十四條之立法意旨,在此建議工程會於下階段修法時應一併考量修正。

 

新聞辭典

建築法13

蔡丁貴教授在本期第四版談及建築法第十三條,現行條文為「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6518日修正前原條文為「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

有關建築法第1365年修法後,並未立即落實,內政部於80年鑑於高樓大廈建築日益增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之設計、監造,須賴專業技師辦理,乃以80917日台內營字第8071916號函令,應落實建築法第13條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8024日,正本函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副本函營建署及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轉知會員,確實依照建築法第13條及技師法第16條規定,於申請建築執照時,將建築結構工程部份,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詳北市工建字第61825號函)

內政部8284日以台內營字第8272637號函令,頒布「建築物結構工程部分交由專業技師辦理及簽證負責注意事項」,同年831日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北市工建字第65147號函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台北市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公告施行。

84224日經濟部經(八四)工字第八四OOOO三一號令與內政部台(84)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一八六號令會銜公告「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法源為依技師法第12條第3項之規定)。

84230日內政部台(84)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三O二號,正本給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副本給營建署等。其主旨為「檢送『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發布實施配合訂定相關執行作業會議紀錄」。其結論為:

一、有關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簽證,內政部8284日台內營字第八二七二六三七號函訂頒之「建築物結構工程部分交由專業技師辦理及簽證負責注意事項」為行政命令,目前既依技師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並已奉行政院核定,簽證規則發布實施後(已發布),依該規則第五條另由內政部訂定結構專業工程簽證指定項目,據以實施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簽證,前開內政部8284日台內營字第八二七二六三七號函同時停止適用。

二、有關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前經研議以公共安全、環保、省能關係密切者優先辦理在案。惟其中電氣、瓦斯、給水等相關公會團體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儘速研訂相關設計規範及項目,並於本(八十四)年三月底前送內政部。至排水設備專業工程部分,納入「現場構築污水處理設施設計規範」中一併研訂;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原則上以達一定規模以上,併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中予以規範;昇降設備專業工程部分,目前「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對昇降設備管理及檢查制度已有規定,有關專業工程簽證作法,由內政部另案檢討。

三、有關建築物專業工程應簽證之規模標準,併請各公會團體研提具體意見,於本(八十四)年三月底前送內政部憑辦。

四、有關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建議經濟部參酌技師公會及各單位意見檢討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各科技師執業範圍應以容許重疊為原則。

84316日內政部以台(84)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三三一號函,頒布「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其依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請注意該法源為依技師法第12條第3項之規定,非建築法第13條)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簽證時,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其結構專業工程部分簽證項目如下:1、構造種類;2、基礎開挖設計及其鄰房安全影響之考量;3、基礎設計;4、結構材料規格;5、設計載重;6、水平側向力分析;7、結構系統之規劃及分析;8、結構設計;9、層間位移及碰撞距離;10、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項目。

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簽證時,有關地質鑽探資料,應指定下列各款,由登記有案之鑽探業應用地基鑽探方法調查。1、鑽探孔數及分布位置;2、鑽孔深度;3、取樣及試樣項目;4、地質構造分析。

前項第1至第3款由建築物結構專業技師負責監督鑽探工作之進行,並審查其報告內容。至第()款應由具有分析鑽探報告資格之專業技師簽證負責。內政部8284日台內營字第八二七二六三七號函「建築物結構部分交由專業技師辦理及簽證負責注意事項」停止適用。

建築法第13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係指辦理設計及監造應無疑義。雖然「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已依技師法第12條第3項之規定頒布,該規則第二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部分,指依建築法所訂之範圍。」故內政部應儘速公告建築法第13條應交由專業技師辦理之範圍,以簽證規則指定簽證項目(行政命令再授權之規定,刑民事責任較輕,行政責任也曖昧不清),在法理上不僅無法規範應交付辦理的委託人(起造人等),也是不符合已施行的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因此蔡丁貴教授呼籲建築主管機關應有整套合理合法的建築制度設計,勿讓九二一不當倒塌建築物再次重演。

 

(第三版)

再論橋基保護工程

賈駿祥 技師

筆者曾於本報206期撰寫「漫談橋基保護工程」一文,其內容以河床沖刷為主,其實橋基問題,除了洪水外,尚有沉落及震動之意外等。前文所敘,曾列出一些洪水沖刷之保護工法,亦論及高屏大橋之倒塌的成因與盜採砂石關係密切,難以一般學理處治而確保無意外。

若有橋梁基礎深度較淺,荷載加大或因底部夾有軟層以及震搖等情況,橋基亦可能發生意外,則屬於震動或沉陷等因素,為應付上列問題,除保護工程外,尚有加固等措施,由於基礎之良窳,涉及整體工程之成敗,我輩不可不慎。

一般橋基設計,分成直接基礎、椿基及沉箱等,直接基礎係將基礎逕行擱於地層上,如地層為硬土或岩層,承擔載重應無問題,但若硬土層下有一層軟土而未考慮時,則會因載重壓縮橋梁逐漸下沉,又若上部為連續結構時,亦會導致結構應力之重組,則有產生意外之可能,故如發現有下沉之情況,則當予以保護或加固,一般工法如下:1.鑽孔使基腳下增加椿基並穿過軟土層。2.以高壓灌漿使軟土固結化而增加其承載力,並減少壓縮量。

在九二一大地震後,發現一些橋基之意外問題,包括1.九二一地震之垂直地震力很大,基樁因地層震動過烈,導致整個橋墩上升或下降。2.打入河床椿基產生斷裂或破壞者。3.墩柱斷裂導致橋身倒塌者。4.墩基因土壤液化而下沉,致整橋沉陷或歪倒者。

上述12兩項大都為受斷層錯動之影響所致,必須慎予檢查並使恢愎原來之高程,如有斷裂者,則必須補樁或者另建橋基改變橋位等措施。

34兩項中,墩柱斷裂或倒塌或基礎沉陷,則該橋墩及基礎均不可用,需另建橋墩及墩基,如原橋已倒塌,則連同橋面整體予以重建,並當另擇基位。為避免影響施工,仍宜距原墩稍遠之處為合適,亦可在原橋之上下游另建橋基及墩,但因寬度較大,如需一併加寬橋面者,則可同時處理之。

地震可能使橋基發生意外之情形甚廣,是否於發生後補修或於事先保護,是一大問題,尤以國內對於地震規範一再修訂,其中對於墩身之主筋及箍筋以及基礎之尺寸,與一般之設計相差甚大,而台灣之大多數橋基屬早期之設計方式者,如欲保護或加固,所費甚高,處理亦甚為困難。

筆者認為下列某些橋梁可考慮事先保護或加固:就橋位之情況而言,1.斷層地區之長跨徑橋梁;2.淺基礎或樁基礎已外露之橋梁。就地質而言,1.砂質河床;2.軟土層河床。就施工方式而言,1.可以灌漿處理者;2.可用不破壞原結構之外包方式或加寬方式處理者(橋基或墩柱)

在台灣颱風頻繁,故橋基保護工程破壞之機率甚高,估計約佔保護工程之80﹪以上,尤以過去台灣之大多數橋基深度不大,而河床之下降率又增高,而盜採砂石亦屬一大問題。

茲再申論前文常用之橋基保護工法如下:

一、蛇籠護床:旨在保護橋墩台之基礎,故應自墩台端及兩側舖設蛇籠,短徑橋則整孔舖設,長徑橋係於墩前後及左右面舖設,以長於基礎之深度為原則,於水沖刷後深入河床內,而發揮護基之功能,至跨徑內流水處之舖籠,不能太高,而維護原河水流向之通暢,如因而改變流向,需研議禁一步處理之方式。

二、下切牆護床:是一種混凝土固床,整體舖設,其上下游以下切護牆深入河床內,需超過可能之沖刷深度,亦可在混凝土面上設置石塊,而減少表面被砂石磨損,該保護工程係用於大塊石砂礫河川,一般係在某一孔或數孔有影響之地段設置之。

三、護塊:可為大塊石、菱形成鼎形混凝土塊等,前者在有大塊石地區,較為節省,後者於預鑄及拋入墩側凹入之河床後,宜以鐵鏈串連,可減少衝落之虞,護塊可分散水流之衝力而使砂石淤填。

四、丁埧或順埧:主要為變更河道之水流方向,而使原受沖刷之橋基不再遭水沖而逐漸淤填,但改變流向需注意丁埧或順埧放置之角度,使不致另一橋基發生問題,一般過水丁埧之通過水流,係垂直於埧身,而不過水順埧則平行於埧身,但亦需視水流情況調節之。

五、谷坊:是一種固床與第二項類似,因設置之處多在坡陡流急之地段,一般需連續數道攔截,使砂礫逐層淤積,而減少對橋基之沖刷,以設在山坡地段可降低對鄰近之河岸及農田之影響。

總之,橋基保護工程雖可能發揮功能,但遇有特殊之災害或基底之問題,仍有意外之可能。而人為因素尤應杜絕,以維橋梁安全。

筆者於206期之文中,發現一些名詞之錯字,如〝下切牆誤為下砌牆〞;〝丁埧誤為下埧〞;〝埽工誤為埽之〞;〝河流誤為河束〞等恐易誤解,特順便申記,其他亦有些文意之錯誤,諒可以理解,謹請指教。

 

雙流森林浴登山活動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南區登山社

時  間9034(星期日)

集合地點:700台南市林森路監理站門口;740高雄中正技擊館

費  用:720(12歲以下每位600),含車資、早午餐、門票、保險

洽詢電話:(06)235-8212劉美華,傳真(06)235-6596226日報名截止

注意事項:1.費用請於報名時繳清;帳號641200057380華南銀行赤崁分行,戶名「李威賢」。凡繳費後恕不退款,社員補助於旅遊後撥付。

     2.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未繳清之社員不予補助。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登山活動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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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影音研究社活動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影音社

活動主題:歌頌春回大地 萬象更新的喜悅

時  間:90224(星期六)18302130

活動地點:台北市新生南路三段2R

報名方式:(02)8961-3968143楊如玉小姐,傳真(02)29641159222日星期四報名截止

影音社活動報名表

會員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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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O)

(H)

參加人數 本人及眷屬ˍˍ人

 

(第四版)

專訪台灣大學土木系蔡丁貴教授

蔡丁貴 教授

美國康乃爾大學博士

專長 計算水力學

海岸工程學

地下水水力學

陳水扁在總統競選期間,所發表的公共建設政策白皮書,曾喧騰一時,引起各界熱烈地討論。且不管陳總統執政期間會履行多少承諾,但你也許不知道,陳水扁公共建設政策白皮書的主要構思者正是蔡丁貴教授。

土木結合法律向下紮根

蔡教授以自己的求學、教學及社會經驗娓娓道出過去學校土木工程教育太偏重技術問題,但現今產業環境的改變,土木工程界如只專重技術部份,所追求的專業目標將難達成,恐有見樹不見林之遺憾!惟有以宏觀的看法及彈性應變方可滿足市場需求,才能適應整個大環境,以維護土木工程永續發展。

蔡教授表示工程技術部份固然重要,但對該領域從業人員所欲追求的目標不一定能完成,工程人員惟有同時了解法律制度層面,透過法令與制度來推動,方能維護社會大環境的工程品質。單由法律界人士來了解工程亦有其困難,蔡教授在學校與法律教授合開了一堂「工程與法律」,由土木工程結合法律向下紮根,應用在實務經驗,透過雙向交流,發揮思考互相啟發。

今後努力方向

一、落實建築監造制度

就政府所擁有的有限資源而言,若無有效之法律與制度,資源將無法得到合理分配。過去政府官僚心態之行政主張大多以自身工作方便為方向,導致資源未能有效發揮效益,無法跟上社會環境的變化,反而受制於政治力量或少數既得利益手中,要改變目前的社會環境,必須建立法律與制度,並透過政治力量,選出廉能之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導正行政部門及立法部門的觀念。

蔡教授指出今後努力之目標為修改建築法第十三條(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樓以下非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將原來規定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只限為建築師改為建築師與技師皆可之目標,使各建築學與土木工程學之專業從業者均能各有所司,分工合作,達成安全、美觀及品質均能提高的目標。

目前建築法第十三條雖說是參考美國制度,但只是引用部份條款,而非整套制度全部引用。美國建築法規採州郡市三級制度,國內有必要將各州郡市資料搜集完備,從建築政策、管理規劃、及執行措施一併通盤考量,才能有妥善之制度規劃。修改建築法第十三條的目標可能有很長的路要走,需要大家共同努力來推動。土木工程相關同業對內要凝聚共識、分工合作;對外要向社會各界表達唯有健全的法令制度才能確保工程的品質,尋求支持。理想的制度要力求配套措施的完整。我們必須將好的法令留給後代子孫,使土木工程業有健康發展的空間,杜絕黑道,如此,社會對工程人員專業期待才不致落空;公會發揮其影響力,工程人員才有機會完成既定目標。

二、推動大學部一二年級不分科系

為了使優秀的學子未來進入就業市場能更彈性因應市場需求,工學院學生也可以在一二年級不加細分科系,等到三四年級再依社會需要及個人興趣彈性調整。如此高等教育培養的人才數目才能彈性的反應出社會經濟產業發展的需求,青年在學學生也不用煩惱未來的出路。

土木課程規劃設計,大學部應加強引導學生再學習及邏輯思考能力的培養,讓學生對土木工程產生興趣而啟發其創造力,學生了解自己性向,如此留在土木工程科系的學生才是真正對土木有興趣且有志之士。日後,土木工程界才會因人才的加入而欣欣向榮有朝氣。

三、公共工程亦須落實專業技師簽證

公共工程牽涉人民安全,專業技術部分都須專業技師辦理簽證,以確保工程品質。目前法令制度的不健全,以致技師之專業地位未能受重視,專業技師尚未在公共工程上被要求參與而充分發揮其確保品質的作用。這些缺失都要透過法令的改善來突破現行制度。蔡教授對美國營建制度非常有興趣並主動參與本報的美國營建制度暨法規研究小組,本報法規研究小組將結合不同背景的成員,融合各方的見解互相研討,未來並將資料公開,以利我國加入WTO後提昇我國營造業競爭力、維護公共安全,並為土木工程界再開拓一條康莊大道。(記者許素梅)

 

捷運內湖線 增設松山機場站

﹝本報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依據交通部指示,擬在台北市捷運內湖線增設松山機場站,目前相關車站規劃配置圖已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也已獲得同意納入該站『松山機場站前土地與交通運輸動線整體規劃案』之考量,預定增設一地下車站。(詳第四版照片一)


照片一 水池部分為北市捷運松山機場站之預定地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張培義副局長元月三十日表示,台北市捷運內湖線採用高架中運量系統,台北市議會於一月九日二讀通過後,捷運局將立即展開細部設計與用地取得等作業。捷運內湖線採中運量高架興建係由木柵線中山國中站之尾軌,繞經松山機場站後再穿越松山機場(與原計畫直接往北經復興北路地下穿越松山機場至大直地區不同)、基隆河、北安路四五八巷於大直自強隧道南端圓環旁之北安路東側出土後,以高架路線往東沿北安路、內湖路、文德路、成功路、康寧路後,進入南港經貿園區,並於東側設一機廠。(詳第四版圖一)


圖一 台北市捷運內湖線於松山機場增設車站規劃路線示意圖

張培義副局長表示,內湖線於松山機場增設一站後總長度為14.8公里,較原核定長度12.9公里增加1.9公里,共設十二座車站及一座機廠,建設經費增加65億元,因此捷運內湖線總建設費高達668億元。

松山機場站將以地下型式興建,捷運車站與臺北國際航空站間將設置地下聯絡通道並增加電梯數量,同時站外動線需考量轉乘旅客行走之安全性,站區配置有七座出入口及二座通風井,以方便旅客進出及轉乘,而且未來內湖居民到松山機場時將更是方便。

為利工程順利推動,預估捷運內湖線站體與機廠之用地需徵收面積為126,893.27平方公尺,另外需拆除建築物約59戶、汽車修理廠3座、軍營1座、油庫1座廟宇1座及大湖公園部分農林等,捷運局正積極辦理相關作業。另外,捷運木柵延伸(內湖)線先行施作至大直地區也經市議會通過先行動工,此路段包括B2車站(位於內湖路一段自強隧道出口及國防部示範樂隊東側的北安路上),B1車站(位於北安路45841弄),目前B2車站以高架方式構築及松山機場設站用地協調均己明朗,該兩段潛盾隧道,捷運局表示為加速內湖線之興建已恢復設計工作;另增設松山機場車站部份,捷運局亦正積極辦理細部設計顧問遴選作業。

捷運局預定九十年年底前先行完成B1及該車站兩端之潛盾隧道細部設計工作後,於九十一年此路段即可陸續辦理後續發包施工作業。